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银行诚信责任比较研究

投资银行诚信责任比较研究

张路[1]2004年在《投资银行诚信责任比较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近来,世界金融市场丑闻接连不断,美国有安然公司破产和华尔街投资银行被罚,中国有证券市场基金黑幕和券商危机。目前,我国券商业危机的核心不是经营困难,而是行业诚信遭受质疑。因此,投资银行等金融中介的诚信责任问题是极其重要的研究课题,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本文从比较法的角度研究投资银行的诚信责任理论,以投资银行业务和诚信义务为两条主线,说明投资银行在不同业务中的不同法律关系,突出投资银行在其中的本质诚信义务,结合各国立法和案例进行实证分析,揭示其中诚信义务的规则化,从责任监督机制的角度探讨诚信原则在责任监督机制,尤其是民事责任监督和自律监督机制中的体现,并探讨投资银行诚信义务在国际监管中的具体规则。全文分六章,共20余万字。 第一章为导论,首先分析投资银行的定义及其发展趋势,突出其与商业银行不同的本质特点和投资银行业务不断演进的特点,指出研究投资银行诚信义务及责任的基本线索是投资银行的不同业务;然后系统阐述投资银行在不同业务中体现的不同法律关系,分析并总结其中处于核心地位的是诚信义务和责任;最后,总体论述投资银行证券民事责任,尤其是诚信责任理论的演化规律。本章是全文分析与论述的总体框架和铺垫。 分析认为,投资银行的侵权责任和契约责任在其业务过程中经历了普通侵权和契约责任构成的系列嬗变,而投资银行诚信责任则是这两种责任嬗变后的内在统一。投资银行诚信责任同时具有契约性和侵权性,多为二者之竞合。诚信的社会资本性和社会契约性是投资银行侵权责任和契约责任竞合的基础。一般民事侵权责任的构成在证券民事责任中发生第一次嬗变,构成要件淡化、而责任趋严;延伸到投资银行等金融机构,责任构成则进一步嬗变,构成要件继续淡化、而责任要求更高。投资银行在金融衍生产品和网上交易新业务中更突出契约基础和契约责任,契约责任本身也发生嬗变,责任构成更加淡化、行为标准更趋严格;其侵权责任构成继续嬗变乃至侵权责任彻底消失。从诚信(fiduciary)原则自身演化的角度分析,诚信原则是good faith或bona fide原则演化的结果和具体化,而诚信原则本身继续演化,并包含各种具体的规则。 第二章分析投资银行诚信(fiduciary)原则的演化过程,分析诚信概念和规则

张路[2]2004年在《投资银行诚信法律责任简析——以华尔街十大投资银行被罚为线索》文中研究指明投资银行对客户、投资者乃至整个社会承担一种特殊的诚信义务,这种义务集中表现在传统承销、经纪业务和证券研究咨询业务之间的利益冲突方面。违反这种诚信义务,投资银行要承担契约、侵权和诚信法律责任,受民事、行政和刑事法律制裁;加强对投资银行诚信义务和责任的监管是目前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证券、银行立法及司法的动向,对我国颇具借鉴意义。

卢青[3]2012年在《美国投资银行诚信义务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投资银行业是现代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金融史上的重要创新,投资银行业务主要随着各国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的发展而不断扩展其范围。投资银行,尤其是美国投资银行的迅猛发展,对美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壮大产生了极大的促进作用,同时为美国企业的国际化提供了强大支持。投资银行的业务特征决定了其带有一定的公共服务职能,而且行业内多年以来的高收入、高地位又为投资银行积聚了一批最高端的金融人才。这些精英们通过其大胆的想象能力将各种最新的数学模型和技术运用到创造新产品和新服务的过程当中,因此多年以来华尔街投资银行一直能够以高利润、善于创新、积极开拓等正面形象示人。华尔街有一句名言“花别人的钱是不会心疼的”。资本市场是一个以诚信为基础的市场,而投资银行所从事的是信用业务,是花别人的钱的业务。因此,诚信对于资本市场特别重要。诚信义务也是投资银行重要的义务,尽管它与作为民商法基本原则的诚信原则有着一脉相承的特性,但同时也有着区别于民事行为和其他商事行为的内涵。我国证券市场正处于前所未有的变革之中。这在给我们的资本市场带来流动性和竞争的同时,也对我们的监管体制和法律制度提出了更新和更高的要求。我国投资银行(即证券公司)发展起步晚、立法滞后,为适应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也为应对来自于国外投资银行的巨大挑战,要求我们必须结合投资银行相关业务,深入探讨投资银行诚信义务相关问题,促进我国投资银行业的健康发展并保障投资者和资本市场其他参与方的合法利益。作为资本市场最为发达的美国,其对于投资银行的监管及法律规制自成一套体系,高盛和摩根士丹利的转型还远远不能成为美国监管模式失败的实证;即使退一万步来说,美国独立投资银行就此走到了末路,也不能抹杀其在资本市场曾经起到的划时代的作用,而这一切都对我们深入研究、消化和借鉴美国投资银行监管模式和法律制度具有重大意义。投资银行的诚信义务是一个很大的范畴,除本文研究的投资银行诚信义务外,还包括投资银行进行自营交易中应遵守的行为规范,也包括投资银行作为一个市场主体而对投资者、债权人、雇员等利益相关方承担的诚信义务,以及对国家、政府、社区承担的社会性义务等。为了避免重蹈已有研究泛泛而谈的覆辙,本文将把研究重点放在投资银行诚信义务的基本理论、具体业务类型及其法律监管之上,探讨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投行业务诚信义务的演进趋势,并在此基础上尝试提出改进我国有关法律规则的建议。本文在引言部分对目前投资银行对资本市场做出的贡献以及资本市场对于一国的经济发展的作用进行了肯定。但同时也指出了投资银行由于其天生的中介特性,使得其不得不在夹缝中寻找自己生存的空间,而其业务本身带有一定的投机性以及很可能依靠信息不对称来获得不正当收益。而投资银行又通过其对资本市场的重要作用将不当行为的后果加以放大。也就是说,由于投资银行与其客户之间天生存在包括技术上的、信息上的各种不平等,导致投资银行可能滥用其优势地位侵害客户利益,并损害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由于投资银行侵害客户利益的行为可能非常隐蔽和专业,仅仅通过外部的监管不能够完全达到遏止其侵害客户利益行为的效果。我们必须在监管之外寻找更加有效的途径,在促进资本市场发展的同时促使投资银行专注其本源业务。因此,合理界定并大力促进投资银行的诚信义务建设是一个较为有效的手段。目前对于投资银行的研究大多仅限于具体业务的研究,而对于投资银行的诚信义务则很少有系统性的研究,这也凸显了本文的重要意义。前言部分还对目前投资银行诚信义务研究的现状进行了概括的研究并提出了本文的研究视角和研究方法本文的第一章奠定了写作的理论基础。从经济学、法学等角度对诚信的起源、发展以及作用等进行解读。具体到法律领域,诚信反映了一种以诚实信用为核心、以契约为载体的社会关系并成为民商事行为的基本原则。本章还对投资银行的定义及其业务进行了分析。指出对投资银行“最好、最概括的定义就是投资银行所从事的任何业务”。①其次,对投资银行的运营模式与主营业务进行介绍,投资银行的主营业务主要包括证券发行与承销、证券交易、企业并购、私募发行、资产管理、直接投资、理财顾问和咨询业务、金融创新业务。随后,本章以美国法为视角对诚信义务进行理论分析,通过对诚信义务在普通法、尤其是美国法背景下演进发展的过程以及其间产生的有关理论和规则的梳理可见,诚信义务是受信人基于诚信义务关系而对受益人负有的义务。诚信义务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一种不对等的法律关系,义务人或受信人因其所拥有的权力而处于一种优势地位,可以通过自己的行为改变他人的法律地位,而受益人或委托人则处于弱势地位,他们必须承受其法律地位被受信人改变的后果且无法对其实施直接控制。第二章分析了美国法上投资银行对零售客户的诚信义务。主要是从投资银行基于其基本业务而产生的两种身份——投资顾问和经纪-交易商来分别进行探讨。本部分结合了美国的成文法和判例法,通过研究,笔者认为,在大多数情况下,投资顾问需要承担诚信义务;而尽管判例法中经纪-交易商承担诚信义务并不常见,但是,可以预见在《华尔街消费者保护法案》出台后两者的诚信义务将有趋同的趋势,即经纪-交易商也将被要求对其零售客户承担诚信义务。第叁章主要研究了投资银行对其机构客户的诚信义务。与第二章类似,本文选取了投资银行服务机构客户最具有代表性的两项业务:并购和IPO进行研究。讨论在这两种业务中投资银行对其客户所应当承担的诚信义务。通过研究相关的案例及成文法,笔者认为,在美国法上,投资银行与其机构客户的义务权利义务大部分均通过合同进行规范,因此,一般而言,在这两项业务中,投资银行一般都不对其客户承担诚信义务。尽管有判例要求投资银行对其客户承担诚信义务,但是笔者认为,这并非美国法的主流。最后,本文在第四章中讨论美国相关制度对我国的启示。在对我国投资银行诚信义务立法体系与美国的相关制度进行了对比之后,该部分就我国应当如何借鉴美国的制度以完善我国证券公司的诚信义务建设。笔者认为,在研究我国证券公司对客户承担的诚信义务时,应当以诚信义务的本质属性为基础,区分不同业务种类和相关实际情况来讨论证券公司是否应当对特定客户承担诚信义务。通过研究诚信义务的理论内涵,借鉴美国法中有关投资银行对客户承担诚信义务的有关规定,笔者认为应结合诚信义务的本质与证券法的宗旨,正确解读、修改和适用我国现行法中证券公司作为并购顾问、承销商、保荐人、经纪商所承担的义务。另外,我国相关立法应区分零售客户和机构客户、区分法律关系,细化证券公司对客户承担的诚信义务的内涵,使证券立法真正起到加强对投资者保护的作用,促进我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

郑灶顺[4]2017年在《投资银行与资本市场诚信建设》文中认为引言近年来,投资银行业务因财务造假、PE腐败、内幕交易频发,尤其是2012年造假案件集中爆发,绿大地、胜景山河、天能科技、新大地、万福生科、天丰节能等多个造假案例给市场带来了不良影响,投资银行被推上风口浪尖。此外,某证券公司员工李某因违规入股被罚终生市场禁入、某证券公司员工张某因内幕交易被重罚等事件也表明监管层对违法违规行

朱暮[5]2004年在《投资银行国际监管研究》文中指出投资银行是当今国际金融市场上最活跃的金融机构,在世界经济中发挥着不可忽视的积极作用。投资银行金融中介的地位使它首当其冲地面临着资本市场的风险,并且这些风险一旦失去控制,容易引起金融市场的动荡,因此研究投资银行的国际监管是一个很有意义的课题。本文通过对欧盟、WTO等国际重要国际组织的相关原则和文件的研究和探讨,以投资银行的诚信义务为主线,力图从中疏理出投资银行监管的原则和精神,并以求实、创新和前瞻的原则,从广泛的国际层面对投资银行国际监管的现状、发展方向和协调监管的途径进行深入的研究。各章的脉络如下:第一章:绪论。第一部分探讨投资银行的基本内涵,根据权威词典的定义以及投资银行在资本市场上的业务活动范围界定它的性质。第二部分对监管的含义进行界定。第叁部分对投资银行监管的措施进行概述性的说明。第二章:投资银行监管的理念。根据投资银行市场中介的地位容易引发道德风险的理论,说明投资银行应该承担一种特定的诚信责任,并结合实践对投资银行进行适度监管的重要性进行论述。通过对英国、美国、日本等国对金融服务监管的规定进行比较研究,探讨投资银行监管的理念和目标。从WTO的相关规定着手,分析监管原则在WTO中的表现,并通过WTO金融附件中的审慎例外规定,从金融自由化与金融监管的关系之间对金融监管理念进行了探讨。第叁章:审慎性监管。本章从介绍审慎性监管的理论基础着手,分析审慎性监管对维护宏观投资银行体系稳健发展和保护投资者方面的作用,着重从欧盟、WTO相关规定(尤其是WTO金融附件中审慎例外的规定)中分析审慎性监管在国际层面的体现,突出论述监管与自由化的关系,最后对在实践中如何运用审慎性措施进行了分析。第四章:保护性监管。本章着重于通过分析国际保护性监管的发展,分析国际保护性监管的发展趋势和途径。保护性行为监管主要适用东道国监管原则,成员国间不同的监管法律及其他有关法律的差异使各国不同的法律在证券市场一体化进程中难以协调一致。本章通过对协调中存在的困难进行客观分析,探讨最为合理的协调模式。最后通过对欧盟的水平协调措施进行分析,务实地肯定各国分散化的监管并借助共同参加的国际机构在规则的实施中进行广泛的协调模式的可行性,探讨国际监管合作和集中监管的可能。第五章:投资银行的发展趋势及我国监管法律制度应采取的对策。本章分析我国投资银行的发展趋势,并在认可我国当前的分业经营的基础上,论述金融混业综合经营的价值,探讨我国金融从分业经营到混业经营过度的重要性和可能途径。最后对我国对在金融自由化和国际化的大趋势下我国投资银行监管的法律完善进行了探索性的分析。

陈全伟[6]2008年在《机构投资者:一般理论和中国实践》文中提出机构投资者的崛起是全球金融体系近30年来的最重大的变化之一,对发达国家的储蓄增长、资源配置、资本市场稳定和公司治理等都产生了重大和深远的影响。从发达国家的经验看,机构投资者的发展促进了金融体系的竞争,提高了金融体系和资本市场的效率。我国资本市场还处于“新兴加转轨”的阶段,无论在制度架构、市场基础和投资理念上,与成熟市场国家存在很大的差异,与其他新兴市场也有所不同。我国机构投资者发展的历史还很短,虽然在规模上增长较快,但投资行为、投资理念上还没有完全成熟,在发展初期也出现过许多波折。机构投资者对我国经济、金融体系和资本市场的影响还没有完全显现出来,市场各方包括管理层、业界和学术界,对机构投资者的作用和功能还存在分歧。本文借鉴和总结了海外机构投资者发展的一般理论和实践经验,重点分析了我国机构投资者的发展现状,对我国机构投资者做了宏观金融研究和微观金融研究,并结合我国具体情况,提出发展建议。本文分叁部分,共6章,主要内容安排如下:第一部分主要包括第1章,简要研究介绍了机构投资者的定义、起源和种类,并机构投资者的经济和法律特征进行了总结。第二部分主要包括第2章,对海外机构投资者发展的一般理论和实践进行了研究归纳。分别分析了机构投资者对金融结构演进、金融体系效率、储蓄增长和宏观经济政策方面的影响;机构投资者和股价波动关系的理论和实证研究;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实践和理论研究;介绍和总结海外机构投资者监管制度的实践和经验。第叁部分包括第3章、第4章、第5章和第6章。主要研究重点为我国机构投资者的实证分析研究。第3章主要分析了我国机构投资者的发展历史和发展现状,用最新的数据、图表介绍了我国机构投资者的种类、规模和发展趋势。并对目前我国对机构投资者的监管架构做了简要的分析。第4章主要从宏观金融的角度研究我国机构投资者。分析了我国金融结构选择,认为应该大力发展机构投资者,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分析了机构投资者对我国储蓄增长和结构优化、资本市场、银行部门和金融创新的影响和作用,并就我国机构投资者的国际化,主要是QFII制度的引入做了实证研究;以保险公司为例,探讨保险公司的发展对我国经济和资本市场的纽带作用;运用机构投资者和宏观政策的理论关系,实证分析了我国机构投资者规模和种类的扩大对我国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影响。第5章主要从微观金融的角度研究我国机构投资者。本章借鉴了国内外现有的研究方法和研究成果,运用数理统计方法,分别实证分析了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和股价波动的关系,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效果,并对实证研究结果进行了分析。第6章在前文研究的基础上,分析了我国机构投资者发展面临的挑战,并提出发展我国机构投资者的建议。最后是本文的研究总结。本文主要结论如下:1.机构投资者发展推进了金融结构的演变。国际经验表明,机构投资者的发展,提高了资本市场融资效率、定价效率和市场环境;促进了银行体系效率提高;促进了金融体系的创新,提高了金融体系效率。机构投资者的发展会促进居民储蓄的增加,促进居民选择期限更长的资产形式,而这种变化会对投资增长和经济增长产生有利的影响。现阶段,我国金融结构依然以银行为主,但机构投资者的力量正在增强,机构投资者主导直接融资的重要性日益突出。事实证明,机构投资者的发展,有利于我国居民储蓄结构的优化,引导居民向资本市场配置金融资产,而中国资本市场最大程度受益于中国经济增长,投资资本市场能帮助居民有效抵抗通货膨胀。我国机构投资者发展时间不长,但已经起到了扩大资本市场的深度和广度,引导专业投资理念等作用。在特定阶段,特别是股权分置改革阶段,机构投资者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我国机构投资者在发展过程中,形成对传统银行部门负债和资产方面的全面竞争,提高了银行体系效率。同时,机构投资者是我国金融创新的主力,对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开始发挥影响作用。2.专业投资能力和长期投资策略决定了机构投资者的发展和壮大能起到稳定市场的作用,但西方成熟资本市场的相关理论研究和实证检验都无法给出机构投资者和股市波动之间的一个明确的关系。从美国投资基金发展历史看,机构投资者并不是天然具有稳定市场波动的作用,也不是一开始就起到稳定市场的作用。这是一个和机构投资者规模逐渐壮大,各类机构投资者均衡发展,个人投资者的成熟以及市场环境日趋完善相结合的过程。实证分析发现,我国机构投资者表现出如换手率低,偏好系统风险小、大盘股股票等投资特征,但从基金的投资行为和股价波动的关系看,当前我国以证券投资基金为代表的机构投资者并没有表现出稳定市场的作用。我们认为,我国证券市场在一些制度安排上的不成熟限制了机构投资者稳定市场功能的发挥。我们不仅要从机构投资者队伍建设本身找原因,而且应该全面地从市场环境、市场制度建设等方面寻找办法。3.股东积极主义实现了从经理人掌权、不受监督制约的“经理资本主义”向由投资人控制、监督经理层的“股东资本主义”转变。我们认为,20世纪80年代兴起的股东积极主义不仅仅标志着机构投资者开始参与到公司治理,而且的确对管理层形成了约束,对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公司业绩起到了积极作用。对机构持股和我国公司治理绩效的实证分析发现,我国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能取得积极的效果。但同时,资本市场会计信息的失真和操控性使得基于财务表现的市场绩效指标无法很好地适用于实证研究。我们认为,随着我国机构投资者规模扩大和逐渐成熟,特别是奉行长期投资理念的养老基金和保险资金的不断壮大,我国机构投资者将积极参与公司治理,有利于公司治理质量的提高。4.从美国对机构投资者的制度设计、发展路径和监管模式看,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放松金融管制,引导机构投资者发展和创新,以及建立科学的运作机制、培育强烈的市场竞争意识是规范机构投资者发挥作用的主要经验。另外,非正式约束(或市场软环境)如股权文化、诚信体系等对机构投资者的规范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我国目前实施的是对机构投资者进行分类归口监管,政府监管和行业监管相结合的行政监管体系。从未来发展趋势看,目前的分业监管的模式很难适应我国机构投资者快速发展和不断创新的步伐,需要重新思考我国机构投资者的监管体系,提高监管效率。5.我国机构投资者发展面临市场基础制度和产品不完善,发展结构不平衡和自身治理、内控方面的挑战。应该坚持发展机构投资者的长期策略,按照机构投资者的内在发展规律,把发展重点放在优化机构投资者赖以生存的市场基础建设和生态环境上面,加快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和基础产品方面的建设,培育多元化的机构投资者队伍,提高机构投资者的内控水平,加强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

罗澍[7]2003年在《证券公司上市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证券公司上市已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目前,人们较多的从经济学、组织学、社会学等角度展开讨论。实际上,证券公司上市从根本上涉及一个公权力和私权利分配的问题。权利(力)分配的侧重点不同,对证券公司上市的效果所产生的影响也不同。在我国证券市场上,政府主导观念根深蒂固,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该观念的缺陷越来越明显。对此,本文提出应当树立“证券公司上市以公司为主导”理念,并从主体、权利、行为、责任四方面逐一对证券公司上市展开论述。这正好构成本文的四大基本框架。 在第一部分的主体论中,先从国内外证券公司的发展现状入手,明确了上市的证券公司面临的重大意义:通过上市,证券公司能够打开新的融资渠道实现大规模的融资,也能够迅速提高证券公司的资本规模和对外扩张能力;证券公司将聚集到的资本再次投入到证券金融市场势必会拓展其经营业务范围,从而改变现在证券公司业务单一、缺乏核心竞争力的局面;同时,证券公司上市还可以有效防范时常风险并可以将证券公司置于社会监督之下,实现约束的透明化。在我国现行法律文件中,没有对证券公司的上市基本能力的限制,但是证券公司是否实现股份改制、股权结构是否合理、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完善等目前面临的问题却将会对证券公司能否实现上市产生影响。虽然证券公司具有上市能力,但是由于受传统政府主导观念的束缚,证券公司并没能够实现充分独立,更不说实现市场化了。由于政府主导,证券公司长期以来不仅缺乏竞争意识和核心竞争能力,而且还存在诸多制度缺陷。上市将增强竞争并加速市场化的进程,为实现高质量上市,应该树立“证券公司上市以公司为主导”理念,该理念不是对政府作用的完全否定,而是对公权力和私权利的重新分配。目前证券金融控股公司的出现正体现了这种变化。 第二部分进一步明确了证券公司上市就成为公司自身权利行使的结果。是否上市、什么时候上市、采取什么样的方式上市都将取决于公司自己。虽然证券公司享有上市方面的权利,但是上市权利不得滥用,在权利行使过程中要受诚实信用原则的限制并应该接受合理监管。监管和上市权利行使之间的关系,实际上就是如何协调公权力和私权利之间的关系问题。 第叁部分主要涉及证券公司上市行为。指出权利意识的确立,将充分调动证券公司自身的积极性,从而有利于更好实现上市过程中常常会涉及到的证券公司整和、公司治理结构完善以及信息披露等问题。 第四部分强调的是民事责任。由于政府主导,我们更多依赖于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制度极不完善,而证券公司上市由于涉及众多利益主体,所以市场责任或社会责任的承担以及针对特定主体的民事责任都应该引起足够重视。鉴于篇幅,本文只是对市场责任中的诚信责任和证券民事责任做了讨论。不仅结合证券公司主要违法违规行为对民事责任进行探讨,还在程序保障方面强调了代表人诉讼的重要性。

解植春[8]2004年在《论构造我国投资银行核心竞争力的策略和途径》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我国投资银行如何塑造自身的核心竞争力,从而形成竞争优势,获得更大的发展,是摆在每一家投资银行面前的课题。文章首先总结和介绍了国际、国内理论界对投资银行核心竞争力内涵的诠释,分析了核心竞争力的影响要素,然后根据不同的投资银行的内外优势及其匹配程度,探讨了投资银行核心竞争力培育的内部管理型战略和外部交易型战略。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投资银行的体制结构、治理结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特点,从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培育诚信企业文化、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业务创新和管理创新、实施差异化战略等方面提出了培育我国投资银行核心竞争力的途径和策略选择。

刘勤[9]2006年在《中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的系统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目前股票市场已建立了比较完整的市场体系,形成了可观的市场规模。但另一方面,股票市场也开始凸现出一些比较严重的深层问题,其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虚假信息披露。2001年以来,由于一些重大虚假信息披露案例的发生,中国上市公司虚假信息披露中的严重问题已引起市场诚信危机,也吸引了许多人关注、研究。 资本市场是一个信息流动的市场,充分、及时、准确的信息披露是投资者正确决策的基础,也是资本市场“叁公”原则的具体体现,更是保护投资者利益,提高资本市场运作效率的基础。 要正确认识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需要放在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背景和股票市场的发展历程中,用系统论的思想和制度的角度来研究。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是一个系统工程,该系统是一个人造系统、开放系统、动态系统、可控系统、复杂系统。它由上市公司子系统、投资者与债权人子系统、中介机构子系统、监管者子系统构成。因此系统论是分析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适当工具。同时,新制度经济学以制度的视角研究“真实世界”的各种制度,根据新制度经济学的观点,信息披露制度也就是一个各利益集团(子系统)相互博弈的系统。证券市场信息的显着特点是信息不对称,这样会产生代理人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都会降低市场效率。 由此可见,新制度经济学和系统论思想有许多互补之处,本文即是以系统论和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来分析理解中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与监管制度。 本文在以下叁个方面有创新: 一、本文用系统论来研究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系统,并建立四个子系统上市公司子系统、监管者子系统、投资者子系统和中介机构子系统进行系统性分析,剖析了各个子系统的功能及运行中的问题,提出解决办法,同时以系统论的角度对成熟市场的信息披露监管制度进行了分析和总结。用系统论来研究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系统或制度是视角的创新。 二、本文用博弈论对子系统间如上市公司子系统和监管者子系统、上市公司子系统和投资者子系统的博弈进行了分析,重点研究了上市公司虚假信息披露的成本与收益,上市公司与投资者的博弈成本与收益,并结合制度变迁进行分析。用新制度经济学的制度变迁和变迁中利益集团的博弈来说明中国股市的现状和问题,这样将两者结合起来的方法可谓是一种创新。

陆飙, 丁昌[10]2002年在《证券公司诚信责任分析》文中指出A证券公司对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  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的统计,截至2001底,全国共有118家证券公司,各类证券公司注册资本总额747亿元,净资产863亿元,总资产5817元。可以说,我国的投资银行业已经初具规模。  具体地说,证券公司对经济发展的

参考文献:

[1]. 投资银行诚信责任比较研究[D]. 张路. 武汉大学. 2004

[2]. 投资银行诚信法律责任简析——以华尔街十大投资银行被罚为线索[J]. 张路. 河北法学. 2004

[3]. 美国投资银行诚信义务研究[D]. 卢青. 武汉大学. 2012

[4]. 投资银行与资本市场诚信建设[C]. 郑灶顺. 创新与发展:中国证券业2016年论文集. 2017

[5]. 投资银行国际监管研究[D]. 朱暮. 中国政法大学. 2004

[6]. 机构投资者:一般理论和中国实践[D]. 陈全伟. 中国人民大学. 2008

[7]. 证券公司上市法律问题研究[D]. 罗澍. 四川大学. 2003

[8]. 论构造我国投资银行核心竞争力的策略和途径[J]. 解植春. 求是学刊. 2004

[9]. 中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的系统研究[D]. 刘勤. 同济大学. 2006

[10]. 证券公司诚信责任分析[N]. 陆飙, 丁昌. 中国证券报. 2002

标签:;  ;  ;  ;  ;  ;  ;  ;  ;  ;  ;  ;  

投资银行诚信责任比较研究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