稀土定价力的缺失、理论机制与制度解释_稀土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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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40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80X(2011)10-0046-10

一、问题提出

稀土作为不可再生资源有“工业味精”、“工业维生素”、“新材料之母”、“工业粮食”的称号,在科技、国防建设、新能源建设等众多领域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是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不可缺少的重要战略资源。从稀土资源的世界分布来看,稀土资源主要集中于中国,近几十年来,中国供应了世界稀土的大部分产量需求,但是与中国稀土资源储量优势形成反差的是中国稀土生产企业稀土定价权的缺失。2009年稀土产品出口价仅为8.59美元/公斤,相比30年前,增加不到2美元。低廉的稀土出口价格完全偏离了稀土本身的价值,价值不菲的稀土资源在中国手中却卖了“白菜价”。与中国微薄的出口创汇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美、日、欧盟等西方发达国家以低廉价格进口稀土产品后所获取的巨额利益。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反差呢?实际上,西方发达国家早就有着通过打压中国稀土出口价格,争夺稀土资源来压制中国经济发展的战略计划。一方面,西方发达国家在中国稀土大量出口的同时停止国内稀土生产,进行稀土资源储备,不断地削弱中国稀土资源储量优势。据测算,按现在的开采规模,中国已探明的南方离子型稀土资源仅能开采14年,包头矿的枯竭期约为50年(郭茂林等,2009)。另一方面,他们利用各种途径,甚至结成同盟,压制中国稀土出口价格,维持其在稀土资源领域的定价优势。近年来,中国已经认识到了稀土定价权缺失问题,陆续采取了一系列整顿、限制出口、限制生产总量等提升稀土价格的措施,这触痛了西方发达国家的神经,双方针对稀土资源展开了新一轮争夺与反争夺的战略角逐。在此博弈中,中国稀土定价权缺失的原因及理论机理是什么?中国应该如何逐步取得稀土定价权,改变当前不利地位呢?

目前,学术界对中国稀土定价权缺失的探讨很少,主要集中于稀土定价权缺失的定性分析,对稀土定价权缺失的政策建议研究(苏振锋,2011;邓炜,2011),却缺乏对稀土定价权缺失的现实根源和理论机理进行深入探讨。只有在理清稀土定价权缺失的现实根源及理论机理的基础上,才能为我国彻底改变稀土定价权缺失问题提供正确的理论支撑。本文围绕稀土定价权缺失问题探究其现实根源,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理论机理分析,进而对解决稀土定价权缺失问题的渠道进行了探讨和分析,对引入环境税制、政府规制价格等多方面重要问题进行了思考。

二、稀土定价权缺失的现实根源

要理解稀土定价权缺失的理论机理,首先需要探究其产生的现实根源。现有的文献对稀土定价权缺失的原因进行了一定的探讨。如,张平(2006)认为稀土产品供大于求、稀土技术落后是稀土产品市场低迷的原因;李文龙(2011)认为稀土产业结构不合理、稀土出口产品附加值低是稀土产业可持续发展的制约因素。但大多学者并没有针对原因进行深入分析,缺乏系统的理论概括。本文认为稀土定价权缺失问题存在着以下几方面的现实根源。

(1)稀土定价权缺失的根本原因是稀土出口的买方垄断①市场结构。中国稀土出口价格大部分为合同价格,即稀土生产企业通过与西方垄断企业谈判签订协议价格。但是,中国稀土企业较为分散,谈判能力不高,稀土出口价格实则为西方垄断企业所控制。Noll(2005)、Kirkwood(2005)、Chen(2007)等认为如果零售商能将供应商的产品价格压低到市场竞争结构价格水平之下时,是具备买方垄断实力的,这应产生于买方垄断的市场结构。在买方垄断市场结构下,中国的稀土产品出口价格始终在低位徘徊。在西方发达国家买方垄断势力较强的情况下,中国稀土企业抗衡能力不高,导致国内稀土企业整体出口利润不高,甚至出现亏损现象,Schumacher(1991)研究发现买方市场集中度与供应商利润率之间存在负相关关系。

(2)稀土定价权缺失的内部原因是稀土生产的无序状态。中国稀土生产企业较为分散,没有形成稀土生产的规模化经营,稀土企业进入门槛低,稀土生产处于过度竞争状态。在此情形下,虽然中国作为稀土主要出口国满足了世界稀土大部分产量需求,但是也给中国带来了稀土产品供大于求,稀土生产过剩的不利局面。而在稀土产品的出口市场上,中国一味以初级产品的低价优势占有国际市场,虽然取得了微薄的创汇收入,但是中国在这过程中也付出了相当大的代价,如稀土过度生产导致稀土资源的浪费、生态环境的破坏等问题比较严重,更为重要的是,这种无序状态导致了在稀土出口市场上国内企业的稀土定价形不成合力,稀土出口价格被国外垄断厂商控制,形成了内部无序竞争、外部买方垄断的被动局面。

(3)稀土定价权缺失的重要原因是中国没有形成实现稀土产品增值的技术创新网络。从稀土生产的源头来看,中国稀土企业进入门槛低,稀土企业获得采矿许可证没有严格的技术标准。这就为稀土生产的无序状态埋下了隐患。稀土生产企业多且分散,不能形成一个统一的创新体系,这也导致了稀土生产企业的落后状态,进而影响了稀土产品的科技含量。从稀土的产业链条来看,中国没有形成针对稀土产业链条特点的产、学、研创新体系,这直接导致了稀土产业链条较为分散,产业结构不够合理,产品创新能力不足,缺乏国际竞争力等问题,进而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中国的稀土定价权的获取。

(4)稀土定价权缺失与不合理的矿产资源税制结构息息相关。中国矿产资源税制问题主要表现在“税费并存”的特征。“税费并存”的问题使得我国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权益蒙受损失,主要表现在矿产资源的损耗、浪费及生态环境的破坏。在矿产资源开发中“税费”的错位乱用,没有很好地体现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权益,尤其是没有把矿产资源开发中的“两个外部成本”②计入在内,使得生态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引起社会福利的损失。因此,有学者提出“费改税”的建议,并征收环境税。税制结构的不合理反映在稀土生产环节上表现为稀土生产标准低,使得稀土生产带来的一系列负的外部成本没有考虑在内。中国没有严格的法制体系来提升稀土的生产标准,这使得稀土生产无序、过度生产的状况较为严重,进而影响了稀土定价权的获得。

(5)稀土定价权缺失反映了国际金融秩序的不合理。中国相对于西方发达国家并没有高度完善的金融体系,实现稀土产品货币增值的空间很小。现实的情况是,国际金融寡头操控和掌握了大宗商品的国际市场,他们具有强大的市场影响力。而稀土国际市场的“买方垄断”结构是与国际金融市场的不合理秩序紧密相关的。中国并没有形成一个规模庞大的稀土垄断企业与之相抗衡,在稀土产品出口谈判及稀土高端产品的引进上并没有足够的筹码。

(6)稀土定价权缺失的本质是垄断资本对经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掠夺。全球化条件下的垄断资本是资本高度集中形成的超大规模的资本集合,具有强大的综合优势和强烈的独霸偏好,主导与控制了全球的贸易、投资、市场和技术。垄断资本在全球范围配置与控制资源要素,通过跨国公司这个重要载体,长期攫取垄断超额利润(齐兰,2009)。中国处于世界稀土产业链条的低端,稀土生产和出口产品大多为初级产品,发达国家凭借技术优势和跨国公司的垄断优势,控制了稀土高端产品市场,在压制中国稀土产品出口价格的同时,掌控稀土产品定价权,攫取超额垄断利润。Porter(1985)、Kogut(1985)等认为企业生产活动在不同的价值链上有不同的价值增值率,跨国公司处在稀土产业链条高端,实现着远比产业链条低端高的价值增值率。

从以上原因的分析我们看出稀土定价权缺失是一个复杂、系统的问题,需要在各个层面的基础上把握其内在关联,深入地分析其形成的内在机制。而许多学者对中国稀土定价权缺失原因的探讨大多偏于定性分析,并没有形成一个综合的脉络,原因是并没有一个关于稀土定价权缺失的深入理论阐释,进而给出的政策建议也缺乏针对性。因此,我们将构建关于稀土定价权的理论模型,以更好地阐明稀土定价权缺失的理论机理。

三、稀土定价权缺失的理论机理

为了分析方便,假设只有两个国家,以两个典型代表中国和美国表示,且中国只生产稀土初级产品,美国只出口具有高附加值的稀土高端产品。进一步假定,中国稀土企业数目为m,这些企业规模较小,处于无序竞争状态;美国拥有一家规模庞大的寡头企业B,它垄断了中国稀土初级产品的大部分出口,且是稀土高科技产品的主要出口企业。

1.中国稀土生产厂商的利益分析

价格的波动还受φ、ξ的影响。国家一般倾向于稳定国内价格,即选择合理的政策参数φ使得国内稀土价格波动较为平稳;B不希望价格上升,会根据情况选择掌控参数ξ以压低稀土出口价格,对B而言,企业数目m越大越好,这样就会加大掌控稀土产品出口定价权的筹码。在实际的中国稀土产品出口过程中,由于中国稀土企业数目多,而稀土出口市场基本被美、日等发达国家垄断,在稀土出口价格谈判中,中国厂商往往是被动的,以较低的价格将稀土产品卖掉,有的企业甚至出现巨额亏损现象,如2009年上半年产量占全球一半需求的中国最大稀土企业包钢稀土居然亏损6718.71万元。主要原因是中国出口企业过于分散,没有一个有代表性的垄断企业集中定价,提高出口价格的掌控能力。

国内企业的总利润可以用如下形式表示:

当价格非均衡时,存在帕累托改进的可能性。

(11)式揭示了稀土产品国内外价格的动态调整过程。其中,如何调整φ和ξ使得稀土产品国内外价格更为合理是我们需要考虑的问题。

2.美国垄断企业B的利益分析

(1)加强稀土资源储备,削弱中国稀土资源储量大国的地位。美国等西方国家将稀土视为重要的战略资源,实行了一揽子的战略储备计划。如作为世界第二大稀土储量大国的美国,早看到了中国稀土产品价格的低廉③,将国内最大的稀土矿芒廷帕斯矿封闭,停止生产稀土产品,转而从我国大量廉价进口,加大了稀土储备力度。美国进行稀土资源储备,一方面,是为了充分利用中国丰富的稀土初级产品为自己攫取巨额利润;另一方面,也是其作为抑制中国经济发展的策略之一。事实上,经过了近20年的稀土战略储备,已慢慢地削弱了中国稀土资源大国的地位,据2003年1月美国地质调查局公布的世界稀土储量,我国稀土工业储量占世界稀土总储量的比例已从43%下降为31%。

(2)利用科技优势和金融优势攫取高额利润的同时获取稀土定价权。在2008-2009年金融危机期间,没有稀土资源的日本对世界800多种稀土产品享有定价权,原因是日本拥有稀土科技优势。具体来讲,垄断企业B通过进口稀土初级产品生产稀土高附加值产品从而攫取高额垄断利润。B是稀土生产技术的垄断者,而中国缺乏足够的创新能力冲破这一局面,这样就形成了稀土高科技产品卖方垄断的局面。B掌握了稀土高科技产品的定价权,在稀土出口中占据了有利地位。低廉稀土初级产品在B那里变成了“黄金”,价格成倍增长,例如,在军工市场上,日、美等国以技术优势掌控稀土精材,导致提炼于稀土的金属钕、金属镧、金属镝、金属铽等稀有金属的粗材与精材的纯度每提高1个百分点,价格就几乎翻一倍。不仅仅如此,B还依靠本国的金融市场优势,将稀土产品进一步拿到金融市场,例如,期货市场进行炒作,使得稀土价格波动增加了许多虚拟成分,在此过程中B又获得了额外的巨大利益。经过B生产加工的稀土产品进一步出口到中国,这不仅仅是通过垄断稀土生产技术专利攫取巨额利润的有效方式,更是利用金融工具压制中国、剥夺中国国民财富的重要手段。

B进口的稀土初级产品全部来自于中国。出口产品有n1部分用于美国自己国内需求,n2部分是用于产品加工出口到中国的。假设B生产函数采取CES(不变替代弹性)形式,初级产品作为中间投入品投入到B企业的生产过程中:

(20)式反映了B的出口创汇,也是中国企业出口稀土产品的净福利损失。中国厂商由于数目众多,单个厂商只考虑其生产成本,只要使得其有净利润,它们就会考虑进入稀土生产市场,但是从(20)式我们可以看出中国总体福利是有损失的。因此这种盲目、无序的状态必须改变。

四、稀土定价权缺失的应对渠道

1.渠道一:政府应加强宏观调控

(1)战略性贸易保护政策。中国已经认识到稀土定价权缺失带来的问题,近年来针对稀土采取了一系列战略性贸易保护政策,主要表现在下调或取消稀土出口产品的出口退税和出口配额、提高出口关税、实行稀土产品出口的许可证制度、控制稀土生产总量等。战略性贸易保护政策实则是政府调整稀土企业价格掌控参数,在提升本土企业定价能力的同时,削弱国外垄断企业对出口价格的垄断力度。

当然,这必然会引起国外的强烈反应。战略性贸易保护政策推动了稀土价格的上升,而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为了压低中国稀土出口价格,势必通过各种渠道向中国施加压力。2009年6月23日,美国和欧盟同时向WTO对中国加强稀土出口的限制进行起诉,墨西哥也于8月21日以同样理由起诉;除了诉讼之外,2010年10月中旬以来,日本、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对中国的做法展开了猛烈攻势,对中国的做法提出严厉批评。西方发达国家,再次结成同盟,运用舆论界、学术界、政界及社会其他各界的力量对中国的做法横加干预和指责,不断向中国施加压力。由(18)—(20)式我们可知这一切都源自于中国的做法会妨碍美国垄断企业B通过压制中国稀土产品出口价格和利用技术专利垄断优势和金融优势攫取最大化利润。

另外,这实则是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为了抑制中国发展的一种战略。令人担忧的是,中国在WTO谈判中的不利地位。2009年12月21日,除了美国、欧盟外,阿根廷、巴西、加拿大、智利、哥伦比亚、厄瓜多尔、印度、日本、韩国、挪威、中国台湾、土耳其和沙特阿拉伯以第三方身份对中国稀土出口政策进行了参诉。他们认为中国的出口措施违反了《关贸总协定》(1994)中第八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也违反了《中国入世议定书》第五条、第八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中国该如何应对以上种种压力呢?

我们认为中国现阶段实行的战略性贸易保护政策只能对稀土起到暂时的保护作用,不是根本之策。由(11)式,我们可知通过战略性贸易政策保护稀土企业出口利益的措施实质上是调整国内稀土企业价格掌控参数值,增强价格控制能力的行为,使得本来被压制的稀土价格向均衡价格靠拢,但是这些参数是外生形成的,政府调控在一定时期会取得一定的效果,同样会面临因国外以非市场化手段为由进行的各种压力而采取妥协政策的境地。现在中国已深深融入到经济全球化的过程中,中国的政策已不能不顾国际规则而单独进行,关键是如何在国际规则下保护稀土资源。

(2)内生地调整稀土企业价格掌控参数,改变当前不利的局面是我们必须考虑的问题。从长远看,政府至少在以下几个方面可以大有作为:一是引入环境税,改革不完善的矿产资源税制结构,提高稀土生产的环保标准。我国现行的矿产资源税制结构存在诸多不合理的现象,使得矿产资源开发中的环境破坏问题日益严重。有必要征收环境税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的环境监管。我国目前尚没有关于环境税征收的法律依据、法律程序及制度体系,治理环境污染保护环境主要依靠的是征收排污费等环境费的经济调节手段,关于环境税的征收没有系统的制度安排。依靠征收环境费保护环境的方式存在若干弊端:环境费征收依据不清晰;环境费征收标准不明确,且征收力度较少;环境费的征收对象主要针对的是大中型企业,而缺乏对小型污染企业的监管,环境保护的目的收效甚微等。因此,有学者建议“费改税”,征收环境税以改善环境费征收混乱的局面。那么环境税的价值定位应该如何体现呢?①环境税的征收主体是政府。就税收的根本属性来看,税收是政府调节社会收入分配、社会生产和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主要手段,具有强制性。环境税作为税收的一种,也具备税收的强制性征收功能。②环境税的征收对象应为对环境资源的破坏者,即环境污染主体。唯有如此,才能达到环境保护的目的。③环境税的征收应该是履行以保护环境为目的的公共服务职能,收入应为环境污染治理从而实现自然环境的可持续利用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服务。环境税应区别于其他税制,如资源税、消费税,在目标、定位、功能等都应该界定清晰。撇开目前我国税费混乱的局面不谈,在我国征收税费的理念中缺乏对代际公平的认识。从可持续发展的视角来看,环境税的征收应该有效平衡当代人和后代人在资源上的利用,无论从空间维度还是从时间维度都应该体现“税负公平”的理念。在关于环境税的法律定位界定清晰的前提下,针对征收环境税不仅仅有利于生态环境的保护,更为重要的是,可以提高稀土产品生产标准,使得稀土生产企业的边际成本上升,根据利润最大化原则,必然要求边际利润上升。由(8)式可知,要提高稀土生产企业的边际利润,主要有三种途径:提高稀土产品的国内价格;减少稀土生产企业的数目,实现规模化经营;提高稀土产品的出口价格。在第一种情况下,稀土国内价格上升必然要求出口价格上升,但是,当前由于政府实施的稀土总量限制、战略性贸易保护政策导致国内稀土价格上升,国内价格大于国际价格,形成了新的价格的非均衡局面,主要原因是中国没有稀土产品出口定价权;在第二种情况下,有利于稀土产业集中度的提高,形成垄断市场结构,提升企业稀土定价权能力;因为稀土出口仍然为西方发达国家所垄断,第三种情况的实现是受到限制的。这三种情况中较为可行的是第二种情况。二是提高稀土生产企业进入标准,推动稀土生产规模化经营。在提高稀土生产企业进入标准的情形下,淘汰一些零散的小企业,改变稀土生产的混乱局面。2011年4月2日发改委发布《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加强了对落后的稀土开采、分离工艺及装备的淘汰力度,明确规定了“矿石处理量50万吨/年以下的轻稀土矿山开发项目,1500吨(REO)/年以下的离子型稀土矿山开发项目”必须于2013年年底前被淘汰就是采取了这一政策。由于稀土产品价格随着企业数目的增多而下降,减少稀土企业数量进而控制稀土生产的无序状态是大势所趋。中国没有稀土定价权的关键就是稀土企业太零散,形不成合力,只有改变当前分散的企业分布状态,集中管理,推动企业规模化经营才能逐渐改变稀土企业当前不利的地位。由于稀土等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推动稀土企业规模化经营的主动权在国家手里,国外不能干涉。政府可以在发放采矿许可证的时候提高企业进入门槛,扶持稀土龙头企业的发展。

(3)政府规制价格。政府规制价格的主要依据,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①保护生态环境的需要。按照《关贸总协定》(1994)第二十条(g)项中有关于“环保例外”的条款。由于政府监管不力导致稀土资源的开采严重破坏生态环境,因此政府有必要加强对稀土资源监管。政府规制价格思路就是在考虑稀土资源开采中生态环境破坏的现状提出的,目的是在加大稀土生产企业环境成本的基础上给予稀土企业一定的价格扶持,在保护环境的同时,维护稀土生产企业的合法权益。②稳定国内经济的需要。《关贸总协定》(1994)第二十条(i)项有“国内生产例外”的条款,即如果某种原材料由于政府经济稳定计划,其国内价格低于国际市场价格,为了保证国内产业生产之必须,可以实施出口限制,只要这种限制不是为了增加出口而保护国内产业,并且在其他成员国之间没有歧视。当前稀土国内价格不合理波动,而出口价格低于均衡价格,这对国民经济的稳定是不利的,因此政府有必要实行规制价格。③加强稀土资源储备的需要。为了遏制当前稀土资源开采无序造成稀土资源浪费、稀土生产过剩持续的现状,推动稀土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政府有必要出面给予稀土生产企业一定的优惠价格,吸纳过剩的稀土产品,这也是加强稀土储备的渠道。从国际上来看,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早就有目的地进行了稀土资源储备,从中国进口廉价的稀土产品取代国内生产,在获取巨额利益的同时,也削弱了中国稀土资源大国的地位。对中国而言,有必要加强稀土资源储备维持稀土资源储量优势。政府可以给出一定的收购价格,储存稀土资源。但是,政府规制价格要在符合国际贸易规则的前提下进行,关键是方式和方法问题。

2.渠道二:形成稀土出口市场双寡头结构

在前文的分析中,我们指出了中国稀土出口定价权缺失导致中国遭受净社会福利损失,原因是中国没有一个代表性的垄断企业可以与B抗衡。以澳大利亚掌握铁矿石定价权的实践经验为例对此进行一下说明。进入21世纪,国际铁矿业出现了兼并重组的浪潮,澳大利亚在此过程中形成了世界三大铁矿石供应商:力拓公司、必和必拓和巴西淡水河谷,这三个国际铁矿石垄断企业几乎控制了全球70%以上铁矿石供应量,形成了铁矿石卖方垄断市场结构,掌握了铁矿石定价权。在此基础上,2009年必和必拓和力拓又进一步合并,建立各自持股50%的西澳铁矿石合资公司,使得其铁矿石定价能力进一步提升,主导了铁矿石国际价格走向。中国要逐步掌握稀土定价权也必须改变当前稀土出口买方垄断的不利局面,加快稀土产业兼并重组步伐,形成稀土出口市场双寡头结构,提高出口企业价格掌控参数值的控制能力。中国目前几个较大的稀土生产企业,上游产业的有:包钢稀土、五矿集团、中国铝业公司、江西铜业集团和广晟有色金属集团等;下游产业的有:中科三环、马鞍山鼎泰稀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等,这些企业有着成为寡头垄断企业的实力,但是力量还是较为分散的,各自都有一定的地域背景,地方色彩浓厚。应该打破稀土企业地方割据局面,在各自优势互补的基础上进一步兼并重组,形成稀土生产的合力。

3.渠道三:获得稀土金融定价权

由(17)式我们可以得出,B企业除了获得稀土技术专利带来的利益之外,还利用金融市场优势获得金融利益。(20)式告诉我们这些利益是从中国转移出去的。即使中国在稀土出口市场上拥有了一定的谈判权,但是如果中国没有稀土金融定价权,仍会承受一定的社会福利净损失。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金融市场的发达程度远远领先于中国,中国很难从短期内改变落后状态。但是,这不能代表中国不能掌握稀土金融定价权。例如,大连商品交易所与上海铜期货分别成为非转基因大豆和铜的国际金融定价中心。中国具有稀土资源储量优势,有成为稀土国际金融定价中心的可能。中国期货市场的发育尚不成熟,在商品期货交易方式、交易品种、交易程序、产品创新等与西方发达国家有很大的差距,但是,中国可以实现后发优势,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经验,建立自己的稀土期货交易中心。获得金融定价权的另一个问题是美元霸权问题。人民币在短时期内很难与美元抗衡,这是两国经济实力决定的。但是中国可以逐渐迈出人民币国际化的步伐,先定位于亚洲,实现人民币亚洲化。

4.渠道四:加大稀土技术创新力度

由(19)、(20)式我们知道,B企业凭借技术垄断优势攫取中国财富,因此,稀土生产企业要逐渐改变稀土技术专利被国外垄断的情况,加大稀土创新投入和完善稀土技术专利保护制度,摆脱稀土产业链条底端的被动地位。2007年金融危机之后,新能源经济政策已经成为世界各国重点,如何在新的经济形势下,发挥后发优势,促进技术创新,推动稀土产业结构升级,关系着中国未来经济安全和可持续发展的大局。从长远来看,中国至少可以采取以下措施:①形成产、学、研一体化的稀土技术创新网络。稀土企业可以与当地的研究机构、高校建立长期稳定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形成集人才培养、技术开发、技术创新、技术转移等为一体的稀土技术创新网络。②在地区技术创新网络形成的基础上,加强跨地区的技术创新合作,逐渐形成国内乃至国际上的稀土技术创新中心,形成“统分结合”的稀土创新机制。③提高稀土企业进入的技术标准。稀土企业在获得采矿权许可证时需要达到较高的技术标准,这既是解决稀土企业进入门槛过低,又是推动稀土企业加强技术创新的重要途径。④加强稀土技术创新知识产权保护。要使稀土产品生产者在技术创新中获得创新收益,需要完善的产权体系支撑,其中知识产权占有重要地位。知识产权体系健全与否直接关系到稀土企业技术创新的权益和积极性,是冲破国外稀土技术垄断的关键。

注释:

①按照Blair & Harrison(1993)的界定,买方垄断是市场中存在唯一买方,使购入的中间品价格低于竞争价格,并且具备保持这种价格的市场结构。

②指矿产资源开发对环境造成的负外部成本,包括当代成本和代际成本。

③资料显示:1990-2005年,中国稀土的出口量增长了近10倍,可是平均价格却被压低到当初价格的64%。除了1989年和2007年的特殊情况之外,中国稀土出口平均价格基本都在10美元/公斤左右的低价徘徊,2004年甚至降到了不足6美元/公斤的历史最低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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