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公司并购国有企业应采取的法律对策_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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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并购作为一种市场经济行为,离不开良好的法律体系,要引导跨国公司对我国企业并购向优化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和产业组织结构方向发展,当前一项重要任务就是要尽快建立适合中国的跨国并购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西方发达国家跨国并购法律体系主要包括反垄断法、跨国并购审查法、证券交易法、公司法、社会保障法、破产法等。为便于我国政府将跨国并购纳入市场经济发展的正常轨道,达到吸收外资和保护国内有效竞争的双重目的,同时又有利于跨国公司的投资决策,降低投资者对实施并购的政策风险和法律风险,所有针对跨国并购的立场、政策、审查程序等应在法律中体现出来。就我国目前与跨国并购有关的立法情况来看,必须进一步完善外资法律体系,尽快填补反垄断法的立法空白,健全相关法律体系例如《公司法》、《证券法》,并建立健全的国有资产评估制度,以确立跨国并购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一、进一步完善外资法律体系,消除外资法和相关法律间的冲突和矛盾

鉴于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尚不成熟,企业的国际竞争能力相对较弱,幼稚产业尚需适度保护,对国内企业并购和跨国公司并购宜分别立法予以规范管理,并将跨国并购纳入外资管理的范畴。

1.对关于外商投资比例的规定作相应修改。目前外资法规定外商投资比例不得低于注册资本25%,对上限没有作出规定。应该在修改外资法时对此作一定修改,对国家禁止外资控股的限制外资投资产业,规定外资在企业中的比例不得超过49%或更低数,允许和鼓励外资投资的产业,则不规定其上限,由合营企业自己决定。

2.规定严格的审批程序,并由专门机构负责实施。对于跨国公司对我国国有企业的并购,应该建立完善的并购申报制度,及时掌握跨国并购的情况,对垄断进行事先预防。在对跨国并购进行审查的标准方面,应实行综合审查标准,使之既能通过跨国并购的方式引进资金、技术和管理等,又能防止跨国公司在国内市场上形式垄断,同时促进国内相关产业的有效竞争并防止保护落后。

二、建立和健全我国竞争法体系及相关法律,将外资并购国企行为纳入其调整范围,严格规范并购程序

将外资并购行为纳入竞争法作有效调整,美国的做法为我国提供了很好的借鉴。我们既要通过外资并购这种方式扩大引进外资,又要防止出现外资大规模并购国企造成外资对我国某一行业或部门形成垄断,以保护民族工业。因此,建立和健全竞争法体系及相关法律,以此管制外资并购行为显得非常必要。主要包括要尽快制定反垄断法,完善《公司法》和《证券法》。

1.反垄断法。反垄断法是以公法的方法调整原属私法的调整对象,是横跨公法和私法两个领域的法律,用国家权力性的、强制性禁止的手段来规范干预经济活动。借鉴国外的做法,我国应设立一个独立于一般行政机构的专门执行机构,对构成垄断的,应进行法律制裁,对构成垄断的跨国并购应发布禁止并购令,规定受害者可以有权要求民事赔偿,并对严重违反垄断法和违法禁令对社会秩序、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的不法行为,可采取罚款的方法来惩罚。

2.公司法。现行的《公司法》只对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作了规定,而对公司并购缺乏全面的有效的规定,尤其对外资并购没有明确的规定,鉴于现行《公司法》对小股东的权益保护不够充分,尤其在公司并购中易受到侵害,应对相关规定进行修改、完善。例如,补充规定关于关联交易的监管,加强对信息披露的监管等等,同时对于反收购的措施及合法性亦应作出规定。根据公司法关于董事责任的法理,公司管理部门发现收购人实施收购的目的是获得公司控制权后掠夺公司资产的,则不仅有权利,而且有义务采取合理措施,以免公司股东利益受到侵害。因而,采取反收购措施是正当的。

3.证券法。我国于1999年7月1日施行的《证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对上市公司的并作了规定,但对跨国并购没有专门的规定,仅在第213条规定:“境内公司股票供境外人士、机构以外币认购和交易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根据以上情况,应考虑加强《证券法》中对并购的规定。

(1)参照对股市监管较为完备的国家的有关法律,健全我国披露制度。无论是收购方还是被收购方都应对其披露的真实性做出保证,并在披露事项发生后毫不迟延的以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披露,以杜绝在收购中由于披露不完全、不真实、不及时而给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造成利益损害,对间接收购也应选用披露制度。

(2)制定监督和管理关联交易的法律,原则上应禁止关联交易,如该交易确需进行,则对交易的基本内容应向全体股东披露,并向证券监管机构备案,股东如对该交易有任何异议,可向证券监管机构提起审查,该机构经审查如发现该交易确实有损于公司及其利益相关者的权益,则可宣布该交易无效。

三、建立健全的国有资产评估制度,防止外资并购中的国有资产流失

在外资并购国企行为中,国有资产大量流失的现象并不少见。造成这种现象的因素虽然是多方面的,但国有资产评估制度不科学、不完善是最为主要原因。国有资产评估制度不健全,不合理突出表现为:

1.评估方法不合理。在国有资产评估过程中,无形资产如专利,商标,企业声誉等是企业的重要资产组成,往往没有被意识到,未被计入国企资产总值之中,因此在外资并购时,这部分国有资产就流失了。

2.监督机制弱化。在国有资产评估中,经常出现人为故意地将国有资产超低值评估和“寻租现象”;资产评估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大受损害,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我国应加强和规范外商并购或向外商出售的国有资产的评估与监管,要及时制定相应的法律,对评估员的资格,评估机构的权利、义务和相应的法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当务之急,要加速国有资产产权改革的进程,明确国有资产的受益主体,在资产评估中,特别要重视对国有企业的商标、信誉、市场占有率、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的评估,加强对中介组织的管理和监管,防止国有资产的再度流失。

在跨国公司并购我国国有企业的法律规律方面,当务之急是制定反垄断法,完善《公司法》、《证券法》中有关外资并购的规定,严格规范并购程序,对并购中的资产处理、价格确定、债务清理、人员安置等问题,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同时,应设立专门的机构,按照严格的透明的审批程序和标准,对跨国并购进行审查。只有这样才能达到吸引外资和实现公平竞争的双重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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