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转型期竞争导致社会风险的原因探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转型期论文,探析论文,风险论文,竞争论文,原因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竞争能推动社会进步、能带来经济繁荣,这已为学术界所公认。但是竞争也可能带来社会风险,尤其在我国社会转型期,其竞争具有高社会风险性,这还没有引起学术界的重视。本文拟对此作一初步探讨,以就教于学界同仁。
一
在研究我国转型期竞争为什么会导致社会风险之前,首先应了解西方学者关于社会风险产生原因的各种理论。
根据国内外对社会风险的研究,我们把社会风险界定为指个人或团体反叛社会行为引起的社会失序和不稳定的可能性,反叛社会行为一般指越轨行为和聚合行为等,这些行为引发社会风险,破坏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对于社会风险产生的原因,对于人为什么会产生反叛社会的行为,西方学者一直在关注和思考这一问题,提出了各种解释理论,影响比较大的理论有:
1、挫折—攻击理论 最近几十年来,有些学者从心理学角度研究社会风险的起因,他们把人的攻击行为归结为挫折的结果,提出“挫折—攻击”理论。以约翰·达莱德(Dollard,J.)为首的耶鲁大学的研究小组是这一理论的代表。他们把“攻击必定是挫折的结果”这一假设作为出发点,即假定:“发生攻击行为必定先有挫折;反之,受挫折后必发生某种形式的攻击行为。”(注:Dollard,J.and others,Frustration and Aggression,New Haven:YaleUniversity Press,1939,p.52.)依据这一理论,每当个人和他们追求的目标之间出现障碍,额外的能量就发动起来,这种能量发动如果持续下去并且不能奏效,便会涨溢出来,导致普遍性破坏行为。也就是说,人们只有在追求目标活动受到阻碍时才会发生攻击性行为。约翰·达莱德等人还认为,攻击行为可能受到抑制。这多取决于因攻击性行为招致惩罚或其他不良后果的预期,预计某一攻击性行为将招致的惩罚越肯定、越重,发生该攻击行为的可能性就越小。
2、规范定向运动理论 这一理论由尼尔·斯梅尔塞(Smelser,N.J.)所创立。在斯梅尔塞看来,从恐慌到大规模的革命均属于一种规范定向的运动,即一种“根据普遍的信仰恢复、维护、修正或创造规范的尝试”。这种运动由组织、信仰和行动战略构成。依照他的观点,规范定向运动的起源孕育于几种不同的因素之中,每一种因素都是产生运动必不可少的环境条件,这些因素又是按一定的逻辑顺序产生的,它们依次是:(1)结构性助长。即有利于产生反叛社会行为的社会结构或周围环境;(2)结构性压抑。任何使人感到压抑的社会状态,如贫困、冲突、不公平的待遇、难以捉摸的前途等,都刺激人们通过反叛社会行为来解决问题;(3)普遍的信条。即人们通过对自己所处环境中的问题的认定,形成对问题的看法和信念,它使得人们通过对形势了解而做好了行动的准备;(4)突发因素。这是反叛社会行为的点火器,这种因素通常是一个戏剧性的事件,它创造了反叛社会行为的具体环境,加速了反叛社会行为的爆发;(5)行动动员。群体内的领袖人物或鼓动者的鼓励口号,标志着反叛社会行为的开始;(6)社会控制机制。即防止、抑制和疏导前五个因素的累积力量,反叛社会行为最后是否发生就看这种控制手段是否成功。一旦控制失败,反叛社会行为便在所难免。(注:Smelser,N.J.Theory of Collective Behavior.New York:Free Press.1963,p.270p.168-169.)
3、相对剥夺理论 自20世纪50-60年代以后,在有关社会风险的起因理论中,最为流行的是社会心理学理论。社会心理学进一步发展早期的挫折理论,提出相对剥夺理论。所谓相对剥夺是指在人们实际需要的满足与期望的需要满足之间或者自己与他人的需要满足之间相比产生差距的感觉,这种差距感觉被称为相对剥夺。相对剥夺理论认为人的挫折感产生于相互比较之中,当人们在某一参照系下经过比较感到利益受损了,就会产生挫折感,从而产生危害社会的行为。这一理论试图解释为什么在经济、社会条件有所改善的情况下人们还会有反叛社会行为的问题。
4、现代化动乱论 这一理论是由塞缪尔·P·亨廷顿(Huntington,S.P.)提出来的,亨廷顿在《变革社会中的政治秩序》一书中提出了“现代性产生稳定,但现代化却会引起不稳定”这一著名的命题。在该书中他不仅用大量的历史事实对这一命题进行经验性论证,而且还对这一命题进行理论论证。其中一个重要的理论假设是:挫折导致动乱。亨廷顿指出:社会动员和经济发展都是现代化过程所造成的必然结果,但两者具有不同的社会功能:社会动员往往会提高人们的期望;而经济发展则会提高社会满足人们期望的能力。但是一般来说,社会动员往往比经济发展的速度更快。这样,“需求的形成”与“需求的满足”之间就会形成一个差距,这种差距便会使人们产生“社会挫折感”。如果社会存在着纵向和横向流动的机会和可能,这种“社会挫折感”也许会得到缓解。否则,它就会促使人们通过政治参与向政治体系施加压力。如果在这种政治参与迅速扩大的同时,该社会的政治制度化水平未相应提高,就会造成政治动乱。(注:S·P·亨廷顿:《变革社会中的政治秩序》第56页,华夏出版社1988年版。)
以上我们简要介绍了西方学者关于社会风险起因的主要理论观点。由于以上学者所研究的学科不同,理论视角的不同,所以,他们对社会风险的起因所作的解释自然就会有所不同。不过,尽管他们的理论之间有这样或那样的区别,但是他们有两点却是基本相同的;第一,都认为一部分社会成员的利益受损是导致社会风险的根源;第二,挫折导致社会风险。这是西方学者在解释社会风险起因时共同的理论前提。正是由于物质的或精神的利益损失,才导致社会成员的挫折感,并进而产生反叛社会的行为,引发社会风险。本文认为上述理论前提确有道理,但不够精确,需要进一步加以限定。
二
前面的研究说明,社会风险产生的根源是利益损失。那么,竞争会不会导致利益损失呢?
竞争必然会导致一部分竞争者的利益损失。我们知道竞争是资源配置的重要方式,是竞争者为了夺取他们共同需要的稀缺资源而展开较量的过程。竞争是人们的需要与资源稀缺性之间矛盾的产物。资源的稀缺性,这是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根本“约束条件”,是人类社会一切矛盾和冲突的根本原因,同样也是竞争产生的根源。正是由于资源的稀缺性才导致人的需要与满足需要的矛盾,才导致竞争。
资源的稀缺性不仅是竞争产生的逻辑前提,而且也是竞争者利益损失的逻辑前提。竞争者的利益损失我们简称为竞争损失,竞争损失就意味着竞争的失败。在资源主要由竞争配置的社会中,竞争的失败是常见的现象,也是绝大多数竞争必然会有的结果(竞争中也有双赢的现象,但那只是竞争的特例,不具有普遍性)。既然资源是稀缺的,不可能同时满足每一个竞争者的需求,那么,就意味着竞争的结果总有一些竞争者要以失败而告终,这正是竞争机制能激励人不断进取的奥秘所在。如果竞争不分胜败,没有失败者,参与竞争者的需要都能得到满足,那么,这样的竞争就起不到激励人的作用了,也就失去了竞争的意义。在经济竞争中,竞争的失败不仅意味着竞争者需要得不到满足,而且还往往意味着经济上的损失,如投资无法收回,企业破产等。
就一个社会而言,有竞争就必有竞争损失。那么,是否可以说有竞争就必然会产生社会风险呢?不能!在没有讨论竞争与社会风险的关系之前,我们先看一看竞争与风险的关系。
竞争必然会给竞争主体带来风险。可以说竞争与风险是一对孪生兄弟,这是因为有竞争必有竞争损失。对绝大多数竞争而言,必有一些竞争者最终成为失败者。竞争失败的可能性(即竞争损失的可能性)对参与竞争者来说是客观存在的,而竞争损失的可能性正是风险。所以,参与竞争就意味着风险。就经济领域而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每一个商品的价值都存在着个别劳动同社会劳动的矛盾,各个商品生产者之间为了实现各自商品的价值,必然展开激烈的竞争。竞争的结果是无情的,优胜劣汰,谁为市场提供了更好更能满足需要的商品,谁就将取得胜利;反之,就只能失败,被淘汰。竞争失败的可能性(即风险)对所有的商品生产经营者来说都是存在的。所以,马克思说:“商品价值从商品跳到金体上,是商品的惊险的跳跃。这个跳跃如果不成功,摔坏的不是商品,但一定是商品生产者。”(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124页。)
竞争必然导致风险,但并不意昧着竞争一定会导致社会风险。这是因为,风险与社会风险不是一个概念,竞争必然导致风险是说凡参加竞争者都有失败的可能性,因而都存在着风险。这里的风险主体是竞争者,也即参加竞争的个人或集团。而社会风险的主体是社会,竞争不会直接导致社会这个主体受损失,使社会受损失的是这个社会中的一些成员的反叛社会的行为,由这些行为所导致的社会失序和社会不稳定。
事实上在许多情况下,竞争并不导致社会风险。在西方发达国家,其竞争非常激烈,但这些竞争在通常情况下并没有导致社会风险。我国每年高考竞争都很激烈,大多数考生都面临着高考失败的风险,那些没有考上高校的考生,其损失巨大,有的甚至终生受其影响,但是每年高考的结果全国数百万落榜的考生,没有出现聚合行为,没有导致社会失序,也即没有导致社会风险。再如,我国股票市场的几千万股民,每当股票价格大跌时,这几千万股民中大多数人都遭受损失,其中有些人损失惨重,因此而自杀者时有所闻,但至今并没有出现因股票投资失败而导致社会风险的情况发生。可见,竞争未必会导致社会风险。
那么,在什么样的条件下竞争才会导致社会风险呢?
要回答这一问题,本文认为有必要提出两对新概念:竞争的自致性损失与非自致性损失、竞争的有补偿与无补偿损失。导致竞争损失的原因不外乎这样两种情况:一种是由于自己的能力、方法、勤奋程度等原因造成的竞争损失,这种竞争损失,我们称之为竞争的自致性损失,即由竞争主体自己本身的原因所造成的损失;第二种情况是由于外在因素造成竞争损失,如竞争规则不公平,执法不公正,竞争对手的不正当竞争等造成的损失,这样的竞争损失我们称之为竞争的非自致性损失,即并非由竞争主体自身原因造成的损失。对竞争主体而言,无论是自致性损失,还是非自致性损失,都是竞争损失,都是导致主体竞争风险的原因。对社会风险来说,以上两种损失却有根本的区别。自致性损失由于是竞争主体自身原因造成的,因而竞争主体面对这样的损失,只会抱怨自己,不会归咎于社会,不会产生反叛社会的行为。因此,自致性损失一般不会导致社会风险。高考的落榜生,投资股票的失败者等所遭受的竞争损失,就属于自致性损失,所以,他们一般不会产生反叛社会的行为,不会导致社会风险。
非自致性损失由于竞争主体所遭受的损失不是自身原因,而是由外在的原因造成的,因此,面对这样的竞争损失,其主体就会埋怨他人,埋怨社会,就会有严重的挫折感,就会产生反叛社会的行为,因而,就会导致社会风险。在我国,每当因决策失误或领导腐败而导致国有企业破产倒闭时,常会出现企业的职工上访、静坐、游行等聚合行为,就是因为,这些企业的职工认为这种损失是非自致性损失。企业的破产并非职工自己造成的,而苦果却要他们去吞下,他们不能接受,所以产生反叛社会的行为,导致社会风险。可见,竞争的非自致性损失是导致社会风险的一个重要原因。
我们在讨论竞争损失与社会风险的关系时,还应注意到严重的竞争损失是否得到补偿这一因素。在一个社会保障体系比较健全的社会,严重的竞争损失往往会得到社会的补偿。比如,就业竞争的失败,会得到失业保险;企业的破产会得到破产保护;失去竞争能力的人会得到社会救助等,严重的竞争损失得到社会相应的补偿,我们称之为竞争的有补偿损失。显然,由于竞争损失得到社会相应的补偿,这样的竞争损失一般不会导致社会风险。而在一个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的社会,严重的竞争损失,往往得不到社会的补偿。我国目前在个体企业、私营企业的职工,以及进城打工的农民失业就得不到社会的救助,这些人的竞争损失就没有得到补偿。没有得到相应补偿的竞争损失我们称之为竞争的无补偿损失。由于严重的竞争损失没有得到社会的补偿,损失的苦果要竞争者自己独自吞下,面对巨大损失,竞争者的基本需要得不到满足,甚至连生存都受到威胁,这时就会走上反叛社会的道路。显然,竞争的无补偿损失,也是导致社会风险的一个重要因素,特别是当这种竞争损失已影响主体的生存时,更会导致社会风险。
由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只有当竞争损失是无补偿、非自致性损失时,竞争损失才会导致社会风险。也就是说,无补偿、非自致性损失是竞争产生社会风险的条件。我们判别一种竞争是否会导致社会风险,就看这种竞争损失是否有补偿,是否为自致性损失,如果属于有补偿、自致性损失,那么这样的竞争就不会导致社会风险;如果属于无补偿、非自致性损失,那么这样的竞争会导致社会风险。
竞争的非自致性损失和无补偿损失,分别从竞争本身和社会两个方面揭示竞争产生社会风险的原因。非自致性损失是因为竞争的过程不公正所造成的损失,是竞争不公平的结果;无补偿损失是社会没能对竞争损失给予相应补偿的结果,是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的表现。前者是竞争不公平,后者是社会不公平。因此,只要还存在不公平竞争,就会有社会风险;只要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社会不公平,竞争就会产生社会风险。
上节我们回顾和介绍了国外关于社会风险产生原因的各种理论,指出以往理论普遍把社会风险归因于利益受损和挫折感。本书中我们通过对竞争产生社会风险条件的分析,认为以往理论应进一步加以限定:利益受损是导致社会风险的重要条件,但并非是产生社会风险的充分条件。在竞争中自致性损失一般不会导致社会风险,有补偿的损失也不会导致社会风险。只有那些无补偿、非自致性损失,才会导致社会风险。挫折感也并非在任何条件下都会导致社会风险,只有那些把遭受挫折的原因归咎于外因,归咎于竞争的不公平和社会的不公平,其挫折感才会导致社会风险。
三
对照上述理论,我们可以发现在我国社会转型期,竞争的无补偿、非自致性损失严重,其竞争具有高社会风险性。这是因为我国社会转型期竞争存在许多问题,其中主要有:
一、缺乏规范。由于我国转型期对竞争的引入所采用的是渐进方式,这样,就造成了竞争先于规则而存在的状况,即先开展竞争,后再逐步制定和完善有关竞争的规则。我国从1979年就开始逐步在经济领域引入竞争机制,直到1980年10月17日国务院才发布《关于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争的暂行规定》。开展竞争就必然会有些企业要破产倒闭,1986年8月3日沈阳市人民政府宣布:多年亏损、负债金额已超过全部财产三分之二的沈阳市防爆器械厂破产。到1986年12月2日新中国的第一部破产法才出台。自从竞争机制引入我国经济生活后,各种不正当的竞争就开始出现,并呈越来越严重之势。可是直到1993年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才出台。与市场竞争直接相关的反垄断法、社会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事故保险、退休保险)法、社会救济法等法规至今还没有出台。
二、不正当竞争严重。在经济领域中,对于不正当竞争的内涵“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十条规定:“在工商业领域任何与诚实惯例相悖的竞争行为均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条法司编:《现代竞争法的理论与实践》第148页,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都采用了与此相同或类似的规定。可以说几乎所有违反诚实惯例和商业道德的竞争行为都可以归入不正当竞争的范围内。不正当竞争是竞争的伴随物,在激烈的竞争中由于利益动机的驱动,总会有些企业或个人企图通过一些不正当手段谋取竞争优势,牟取不应得到的经济利益。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不论在西方发达国家,还是我国转型期都会伴随着竞争而存在。只是有一点不同的是,由于我国转型期的竞争缺乏完整严密的法律制度,即使已经出台的一些法律,执法也不严,再加上一些企业和个人竞争道德的淡薄,就使得我国转型期的竞争中,不正当竞争更为严重。主要表现在假冒伪劣现象严重、巧立名目的商业贿赂行为、用各种不正当手段妨碍竞争对手正常经营,以及强迫性交易行为、侵犯他人商业秘密行为、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等。
三、竞争失度。就我国目前的市场结构而言,许多领域其竞争处于失度状态。这种失度一方面表现为竞争不足,另一方面又表现为竞争过度,是竞争不足与竞争过度并存。之所以会竞争不足,主要是由于行政垄断。就我国目前的情况而言,行政垄断主要表现为以行政归属为依托的地区垄断和部门垄断,在行政管辖范围内,通过行政力量的作用形成一个相对封闭的市场和较高的市场占有率。这种垄断的特点有三:其一,地方政府、主管部门与国有企业连为一体,是利益共同体。企业与政府或主管部门没有切断行政隶属关系,必须要依靠这种关系保持自己的市场地位,政府和主管部门出于对本地区、本部门利益的考虑,也会运用行政力量给企业以扶持或特许权。其二,垄断的范围主要不是由市场竞争形成的,而是主要由地方政府或主管部门行政管辖范围划分的,结果就形成了按地区或按部门划分若干个条块分割的市场,在这个有限的市场内实行垄断。其三,垄断的程度是由地区或部门对所辖范围的干预程度和利益保护程度,以及企业对政府或主管部门的依附程度所决定的。
竞争失度的另一极端表现是竞争过度。即在一个有限的市场内拥挤了太多的企业进行竞争。其主要表现是同一类产品,各地区、各部门都有若干企业上马,纷纷引进技术相同的生产线,从彩电、电冰箱、空调到VCD视盘机都是如此,从而造成地区“结构同化”,竞争过度。结果是各个竞争企业互相残杀,造成资源的浪费,就拿VCD视盘机来说,目前我国有400多家企业,其中有30多家骨干企业,到1998年年生产能力达5000万台,而根据电子工业音响协会测算,每年我国VCD视盘机的市场容量至多1200万台,可见,该市场已处于典型的过度竞争状态之中。
四、竞争的补偿机制不健全。竞争作为一种配置资源的方式,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促进社会发展,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这种高效率是以一部分竞争者的失败,一部分人的利益损失为代价的。这种“代价”是竞争的伴生物,是竞争机制之所以能激励人,能充分调动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原因所在。因此,我们应认识到,一方面这种“代价”是一种必要的代价,是竞争不可或缺的代价;另一方面,既然竞争损失是竞争机制的内在要求,那么,就应该把在竞争中一部分人(或企业)的失败,一部分人的利益损失看成是对经济的高效益、社会快速发展的一种特殊的贡献。因为没有一部分竞争者的失败,一部分人的利益损失,就不可能发挥竞争机制作用,就不可能充分调动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既然竞争的失败者、受损者是在用特殊的方式为社会作出自己的贡献,那么,社会就应该充分发挥竞争补偿机制的功能,对他们的损失予以补偿,尽量减少他们因竞争损失而带来的痛苦。
竞争的补偿机制从社会的角度看就是社会保障机制,它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慈善福利等。如在就业竞争中失败的人,可以得到补偿,领取失业保险金或失业救济金;在竞争中失败的企业,可以得到破产保护或各种商业保险。在竞争中落后的地区,可以得到先进地区和国家的扶持帮助。总之,通过竞争的补偿机制的作用,可以使竞争损失得到相应的补偿,使那些竞争的失败者或因各种原因失去竞争能力的人,其生存和发展也得到保障,不至于陷入绝境,从而减缓竞争引起的社会震荡。因此,竞争的补偿机制就起到了竞争“减震器”的作用,“依靠它的缓和作用,社会就不至于因震荡而造成毁灭性破坏”。(注:陈通明等:《和平的角逐——关于社会竞争的社会学讨论》第199页,宁夏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但是,我国的竞争补偿机制至今仍远未健全,远不能适应竞争的需要。失业保险、破产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社会救助、慈善基金等都处在起步阶段,而且社会保障的覆盖面太窄,受保障的主要是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公有制企业的人员。非公有制企业的职工和广大农民仍在社会保障体系之外,他们的竞争损失得不到社会补偿。另外,许多长期处于停产或半停产的国有企业职工其社会保障也是名不符实。由于竞争的补偿机制远未健全,使那些竞争失败者和失去竞争能力的人其生存正受到威胁。
通过我们对我国转型期竞争存在的主要问题的分析,可以发现,我国转型期竞争由于是一个渐进引入的过程,竞争的规则不健全,不正当竞争严重,竞争不足与竞争过度并存,因此,在竞争损失中,大量的是非自致性损失。就拿不正当竞争来说,其胜利者往往是用不正当手段、耍阴谋、施诡计的竞争者,而那些靠正当手段凭自己的真正本领去竞争的人反而遭失败。因而,在不正当竞争中常常出现“逆淘汰”现象,即不是优胜劣汰而是劣胜优汰。所以,在不正当竞争中,其竞争损失是由竞争不公平导致的损失,属于非自致性损失。
同样,竞争不足和竞争过度所遭受的竞争损失,多数也属于非自致性损失。竞争不足,说明存在竞争进入壁垒,对那些不能参与竞争的个人或企业来说,就意味着竞争机会的丧失,而竞争机会因外在原因而丧失所带来的竞争损失无疑属于非自致性损失。竞争过度说明许多竞争失败者不是因为自己的竞争力低,而是因为市场容量的限制所造成的。这种容量限制必然要把那些多余的竞争者排挤出去,即使竞争力不低的竞争者,也不能逃脱失败的命运。可见,在竞争过度的状况下必然会有一部分竞争者的损失是非自致性损失。总之,由于我国转型期不正当竞争和竞争失度现象严重,因此,我国转型期的竞争存在着大量的非自致性损失。而大量非自致性损失的存在,就为各种社会风险的产生准备了条件。
再从竞争损失的补偿角度来看,竞争补偿机制的不健全,也是我国转型期竞争的一个重要特征。由于我国转型期竞争补偿机制不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很不完善,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都刚起步。因此,国家和社会对竞争损失的补偿工作做得很不够,大量的严重竞争损失还没有得到补偿,所以,在我国转型期大量竞争损失属于无补偿损失。
竞争非自致性损失和无补偿损失这两种损失,无论出现哪一种,都会产生社会风险,如果这两种损失同时存在,那么其社会风险更具有必然性。在我国的社会转型期,其竞争不仅同时兼有这两种损失,而且是大量地存在这样的竞争损失。因此,在我国社会转型期,其竞争就具有高社会风险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