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研究道德规范的涵义、功能与作用,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涵义论文,道德规范论文,作用论文,功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G40-05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5111(2002)03-0071-05
教育研究道德规范应当在教育学术繁荣的进程中发挥重要作用。但某些教育研究者的道德规范意识至今仍显淡薄,因而无论从优化研究队伍、推动教育研究深入发展还是匡正当下诸多失范现象来看,都亟待加强教育研究道德规范的研究。本文试就其基本的涵义、功能与作用略陈管见。
一、教育研究道德规范的基本涵义
探讨这一问题,宜先明确规范、道德规范、研究道德规范等概念。解析规范,“规”原指圆规,用以圈定范围;“范”原指模型,用以铸造规定形状的金属器具[1]。合而引申之,规范是人们行为的准则——标准或尺度,使人们行为依此为据。道德规范是规范的下位概念,指人们在某一社会关系和社会生活领域应当遵循的道德准则[2]。道德规范作为一种非由权威机构制定和执行的“软性”的社会约定,以善与恶、诚实与虚伪、公正与偏私等观念来评价有关行为,对人们的行为产生程度不同的抑制力和约束力,从而调节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研究道德规范是道德规范的下位概念,指研究者在从事科学或学术研究活动时应遵循的道德准则。研究道德规范不仅包含研究者“本身应具有的道德”,而且包含研究者与其研究对象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彼此之间应维持的“适切关系”和应遵守的“行为规范”[3]。
恩格斯曾指出,不仅每个阶级有各自的道德,“甚至每一个行业,都各有各的道德”[4]。借助已述辨识可作如下初步概括:教育研究道德规范是研究道德规范的下位概念,是教育研究者在研究活动中应自觉遵循的学术道德准则;教育研究道德规范作为教育研究“行业”的“道德”,应突出教育研究的自身特点,体现研究者在学术道德上应对研究的对象、相关人员以及社会的教育事业所负的行为贵任,并在研究活动中据此调节个人与个人、个人与群体、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鼓励研究者努力提高研究质量,进而促进教育质量的提升和人与社会的和谐发展。
首先,教育研究道德规范与一般道德规范一样,通常是以善与恶等观念来评价研究者在教育研究活动中的道德行为,以达到调节人们的相互关系和优化人际关系的目的。这里,评价善与恶等的标准,就道德心理层面言,是指研究者的研究意识是否符合研究对象的个性特征,是否有利于他们的身心健康发展和良好心理品质的形成;就道德行为层面言,是指研究者在一定意识的支配下,表现出来的研究行为是否有助于研究对象健康成长,是否有利于教育研究和社会的教育事业。可见,教育研究道德规范是研究者道德心理和道德行为相统一的应然性的学术道德准则。
其次,由于作为教育研究对象(或最终对象)的人本身是一个个鲜活的生命,有其独特的生命价值,因此教育研究道德规范应当追求人文关怀,并促使教育研究“崇善”。也就是说,它要求研究者必须关注生命的培育,关怀人生的终极意义,弘扬道德价值和审美价值,必须寻求合乎新时代人性思想的、能赋予人生命意义和价值、能激发人的创造力、引导人自我完善的道德规范,从而保证研究者对“真、善、美”的追求,使教育朝着符合人类追求进步的教育理想的方向发展,进而有利于社会的发展。
再次,教育研究者与研究对象之间的关系,并非如自然科学研究那样一般是人与物之间一种“静态”的、固定化的关系,而是一种“动态”的、活性化的关系。在自然科学研究中,研究对象作为客体通常外在于主体的人而客观存在,它是受动的、具体和确定的。但在教育研究中,作为客体的研究对象通常是主动的、变化的,表现出主客体间相互交错、交往和互动作用的复杂关系。简言之,教育研究涉及研究主体和对象之间同为人的主体与主体间的“我-你”关系问题,而不是自然科学研究中主客体间较单一的“我-它”关系[5]。这使得教育研究道德规范必须促使研究者尊重研究对象作为人的人格尊严与价值,尊重其需要与情感,倡导人格平等和相互尊重。
二、教育研究道德规范的基本功能
教育研究道德规范的基本功能是指其自身具有的基本能力或功效,这种“能力或功效”是由其自身特点决定的一种潜在的“作用”。通俗地讲,就是教育研究道德规范对教育研究的不断完善和深入发展在理论上主要能做些什么。
(一)裁定功能
教育研究道德规范的裁定功能是指以有关规范为依据,通过评价等方式能够裁判和确定教育研究中是否存在违规事实。即用特定的客观标准来衡量教育研究及其过程中的善与恶等,进而鼓励研究者的规范行为或纠正其违规行为。教育研究道德规范作为调节教育研究活动中人与人以及个人与社会关系的一种重要规范,无疑提供了“事后”对研究者的学术道德进行评价、确定其行为是否规范的依据。人们以此作为衡量的标准,采取观察、比较等方式来评判教育研究者的有关行为是否“合道德性”,如是否正当、合理等,从而达到事后检验、辨别善恶和抑恶扬善等目的。
在客观上,通过裁定使教育研究者得到信息反馈,并按照“合道德性”的应有标准,及时发现自己在教育研究过程中存在的学术道德问题,对研究过程中的目标、方式、方法,进行及时、适当的调整,从而使其研究行为更加符合教育研究的规律和需要,更加充分地发挥自己以及研究群体的研究效能。在主观上,通过裁定进一步强化教育研究者的内在道德意识,提高其自身的研究素质,从而在根本上预先约束与防范研究者个人不道德的研究行为,使研究者本身的学术道德由“他律”行为向“自律”行为转化。
(二)导善功能
教育研究道德规范的导善功能是指有关规范能够促使教育研究者在行为上“崇善”、“向善”。教育研究作为一种求真的活动,不仅遵循着理性的尺度,同时还内涵着有利于人的生存发展和人的主体境界提升的特质,从而使其具有道德与价值的深层意蕴。而正是这种道德与价值的意蕴,要求研究者必须奉行理性与德性相统一的价值尺度,推促其“崇善”、“向善”。
教育研究道德规范正是以一种理想的价值尺度——能赋予研究对象生命意义和价值的、有着深厚人文情怀的、引导研究者自我完善的价值标准,以明理、激励和劝告、引导等形式激发教育研究者的内在自觉性和主动性,为其研究活动提供正确的行为模式,从而督促研究者奉行这一价值尺度。它总是不失时机地唤起教育研究者的道德良心、强化其道德信念,诱导其研究行为全面关注研究对象的发展需要,关注其精神生活,激发其主体精神,不断提升其生命价值,进而使其生动活泼、主动和谐地发展,使研究者的研究行为始终朝着有利于促进研究对象身心发展的方向前进。此外,教育研究道德规范也能促使研究者尊重研究对象和研究同行,使得教育研究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进一步规范、有序,进而保证研究者对“真、善、美”的追求,使得教育研究更深刻地揭示教育规律,进而更有效地指导教育实践。
(三)整合功能
教育研究道德规范的整合功能是指有关规范能够促进各个研究者规范、有效地配合、互动,最大限度地发挥研究者的研究效能,以达到“事半功倍”的绩效。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入,教育研究无论在对象、内容还是在方法、手段等方面,都日趋复杂化和综合化,由此产生了不同层面、不同方向的研究人员相互配合和协调的需要。现代教育研究活动中,由于参与协作的研究者的文化背景、知识结构、思维方式和研究动机等方面往往是“异质”或有差异的,这就要求在这些研究者之间寻求一种“同质”或共识的东西,即在研究过程中遵循共同的学术道德准则,使之在“他律”、“自律”的基础上实现“共律互动”,进而使研究效能得到最大的发挥。
教育研究道德规范作为这样一种“同质”或具有共识的“准则”,它旨在对涉及研究者的各种需要进行优化调整,以使各研究者的需求更趋合理,研究层次之间的联系更加紧密,从而形成一种“合力”,使各个研究者的不同的层次目标与教育研究的整体目标或终极目标更接近乃至一致。在这个过程之中,由于有“规范”作为先导,研究者将遵规行事,每一个体与他人的行为将是相互配合、互相协调的。这在很大程度上可以避免研究活动的无序,使研究过程更加切合客观实际,研究过程更加有序与通畅,使整个研究做到时效和伦理的高度统一,其“1+1>2”的整合效应得以真正实现。
总而言之,教育研究道德规范的功能具有客观性,即这些功能客观存在于教育研究这一活动之中,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具有指向性,即这些功能始终促使教育研究向着促进人和社会全面进步的健康方向迈进;具有综合性,即教育研究道德规范的各功能之间相互渗透,形成合力。
三、教育研究道德规范的基本作用
探讨教育研究道德规范的基本功能,是为了从总体上认识并发挥这类规范的作用。功能是一种潜在的“作用”,而作用则是一种显性的“功能”[6]。通俗地讲,教育研究道德规范的基本作用,就是它对教育研究的不断完善和深入发展在实际上主要能做些什么。
(一)有利于协调研究群体的人际关系,净化教育研究的学术环境
教育研究道德规范不仅可以使研究者在教育研究活动中面临各种涉及“善”与“恶”的问题时,懂得自觉按照一定的标准来选择或调节自己的研究行为,从而防止可能出现的违规行为,而且可以使研究者在一定程度上将正确的道德认识与判断内化为自身素质的一部分,从教育研究发展的整体利益以及促进人与社会发展的终极利益出发,正确处理当前与长远、个人与他人、个人与整体等利益关系。
教育研究道德规范作为教育研究群体内部进行学术活动的重要的“游戏规则”,研究者可以“以此为镜”,在自己的研究实践中自觉地从评判者的角度来审视和反省自己,主动以应有的道德标准来规范自己,进一步提高自己的专业研究及学术道德水平,从而在与同行的合作过程中,尤其是在学术争鸣与批评中,倡导平等和谐的友好协作,共同营造相互尊重、互信合作、扬真匡谬的良好学术氛围,更好地促进学术活动的良性发展。反之,无视教育研究道德规范,教育研究活动中的投机、作伪等诸多违规行为势必滋生蔓延,甚至出现无序与混乱,严重挫伤乃至扼杀“规范”研究者的进取精神和创造力,造成对教育研究的“异化”,教育研究道德规范的裁定功能、导向功能和整合功能也无法实现。
(二)对教育研究课题的选择及其研究过程起定向作用
选择研究课题是教育研究的起始环节,它不仅决定着教育研究者一定时期内研究工作的主攻方向、目标和内容,规定着研究采取的方法、手段和途径,而且直接关系着研究的成败和成果的社会效应[7]。尤其是以学生为对象的教育实证研究不同于以物为对象的自然科学实验,它关系到能否有效地促进研究对象的身心发展和健康成长。如若选题一旦失误,不仅会使整个研究失去意义,而且会浪费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甚至可能贻误一代甚至几代人的成长,从而影响整个社会的发展。
不难看出,教育研究课题的选择正确与否,在整个研究工作中有着十分重要的定向作用。这就要求研究者必须对其“规范”。换言之,在选择相关研究课题之前,作为研究的主体,应有一个大体一致的道德标准或伦理“底线”,为正确选择研究课题、确定研究方法、途径及最终的研究目的奠定相应的道德基础。教育研究道德规范正是这样一座“航标”,它能为研究者正确选择研究课题,确定合理的研究目的,选择科学且合乎伦理的研究方法等指明努力的方向。
(三)在一定程度上保证教育研究过程和结果的科学性与有效性
教育研究关系着教育工作的改进及学生学习效果的提高。不实的研究结果,由于经过违规者专业化的精心伪装,具有很强的欺骗性和误导性,对信息传递的最终接受者——教育决策者或教育实践者以及研究同行,往往会造成重大的“伤害”。由于研究过程欠规范或不合理以及研究结果未能反映客观事实,这些“成果”一旦被加以推广、实施,势必对教育实践造成十分消极的影响和对家庭及社会的观念形成误导,甚至可能严重地阻滞人和社会本身的顺利发展。
教育研究作为探索教育规律,提高教育质量的特殊的认识活动,求真是最基本的要求。而教育研究道德规范正是这样一种规约,它可唤起研究者一种朴素的自觉,一种对自身行为的诚实的反省,要求人们“运用科学的方法和手段对对象加以实事求是的研析,从而得出比较符合客观实际的结论”[8]。具体表现为,注重研究事实的真实性,注重数据及资料搜集的全面性和客观性,注重方法、工具采用的适当性和科学性,以及注重成果评价的公正性与严肃性等等,从而避免研究的盲目性、随意性和主观性,这既为教育研究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奠定一定的基础,也为其获得科学性和有效性提供充分的保障,进而使得教育研究为教育决策和教育实践提供正确的理论或实践依据,促使教育真正达到促进人与社会和谐发展的终极目的。
(四)在一定程度上控制教育研究成果的推广与应用
在科教兴国、科研兴教的今天,教育研究成果不仅影响着民众对教育本身的认识,而且能为国家教育方针的制定、教育投资的决策、教育体制的变革等提供科学有效的依据,同时也给教育主体以观念和知识体系的变革,为其有效的教育实践活动提供理论的原动力。因此,从一定意义上说,教育研究成果的质量直接关系到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实际成效。然而,并非任何研究成果都可以不加区分地推广与应用。因为研究成果的质量往往会随着研究者的科学态度、学识素养以及研究条件等诸多因素的差异而呈现出多样性、层次性等特点,且往往是在特定的范围内和条件下有效,所以“研究无禁区”,但“应用有界限”。
那些不顾教育实际,把本来适用于特定情境的教育研究成果尤其是局部、单一问题的研究成果夸大为普遍有效的真理性认识,从而超出成果适用范围进行的所谓推广和应用,显然是欠科学、非道德的。因此,在教育研究成果的推广和应用的过程中,研究者必须有正确的学术道德标准,以规范自身的推广和应用行为。教育研究道德规范正是通过对教育研究者的价值取向和行为进行规范和引导,即通过其导向等功能对教育研究成果的推广、应用起到控制作用,以实现教育研究“求真”、“向善”等价值归宿,尤其注意在成果推广与应用的过程中对人或社会发展造成的不良影响以及对社会观念及教育决策的误导,注意成果对教育实践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努力消除可能出现的弊端,以发挥和提升研究成果的正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