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监控视角下个人隐私权研究论文_毕崇峰

大数据监控视角下个人隐私权研究论文_毕崇峰

(黑龙江大学,黑龙江 哈尔滨 150080)

摘要:[目的/意义]在大数据技术广为发展,监控社会各个方面的同时,保护个人隐私权至关重要,[方法/过程]本文通过梳理大数据监控的技术特性,提出在大数据监控下个人隐私权存在的隐患,试图在政策法规方面找到行之有效的对策 [结果/结论]对于国家层面而言,拥有更多的个人数据就可使各环节运行的更加流畅,效率更高;同时对于公民来说,了解更多政府监控的信息,也是更好保护自己权益的充分条件。

关键词:大数据;监控;隐私权;权利

1引言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大数据渗透到社会的方方面面,其巨大影响力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社会的运转方式。近年来,我国先后出台一系列推广大数据应用的政策,推动主动预防性的风险防控体系建设[1]。

政府提升大数据监控能力,能够更有效地打击恐怖主义,保护国家安全,也能显著提升公共管理和服务的效率。但与此同时,个人数据的大规模收集和应用也使个人空间越来越透明化,甚至可能导致个人私域的彻底失守。在大数据的“全方位”监控下,意味着我们需要把传统隐私权所要保障和维护的核心和利益,放在当前大数据背景下来重新审视。

2大数据监控的理解

大数据的全面渗透对社会以及各学科发展都提出了新的挑战,理解大数据监控的内涵及其拥有的技术特性,和推动政府收集利用数据的方式,会有助于理解大数据监控视角下,对个人隐私权产生的实质影响。

2.1大数据监控的内涵

大数据发展至今天已经相对来说较为成熟,但是并没有人能真正说清楚大数据究竟是什么,它是以什么样的形态存在的,如何产生和灭亡。广为认可的大数据的定义是通过来描述大数据的特征来进行描述,随着数据处理要求的发展,大数据又加入了准确性(Veracity)、可视化(Visualization)和正当性(Validity)等“4V”“5V”“6V”要素。

在讨论什么大数据监控之前,有必要了解监控的概念,监控一词虽然充满争议,但是仍然仍然可以从一系列特征入手来界定,通过回顾以往与监控有关的研究,总结出监控主要为聚焦性、目的性、系统性、常规性地关注个人事务,以对个人实施影响、管理、保护或指引[2]。

随着非结构化的计算能力的提升,存储成本的缩小,复杂数学算法的应用,以及人工智能的发展,计算机系统可以识别人们在通话、交流、消费等一系列社会活动中的行为模式,借助于大数据技术强大的数据分析能力,政府可以更加有效的对抗更具隐蔽性、智能化、全球化的恐怖主义活动和有组织的严重犯罪。因此,本文所讨论的大数据监控社会”,是一种建立在信息、生物等新兴技术基础上,以“个人数据”为核心,进行大规模、系统化地收集、存储、处理和控制数据的社会[3]。

2.2大数据监控的技术特征

2.2.1预测性功能普遍应用

公安部部长郭声琨提出的公安机关“五大发展理念”之一即是“以科技创新为动力,加强大数据模型构建和智能化工具应用,推动侦查办案从被动侦查向主动进攻转变”。美国中央情报局(CIA)的首席技术官IraHunt曾经介绍了情报机构如何从大数据证据开始,通过大数据工具(数据挖掘与模式分析,数据库扫描、统计模型和算法、预测分析或其他超级计算和人工智能工具)评估问题或假设[4]。发挥大数据的预测功能需要大规模的数据运算。

2.2.2监控目标的全面性和全球化

在大数据时代,资源充沛和技术创新推动了全球性数亿人的大规模监控,每个人都可能在数字世界中被建立档案,进行数字画像。但是,大数据监控中也无法避免人的偏见和错误的威胁感知,这种偏见被嵌入算法之中也会歪曲情报收集和自动或半自动决策的技术方式[5]。

3大数据监控下的隐私问题

通过上文对大数据监控社会的应用与特性,可以看出,大数据对社会发展至关重要的作用。大数据使得人们可以对海量异构的原始数据进行分析,挖掘其隐含的规律和价值,从而实现对行业发展趋势的准确预测,提高运行效率,并由此获得巨大的经济和社会价值[6]。大数据领域的相关研究取得了学界、业界和政府等各界的广泛关注。然而隐私问题是大数据发展过程中最为关注,也是最迫切需解决的问题,隐私保护问题能否处理好,关乎大数据未来的发展[7]

3.1个人隐私权与社会利益的冲突

正如上文提到,在大数据时代,尤其是大数据监控下,个人隐私利益往往无法与社会利益很好融合,甚至是背道而驰。斯若登事件就暴露出,即使在隐私权保护具有悠久历史的美国,个人毅力的不公开性与社会福祉高度依赖的公开性和获得性之间互相制约。隐私往往难以与被认为更为“民主”的“公共利益”、“国家安全”等利益进行权衡。大数据监控社会中,隐私面临着不可逆转的破坏性风险,迫使隐私成为一个极为脆弱的价值观。

3.2大数据监控下隐私权的不对称

大数据监控下公私双方在隐私权存在严重的不对称,无论是双方在权利的权限,社会地位,以及掌握资源方面,都是不对称的存在。很多时候政府或者公方可以在没有经过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进行调取数据,。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正如杰克•巴尔金(JackBalkin)在其最新论文《大数据时代机器人的三大定律》中提出,权力不对称和信息不对称是算法社会的核心特征,这种不对称发生在算法社会中的公私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之[8]。

3大数据监控下个人隐私权的保护

当前,国家对于大数据环境下的个人隐私权越发重视,正采取一系列手段加以解决。我国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对大数据与隐私问题的项目资助始于2013年,启动了“云存储环境下有序可推演大数据隐私保护模型研究”这一项目。我们的研究表明,自2013年后大数据与隐私研究的项目数量和经费逐年上升,特别是在2016年,多次涌现大数据与隐私问题项目经费超过200万元的项目。

3.1个人隐私权的再定位

在一定程度上,个人隐私权是对抗大数据监控下的领域。汉娜•阿伦特认为,自古代城市国家产生以来,与家庭和政治领域相应的私人生活空间和公共生活空间始终是两个截然有别的、独立存在的实体[9],在反恐和安全需求不断提升,个人数据大规模收集和分析,政府权力不断扩张的大数据监控社会中,私人领域的范围大大缩水,始终处于被公共领域压制的状态,而隐私权正是捍卫私人领域的最恰当防线[10]。法国自由派思想家本杰明•贡斯当(BenjaminConstant)将隐私与有限政府的思想相联系。他认为,没有一种社会目的可以毫无争议地证明执法的正当性[11]。作为构建公民身份的基础,隐私权的功能也可以根据米歇尔•福柯(MichelFoucault)的理论来理解。福柯认为,隐私权在民主法治国家中代表了一种法律武器,用来对抗绝对的权力,以此证明隐私在国家中的重要作用[12]。

3.2个人隐私权的政策法律保护

3.2.1当前关于个人隐私权政策法律的研究现状

我国于2016年末发布的《2017年大数据发展趋势预测报告》中就有两条预测是关于隐私问题的,分别是“大数据的安全和隐私持续令人担忧”和“推动数据立法,重视个人数据隐私”。同时于2016年启动了“大数据开放与治理中的隐私保护关键技术研究”这一重大研究计划[13]。但是,国内的研究多是以国内外发表的隐私问题相关文献为研究对象,分析某一领域隐私问题研究进展,例如,张玥和朱庆华以国外期刊发表的信息隐私相关文献为研究对象,重点分析了隐私关注和隐私行为这两个方面的研究进展[14];欧阳洋和袁勤俭以国内外电子商务隐私关注领域研究文献为研究对象,分析了国内外电子商务中隐私关注的研究进展[15];李雪和许晓东则以SSCI收录的网络隐私问题研究型论文为研究对象,分析了网络隐私问题的研究进展[16]但是,将个人隐私权放在大数据监控下的社会中进行审视,还鲜有出现。

Bélanger和Crossler以信息系统领域的信息隐私相关文献为研究对象,分析了信息系统领域的信息隐私研究进展[17];Gupta,B.B.在AdvancesinSecurityandPrivacyofMultimediaBigDatainMobileandCloudComputing中针对移动和云计算中多媒体大数据的安全性和隐私性问题以及移动和云网络其他方面的安全性,并强调了许多开放性问题[18]。Shamsi在UnderstandingPrivacyViolationsinBigDataSystems中提出了在大数据系统中从多角度看待隐私冲突,同时对隐私侵权提出分类,并评估其保护技术的优缺点[19]。

Anisetti,Mar在Privacy-aware Big Data Analy ticsasase rviceforpubli chealthpolicies insmartcities中提出利用隐私感知大数据分析作为一种智慧城市新的服务方式,并且保护公民隐私是智慧城市生活质量的一部分,通过提供实施隐私设计的新的大数据辅助公共政策制定流程,专注于平衡智能城市的生活质量和隐私保护[20]。

3.2.2立法控制

以威胁防范原则发挥隐私权的防御功能。威胁防范原则要求,在确定某项大数据监控技术是否为民主法治国家所必须时,依据风险防范理论,针对新监控技术对民主法治和个人自由造成的影响实施评估。在完善我国大数据监控相关立法的过程中,需要评估特定大数据监控措施对隐私权产生的风险。当风险特别大时,立法机关在充分考虑和平衡后实施限制性的防御功能,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促进社会信任。在风险并非特别大的情况下,立法可以默认实施隐私权的权力透明功能,通过程序性控制,实现权力透明运行和保护个人自由。

4结语

进入21世纪后,互联网行业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最初的互联网仅仅被用于军事、科学等国防和尖端领域,而如今,互联网早已融入我们的生活,与我们的生活密不可分。然而,伴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和网络环境的不断变化,各类隐私泄露事件频频爆发,隐私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

本文通过梳理大数据监控的技术特性,提出在大数据监控下个人隐私权存在的隐患,试图在政策法规方面找到行之有效的对策。但是就目前而言,在全球如此复杂,各国争相发展的大环境下,无论是中国还是世界,都处在一个关键的位置。任何国家都希望拥有高科技,享受大数据给来生活便利的红利,同时,将复杂的恐怖主义威胁和其他国家威胁屏蔽在外。因此,从现实角度出发,大数据监控目前势在必行,也将更加全面覆盖。一方面,对于国家层面而言,拥有更多的个人数据就可使各环节运行的更加流畅,效率更高;同时对于公民来说,了解更多政府监控的信息,也是更好保护自己权益的充分条件,达成政府透明度,避免权力的滥用。

参考文献

[1]邬春阳.全国公安科技信息化工作回眸[N].人民公安报,2017-06-22(4)

[2]马喜生.收寄信息纳入公安大数据可疑货运车辆可提前预警[EB/OL].[2016-08-30].

[3]王宇灿,李一飞,袁勤俭.国际大数据研究热点及前沿演化 可视化分析[J]. 工程研究——跨学科视野中的工程,2014, 6(3):282-293

[4]李升阳.大数据时代隐私保护研究[D]. 南京:南京大学, 2015

作者简介:毕崇峰,男,山东威海人,在读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信息分析与竞争情报。

论文作者:毕崇峰

论文发表刊物:《知识-力量》6中

论文发表时间:2018/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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