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环境与盈余管理的区域差异研究_盈余管理论文

治理环境与盈余管理的地区性差异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地区性论文,盈余论文,差异论文,环境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引言

政府干预和法治环境共同影响着我国上市公司所处的治理环境。我国的地区间市场化进程、政府干预程度、法治化水平相差甚大,极不平衡。自LLSV为代表的“法与金融”学派的理论兴起后,投资者法律保护受到学术界关注。该学派主要研究国别差异因素尤其是投资者法律保护对契约结构的影响。在此基础上,国内较多学者将法治环境对企业影响的跨国比较研究拓展到我国内部不同地区的比较研究(夏立军等,2005;陈信元等,2007;朱茶芬等,2008)。本文沿用国内不同地区比较研究的方法,试图通过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实证分析,说明各地不同的治理环境和国有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程度的影响关系。

盈余管理是管理人员通过对会计政策的选择以实现某些特定目标的手段(斯科特,2006)。就法律角度而言,它是在合法的前提下进行的,与盈余操纵和盈余造假之间有明确的界限。从道德角度来看,适度的盈余管理是“好的”(斯科特,2006),其体现了道德与法律的一致,它是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企业传递内部信息的一种机制,对企业和外部信息使用者都有利;过度的盈余管理虽然没有超出法律界限,但可能是不道德的,从企业长远发展角度考虑,管理人员应对其尽量限制。盈余管理的存在是因会计准则并未对企业会计政策和程序选择做出全面限制(斯科特,2006),管理人员便会利用相应的职业判断和会计准则的经济后果性,传递最有利于企业的“好消息”,这是企业作为经济人的一种本能反应。会计准则作为一种特殊的“协议”,必须允许管理当局在财务报告中采用适当的职业判断,进行必要的会计方法选择,这就使得盈余管理必然存在。因此,盈余管理研究是会计研究中的核心问题之一。而将盈余管理与盈余操纵、盈余造假区分,能够避免概念混淆所造成的结论错误。

本文拟通过对实证结果的分析,提出改善我国治理环境(包括法治环境和政府与市场关系)的建议。

二、文献综述与研究假设

财务报告是投资者获取企业信息的重要来源,是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的主要依据。在财务报告提供的信息中,会计盈余是扣除了所有发生的成本后的剩余,它记录了股东的财富变化,成为投资者关注的核心。收益的准确计量已成为现代会计理论和实践的核心命题。而“内部人”为谋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通过盈余管理,向投资者传递修饰后的业绩信息。尤其是在我国这样的新兴市场与发展中国家,由于特殊的股票发行制度、投融资体制以及相应的监管措施等诸多原因,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现象非常普遍(陆正飞等,2002;陈小悦等,2000)。已有的盈余管理研究成果主要集中在盈余管理动机和手段,近年来盈余管理与公司治理、审计的关系研究也成为国内外研究的热点。

但就我国资本市场而言,有约占3/4的上市公司是国家控股,由于国有体制改革的不彻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与地方政府的契约关系并未完全理顺。国有企业承担着政府的多重目标,由此导致国有企业的政策性负担。特殊的委代关系使得我国的国有上市公司呈现出特有的治理特征:地方政府为实现政绩目标,有强烈的动机对国有控股公司进行政府干预行为,而法律的约束难以限制政府权力。我国各省市均存在不同程度的地方保护主义,证监会的监管效力很大程度上受到地方政府的影响。政府干预和法治环境共同影响着中国上市公司所处的治理环境。

地方政府让企业行为为政府政绩服务,从而影响了企业会计行为。此时政府处于双重角色,一方面要承担监管者的角色,另一方面要提升当地政府政绩,希望通过国有上市公司业绩的提升来实现地方利益。因此政府在干预企业的会计行为时,基于监管者角色的考虑,会禁止其进行盈余造假活动,而对上市公司盈余管理行为则采取了默认的态度。在这种情况下,上市公司所处地区的政府干预较多时,企业迫于通过自身业绩的提升来实现地方利益的强大压力,利用盈余管理手段进行业绩修饰的程度会加强;在政府干预较少的地区,上市公司帮助地方政府实现政府业绩的压力较小,盈余管理行为则有可能减少。陈晓等(2001)研究发现,为在资本市场中争夺资源,地方政府也参与了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但其是从税收优惠及财政补贴的角度得出结论,并没有就我国不同地区的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入手进行深入地研究。

另一方面,我国投资者保护法律自20世纪九十年代初开始,随着股票市场的发展而逐步建立健全,已经形成了以《公司法》和《证券法》为核心的相对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然而,与法律法规的建立相比,我国法律法规的实施还相对滞后,执法力度与执法水平比较低下,致使整体法治水平较低,各个地区的法治水平也相差很大,投资者难以得到实质性的法律保护。就不同地区上市公司而言,尽管所处的国家大环境是一样的,但其所处地区的市场化进程、政府干预程度、法治水平相差甚大,极不平衡(樊纲、王小鲁,2004)。上市公司所处地区的法治环境较好时,盈余造假行为较易发现,但上市公司基于利益的驱使,有强烈的动机进行盈余调整。因此利用盈余管理手段进行业绩修饰的程度会加大,而这种行为又不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在法治环境不好的地区,有可能盈余造假行为也不会被发现,因此该地区上市公司便会利用造假行为大肆操纵财务报告,而盈余管理行为则有可能弱化。

政府干预程度和法治环境共同构成的上市公司治理环境,直接影响企业的行为决策。已有学者从不同角度分析了治理环境对企业的影响(潘琰等,2004;陈信元等,2007;朱茶芬等,2008)。但对各地区的治理环境与国有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程度的关系的实证研究却不多见。本文试图通过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实证分析说明地方治理环境和国有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程度的影响关系。可以预期国有上市公司所处地区的政府干预较少,该地区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程度较低。因此,本文提出:研究假设H1:上市公司所处地区政府干预程度越小(“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指标值越大①),企业盈余管理程度越低。一个法治环境较好的地区,由于盈余造假的机会成本加大,企业更加倾向于通过盈余管理行为以实现报告利润的调整。提出研究假设H2:上市公司所处地区法治环境越好(“法治环境”指标值越大),企业盈余管理程度越高。

三、样本选择与研究设计

1.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本文选择2004~2005年②间30个省A股类的国有上市公司(除金融、保险业)为样本,并按照下列标准进行筛选:(1)剔除当年度新上市(距年度报告日上市时间不到1年)的公司;(2)剔除ST、PT类公司;(3)剔除数据不全的上市公司;(4)剔除注册地在西藏的上市公司。经过筛选后,本文获得1457个样本观察值,其中,2004年712家上市公司,2005年745家上市公司。

本文使用的上市公司财务数据来自香港理工大学和深圳国泰安公司开发的CSMAR数据库。各地区法治环境和政府干预程度指标采用了樊纲、王小鲁和朱恒鹏(2006)报告的2004~2005年度数据。数据基本分析使用的是EXCEL,回归分析过程中使用的是统计软件包EVIEWS5.0。

2.盈余管理的测度方法

管理人员通过调整各种应计项目和调整会计政策两种方法来实现对利润的管理(Healy,1985)。但由于会计政策的变动必须在年度报告中披露,易被察觉,而审计人员难以发现应计项目的调整,即使发现也很难进行反驳,因此应计项目的调整是企业惯用的盈余管理方法。本文亦通过核算应计项目的调整来衡量企业盈余管理程度。由于我国上市公司存续时间较短,缺乏足够的时间序列数据来保证参数估计的有效性,本文使用横截面数据和修正的Jones模型(Dechow等,1995)来计算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程度。截面修正的Jones模型估计非控制性应计利润的模型如下:

被解释变量是盈余管理程度(|DA|)。由于盈余管理有调增利润和调减利润两种情况,因此采用异常应计利润的绝对值来衡量盈余管理程度更为合适。该值越大,说明盈余管理程度越高。

解释变量为上市公司所处地区法治环境指标(LAW)和政府干预程度指标(GOV)。本文采用樊纲、王小鲁和朱恒鹏编著的《中国市场化指数—各地区市场化相对进程2006年报告》(下简称“2006年报告”)中2004-2005年各地区“市场中介组织的发育和法律制度环境”指标作为上市公司所处地区法治环境的代理变量,指标值越高,表明该地区法治环境越好,对投资者的保护越好。根据前述分析预见,地区法治环境越好,该地区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程度越高(LAW越大,|DA|越高)。采用2006年报告中“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作为上市公司所处地区政府干预程度的代理变量,指标值越高,表明该地区政府干预程度越小。根据前面的分析,可以预见地方政府干预程度越小,企业盈余管理程度越低(GOV越大,|DA|越小)。

控制变量为DAR和CIR。其中:DAR为资产负债率,代表企业的债务风险。根据以往实证研究,企业的债务风险与异常性应计利润之间有正相关关系。CIR为资本密度,即总固定资产与总资产的比率。根据前人的研究,企业的资本密度越低,调整盈余的空间越大。由于现有研究结果对公司规模与盈余管理的关系没有取得一致的结论,因此本文未将公司规模作为回归方程的控制变量。

四、研究结果与分析

(一)描述性分析结果

 本文利用2004~2005年间的截面数据对检验模型进行回归分析,表1列示了相关变量的描述性分析结果。可以看出,国有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程度无论从哪个指标值来看,2005年均比2004年有所降低,说明国有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程度总体上来看是有所改善。同年中,盈余管理程度相差很大,2004年最大值0.59,最小值2.46E-05,2005年最大值0.44,最小值1.06E-06。法治环境指数除2005年最小值较2004年略有下降外,其他均显示较2004年有所提高,表明我国各地区法治环境不断改善。但同年各地区水平相差很大,2004年最大值11.06(上海),最小值1.53(青海);2005年最大值13.07(上海),最小值1.49(青海)。政府干预指数也呈现出上升的态势,表明我国政府在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减少政府对企业的干预方面进行了努力,但也呈现出地区间较大的差异。2004年最大值9.85(江苏),最小值4.86(青海);2005年最大值10.63(广东),最小值5.58(青海)。下面将通过检验模型说明这种差异化的国有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程度和地区政府干预程度、法治环境的影响关系。

(二)实证检验结果及解释

本文分别采用2004、2005年的截面数据进行回归分析,为消除异方差的影响,采用加权最小二乘估计进行异方差修正。

从表2和表3可以看出,在控制了其他变量的影响后,解释变量GOV与被解释变量︱DA︱在0.01水平上显著负相关,即国有上市公司所处地区政府干预程度越小(GOV值越大),企业盈余管理程度越低,验证了本文的假设1。解释变量LAW与被解释变量︱DA︱在0.01水平上显著正相关,即国有上市公司所处地区法治环境越好(LAW值越大),企业盈余管理程度越高,验证了本文的假设2。这表明法治环境是影响国有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程度的重要因素,政府干预程度的大小也成为我国国有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特殊动因。

控制变量DAR与盈余管理程度正相关,说明企业的债务风险与可操纵性应计利润之间有显著的正相关关系;CIR与盈余管理程度显著的负相关,说明企业的资本密度越低,操纵盈余的空间越大,这些均与以前相关研究结果相一致。

(三)进一步的分析

  我国三十年来的改革过程中,东部沿海地区在市场化进程方面领先于其他地区(如表4,樊纲等,2006)。近年来,政府和社会各界对发展和改革相对缓慢的中西部和东北地区③给予了更多的关注,先后实施了不同程度的政策优惠。那么各省份不同的盈余管理程度是否与其所在地区不同的地方政策有关呢?本文又进一步进行了分析,根据樊纲的分类方法,将上市公司按所在东、中、西、东北地区进行分类,重复上面的回归分析过程,但结果显示,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程度与按地区分类的治理环境指标并不显著相关(分析过程略)。因此可以看出各省份的政府干预和法治环境对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程度的影响是各个省份的个体行为,而非与国家实施不同的地区政策相关。

五、结论与建议

本文通过以上实证分析形成以下研究结论:(1)国有上市公司所处地区政府干预程度越小(“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指标值越大),企业盈余管理程度越低;(2)国有上市公司所处地区法治环境越好(“司法环境”指标值越大),企业盈余管理程度越高;(3)法治环境是影响国有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程度的重要因素,政府干预程度的大小也成为我国国有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特殊动因。

随着盈余管理程度的加大,企业进行过度盈余管理的可能性也将加大。投资者分析企业过度盈余管理行为后的财务报告数据,有可能改变原有的最优投资决策。而作为外部信息使用者却很难对企业的盈余管理行为进行适度和过度的划分。因此,本文建议:(1)企业管理人员应从道德角度和企业长远发展角度出发,尽量减少过度的盈余管理行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对于“度”的把握,需要管理人员将保护投资者利益作为企业目标之一。现代企业如果没有尽到对投资者的责任,不仅是企业道德问题,还是一种社会责任问题。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只要把握和利用得好,完全可以转化为一种企业发展的机会。企业社会责任越来越成为企业在全球市场上能否有所突破的重要标准和衡量杠杆,对于很多行业和企业来说,履行企业社会责任成为其构筑市场竞争力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企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特别是国有上市公司不应该仅仅满足于追求自身经济利益的最大化,还应切实保护好投资者的利益,寻求社会效益的最大化,即实现经济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双赢”,最终实现企业可持续发展。(2)政府作为监管机制中的重要一员,应正确行使其监管权力,遵循“适度”监管原则。会计市场缺陷的存在,客观上需要政府提供相应的监管加以修正,但应尽可能排除政府行为本身的缺陷,特别是地方政府不要单纯追求地方利益,而要从全社会长远目标实现全社会的帕累托最优。(3)重点提高执法效率,强化法律制度的强制性和权威性。法治状况是衡量一个地区竞争力的重要指标。良好的法治环境是吸引投资的重要手段,是保持市场活力的必要条件,各地区应将改善法治环境作为实现区域经济腾飞、和谐发展的有力保障。建立适应公正审判的经费保障制度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改变目前法院设置与行政区划完全重叠的现状,重新设置司法区划,克服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4)在我国新会计准则全面实施的情况下,承认盈余管理存在必然性的同时,监管部门应注重新形势下盈余管理的新特点,建立监管的长效机制。

注释:

①《中国市场化指数-各地区市场化相对进程2006年报告》中,当指数值高低与市场化程度负相关时,经过特殊公式处理计算,原始数据越高,指标得分越低,该指标所体现的市场化程度越低。经过处理后各项得分均与市场化程度正相关。即得分越高,市场化程度越高;得分越低,市场化程度越低。本文的政府干预水平采用“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指标,政府干预程度越大,说明该地区市场化水平越低,“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指标越低;政府干预程度越小,说明该地区市场化水平越高,“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指标越高。

②法治环境和政府干预程度指标采用的是樊纲、王小鲁和朱恒鹏编著的《中国市场化指数-各地区市场化相对进程2006年报告》,该报告为2001-2005年的统计数据。2004年全国经济普查后,国家统计局对2001-2003年各地区的GDP数据进行了调整,而该报告的指标需要用分省GDP数据,为了数据的可比和结论的准确性,本文选取了2004-2005年的数据。

③根据樊纲等2006报告中的分类,东北地区包括2个中部省份:吉林和黑龙江,1个东部省份: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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