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公共体育场(馆)经营管理体制性障碍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体育场论文,管理体制论文,性障碍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G80—05 文献标识码:A
1 前言
大型公共体育场(馆)[以下简称“大型体育场(馆)”]是指以政府为主投资建设,由政府体育行政部门管理并面向社会开放的大型体育场(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大型体育场(馆)在经营管理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积累了有益的经验,取得了一定的效益。但从总体上看,场(馆)改革的进程仍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体育事业的发展不相适应,场(馆)的多元功能仍没有有效地显现,体制和机制基本上还是沿用计划经济的模式,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要通过消除“体制性障碍”,来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完善。研究和解决体制性问题是增强大型体育场(馆)活力的根本性问题,也是推进大型体育场(馆)的改革与健康发展的关键。
2 研究方法
本研究主要采用实证研究和规范研究相结合的方法。通过第5 次全国体育场地普查的数据和对北京、上海等10个省、市体育管理部门所属的20家大型体育场(馆)的专题调查,以及对一些大型体育场(馆)负责人的访谈,反映大型体育场(馆)经营管理的基本状况和存在的主要体制性问题,分析问题的因果关系。在普查数据和补充调查资料的基础上,根据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基本要求和事业单位改革、政府职能转变的具体内容,以公共管理理论为支撑,分析大型场(馆)的资产性质、主要功能、公益性和经营性关系,提出解决大型公共体育场(馆)体制性障碍的价值判断和改革的一般性结论与建议。
3 研究结果与分析
3.1 大型体育场(馆)的性质及公益性与经营性的关系
3.1.1 大型体育场(馆)的性质分析
3.1.1.1 经营性和非经营性是国有资产可以相互转化的存在形态
大型体育场(馆)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思想障碍,是认为大型体育场(馆)是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体育设施,投资的性质决定了大型体育场(馆)只能是非经营性资产,只能体现其公益性,可经营的部分也仍然不能改变整体的属性。如何认识其资产性质,能不能转为经营性资产,影响到大型体育场(馆)体制改革的方向和目标的选择。
3.1.1.2 大型体育场(馆)非初级阶段的基本公共体育产品
第5次全国体育场地普查资料显示,我国体育场地、设施严重不足, 而且我国现有体育场地质量普遍不高,多以篮球场等室外的、低档次的体育场地为主。资料还反映,在各类体育场地中,我国目前公共体育场地不仅数量较少,而且规模也比较小,平均每万人拥有的开放体育场地2.59个,远不能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开展健身活动的需要。大型体育场(馆)仅占标准体育场地的1.0%,占体育场地总数的0.7%,其中,属于公共体育场(馆)的还更少一些,不可能满足为所有的社会大众提供免费健身服务的要求。我国公共体育设施不但总量不足,而且不均衡,区域的差异和城乡的差异也都很大。体育场地的发展受制于经济的发展,经济发达地区体育场地的数量和质量明显优于西部等经济欠发达地区,而农村的公共体育设施和其他公共体育条件与城市相比更为可怜。
3.1.1.3 大型体育场(馆)的公益性具有多种实现形式
大型体育场(馆)作为公共物品免费提供给国民使用是其公益性的一般形式,但并不是惟一形式。大型体育场(馆)的公益性具有多种实现形式:首先,作为实现高水平竞技体育的重要物质保障和环节,承担大型竞赛和培养高水平的运动后备力量的重要任务;其次,大型体育场(馆)在构建一个城市或地区的体育文化精神方面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并有助于城市窗口形象的塑造,增强城市或地区的影响力和知名度,提高城市核心竞争力,是社会公众共同受益的综合社会效益;再次,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和体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免费或者成本收费对国民开放,体现公平享用的公益性。
3.1.1.4 大型体育场(馆)具有产业属性
按照国家统计局2003年下发的《三次产业划分规定》,明确地把“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列在第三产业之中。在对三次产业进行分类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中,可以明确找到体育场(馆)在体育产业群中的归属,其中,列入体育场(馆)中的子项目包括综合性体育场、综合体育馆这样的大型场(馆)。根据这一产业结构分类,明确规定了大型体育场(馆)具有产业属性。
3.1.2 大型体育场(馆)公益性与经营性关系分析
大型体育场(馆)兼具公益性和经营性双重特点,众多学者认为,需要在实践中取得均衡性的体现,既不能影响为高水平竞技体育服务,又不能不兼顾社会公平,还需要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并实现国有资产的增值保值。因此,在处理大型体育场(馆)公益性与经营性的关系时,需要从多角度出发去认识:
一方面,大型体育场(馆)的公益性与经营性作为相互联系的两面,其关系、地位不是一成不变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作为矛盾对立体,二者是相对独立的概念,没有主次之分,其地位应是平等的。
另一方面,从总体上看,大型体育场(馆)的公益性与经营性是目的与手段的关系。在传统的计划经济条件下,我们一直强调政府“买单”实现体育的社会效益,但是,有限的财政支持无法填补“无底洞”似的资金需求,社会效益无可避免地出现了减退,困境中始终没有找到一条如何发挥体育的社会效益的道路和方式。随着市场经济改革的推进,体育领域也改变了政府包揽一切的管理模式,资金的多元渠道和管理的多元主体、追求经济效益的一套方法恰恰为我们提供了一条有效地实现体育社会效益的通道。因此,应发挥市场的作用,积极促进大型体育场(馆)开展经营,增强其活力和经济实力。
再从大型体育场(馆)的主要功能看,公益性内容与经营性内容是相辅相成的组成部分。大型体育场(馆)提供与高水平竞技体育相关的体育服务从一个方面体现了公益性,构成了大型体育场(馆)公益性的服务内容;而面向社会经营收费,以市场供给状况为基础定价,属于经营性的服务内容;当一场商业文化娱乐活动需要租用场地设施时,按照市场规律进行操作,获得经营性收入;当举办一场公益性文化娱乐活动时,通过政府的划拨资金或其他途径筹集的资金支付场(馆)设施的使用费用,不直接向公众收费,由此体现公益性。可见,大型体育场(馆)可以根据不同的需要提供具有公益性和经营性的产品服务。
从理论上讲,大型体育场(馆)的公益性与经营性是能够共同实现的。在具体操作中,通过经营能够实现大型体育场(馆)公益性与经营性统一,大型体育场(馆)以经营性为发展导向,不论提供公益性的服务或经营性的服务,其实质都是遵循“谁消费,谁买单”的市场原则。当其提供私人体育产品和服务时,私人就应自己买单;当其提供社会共同需要的体育产品和服务时,由政府买单。实际上,大型体育场(馆)提供的满足社会共同需要的、具有公益性的产品和服务的最终承担者还是广大纳税人。
3.2 对大型体育场(馆)经营管理状况的调查结果
3.2.1 大型体育场(馆)的经营管理现状
在经济成分方面。据第5次全国体育场地普查结果显示,我国目前体育场(馆)的经济成分分为国有、集体、私有、外资、港澳台资等5类, 所占比例依次为国有占79.4%;集体占15.4%;私有占4.3%;外资占0.4%;港澳台资0.5%,公有制经济成分偏大,达到95%左右。
在经营情况方面。根据北京华体智业体育顾问有限公司2003年所做的北京体育场(馆)运营状况调研结果分析,我国现有体育场(馆)的主要收入来源依然是场地出租和房屋出租,这两项收入占场(馆)总收入的60%以上。场(馆)的经营仍是简单地依靠场(馆)优越的地理位置和可利用场地等固有资源,其运营水平仍处于初级阶段。据上海市场(馆)协会最新的一项调查:上海市30家主要场(馆)2001年总收入14805万元,总支出13614万元,说明收支基本平衡并略有剩余。但在这30家主要场(馆)的经营收入中,与体育业务相关的比赛性营业收入和体育健身运动收入仅占27.88%,而通过文化(演唱会等)、房产(物业经营)、广告及其他活动等多种经营的收入却达到72.12%[19]。这说明,大多数场(馆)的经营还不能“以体为主”。在目前产业发展条件还不成熟的情况下,“多种经营、以副补体”成为大多数大型体育场(馆)维持生存的现实选择。
此外,目前大型体育场(馆)的市场运作方式也显得单调。在我们专题调查的20个大型体育场(馆)中,经营管理的方式只有“事业单位管理加少量经营活动”、“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和“租赁经营”3种。其中, 事业单位管理加少量经营活动占58.8%、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占29.4%、租赁经营占11.8%。
3.2.2 主要困难分析
造成目前众多大型体育场(馆)运作困境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资料显示:“所有权、经营权未分离”及“后续投入不足”是大型体育场(馆)目前存在的主要困境(表1),大批的大型体育场(馆)面临后期维护费用过高、缺乏自身造血机制的窘境,如果单纯依靠国家投资来维护,它的生存应该说确实有一定的困难。
表1 华东地区22家大型体育场(馆)的主要困境一览 (n=22)
选择场(馆)数%
后续投入不足 1986.5
所有权、经营权未分离 1568.2
多口管理
731.9
入不敷出
522.7
其他
522.7
资料来源:张元文,等.华东地区大型体育场(馆)运营现状的调查与分析[J].体育科研(上海),2003,(5):19—21.
从本研究调查可知,45%的大型体育场(馆)实行了赢利性收费,20%的大型体育场(馆)按成本进行收费,年经营收入最高也达到了3000万元(表2、表3),这说明大多数大型体育场(馆)进行了经营创收和市场化运作的尝试。
表2 20家大型体育场(馆)收费情况一览表
收费标准
场(馆)数量 赢利性收费 按成本收费 低于成本收费 免费开放
209
4
51
注:有一家场(馆)未做选择。
表3 部分大型体育场(馆)经营收入情况一览表
经营收入(万元/年)
国家××体育中心 3000
首都××体育馆1000
上海市××体育馆
250
重庆市××体育场
350
广州市××体育馆
600
广州市××体育场
180
江苏××体育中心体育场 100
贵州省××体育馆
520
贵阳市××体育场0
绵阳市××体育中心 100
西安市××体育场10
长春××体育中心体育馆 120
云南省××体育中心 150
江西省××体育馆
300
成都市××体育中心 800
据统计,2001 年,上海公共体育场(馆)日常维护支出2939万元,大、中修支出1879万元,政府补贴占46.41%[19]。又如,南京奥林匹克体育中心占地面积达89.6公顷,总投资近21亿元,主体建筑包括一个6.2万个席位的体育场,一个1.3万个席位的体育馆,以及游泳馆、网球中心和体育科技中心。维持这样一个庞然大物,每月仅水电费就高达150~180万元,物业管理费每年1000万元,加上职工工资、经营、维修等费用,每年总的经营成本不会少于6000万元。到了15年左右的大修期限,按照目前场(馆)运营情况根本就没有足够财力承担。
调查显示,大多数大型体育场(馆)在日常维修和大型维修方面大多还是主要依靠财政拨款。日常维修时,财政拨款和自筹经费结合与自筹经费的比例大约是2∶1;大型维修时,其经费来源完全由财政拨款的占到47.1%,财政拨款与自筹经费结合的为41.2%,靠自筹经费解决场(馆)大型维修问题的只占11.7%。可以看出,虽然许多大型体育场(馆)进行了市场化运作筹集资金,但不依靠政府拨款的仍然是少数,而主要的经费缺口依旧是由政府来弥补。
3.2.3 对存在主要问题的基本判断
3.2.3.1 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尚未协调统一
大型体育场(馆)日常维护和运行需要大量资金,财政的经费又难以支撑。这就需要场(馆)开展经营活动,创造经济效益,从而为大型体育场(馆)积累基本的运营费用。由于诸多因素的影响,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关系目前尚未协调统一,即在提高经济效益的同时,又要使之社会效益得以体现,是我国大型体育场(馆)在经营管理上存在的现实问题。
表4 20家大型体育场(馆)维修经费投入情况调查一览表
日常维修经费来源大型维修经费来源
国家××体育中心 财政拨款与自筹经费结合财政拨款与自筹经费结合
首都××体育馆财政拨款与自筹经费结合财政拨款
上海市××体育馆 自筹经费 财政拨款与自筹经费结合
上海市××体育场 财政拨款 财政拨款与自筹经费结合
上海市××足球场 财政拨款与自筹经费结合财政拨款与自筹经费结合
上海市××体育馆 财政拨款与自筹经费结合财政拨款与自筹经费结合
重庆市××体育场 财政拨款与自筹经费结合财政拨款
重庆市××体育中心财政拨款与自筹经费结合财政拨款与自筹经费结合
广州市××体育馆 财政拨款与自筹经费结合财政拨款
广州市××体育场 财政拨款与自筹经费结合财政拨款
江苏××体育中心体育场财政拨款与自筹经费结合财政拨款与自筹经费结合
贵州省××体育馆 财政拨款与自筹经费结合财政拨款与自筹经费结合
贵阳市××体育场 自筹经费 自筹经费
绵阳市××体育中心自筹经费 财政拨款与自筹经费结合
西安市××体育场 财政拨款与自筹经费结合财政拨款
长春××体育中心体育馆自筹经费 财政拨款与自筹经费结合
陕西省××体育场 自筹经费 自筹经费
云南省××体育中心财政拨款与自筹经费结合财政拨款与自筹经费结合
江西省××体育馆 财政拨款与自筹经费结合财政拨款
成都市××体育中心自筹经费 财政拨款
3.2.3.2 存量资产不活,融资渠道不通
在我国已建成的大型体育场(馆)中,由于大多是按照体育比赛的要求兴建的,场(馆)的功能较为单一、规模较大、投资多、标准高、附属的面积大,因而,场(馆)对外的营运成本高、使用率低,造成了场(馆)资产的大量闲置。场(馆)的闲置和维护资金的缺乏又造成了场(馆)的破损,从而增加场(馆)的维护费用。另外,场(馆)的存量资产如果不能有效利用,其资产的经济效益也不能体现出来,进而影响场(馆)融资的能力,场(馆)的单位性质等因素也使其融资渠道难以通畅。
3.2.3.3 科学客观的评估机制尚未健全
由于我国大型体育场(馆)科学客观的评估机制尚未健全,对大型体育场(馆)的资产缺乏较详细的清查,使得大型体育场(馆)在对外承包、委托、租赁经营的时候,容易造成场(馆)中的国有资产在一定程度上的流失。
3.2.3.4 经营管理人才缺乏
长期以来,大型体育场(馆)的经营管理人员主要来源于体育系统的干部,退役的运动员以及少量的场地、设备维护专业技术人才,真正具有大型体育场(馆)管理素质,工作效率高的人才较为缺乏,且结构不合理,直接影响了场(馆)的经营管理效益和服务水平的提高。
3.3 影响大型体育场(馆)经营管理的体制性障碍分析
3.3.1 思想观念障碍
我国的改革开放反映了这样一种规律性,即每一次大的体制性变革都由深刻的思想解放发起。要清除大型体育场(馆)改革的体制性障碍,必须先清除思想障碍,进一步解放思想。由于我国一直把大型体育场(馆)作为事业单位进行管理,如何进行体制改革,思想观念上存在一些障碍。
在场(馆)功能及资产性质上,囿于政府投资兴建的大型体育场(馆)是公共产品、公益性质、属于事业单位等一般性认识,对大型体育场(馆)开展经营活动甚至成为市场的主体,人们首先会考虑其公益性,会不会影响群众的健身需求等。而目前我国对初级阶段公共体育产品的供给能力和供给水平、对场(馆)的性质定位、大型体育场(馆)公益性以及实现方式、公益性与经营性的关系从理论上研究不够,造成认识上的偏差。
在投资体制上,存在政府和国有单位才能代表和维护公共利益的传统观念,存在国有资产流动就是流失的思想障碍,对政府和社会公共机构,国有经济、混合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共同参与的公共服务主体新观念尚未真正树立。
在管理体制上,大型体育场(馆)靠“市长”而不是找市场的观念根深蒂固,政府部门在计划经济时代形成的管理意味着权力、管理就是审批的观念尚未根除。而管理就是服务,就是帮助解决问题的意识淡薄。管理观念问题仍然是影响政府体育职能转变的重要因素之一。
3.3.2 制度性障碍
目前,我国大型体育场(馆)经营管理制度性障碍是需要大力解决的重要问题。制度性障碍主要表现在5个方面:
3.3.2.1 制度的制约作用明显
目前,我国大型体育场(馆)开展经营性活动已是普遍,但是由于单位性质一般都是事业单位,对其经营活动在制度上有制约因素。如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制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4]100号);原国家体委和财政部制定《体育事业单位财务制度》(财文字[1997]第273号)等文件,使大型体育场(馆)作为体育事业单位在资产管理和财务管理上有规可依,但由于单位性质的原因其经营活动与企业适用的法规不同,大型体育场(馆)开展经营活动是有条件的、有限制的。
3.3.2.2 制度的支持性作用不足
对大型体育场(馆)的经营活动,一般性的规定和要求比较多,政府实质性的制度支持不足。如:税收问题,本研究的调查对象普遍反映场(馆)税收太重,没有扶持性优惠(表5)。
表5 部分大型体育场(馆)主要税收情况一览表
税率(%)
企业所得税 18~33
房产税
12
租赁营业税 3,5,7
城市建设维护费7
教育费附加3
教育费附加(地方) 1
3.3.2.3 场(馆)体制改革缺乏明确的政策导向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体育产业的发展,我国大型体育场(馆)对其经营活动,从管理体制改革角度进行了积极探索,出现了经营承包责任制、经营包干责任制、全额管理、差额管理、经营管理目标责任制、委托经营责任制、租赁制、自收自支责任制等多种方式。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大型体育场(馆)在体制上,是继续作为事业单位仍然以公益性任务为主,还是向企业方向发展,没有明确的目标。有些虽然把经营作为场(馆)的主要任务,但仍然是以事业单位身份干企业的事情,呈现经营管理实践丰富多彩,体制改革方向不明的状况。
3.3.2.4 人事制度改革滞后
事业单位长期以来存在着机构臃肿、效率低下问题,人事制度改革落后于政府和企业改革。尽管中组部和人事部2000年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2002年国务院办公厅又转发了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通知》。但是由于有关社会保障等配套政策滞后,使事业单位改革停留在表面,大型体育场(馆)的体制改革也受其影响。大型体育场(馆)普遍存在着工作人员学历低、专业素质不高、年龄偏大等困难,如何解决这一部分人员分流后的社会保障,是一个应该高度重视的问题。
3.3.2.5 相互冲突,缺乏统一性和协调性
由于事业单位的性质和经营活动的现实集于一身,大型体育场(馆)处于“计划”与“市场”的双重手段的调控下,处于矛盾之中,缺少良好的完善的制度环境。
3.3.3 事业单位性质
事业单位是一个介于政府与社会之间的,有别于社团组织、政府机关的非营利性的法人组织。大型体育场(馆)作为事业单位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政府对其进行管理时仍参照政府机关的管理模式,实质上是政府行为的延伸,基本工作取向是政府或上级文件而不是市场规律,制约了大型体育场(馆)自身发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3.3.4 管理体制障碍
政府的体育管理是其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组成部分,体育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能和主要工作并不是经济活动,主要任务不是提高经济效益,也就是说,大型体育场(馆)的经营活动不属于体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但目前我国体育部门对大型体育场(馆)的管理体制仍遗留了计划经济时代形成的行政权力错位干预经营活动,政企不分,甚至乱摊派现象。
3.3.5 投资体制障碍
我国现有大型体育场(馆)多是由财政拨款为主投资建设,因此,也承担了维修和维持其运转的重担,使得相关政府财政负担沉重。单一的政府投资体制,反映了计划经济时代高度集中的管理方式和社会参与体育的能力不足,也是当时国情所决定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综合国力不断增强,社会支持和参与体育的能力明显增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但是,大型体育场(馆)新的投资体制还未真正建立起来,社会资金投入场(馆)建设的不多且积极性不高,投资的体制性障碍仍然存在。
4 结论与建议
4.1 大型体育场(馆)经营管理体制改革的方向与目标选择
4.1.1 大型体育场(馆)经营管理体制改革的基本设想
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化改制为方向,创新体制、转换机制,通过资本化运作、市场化经营,将具备条件的大型体育场(馆)建成符合现代企业制度、产权明晰、面向市场的企业或企业集团。通过体制改革,推动思想解放,消除大型体育场(馆)的事业单位性质、部门管理体制和制度制约等体制性障碍束缚,让大型体育场(馆)的经营管理有更多的选择,在更大的平台和更宽松的环境中发展。改革的目标是:通过企业化改制,努力达到事业发展、群众满意、政府高兴,实现社会、经济双效益。
4.1.2 改革目标选择的依据
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政府管理职能转变和事业单位改革,给大型体育场(馆)搭建了良好的改革平台;从大型体育场(馆)公益性与经营性关系分析来看,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社会公共体育产品供给能力和供给水平总体有限,大型体育场(馆)通过经营能够实现大型体育场(馆)公益性与经营性的统一;现行体制下大型体育场(馆)经营管理状况不理想,如何提高其经济效益,是亟待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4.1.3 对企业化改制的认知调查
此次研究过程中,对20家大型体育场(馆)进行了题目为“大型体育场(馆)改制最好方式”的问卷调查(表6), 结果半数以上选择了“改制为企业或进行股份制改造”。说明大型体育场(馆)走企业化的发展道路已逐步为人们接受。
表6 20个大型体育场(馆)对改制方式的认知与选择一览表
支持数 支持率(%)
转为企业
5
25
进行股份制改造 6
30
委托专业公司管理
4
20
采用联合经营方式
4
20
改制后可以生存发展15
75
注:其中有1家场(馆)未选择。
4.1.4 我国大型体育场(馆)改制的选择模式
关于大型体育场(馆)的经营管理问题,应当说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即便在许多经济发达国家中,在大型体育场(馆)的投资、运作、经营和管理上也无固定模式。
针对我国大型体育场(馆)投资主体和功能单一,经营方式呆板,影响场(馆)综合利用,造成资产的闲置和浪费,成为沉重的财政负担等现象,各地的大型体育场(馆)管理部门也在考虑如何使大型体育场(馆)结合土地和商业设施综合开发利用,实行多业并举的方针,为场(馆)的运营建立自我发展的条件。一些大型体育场(馆)采取招投标方式选择经营者,或采用承包、租赁经营等方式以减轻资金不足的压力,并取得了相应的成效。但从性质上对大型体育场(馆)进行改革,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建立起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为数不多。对大型体育场(馆)管理体制的改革,应充分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基础作用,除少数必须保留的主要用于运动队训练和不适宜改制的场(馆)外,要坚定企业化改制的改革方向,并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改革方式。
4.1.4.1 公司治理模式
公司治理模式实际是选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所谓公司治理模式,是指由企业的所有者、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的一种组织结构,通过这一结构,所有者将自己的资产交董事会托管;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拥有对高级管理人员的聘用、奖惩以及解雇的权利。将企业改组为公司,可达到多方面目的:1)筹集资金;2)通过分权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实现科学民主管理;3)理顺政企关系,转换经营机制;4)降低投资风险。
将大型体育场(馆)以公司治理结构进行改造,特别是进行股份制改造,是彻底的改革模式。虽然目前我国大型体育场(馆)的公司化改造还处于探索阶段,但部分社会投资兴建的体育场(馆),如长春五环体育馆、成都龙泉阳光体育城(前者为上市公司的一部分,后者为一家房地产公司所开发)等由企业所建大型体育场(馆)基本是按此方式进行市场运作的,这可为大型体育场(馆)管理向公司治理转化提供一些有价值的、可借鉴的教训和经验。
尽管公司治理模式在许多地方显示了其合理性,反映了社会和市场经济发展的趋势,但目前将其应用于大型体育场(馆)的管理体制改革仍然有一定的困难和局限性,或者说该理论模式尚存在不尽完善和科学的地方,特别是在减少利益相关者在正式治理结构中的纳入程度,缓解其目标和利益的矛盾或冲突等方面,需要从理论到实践进行积极的探索。成都市体育局已着手进行所属大型体育场(馆)改制为企业的试点。
4.1.4.2 企业化管理模式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事业单位机构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办发[1996]17号)指出,“要推进有条件的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有偿服务,逐步向差额补贴过渡;差额补贴的事业单位要进一步创造条件,向自收自支或企业化管理过渡”。因此,暂不具备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条件的大型体育场(馆),作为过渡性措施,也应采用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的方式,加强经营管理,尽力提高经济效益。
大型体育场(馆)实行企业化管理,以下几个层面的问题需要解决。首先,理顺大型体育场(馆)管理的体制,给予场(馆)更大的经营管理自主权,为今后整体的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其次,明确国有资产的授权经营责任。可采取对原有非经营性资产进行清产核资,按规定和程序转换为经营性资产。确定投资方式与投资程序,明确场(馆)对经营资产处置的权限,对国有资产变更和增值、经营利润和收益、利润如何分配以及分配方案,都须按照企业经营管理程序依法进行财务管理等措施进行控制;第三,参照企业法对企业化场(馆)实行规范化管理。
近年来,广州天河体育中心等大型体育场(馆),通过企业化运作,精干主体、剥离辅助、走入社会;精简机构、压缩编制、精干减员;组织机构实施结构调整,专业重组、优化配置;实施多元化投资,对人、财、物进行合理有效的配置,在积极探索新经营运作模式和资产运作方式的新路子等方面积累了经验,并取得了一定的经济效益。
4.1.4.3 委托经营管理
委托经营属于授权经营,即大型体育场(馆)资产的政府部门或受托管理的体育行政部门将场(馆)的资产委托给专业公司或者其他机构经营,体育行政管理部门不再参与经营管理。这是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一种经营方式。也是把人权的处理和事权的处理分离的管理方式,便于分散矛盾。委托经营管理方式并不改变大型体育场(馆)的国有资产性质和场(馆)的基本体育功能,仅是变换了大型体育场(馆)的经营主体,其结果是把新的经营理念和管理方式带进大型体育场(馆)的经营活动之中,既提高了管理效率也提高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委托经营管理是目前大型体育场(馆)管理体制改革较为现实的选择方式,宁波市游泳健身中心的委托管理具有典型意义和一定的代表性。
4.1.4.4 BOT和TOT模式
BOT为建设、运营、转交的英文缩写,即在一定期的经营期内, 将基础设施项目(主要是市政设施项目)交由国内或国外承包者建设、经营,特许经营期结束后,此项目设施完整地转交给国有部门单位管理经营。这对于解决基础设施瓶颈矛盾、缓解资金紧张以及加快经济发展都起到了一定的作用。BOT 模式的运用主要是针对新建大型体育场(馆)而言。该模式虽可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国家在大型体育场(馆)投资上的资金不足,但在操作上仍存在项目投资量大,周期长,有较高的多种风险等问题,特别是在现行相关法律不完善的环境下,实施BOT还存有不少法律上的问题。
TOT即转让—运营—转让。TOT投资模式是指由政府部门融资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成后政府将经营权出售给民间投资者,投资者在约定时间内通过经营收回投资并取得回报后,再将经营权无偿交给原产权所有人的经营方式。 对政府来讲, 通过TOT方式出让特许经营权,可以最大限度地筹集相关建设所需资金, 而对于投资者来讲,由于其受让的是已建成且正常运营的项目,建设期的风险完全不用承担。
当前,我国大型体育场(馆)在拓展投融资渠道过程中,更多的专家和学者提倡采用新型融资方式BOT,以未来经营权作为投资回报,来筹集建设资金, 是缓解当前国家投资不足的一种有效补充。以2008年奥运会场(馆)项目法人招标为标志,我国体育场(馆)建设和经营管理进入了一个“以市场化运作为导向,充分利用各种市场化筹资渠道和方式筹集资金,鼓励社会机构参与体育场(馆)经营管理活动,建立体育场(馆)经营管理新模式”的新阶段。采用BOT模式建设新的大型体育场(馆)应根据地域的经济状况和体育消费水平,提供一些吸引社会资金的优惠政策,如优惠提供土地、配套给予优惠的房地产开发政策、税收减免等。
4.2 影响大型体育场(馆)改制的环境因素
4.2.1 区域经济发展的水平
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存在区域的不平衡,东部及沿海地区明显高于西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与体育的发展水平密切相关,决定所在地区的居民收入和对体育的消费能力,影响体育场(馆)经营的市场经济基础。
4.2.2 体育发展水平
体育的发展水平特别是竞技体育的发展水平对大型体育场(馆)的经营影响很大。必须要有相应的体育俱乐部和精彩的体育赛事为依托,场(馆)才能活起来,才能做到既有钱又姓“体”。因此,要系统地考虑大型体育场(馆)的体制改革,把场(馆)改革和体育水平的发展特别是竞技体育职业化发展结合起来,和体育俱乐部的培育和发展结合起来,和体育协会的实体化结合起来。
4.2.3 体育消费观念
2002年公布的中国群众体育现状第2次调查结果显示:2000年参加体育活动的人中有8.8%到经营性体育场(馆)进行过体育消费,比1996年增长0.2个百分点,我国城乡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全年体育消费平均为397.42元[20]。大众体育消费的发展趋势,促进了我国体育消费市场的迅速形成。这对于我国大型体育场(馆)的改革具有积极的意义。
在经济欠发达地区,人们体育意识较差,一般不愿参加收费的体育活动。因此,要随着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加大宣传力度,强化投资健康的意识,引导人们花钱买健康。
4.2.4 政策的支持力度
由于大型体育场(馆)改革涉及地方体育产业的发展和体育事业单位的改革,涉及到体育系统干部和员工的利益,需要进行改革的地区有相应的具体政策。如人员安置政策、干部政策、财政政策、资产处置政策等等。这些政策能否到位是影响改革的重要因素。
4.3 大型体育场(馆)改制的风险分析
风险是指偏离预期目标而带来损失的可能性。大型体育场(馆)的体制改革选择以市场为导向,实行企业化改制是一项重大改革,也会出现一些问题,伴随相应的风险。认真分析和预测可能存在的风险,妥善加以防范和处置,有利于避免或者减少损失,使改革能够健康的发展。
4.3.1 改制对场(馆)社会效益的负面影响不明显
首先,从第5次场地普查结果来看,大型体育场(馆)由于功能较为单一, 数量较少,不会明显影响群众健身活动。因为,即便是免费向公众开放,由于地理位置和交通因素,其享用者也只是家住场(馆)附近的部分居民,受影响的仅是这一部分人,绝大多数群众主要是就近参加体育活动,社区附近的体育设施才是居民选择健身的主要场地。其次,作为城市形象、名片的大型体育场(馆)也不会因为改制而丧失其功能,相反,作为企业经营和管理,可能会根据经营定位的要求对场(馆)进行包装,通过其新形象更好地展现城市的形象。再次,大型体育场(馆)改制后,实行企业化运作,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办事,管理者将会改善场(馆)硬件设施和优化工作环境,更好地为大型赛事及其他重要活动提供优质服务,不会影响作为活动场所的功能。因此,改制对场(馆)社会效益没有明显的负面影响。
4.3.2 改制对场(馆)的经济效益存在不确定因素
减少财政负担,增加经济效益是场(馆)改制的目的之一。改制以后经营状况是否理想,受到所在地区经济水平、体育水平、消费水平及消费观念和经营管理水平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存在多种不确定因素。考虑其经济效益的风险主要有3个方面:1)场(馆)的经营情况。有可能出现一些场(馆)经营不善或因其他因素经济效益不理想。应该看到,大型体育场(馆)目前经营状况多数不理想,经营收入处于较低水平,并不是税利大户,即使改制以后可能一段时间经营状况不理想,由于起点不高,出现的损失也不会大,是可以接受的。关键是企业化改制以后,增强了场(馆)自身的活力和提供了更大的发展平台,从长远趋势看,未来发展的潜力和上升空间值得期待。2)财政负担情况。由于大型体育场(馆)日常维修和大型维修费用较高,其经费来源多数是依靠财政,场(馆)改制后起码可以减轻一些财政负担。3)国有资产流失问题。无论是改制为企业或者委托经营以及其他方式的改制,都可能涉及国有资产评估和处置问题。在具体操作中要高度重视,避免国有资产的流失和其他损失。
4.3.3 改制的风险是局部性、独立性风险
大型体育场(馆)的体制改革虽然属于体育管理体制改革的组成部分,也是体育产业的组成部分,但是其最可能产生的风险主要是自身经济效益不理想,对群众体育和竞技体育等主体性工作不存在联动关系,不会产生骨牌效应。其风险的特点具有局部性和独立性。
4.4 分类指导,推进大型场(馆)改革
发挥大型体育场(馆)在社会及市场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提高管理绩效,必须进行制度创新。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化改制为方向是大型体育场(馆)体制改革的基本价值判断和总体要求。在推进改革时,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地分析不同地区不同场(馆)的情况,分类指导、分别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改制方案,不能沿袭多年来在人们头脑中形成的“一窝蜂”、“一刀切”的思想和习惯,而必须从其本身的特点、现状出发,实事求是地予以改革。
大型体育场(馆)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对大型体育场(馆)管理体制的改革,既是促进体育产业发展的举措,也是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事业机构改革的要求,要在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研究其发展道路和具体方式,坚持改革的方向、目标与经济体制改革的基本要求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通过体制改革增强场(馆)活力,更好地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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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号:1000—677X(2006)09—0006—07
收稿日期:2006—06—26
修订日期:2006—08—07
基金项目:国家体育总局第5 次全国体育场地普查数据开发应用研究重点项目(体经济字[2005]4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