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宏观税负理论模型的创新_公共财政论文

我国宏观税负理论模型的创新_公共财政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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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税负水平标志着政府对社会财富的占有程度,确定合理的宏观税负水平是所有财政政策和税收政策的核心问题。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民经济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取得了巨大成就。然而,宏观税负水平并未与经济发展同步增长,相反,却呈现出下降的趋势。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目标提出前后10年间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可以看出,我国宏观税负水平从15.89%下降至10.07%,年平均下降0.54个百分点。而在此期间,财政支出几乎年年有赤字,年平均赤字率为34.88%,财政收入无法满足财政支出的需要,造成了国家财政长期陷入困境的被动局面。如果说改革开放以来造成我国宏观税负低水平和低弹性的原因是旧体制的“惯性”与体制过渡时期客观条件的约束所致,那么转轨后形成的新体制下的合理税负该是什么水平呢?要想回答这个问题,首先必须回答是什么因素决定着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合理的宏观税负水平,这是解决问题的关键。科学、合理的税负水平既是国家有效履行职能的财力保障,又是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可见,构建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宏观税负理论模式,不仅具有积极的理论意义,而且还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宏观税负是指一国所有纳税人税负的总和,一般用该国一个年度的税收收入总额(T)或T占国民收入(NT)或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重表示。宏观税负主要受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国民经济结构、政府的职能范围和经济管理体制等因素的制约。然而,这并不能从理论上回答什么样的宏观税负水平才是合理的。我国有些学者从实证研究的视角出发,根据生产力决定论的原理,以我国的税负水平同与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相同或相近国家的税负水平相比,试图判断我国宏观税负是否合理。我们认为这种方法不够科学合理,原因有三:一是所谓的生产力水平相同或相近,其本身并不能仅以GDP等某一项指标来衡量,“生产力”是一个非常宽泛的概念,其内涵并不仅限于经济增长一个方面;二是由于我国的统计指标同国外口径不一,经过调整后的指标本身就与实际有一定差距;三是税负水平与生产力水平之间存在着极大的弹性,这就决定了各国税负之间不具有可比性。可见,判断宏观税负水平是否合理,仅从税收自身出发或从生产力决定论出发是难以找到正确答案的。

我们不妨换一个角度,从纳税主体即企业的视角出发来探索合理的宏观税负水平。那自然会象法国庸俗经济学派创始人萨伊一样,得出这样的结论:“最好的赋税是税负最轻的赋税”。治税必须有高度的经济观点,必须为发展经济服务,政府在组织财政收入时,必须考虑企业的承受力和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能力,优化税负、确立合理的税负水平决不能偏离这一目标。但这并不意味着国民收入分配无原则地、过分地向企业倾斜,离开财政的服务,企业的自我生存和发展就难以保证。事实上,企业要想成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充满生机和活力的行为主体和现代“竞争者”,不仅需要社会公共设施和公用事业的发展,而且还需要国家各项重点建设事业,诸如能源、交通等基础产业相应地按比例发展,这就要求必须保障财政收入的必要规模和相应增长。如果片面地强调体制转轨后企业的自我发展、留利而不顾国家财政的承受能力,致使必要的财力规模无法得到保障,那就会出现各项事业不能随着企业的生产发展需要而按比例地发展,国民经济就会出现比例失衡,最终导致企业自身的发展也受到抑制。因此,确立合理的税负水平必须同时兼顾二者利益。然而,理论推理并不能代表实践,在根据这一原则进行“双向选择”来确定合理的宏观税负水平时,由于缺少一个必要的支点,各自利益不能“均衡”,致使双方几度陷入了难堪的窘境,20年的改革历程证实了这一点。

为了彻底弄清楚这个问题,我们不妨再把视野放开一些。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国家开始逐步介入社会经济生活,以本世纪30年代震撼整个资本主义世界的大危机的爆发为始端,凯恩斯主义开始逐步登上历史舞台,西方国家开始逐渐重视和运用调节和干预经济的各种策略。税收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杠杆,同社会总需求与总供给相互作用下形成的现代社会的三大目标,即经济增长、物价稳定和充分就业联系起来,并逐步形成了所谓的税收经济效应理论。我国改革开放20年,形成了一系列具有中国特色的经济理论,但这些理论当中,很多都带有浓重的西方经济学色彩。东西方经济理论的这种发展和变化带来了一种倾向,即宏观税负水平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受制于政府调控经济的需要,于是产生了一个问题;优化的或合理的宏观税负水平到底有没有客观标准呢?如果有,那它又与宏观调控有什么关系呢?要回答这些问题,首先应弄清三个问题:(1)低税负一定高增长吗?(2)税收是稳定物价的有力武器吗?(3)税负劳动供给效应在中国具有现实意义吗?

第一,关于宏观税负水平与经济增长的关系。世界银行经济学家凯恩·马斯顿选择了具有可比性的20个国家的经验数据,就税收比率的高低对经济增长率的影响进行了研究,其基本结论是:一国的低税收比率对提高本国的经济增长率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我国经济理论界也更多地倾向于这种观点。然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财政学家理查·M·伯德认为:根据一些样本数据推导出过于简单化的结论是很成问题的。他引证了一些发展中国家如危地马拉和牙买加等国的情况,展示了发展中国家出现的低税负低增长和高税负并无过低经济增长的情况,他认为税负高低与经济增长快慢之间的“联系”根本就不存在。我们赞同后一种观点,笔者认为经济增长是一个广泛的经济和政治环境综合作用的结果,税负高低对经济增长具有一定影响力,但并不起决定性作用。因为经济增长是社会总需求与总供给相互作用的一种结果,而税收作为社会总需求因素并不直接同经济增长发生联系,所谓“低税负高增长”只不过是一种表象。仅就经济增长的要素如资本投入、劳动供给和技术进步等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而言,他们的大小也不决定于政府部门与非政府部门对社会总产品的分割比例。

第二,关于税收和价值稳定的关系。西方学者认为税收对反通货膨胀的效应主要体现在下述几个方面:一是增税效应:从需求方面抑制通货膨胀;二是减税效应:从供给方面减轻通货膨胀;三是增税的流动性效应:从货币需求方面抑制通货膨胀。然而,近年来西方学者研究发现,税收作为反通货膨胀的工具有很大的局限性,他们认为增税政策也可能增加通货膨胀的压力。正如布林德和索洛所说:“如果为治理通货膨胀的紧缩性财政政策采取的是提高税收的方式,它对总需求可能有通货紧缩的影响,但也会对总供给产生意料之外的成本推动型通货膨胀的影响”。其他西方学者如坦兹、威尔逊、汉森等人也认为,增税既可能产生需求面效应,也可能产生供给面效应。我国青年学者郭庆旺认为,我国目前利用税收从需求方面抑制通货膨胀,会因抑制型通货膨胀和畸形税制结构的存在而使其不能成为有力的反通货膨胀的工具。我们可以这样表述,增税抑制总需求在短期内是有效的,但在长期内会对资本投入和劳动产生负面影响,因而产生供给效应。我们认为,从宏观上看,税收能否成为稳定物价的重要手段还是一个模糊的概念。

第三,关于税负的劳动供给效应。西方经济理论认为其主要是通过个人所得税来实现的,即通过政府征收个人所得税促使闲暇和劳动的相对价格发生变化而产生的替代效应和收入效应。在我国由于劳动力大量过剩,劳动的边际生产率很小或等于零,劳动力的无限供给是存在的。我国今后解决劳动供给问题的焦点不是如何增加供给,而是如何消化劳动供给过剩的问题。因此,从宏观上判断,税负高低对劳动供给基本无影响。

通过上面税负与社会经济三大目标之间关系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由于税收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杠杆其效应力度有限,因而从实现社会经济三大目标和国家宏观调控的视角出发来确立税负本身的合理规模与水平是不科学的。过分夸大税收杠杆的调节作用将导致合理的税负规模与水平的扭曲,从而使社会经济和宏观调控目标的实现失去基础和前提。看来,解决这一问题的正确途径就只能是从税收和财政的关系出发,即从税收服务的对象——财政支出角度出发来界定合理的宏观税负总水平。其理由:第一,无论从组织财政收入的角度看,还是从资源配置的角度看,税收的基本职能都是聚财手段。无论在财政型税收时期还是调节型税收时期,这都是被东西方的理论和实践所证实的基本规律;第二,从我国财政的实践看,政府财政几乎年年有赤字,这说明从财政支出需要确立国家宏观税负规模与水平具有客观性。当然,合理的财政支出规模也需要随着政府职能和财政职能的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

至此,问题的关键是如何确立合理的财政支出规模。然而,所谓的财政支出规模,其内涵已随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而发生了重大变化。传统的单元财政模式下的统一的财政支出已被区分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双元财政模式下的公共财政支出和国有资产财政支出,与此对应的收入来源分别为税收、费用和国有资产收益、国有资源收益及债务等。可见,税收手段服务的对象主要是国家公共财政支出部分,合理的宏观税负水平的确立应取决于合理的公共财政支出规模。

(一)西方公共财政理论评析

公共财政是市场经济对财政模式的一般要求,它本身并不存在姓资姓社的问题。但是由于生产力结构、市场发育程度和所有制结构等要素的差异,各国公共财政又各具特色。西方国家尽管存在大量国有资产,但基本上属于非竞争性和非赢利性领域,所以并不构成国有资产财政,这一点是西方市场经济国家财政同我国财政的显著区别。研究西方国家不同时期的公共财政理论对于构建我国的宏观税负模式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亚当·斯密从“廉价政府”的角度出发,认为国家经费是非生产性的,主张限制公共部门的规模。如何限制呢?就是要找出限制财政支出规模的客观数量限制。日本学者坂入长太郎先生认为,“亚当·斯密国家经济论点的关键,是决定财政支出的最小限度时,不是应从公共部门与民间部门的混合经济立场考虑,而正是要公共部门和国家经济分开考虑……因此,所谓最低限度财政支出基准本身的含义就很不明确。”我们认为这一评价是有一定道理的。亚当·斯密代表的是新兴的资产阶级的利益,正如马克思在《哲学的贫困》一书中指出:“古典派如亚当·斯密和李嘉图,他们代表着一个还在同封建社会的残余进行斗争,力图清洗经济关系上的封建残污,扩大生产力,使工商业具有新的规模的资产阶级”。因此,他研究财政支出规模问题难免受其阶级立场的局限。但他能从财政支出本身出发探讨财政规模的量限,这一点对我们今天的研究是具有借鉴意义的。

德国古典学派的代表人物瓦格纳在斯密的基础上从财政支出的本质特征出发研究财政规模问题。他的主要观点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认为一个国家政府的财政支出规模随着经济及文化的发展“具有不断扩大的趋势”;二是否定了斯密的国家经费非生产性的学说。我们认为所谓政府支出规模具有不断扩大的趋势的“瓦格纳定律”并不一定具有科学依据,二战后西方各国经济环境的变化和凯恩斯主义思潮的影响,财政支出占GDP的比重确实保持过一段时间的持续增长,但70年代以来基本处于停滞状态,有些国家如英、法等国甚至出现了下降。事实上,二战后公共部门规模的膨胀既是真正的经济需要带来的,又是公共选择机制导致“政府失灵”造成的。所以我们认为所谓“瓦格纳定律”并不能称其为定律,至于有些学者认为瓦格纳的“国家经费”的不可逆转性解除了对客观上存在的财政支出增长趋势的主观限制观点更是值得商榷的。(注:李俊生:《财政效率论》,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50页。)但是瓦格纳将财政活动视为整个国民经济活动的一部分,而不是象斯密那样把它仅仅看作是非生产性的活动而将其排除在整个国民经济运行之外是一个进步。

现代最有影响的英国资产阶级经济学家约翰·梅纳德·凯恩斯从财政支出活动与整个国民经济的关系出发,认为合理的财政支出规模应该是由整个经济中总需求与总供给的平衡所决定的,旨在实现充分就业。他认为,“要使消费倾向与投资引诱二者互相适应,故政府机能不能不扩大……”(注:凯恩斯:《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徐毓枫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323页。)经济理论界往往认为凯恩斯财政理论的主流是其有关财政赤字理论,认为这是他财政理论的特色。事实上,这是一种误解,赤字政策只不过是他针对当时资本主义经济危机而提出的政策主张,是其将财政规模的变动建立在“有效需求”基础上这个核心问题的表象。应该说,凯恩斯“有效需求”理论的提出对凯恩斯以后的西方财政学者影响是相当大的。我们认为凯恩斯研究财政支出规模问题从财政支出活动与整个国民经济的关系出发是有其合理性的,但其过分夸大了财政杠杆作用必将导致经济的波动和滞胀,这一点已被西方国家经济的发展历程所证实。

保罗·A·萨缪尔森是美国著名经济学家,新古典综合派最主要的代表人物。萨缪尔森在林达尔和鲍恩的局部均衡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公共物品最优供应的基本条件是公共物品与私人物品之间的边际替代率之和必须等于边际转换率。(注:[英]安英尼·B·阿特金森、[美]约瑟夫·E·斯蒂格里茨:《公共经济学》,蔡江南等译,上海三联书店1992年版,第625页、627页、789页。)所谓边际替代率是指消费者愿意以一种物品同另一种物品交换的比率,交换的依据是物品的边际效用大小。而边际转换率一般是指生产者减少一种物品的生产而能够增加另一种物品生产的比率。我们认为萨缪尔森的公共物品最优供应理论模型有两点需要说明:一是西方公共财政并不等价于公共经济。公共经济是围绕公共产品的生产而展开的,公共产品的具体内容应当是公共经济的主要内容。而公共财政是围绕本身的收支而展开的,它不必关注公共产品的具体内容,只需要关注向哪些公共产品提供开支就足够了。所以萨缪尔森的理论模型只是公共物品的有效供给,而不是说明公共财政的有效供给;二是该理论模型实际上是以消费者的偏好以及物品的边际效用为已知条件,然而这两个条件是难以确定的,不具有实践性和可操作性。

美国著名的经济学家詹姆斯·M·布坎南为代表的公共选择学派认为公共选择是指非市场的集体选择,实际是政府选择。参与公共选择过程的投票者、政治家(政党)、官僚以及特殊利益集团的行为各有其特点。投票者只有在参加投票获有净效益或能对投票结果发生影响的情况下,才愿意参加投票;政治家(政党)的追求目标是选票极大化,故其所提出的竞选方案或提案总是设法向符合中间投票者意愿的结果倾斜;政府机构的官僚们则以权力极大化作为追求目标,这就导致了政府预算规模和公共物品或劳务的供给量总是高于其最佳状态的水平;特殊利益集团往往通过对政府官员、投票者施加压力或影响,来谋求对其成员有利的提案的支持,其活动往往左右公共选择的结果。所以公共选择学派认为公共财政规模的大小及是否合理决定于政治集团的主观要求及选民的投票结果,这就否定了公共财政的客观性。

(二)我国财政学界关于财政规模问题研究的评析

我国学术界关于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财政支出规模问题研究的代表性观点有二:其一,国家财政规模大小及其合理与否的程度取决于符合财政资源配置的外在合理比例要求的程度。“理想的税收规模效率水平是指这样一种状态,即一个财政年度内税收收入总额与理想效率条件下的财政支出总额基本相等。”(注:李俊生:《税收效率内涵》,载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财税改革》,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4年版,第190页。)我们认为,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资源配置所要求的财政配置资源的合理比例出发来界定效率财政规模是符合市场经济对财政的客观要求的。但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一个财政年度内税收收入总额与理想效率条件下的财政支出总额基本相等的观点是值得商榷的。且不说税收并不是形成财政规模的唯一手段,仅就税收与财政的关系而言,这种认识在理论上混淆了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单元财政模式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双元财政模式对税收的客观要求。事实上,即使是在单元财政模式下,税收收入总额也不会与财政支出总额等同或基本等同。这种观点似乎可以从我国的财政实践中找到佐证,1984年第二步“利改税”以税代利,1994年税制改革后多数国有全资老企业税后利润暂不上缴,但无论是改革前的“以利代税”还是改革后的“以税代利”,这都不符合社会主义财政的基本特征;其二,社会主义双元财政模式下的公共财政最佳规模是由市场效率准则来决定的。认为当政府新增单位公共服务所提供的利益,与该单位服务相应的税款所产生的负利益相等时,政府为企业提供了最大的利益,此时公共财政规模处于最佳数量状态上。(注:叶振鹏、张馨:《双元结构财政》,经济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43页)我们认为这个理论模型有如下三点不妥:(1)公共财政规模是国家履行其职能的财力保障,财政范畴产生于国家职能的需要。因此,研究公共财政的视角不应当是从企业的利益出发,而应当是从国家利益出发;(2)即使是以企业利益最大化为依据,实践上也不具有衡量企业利益最大化的客观标准;(3)借鉴西方以消费者偏好以及物品的边际效用为已知条件的所谓公共物品最优供应模型并不能反映我国双元财政模式下的公共财政的最优规模。因为公共物品并不等于公共财政。可见,我国学术界关于公共财政规模问题的研究虽已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仍有很大的局限性。

在当代西方国家中,认为公共财政支出无论是从绝对量还是从相对量来看,都呈上升趋势。围绕这一问题,西方学者曾提出了“政府活动扩张法则”、“公共收入增长引致说”、“公共支出增长的发展模型”和“非均衡增长模型”等多种学说。但这些都是从表象上去释义西方国家某一历史时期公共支出增长的原因。事实上,这种增长的背后有其深刻的政治、经济根源,正如上文评析瓦格纳的“政府活动扩张法则”时指出的那样,既有真正的经济发展原因,又有公共选择机制的“政府失灵”因素造成的。可见,它不是所有市场经济国家公共财政支出的“普遍规律”。认清这一点,对于确立我国合理的财政规模和税负水平,扫清了思想认识上的障碍。当然,我国改革20年来财政规模占GDP比重不断下降也不应是我国的“特有规律”。

中国双元财政模式下的合理的公共财政规模应表述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资源优化配置所要求的政府公共财政部分配置资源的规模,此为确立宏观税负水平的基本依据。这一理论表述,其内涵如下:(1)资源优化配置是在一定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科学技术水平下对社会总产品的配置,也就是说,资源优化配置是以一定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科学技术水平为前提;(2)由于政府公共财政部分配置资源受制于社会总资源配置的客观比例要求,因而公共财政规模在量上以当期的剩余产品价值(M)为最高限量;(3)合理的公共财政规模是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资源优化配置对政府公共财政部分配置资源的客观要求而形成的,因而必与转轨后形成的经济和政治体制下国家履行相应的职能所需要的财力规模是等价的。

根据上文对公共财政规模的理论界定,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合理的公共财政规模所要求税收手段形成的财力规模为合理的宏观税负规模的基本内容(用A表示)。但二者在量上并不完全相等,因为形成公共财政规模的收入形式并非税收一种,还有其他如收费等手段。所谓的“费改税”并不是要将所有的“费”均改为“税”,而是把那些具有税收性质或名为“费”实为“税”的政府收费项目纳入税收轨道。对那些本来即属于收费范畴或名与实均为“费”的政府收费项目,则要按照收费的办法加以规范。

就税收范畴自身而言,组织财政收入是基本职能,而税收作为经济杠杆通过税负的合理增减变化及其运动来发挥作用是其调节职能的具体体现。因此,在合理的公共财政规模制约下形成的宏观税负规模的基础上,还要增进一个变量,那就是国家根据社会经济和宏观调控目标需要所要求的税负调节量(用B表示)。这一调节量原则上不能超过合理宏观税负规模本身即A部分。至此,我们从中国经济体制转轨后的目标财政模式——双元财政模式角度出发推导的中国宏观税负理论模式为:

A±B(B<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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