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经营组织模式的国际比较及其启示_农民论文

农业经营组织模式的国际比较及其启示_农民论文

农业经营组织化模式的国际比较及其启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启示论文,模式论文,组织论文,农业论文,国际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农业经营组织化作为现代农业的重要特征之一,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一些发达国家自20世纪初,就通过产业化的方式,推动农业组织化进程。由于经济发展的背景、条件不同,各国在农业组织化进程中,选择的组织化道路也不尽相同,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农业经营组织化道路。比较国际上农业经营组织化的典型模式,对于选择适应我国国情的农业经营组织化道路,具有重要的参考作用。

一、国外两种典型的农业经营组织化模式

在各国农业经营组织化道路中,农业合作社和农协是两种典型的模式,前者以美国为突出代表,而后者则以日本农协最具代表性。

(一)美国的农业合作社

美国是世界上农业现代化水平最高的国家,规模较大的私有农场是农业经营的基本组织形式。在农业经营组织化过程中,以市场关系或合同形式为农场主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厂商和公司、大型农工商综合企业都起着重要作用,而农业合作社的地位和作用更为突出,成为农业经营组织化的主导模式。

美国合作社就其制度而言,是农场主自愿参加的非盈利组织,其经营目标是通过为社员服务,使社员从其生产的农产品中获取最大收益[1]。美国合作社从20世纪初产生以来,一直发挥着重大作用,而且经久不衰,潜力巨大,其原因就在于它有一套高效的运行机制和良好的外部环境。目前美国有各种农业合作社25000个,参加合作社的农民有440万,约占农业人口的90%,合作社销售的农产品占总销售量的1/3,为农场提供的各种投入物占近1/3[2]。美国合作社在农业发展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我国和美国的资源禀赋条件以及社会经济发展的历史背景不同,但都是以农民家庭作为农业经营的主体,即使美国家庭农场比我国的农户经营组织规模大,但以农民家庭为基本生产经营单位的组织特征没有改变,所以,建立于家庭经营基础上的美国合作社组织化发展经验可以为我国借鉴。

第一,在“一人一票”民主管理基础上,根据社员持股数量、社员与合作社的交易数量或社员贡献大小设立额外票,体现了公平和效率的统一;通过合作协议的方式和制定相应的奖惩制度来规范社员行为,体现权利和义务的统一;聘请专业管理水平较高的专职经理。企业化管理机制应是我国合作社改革的重要取向。

第二,对外开放式的服务,不仅可以扩大影响,而且可以吸纳多方资金,增强自身能力,对内服务,对外经营,为合作社的发展提供了强大的支撑机制,增强了合作社的生命力。

第三,合作社发展与政府宏观政策、法律、法规的支持密切相关,国家为合作社的发展营造了宽松、健康的外部环境。我国合作组织起点较低,更需政府的大力扶持,为合作社提供良好的经济与法制环境。

第四,美国合作社发展进程中,合作社的联合甚至跨国联合经营趋势大大增强,即将加入WTO的我国应把这一趋势作为合作社发展的未来取向。

(二)日本的农协

日本农业是典型的小农制模式,平均每个农户耕地面积仅1公约,农业经营单位表现出很大的均质性,这种小农制农业很难融入市场化、社会化大生产中。日本从本国国情出发,通过别具特色的“农协”,几乎将所有农户都组织起来,实现了农民的高度组织化,并成功地实现了农业现代化。

日本农协即农业协同组织,是由农民组织起来的合作经济组织,但与美国和西欧等发达国家的农民合作经济有明显的不同,主要表现在日本农协的“三位一体”特性上,即日本农协既是经济组织,又是行政辅助机构和政治压力团体,具有半官半民性质。从1915年出现的“产业组合”即农协的雏形开始到1947年《农业协同组合法》诞生,自上而下正式建立农协组织至今,经过近百年的发展,农协已形成了完整的组织体系和运行机制,在日本农村生活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目前日本共有综合农协2472个,专业农协3513个,正式会员546万人,准会员350万人,平均每一个综合农协有3037人[3]。90年代初,有95%的大米和小麦、92%的生乳、82%的水果、56%的蔬菜、51%的畜产品以及70%的农药、66%的薄膜、53%的农业机械、57%的汽油和40%的饲料是经过农协系统销售或供应的[2]。由此可见,农协延伸到农村的每个领域,为农民提供了从生产到生活的全方位服务。

我国和日本的农业有着极其相似的特点,人多地少,小规模的家庭经营成为农业微观经济组织的主要形式。我们可以借鉴日本组织化模式,推动我国农业经营组织化进程。

第一,日本农协完备的组织体系,分工合理的高效管理体制,是农协保持活力的基础。在组织机构上,日本通过“三段制”,即市、町、村设单位农协,都、道、府设农协联合会,国家级设农协全国联合会,而且每一级组织都与行政组织相对应,几乎将全部农民组织到农协中,在经济和政治上都形成强大势力。

第二,日本农协中正式会员制和准会员制并举。正式会员既可以享有公益权又可以享受自益权,准会员则只享有自益权,这一原则可以为我们改造利用。从我国农村和农民的实际情况看,把农民全部组织起来要有一定的过程,但如果通过准会员制把那些徘徊观望的农户暂时组织起来,在利益分配上与正式会员一视同仁,使其从增加的收益中认识到组织起来的重要性,进而由准会员转为正式会员,则可加快农民组织化进程。

第三,日本农协通过大力兴办实业特别是金融、保险事业的方法建立起强大的支撑机制,以实现对农户的全方位和高质量服务。目前,我国许多农民合作组织,之所以运行不善,实力不强或名存实亡,原因之一是没有强大的支撑机制作其发展的后盾。借鉴日本农协经验,兴办各种经济实体,增强对外盈利能力,可以为农协更好履行对内服务功能,增强自身发展能力提供资金保障。

第四,为农协发展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日本政府一贯对农业采取保护政策,并通过《农业协同组织法》确立了农协的合法地位,有效保证了农协事业的发展。

第五,普及合作教育,培养合作人才是日本农协的成功经验之一。全国和县一级农协都分别设立了教育培训中心,定期对农协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以及各类管理人员进行脱产轮训,农协通过营农指导、定期出版书籍、发行报刊等形式对农民进行宣传教育。

二、两种典型模式的比较

美国的合作社和日本的农协都是农业经营组织化的成功模式,二者既有共同特点,又各具特色。

两种模式存在如下共同特点:第一,美国和日本农业都以家庭经营为基础,合作道路是它们的共同选择。而且都遵循自愿参加、民主管理、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合作社原则。第二,健全的组织体系和完善的运行机制是这种组织高效运行的关键。第三,政府支持是合作组织发展不可或缺的外部因素。

二者区别主要在于,第一,美国农业合作社是由农场主组成的合作经济组织,主要履行产销等方面的经济职能,虽然有联合发展的趋势,但没有形成上下贯通的严密的组织体系;日本农协拥有法律上的合作经济组织性质,但实质是合作经济组织、行政辅助机构和政治压力团体三位一体,组织庞大而严密,垄断了整个农村,这是区别于美国纯粹的合作经济组织的质的规定性。第二,日本农协的正式会员制和准会员制相结合的组织制度是区别于美国合作社的一个显著特征。第三,美国合作社基本是流通领域的合作,而销售合作社是主要的形式;日本农协是综合农协和专业农协并举,以综合农协为主,其经营范围涉及信用、购买、共济、设施利用、营农与生活指导等多方面,日本农协的经营触角延伸到农村的每个角落。第四,美国合作社通过建立经济实体,增强以对外盈利能力的方式为社员提供产加销各方面的服务;日本农协则以金融事业作为综合经营的支柱。

综上所述,农业家庭经营并非为现代农业所不容,农业经营组织化是发达国家通向现代农业的必然选择。合作社模式不论在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过程中,还是现代化农业发展过程中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不同国家、不同资源条件、不同社会经济发展背景以及不同国民素质等要求有不同的组织化道路与模式。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农业生产力水平较低,农业经营的专业化和区域化生产程序低,农户兼业现象将长期存在。效仿美国重点发展销售合作社,必然有相当数量的农户被排斥在合作社之外;日本农协是集团主义的民族特性和日本国情相结合的产物,完全照搬日本农协经验,不符合中国国情。因此,我国在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过程中,应立足国内实际,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探索一条有中国特色的农业经营组织化道路。

三、我国农业经营组织化对策及启示

根据目前我国农业经营组织化影响因素及现状,借鉴发达国家农业经营组织化的成功经验与典型模式,我国农业经营组织化的主要对策应当特点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在稳定农业家庭经营制度前提下,促进农业经营主体多元化

世界农业发展已表明,农民家庭经营具有多重适应性和多重优越性,既适应以手工劳动为主的传统农业的要求,又适应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和先进生产手段的现代农业。既适应小规模农业经营的要求,又适应较大规模农业经营的要求。既适应农业生产的特点,又适应农业经营的特点。这是普遍存在的规律。从我国实际情况看,农民家庭经营不仅具有多重适应性和多重优越性,而且还符合农民的组织习惯和心理习惯。同时,具有节约组织内部交易费用和较高的资源配置效率较高的比较优势。家庭经营作为我国农业经营的微观组织形式,将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居主体地位。

稳定农业家庭经营制度,并非意味着将家庭作为农业的惟一经营主体,多元主体经营农业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目前我国已初步形成了农户、农业企业、农业服务组织、农民合作组织、进入农业的大中型工商企业共同经营农业的局面。但从总体上看,我国的农业经营主体不够丰富。传统农户、农业企业以及社区性和行业性的农业服务组织,由于经营实力和传统体制的影响,使主体作用的发挥受到限制;内部一体化的农工商综合体以及企业与企业、企业与农户、农户与农户的联合体虽已初露锋芒,但多数规模小、档次低,且低水平重复,缺乏组织规范和合理的利益机制,因而未能成为强大的农业经营主体;新进入农业领域的一些工商企业,在技术、信息及经营管理方面的经验尚显不足,自身优势尚未发挥出来。因此,为促进农业的发展,在稳定家庭经营主体地位的同时,应当强化多元农业经营主体结构,尤其注意营造一批能够保障农业发展和农民利益的新型法人主体,促进农业经营主体多元化。

政府政策上的扶持,法律上的保护是强化多元化农业经营主体结构必不可少的外部条件。应当建立起保障以农业家庭经营为基础的多种农业主体有序、均衡、公平地参与市场竞争、共同发展的农业经营法规体系。

(二)因地制宜,走多元化组织道路

农村基层合作组织是我国重要的农业组织资源,具有相对健全的网络体系,对农业经营也具有重要的影响作用。虽然它不是一级政府,但大多数农村基层合作组织行使的行政职能(或代理行政职能)大于经济职能,造成客观上农业基层组织经济职能的缺位,失去或淡化了对农业经营的直接指导和组织作用。为使我国农村基层合作组织真正成为连结政府与农户的纽带,我国可以参照日本农协的做法,通过农村基层合作组织兴办实体,发展事业,提高经济实力,使之兼具经济和行政职能,既能对政府负责又能对农民负责,提高对农业经营的影响力。

但是,单纯完善和发展农村基层经济组织难以满足农业经营组织化的客观需要。必须因地制宜实行多元化的农业经营组织化道路。

农业经营主体多元化组织道路主要是指组织形式多元化、组建方式多元化和利益联结机制多元化。多元化农业经营组织化道路,就是将各独立的农业经营主体联合起来,提高农业经营的外部组织程度。

农业经营组织化道路的选择,受农业生产力水平以及农民素质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我国幅原辽阔,各地自然条件、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文化传统、原有组织资源状况等都存在着明显的差异,而不同条件下农业合作组织的形成、发展基础和经营效率不同,因此,农业经营主体组织化模式的选择,必须依据当地具体条件和实际需要、“合作人”的发育程度以及农民的意愿,形成自己的发展模式。

农业经营组织多元化格局是我国区域农业资源多样化的现实决定的,不能人为地违反客观条件的要求,阻碍组织化进程。但需注意的是,在多元化发展的同时,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具有制度稳定性和资源配置效率较高的组织形式,应及时加以引导,并逐步利用法规予以规范和保护。

在经济发达地区,由于生产力水平较高,农民的文化素质、市场意识、生产技术水平、生产经营规模以及生产经营条件等方面都较好,其组织化形式以综合农业协会或专业性的农业协会为主要模式。

在经济不很发达地区,不具有发达地区的相对优势,农户经济实力比较薄弱,虽然公司+农户形式可以带动农民闯市场,但公司和农户双方经济、社会地位不对等,农户成为自然风险、技术风险、市场风险的主要承担者,而在公司和农户之间嵌入农民合作组织,使农民以联合的姿态面对实力较强的公司,一定程度上能够克服公司 农户形式的弊端,因此“公司+农民合作组织+农户”或“公司+专业合作社+农户”模式可能是这些地区农业经营组织化形式的理性选择。

贫困落后地区,生产力水平极其低下,由于主客观条件的制约,农民的技术水平较低,信息闭塞,投资能力较低,承担经营风险能力较差,思想观念较落后。靠外力推动组织化进程将是更为有效的途径。而“公司(龙头企业)+农户”、股份合作社的形式是相对落后地区的主要选择。

就目前农业经营组织发展的总体状况来看,专业合作社具有较好的发展基础和潜力,可能会逐渐成为农业经营组织化的主导模式。以专业合作社为主多种组织形式并存是未来一定时期我国农业经营组织化的主要特征。

(三)健全运行机制,加强内部管理,提高一体化程度

农业经营主体外部的联合为扩大农业经营规模获得规模效益奠定了基础,健全的内部运行机制则是获得规模效益的保证,因此必须加强组织内部管理,提高组织的一体化程度。

第一,明确定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业经营组织以盈得最大利益为目标,其前提是组织利益与组织成员利益高度一致。股份合作社之所以在一些地区显示生机,是因为其企业化经营和管理更符合市场原则;专业合作社正逐步改造传统合作社“不以盈利为目标”的原则,把对内服务、对外盈得最大利益作为其经营宗旨,这正是重新定位的举措;社团性的专业技术组织正是由于自身的非盈利性,导致其或是昙花一现,或是向经营性组织转变;公司+农户或公司+合作经济组织+农户的组织化方式,通过多种利益机制联结,尽力在两个利益主体之间寻找一个利益平衡点,同样是各自利益最大化目标使然。可见,作为一个农业经营组织首先要把盈利最大化作为组建和发展的宗旨。

第二,产权明晰合理。新制度理论认为,一个有效率的组织需要在制定上作出安排并确立产权,以便造成刺激的活动,使个人的努力变成私人收益率接近社会收益率的活动。产权关系是农业经营组织中各种经济关系的基础,是联结各经营主体的纽带,产权是否明晰合理决定着组织的生存和发展。

第三,管理高效。效益是管理的出发点和归宿,也是组织凝聚力和吸引力的源泉,只有在高效管理下获得高效益,才能为组织成员凝成利益共同体和提高一体化程度提供物质基础。首先,训练有素的管理人员关系到农业经营组织的生存和发展,招聘人才是一条获得高素质专门管理者的简捷有效的途径。随着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人才向农村流动是大势所趋,农业经营组织招聘人才不仅必要而且可能;其次,加强组织的规范性建设,制定较为完善的组织规章制度。通过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调动组织成员的积极性,规范成员的经济行为;在民主管理的基础上,以组织成员贡献大小、股份多少,进行适度的加权,使过于分散的管理趋于集中,从而提高决策效率。另外通过协议方式约束组织成员的随意进退,以保证较稳定的组织规模和资金规模,提高组织运行效率。

(四)培养现代农民,为农业经营组织化提供高素质的人力资本

农业经营主体的主要成员是农民,农民的素质直接关系到农业经营主体组织化进程,应当采取措施,提高农民素质,推进组织化发展。

第一,正本清源,转变观念,端正农民对合作经济的认识。消除农民组织创新的心理障碍,可以通过宣传教育、典型示范的方式对农民进行合作知识教育,使其认识到真正意义的合作社是市场经济的产物,是在市场竞争条件下处于弱者地位的独立劳动者为维护其自身利益而自愿结合起来的一种经济组织,是真正农民自己的组织。通过深入细致的教育工作,唤起农民的合作意识,培养农村合作组织的群众基础。

第二,普及市场经济基本知识,增强农民的市场观念和风险意识。由于传统观念影响、行为习惯的惰性和市场经济知识的缺乏,农民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中经营束手无策,无能为力。通过教育示范等方式,提高农民对于新经济体制的理解能力和适应能力,增强其市场知识,培养其适应市场竞争的能力,并使其逐渐由被动适应发展于勇于主动创新,迎接挑战。增强其抵御市场风险能力,强化市场观念和风险意识。

第三,倡导科技下乡,提高农民的文化科技素质。通过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以及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科技下乡、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等多种形式提高农民科技文化素质,刺激其对技术的需求,培育高素质技术及管理人才,进而促进农民组织化进程。

(五)营造农业经营组织化良好的外部环境

在农业经营组织化过程中,政府应以宏观调控、服务、规范、指导和扶持为宗旨,通过政策措施、法律手段、经济手段等推动农业经营组织化进程。

首先是政策支持。方针政策是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政府通过制定一系列的相关政策推进农业组织化进程。加快大宗农产品购销体制改革,逐步将国家垄断的粮棉等农产品放开经营,为合作组织开拓生存和发展的空间。税收和信贷是政府进行宏观调控的经济杠杆,可以通过低税或减免税收的方法,通过低息或无息贷款方式为农业经营主体的组织创新和制度创新提供有力的保障,也可以通过直接投资或实施政府项目,建立健全基础性、公益性服务系统,为合作组织的健康发展提供保证。

第二是法律支持。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法规条例是政府进行宏观管理的重要手段。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以农户为基础的多元主体共同经营农业的局面,明确各主体特别是新兴农业经营主体的法人地位尤为重要。目前,我国的农村合作组织立法严重滞后,使已经存在着的各种合作组织没有名正言顺的法律地位,不论在登记注册,还是经营活动中都面临着难以解决的矛盾或问题。依法治农,势在必行。政府应尽快制定相关法律保护农业、农民,给合作组织以公平的市场主体地位,为农业经营组织化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

第三是舆论支持。政府应对农民的创新行为给予及时的肯定和支持。自80年代中期以来,中共中央、国务院、科委、农业部等部门先后发布文件,对农民的组织创新行为给以肯定和支持。但对农民不断涌现的创新行为支持不够强、不及时。如我国在山西、河北等地通过建立合作组织试点方式,为农业经营组织化提供参考模式,试点工作已初见成效,有些地区还取得了成功的经验,但由于宣传力度不够,推广普及成效不大。所以,应加强舆论宣传的力度,通过多种媒体,以农民喜闻乐见的形式进行舆论宣传,扩大影响,示范推广。当然,应谨防行政强制,充分遵循市场经济的运作规则和自愿原则。

标签:;  ;  ;  ;  ;  ;  ;  ;  

农业经营组织模式的国际比较及其启示_农民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