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扩大的表层原因和深层原因,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原因论文,表层论文,城乡居民论文,收入差距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城乡居民收入简况
农民收入状况是一个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和市场化程度的综合反映。在我国,农民是社会的主体,农民是否有稳定和逐步增长的收入,以及与城市居民收入差异有否缩小,不仅是一个单纯的经济问题,同时也是一个重大的政治问题。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的现象,应引起我国的高度重视。
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扩大的首要表现是农民收入增幅连年下降。虽然农民人均纯收入20年来稳定快速增长,名义年均收入增幅达到14.30%,但是进入“九五”以来,出现了连续4年增幅下降的现象。 “八五”期间,我国农民人均名义纯收入年增长幅度为18.11%, “九五”前四年,则下降为8.79%,降低了9个多百分点, 增长幅度呈逐年下降的趋势,特别是1999年增长幅度仅为2.22%,大大低于国民经济增长的速度。
其次,农民名义收入和实际收入增长持续减缓。1999年农民人均收入仅为2210元,名义收入比上年增长2.2%,实际收入增长3.7%,均是几年来增长幅度最低的。近年来农民收入的减缓不仅持续时间长,且减缓幅度较大。从名义收入看,自1995年以来已连续5年减缓, 且收入增长平均每年减缓6.1个百分点;从实际收入看,自1997年以来已连续3年减缓,且收入增长平均每年减缓3.1个百分点。
第三,城市居民收入增长稳定。从统计资料来看,城市居民实际收入虽然呈波浪型增长,但增幅明显;且实际收入自1997年以来连续3 年保持稳定的增长速度,其中,1999年城市居民人均收入为5854元,名义收入比上年增长7.3%,实际收入增长8.5,比上年增加3个百分点。
上述原因造成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扩大。如果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1,则城乡居民收入之比,1978年为2.56∶1;1982年最低,为1.82∶1;1994年最高,为2.86∶1;1999年又回到改革初期的水平,为2.65∶1。城乡居民收入的差距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1)收入差距不断扩大。1998年以后,收入差距在波动中呈现扩大的趋势。1999年城乡收入差距为2.65∶1,若按可支配收入计算,城乡差距为3∶1; 若只考虑货币收入,差距扩大为4∶1;若考虑城市居民的各种福利性补贴,差距将进一步拉大到5~6∶1。从实际收入来看,1999 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5854元,比1995年增加1571元;农民人均纯收入为2210元,只增加了632元。(2)生活消费差距扩大。1978年,城镇居民人均生活费消费支出相当于农村居民的2.93倍。20年来,这种格局不仅没有改变,差距还在波动中略有扩大,1999年,这一比例上升到3.37倍。(3 )储蓄差距拉大。1998年底,占人口总量仅30%的城镇居民储蓄占总储蓄的80%,城镇居民人均储蓄达11324元,是农村居民人均储蓄1201元的9.4倍,而1985年是6倍。
我国城乡居民实际收入的比率1978年为2.36,1985年下降到2.14,1987年扩大到2.38,1995年扩大到2.79,2000年估计为3.2。 世界上多数国家的城乡收入比率为1.5,超过2的极为罕见,而我国竟然超过3, 正是在这一物质基础的巨大差异下,我国城乡才出现如此巨大的鸿沟。
二、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表层原因
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扩大的原因在于城市居民收入增长速度高于农村居民收入的增长速度。因此,我们分析的笔墨将集中于农民收入增长减缓的原因上。
1.农业结构不合理。这里的农业结构不仅包括农业的生产结构也包括农业市场结构。具体表现在:
(1)种植业结构趋同,品质不高。结构趋同是经济发展的大忌, 而我国当前农业生产中却普遍存在着发展跟风走,一哄而上,一哄而下的问题。种植业结构严重不合理,质量不高,低水平、低档次产品重复严重;大路货多,优质产品少,商品率低。
(2)农业产业体系发育不完全,特色不明显。 我国的农业以种植业为主,种植业以粮食为主,粮食生产又以小麦为主。产业体系不健全,生产零散,品种多而不专,多而不特,形不成专业优势和特色优势,大多数农产品内销有余,外运不足,还不适应市场经济要求。
(3)农产品市场体系不健全,流通不畅。市场硬件设施滞后, 形不成比较完善的农产品流通网络。农村各种民间合作组织和流通大户发展缓慢,规模小、实力不强、功能不到位、运作不规范。且信息服务滞后,农民获取信息的途径少,不实用,造成对市场把握不足,分析不准。
(4)农业产业化经营程度低,增产不增收。 在我国的农村乡镇企业中,龙头企业少,农产品加工工业发展缓慢,农产品加工转化程度低,优质、名牌产品少,市场占有率低,辐射带动能力不强。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的农业结构有了较大变化,以我省为例,去年以来,各地以效益农业为中心,加快农业生产战略性结构调整步伐,农林牧渔业呈现良好的发展态势, 全年第一产业增加值为650亿元,比上年增长4.5%。但从世界范围看,我国农业生产率低, 农产品竞争力不强,这种格局并没有得到根本性的改善。因此,要通过农业产业收入增加来大幅提高农民收入还很困难。
2.农村中非农产业不发达。非农产业是指农村中乡镇企业和农户的非农产业经营。虽然部分农民收入由过去主要依靠农业经营收入为主逐步转为依靠农村非农产业的发展为主,但是,近几年农村发展的实际状况却表明农村中非农产业的发展不容乐观:
(1)农民从乡镇企业得到的收入和外出打工收入增长放慢。 这是农民现阶段获取非农收入的两条主要渠道,也是农民纯收入的两个重要来源。1990年,农民从乡镇企业得到的收入和外出打工收入之和是人均112元,1996年增加到361元,增长了2.2倍,年均增长21.5%。1997 年农民这两项收入之和是414元,1998年和1999年分别为448元和491元,三年年均增长10.9%,增长速度比1990~1996年的平均增长速度下降10.6个百分点。
(2)乡镇企业吸纳劳动力能力减弱,对农民收入的贡献率下降。 改革开放后,乡镇企业经过二十年的发展,1999年贡献了全国国内生产总值的三分之一。同时,中国八亿多农民年收入的三分之一也来自乡镇企业。但是,自1996年以来,乡镇企业发展速度连年回落,从1996年的21%下降到1999年的14%。与此同时,由于乡镇企业机械化作业程度不断提高,使得乡镇企业吸纳就业的能力明显下降,1998年在当地转移的劳动力中,只有10.8%在乡镇企业就业,比1995年下降了19.2个百分点。仅1997年和1998年两年,乡镇企业的从业人员就比1996年减少900 多万人,1999和2000年乡镇企业的从业人员继续减少。由于吸纳就业能力的下降,靠乡镇企业增长增加农民收入的难度进一步加大。此外,在市场经济机制不断完善、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且市场秩序日益规范的情况下,乡镇企业机制灵活的特点已经不再具有比较优势,加上国家加大了对环境保护的政策力度,使一些污染大、对生态损害严重、资源浪费大的乡镇企业的生存发展受到严重制约。在这种环境下,近两年很多乡镇企业破产倒闭,导致大量的农村工人失业,使得农村居民从乡企获得的劳动报酬收入下降。
(3)农村个体经济的发展比不上城镇个体经济的发展。 家庭经营非农产业是农村非农产业发展的一条重要途径,近几年,国家为鼓励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出台了多项政策,农村应瞄准这一时机加快其发展。但据统计,1999年农民从家庭经营非农产业中得到的收入为309元, 比1996年只增加了94元,增长了44%。这与城市的私营经济相比还有很大差距。
3.农村剩余劳动力大量涌现,大量轻壮劳力就业无门,造成农民收入低下且增长缓慢。目前我国每个农村劳动力物化在农产品中的劳动量每年不超过80个劳动日,农村绝对过剩的劳动力至少有1.5亿。另外据测算,我国农村未来20年仍将有1.2亿~1.8亿剩余劳动力。1.5 亿现有剩余劳动力和未来新增剩余劳动力的出路显然在城市和城镇,但是我国城市化和城镇化发展严重滞后于农村劳动力转移的要求。
(1)城市化水平低。1999年底我国城市只有668个, 建制镇18800个,市镇总人口3.8亿,人口城镇化水平为30%。 如果考虑“县改市”、“乡改镇”等行政区划的变动,则城镇化水平更低。20年来我国城镇人口净增2亿,行政区划变动使市镇人口增加0.8亿,扣除这部分影响,实际城镇化水平只有20%。与世界上同等发展水平的国家相比,我国城镇化水平滞后20~30个百分点;与我国工业化水平相比,城镇化水平也明显滞后,1952年滞后5个百分点,1978年滞后26个百分点,1999 年滞后12个百分点(以目前30%名义城镇化水平计算)。城镇化水平低决定了大量从农村农业城镇游离出来的劳动力将被滞留在农村。
(2)小城镇建设滞后、总体水平低, 影响了农村第三产业的发展和劳动力转移。小城镇可以吸纳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能促进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使第一产业人口下降,二、三产业人口增长。但是,按国际标准统计,我国小城镇人口占城镇人口比重目前只有37.8%,比通常标准低7.2个百分点,就是说,少吸纳了3235万人。如果到2015年中国的城市化率能够达到45%,现有小城镇能够上规模上档次,未来小城镇发展可以容纳28900万人口,吸纳未来农村剩余劳动力的40~50%,将比目前小城镇人口增长70%,超过目前大中小城市人口总和。
4.农民负担较重,农民的货币性收入增长跟不上实际负担的增长。近年来,国家对农民负担问题非常重视,也出台了多项政策和规定,但一些地方的农民负担仍然很重。80年代后期,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农民负担却不断上升,超过了农民的承受能力。1988~1991年,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由545元增长到708元,而同期人均农业税便从8.6元增长到10.5元,人均村提留和乡统筹费也由1988年的28.86元增长到1991年的44.55元,农民负担(农业税、提留、 统筹三项)支出占人均纯收入的比重从1988年的7.2%增长至1991年的8.3%。若加上乱收费、乱罚款等社会负担,则1991年农民负担约占上年人均纯收入的13%。农民税费等经济负担过重,是与城市居民相比较而言的。目前的农村税费改革已在各地进行了近1年的试点,并初见成效。 农民负担在过去的一年里的确有了大幅度下降,但由于城乡收入的巨大差别,农民负担没有在根本上得到减轻。据统计,1999年城市居民人均年收入为5854元,农村居民仅为2210元;城市居民个人调节税起征点为月收入800元,按税法规定,月收入800~1000元者适用税率为5%。农民收入低于城市居民的实际收入,可要交的税却远高于城市居民,如农业特产收入税、耕地占用税、农业税等等。
三、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扩大的深层原因
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扩大的深层原因在于我国传统社会结构的等级制度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所产生的必然结果。
1.身分制度、等级制度
目前有大约1亿以上农村劳动力流入城市谋求劳动机会, 城市所有的脏活累活几乎全由他们承担。可是他们所得到的劳动报酬和其他相关待遇却很低。他们没有城市户口,没有“国家干部”或“国家职工”的编制。这些没有编制的就业者实际上得不到国家制度的认可,他们的权益当然也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他们被社会称为“临时工”或者“民工”。在城市里,他们饱受歧视,被认为是社会的最底层。
与城市就业者相比,“民工”所得到的劳动报酬,仅仅是他们所应该得到的极小的一部分。两者巨大的收入差距,是由50年来严格的身份制度造成的。自秦汉以来,中国的农民就没有人身自由,他们的生活局限在土地上,农民和地主之间是一种主从依赖关系,农民无法独立自主地决定自己的生产、财产以及生活的各个方面。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的土地革命运动使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村居民获得了土地,并基本打破了旧的宗法关系对人的经济和政治上的束缚,为农民的自立自主提供了必要的基础,此后的农村合作化、公社化运动和城市化运动还进一步清除了旧的人身依赖关系。但是,在另一方面却编织了一张更大的网:户籍分割制度把个人束缚在固定的狭隘的地域范围内;在狭隘的地域范围内人们又被固定在特定的“单位”里,相应地,人被划分为农民、工人(包括非工业企业、单位的职工)和干部三大阶层,三个阶层之间基本不能流动。户籍分割和干部身分制度,既是职业分工又是等级分工,它将人分为三六九等,且由血缘传袭(干部身分不能自然承袭),从而将农民世世代代限制在土地上,隔离在城市之外。
农民在经济和政治上的低下地位必然造成他们在收入分配上的不平等,以及由此带来的低收入。由等级身分所决定的权利和义务分配体制,造成权利和义务的严重不对称。城市职工大致可以被看作“国家的人”,他们享有近代以来在西方工业社会普遍流行的一些劳动保障和福利保障,干部更是在一般城市职工之上享有种种特殊权利和利益。而农村人口几乎是被国家抛到制度之外的人口,他们没有国家保障的工资、没有医疗保障、没有住房保障、没有教育服务和体育娱乐服务。等级分工的体制安排,否定了个体活动的自主性、创造性,也限制了个体活动的地理空间和社会空间。在等级分工体制下,人的活动不是自由意志的体现,更不是个体自由选择的结果,而是依据身分而做出的组织安排。因此,他们没有基本的迁移权,农村人口永远只能是农村人口,父亲如果是农民,儿子则将在某个乡村种一辈子地,他个人的命运在他出生时便已决定:他生活的地理空间就是他所出生的那个村庄,他生活的社会空间便是耕作。无法享有的那些权利和利益永远没有机会去争取。与此同时,他们却仍要向国家纳税,承担为国家积累工业化资金的义务。在较长的一段时间里,为了支撑工业的发展,国家采用人为的方式使资源从农业向工业转移,农民在国家建设中担负了沉重的任务,却没有得到相应的回报。身分制度、等级制度的存在使农村大量剩余劳力束缚在土地上,形成隐性失业,导致生产率低下,若能将一部分多余劳力挤出,农村生产率将提高,农民人均收入也会上升。
2.户口壁垒
当今中国的社会结构是二元的,一元是城市社会;另一元是农村社会。二元社会结构以二元户籍制度为核心。1958年1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91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标志着二元户籍制度正式确立。条例规定,没有城市公安部门的批准,农民不得将户口从农村迁往城市。由于我国长期实行严格控制城市人口增长的方针,国家对城市人口的增长实行政策加指标的双重控制方法。根据政策规定,只有少数几种特殊情况才有资格申请将农村农业户口转为城市非农业户口并迁入城市。这就意味着绝大多数农民只能世世代代居住于农村,只能世世代代当农民,户籍制度把农民牢牢地固定在土地上。
城乡间的户口壁垒一方面将城市和农村割裂开来,限制了人口、劳动力的合理流动;阻碍了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与合理配置,降低了经济投入的产出和效益;阻碍了农业剩余劳动力向城镇转移,使农业经营规模难以扩大,劳动生产率难以提高,农民收入和购买力受到制约。另一方面,即便有大量的农民涌入城市务工经商,但由于没有城市户口,几乎不可能获得城市居民的身分,也就不可能获得与城市居民同等的工作机会及社会地位。工作预期不稳定,消费行为难以“城市化”,缺乏归属感甚至基本的人身安全感,使他们难以真正地融入城市,也遏制了他们投身城市建设和管理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城乡隔离体制的制度性约束使得那些在城市就业的农民无法获得与城市居民同等的就业条件和报酬收入。因此,即使进城打工的农民,大部分的人也只是在温饱线上徘徊,收入很低。
3.财政二元分割体制
由于二元就业制度和户籍制度不允许作为国有生产资料所有者的农民和市民共同占有国有生产资料,所以造成了城市居民独占国家资源和全民财产的事实(因为这些资源和财产都集中在城市)。农民仍然是国家资源和全民财产的名义所有者,仍然要对国家承担纳税等应尽的义务,但在分配红利时,却无法获得相应的权益。于是,城市居民就成为国家和全民的唯一代表。这样的社会结构造成了政府在财政收入分配上的二元投入。城市居民以国家资源和全民财产为基础来发展城市,并且独享城市发展的经济和文化成果,国家(包括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入成为城市居民独有的财政收入,仅用于城市的建设和市民的发展;而农民却只能依靠农村集体所有的资源和财产来求生存和发展,农村建设和农民发展完全由农民自己解决。由于人数相对较少的市民占有着代表生产力发展方向且能够增值的、能够带来最大利润和税收的现代化大工厂、大企业、大公司等国家生产资料,而人数较多的农民却只拥有较少且难以增加的社会资源(19亿亩土地)。在这种资源配置严重不合理的前提下,城市和农村各自独立发展,其结果可想而知。
要解决这一问题,政府必须建立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但是,目前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并没有注重地区差别和城乡差别,如1994年税制改革,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税收返还额是根据上年的基数来确定的;且政府向居民的转移支付主要集中在城市。随着改革的发展,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迫在眉睫,可政府却没能负担起应负的责任,资金投入往往不够,广大农村居民实际上是在被排除在保障范围之外的(国家每年对贫困人口有一定的扶贫资金除外),这也是农村许多人收入严重不稳定的一个原因。
4.就业壁垒
在城市就业制度方面,自50年代初开始实行的劳动用工制度,原则上只负责城市非农业人口在城市的就业安置,不允许农村人口进入城市寻找职业。1952年8月政务院发出《关于劳动就业问题的决定》, 指出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国家还不可能在短期内吸收整批的农村劳动力到城市就业,因此必须做好农民的说服工作。1957年12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各单位从农村中招用临时工的暂行规定》,明确规定城市“各单位一律不得私自从农村中招工和私自录用盲目流入城市的农民。农业社和农村中的机关、团体也不得私自介绍农民到城市和工矿区找工作。”甚至规定“招用临时工必须尽量在当地城市中招用,不足的时候,才可以从农村中招用。”
可见,50年来严格的身分、等级制度以及二元的户籍制度把一切正式的就业机会包括在党政机关任职的机会全部给了有城市非农业户口的居民,进城打工的农民只能去做那些市民不愿做的重、累、脏、险的工作,而且都是工资比正式工低得多的临时工。改革开放以来,虽然劳动就业制度历经变革,但在就业权利城乡有别这一方面却始终如此。城市对于自发前来经商和务工的农民从禁阻到经济性接纳用了10年时间,但是仍然惧怕数以千万计的“民工潮”的冲击。90年代中期以来城市失业率的上升,许多城市制定并实施了大量限制农民在城镇就业的制度规定。一旦遇到政治性活动,农民工总是成为最先被清理的对象。就业壁垒的存在使得那些离开农村,进入城市就业的农民也无法像城市居民一样能得到一份有保障、收入稳定的工作,因此,提高收入也无从谈起。
5.教育壁垒
“科教兴国”是我国的重要政策,但长期以来,政府在这方面对农村和城市的投入是有差别的。我国宪法明确规定,接受义务教育是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但由于政府没能创造良好的条件,以致许多农村居民无法享有这一权利或履行这一义务。1986年9月, 《关于实施〈义务教育〉若干问题的意见》公布。其中规定:“城镇,凡国家举办的中小学新建、扩建、改建校舍所需的投资,按学校隶属关系,列入主管部门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并予以照顾。农村中小学校舍建设投资,以乡、村自筹为主。”也就是说,城镇中小学属于国家举办的学校,有国家和地方财政拨款建设,农村中小学则是农民自己的学校,由农民自筹资金兴办。不仅建学校如此,教育经费的分配也是如此。1988年全国财政预算内教育经费支出共1,528亿元,其中中小学930亿元,而农村中小学只有465亿元。实际上,国家义务教育的范围是不完全的,只有城镇中的中小学教育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国家义务教育。农村中的中小学教育大体上是“民办义务教育”,即除了公办教师的工资是由国家和当地政府财政支付的以外,基本上都是农民自己掏钱而举办的教育。
很多农村的孩子因为小时候家庭贫困上不起学,长大后,又由于缺乏知识、缺乏必要的技能而陷入新一轮的贫困。如此的恶性循环,将会使整个农村的居民素质下降,使他们只能在温饱线上挣扎,无法获得较好的工作和收入待遇,更谈不上与在城市接受良好教育的同龄人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中竞争,从而与城市居民的收入差距越拉越大。政府在教育投入上的不公平造成了城乡居民在教育上的不平等,如不加以改善势必进一步导致城乡收入的不平等。
6.社会保障和福利制度壁垒
二元的社会结构必然带来二元的社会保障和福利制度。当等级制度和身分制度明确地把农民排斥于城市就业的大门之外以后,社会保障及福利制度就直接与城市户口联系起来了。有了一纸城市户口,就意味着可以享受各种各样的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障,而对于那些没有城市户口的农民,则只能望洋兴叹。早在1951年2月, 政务院就发布了《劳动保险条例》,1953年又进行了修改。该条例详细规定了城市国营企业职工所享有的各项劳保待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劳保待遇,国家是以病假、生育、退休、死亡等单项规定的形式逐步完善起来的。至于城市集体企业,大都参照国营企业的办法实行劳保。除上述在业人员享有劳保待遇外,50年代形成的城市社会福利制度还保证了城市人口可享有多种补贴,在业人口可由其所在单位近乎无偿提供住房。
公共事业负担城乡有别的二元体制决定着中国农民只能自己出钱办福利。在城市,一切公共设施的建设经费和开支均由国家、政府和全民单位负担。对此,城市居民不必从既得收入中掏一分钱。但在农村,农民必须自己出钱办中小学、办医疗、文化事业、道路、水电以及农村中的一切公共设施。民办的公共事业不但增加了农民的负担,也使得低收入的农村居民无法享有和城市居民同等的福利设施和公共便利条件。而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是提高农村居民收入水平的必要条件。
四、建议与对策
关于农民收入增长减缓的原因分析,多有文章论述,但不尽全面,尤其对深层原因的分析不够深入、完整。本文力图在这些方面有所突破。另外,文中所提及的上述原因自改革开放20年来虽然有了很大的改进,但很多问题仍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要消除城乡居民之间越来越大的收入差距,就必须破除城乡间不平等的身分和等级制度的差别。但是,长久以来我国实行的是以行政权力支配社会活动的社会制度和法律制度。因此,要改变这种状况先要从制度和法律层面上着手。
首先,要建立起完善的民主政治制度。做到国家中的每一个成员都真正平等。改变城乡居民在法律上身分不同一、权利不平等、义务不一致的现象,让农民和城市居民一样享有国家为公民提供的一切权益和福利。
其次,要消除户口壁垒,通过制定政策来改变农村户口终身制的弊端,让城市的大门向农民打开。农民进城不论是打工还是经商,既可以获得可观的经济收入,又可享受城市的环境氛围,使他们开阔眼界,增长知识,掌握信息,提高自身素质。
第三,改变目前不合理的城乡二元财政分割体制。平衡国家对于城市和农村的财政投入比重,加快改善农村居民生产、生活的基础设施建设,扶植农村产业的发展。在当前费改税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农村税费改革,把农民承受的大大超过市民的沉重的税费等负担切实加以减轻,提高农村征税的起征点,做到城乡平等。
第四,消除城乡间的教育壁垒、就业壁垒及社会福利和保障制度壁垒。使农民的权利、义务都和市民完全平等,减少农民负担。
另一方面,就农村目前的现状来看,要提高农民收入,首先要支持乡镇企业二次创业。大多数乡镇企业的规模和技术与国有企业相比相差几个数量级,根本无法竞争,直接竞争也不公平,因此,要从国家产业政策的角度给乡镇企业预留生存和发展的空间。在二次创业中,乡镇企业应调整发展战略,立足农业,面向农村,大力发展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业,更多地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
其次,发展非农产业,加快农村人口转移,是今后一个时期农民收入增长的方向。最有效的方法是加快城市化。城市化有两条路,一是人口城市化,就是农民进城建城,像我省的温州龙港,农民改变了社会分工角色,不再当农民;二是农民生活方式的城镇化,村镇要按城市化的体制来建设,水、电、气适度集中,虽然还是农民,但生活方式是城市化的生活方式。
第三,进一步调整农业结构,增加农业生产收入。首先是全面提高农产品质量。要加快引进、选育和推广优良品种,大力开发高附加值的特色产品,逐步实现农产品的优质化。其次,要加快畜牧业发展。发展畜牧业可以带来连动效应,它可以促进种植业,带动加工业,促进农业内部结构合理化和产业间的良性循环。畜牧业还是一个劳动密集型产业,很有可能成为我国在国际农产品市场竞争中的一个优势产业。第三,要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发展农产品加工,不仅可以有效地提高初级农产品的附加值,延伸农业产业链条,提高农业的整体效益,增加农民收入,而且有利于开拓市场,提高我国农业在国际上的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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