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东南社会“贱民”群体的复权意识与复权斗争,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复权论文,贱民论文,近代论文,东南论文,群体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 近代东南社会存在若干事实上的“贱民”群体
近代东南社会存在若干事实上的“贱民”群体,他们是福建和两广一带江河中的“疍户”、浙东建德的“九姓渔户”、绍兴和宁波的“堕民”、安徽徽州的“伴当”、“世仆”和浙江金华一带的“小姓”、江苏常熟、昭文等地“丐户”等,都是事实上的“贱民”群体。
这些“贱民”群体来源各异,而且一个群体的来源又有多种说法。如,关于绍兴、宁波一带“堕民”的来源仅流传在绍兴的就有于越时“野合之后”说、春秋战国“降民”说、西汉“不臣之民”说、唐朝“乐师被遣”说、宋朝焦光瓒部“叛宋降金”被贬说、元朝贬宋皇室、功臣子孙为“大贫”说、明朝贬元将后裔与元兵“愿世为汉人奴”说、明朝贬陈友谅、张士诚、方国珍部属为“丐户”说、权臣、奸臣“不令齿叙”说等十几种说法,(注:《我在“堕民”村的日子里》,载www.library.sx.zj.cn。)为多数人采纳的说法是:12世纪初,金兵大举南侵,宋将焦光瓒率部不战而降。金兵既退,焦部为时人所不齿,遂被贬为“堕民”,永远不得入籍士、农、工、商四民之列,成了一个社会最低下的阶层。建德的“九姓渔户”的来历一向也有几种讲法:一种认为他们的祖先是陈友谅的部属,元末抗师,后来朱元璋做了皇帝,把他们贬为渔户贱民,不准上岸;一种认为是南宋亡国大夫,因爱严陵山水,带着眷属避世而来,捕鱼为生,以示不践元土之意。(注:浙江民俗学会编《浙江风俗简志》,浙江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106页。)
金华一带“小姓”的来历民间有三种说法:一说是元朝蒙古人后裔,元亡以后,幸存者被赶出村,住于村口为人看门;一说是村中某大族祖先帮助其奴仆娶妻成家,小姓即是这些奴仆的后代;第三说认为小姓本是某大族中的平民,因其祖先触犯族规,被勾出族谱,沦为小姓。(注:《浙江风俗简志》,第482页。)
徽州府的伴当、宁国府的世仆,先世为某大姓之仆,其后裔亦对大姓有特殊的隶属关系,整姓人都要为主姓服役。这些人也称“小姓”。《清稗类钞》有则史料说:“徽州有小姓。小姓者,别于大姓之称。大姓为齐民,小姓为世族所蓄家僮之裔,已脱奴籍而自立门户者也。”(注:徐珂编撰《清稗类钞·种族类》第4册,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1904页。)
至于疍户,又称“疍家”、“疍民”,据中山大学张寿祺教授研究,“疍家”的原意是指以“小船”或“艇”为家的群体,“疍”(粤方言deng音)是传承古南越语对“艇”或“小船”的称谓以汉字作出的音译,并不具有贬义。(注:参见张寿祺:《疍家人》,香港中华书局1991年版。)但从关于“(明)仁宗登极,特旨放免”的记载来看,他们已属“贱民”阶层。其来历据瞿宣颖纂辑《中国社会史料丛钞》上的说法,是秦始皇使尉屠雎统五军,监禄杀西瓯王,越人皆入丛薄中,与禽兽处,莫肯为秦,疍户即为入丛薄中之遗民也。(注:瞿宣颖纂辑《中国社会史料丛钞》甲集上册,上海书店根据商务印书馆1937年版复印本,第389页。)而福建疍民自称有几种说法,有谓疍户为蒙古色目人种,元灭时闽人斥之不使践土;有谓疍民系李自成旧部流入闽中,而自侪于奴隶者。(注:《福建疍族复权之请愿》,载《申报》1912年3月22日。)
不论哪种说法,基本上有一个共同点,即所谓“贱民”多系历史上某一时期被贬的“罪人”,他们被冠以“乐户”、“丐户”、“疍户”而摈弃于四民之外。“贱民”并非一个时代特有的产物,一个王朝可能解放了前朝的“贱民”,又可能将一部分他们认为的“罪人”贬为新的“贱民”。
之所以说在近代他们只是“事实上的”“贱民”群体,是因为在清代已多次颁旨令地方官府将他们的“乐籍”、“丐户”、“疍户”的籍别取消,与齐民一同编列甲户,改贱为良。但由于他们长期受到压抑,没有文化和其他谋生手段,很难改业,所谓“籍虽削而业终未改”。同时森严的等级制度和等级观念使他们仍然受到当地官方和居民的歧视,官府除了在收税和派差上将他们与四民“一视同仁”外,并不给他们读书入仕的机会;一般居民可以接受他们的服务,但决没有愿意与他们平起平坐或联姻的。因此,他们“贱民”的身份或地位依然如故,直至民国年间,这些人在居住、上学、就业等方面仍受到许多限制,他们不与齐民齿,也不愿与齐民为伍,保持着自己的特殊风俗习惯,自为婚姻,所居别有处所,而且不少人依旧操着“贱业”。甚至他们有自己的语言,与当地方言有着明显的差异,堕民的口音就与四民不大一样,如“初一(日)”说成“qu一(日)”;“素色”读成“xu色”;“少奶奶”喊作“小奶奶”等等。两广的疍民也有自己特殊的语言,被称为“船上话”。
近代史上,东南社会这种事实上的“贱民”群体比较多,可能有这样一些原因:堕民存在于江浙,与历史上东南形势不无关系。北方局势常常处于动荡之中,东南相对稳定一些,刚刚取得政权的统治者将降卒叛军遣送到大后方便于他们控制。这种统治格局使历史上的“堕民”积淀在江浙地区。世仆 (小姓)所在的徽州,地方相对闭塞,传统的社会结构保存比较完整,变动很小。已脱奴籍而自立门户的小姓,间或出外为贾,若与大姓同肆,可以相颉颃,但回到村里,则不敢与之抗衡。疍户长期存在于闽粤则与他们的职业有关了。疍户以水域为活动之地,以船为家(称“连家船”),在陆地上没有立锥之地,他们除了撑船搞运输、捕鱼,妻女兼带卖笑外,不会别的营生,闽粤等地多山,“旱则资车”的时候少,“水则资舟”的时候多,水上运输比较发达,疍民就只得世世代代生活在那一带的江河湖海里了。
由于这些群体在近代只是“事实上的”“贱民”,与其他民众在户籍上没有明显的界限,这些群体到底有多少人就很难统计了。仅有零星资料估计,如,浙江建德一带“九姓渔户”(指陈、钱、林、袁、孙、叶、许、李、何九姓)在清朝道光、咸丰年间尚有船1000多只,按一只船为一户,一户4-5口人计算,至少也有四五千人。1936年9月15日《绍兴商报》载,当时绍兴堕民总人口达3万余人,而绍兴县民教馆20世纪40年代统计的绍兴堕民比较集中的三埭街(当地人称“堕民巷”)约有3000余户,2万余人,这两个统计数字基本吻合。1929年,余姚全县有堕民3000多人。据1937年的广州市人口调查统计,全市“疍民”有11万人,占当时人口的10%。虽然是不完全统计,已说明事实上的“贱民”群体在东南社会占有相当比例。
这些人群与印度的“贱民”和日本的“部落民”有着惊人的相似之处:都形成于黑暗的封建时代,都处于社会的最底层,以操“贱业”为生,不得与其他平民通婚,备受歧视与欺压。(注:余仁杰:《惊人相似的歧视:印度“贱民”和日本“部落民”》,2003年11月24日金羊网。)在法律上更受歧视,所谓“良”、“贱”的法律地位是不平等的。“贱民”的地位和职业已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
二 清代“贱民”的解放是被动而又不彻底的
“贱民”作为一个社会问题,入清以来受到有关方面的关注。雍正元年首先准御史年熙奏,令除山西、陕西两省乐户贱籍,准改业从良。后循两浙巡盐御史噶尔泰奏废除绍兴府堕民丐籍,令丐业为良。五年又颁上谕除徽州府伴当、宁国府世仆之制。七年颁上谕准疍户与齐民一同编列甲户。八年从江苏巡抚尹继善之请,照乐籍、堕民例,削除苏州府之常熟、昭文二县丐户贱籍列于编氓。乾隆三十六年亦颁发过“准其报捐应试”的上谕。
当时对“贱民”的解放即使在文件上也是不彻底的,如,雍正七年所颁上谕内称“粤东地方回民之外另有一种名为疍户,即摇蛮之类”,(注:瞿宣颖纂辑《中国社会史料丛钞》甲集上册,上海书店根据商务印书馆1937年版复印本,第390页。)而“摇蛮”之类的少数民族在当时也因地位低下而备受歧视,将疍民视同“摇蛮”,仍带有歧视之意。这些豁除“贱民”贱籍的上谕主要是出于统治者政治上的需要,如有学者分析雍正那么积极地解放“贱民”,有五条动机,即新君以厘革前朝弊政,获取政治资本;肃风化,正人伦,以维持封建秩序和伦理;压抑绅权的一个措施;为消弭堕民的反抗斗争;为金朝辩护。(注:冯尔康:《雍正朝的削除绍兴和常熟丐籍》,日本《集刊东洋学》第44号(1980年10月)。)
官府为“贱民”除籍设置了很高的门槛,如,雍正五年在下旨豁除徽州府伴当、宁国府世仆之制时,从安徽巡抚魏廷珍奏请,规定嗣后绅衿之家典买奴仆,有文契可考,未经赎身者,本身及其子孙仍应听从伊主役使;即已赎身,其本身及在家所生子孙仍应存主仆名分,其不在主家所生者应照旗人开户之例,豁免为良;年代久远,文契无存,不受主家豢养者,概不得以“世仆”名之,永行禁止。这样解放的世仆仅仅是极少部分,许多伴当、世仆之名分、地位依然如故。而对疍民的解放也规定“凡无力之疍户听在船上自便,不必强令登岸,如有力能建造房屋及搭棚栖身者,准其在近水村庄居住,与齐民一同编列甲户,以便稽查”,并令有司劝令疍户开垦荒地播种力田为务本之人。(注:瞿宣颖纂辑《中国社会史料丛钞》甲集上册,上海书店根据商务印书馆1937年版复印本,第391页。)当时有多少疍户有能力在岸上建房,又有多少能够懂得开荒种地从事农业生产?至于让他们享有应试当官的公权,雍正时的上谕只字未提,乾隆三十六年准礼部议,对除籍的“贱民”报捐应试设置了许多限制:“凡削籍之乐户、丐户、疍户、渔户应以报官改业之人为始,下逮四世,本族亲支皆清白者,方准报捐、应试,该管州县取具亲党、邻里甘结,不许无赖人借端攻讦;若本身脱籍仅一、二世,亲伯、叔、姑、姊尚习猥业者,一概不许滥厕仕类。”(注:章开沅主编《清通鉴》第2册,岳麓书社2000年版,第837页。)根据这一规定,除籍“贱民”要报捐、应试,一要四代以上祖先已经申请除籍(报官改业),二要亲友皆清白,无人习猥业,三要亲党、邻里出具甘结。这样的规定使允许除籍“贱民”报捐、应试的承诺成了一纸空文。官府将他们编列甲户是为了与齐民同等地纳税当差;准许他们改贱为良,是认为“贱民”所操贱业败坏了风俗。同治五年,浙江严州知府戴槃看到九姓渔户家属随船卖唱,认为败坏风俗,便呈报上司批准,“裁九姓渔课,准令改贱为良”。(注:《浙江风俗简志》,第105页。)
即使是如此不彻底的解放,也遭到部分官员和士绅的反对,雍正元年噶尔泰奏请废除绍兴府堕民丐籍,皇帝命礼部议奏时,礼部竟以反对除籍奏闻。只是雍正帝以为除籍当系好事,才决定令堕民脱离丐籍。浙江各地士绅阻挠脱籍堕民参加科考的事时有所闻。乾隆年间已改业的原堕民毛光宗、钱宏业纳捐应试,遭到旅京浙籍士人联名呈控,他们以“一任改业即准报捐赴考既与定例牴牾,也非慎重名器之道”,有伤风化,有损官誉为由,要求罢免二人。乾隆帝也只好照准,并对“贱民”报捐应试作出限制。在此情况下,直到光绪年间,“习俗相沿,厥界未化,非第报捐应试万无可望,即耕读工商亦且动遭钳制”。(注:俞婉君:《论堕民解放运动的发轫》,《绍兴文理学院学报》2001年第1期。)清朝末年,福建有人呈递说帖于咨议局,请准疍民与平民平等,咨议局竟“以不平等乃习惯之相沿,非法律所规定,置否决”。(注:徐珂编撰《清稗类钞·种族类》,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4册,第1906页。)
以上解放“贱民”的上谕和法令都是出自官方之手,“贱民”很少有争取出籍的,所以我们又说清代“贱民”的解放是被动的,没有新思想的灌输,“贱民”不可能有解放的自觉和要求。
三 清末民国时代“贱民”觉醒,出现复权意识和复权斗争
这种状况在清末和民国年间有了改变,“贱民”开始觉醒,产生了复权的意识,出现了复权的斗争。
近代以降,中国社会发生巨大变化,传统的社会结构格局出现一定程度的变动,士、农、工、商四民的位置有所错动,从前地位尊崇的士绅开始转化和分化,而过去受到歧视和压抑的商人、买办、艺人的社会地位得到有限的提高,森严的等级社会秩序遭遇挑战,这为“贱民”的解放提供了一定的外部环境。西方“天赋人权”和“自由平等博爱”等观念传来,使国人进一步认识到“贱民”同是人类,却受歧视和羞辱,是不人道的。鄞县富商卢洪昶就认为:“同是人也,而强名‘丐名’、‘堕名’以辱之,不平何如焉。吾誓拯之出,以全人道。”(注:陈训正:《堕民脱籍始末记》,《鄞县通志·文献志》丁编。)他与另一些商人如杨月泉等积极通过商会、商部上书,要求准予捐资兴学,教授堕民子弟,并附带提出重新除籍的问题。光绪三十年十月清廷根据商部奏请,颁旨称:“浙江堕民,雍正年间已准除籍自新,乾隆年间议准本身改业,下逮四世清白自守者,准其报捐应试”,(注:《浙江文史资料选辑》第42辑《新编浙江百年大事记》,浙江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100页。)现浙绅捐建农工小学堂,收教堕民,恳请去堕民籍,准入学堂,该学堂毕业学生准其升入官私各学堂,一体予以出身。于是绍兴、宁波有了专门招收堕民的学校。卢洪昶在宁波西门内盘结坊设立育德初等农工学堂,慈谿人陈训正为校长,林端辅等为教师。同时在宁波江东设立育德小学。黄补臣力排众议,邀集黄寿衮、卢洪昶等士绅,亦于光绪三十一年在三埭街创办了同仁学堂,招收堕民子弟入学。堕民出籍享受平等待遇,可算是一种史无前例的事件,校大礼堂悬挂圣旨全文,开学的日子选在光绪三十年十月初十日,那天是慈禧太后70万寿节,算是清廷“恩施”的纪念。
育德初等农工学堂开始有学生七八十人,分三班。到1911年,毕业三班,约70余人,后因故停办。育德学堂以这样的校歌教育学生:“堂堂亚东,泱泱大风,四明佳气横青葱。问越中子弟,谁人不是文明种?黑消红灭,何堪父老尚痴聋。撞破自由钟,责任如山压肩重。唤起人间梦,民权挽补天无功。愿同胞大家努力,一雪奴才痛。心肠菩萨胆英雄,福我众生众。”(注:林端辅:《宁波光复亲历记》,《辛亥革命回忆录》第4册,文史资料出版社1981年版,第174-175页。)绍兴的堕民学堂取名“同仁”,亦昭示了堕民应与平民一视同仁的平等观念。并在课程设置不仅根据民国元年教育部的规定,而且参照堕民子弟的实际情况,开设国语、公民、算术、自然、地理、历史、英语、形象、工用、体育、音乐和卫生等科目,注重对学生进行素质教育。开明士绅任教堕民学堂,与堕民子弟打成一片,本身就是一种平等观念的体现,对提高堕民的民主、平等意识起到了潜移默化的作用。
如果说,开办堕民学堂是出于若干商人的恻隐之心,“贱民”群体仍然处于被动地位的话,那么接受了这些进步观念教育的“贱民”们开始有了争取复权的自觉。他们的这种自觉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捐资办学,管理学堂。同仁学堂因开办经费紧缺,向堕民募捐,堕民“至愿且乐”,踊跃捐资。经过办学士绅禀请官府批准,“革除官戏言项一切差役陋规,以作常年经费。”(注:《越恨·专件汇志》,女报社1907年编印,第27页。)开始堕民组织戏业公所操作此事,商定各戏班及坐唱将收入的百分之八捐作办学经费,后因有人借公所名义徇私舞弊,不能确保捐资全部用于办学,堕民绍剧演员又用义演的方式来解决学堂经费。每年寒、暑假义演一两天,将收入全部捐给同仁学堂,因此该学堂经费比较充裕,甚至比其他民办学校要好得多,使该学堂一直坚持开办到新中国成立由人民政府接收。绍兴有学者认为“这不仅体现了绍兴堕民的凝聚力,也反映出他们的觉醒”。(注:俞婉君:《贱民捐资办学的创举与绍兴同仁小学的历史地位》,《史学月刊》2003年第5期。)出资者参与事业的管理,这在今天是很普遍的事,可是在当时由出资办学的文盲堕民组织校董会来监管士绅们执教的学堂,不论对于监管者还是对于被监管者来说都是具有开创精神的。据绍兴学者调查,从清末民初起,同仁学堂就有由堕民组成的校董会监管,一直到人民政府接收。校董会由校董主任和十几位校董组成,学堂的人事安排及重大活动必须向校董主任报告并征得其同意。校董由校董主任聘任,平时不管事情,但义演需要他们出钱出力。
二、接受教育,支持革命。不少“贱民”在革命党人发动下参与了辛亥革命运动,通过解放全国人民而争取自身的解放。宁波堕民学校在堕民聚居的盘结坊,外人很少到那里去,作革命活动掩护极为相宜,于是革命党人陈训正担任校长,以学校为秘密集议之所,堕民学堂成了革命党人的秘密机关。(注:林端辅:《宁波光复亲历记》,《辛亥革命回忆录》第4册,文史资料出版社1981年版,第174-175页。)绍兴的同仁学堂也成了光复会活动场所,据说第二任校长王子余是周恩来的姑夫,光复会会员,在他任职期间还聘请秋瑾等其他光复会会员前来任教。这就难怪秋瑾案发后,官府还以“接有匿名揭帖,称同仁学堂藏有军火,并有革命党”为由,派军队闯入校中,前后搜查,并将教职员八人拘留,酿成纠纷。(注:《越恨·专件汇志》,女报社1907年编印,第27页。)虽然查无实据,但恐怕不是事出无因。两广的革命党人则向疍民宣传革命道理,附会说他们是明室朱姓后裔,被清廷放逐而改姓沦为疍民,在政治上受到永远不许应试做官当兵的歧遇,并以清廷卖国殃民之罪状及革命党主张加强宣传,使广东的疍民不少人参加革命,不给清朝军队运送军饷。(注:梁烈亚:《镇南关起义回忆》,《近代史资料》1981年第2期。)
三、申请复权,争取解放。前已提到,福建有人呈递说帖于咨议局,请准与平民平等。可惜的是史料语焉不详,具体情况不得而知。民国元年孙中山以临时大总统的名义下令“开放疍户堕民等许其一体享有公权私权”。受其鼓舞,福建疍民再次发起了复权的请愿活动,他们说:“东西各国方十八世纪以前奴隶制度亦尝有之,然自制定宪法之后,凡领土以内之住民均为平等,而奴隶制度万国悬为厉禁。方今我中华民国建立伊始,汉满蒙回视同一律,而临时中央政府组织法亦有人民一律平等之规定,其不能独外于疍族也明矣。”(注:《福建疍族复权之请愿》,1912年3月22日《申报》。)他们要求在报上公布“疍族”复权,并每户各给证凭一纸为据,争取事实上的真正解放。这些事例充分反映了“贱民”群体的觉醒,也说明了辛亥革命的巨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