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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3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 — 2677(2001)03—0138—(06)
科技奖励是推动科技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措施。早在上古时期,我国就有了科技奖励的萌芽。辛亥革命后,我国也陆续设立了一些科技奖励,但由于外辱内患和国民党政府的腐败,这些奖励未能坚持下来。我们党十分重视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早在20世纪40年代,就在解放区制定了多种科技奖励政策。如1941年出台的《陕甘宁边区建设厅奖励改进工业技术》[1](P40)、 《晋察冀边区奖励生产技术条例》[1](P45),1946年出台的《晋察冀科学发明条例》[1](P38), 1948 年出台的《华北区奖励科学发明及技术改进暂行条例》[1 ](P51)等,促进了解放区的科技和生产的发展。
新中国科技奖励的历程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的科技奖励事业进入了新的发展时期,成为了我国长期坚持的一项重要政策和制度。50年来,随着我国社会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我国的科技奖励工作大致经历了以下四个阶段:
1.初创阶段(1949—1977年)
新中国成立前,我国的科学技术几乎是一片空白。为尽快地发展科学技术,恢复国家经济,1949年9月,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了《共同纲领》,其中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努力发展自然科学,以服务于工业、农业和国防建设,奖励科学的发现和发明,普及科学知识。”根据这一规定,1950年8月,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第45次会议通过并发布了《政务院关于奖励有关生产的发明、技术改进及合理化建议的决定》,批准了《保障发明权与专利暂行条例》。1954 年8月27日,国务院公布了《有关生产的发明、技术改造及合理化建议的奖励暂行条例》。这一面向基层单位,主要是企业的科技奖,促进了生产发展和企业的技术改造。1955年8月, 国务院发布了《中国科学院科学奖金的暂行条例》,同年成立了以郭沫若为主任委员的“中国科学院奖金委员会”。条例规定,一等奖奖金为1万元人民币,在当时来说, 奖励强度已相当大了。1957年1月,科学奖金进行了首次评审,有34 项成果获1956年度奖,同时向社会公布了授奖项目和获奖者名单。
60年代初期,为调动广大科技人员发明创造的积极性,国家科委成立了发明局,主管全国科技发明的工作。1963年11月,国务院发布了《发明奖励条例》和《技术改进条例》,毛泽东主席还为“发明证书”亲笔题字。根据条例精神,国家奖励了大批发明成果和技术改进成果,但由于左倾思想的危害,当时仅对获奖者颁发发明证书,未颁发奖章和奖金。截至1966年5月,批准了发明奖励297项。但这些奖励措施,无疑对科学技术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原子弹”、“氢弹”、“人工合成牛胰岛素”等重要成果的研究成功,大长了中国人民的志气,极大地提高了全国人民的工作热情,可以说,自1956年到1966年,是我国科技事业发展壮大时期。此后由于文化大革命,科技奖励事业也被迫中断。
2.恢复阶段(1978—1984年)
这一时期,是我国科学技术从文革的创伤中恢复,并逐步进行科技体制改革的探索时期。粉碎“四人帮”后的1978年,党中央召开了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全国科学技术大会,会上举行了盛大隆重的科技奖励活动,奖励了7657项科技成果,标志着科技奖励制度的恢复。1978年12月,国务院修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条例》,1979年初成立了发明奖评选委员会。1979年12月,国务院又修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科学奖励条例》。国家科委接着于1980年5 月成立了自然科学奖励委员会。1982年3月, 国务院重新修订了和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科技体制改革的推行,在1982年召开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大会上,国务院提出了“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科技方针。同时强调,许多同志虽然没有发明、发现,但是,在各种科技工作岗位上进行了创造性劳动,为推动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做出了重大的、甚至是杰出的贡献,应该为他们制定技术进步奖励条例。此后,由国家科委牵头,着手制定科学技术进步奖条例。这一时期,一些部门也开始设立科技奖,如1983年10月中国科学院发布了《中国科学院竺可桢野外科学工作奖简则》。该奖每两年颁发一次,在竺可桢诞生纪念日3月7日颁发。1984年3月12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国家专利制度的建立,对国家科技奖励的评审也产生了积极影响。
3.发展阶段(1985—1993年)
1984年9月, 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条例》,条例对奖励范围、条件、奖金等作了规定,同时规定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国家级和省、部级两级, 标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正式启动。 1985年,为加强科技奖励的评审和管理工作,国务院批准成立了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标志着我国科技奖励体系基本形成。当年,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正式实施,共评审出获奖成果1761项,其中特等奖23项。科技进步奖的设立,是与专利制度、职称解冻等作为支撑科技发展软环境的改善同时进行的,使国家科技奖励在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基础上增添新的内容,基本覆盖了科学技术的各个领域,在科技界和全社会产生了积极的影响,标志着具有中国特色的科技奖励体系日益完善。根据条例规定,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设一等、二等、三等、四等四个等级,分别授予证书、奖章和奖金。国家科技进步奖设一等、二等、三等三个奖励等级,分别授予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证书、奖杯、奖牌、奖章和奖金。对于特别重大的发现、发明和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特殊贡献的,经国务院批准可授予特等奖。1986年12月,《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实施细则》正式出台。为推动农业科技进步,发展农村经济,1987年,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在国家科技进步奖中增列“国家星火奖”,以奖励为发展农村经济和乡镇企业科技进步而做出创造性贡献的科技成果。国家科委于当年7 月正式公布了《国家星火奖励办法》,9月发布了《国家星火奖励实施细则》(试行),1988 年正式开始评审。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发明奖实施细则正式出台。1991年10月,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授予钱学森同志“国家杰出贡献科学家”的荣誉称号,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首次以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名义授予科学家的最高荣誉。国家主席江泽民在授奖仪式上高度赞扬了钱学森同志在科学技术领域做出的卓越贡献。1993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其中第八章“科学技术奖励”中规定,“国家建立科学技术奖励制度,对于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公民、组织,给予奖励”[2],对国家科技奖励的奖项、 内容等作了规范,肯定了科技奖励的作用和地位,推动了国家科技奖励制度的法制化。根据科技进步法的规定,1994年设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对中国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外国公民和组织。国际科技合作奖于1995年首评,当年评选出李约瑟(英国)、豪依塞尔(德国)、原正市(日本)、杨振宁(美国)、李政道(美国)、陈省身(美国)等六名外籍公民。同时,自1989年起,国家自然科学奖的授奖范围还扩大到港、澳地区。
国家科技奖励事业的繁荣发展,唤起了社会力量设立科技奖励的热情。80年代后期,我国的一些部门、社会团体及个人设立的科技奖励逐年增多。1986年起,中国发明协会在国家科委的支持下,每年举办一次全国发明展览会,对获得国家发明奖以外的优秀项目,分别授予金牌、银牌和铜牌。1987年,我国的一些科技学术团体也开始设立科技奖。如中国物理学会设立了胡复刚、饶毓泰、叶企孙、吴有训物理奖;1989年,中国地质学会等设立了李四光地质科学奖。特别是90年代以后,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颁布,社会力量设奖日趋活跃。据不完全统计,除展览会、博览会及个别随机性质的奖励外,全国较有影响的社会力量设立的科技奖已达100余种。 如“何梁何利科技成就奖和科技进步奖”、“中国青年科学家奖”、“中国青年科技奖”等。社会力量设奖丰富了我国的科技奖励体系,满足了广大科技人员对不同层次、不同渠道的科技奖励的需求,对发挥广大科技人员创造性和积极性,促进科技创新起到了积极作用。
这一时期,我国科技奖励的理论研究也迅速起步。著名科学家钱学森于1987年提出“科技奖励是一项国家系统的科技工作”,并建议创立“科技奖励学”[3]。与此同时,各种研究论文、著作、 译著不断问世。有《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科技日报》、《科研管理》、《科技导报》、《自然辩证法》等100 余种报刊发表了有关科技奖励的报道和研究文章,出版了十余部专著。国家、部委和省市地方都开展了有关科技奖励的课题研究,如国家科技奖励办公室与其他部门完成了“我国科技奖励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研究”和“国家科技进步奖有关理论、政策与方法的研究”两个软科学课题。这些建立在实践基础上的研究,为科技奖励制度的发展完善提供了理论依据。1993年,我国惟一的集宣传、研究等为一体的奖励杂志——《中国科技奖励》正式创刊。
4.完善阶段(1994年—至今)
1992年10月,党的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决定》。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科技体制改革的深入,科技奖励制度中的某些不适应性和问题逐步显露出来,如奖励层次多,个别科技奖励在评审中不规范、欠公正、缺乏对社会力量设奖的管理等。1993年下半年,为适应形势发展的不断需求,国家科技奖励制度的改革已提到了议事日程。1994年2月17日国家科委、 国家体改委发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要点》的通知。其中第28条提出“完善科技奖励制度,进一步激发和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要在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国际科技合作奖的基础上,设置农村科技奖,完善国家科技奖励体系。鼓励国内外组织和个人设置科技奖励基金,奖励和资助做出重要成就的科技人员。同年,国家科技奖励进行了部分调整,同时将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科技进步奖的奖金提高到原来的两倍。1996年10月,国务院颁发了《关于“九五”期间深化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决定中提出了“改革科技奖励制度,设立国家科技成果推广奖,建立科技工作评价体系和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形成新的科技工作激励机制”。为做好科技奖励改革的调研工作,当年年底,国家科技奖励办公室与华中理工大学对“八五”期间国家科技奖励获奖项目的3000多位主要完成人进行了问卷调查。调查表明,有92%的获奖单位群众反应积极,86%获奖后与同事的科研合作更加融洽;80%的人认为国家科技奖励具有很高的权威性和公正性,荣誉高影响大[4]。近两年来,一些两院院士、 国家科技奖励评委、管理专家以及社会各界对科技奖励制度的改革提出了许多中肯的意见和建议。为此,国家科技奖励办公室与有关部门组织召开了有上千名不同部门管理人员、评委和科技工作者参加的上百个座谈会,认真听取科技奖励改革的意见。大家充分肯定了国家科技奖励的历史功绩,同时提出要坚持“高标准”和“少而精”的原则。普遍认为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的设立合理,反映了科技活动的规律,对在科技工作三个层次上做出重大贡献的优秀成果都应该进行评价和激励。同时建议在改革时要侧重鼓励创新、鼓励成果转化;把重大工程项目、应用推广类项目单列出来,单独制定评价标准;增设科技人员奖和集体奖,解决科技奖励中的弊端等。针对这些问题,国家科委于1997年4月发布了《国家科技进步奖科技著作评审暂行规定》,同年7月发布了《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推荐和评审工作的补充规定》,1998 年2月发布了《国家科技成果推广项目奖励暂行规定》等政策性文件,逐步改进了科技奖励评审工作。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和全社会的广泛关注下,1999年,国家科技奖励制度进行重大改革。5月23日,朱镕基总理签署国务院第265号令,发布施行《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标志着我国科技奖励工作进入了一个新阶段。改革后,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制度更加完善,形成了最高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五大奖项,将在推动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等方面更好地发挥科技奖励的杠杆作用。
我国科技奖励工作的特点和经验
经过不断探索,我国的科技奖励体系日臻完善,适应了不同时期社会发展的需要。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科技奖励工作贯彻“面向、依靠、攀高峰”的方针,依法行政,依法奖励,为国家发展战略服务,成为激励广大科技人员攀登科技高峰的重要制度,成为国家科技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科技界和全社会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50年来,国家共奖励重大科技成果2万项左右。仅1979年至1999 年间,国家奖励科技成果12582项,其中自然科学奖632 项, 技术发明奖2973项、国家科技进步奖8977项,相继有6 万多人获得了国家科技奖励。18名外国公民获得了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获奖项目时代特色鲜明,是国家科技水平、政策和舆论导向的镜像。
1.获奖成果在现代化建设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在高科技方面,国家奖励了长征系列火箭、人造卫星回收、地球静止轨道实验通讯卫星、北京正负电子对撞机、秦山核电站、兰州重离子研究装置、合肥同步辐射加速器、6000米水下机器人等一大批具有当今国际先进水平、有助于提高我国的综合国力以及在国际上的影响力的重大科技成果。在基础研究方面,奖励了人工合成牛胰岛素研究、歌德巴赫猜想研究、液氮温区氧化物超导体的理论研究、哈密尔顿系统的辛几何算法等在国际上有重要影响的成果。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奖励了“葛洲坝水电站”、“西藏羊八井地热实验电站”、“南京长江大桥”、“成昆铁路”、“长江三峡大江截流工程”等具有现代特征的标志工程。在国防和国家安全方面,奖励了核潜艇、多用途反舰导弹、红箭反坦克导弹武器系统等武器装备,这些成果壮我军威,扬我国威,为捍卫祖国领土完整,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农业方面,奖励了杂交水稻、ABT生根粉, 黄淮海平原中低产区综合治理的研究与开发等重大成果,在解决温饱问题,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加速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变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国家还奖励了“北大方正电子出版系统”、“联想汉字系统”、“曙光1000大规模并行计算机系统”、“乐凯彩色胶卷”、“变压吸附气体分离技术研究”、“留民营生态农业系统的建设与研究”等一大批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促进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成果。
可以说,获奖科技成果是我国科技进步的集中体现,在填补我国某些领域的空白、赶超世界先进水平方面立下不可磨灭功勋,增强了我国的综合国力以及在国际上的影响力。
2.在精神文明建设中建功立业
在奖励工作中,加强对优秀事迹的宣传报道,对树立文明新风、培育德才兼备的科技人才、营造尊重科学尊重人才的社会氛围、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方面具有积极的作用。许多获奖人员既是科研上的帅才,又是精神文明建设的楷模。他们中有的扎根于基层,在极其艰难的条件下以百折不回的毅力顽强拼搏,把自己的青春毫无保留地献给了科技事业;有的不计较个人荣辱得失,诚挚合作刻苦攻关,为祖国赢得了荣誉;他们的业绩催人奋进,感人泣下。
在全国科技奖励大会期间,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宣传科技奖励大会的盛况,宣传获奖项目和获奖者的优秀事迹,极大地提高了科技工作者的社会地位和荣誉,进一步激发了科研人员的爱国之心和报国之志,产生了积极的社会效应。同时,经常性的宣传和重点宣传,使广大公众和青少年进一步认识到了科学技术的重要性,加强了科学技术的交流与传播,增强了科技人员的凝聚力和大协作精神。通过科技奖励的宣传,一大批年轻人步入了科学技术殿堂,许多获奖人员在科研上又锦上添花,取得了新的成就。
3.科技奖励工作的成功经验
国家科技奖励工作取得的成绩,首先离不开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从1979年至1999年间,中央主要领导同志14次接见了出席国家科技奖励大会的代表,江泽民、李鹏等发表了重要讲话,对科技人员的爱国奉献精神和创造性劳动给予了充分肯定。江泽民总书记在1989年全国科学技术奖励大会上指出“奖励科学技术进步,是我们党和政府长期坚持的一项重要制度,是促进科技事业的一项重要政策”[5]。在会见1998 年度国家科技奖励获奖代表时他又作了重要指示:“国家科技奖励,是党和政府对科技人员进行的创造性劳动的肯定,也是一个很高的荣誉。要进一步做好国家科技奖励工作,努力在全社会形成一整套激励高科技人才脱颖而出、促进科技工作与经济发展的要求紧密结合的有效机制。”江泽民总书记的讲话,既充分肯定了国家科技奖励工作,也为科技奖励工作的发展指明了方向,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第二,与广大科技人员、评委和管理人员的辛勤劳动密不可分。多年来,广大科技人员非常珍视国家科技奖励这一崇高的荣誉,关心和支持国家科技奖励工作。很多获奖人员把荣誉当作新的动力,在后来的研究工作中勇于创新,取得了新的成果;有的获奖人员不断加大成果的推广转化的力度,促进了科技与经济的密切结合,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这一切,激励了更多的科技人员不断创新,去摘取科技桂冠,为科技奖励工作的不断发展提供了新的动力。同时,广大评委和管理人员认真负责,一丝不苟,依法奖励,为国家科技奖励科学、公正的评审付出了自己的智慧和心血。
第三,与加强科学、严格的管理分不开。国家科技奖励在评审工作中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办法:首先是采取限额择优推荐的办法,严把推荐项目的质量关;二是对评审委员实行资格认证。要求国家科技奖励评委学识渊博,洞察学科前沿,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三是国家奖的评审有严格的程序,保证奖励评审的准确性。要求推荐项目真实、可靠,并附有论文及论文被引用的情况、专利证明、鉴定报告、查新报告、技术总结、效益证明和应用证明等材料;四是实行“异议制度”,接受社会的监督。使项目完成单位、个人及社会各界有充分的时间发表意见,反映情况。五是实行回避制度。国家科技奖励的评委若当年有推荐项目,不能担任当年的评委;六是实行集体表决制度。评审过程中,评委对项目均实行投票表决制度,高等级项目须经2/3多数委员通过才有效。这些严格的措施,确保了国家科技奖励评审的科学性、公正性、权威性。宋健同志曾赞誉“国家科技奖励是一块净土”。
自国家科技奖励制度实施以来,极大地提高了科技工作者的社会地位和荣誉,激发了广大科技人员的爱国之心和报国之志,增强了他们的凝聚力和大协作精神,有力地推动了科技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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