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维和法案(1994/2004)中的主权原则与中国的投票行为_国家主权论文

主权原则与中国在联合国维和议案中的投票行为(1994~2004),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联合国论文,议案论文,主权论文,中国论文,原则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81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9550(2006)04—0055—06

国家主权原则是中国在看待和处理国际事务时的基本准则。这一方面是源于中国近代史上的半殖民地遭遇,实现世界各国的独立和平等一直是中国的美好愿望;另一方面又是与中国的现实利益紧密相连的,作为一个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国家,而且国内和周边都存在一些不稳定因素,主权就成为中国维护国家利益、防止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干涉的屏障。

在分析中国和联合国维和行动的关系时,很多学者都从国家主权原则来分析中国对维和行动的态度。如塞缪尔·金(Samuel S.Kim )认为中国以不干涉他国内政为原则来决定是否支持维和行动。① 法兰维尔(M.Taylor Fravel)认为,中国对联合国维和行动采取了谨慎、保守的态度,支持传统的维和行动,而反对非传统的维和行动,认为中国对维和的保守态度来自于对国家主权原则这一规范的维护。② 吉尔(Bates Gill)和瑞利(James Reilly)认为,中国面临维护国家主权和融入世界这一对矛盾,中国对维和行动的态度强烈地受到它对主权的理解的影响,中国对主权的理解更多的是动态的而非静态的。③

本文认为在分析影响中国参与国际组织行为的因素时,国家主权原则是一个基本的考量因素,然而中国也不可避免地受到其他国际规范的影响。其途径既有国际力量积极地对中国施加影响(如2004年10月,联合国秘书长科菲·安南访问中国时将中国对维和行动的参与作为同中国领导人探讨的主要问题之一),④ 又有中国从国家战略出发主动调整在国际组织中的行为。本文的一个基本假设是伴随着中国广泛融入国际社会,在非国家主权原则的国际规范的压力下,中国对绝对的国家主权原则的遵从会有所降低。

一 联合国维和行动的演进与中国关于维和行动的原则

20世纪80年代末以来联合国经历了由第一代维和向第二代维和的转变,第二代维和行动背后是干涉主义的兴起。中国从国际主权原则出发对维和行动做出了明确的原则表述,由此也产生了中国的维和立场与第二代维和行动的内在矛盾。

(一)联合国维和行动的演进与第二代维和行动

联合国维和行动的任务和授权在《联合国宪章》(简称《宪章》)中并没有明确规定,而是在解决殖民主义崩溃过程中引发的边界冲突时逐渐发展起来的。冷战时期受两极对峙的影响,从1948年首创联合国巴勒斯坦停战监督组织至1988年仅仅有13项维和行动。这一时期的维和行动以当事国的同意、维和部队的中立和除自卫之外不得使用武力为主要特征。

冷战后由于各大国在联合国尤其是安理会的空前合作,也由于冷战时期被压制的国内冲突在失去外部压力的情况下频频爆发,联合国维和行动的兴起既具有了可能性,也显示了迫切性。联合国维和行动的数量和规模巨大膨胀,并具有很多传统维和行动所没有的特征,这一阶段的维和行动一般被称为“第二代维和行动”。第二代维和行动任务广泛,出现了预防性维和、授权区域组织或多国部队行使维和行动等新的内容和形式,还越来越频繁地援引《联合国宪章》第七章,⑤ 使得调停维和与强制行动之间的界限变得模糊不清。针对一国的内部事务,在未得到当事国同意的情况下部署以及依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采取强制行动是第二代维和行动的显著特征,而其背后是干涉主义的兴起。

(二)国际干涉与国家主权

国家主权原则是近代以来国际社会基本的国际规范。17世纪中叶,博丹、格老秀斯所论述的主权概念的核心部分——对内最高性和对外独立性、主权不可侵犯性等通过威斯特伐利亚会议和《威斯特伐利亚和约》而成为近代国际关系的基本原则。⑥ 中国在看待和处理国际事务时非常强调国家主权原则,这可以从中国在各种场合对联合国维和行动的原则进行的阐述中看出。例如,中国驻联合国代表在安理会审议维和行动时指出:“联合国维和行动应遵循《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特别是尊重国家主权和不干涉内政的原则。事先征得当事国同意、严守中立以及除自卫之外不得使用武力是联合国维和的核心。”⑦

国际干涉⑧ 是国家关系中的常见现象,并不是新产生的事物,例如19世纪中叶俄国扮演“欧洲宪兵”的角色对欧洲革命进行干涉即是典型的例子。冷战后的新干涉主义以人道主义干涉为主要特征,认为主权的含义发生了重大改变,主权不再与国家在一起,而是与国家之内的人民在一起,且不再涉及民族,而是涉及个人。⑨ 我们应该看到,必要的国际干涉有时是不可或缺的,但是干涉主义的缺陷在于它极可能被霸权主义国家操纵而服务于其狭隘的国家利益,而冷战后干涉主义地位上升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冷战后的大国协调以及严重的国内冲突和人道主义危机所引发的对国家垄断管理权的反思促使了干涉主义地位上升,挑战了国家主权原则作为主导性国际规范的地位。而且干涉主义也被一些重要的国际力量所接受,具有较大的国际影响。如科菲·安南就认为,世界发展的趋势就是朝着“干涉”的方向发展,当出现了难以解决的人权状况时,外界就会参与进来。⑩

由于国家主权原则的外延非常广泛并且在不断变化,在现实的联合国维和行动中,很难严格确定一项维和行动的授权是否违背国家主权原则。而另一方面,《联合国宪章》第七章规定了采取制裁、武力的方式维持和恢复国际和平与安全。这样的强制行动必然破坏传统维和行动中维和力量保持中立以及以当事方的请求与和解意愿为前提等基本原则。中国从国家主权原则出发,曾多次明确表示反对根据《宪章》第七章授权维和行动。所以为了分析的简便和科学,下文即以中国在联合国安理会关于创立维和行动的投票记录与维和行动是否根据《宪章》第七章授权之间的关系来分析中国对联合国维和行动的态度。

二 国家主权原则与中国在安理会关于创立维和行动的投票记录

在分析中国关于维和行动的主权原则与中国的投票记录之间的关系时,文章引入了3个名词:吻合、正偏向、负偏向。 划分的标准是中国对该项关于维和行动创立、授权的决议草案的投票记录与按照中国关于维和行动的主权原则(本文主要采用了对援引《宪章》第七章的强制维和的反对)所得到的预期之间的关系。吻合指两者相契合,包括两种情况:第一,维和行动的决议草案不包含根据《宪章》第七章的授权,而且中国投了支持票。第二,决议草案包含根据第七章的授权,中国表示了反对(有保留支持、弃权、否决)。正偏向是指中国做出了比按照原则的预期更为积极的投票行为,指维和行动的决议草案包含第七章的授权,中国没有表示反对(投了无保留支持)。负偏向恰恰相反,是指中国做出了比原则预期消极的投票行为,维和行动的决议草案没有包含根据第七章的授权,而中国表示了反对(有保留支持、弃权、否决)。从1994年1月至2004年8月,联合国共对27项新的维和行动的创立进行了投票表决,其中通过了26项,否决了1项。 作者通过对各项维和行动创立时的决议草案的分析,总结出27项草案中援引《宪章》第七章的有13项;根据对联合国安理会审议决议草案的相关会议的全文记录,总结出中国在总的投票中无保留支持19项、有保留支持6项、弃权1项、否决1项;最后, 通过将中国的投票行为和决议是否根据《宪章》第七章授权做对应统计,总结出吻合性投票16项,正偏向投票8项,负偏向投票3项。(11) 下文将分析决议建立在《宪章》第七章基础上的吻合性投票以及正偏向和负偏向投票。

(一)决议援引《联合国宪章》第七章的吻合性投票

决议草案援引《宪章》第七章,而中国对该项草案投了有保留支持、弃权或否决以表示反对的共有5项:联合国恢复信任活动(UNCRO,1995),联合国预防性部署部队(UNPREDEP,1995),联合国东斯拉沃尼亚、巴扎兰和西锡尔米乌姆过渡时期行政当局(UNTAES,1996),联合国安哥拉观察团(MONUA,1997),联合国科索沃临时行政当局(UNMIK,1999)。

1.对于第1项和第2项,1995年3月31日安理会审议将联合国保护部队一分为三,通过981号决议将联合国保护部队驻扎在克罗地亚地区的部分划分出来, 成为“联合国恢复信任行动”,通过983 号决议将联保部队驻马其顿的部队独立出来改名为“联合国预防性部署部队”。981号决议和983号决议授权这两支维和部队根据《宪章》第七章采取行动。(12)

中国驻联合国代表王学贤大使在对投票的解释性发言中说:“联合国维和行动应当严格地遵守《宪章》的目的和原则。当事各派别的同意和支持是部署这些维和行动的重要的前提条件。”“中国代表重申对援引《宪章》第七章,采取强制行动和在维和行动中使用武力持保留意见。”(13)

2.对于第3项,1996年1月15日,当联合国恢复信任行动结束之日,安理会通过1037号决议,在克罗地亚建立新的维和行动,即联合国东斯拉沃尼亚、巴兰扎和西锡尔米乌姆过渡时期行政当局。1037号决议授权这支维和部队根据《宪章》第七章采取行动,并规定应此过渡当局的请求并根据通知联合国的程序,可以由其他国家或通过区域组织或区域安排,采取必要措施以保卫东斯过渡当局。(14)

中国驻联合国代表秦华孙大使指出,“在部署联合国维和行动的问题上,我们一贯不赞成援引《宪章》第七章采取强制性行动。目前,克罗地亚的双方已明确保证合作,过渡时期的行政当局的军事部队主要从事监督和协助非军事化等任务。在此情况下,仍然援引《宪章》第七章予以授权是没有必要的”。因此,中国代表希望重申对决议草案的保留意见。(15)

3.对于第4项,(16) 1997年6月30日,联合国安理会通过1118号决议,建立联合国驻安哥拉观察团,在安哥拉第三期核查团结束后继续执行在安哥拉的和平行动。1118号决议对该团的授权为继续监督安哥拉和平进程,裁减军队,恢复国家行政,将安盟改为政党。

王学贤大使在安理会对投票进行的解释性发言中说:“作为原则,安理会不应当介入由联合国其他机构负责的领域。中国对联安观察团的某些职能由安理会授权是有不同看法的。因而,我们对决议草案的某些内容有保留。”(17)

4.对于第5项,1999年6月10日,安理会审议关于创立联合国科索沃临时行政当局的决议草案。该项维和行动是在北约对南联盟的轰炸结束,双方签署停火协议之后为监督科索沃地区的撤军和临时管理该地区设立的。1244号决议授权维和行动根据《宪章》第七章采取行动,并授权会员国和有关国际组织提供一切必要手段吓阻重新发生的敌对行动、维持并在必要时强制执行停火等。(18) 该项决议草案以八国集团外交部长会议的声明为基础,包含了很多强制维和的特征。

中国对该项决议草案投了弃权票以表示中国对行动授权的反对。中国常驻联合国副代表沈国放大使在一般性辩论中说,互相尊重主权和不干涉内政是《联合国宪章》的基本原则。决议草案未能充分体现中方的原则立场和合理关切,特别是该草案对《宪章》第七章的援引未加必要的限制,因此,我们(对决议草案的通过)是有严重困难的。(19)

在所有的27项投票中,吻合性投票16项,占到了总投票的59.3%。吻合性投票表明了国家主权原则对中国投票行为的重要影响。

(二)负偏向投票行为

在1994~2004年期间,中国有3次负偏向投票行为:对关于向危地马拉派遣观察团的决议草案(S/1997/18)投了否决票,对1996年向海地派遣支助团的1063号决议草案和1997向海地派遣过渡时期特派团的1123号决议草案有保留支持。这3次决议草案本身并不包含违背作为国际规范的国家主权原则的授权,然而中国从维护本国国家主权和利益出发,对此表示了不同程度的反对意见。

1996年12月29日,危地马拉政府和游击队组织全国革命联盟达成了《永久和平协定》,并请求联合国派驻维和人员以监督停火。在1997年1月10 日安理会表决向危地马拉派驻联合国观察员以核查该地停火协议的决议草案时,中国投了否决票,阻止了该维和行动的形成。中国代表在对投票的解释性发言中指出,危地马拉政府不顾中国政府的再三劝告,公然违背《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在联合国内竭力支持分裂中国的活动。更有甚者,危地马拉政府不顾中国政府的严正警告,执意邀请台湾地区当局参加危地马拉的和平协定签署仪式,为其分裂中国的活动提供场所。一个国家的和平进程不能以损害另一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为代价。台湾问题是关系到中国的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祖国统一大业的重大原则问题。(20) 后经过中国政府和危地马拉政府的磋商,达成共识,在1997年1月20日的同一主题的表决中,中国投了支持票。

在安理会审议向海地派遣支助团以接替即将结束的联合国驻海地特派团的决议草案时,中国代表在一般性辩论中指出,在海地创立国家警察力量的任务已经完成了,因此联合国驻海地特派团已经完成了在海地的授权,将成功地结束这次行动,所以我们对联合国军事人员继续留在海地持保留意见。(21) 在1997年7月30日安理会审议向海地派遣联合国海地过渡时期特派团以接替联合国驻海地支助团时,中国代表又一次表示了反对意见,理由同样是在海地的维和行动已经完成了任务,不应当继续延长。(22) 尽管中国代表在解释性发言中并未明确指出是由于台湾问题,但是西方很多分析家认为中国在海地问题上“威胁”行使否决权的真正原因是由于海地同台湾地区保持外交关系。(23)

中国的负偏向性投票行为表明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是中国重要的外交任务,台湾问题对中国的对外行为具有重要的影响。

(三)正偏向投票行为

中国的正偏向投票行为共8项,这8项维和行动的决议中都包含有援引《宪章》第七章的内容,根据主权原则的预期,中国应当反对这些决议,但是中国在投票中却无保留地支持了这些决议。(24)

由于中国在这部分投票中多数未发表意见,或虽然发表意见但却无法明确显示其投票动机,所以对中国正偏向投票行为的解释与吻合性、负偏向投票行为相比要模糊得多。通过观察中国投票记录和国家主权原则吻合关系统计图(见图1), 可以发现中国的保留意见集中在1995~1997年间。1998年以来,除1999年科索沃问题这一特殊情况外,中国在安理会表决中均未对任何维和行动的创立表示过不同意见,而这一时期的维和决议草案却广泛援引《宪章》第七章作为基础(见图2)。 如何解释这一时期联合国维和行动的授权倾向和中国的投票行为呢?

图1 中国正偏向投票行为的比例

注:2001年安理会没有审议新的维和行动。

图2 援引《宪章》第七章的维和行动的决议(草案)占当年全部维和决议(草案)的比例

注:2001年安理会没有审议新的维和行动。

1998年以来联合国内部对联合国维和行动的认识发生着巨大转变——以秘书长科菲·安南领导的对维和行动的重新审查和联合国和平行动问题小组所制定的《联合国和平行动问题小组报告》为代表。

1998年以来,联合国秘书长科菲·安南领导的对维和行动的重新审查运动试图阐明以往消极应对的维和行动已无法满足强烈的维和需求。安南的改革思路首先对准了维和行动中坚持公正和坚持中立的区别。他说:“在屠杀面前,不能有旁观、不能有躲闪、不能有中立——因为这里有作恶者、有受害者,有邪恶和邪恶的天堂。”(25) “公正不是——不是必须是——意味着在邪恶面前保持中立。它是指严格地、没有偏见地遵守宪章的原则——不比这个更多,也不更少。”(26) 维和部队在维和行动中保持中立是传统维和行动的一个重要特征,安南秘书长领导的维和行动的改革主张将公正和中立区别开来,使维和行动建立在更具灵活性的“公正”上,事实上是对传统维和行动中国家主权原则基础的重大修正。联合国和平行动问题小组报告更加明确地对这种修正做出了阐述。(27)

联合国维和行动在经历了1993年索马里维和行动失败之后一段时间的低谷和反思后又高涨起来,而且1998年以后对维和行动的改革正朝着以干涉主义为基础的强制维和的方向发展。这对于坚持国家主权原则的中国必然造成巨大的国际压力。同时,国际社会也通过各种渠道争取中国对维和行动改革的支持,而中国自身的对外战略——树立负责任的大国形象和开展国家间广泛合作伙伴关系也强化了这种国际压力的作用。这就要求中国在联合国以更加合作的姿态面对维和行动的改革。笔者认为,这一时期的维和行动授权频繁援引《宪章》第七章应当看作是维和行动改革的结果,而中国在安理会中的投票行为也可以解释为中国从国家战略出发,面对国际压力做出的调整。

三 结论

本文以中国1994~2004年在安理会关于审议创立维和行动的27次投票记录为事实基础,分析中国对联合国维和行动的态度,认为在1994~1997年期间国家主权原则和台湾问题是决定中国投票行为的重要因素。

1998年以后, 从联合国维和行动的决议中援引《宪章》第七章的比例来看,1998年以来维和行动逐渐摆脱调解维和的限制,向强制维和的方向发展。这反映了1998年以来联合国改革的趋势。 对中国而言, 人道主义干预所形成的规范效力(normative power)使中国在联合国面临着比前一时期更大的国际压力, 加之中国力图树立负责任的国际大国形象和开展与大国合作的国际战略,导致中国在维和行动上与其他大国更加合作。中国的国家主权观也随之发生了变化,绝对的国家主权观念有很大弱化,通过国际合作实现国家利益逐渐被中国政府所接受,成为影响中国国际行为的重要因素。值得注意的是,2004年10月,中国首次向海地派遣民事防暴警察。这是中国第一次向美洲地区派遣维和人员。出于国家主权的考虑,中国曾两次对延长联合国在海地的维和行动表示反对,这次中国积极的维和行动反映了中国更加灵活、现实地处理国家主权问题,更加积极地通过国际合作的战略来维护国家利益。因此可以预见,随着中国更深入地融入国际社会,中国在国际组织中的行为将愈加受到国际社会的影响,中国在国家利益实现方式的选择上也更加倾向于从国际合作的角度来考虑。

[收稿日期:2005—05—13]

[修回日期:2005—09—12]

注释:

① [美]塞缪尔·金:《中国与联合国》,载[美]伊丽莎白·埃克诺米等主编,华宏勋等译:《中国参与世界》,北京:新华出版社,2001年版,第58页。

② M.Taylor Fravel,“China’s Attitude toward U.N.Peacekeeping Operations since 1989,”Asian Survey,Vol.36,No.11,1996,pp.1102—1121.

③ Bates Gill and James Reilly,“Sovereignty,Intervention and Peacekeep-ing:The View from Beijing,”Survival,Vol.42,No.3,2000,pp.41—59.

④ 央视国际:《安南访华前夕在联合国总部接受中国记者采访》,http://www.cctv.com/program/zgxw/20041008/100185.shtml;熊争艳:《世界希望中国更直接地参与国际维和行动》,http://news.163.com/2004w10/12703/2004w10_1097577002449.html。

⑤ 《联合国宪章》第六章是关于争端和平解决的, 第七章则是关于和平之威胁、破坏及侵略行为的强制性应付办法。第七章包括《联合国宪章》第39~48条,第39条规定了安理会对和平之威胁、破坏或侵略行为的断定和做出决定;第40~42条规定了安理会对和平威胁、破坏或侵略行为所采取的应付措施,包括经济关系、交通、通讯、外交等的局部或全部断绝及必要的海陆空军行动等;第43~45条规定了联合国会员国供给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所必需的军队,提供协助、便利等;第46~48条规定了武力使用计划的指挥和执行问题。参见许光建主编:《联合国宪章诠释》,太原:山西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

⑥ 肖佳灵:《国家主权论》,北京:时事出版社,2003年版,第36页。

⑦ 具体可参见:中国联合国协会编:《中国代表团出席联合国有关会议发言汇编》(1997分册),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1998年版,第117页;联合国安理会会议记录:S/PV.3619,1996,1.15,p.13,http://daccessdds.un.org/doc/UNDOC/PRO/N96/850/50/IMG/N9685050.pdf? OpenElement;中国联合国协会编:《中国代表团出席联合国有关会议发言汇编》(1999分册),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2000年版,第24页。

⑧ “干涉”和“干预”两词含义相近,都是指过问(别人的事),但是“干涉”多指不应该管硬管。参见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现代汉语词典》,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年增补本,第405、406页。在中文含义中“干涉”的合法性比“干预”要弱。而在英文中则没有“干涉”、“干预”的区别,动词形式是interfere,名词形式是intervention。参见[英]霍恩比著,李北达编译:《牛津高阶英汉双解词典》(第四版),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781、785页。 本文将干涉主义主要作为一种与国家主权原则相对立的国际规范来考察干涉主义对主权原则的冲击和挑战对中国国际行为的影响,而且主要集中于中国对在维和行动中援引《联合国宪章》第七章所规定的强制性措施的态度,所以没有对“国际干涉行为”和“国际干预行为”做严格的区分。在本文中“干涉”和“干预”大体上具有相同的含义。

⑨ 李少军:《论干涉主义》,载《欧洲》,1994年第6期,第33~34页。

⑩ 金鑫:《西方政要及有关人士关于“新干涉主义”若干言论》,载《太平洋学报》,2000年第1期,第95页。

(11) 关于维和行动的授权和中国的投票情况系作者根据联合国决议和联合国安理会会议全文记录得出。

(12) 联合国决议:S/RES/981,S/RES/983,1995.3.31,http://www.un.org/chinese/aboutun/prinorgs/sc/sres/95/s981.htm,http://www.un.org/chinese/aboutun/prinorgs/sc/sres/95/s983.htm。

(13) 联合国安理会会议全文记录:S/PV.3512,1995.3.31,p.48,http://daccessdds.un.org/doc/UNDOC/PRO/N95/852/47/IMG/N9585247.pdf? OpenElement。

(14) 联合国决议:S/RES/1037,1996.1.15,http://daccessdds.un.org/doc/UNDOC/GEN/N96/007/54/IMG/N9600754.pdf? OpenElement。

(15) 联合国安理会会议全文记录:S/PV.3619,1996.1.15,p.13,http://daccessdds.un.org/doc/UNDOC/PRO/N96/850/50/IMG/N9685050.pdf? OpenElement。

(16) 在1118号决议中,没有关于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的明确书面授权,但是根据中国投票的解释性发言,可以推测该决议的授权中包含与中国的维和原则相抵触的内容,而且考虑到中国在安哥拉维和行动上并不存在下文将要具体论述的危地马拉、海地维和存在的台湾地区问题,所以将此项归入吻合性投票。

(17) 联合国安理会会议全文记录:S/PV.3795,1997.6.30,p.31,http://daccessdds.un.org/doc/UNDOC/PRO/N97/857/98/IMG/N9785798.pdf? OpenElement。

(18) 联合国决议:S/RES/1244,1999.6.10,http://www.un.org/chinese/aboutun/prinorgs/sc/sres/99/s1244.htm。

(19) 联合国安理会会议全文记录:S/PV.4011,1999.6.10,pp.13—14,http://daccessdds.un.ohttp://daccessdds.un.org/doc/UNDOC/PRO/N97/857/98/IMG/N9785798.pdf? OpenElement。

(20) 联合国安理会会议全文记录:S/PV.3730,1997.1.10,pp.30—31,http://daccessdds.un.org/doc/UNDOC/PRO/N97/850/10/IMG/N9785010.pdf? OpenElement。

(21) 联合国安理会会议全文记录:S/PV.3676,1996.6.28,p.9,http://daccessdds.un.org/doc/UNDOC/PRO/N96/858/75/IMG/N9685875.pdf? OpenElement。

(22) 联合国安理会会议全文记录:S/PV.3806,1997.7.30,p.12,http://daccessdds.un.org/doc/UNDOC/PRO/N97/858/87/IMG/N9785887.pdf? OpenElement。

(23) 相关论述可参见Luke Fisher and Nomi Morris,“Breaking a Deadlock,”Maclean's,Vol.109,Issue 11,1996,p.28; Richard Butler,“Bewitched,Bothered,and Bewildered,”Foreign Affairs,Vol.78,Issue 5,September/October 1999,pp.9—10。

(24) 这8项维和行动是:联合国中非共和国特派团(MINURCA,1998), 联合国东帝汶过渡时期特派团(UNTAET,1999),联合国埃塞俄比亚、厄立特里亚特派团(UNMEE,2000),联合国东帝汶支助团(UNMISET,2002),联合国驻利比里亚特派团(UNMIL,2003),联合国海地维持稳定特派团(MINUSTAH,2004),联合国布隆迪行动(ONUB,2004),联合国科特迪瓦行动(UNOCI,2004)。

(25) UN Press Release,SG/SM/6562 AFR 56,May 6,1998,转引自Dominick Donald,“Neutrality,Impartiality and UN Peacekeeping at the Beginning of 21st Century,”International Peacekeeping,Vol.9,Issue 4,Winter 2002,p.23。

(26) 安南1999年1月19 日在美国对外关系委员会所做的报告:“Secretary-General Reflects on Promise Realities of His Role in World Affairs,” UN Press Release,SG/SM/6865。转引自Dominick Donald,“Neutrality,Impartiality and UN Peacekeeping at the Beginning of 21st Century,”p.24。

(27) 联合国和平行动问题小组报告的主要建议是: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者一旦部署便必须能够专业地完成任务并且有能力保卫自己、特派团的其他组成部队,以强势的接战规则执行特派团的任务对付那些违反其对和平协定的承诺或企图以暴力破坏协定的当事方。参见http://www.un.org/chinese/work/peace/report/repor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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