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股权投资不享受优惠待遇,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优惠待遇论文,股权投资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就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税收问题下发通知,明确规定创业投资企业如果从事的不是生产性企业范围,将不得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简称“税法”)中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待遇。该通知自今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通知明确,按照有关规定,从事股权投资及转让以及为企业提供创业投资管理、咨询等服务的创投企业,不属于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所规定的生产性企业范围,不得享受税法规定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税收优惠待遇。
依据通知,组建为法人的创投企业,应以创投企业为纳税人,按照税法的规定,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组建为非法人的创投企业,根据税法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可由投资各方分别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可以由创投企业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统一依照税法的规定,申报纳税企业所得税。
非法人创投企业投资各方采取分别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对外方投资者应按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公司,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但非法人创投企业没有设立创投经营管理机构,不直接从事创业投资管理、咨询等业务,而是将其日常投资经营权授予一家创业投资管理企业或另一家创投企业进行管理运作的,对此类创投企业的外方,可按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