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公平观_收入分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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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本文在分析公平观的研究现状后,指出公平观应有层次性。作者在把公平区分为社会公平、政治公平和经济公平的基础上,重点分析经济公平,从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角度说明经济公平与收入差距的关系;说明收入差距拉大并不一定是分配不公,指出我国分配不公的表现及其防范对策。

关键词:社会公平 政治公平 经济公平 生产公平 交换公平 分配公平 消费公平

一、公平的含义

公平是一个极其复杂和极易引起争议的概念。不同的人们对公平问题有着不同的理解。李风圣同志搜集整理了我国理论界有十七种不同的公平观,归纳起来,可以分为四大类:①公平是指制度、规则的公平、平等,当该有的制度没有建立或已有的制度配置不当,权利和义务不对称时,受到制度制约的当事人双方是不可能公平的,规则的不平等是最根本的不公平,规则的不公正是决定意义上的不平等;②公平是指收入分配规则的公正平等。也就是说,在收入分配领域,必须按同一尺度、同一标准分配收入,即每一个人的收入都与其投入的比例系数相等;③公平是指社会公平即社会的每一个公民收入调节的合理性,即道德、伦理意义上的公平;④公平是指一种主观感觉、心理平衡,由每一个人作主观评价。

以上的公平观基本上反映了我国理论界对公平研究的现状。通过对上述公平观的分析,我们不难发现:第一,人们往往总是站在不同的角度来理解公平的。有的是从心理学角度来理解;有的从伦理学角度来理解;有的从社会学角度来理解;当然更多的是从经济学角度来理解。这样就有了心理公平、伦理公平、社会公平、经济公平的差异。这样自然就形成了对公平问题“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局面。为了克服这种现象的出现,应该要有一个比较统一的领域来讨论公平问题,即对公平应有一个层次上的划分。第二,对经济公平问题又主要集中在收入分配公平的讨论上。在我国,理论界有不少同志往往把经济公平等同于收入分配公平,因而分配结果是否公正、平等,收入差距是否悬殊也就成为公平问题讨论的焦点。我们认为这是很片面的。

我们认为,就公平的一般而言,它是指人们根据一定的标准,对某一事物或行为所进行的价值判断。它包括政治公平(含法律公平)、社会公平(含伦理公平)和经济公平三方面内容,是经济公平、政治公平、社会公平的一个集合概念。在公平的三方面内容中,它们是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但最基础的、起基本作用的还是经济公平。经济的公平与否,决定着政治公平和社会公平与否,当然,社会公平与政治公平与否对经济公平也有一定的反作用,根据其外延,它们之间的关系可用下图表示。

另外,从这个公平概念中,还可以发现公平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第一,公平是有标准的,是一个历史范畴。由于判断一件事物是否公平总是依据一定的标准,而在不同的时期或年代,其标准是不一样的,因而人们的公平观也就随着标准的改变而改变。比如在资本主义社会,其所奉行的分配原则是按资分配,因此,他们依此所获的利润、利息与地租等各种剥削收入也就被认为是公平收入;在社会主义社会里,实行的是按劳分配原则,因此,只有劳动者按其贡献大小所获的劳动收入才是公平的。所以,公平不是永恒的,而是一个历史性范畴。

第二,公平是有阶级性的,属生产关系范畴。公平与否,总是要参照一定的标准,而这个标准由谁选择?根据什么原则来选择?这个公平的标准本身公平吗?我们认为,由于公平是人们对某一事物所作的价值判断,而不同的人们对同一事物有可能有着不同的价值判断,那么,谁的价值判断被认为是公平的呢?这只能是统治阶级的价值判断。因此,公平总是反映着统治阶级的意志的,是一个社会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的意志体现。公平与否本身就体现着一种社会关系,所以,它属生产关系范畴,是带有阶级性的。由于公平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因此,在每一个社会里,总有一些人感受到不公平待遇,这是很正常的。

第三,公平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公平总是以某一公平标准作参照的,即是相对某一标准而言的,且不同阶级或阶层又有着不同的公平观,它们之间彼此相对而存在。由于公平的阶级性因素,任何一个社会,都很难找到一个普遍适用的、绝对的公平标准。公平总是相对不同的历史时期和不同的阶级而言,绝对的公平可以说是不存在的。据此,我们认为,那种把公平等同于平等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从表面上看,比如,在收入分配方面,可以在量上做到绝对的平等,但这种平等绝不意味着公平。

二、经济公平与社会公平问题

公平包括三方面内容:经济公平、政治公平和社会公平。政治公平中的法律公平、制度公平等尽管对经济公平有所影响,但不是本文分析的重点。本文研究的重点是经济公平。但由于社会公平与经济公平有着密切的关系,这也许正是理论工作者在公平问题上更为关注它的原因。因此,在研究经济公平时,必须联系到社会公平问题。不过,经济公平与社会公平还是有着明显区别的:

第一,经济公平与社会公平的外延不同。社会公平与经济公平就其外延来讲,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即经济公平是社会公平的一个部分。社会公平除了包括经济公平外,还有伦理公平、心理公平等等,它的范围要广得多。比如,对一个有劳动能力者,我们根据其劳动贡献的大小付相应的报酬,这体现的是经济公平;对一个已丧失了劳动能力的人,为了维持其生存而给予一定的救济,这体现的是伦理公平即社会公平范畴。在现实经济生活中,人们往往忽视经济公平与社会公平的这一区别而给经济活动带来一定的消极作用。比如,江西某地曾发生水灾,当地农民有的买了房屋保险,因而及时得到了经济补偿。没有买保险的,保险公司自然不具有理赔义务。政府部门为了体现党和国家对灾民的关怀,给灾民发放了一定的实物和货币。但是,在发放赈灾物资(款)的过程中,有些领导指示,得了保险赔款的不再发放救济物资(款),这种作法显然是不合理的,而且也极大地挫伤了保护投保的积极性。按理,保护投保获得保险赔偿是属经济公平行为;灾民获得救济是属社会公平行为。现在,经济公平与社会公平相互替代、相互扯平,这实际上是不了解它们的区别与不同的功能。这种从量上来看是公平的、平等的,但实际上是对公平的破坏。

第二,实现经济公平与社会公平的手段不同。经济公平的实现,只能靠经济行为手段,不能有超经济强制。任何使用超经济强制或政权的力量都是对经济公平的破坏。严格意义上来讲的经济公平是与垄断、特权不相容的。但是,社会公平不同,它除了可以使用经济手段来实现公平外,也可以使用非经济手段来实现。比如,根据经济公平原则,有可能出现收入分配上的差距甚至悬殊,但这种差距或悬殊从经济公平的角度来看,是允许的。但从社会公平来看,则是不允许的,因为收入分配悬殊易引起人们的心理不平衡,从而影响到生产者的积极性。因此,在缩短收入悬殊问题上,从经济公平看,一般使用的是收入累进税或遗产税等加以调节;从社会公平来看,则除使用经济手段外还可以使用其他的各种限制手段。从某种意义上讲,收入差距或悬殊是实现经济公平的结果,它不是经济公平所要解决的问题,收入差距或悬殊都是实现社会公平的障碍,是社会公平所必须解决的问题。因此,我们在处理我国目前的收入分配不公问题时,必须要注意到这种区别。

第三,实现经济公平与社会公平的目标不同。经济公平原则是经济活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各种规则,实行这些规则的目的旨在保证生产效率的提高,即实现经济公平的目标是为了经济效率,也就是说,公平是为效率服务的,或者说公平是实现效率的手段。当然,这只是从一次生产过程或微观领域中来考察的。从再生产过程或宏观领域来看,为了生产的更加有效,则必须实现社会公平。比如,从收入分配角度看,经济公平的活动范围主要在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领域,而社会公平的活动范围则主要在国民收入的再分配领域。它们在收入调节上的侧重点是有所不同的。实现社会公平的目标,更大程度上是为了保持社会的稳定,即稳定是社会公平的目标。因此,社会公平更侧重宏观效率。

三、经济公平与收入分配差距问题

经济公平与社会公平既相区别也相联系。它们统一于一个完整的社会再生产过程中。尽管社会公平对经济公平有着巨大的反作用,但它不是本文所要探讨的。本文主要讨论的是经济公平问题。所谓经济公平,是指人们在经济活动过程中,根据一定的标准,对某一经济行为所进行的合理评价。经济过程一般包括四个环节即生产、交换、分配与消费,因此,经济公平相应地也包括生产公平、交换公平、分配公平与消费公平四方面的内容。消费相对于生产、交换、分配三环节来说,是相对独立的领域,因此,消费公平不是我们研究经济公平的重点领域。我们在讨论经济公平时,主要集中在生产公平、交换公平和分配公平上,尤其是分配公平。要实现生产公平、交换公平、分配公平,就必须遵循一定的公平原则。我们认为,生产公平的原则是平均利润率原则;交换公平的原则是等价交换原则;分配领域的公平原则在我国是按劳分配原则。也就是说,在直接生产领域,应该允许生产者(厂商)的资金自由转移,不存在生产上的不合理限制,更不该存在行业垄断,只有这样,各生产者(厂商)在进入某一行业时才会站在同一起跑线上,机会均等地进行自由竞争,这种竞争的结果必然导致平均利润率的形成。在交换过程中,买卖双方必须按其商品价值量的大小进行等价交换。非等价交换(如价格剪刀差)自然是不公平行为,这是无须证明的。至于等价交换是否一定是公平的,这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比如等价交换的产品有可能是剥削产品,用未耗费其劳动的剥削产品去交换其所需要的劳动产品,这一经济事实可能是不公平的,但就交换本身而言,等价交换这一行为是公平的,我们只能做这种规定。这也进一步说明,公平只能是相对而非绝对的。在分配领域,我国实行的是按劳分配原则,分配公平也即我们常说的结果公平,是公平问题讨论的焦点。事实上,在讨论经济公平时,不能仅注意分配结果公平与否,还必须注意到生产公平与交换公平问题。分配公平(结果公平)与生产公平和交换公平有着密切的因果关系,即分配的结果不公平往往与生产的不公平和交换的不公平有关。比如,对某一行业进行保护,限制其他行业的厂商自由进入,使其保持垄断地位而获得垄断利润,或者人为地操纵其价格,使其产品价格远远高于或低于其价值出售,其结果必然会带来收入悬殊,这种收入悬殊的不公平分配,明显地是生产不公和交换不公造成的。因此,我们要消除结果上的分配不公,还必须首先做到生产上和交换上的公平,即要按平均利润率规律和价值规律办事。

但是,这里有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收入差距或悬殊是否一定是不公?在当前我国经济学理论界,普遍认为是分配不公的表现,国家也曾对此进行过纠正。但我们认为,对于收入差距或悬殊问题,宜做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搞一刀切。收入悬殊有可能是分配不公的表现或结果,但也有可能是经济公平的结果。我们知道,经济公平包括四方面内容,要实现经济公平,必须做到按平均利润率规律、价值规律和按劳分配规律办事。如果这些规律都能够真正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必然会出现收入差距或悬殊问题。比如,按价值规律办事必然会出现以下三个结果:①自发地调节社会劳动在各部门之间的分配;②自觉地刺激劳动生产率的提高;③导致商品生产者两极分化。这第三个结果即是收入差距或悬殊问题。尽管这一问题是价值规律的一个消极作用,而且也是我们应该尽量避免的东西,但是,它毕竟是规律性的结果,是带有必然性的东西,我们无法抗拒,也无法消灭这一规律作用。所以说,收入差距或悬殊,是实现经济公平的结果,那种认为公平总是意味着收入的均等化论调是站不住脚的。在经济公平中,正是因为有了这种收入分配上的差距,才使得经济活动更为有效。又比如,在执行按劳分配规律过程中,也会存在收入上的差距或悬殊。因为按劳分配这一原则也不是绝对公平的,它还包含有“资产阶级权利”,即默认个人的“天赋人权”。由于不同的劳动者其劳动能力差别的客观存在使其收入上必然还存在差距。如果我们不承认这种差距,甚至人为地消灭这种差距,搞平均主义分配,这不但不是公平的体现,恰好相反是对公平的践踏。所以,对收入差距或悬殊问题,应做具体分析,有的收入差距或悬殊是经济公平的体现,这种差距是有利于效率的提高的,这也就是公平促效率。当然,有的收入差距或悬殊问题是不公平的,比如非法收入等,对这种不公平的收入分配应加以纠正或者取缔。按理,收入差距的存在,是经济公平的结果,而且也是经济效率的条件,但是,也不容忽视,收入差距的过分拉大,会影响到社会公平问题,因此,我们必须客观地看待收入差距问题,到底多大的收入差距是人们能够普遍接受的,而且被认为是合理的,这是值得研究的。

四、当前我国收入分配不公的表现及其防范

经济公平的落脚点在收入的分配公平上即所谓的结果公平,正因为如此,结果公平往往是讨论经济公平的重点。但是,要做到结果公平,除了分配本身要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公平分配以外,还必须做到生产公平和交换公平。另外,也必须分析了解我国当前分配不公到底有哪些表现,并相应地、有针对性地进行防范。我们认为,收入差距或悬殊不能完全认为是分配不公。我们的这一观点并不是说我们主张收入悬殊。我们只是想说明,如果不问清红皂白而一概认为收入悬殊便是分配不公,那么这一观点在实践中会给我们的工作带来不良后果:那就是平均主义的复归。在我国,真正的分配不公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体脑倒挂。体力劳动的收入超过脑力劳动的收入这种体脑倒挂现象是劳动者的所得与其劳动支出不相一致的表现,是对分配公平标准——按劳分配原则的破坏,从而构成我国分配不公的典型现象。按理,体力劳动是简单劳动,脑力劳动是复杂劳动,而复杂劳动是简单劳动的倍加,因此,在同一劳动时间里,脑力劳动者所创造的价值及其所得应该比体力劳动者多。然而在我国的现实经济生活中,脑力劳动者所得的实际收入反而比体力劳动者少,“拿手术刀的不如拿剃头刀的”、“搞原子弹的不如卖茶叶蛋的”就是这种现象的生动写照。

第二,非劳动收入与劳动收入倒挂。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由于存在多种所有制经济成份,从而也就存在着多种分配方式。因此,劳动者的收入除了劳动收入外,还有合法的非劳动收入如利息、红利、各种补贴等等。按理,我们的分配格局是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即劳动者的收入也应该是劳动收入占主体地位,非劳动收入只占次要地位。但是,在现实经济生活中,职工的工资收入(劳动收入)反而只占了其收入的小部分,而大部分收入却是来源于单位的各种福利收入、补贴以及丧失了其本来意义的、平均发放的奖金和津贴。工资只是家庭吃饭财政来源,比吃饭开支多得多的其他支出只能靠工资外收入即非劳动收入。这样非劳动收入侵占劳动收入的主体地位是一种很不正常的现象,这实际上也是对按劳分配原则的破坏,是一种分配不公的表现。

第三,流通领域收入与生产领域收入倒挂。目前在我国,生产领域很不景气,而流通领域却很红火。正因为如此,曾在我国形成过“十亿人民九亿商,还有一亿等开张”的全民经商热潮,而对投资生产则热情不高,其原因就是投资生产领域所获收入不如投资流通领域来得高和来得快,从而出现了生产萎缩而流通膨胀的局面,国家也就不得不曾一度整理流通领域新秩序。现在,这种“养猪的不如杀猪的,杀猪的不如卖猪(肉)的”现象在我国仍然严重存在。按理,从事流通领域的企业,其所获利润是生产者让渡的剩余价值的一部分,从其量上来看,商业企业的利润不可能大于产业利润,否则就会发生资本的转移。但是,在我国,由于平均利润率并未形成,资金在各部门之间也难于转移,从而也就产生了流通领域与生产领域收入倒挂现象。这种现象的产生,是由于生产的不公平引起的,生产的不公平最终也就影响到了分配的不公平。这种不公现象应该引起我们高度重视和警惕。

针对上述三种分配不公现象,我们必须相应地采取以下防范措施:

第一,“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充分发挥“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作用,适当提高脑力劳动者的工资待遇,以缓解体力劳动者与脑力劳动者之间的分配不公。

第二,改革我国现行的工资体制,要提高劳动收入在职工收入中的比重以体现其主体性地位。建议行政事业单位实行聘任工资制,即国家在宏观控制该单位工资总量的情况下,该单位有权依据劳动者的工作态度与效果,自行决定其工资标准,根据其聘任的不同岗位和职位给予不同的工资。对非劳动收入采取必要的限制:对非法收入坚决取缔;对合法的非劳动收入加以税收调节。

第三,打破行业垄断,允许资金在各部门之间自由转移,尽快形成平均利润率以保证生产企业能够获得平均利润,提高生产者的积极性。

注释:

①参见李风圣:《公平与效率研究述评》,1995年《经济问题》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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