我国城市化进程中的“城中村”现象及其改造,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城中村论文,进程论文,现象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C916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4-6511(2010)06-0048-06
一、“城中村”是快速城市化发展中出现的特殊现象
在我国城市化进程中出现一种很特殊的“城市包围农村”的现象,即在城市化过程中,为了扩大城市规模,借助于城乡二元结构,低价征用城郊农村的土地,逐渐将一部分村落包围在建成区内。这些村落起初还在城市郊区,进而位于城乡结合部,随着城市的持续扩张,最终蜕变为“城中村”。“城中村”不仅是一种物理空间的建筑布局形态,也是一种社会生活形态。
所谓“城中村”,是指在城市高速发展的进程中,由于农村土地全部被征用,农村集体成员由农民身份转变为居民身份后,仍居住在由原村改造而演变成的居民区;或是指在农村村落城市化进程中,由于农村土地大部分被征用,失地农民保障措施滞后于时代发展步伐,游离于现代城市管理之外的失地农民仍在原村居住而形成的村落,亦称为“都市里的村庄”。通常所说的“城中村”,仅指在经济快速发展、城市化不断推进的过程中,位于城区边缘农村被划入城市规划区内,在区域上已经成为城市的一部分,但在土地权属、户籍、行政管理体制上仍然保留着农村模式的村落。
“城中村”是我国城市化发展过程中,由于城市建设急剧扩张与城市管理体制改革相对滞后之间的矛盾造成的一种特殊现象,是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在“晚发外生型”现代化进程中的一种“迟发展效应”,是所谓传统社会与现代社会长期并存的“二元”社会结构特征的一个微观体现,是在城乡二元格局依然存在状态下农村被动城市化的产物。按照经典的城市化理论,农村城市化的一般规律是:在工业化的推动下,人口和生产力向原有的城市集中,导致城市用地规模不断扩大,使原有的城市扩大;或者人口和生产力在原来的农村集聚,在“空地”上形成新的城市。在国外,由于实行单一市场经济体制,卷入城市化浪潮的村庄“瞬间”就成了城市。如果城市化进程过快,大量新涌入城市的人口成为城市贫民,他们聚集在城市的落后社区,或者形成新的落后社区,产生城市贫民窟现象。不过,城市落后社区和城市贫民窟也是城市社区,只是居住人口和基础设施存在差异。然而,在我国,由于长期奉行“重工轻农、城乡分治”的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城乡二元经济和社会管理体制改革滞后,一些卷入城市化浪潮的村庄依然保留农村管理体制,这些村庄已经跨入了城乡一体化进程,却不能迅速进入城市的“大门”成为真正的城市社区,而是成为“都市里的村庄”,由此形成了独特的“城中村”现象。
“城中村”,一个现代城市中流行的名词,一个兼有城市和农村性质的元素,成为政府和各界学者普遍关注的对象。在城区以外的农村看来,它无疑是城市的一部分,如同城市中的一个社区;在城市居民看来,它俨然仍是农村,仍是与城市格格不入的特殊的“乡巴佬”居住点。在“城中村”有很多既像农村又像城市的现象,诸如:人们生活方式像城市,但人们的思想意识却像农村;追求土地产出更高的经济效益像城市,但无规划的土地管理仍然像农村等。概括而言,城中村具有以下几方面特征:空间形态和内部功能与周围城市环境格格不入;人口特征极为混杂,既居住着大量从事非农职业的农民,又集聚着大量外来流动人口;经济实力主要依靠非正规经济维系,包括村集体和村民违规出租土地及房屋,以及村内各类非正规经营项目;城中村社会特征十分复杂,丰裕的物质生活与落后的价值观念和管理体制形成强烈的反差。
从西方发达国家的发展经验来看,绝大多数农村转变为城市是必然的,只是一个时间早晚的问题。由于西方国家工业化水平和个人受教育程度普遍较高,因此农村到城市是一个自然吸附、主动融合的过程,而且西方国家也没有实行城市和农村两套管理体制,因此不存在类似中国的“城中村”。而西方城市中的“贫民窟”和中国的“城中村”是本质截然不同的两种现象。不可否认的是,“城中村”存在的问题如社会犯罪、缺乏必要的基础设施等类似于西方国家的贫民窟,这或许是政府改造“城中村”的初衷。但“城中村”却在本质上不同于贫民窟。“城中村”现象的出现表明我国正在进行的城市化进程和西方国家已经历过的城市化进程是有着巨大差异的,我国并无西方国家意义上的“郊区化”——中国现在的城市郊区由于快速的城市化进程将很快地变为“城中村”,再演变为城市的市区或次中心市区。“城中村”问题是在快速城市化进程中产生的,是我国城乡二元化的管理体制对基于集体土地产权和集体经济属性的城中村地区,在户籍、土地、规划、建设、融资、就业、医疗、教育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管理不到位造成的。可见,“城中村”是中国城市化过程中的独特现象,是我国城乡不统筹的产物。
“城中村”最早出现于深圳、珠海等新兴城市,而后在北京、广州等历史悠久的城市随着城市的快速发展也出现了不少的“城中村”。有数据显示,“城中村”在深圳市有241个,在北京市五环内共有231个。在广州市,随着城市化的高速发展,因社会治安问题而出现了全国闻名的石牌村、三元里村等众多的“城中村”。在上海的“老”城区,仅其徐汇区就有“城中村”40多个。随着中西部地区现代化进程加速,城市化进程也日益加快,“城中村”大量涌现于我国中西部城市。在西部城市中的西安市,有“城中村”417个;在太原,有75个“城中村”;在同样位于西部的昆明,也有“城中村”288个。这一现象已不仅仅呈现于大型城市,在一些发展较快的中小城市也不断出现,如浙江绍兴,有“城中村”45个。可见,“城中村”已成为我国城市化过程中必须深入研究的一个重要问题。
与城乡二元结构相联系的“城中村”,有着它所特有的一种特殊现象——“一村两制”。哪里有城中村,哪里就有“一村两制”。由于城市在征地过程中,往往只能将部分农民“农转非”,而把其他村民和整个村庄纳入农村管理体系,这种“一村两制”的现象源于用招工进厂的“农转非”方式,来代替村庄、村民的城市化。伴随市场取向改革的深化,城市居民(主要指近年来农转非的居民)依附在户籍制度上的社会福利保障的含金量明显减少,这种意义上的征地既没有解决“人”的城市化问题,也没有解决“村”的城市化问题,反而产生了“城乡差距倒挂”现象。
“城中村”的形成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外生型”城市化的迅速发展是“城中村”产生的直接原因。改革开放后,我国城市化开始由非市场化道路渐渐向市场化道路转向,城市化进入了快速发展时期,出现了“补课性”的“跨越式突进”。这种现象在我国一些沿海城市更为明显。在城市化快速推进的过程中,城市空间迅速向周围城郊农村扩张。这些条件启动了城郊农村的“外生型”城市化进程,即由外部经济力量推进村庄自身的城市化。这种“外生型”城市化促使这些村落的社会经济结构朝着今天典型的“城中村”演变。从制度角度讲,土地集体所有制、宅基地政策是形成城中村的重要制度条件,土地集体所有和宅基地政策,把村民捆在一起,形成了一个基于土地的利益共同体,难以分化瓦解,这与土地私有国家形成了显著区别。从社会角度讲,中国农村宗族和地缘观念很强,安土重迁这种居住观念构成了城中村存续的社会心理条件;同时,随着城市化的推进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土地增殖,外来人口急增,使得私房出租成为一个利益丰厚的产业,这是城中村得以发展的社会条件。从政府方面讲,主要是:第一,认识不足,缺乏及时的规划和调控。政府对城中村现象的发生、发展后果估计不足,没有及时拿出有效的规划、改造措施,最后积重难返。第二,重新安置的经济和社会成本巨大。迅速推进的城市化进程,使得原农村居民主动迎接城市化,并最大限度利用城市化形成的级差地租,使得安置的成本十分高昂,政府一时无力负担,于是采取回避态度,任其发展。第三,无法解决农民城市化的善后问题,如重新安排就业,解决其社会保障和生活来源等。
但是,城中村也并不是我国城市化进程中必然产生的现象,如果政府在城市化过程中采取了及时和适当的政策措施,城中村现象也是可以避免的,比如上海浦东、海南洋浦等一些地方,在城市化进程中采取了一次性征地、统一安置等办法,就成功地避免了一些“城中村”的产生。
二、“城中村”严重制约城市化的健康发展
“城中村”并不是我国城市化进程一路凯歌的“阳光”写照,城中村被认为是“问题村”,受到全社会的普遍关注。“城中村”现象是近些年来出现的一个棘手问题。“城中村”具有农村和城市的双重特征,成为城市化和社会和谐发展的一个障碍。它不仅阻碍了我国城市化的进程,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城市居民的生活水平。随着城市的进一步发展,“城中村”问题已经成为各级政府在城市化进程方面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随着城市化的发展,这些“都市村庄”已不能适应城市发展的需要,而逐渐凸显出许多社会问题。原先散布在我国各大、中、小城市周边城乡结合部的数量众多的“城中村”,现在绝大部分已处于繁华的闹市之中了,其人口数量、村落规模、土地面积、坐落范围和经济条件等虽不尽相同,但普遍存在着一些较为严重的共性问题。“城中村”是城市化过程中形成的一种新的“城市病”,严重影响了城市化的质量,给城市的持续发展和社会进步带来了严重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城市二元管理体制的存在和行政、管理体制的混淆和散乱。“城中村”是在繁华的都市内部,仍实行农村管理体制的行政村,这不免使村民在思想观念、生活方式、住房建设景观、管理模式和居住习惯等方面仍然保留着浓厚的传统农村色彩,使“城中村”成为农村管理体制下的都市“小社会”。第二,规划滞后、管理落伍、建设混乱、市政建设和公共设施严重缺乏。“城中村”的地区规划、建设和社会管理等问题长期处于混乱和低水平状态,不仅造成房屋布局杂乱无章、建筑密度较高、土地利用率和绿化率低下、环境卫生较差、生活和基础设施配套严重不足、各类管线杂乱不堪、道路狭窄、消防和救护通道堵塞等问题,而且还导致违法用地和违章建筑屡禁不止,出现了大量的“接吻楼”、“握手楼”和“贴面楼”。这既破坏了城市景观,影响城市品质,也不利于城市功能的提升,甚至威胁到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第三,产业畸形,没有整体竞争力。城中村的经济一般以房屋出租为主,各种发廊、餐馆、药铺、杂货铺等充满了城中村的主要街道。村民单纯地依靠租金收入生活,故惰性不断滋生。如此下去,无论是村集体还是村民个体,其发展都很有局限性。“城中村”集体经济和村民个人未来的发展方向不明,后劲不足,城市化的经济和规模效益受冲击。第四,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在城乡分割的二元政策体制下,土地是国家赋予农民社会保障的载体,然而在城市化进程中,由于征地权的滥用(主要是没有严格区分公共利益和非公共利益),以及没有妥善处理失地农民的安置问题等,导致失地农民既丧失了拥有土地所带来的社会保障权利,同时又无法享受与城市居民同等的社会保障权利。第五,精神文明建设疲软,村民思想道德观念陈旧落后,社会治安问题十分突出。由于“城中村”村民和外来人口素质普遍不高,加上出租等手段获取收益比较容易,“城中村”村民普遍表现出游手好闲、不思进取的状态,并缺乏在文化和专业知识技能上进一步提高的能力。“城中村”由于大量的外来人口居住和频繁的经济交往,加上城乡管理的混治,形成一些社会不安定因素。“黄、赌、毒”现象比较严重,偷盗、打架甚至凶杀等刑事案件时有发生,经济纠纷接连不断,火灾等事故频发,这给“城中村”社会治安带来很大压力。“城中村”作为从事非正式经济、不稳定的低收入流动人口聚居区,与那些在正式经济中就业、享受各种福利的人群聚居的其他城市社区相比,犯罪率高在所难免。低收入使流动人口无力定居,“无恒产者无恒心”,低廉的犯罪成本等使其具有较高的犯罪倾向。
“城中村”对城市的危害很大,“城中村”里环境脏乱、市政设施不配套、治安混乱,造成了诸多的社会隐患和城市问题,是城市现代化发展的严重障碍。“城中村”还导致土地利用不经济、土地本身的价格大打折扣。而且在公众观念中,“城中村”也似乎成为城市问题的“万恶之源”,对它都是充满厌恶的情绪。由于出租房屋获得收入较为便捷,村民亦呈现出“寄生型”的精神状态,自甘堕落、不思进取,甚至出现“二世祖”现象,有边缘化、畸形化的双重人格倾向。有人说它是“毒瘤”,有人形容它是定时炸弹,也有人认为它是城市化进程中农民最后的港湾和堡垒。“城中村”便因此成了城市化进程中解不开的结。“城中村”不仅阻碍了我国城市化的进程,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城市居民的生活水平。“城中村”这个一度被遗忘的城市角落,开始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城中村”问题已成为困扰城市化进程的“痼疾”。因此,改造“城中村”是实现城市物质形态现代化的需要,是实现城市社会结构和社会管理现代化的需要,是改善城市环境和社会治安的需要,也是盘活城市资产,提高城市土地利用效率,使城市资产升值的需要。同时,从时机的角度讲,早改比晚改好,早改可以尽快地发挥改造的综合效益。若不从根本上加以解决,“城中村”的恶性循环还将持续下去,今后“城中村”改造任务将越来越重,成本将越来越高。
改造城中村的措施一直是各地政府头痛的问题。主要因为:一是城中村一般占地面积较大,如果按照城市商业开发用地的价格购买,政府必须支付农民巨额资金,政府一般承受不起;二是占据城中村土地的农民利用城中村土地和住所,能够从中获得巨大的利益,如果不能弥补这些好处,他们一般不会出让城中村土地。总之,收购城中村土地所需巨额的资金以及来自城中村农民巨大的压力是城中村问题之所以较难解决的两个主要方面。农民之所以迟迟不肯出让土地的原因在于:一是等待土地升值,以期卖个好价钱;二是利用城中村的地理优势,靠出租房屋能够得到不错的租金;三是由于城中村农民已无耕地,因此他们希望出售土地后能够得到政府的各项保障,尤其是工作方面的保障。
总之,“城中村”虽然在区域上已成为城市的一部分,但在土地权属、户籍、行政管理体制仍然保留着农村的模式,“城中村”已成为严重制约城市化发展的一个难点问题。
三、“城中村”改造推动城市化健康发展
“城中村”的存在对城市经济社会发展造成了严重影响,要提高城市化质量,提升城市素质,必须进行“城中村”改造,要推进我国城市化的健康发展,就必须实现“城中村”的城市化。如果“城中村”的城市化问题无法解决,更大范围的城市化便无从说起。改造“城中村”是实现农村城市化、推进城市现代化的需要。当前,“城中村”已成为困扰我国城市发展和建设的重要问题,对“城中村”进行改造显得十分迫切和必要。中国要全面实现小康,就必须实行“城中村”改造,通过土地、人口、经济、社会、环境、规划、建设、管理等各方面的调整,采取有力措施综合治理,实现土地资源的高效配置,提高社区居民的生活质量,通过“城中村”的改造能提高城市土地利用率,改善居住环境、投资环境和生态环境,更好地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构建和谐社会。“城中村”的改造是一个农村向城市、农民向市民的转型过程,是一场深刻的由量变发展到质变的社会变革,不可避免会遭遇到阻力和困难。
浙江省绍兴市对经济开发区内17个行政村(4363户)的“城中村”的改造是比较成功的。它的基本做法是:在查明开发区内“城中村”的现状以后,在充分听取乡村干部和广大拆迁户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城中村”改造的拆迁安置政策,主要是采取了统一拆迁(而非一村一户单独拆迁)、统一规划、统一设计代建、统一安置的“四统一”政策,我们可以将其称为“城中村”改造的“绍兴模式”。
广州市“城中村”改造的模式是坚持“两项原则”和实行“四项转制”。“两项原则”即“市政府不直接投资”和“不进行商业性房地产开发”。这无疑是明智的,因为目前政府无力投资,而房地产商觊觎的是利润,易忽视低收入流动人口的住房需求,并且难以驾驭“城中村”改造的巨大社会成本及交易成本。“四项转制”,即城市建成区内的“城中村”农民转为居民;村委会转为居委会;原农民使用并所有的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村民宅基地房屋权属转为城镇房地产权属;原村委会管理的集体经济转为集体法人股东和个人股东共同持股的股份公司,将原农村管理纳入城市一体化管理,并逐步把市政、环卫、供电、供气及治安等纳入城市管理范畴。这也是正确的,符合形势发展需要。
珠海市“城中村”改造的特点是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吸引开发商。珠海市为房地产开发商提供“拆一、免二或免三”的优惠政策,即根据旧村的区位及拆迁量,开发商每拆1平方米的旧房,可免交2~3m[2]建筑面积的地价。新建房中,只有1/3用于村民回迁,其余2/3可作商品房出售。另外,政府承诺除“城中村”土地外,3年内在城区内不再新批房地产用地,为“城中村”改建提供了市场空间。
实践证明,“城中村”改造有4种基本方式可行:第一,在每年编制出让地块时,结合危旧房改造,优先考虑“城中村”改造地区,集中对该区域进行研究后,从规划指标上给予一定优惠,以吸引开发商对地块开发的兴趣。第二,开发政府性项目。对一些具有一定文化底蕴的地区,规划为城市特色区域,并结合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将这些地区综合规划,以达到改造“城中村”的目的。第三,配合市政道路的建设,拆除沿路两侧的“城中村”。这种做法可有效提高周边地块的土地价值,以促进周边“城中村”的改造工作。第四,属地改造。在统一规划的前提下,以所属的乡镇政府部门负责统一改造。各乡镇或开发区建立相应的投资公司参与整个“城中村”改造工作,可以将获得一定的利润作为政府的回报。这样一方面提高了基层部门改造“城中村”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对区域范围内的建设带来良性循环,加速完成整个区域的基础设施改造工程。
“城中村”既是一种居住形态,又是一种社会形态。“城中村”存在的根源是城市化没有瓦解原农村社区的居住结构和社会结构。只要原居住结构和社会结构没有瓦解,“城中村”就仍然可能是“城中村”。总结目前“城中村”改造的做法,要特别注意防止将“城中村”改造仅仅局限于居住形态的改造,忽视城中村社会形态的改造。在未来的很长一段时间内,“城中村”问题仍将层出不穷,成为城市政府面临的一项艰巨任务。“城中村”问题昭示我们:推进城市化健康发展,必须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以人为本,统筹城乡关系,实现城乡协调可持续发展。
首先,要把“城中村”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中村”由于没有真正纳入城市的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且具有自发性和盲目性,严重阻碍了城市的进一步发展。为杜绝“城中村”的再度形成,规划应充分考虑城市用地功能、基础设施的发展水平及城市容量的适度控制标准,确定城市基础设施布局和建设开发时序,在宏观层次上发挥对城市未来整体地价的引领作用。习惯于摊大饼式扩张的城市,对改造成本高的“城中村”采取搁置政策,向城市外围“蛙跳”,结果是旧的“城中村”问题没解决,新的“城中村”又梯次出现。必须把“城中村”统一纳入城市整体规划,作为城市有机空间,而不是游离于城市规划之外的孤岛,统一开发,推行户籍、土地、管理体制改革,使“城中村”农民转为市民,村委会变为居委会,集体土地变成国有土地,把城中旧村变为公共配套完善、环境优美的城市新社区。在新社区建设中,要打破传统的村庄安置观念,把分散居住的农户集中搬迁到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新社区。通过“一次规划、一次建设、一次安置”,把“城中村”改造与城市的规划和建设结合起来,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要求配套、高效能管理,使新社区成为城区的重要组成部分,要防止可能出现的逆城市化。
其次,明确“城中村”改造的目标,创新改造模式。“城中村”的根本发展取向是走向真正的城市化,即从农村向城市转变、从村民向市民转变、从农村管理向城市管理转变,这种转变包括物质形态、经济结构与组织、社区结构与管理、生活方式、人口素质等各个方面,是一个综合的社会转变过程,需要相应的综合与全方位的物质建设、制度建设与社会文化建设。“城中村”与城市危旧房存在本质的区别,理应有自己的针对性改造目标,“城中村”改造的整体目标应该为:通过改造实现村民市民化、组织城市化、管理现代化、经济市场化、环境都市化。为此,需要实施物质形态改造与社会形态改造互促共进的“五化一体”的改造新模式,具体内容如下:一是村民市民化。使被改造的“城中村”村民真正享受市民待遇,共享城市公共服务,不再单设区别转非人员群体的政策,使村民从内心感到被城市接受。二是组织城市化。以村委会改造为居委会作为切入点,加快组织建设、议事程序、管理范畴等方面城市化基层行政组织改造,推进村民自治向社区自治的全面转型。三是治理现代化。加强房屋租赁规范管理的引导,逐步形成契约式的社区社会关系。在此基础上,推行规范化、市场化、统一化的社区物业和社会管理方式。四是经济市场化。加强“城中村”原有集体资产股份制改造,推进产权关系、经济组织性质、治理结构等改革,使之成为能全面参与城市经济分工与市场竞争的社会法人,成为村民参与城市化进程的重要保障。五是设施都市化。按城市规划和市政建设的统一标准,规范城中村改造的容积率、绿化率,由政府统一进行公共设施配置。总之,改造“城中村”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要顺应工业化、城市化规律,稳步推进“农业向工业转、农民向市民转、村庄向社区转”。
再次,做好“城中村”的统筹发展。科学发展观指出,必须要坚持统筹兼顾的工作方法和思路。当前政府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之所以遇到种种困境和阻力,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没有真正做好统筹工作。因此,一是要统筹城市与“城中村”的发展,即要处理好大局与局部的关系。要在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高起点、高标准建设“城中村”基础设施,进行社会环境规划和空间形态设计,充分兼顾经济功能和其他社会服务功能,营造高水平的人居环境。把“城中村”改造作为推进“绿色社区”建设的有效载体,树立统筹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规划思想,既不浪费土地资源,又要留有一定的建设空间,确保城市未来发展的可塑性,避免低水平的简单重复。特别是在“城中村”改造模式的选择上,要立足当地实际和政府财政状况,谋求长远可持续的发展。二是要统筹“城中村”村民与外来人口的文化融合问题,即要处理好内部和外部的关系。要实现“城中村”有效治理,其村民迅速向城市市民的转变和发展,必须要推动城中村本土文化与外来文化、农村文化与城市文化的融合。唯有如此,才能创造一个和谐稳定的社区环境,推动整个“城中村”的全面协调发展,成为城市化进程的助推力。三是要统筹好“城中村”改造各参与主体之间的利益,即要处理好内部成员之间的关系。“城中村”改造过程中,有政府、开发商、村民三方主体参与,由于各自利益立足点、发展理念以及受文化素质影响的战略选择不同,最终也导致存在各种利益博弈。因此,在目前“城中村”的改造中,如何实现各改造主体(政府、农民、开发商、低收入租房者)的利益共赢,实现城市主人的共生共荣是摆在城市决策管理者面前的现实课题。在这种背景下,应该研究在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的同时,发挥政府对各改造主体利益博弈的调节作用,提出有利于城市可持续发展的改造对策,指导我国现有城中村问题科学合理解决。改造的核心是政府在兼顾村民和开发商利益的基础上,明确各方职责,由政府、村民、开发商参与协商并制定“城中村”改造规划,由政府职能部门监督执行,并规范和监管村民及开发商的行为。
最后,调整土地利用结构,整合土地资源,盘活土地资产。土地问题既是“城中村”改造中的难点,也是搞好“城中村”改造的最佳切入点。城市是一个三维空间,土地利用既要平面布局合理,也要考虑各类建筑垂直用地的要求,充分发挥单位面积效能,合理确定不同地段的建筑高度和容积率,努力提高城市建设用地的相对数量,给“城中村”农民带来高额收益和就业机会。由于长期建设的盲目性和无序性,各种类型的用地混杂交错,相互包围,土地利用和建筑规划水平参差不齐,缺乏明显有序的功能分区,导致土地开发的整体效益和环境质量下降。应根据各“城中村”不同的区位条件和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改造,以期用最小的投入取得最大的效益。整合土地资源,并对土地进行资产运营,提高土地的综合使用效率是解决“城中村”土地问题的重要途径。运营好“城中村”的土地资源可以化解“城中村”改造中的许多障碍,诸如资金匮乏、村民安置与社会保障等。在“城中村”改造中盘活和整合土地资产,将“城中村”土地转化为资本进行增值运作的过程,大致可以分为3个阶段来实施:一是量化土地资产,显化土地的真实价值,用市场机制来配置土地资源;二是实现土地资产的收益,通过资产经营实现其良性循环;三是统筹兼顾,在土地市场化运作的过程中实现土地收益的分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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