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司法社工实践中的困境与出路
◆周媛媛
摘要: 司法社会工作因其更为人性化的管理特点,近些年逐渐被我国某些地方政府推行实践,且被学术界关注研究。但在其实践中还存在诸如群众认同度不高、社工机构定位不清晰、司法社工人才缺乏且专业性不足等问题,这些现象如果不能得到尽快解决将严重制约司法社工的发展。
关键词: 司法社工;公众认同;专业化
司法社会工作是我国近几年新兴的一个职业领域,它是我国政府在借鉴发达国家多元化社会治理理论及实践并结合本土的司法改革背景下产生的。
一、司法社会工作概述
目前,对于司法社会工作的认识,学界还未形成统一的共识,罗大文(2011)在其《司法社会工作推进综述》中介绍了三位学者的观点:一是范燕宁、席小华(2009)认为司法社工也称司法矫正社会工作,其基本内容是社会工作者运用社会工作的专业理念与方法,配合司法行政人员和其他志愿人员,对监狱服刑人员、社区服刑人员等各种特殊工作对象,开展心理疏导、行为矫治、社会救助、专业服务工作。二是马姝(2010)将司法社会工作定义为:在国家司法机关和司法组织参与的与执法有关的活动中,为有需要的人员有组织地提供专业助人服务的工作,其目的在于借助社会工作的专业优势解决社会纠纷、消除社会对立面,促进社会和谐。三是何明升(2010)认为司法社会工作是一个由特定价值理念与实务逻辑所决定的复合系统,社会工作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与刑事司法机构在其中相互依托,面向罪错者、受害人以及相关利益人中的受助者,通过充分发展其全部潜能而推动社会变革、改善人际关系和促进问题解决。
虽然以上三位学者对司法社会工作的具体表述存在差异,但基本实质并无大的分歧,都是从司法和社会工作的互动来把握司法社会工作的本质特征。为实现正常社会管理,国家通常采用司法模式。但在面对违法犯罪人员时,虽然国家司法力量能控制他们的外在行为和人身自由,却无法从更深层次的心理层面进行教育和改造,而司法社工主要是通过综合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和方法技巧,通过开展个案、小组、社区的方式为需要帮助人群提供心理辅导、职业培训等服务,以此提升受助人重新融入社会的技能和心理适应机制,最终达到预防和减少犯罪的目的。从理论上讲,这种“不穿制服”的社会管理方式,也更易为违法犯罪人员所接受,更能从心理上根治违法人员的犯罪动机。
二、司法社会工作实践中存在的困境
(一)社会认识度和认同度不足。由于历史等相关因素,我国社会组织长期未能得到自由充分的发展。近些年,由于执政理念和社会环境的变化,我国社会组织虽在一定程度上获得发展,但由于长期的思想惯式,社会大众短期内对社会组织的认识也难以产生明显的改善。人们普遍认为社工的工作方式就是走街串巷,就像原来的居委会“老大妈”、“老大姐”,“聊天”即是他们的工作内容。我国学者崔会如(2011)曾经对北京市二区一市及河北省保定市进行问卷调查,在600份调查问卷中,对社区矫正很了解的比例仅占到6.5%。另外,虽然有60.7%的人自认为对社区矫正有所了解,但是在问到具体问题和适用对象时,调查者却很难得到正确答案。周琴(2017)也曾经在成都市C区对某社区居民进行过社会调查,也没有遇到一个受访者可以清晰肯定的回答“社区矫正”的含义。由此可见,我国普通公民对司法社会工作的了解是非常匮乏的。
(二)司法社工机构定位不明。由于各地情况差异,司法社会工作实务的具体运作不尽相同。但较为典型的两种模式即“上海模式”和“北京模式”。无论是“上海模式”、还是“北京模式”都是由政府搭台,其领导机构都是政法委。但其具体的执行机构却有所不同,北京市委政法委员会首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曾专门发文《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意见》明确规定,北京地区的专业矫正力量是从体制内抽调出来的司法所干部和监狱警察。虽然在北京各区县也都成立了矫正服务中心,但这些组织的管理机构是由政府组建,运行经费由政府专项拨款,矫正社工也由政府聘请。在上海,最开始时(2002)的社区矫正工作的主要承担者即为“社区矫正工作小组”,而不是司法所。随后,探索出一条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向各类非政府组织或其他社会组织让渡社会空间、委托社会服务管理的路子。如“新航服务总社”、“中致社区服务社”等都是在政府的扶持培育下产生的社团组织,虽然社团组织成立时受到政府的大力支持,但在具体的工作中却不受政府的领导,如社工的聘用、培训、管理等都由社团自身负责。由此可见,“北京模式”和“上海模式”的司法社会工作承担机构的性质完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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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会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发展进程并没有能够迎合社会发展速度,这导致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会呈现出一定的滞后性[3]。在传统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中,部分建设单位在造价管理过程中所采用的是原有定额计价形式,或是将此种形式作为基础,致使诸多数据不能够适应市场发展新形势。此种矛盾的主要表现为:其一,定额价格方面的变动所需时间较长,也是工程造价管理滞后性的主要体现;其二,以一年作为期限,一种商品价格可能会出现较为频繁的浮动,但建设工程定额时间较长,长此以往会导致数据与工程造价市场脱节。
(三)司法社工人才流失严重,专业性不足。从专业的角度上来说,一名合格的司法社工应是具有法学和社会工作专业知识的复合型人才。这样在具体的实践操作中才能做到高效沟通,使矫正对象真正从心理层面感受到国家的关心,从而帮助矫正工作对象恢复信心,尽快融入社会。然而据统计我国高校每年培养约8千名社工人才,这是一批具有系统专业理论知识、价值观念的社会工作专业毕业生,由于受到专业认同度、工资待遇等社会环境限制,社工往往不从事本专业。很多社工机构为了保证成员的稳定性,也不会去聘用那些执业技能丰富的专业人员。如此恶性循环,造成我国教育资源的极大浪费。另外,在现在的高校人才的培养过程中,法学和社会工作往往作为两个独立专业进行培养,司法社工在多数情况下仅仅作为一个研究方向。大学生要么熟悉法律,要么掌握社工知识,对双强型人才的培养还比较少。
三、促进司法社会工作发展的建议
(一)加强宣传,提高公众对司法社工的认同度。美国学者英格尔斯认为:再完美的现代制度和组织原则,如果没有其得以运行的社会根基和缺少赋予这些制度与组织原则以真实生命力的现代心理基础,也会变成一堆废纸或导致畸形发展。因此,加强居民对社会组织和司法社工工作内容的了解和认识是培育公众认同心理的前提。政府和社工机构可通过制作宣传方案、创新宣传方法等加深居民对司法社工的了解。在宣传媒体的选择上,一方面要充分利用传统媒体的力量,如报纸和电视等,针对老年人的信息接收渠道;另一方面,还要针对年轻人选用互联网和自媒体进行宣传。另外,政府和社工组织还可采用文艺汇演、有奖竞猜等方式增加与居民的互动,使之更积极的参与到司法社工的工作中,扩大司法社工的群众基础,减少后期的工作阻力。
(二)转变观念,培养社工组织发展。也许有些学者赞同“北京模式”,认为从具体实践效果上来看,其能更好的发挥作用。因为考虑到司法社工执业者所面对对象的特殊性,他们往往不会主动地与司法社会工作者接触,甚至有时会出现不合作或抗拒等行为,如若司法社工以民间组织的角色出现,由于双方在地位上相对平等,社工人员往往找不到约谈对象,需要借助政府的力量才能顺利完成工作。虽然实践中确实会出现这样的困境,但从长远来看这对司法社工的发展是不利的。司法社工的本质即社会工作在司法领域的应用,北京模式已偏离“社会工作”的内涵,是司法力量在社会生活中的进一步延伸。若普及开来,一方面会进一步扩张政府机构、政府权力的范围,这和“小政府、大社会”的社会治理理念是相悖的;另一方面会进一步压缩社会工作机构的生存空间。因此,我国政府应转变观念,通过不断培育社会组织的方式让渡司法社工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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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培养司法社工的职业化和专业化。培养司法社工的职业化和专业化方能使司法社会工作更加有效,并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可。针对司法社工人才流失的情况,可通过宣传认识,提升司法社工社会的认可度,并提升其薪酬待遇的方法留住人才。想要拥有一支高效精干的司法社会执业队伍,首先,在高校人才培养阶段,我国就需建立一整套的专业司法社工的培养体系。针对目前本科教育社工和法律专业相分离的状态,国家可引导相关高校成立专门的司法社工专业,这样大学生毕业后可直接进入司法社工领域工作。另外针对现有司法社工人员专业性较低的情况,可进行岗前或在职轮训,培训的内容可包括:一是司法社工基础知识,如社会工作和心理学的基本理论和价值观念、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个案工作和小组工作的方法与技巧等;二是司法社工实务知识,需要司法社工执业人员了解社区矫正的工作流程和服务内容,并针对其所处不同的社区,了解其本社区各方面的资源和特点,以提升工作效果。三是要随时关注司法社工发展的新动向和新趋势,随时借鉴其他地区发展的先进经验等。通过培训,使更多人才加入到司法社会工作的建设中来。
参考文献
[1]何明升.司法模式与社会工作的关系及其渐进式亲和[J],学术交流 ,2012(11).
[2]祝璐.上海市司法社工领域政府购买服务研究[D],上海交通大学,2012.
[3]但未丽.社区矫正的“北京模式”与“上海模式”比较分析[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04).
[4]崔会如.社区矫正社会参与的不足及其完善[J],前沿,2011(03).
[5]罗大文.司法社会工作推进综述[J],社会工作(学术版),2011(08).
作者简介: 周媛媛(1983.7-),女,汉族,河南商丘人,三亚学院,讲师,研究方向:政府管理改革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