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识和处理建国以来群众体育与竞技体育关系的历史启示--价值追求与成本意识_体育论文

认识和处理建国以来群众体育与竞技体育关系的历史启示--价值追求与成本意识_体育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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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我们面对建国近50年体育思想发展,去探求“既往”历史启示时,不得不注意到一个重要问题,即群众体育与竞技体育的关系。它不仅反映了对体育发展规律的认识,而且体现了体育发展模式的选择。作为一条主线贯穿于建国后体育工作中的问题,近几年,它也是体育界着力探讨和争论颇多的问题之一。

认识和处理群众体育与竞技体育关系,必然涉及到价值选择,这是一个现实性很强的问题,只作纯理论的探讨而不从历史和现实中寻求答案是不够的。同时,它还是一个涉及面很广的问题,只从体育内部探讨它而不触及范围更广的其它社会因素,就很难对之作出深刻、客观的说明。

一、关系形态的变化

建国后,认识二者关系,从形态上看经历了按层次来认识,转变到按并列的两个子类来认识的变化。建国初期,我们是将群众体育与竞技体育对应于普及与提高来认识的。1959年曾将普及界定为“开展群众性业余体育运动”,将提高界定为“培养少数优秀运动队伍”。(注:《体育运动文件汇编》(1949—1981年)人民体育出版社,1982年版)认识的基本依据来自毛泽东《在延安文艺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有关普及与提高的论述。50~70年代,在阐述普及与提高关系时,都将二者视为体育运动这一事物的两个方面,它们是辩证的关系。普及是基础,没有普及就不会有提高;提高是指导,没有提高,普及就不会经常和持久。普及与提高相结合,是开展体育运动所必须遵循的方针。1961年出版的《体育理论》教材,又将之归结为“普及、提高、再普及、再提高,这种形式,循环往复以至无穷,而普及和提高的每一循环,都在原有基础上提高一步。”(注:体育院校教材编审委员会体育理论编选小组《体育理论》人民体育出版社,1961年第54页)从这极其哲学色彩的论述,我们可以发现其中至少隐含着一个判断:群众体育与竞技体育处于不同层次,前者是基础,普及群众体育必须转化为提高运动项目技术水平。

那么,这种群众体育的基础是如何起作用的呢?从理论上分析,广泛的群众基础至少要包括两个含义:一是参加活动的人多;二是群众的技术水平也比较高。这两者又是互相联系,不可分割的。“一个运动项目参加活动的人数越多,越有可能更快地提高参加这个项目的广大群众的技术水平。广大群众的技术水平普遍提高了,那么,水涨船高,从基层到全国,优秀运动队和运动员就会大量涌现。这些优秀运动队和运动员之间,再经常较量,你追我赶,他们的水平也就会一层一层地提高,从而使全国的水平达到一个新的高度。”(注:进一步开展群众性的足球活动,《体育报》1963年10月28日)显然,这是以整个社会为基础来构筑竞技体育“宝塔”,“中国有无限的人力,如果体育运动真正有了更广泛的群众基础,有两亿人经常参加体育活动,那就会自然而然地涌现出大批运动员。”普及与提高的目标指向趋于同一,即运动技术水平。这可从长期以来都将运动竞赛作为推动群众体育活动普及和运动水平提高的重要方法,进一步得到验证。从“多里求精”、“沙里淘金”的自然演化来看,上述解释不能说没道理,但其中不乏以量取胜的“自然提高”色彩。

这种普及转化为提高的描述,只有目标均指向提高运动技术水平,创造优异成绩时,才会发生必然而直接的联系。然而,普及群众性体育运动的作用和目的绝不仅仅是为了给提高打基础。新中国一成立,就提出“为人民的健康、新民主主义的建设和人民的国防而发展体育”的口号。自毛泽东1952年题词“发展体育运动、增强人民体质”之后,无论体育理论还是实际工作,始终将增强体质、提高全民族健康水平,作为我国体育重要目的之一。此外,70年代以来竞技体育实践也表明:单纯依靠在普及群众体育活动中自然涌现出的尖子运动员来提高运动技术水平,已难以适应国际竞技体育竞争。要想在培养运动员上早出人才、多出人才,达到世界先进水平,科学、系统的训练是决定性因素。因此,将群众体育、竞技体育对应于普及、提高来认识,在关系形态上就暴露出局限性,无法全面反映群众体育与竞技体育的关系。

作为一种认识的过渡,80年代初提出群众体育“不能把它看成单纯是普及,它本身也有一个提高的问题。人民体质的增强,不论在人们体格、体能的发展,还是在民族平均寿命的增长方面,也都有一个赶超世界先进水平的问题。”(注:体育院、系教材编审委员会《体育理论》编写组《体育理论》内部出版,1980年第16页)“普及好,基础大,不等于运动技术水平自然会高,‘自然提高论’是不正确的。……必须扩大体育活动的群众基础与加强系统训练相结合。”(注:荣高棠主编《当代中国体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4年第41页)这些都说明人们已不是简单地将群众体育与竞技体育等同于普及与提高,认识到群众体育与竞技体育有各自的普及与提高。

促使人们更进一步去认识群众体育与竞技体育关系,有两方面原因:一是体育概念讨论以及由此而延伸的体育本质、功能、目标等方面探讨,提供了理论准备;二是竞技体育快速发展与群众体育滞后的现实,引起全社会的关注。此时认识的突破口,表现在群众体育与竞技体育的区别上。在以往的认识中,常常不自觉地强调二者的共同性,不可分性,而较少去研究区别,乃至矛盾的一面,因而容易简单化。揭示群众体育与竞技体育的区别,为克服简单化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首先,是对象有差别性。竞技体育“是少数人有资格参加的,以创造最高成绩为目的的体育运动”。(注:国家体委群体司编《群众体育工作指南》学苑出版社,1990年)“发展到今天,已成为一种专业,甚至是一种职业”。(注:吴光远:关于竞技体育与群众体育协调发展的哲学思考,《体育文史》1997年第6期)也有学者沿用国外的习惯, 界定为“精英体育”。

其次,二者各自目的不同。群众体育以健身、健康或娱乐为目的;竞技体育是以取胜为目的。伍绍祖同志曾从发生学角度对二者目的不同作过论述,可代表当今对这一问题认识的主流。(注:伍绍祖:对我国体育事业中几个基本问题的认识和思考,《体育文史》)

第三,是身体运动中“强度”差别。同样是长跑举重,在具体实施中,群众体育与竞技体育的负荷强度有很大差别,这体现了“运动效率”上要求不同。(注:李力研:再论“竞技运动”与“群众体育”的协调发展,《体育文史》1996年第3期)

如果说上述第一、第三个区别尚有待进一步探讨的话,那么,群众体育与竞技体育在目的、表现形式等方面存在着诸多不同点,已成为共识。在这基础上,多数人认为二者之间的目的虽然不同,但在运动的内容、形式上有共通性;各自在实现目标时,所产生的效应在一定程度上相互转化,相互促进。具体表现为:群众体育可以给竞技体育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文化环境,提供后备人才、爱好者和支持者;竞技体育可为群众体育发展提供示范、技术指导和服务,增强吸引力等。这一认识的基础是将群众体育与竞技体育同属于体育之下的两个子类,二者不是机械的拼合,而是处于相互作用的耦合关系,功能互补。正因此,体育的社会效应取决于群众体育与竞技体育的协同程度。

无疑,只有既包含群众体育发展又包含竞技体育发展的协调发展才是完整的,从而值得迈向21世纪的中国以此为价值取向。

二、价值取向的变化

建国初期,鉴于当时体育尚处“提倡和准备时期”,体育发展侧重于普及,开展群众性经常性的体育运动,并强调在群众体育发展的基础上抓提高工作,提高要为普及体育运动创造条件。50年代末出现急躁冒进思想,企图普及与提高双跃进,导致实践偏差。1961年体育内部进行调整,将重点转移到运动训练上来。“文化大革命”把提高运动成绩与搞修正主义和资产阶级思想联系起来,说普及有理,谈提高甚至有犯“路线错误”之嫌。“文革”后期逐渐恢复竞技体育,1974年全国体工会提出力争在短时间内使我国一些项目达到国际水平。然而在普及与提高之间仍有反复。“文革”结束后,1979年国家体委实行工作重点转移,作出省级以上体委侧重抓提高的选择,集中力量解决运动技术水平落后矛盾。1984年在全国体育发展战略、体育改革会议上正式提出奥运会战略,把在奥运会上名列前茅作为发展目标。要求“各级体委都立足本地区,面向全世界,为奥运会作贡献”。把运动技术水平作为体育强国的主要标志。1987年全国第二届体育发展战略讨论会上,提出“以青少年为重点的全民健身战略和以奥运会为最高层次的竞技战略协调发展”的方针。但对这一方针有不同看法,有主张群众体育与竞技体育并重,才能协调发展;有主张应有所侧重,以竞技体育为重点,带动群众体育发展。从这一时期理论探讨和实践中的改革措施看,“竞技体育优先”的思想占主导,甚至有学者评价我国竞技体育取得的成就,“是人们自觉地或不自觉地遵循着‘竞技体育优先发展’的工作指导方针,所取得的社会实践的成果”。进入90年代后,正式提出了群众体育与竞技体育协调发展战略,并将“各类体育协调发展”的方针,载入《体育法》。群众体育与竞技体育协调发展被纳入法制轨道。

回顾建国以来群众体育与竞技体育关系的选择,如果排除“文革”期间的极端事例,不难看出,价值取向呈现群众体育优先→竞技体育优先→群众体育与竞技体育协调发展的变化。这个转变过程既体现了实践上承先启后的探索与寻求,也反映了体育思想的日趋成熟。

关于价值取向转向竞技体育的原因,持竞技体育优先论者通常将经济条件作为首要理由。认为群众体育的发展与国民人均收入的关系比较密切。竞技体育的发展与国家总体经济实力的关系比较密切,在生产力不发达,体育基础相对薄弱的情况下,只能依靠社会主义制度的优势,集中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优先保证竞技体育的发展。应该说经济条件是选择有所侧重发展的理由之一,但不足构成竞技体育优先发展的充要理由,否则,就难以解释为什么没有选择学校体育优先发展。事实上,1978年全国体工会上就曾提出过以学校体育为重点的思路。此后,有关发展战略讨论中仍有一些人倡导优先发展学校体育,然而都未能成为主导思想,这恐怕同学校体育见效慢,政治效应不那么直接有关。

60年代初价值重心转移到竞技体育上来,从现象上看是对“体育大跃进”的调整,说明体育发展的规模和速度必须与经济发展相适应,不能超越社会经济所能提供的客观条件。但是更深层的原因,是认识到体育运动在国际交往中的政治价值。1956年我国运动员在日本东京举行的世界乒乓球锦标赛中,打败了美国选手;1957年郑凤荣打破了美国人保持的女子跳高世界纪录。这对于正处在国际敌对势力包围中的中国来说,不能不引起激情。同时,前苏联出自宣扬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需要,集中一切精力抓竞技体育,1952年首次参加奥运会,即与美国并驾齐驱,又成为我们学习借鉴的榜样。这一切都赋于体育新的价值项:体育不仅要为生产建设服务,为国防建设服务,还是国际交往的一种工具。从政治需要认识到“体育运动是国际政治斗争的一个组成部分。……要努力创造世界纪录,为体育战线上的东风压倒西风贡献力量”。此后,尽管国际体育交往多限于亚非拉,未全面参与世界水平竞赛,但在宣传中国社会制度,服务外交政策等方面起到了一定的政治效果。

1979年我国在国际奥委会等国际体育组织中的合法权力相继得到解决,中国体育要全面走向世界体育舞台,奥林匹克运动粘附的巨大国际政治影响力促使价值重心再一次移向竞技体育,以显示中国改革开放形象,扩大国际影响,提高国家、民族声誉。对内也具有振作全民族精神,消除“文革”阴影,增强国人凝集力的政治价值。此时舆论界认为,“一个国家或民族,在它危难或复兴、维新时,总是把体育同国家、民族的命运紧紧联系在一起,大力提倡,推广体育。”肩负着振兴中华民族之使命的体育,“如果不能取得优异成绩或多数项目长期落人之后,那就有损国家和民族尊严,人民是会不满意的”。1979—1980年间《体育报》连续发表七篇社论,其主题(副标题)均是“走向世界,为国争光”,足见重视程度。

对于竞技体育优先的选择,历来有争议。毕世明认为建国后群众体育工作经历了三次大讨论,即1957年、1962年和1988年后。这一概括基本反映了体育界要求加强群众体育工作的三次大呼唤。我们认为,其中尤以1988年后的反应最为激烈,影响最大。不仅体育界,而且新闻界、文艺界、教育界等许多学者都参与反思,其着眼点已不仅仅是囿于工作安排或方法、方式问题,而是从发展方向、体制切入,提出发展体育的终极目的究竟是为夺取金牌呢,还是为全民体育进而提高民族素质?“不能把金牌看得高于一切,不能以牺牲全民族的健康为代价去换取金牌,……金牌过热,就会扭曲体育的完善形象”,深沉的忧思,激愤的发问都对竞技体育优先提出质疑。无独有偶,在这前后,原苏联也围绕“从群众性到高水平竞技”口号是正确还是有害;高水平竞技运动有利还是有害于群众体育的开展;奥运会金牌的价值是否太高了等问题讨论,而且有一项突出的转变是把工作中心向群众体育转移,不仅提出要把国家体育经费的50%用于发展群众体育,而且提出“向人民还债”。这一变化虽然有其特定的社会和历史背景,但是对有着相似选择的中国体育界,其影响不可低估。

促使价值取向转向群众体育与竞技体育协调发展,更为关键的原因是深化体育改革中“人民为本”价值标准的复归。“一切为人民,人民利益至上”是共产党的唯一宗旨。要始终坚持“人民为本”思想并非是一件容易的事。50年代末以后,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受“左”的思想影响,人民的价值主体地位并未得到很好的实现。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社会主义价值判断标准的人民性得以复归,尤其是邓小平南巡谈话更是全面发展了这一思想:“判断的标准,应该主要看……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把着眼于人民群众提到了社会发展本质的高度,这就决定了体育发展必须服务于人民群众,满足人民群众的体育需求。“为人民服务,为增强人民体质服务,这是党和国家对体育工作基本要求”。然而在竞技体育优先发展的80年代,群众体育工作相对薄弱,有学者评价“我国目前群众体育的开展是不能令人满意的,甚至在某些方面,还不如五十年代。……总体上看,群众体育还缺乏组织领导,很多地方处于自流”。另一方面,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人民群众对健身、休闲、娱乐体育的需求迅速增长,出现群众自发的“体育热”现象。群众的迫切要求与群众体育工作相对薄弱的矛盾,竞技体育优先与群众体育滞后的矛盾,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而日益突出了。在上述背景下,价值取向转向群众体育与竞技体育协调发展是一种历史的必然。

三、价值追求与代价意识

综观建国以来认识和处理群众体育与竞技体育关系的历史,充分体现了价值追求、价值选择。人类的本性之一,就在于总是倾向于追求自己认为最有价值的东西,对体育亦是如此。然而,当我们关注价值,追求价值之时,不应忽视代价问题。因为,要获得价值必然要付出代价,以代价换价值这是自然法则。所谓代价,是指那些为创造价值而导致的必要的或不必要的,合目的性的或非目的性的付出与牺牲。代价固然与人类至善至美的理想相悖,然而却是人类发展过程中“既不能跳过也不能用法令取消的”。另一方面,代价的付出也同时伴随着人类的进步,它是“以历史的进步为补偿的”。代价正是以某种进步为前提而获得其合理性,存在于一切社会形态和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社会学学者郑也夫曾专著《代价论》来证明代价的普遍存在。按此推论,体育价值选择应涉及代价问题,但以往基本不谈代价,而使认识往往带有理想化,且容易导致片面性。

从体育的角度看,代价主要有三种表现:第一种是体育本身固有的、必然产生和不可避免的某些付出。比如体育发展需要投入等。它主要指体育的成本,包括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等,更多的是属经济学意义上论述的范畴。第二种代价是决策者根据不同时期的现实状态,以及自身的价值观,在价值选择中,为了某一优先价值而不得不放弃另一部分合理的价值。因为有了选择,就会有所侧重,会有所得、有所失。这类代价也具有必然、不可避免性,但并不是不可减少,人们可以通过多种多样的补充形式,尽可能把这种代价降低到最小限度。第三种代价是由于人们主观认识上的错误或在实践操作中的失误而引发的,这类代价完全可以随人们认识水平的提高而加以避免和克服。

以往的思维习惯往往偏重于价值性一面,似乎作出的选择,实践创造的一切都毫无疑义地符合需求,代价的付出似乎只是“错误选择”、“错误实践”的专利,正确的选择与实践是不会有代价的。这种单向思维方式正是导致理想化、片面性的根源之一。要想最大限度地减少必要代价,避免无谓代价,首先必须具有强烈的代价意识。

在体育发展模式的选择上,无法回避群众体育与竞技体育关系的处理,有什么样的价值追求就会有相应的选择。理想价值目标是由特定的社会存在决定的,一定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传统等多种因素都影响着特定价值目标的确定。在特定的历史时期,人、社会的需要水平和层次是受一定条件限定的,社会所提供的可能性空间也是有限的。因此,只能设立和选择特定的价值目标为主导性价值目标。从世界范围看,在特定历史阶段侧重竞技体育发展,不仅中国如此,一些发达国家也有过类似经历。例如,日本在60年代,经济走向世界、扩大国家影响的要求十分迫切,因此竞技体育投入甚巨,并主办东京奥运会, 一举夺得第3名。70年代后,日本经济大国地位确立,社会环境和生活环境发生了变化,价值选择移向以健身、休闲为目标的国民体育。此外,芬兰在二次大战前后也有过相似的演变。国外有学者甚至指出:“力争在国际体育竞赛中取胜也许是一个国家的民族地位还不稳定的一种证明。一个国家日益成熟(或趋于稳定)的标志,也许在很大程度上,要靠在体育运动以外的许多方面表现出应有的成就。”尽管这一提法的普遍意义有待历史验证,但在不同历史时期对体育价值的需求总有不同则是事实。这正体现了价值尺度的确定性和可变性的特征,反映了价值与代价的关系。

价值与代价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一方面,在特定条件下价值与代价是有严格界限和本质区别的。另一方面,二者又在一定条件下互相过渡和转化。然而,不论二者是相互对立还是相互转化,都是在一定的价值尺度评估下的结果。实际上,人们在一定条件下的价值尺度的确定性决定了价值与代价的本质对立;而在一定条件下价值尺度的可变性又决定了价值与代价的相对性和相互转化。价值尺度的这种可变性,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形:一是价值尺度的量上的增值,二是价值尺度在质上的转变或飞跃。前者反映了人们对价值获取效果追求的提高;后者反映旧价值尺度的泯灭和新价值尺度的产生,是人们价值观念的转变。上述价值与代价的关系,不仅证明了体育价值选择不是永恒不变的。而且提示,在体育价值追求中,随着价值尺度的变化,原来为代价的方面有可能转化为人们追求的体育价值,而原先追求的价值,也有可能转化为代价。

从一般意义上说,代价是对价值的否定和抵消,但它同时又是一种必要的“张力”,起着“预警”作用,有着反弹效应。“张力”这一物理学概念于1959年由著名科学哲学家库恩第一次引入科学哲学研究。库恩认为,科学研究中必须在两种思维模式间保持必要的张力。科学史表明,常规科学研究是一种高度收敛的活动。而科学发明乃至科学革命则是需要高度发散性思维的活动,这两种思维模式不可避免地处于相互矛盾之中,但又都是科学进步所不可缺少的。因此,科学研究只有扎根于科学传统之中,才能打破旧传统,一个成功的科学家必须同时具有维持传统和反对偶像崇拜两方面的性格,善于在两极对立中保持必要的张力。科学哲学中关于“在对立的两极保持必要的张力”的思想,为认识代价的意义提供了一个范例。人们以代价为师,重新审视原有的价值追求、价值尺度,从价值反省中确立新的价值追求、新的价值尺度。今天,体育发展模式选择,从竞技体育优先转向群众体育与竞技体育协调发展,正是一种价值反思之后,重新评估自身的价值尺度与价值追求的转变。应该承认,竞技优先的选择在快速提高我国运动技术水平,满足政治需要方面取得巨大成功。但也不能否认,出现简单地将体育功能,体育事业的兴衰仅与金牌、成绩划等号,似乎金牌成了衡量体育工作好坏的唯一标准,金牌的多少,比赛胜负也成为新闻媒体炒作和社会关注的热点等过度追求金牌价值的倾向。当价值追求的过度膨胀必然导致对实践客体改造力度的加强,由此而引发的自然的、社会的互动效应则必然加剧,在这种情况之下,同时也就酿造着代价递增与扩大的趋势。群众体育与竞技体育协调发的提出,意味着对过度追求竞技体育价值的修正。

那么,是否说选择群众体育与竞技体育协调发展后,就不存在代价问题了呢?回答是否定的。从价值与代价的关系看,代价难免,人们只有发挥自觉能动性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减少代价,避免可以避免的代价。从当今群众体育与竞技体育协调发展的现实来说,代价同样存在。分析这一问题,首先应该具有协调发展的阶段性概念。群众体育与竞技体育之间的匹配、协调,总是一个从不协调到基本协调,从低级协调到高级协调的发展过程(即阶段性),而不同的发展阶段将通过不同的协调程度表现出来(即协调度)。与此相关的是发展的代价问题。当前,协调发展着重要解决的问题,是将群众体育从原先的滞后,达到同竞技体育基本协调,或者说,当前群众体育与竞技体育发展上存在着“势能差”。在此情况下,协调发展只有处于阶段性层次较低的初级阶段,协调度也较低,因此,存在的矛盾趋于较多,可能面临的发展代价也会较大。在明确协调发展所处的阶段和实际上可以追求的协调度的基础上,我们可以说,那种对实施协调发展过程中可能带来任何负效应都大惊小怪,希望不付出任何代价就达到理想彼岸,是不现实的。这种认识忽略了协调发展的阶段性,忽视了代价问题乃是发展中不可回避的,因此表现了对现实发展的一种乌托邦要求。

代价难免是一回事,而如何尽量地、尽可能地减少可以减少和可以避免的代价是另一回事。重要的不是回避,而是代价意识的觉醒。在人们的认识水平和实践能力很低的情况下,显然谈不上代价意识;而当人们被某种片面的文化精神所支配时,也难以产生代价意识。如果说,以往人们面对体育发展所带来的代价问题只是感到困惑、茫然,或者说代价问题只是以自发自在形式存在着,而得不到足够的认识,那么,今天在由计划经济转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背景中,选择群众体育与竞技体育协调发展模式的情况下,树立代价意识,不时观照价值目标与价值追求,已成当务之急。

在具体可操作的对策上,坚持和遵循以下两个原则,显然至关重要。

1.价值目标的选择要和代价的评估同步进行。在这一过程中,要将价值目标和可能引发的代价付出作为一个矛盾系统来对待。对代价的分析,要放在社会大背景中进行考查,因为体育是社会的体育,脱离社会大环境因素,要想减少代价,很可能只是“纸上谈兵”。在确立实现价值目标的种种手段和措施的同时,也应当同时确立以代价付出最小为目标的种种预防措施和手段。

2.价值追求要与代价补偿同步进行。凡事有利必有弊,利者为价值,弊者为代价。兴利除弊是一个永恒的主题。除弊也是兴利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是人们为消除负面效应所做的补偿性活动。所以,代价补偿本质上也是创造价值、追求价值的表现形式,只不过它是以更为曲折、更为隐秘的方式表现出来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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