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职工董事监事制度的理性思考论文_蔡巍

完善职工董事监事制度的理性思考论文_蔡巍

中国葛洲坝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宜昌 443000

摘要:职工董事监事制度是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在推行职工董事监事制度中存在不少问题,必须以新《公司法》为依据,不仅要突破创新,使职工民主管理更加科学化、规范化,而且要在正确处理企业新、老三会关系 的基础上,强化职代会职能,为完善职工董事监事制度奠定理论、法律与组织的保障基础。

关键词:职工董事;监事;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职工民主管理

职工董事监事制度作为法定的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自实行以来,已积累了不少成功经验,但也遇到许多困难和问题。在新形势下,结合新《公司法》,探索解决问题的思路或途径,进一步完善和推进职工董事监事制度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成因分析

职工董事监事制度在规范和推进我国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暴露出不少问题,主要有:1.一些公司职工董事监事或有其名无其实,或名不符实。职工董事监事,尤其是职工董事,往往因其是“职工”身份而在责权利方面与其他董事有较大区别。2.在改制公司中,工会主席进监事会易,进董事会难度则较大,而在股份有限公司这种现象更严重。3.原《公司法》有关职工董事监事的规定不完善。很多国有企业改制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有的不设立董事会或监事会。一些职工董事监事由于素质的局限,作用难以充分发挥。

职工董事监事制度是否流于形式,首先取决于企业主管领导和企业内党政“一把手”的认识。职工董事监事制度能否依法规范操作实施,还取决于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及其工作机构的工会所具有的组织管理水平和协调其日常事务的工作能力。职工董事监事履行职权能否到位,也取决于作为职工董事监事的职工代表的素质。

时至今日,相当多的改制企业往往维持了原有的企业领导体制结构和运作方式,很大程度上仍是“翻牌”,并没有起到“改制”的作用,职工董事监事制度难以纳入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去。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设计方面,一个最大的难题就是协调“新三会”与“老三会”的关系。新、老三会之间的矛盾主要集中在职代会、工会与新三会及其经营者阶层这方面。职代会是依据法律法规设立的实行职工民主管理的组织机构。但是,职代会的职权与其所能够承担的责任之间始终处于非对等的状态,从而使职工董事监事参与公司的管理失去了“支撑点”,没有了组织制度上的保证。

二、完善职工董事监事制度的理性思考

(一)创新观念,提高认识,健全和完善职工民主管理的法律体系。职工董事监事制度是职工参与的重要形式,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结果,是市场经济规律的客观要求。

职工参与在工业化市场经济国家也称之为工业民主,体现了市场经济条件下劳资关系在历史发展过程中的重要特征。作为工业化市场经济国家一种历史现象,职工参与已经越来越为社会所广泛认同,它不仅是企业和社会财富的源泉,而且是整个工业社会文明的象征。

我国职工民主管理的实践,由于传统理论的禁锢,其着眼点始终是在企业内部的“权力配置”上做文章,使我国职工董事监事制度乃至整个职工民主管理都很难有新的突破。因此,从职工董事监事制度所面临的现实出发,借鉴国外有益的经验,进一步创新观念,提高认识,完善法制显得尤为迫切。

1.作为职工民主管理实践的理论与政策导向,不能简单地停留或局限在生产资料所有制的传统出发点上,而必须结合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和劳动关系的深刻变化,对职工民主管理的走向及未来变化的形式与扩展领域重新定位。

2.职工董事监事制度作为职工参与的重要形式,其灵魂是以人为本,是要使经济与物质财富的实现过程服务于人的尊严、服务于人的价值需要。劳动者始终是改革的主体和中坚力量,而不是改革的客体和对象。这是现代企业科学管理的精髓,应当成为企业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需要确立的思想和观念。

3.职工董事监事制度实施的有效程度,有赖于整个社会的民主与法制建设的进程,尤其是执法监督机制的健全与完善。建立健全包括职工董事监事制度在内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从根本上说只有坚决实行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完善我国民主管理的法律法规才能不断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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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充分发挥职工董事监事制度的功能,建立完善高效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现代企业制度是一种高度规范化、法制化的企业管理制度。当前,我国公司化改制就是要在所有者、经营者和职工群众之间形成相互制衡的机制和对经营者有效的激励与监督机制,最大限度地提高公司的运营效率。

1.董事会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起着“承前启后”的关键作用,必须按照《公司法》的要求选举职工董事。要使董事会起到公司最高决策机构的作用,在董事会成员的构成上必须体现企业内部各利益主体在参与企业经营活动中最基本的责权利关系。其中,职工群众主体地位的确立,是以劳动力产权即人力资本为前提的。职工有权根据自身的劳动力投资和按其创造的劳动价值获得工资收入的同时还享有部分利润分成的权力。只有把广大职工群众参与的积极性引导好、保护好、发挥好才能使企业长治久安、不断发展、充满活力。可见,董事会成员中,不仅要有所有者、经营者阶层的代表,而且必须要有职工群众的代表,必须在制度上保障广大职工群众能够广泛、积极地参与企业的经营活动,为了自身利益的同时也是为了国家利益来监督企业的行为。形成以董事会为核心的公司统一管理体制,企业内部才会有稳定、持久、合理的秩序,有效地实行科学的决策与管理。

2.监事会对公司监督权的有效行使,存在着两个根本条件:一是监事会成员能够真正代表所有者和企业广大职工的利益,是“积极”的责任人,且具备行使监督权的行为能力;二是监督者能够获得准确和充分的信息。

在国有企业公司化改制后,所有者的监督就应上升到首要位置。根据《公司法》的要求,国家对国有独资公司采取了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担任监事会主席的制度。监督必须建立在对充分和准确信息占有的基础上,否则,无论是事前监督还是事后监督,都将丧失分析和评判的基础,从而使监督者处于被操纵的地位。因此,对公司化改制后的企业来说,更重要的是加强公司内部的民主监督机制,即广大职工群众的参与监督。职工代表进入监事会担任职工监事,强化他们在监事会的作用,一可以调动职工群众的劳动热情,极大地提高劳动生产率;二可以抑制经营者阶层对公司业务信息的垄断;三可以降低所有者对经营者的监督成本,无疑是调动企业内部力量监督制约的有效途径。要使监事(包括职工监事)真正成为“积极”的责任人,以高度的责任感和认真负责的精神去监督董事会、经理层的工作。

3.确立职工董事监事在制衡机制中的职权,提高职工董事监事的地位和待遇。一部分公司化改制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及董事会其他组成人员不是按照《公司法》的法定程序产生,而是由企业主管机构的组织部门进行任命,难以真正形成竞争性的经理人市场,这实际上容易造成公司治理结构中相互制衡关系的混乱,导致更多的“内部人控制”或行政干预问题,同时也削弱了职工董事监事制度乃至使整个职工民主管理流于形式。应切实按照《公司法》规定的程序,董事和高层经理人员的选任由股东会和董事会决定;职工董事则应由职代会或工会组织职工民主选举产生。这种做法既符合我国法律和国际惯例,又考虑到了我国的实际情况和历史习惯。同时对实现职工董事监事地位的提高、待遇的平等和职工民主管理各项职权的真正落实,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三)强化职代会职权,为职工董事监事制度提供坚实的组织保证。

《公司法》对国有及其他各类公司制企业既要建立职代会,又要建立职工董事监事制度,作了明确的规定,并且把职代会作为各类企业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在公司化改制过程中,要落实职代会职权,应把握如下原则:

1.职代会推举职工代表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的制度安排中,要保证法律规定的数量,同时,责权利必须与其他董事监事相一致,真正发挥职工董事监事的作用。 具体地说就是参与公司经营方针和章程的制定;审议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报告;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宜享有表决权,等等。议事程序可采用复议制,即职代会审议在前,股东会审议在后。股东会享有对职代会议案的最终决定权。这种制度安排,意在选择性地强化职代会的职能,目的是为了避免政出多门或“一仆二主”的混乱局面,在终级层次上董事会仍然向股东会负责。

2.在公司制企业中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职是一条金科玉律,可变通的弹性较小。但职工群众是企业生产经营行为的主体,他们对经营者阶层的认同与否以及有无约束力,对提高企业效率乃至生死存亡都有着重大影响。因此,在公司制企业中董事会与经理人员之间的聘任与解职关系必须坚持,而职工群众对经营者阶层的认同感及约束力又必须强化。在董事会聘任和解职经理人员的过程中要加大职代会的参与力度。其具体形式可分为两种:一是聘任前的职代会参与制。二是对即任的经理人员实行预警及建议罢免式的职代会参与制。

因此,充分发挥职代会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制衡作用,对于职工董事监事制度乃至整个职工民主管理的真正落实,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它不仅从宏观上有利于企业层面的体制改革与我国的政体、国体保持一致,而且从微观上也为传统的民主管理在新的企业制度中提供了一个“支撑点”,使得股东会、董事会与职代会、工会之间的关系从根本上获得了统一。

论文作者:蔡巍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9年第27期

论文发表时间:20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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