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指期货与金融安全研究

股指期货与金融安全研究

王沛英[1]2003年在《股指期货与金融安全研究》文中指出自1982年2月24日美国堪萨斯城期货交易所(KCBT)首次推出价值线综合指数期货合约后,股指期货在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迅速发展,股指期货市场已成为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推动了金融市场的深化和市场机制的完善。从1999年下半年开始,关于中国发展股指期货市场的讨论十分热烈,但由于缺乏系统而深入的研究,对股指期货在认识上还存在一些分歧。比如我国目前推出股指期货时机是否恰当,股指期货的开发对现货市场会不会带来波动,股指期货的推出是否会导致金融危机,从而危及国家金融安全等。 本文通过对中国香港股指期货市场的实证研究,向国内监管层和广大投资者揭示:股指期货本身是“中性”的,我们应最大限度地发挥股指期货对股票市场发展和维护国家金融安全的积极作用,而不是片面地强调股指期货的一些负面影响;从统计意义上说,推出股指期货不会影响现货股价指数的波动,此结论为国内推出股指期货的决策提供最相关的实证依据。 全文共分为六章,具体如下: 第一章:股指期货概述及相关文献述评。本章概述了股指期货的一些基本特征,对国外、国内股指期货文献进行了回顾。 第二章:股指期货市场的发展。本章首先考察了国外股指期货市场的产生和发展。然后,考察了国内股指期货市场的发展,对国内期货市场在亚太地区的地位进行了比较研究。最后,考察了中国香港股指期货市场的发展,对中国香港各种股指期货进行了较详细的介绍。 第叁章:金融安全与股指期货的关系。本章通过研究中国香港8月金融保卫战中香港特区政府和国际炒家的交易策略,指出股指期货与金融危机的频繁爆发没有必然联系,防止金融危机爆发和维护国家金融安全的根本途径是消除经济泡沫与加内容摘要强制度建设。最后,通过总结中国香港金融保卫战的经验,本文提出了七条维护国家金融安全的手段。 第四章:股价指数波动研究。本章通过对中国香港怕年的经济数据分析,得出影响股价指数波动的因素,并建立多元回归方程。本文认为,影响中国香港股价指数波动的主要因素有股票成交金额增长率、地产业买卖总额增长率、港币贷款增长率。而与本地生产总值增长率、综合消费物价指数、制造业总产值增长率、港币存款利率、美元兑港元汇率无关。 第五章:股指期货对股价指数波动的影响。本章选择中国香港股市在推出恒生期指前后9年的恒生指数每日收盘价为研究对象,分析了中国香港股市日收益率的分布特征。本文研究结果表明,中国香港股市日收益率呈现出明显的尖峰、肥尾等有偏特征,日收益率序列并不服从作为传统金融理论前题假设的正态分布,而收益率序列所展现出来的各种迹象都预示着可能存在非线性动态系统。本文进一步的研究表明中国香港股市存在ARCH效应,我们通过采用AR(1)一ARCH(1,”模型研究发现,从统计意义上说,中国香港股市在推出恒生期指后并不会影响恒生指数价格的波动,这一结果与Lee and Ohk(1992)研究结论不同。木章得出不同实证结果的原因卞要是因为木文所选取的样木容量比Lee and Ohk(,992)所选取的样木容量更长。 第六章:研究结论和政策建议。本章对本文研究的主要结论进行了总结,并提出了五条政策建议。本文的创新之处主要包括: 1.本文对中国香港8月金融保卫战进行了详细、系统的分析研究,并就股指期货与金融安全之间的关系提出了自己的观点。本文认为,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工具,股指期货的存在并非是金融危机的根源,股指期货本身是“中性”的,它既可为投资者规避风险和调整资产组合提供便利,也可成为国际炒家操纵市场的工具,更可成为政府维护国家金融安全的有力工具。2.本文通过对中国香港,仑年的经济数据分析,建立了一个多元回归方程,得内容摘要出影响恒生指数价格波动的因素主要与股票成交金额增长率、地产业买卖总额增长率和港币贷款增长率有关,而与本地生产总值增长率、居民消费物价指数、制造业总产值增长率、港币存款利率、美元兑港元汇率无关。 3.把统计、计量方法与股指期货研究结合起来,借助中国香港股市,就股指期货对现货股价指数波动的影响进行实证研究。本文认为股指期货推出即使会影响现货股价指数的波动,也只是局部与短期的,从整体与长期角度看,股指期货的推出并不会增大股价指数的波动。但不可否认的是,本文的研究仍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具体表现在: 1.数据方面。由于受数据本身年限较短的影响,多元回归模型中选取的样本容量较小。 2.虽然本文通过中国香港股票市场得出结论:股指期货不会对股价指数波动产生影响。但关于推出股指期货之后对股市现货市场的交易量、系统性风险等的影响,以及如何利用股指期货进行风险管理等问题没有进行深入的研究。 在今后研究方向上,笔者的设想是在数据条件具备的情况下,从多个角度来研究股指期货对现货市场及国家金融安全的影响。

封思贤, 张兵, 李心丹, 汪慧建[2]2010年在《从中国股指期货境外的联动看我国股市定价权》文中提出境外推出具有中国概念的股指期货交易,在一定程度上夺走了境内股票现货市场的定价权,并可能威胁我国金融安全。研究境外股指期货市场与境内A股市场之间的价格发现和波动溢出过程,有助于深化股指期货的价格发现理论,识别各个市场在价格发现中作用的大小。本文以香港H股指数期货与新华富时A50指数期货为样本,研究了境外异地上市股指期货与A股指数之间的价格发现、波动溢出等联动效应。研究发现:香港H股指数期货是大陆主要股指的Granger原因,其波动也会溢出到A股市场;新加坡新华富时A50指数期货对A股市场尚未发现明显的均值和波动溢出效应,相反,它更多地受到了A股市场的影响。最后,论文提出了我国控制A股定价权和开展股指期货的一些建议。

王雯[3]2007年在《国际化视角下的股指期货研究》文中研究表明2006年9月5日,新加坡交易所(SGX)推出了全球第一个中国A股市场的股指期货—新华富士A50指数期货。此前不久,8月28日芝加哥商品交易所(CME)推出了人民币期货交易。种种事实说明,近几年中国经济的高速增长,大大增强了国际投资者投资中国市场的热情,他们热切希望能够分享中国经济发展所带来的利益,但在资本市场管制之下,只有少数资本才能够参与中国市场。巨大需求的背后就是巨大的利益,国际上众多发达金融市场的交易所早已瞄准了中国这一潜力不容忽视的市场,交易所之间的竞争也由此展开,早在我们意识到其重要性之前,国际上以中国为标的的金融衍生工具早已大行其道,自身金融产品定价权流失、利益被别国分享、金融自主程度被削弱的威胁,在在提醒着我国自身的金融衍生工具开发推行的重要性。新华富时A50股指期货推出后,其交易情况与SGX曾经大获成功的日经225指数期货、MSCI台湾股价指数期货表现迥异,显得人气清淡交投无力,造成这一情况的主要原因在于该指数期货上市之前,上海浦东新区法院对新华富时A50指数的诉讼开始启动,正式立案审查并于10月11日开庭,因此新华富时A50股指期货的合法地位有相当大的不确定性。s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此次诉讼是效仿香港。新加坡国际金融期货交易所(SIMEX)于1998年推出了MSCI香港指数期货。为了应对新加坡的挑战,香港采取了众多防范措施,其中一项很有效的手段是:一度阻止路透社向编制指数的摩根·斯坦利资本国际(MSCI)提供即时报价,以使新加坡的香港指数期货交易受阻。MSCI香港指数期货在新加坡交易所推出以来,交易一直非常清淡。在2002—2004年的叁年里,该合约的交易量均为0。但时至今日,当初沸沸扬扬的诉讼案却显得出人意料,上海浦东新区法院06年10月31日做出了一审判决——新华财经公司败诉,双方合同于当年9月4日解除,被告需赔偿原告违约金2万美元。然而面对判决,新华富时并不准备放弃。新华富时联席董事长布希认为,指数提供商如MSCI、中信标普、道·琼斯等在中国并不需要签订合同便能计算中国股票指数并授权使用其他投资产品,他们认为应该得到同等的待遇。虽然合同已被判解除,但他们声称还有另外的合同,可以继续编制指数,并授权于其他方开发产品。作为与富时集团成立新华富时的合资方,新华财经有限公司的全资公司曾与新华社旗下的全资机构《上海证券报》签订了为期十年的协议。根据上述协议,新华富时将获得计算中国股票指数所必需的股票数据。抛开这一纠纷,我们必须清醒地意识到无论A50股指期货是否将继续交易,此次事件都已向我们敲响了警钟,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迅速于06年9月8日挂牌,我国自身的股指期货在压力下渐行渐近,而对于股指期货这一重要衍生产品的更为深入的认识,无疑极具研究价值。在当今世界经济、金融一体化趋势日益增强的背景下,我国经济在世界经济中的地位逐渐提高,我国证券市场也将成为国际资本市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抓住机遇,利用国际国内的有利条件,推进我国证券市场国际化已成为一个重要课题。自1992年起,我国已开展了一系列国际化进程改革。2002年底,QFII的推出更是为我国证券市场走向国际,迎接国际资本打开了方便之门。但是至此,中国证券市场国际化之路远未结束,只有合理有效、环环相扣的改革措施才能真正发挥功效。也就是说,我国实施QFII制度必须与整个证券市场的改革和发展保持一致,这其中,SIF(股指期货)的推出是重要的一环。本文研究认为,国际化进程中,QFII、SIF两种制度之间有着深层的联系和影响,因此,以国际化视角研究SIF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在中国证券市场国际化进程之中,各个改革步骤的内在连续性非常重要。本文着眼于QFII制度推行几年后,SIF的推出具有其不容忽视的必要性与迫切性。这不单是由于QFII迫切需要SIF作为其参与一国金融市场的避险工具,SIF本身也是QFII一个重要的投资工具,更是由于SIF自身具有较为特殊的“自由性”,它不专属于一国金融市场或金融管理部门,而可以由他国金融市场设立离岸SIF。QFII制度下,离岸SIF对于本国证券市场具有不容忽视的影响,严重干扰了本国金融市场的金融安全和市场效率。因此,推行QFII制度后,本国SIF的及时有效地推出具有重要意义。本文旨在通过对以上主要内容的阐述,借鉴先行国家与地区经验,同时结合中国自身特点,寻找出中国模式下QFII和SIF的良性互动。相对于大多数文献对于股指期货的较为独立的研究,本文倾向于将其纳入到我国证券市场国际化进程的大体系中,是我国证券市场不断自我完善,与国际接轨的重要步骤。这一国际化进程有着严谨的内在逻辑,必须在借鉴国际经验、结合我国特点的情况下,循序渐进的合理推进,其中任何环节的缺失都将有着全局性的影响。而在QFII推出之后,SIF(STOCK INDEX FUTURE)的推出有其必然性和紧迫性。而在如今新华富时中国A50指数已经推出,本土股指期货失去先机的情况下,清醒地认识到离岸股指期货会对本土金融市场带来的种种不良影响,充分借鉴国际上曾经有过的经验教训,尤其是通过学习与我们情况相似的国家与地区的宝贵经验,无疑对我们正在紧张酝酿中的沪深300股指期货具有不容忽视的指导性作用及重大的现实意义。本文主要内容与结构如下:第一章导论,阐述论文研究对象、目的及意义,描述本文分析框架,回顾国内外对于股指期货问题的各种研究角度及研究成果,并详细指出本文的创新之处。本文认为,对于SIF这一能够对本国金融市场产生国内、国外双重影响的衍生工具,不应该孤立、片面的研究其实施的必要性、可行性等方面,而应当将其纳入一国金融市场国际化进程之中,从国际的宏观视角,结合其它发达或新兴金融市场的实际案例,考察SIF对于一国金融市场而言,所能起到的积极作用及其实施的迫切性、必要性等。而在一系列对外开放的改革措施中,QFII制度的实施,无疑对于SIF而言有着直接、重要的影响和需求。两者之间的互动以及一国金融市场引进QFII制度走向国际化之路中SIF的影响和作用,都将是本文关注和研究的重点。第二章QFII制度实施情况的国际比较及中国现状,作为国际化的重要步骤,在以台湾为案例的基础上,结合几个主要的新兴金融市场,就QFII实施前后证券市场的市值、资金规模、指数走向等方面,说明QFII对于引进外资,扩大市场规模及其国际影响方面的重要作用,并同时回顾中国实施QFII至今的发展现状,通过国际比较指出中国QFII制度发展的相对不足;第叁章金融市场国际化进程中SIF推出的必要性,在QFII的视角下,阐述了SIF对于国际化进程的重要作用,并对SIF积极推动本土金融市场发展方面,以台湾、韩国为例进行了国际与地区间的比较,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中国进程的国际借鉴及推出SIF的必要性;第四章金融市场国际化进程中SIF推出的迫切性,首先阐述了SIF独特的“自由性”以及由此产生的离岸SIF及其发展状况,随后以日本、台湾为例分析了离岸SIF对本土金融市场波动性及资金量的影响,指出了离岸SIF对本土金融市场的冲击,同时分析了成功推出本土SIF的韩国模式,论证了推出SIF的迫切性;第五章中国SIF发展设想及经验借鉴,为本文的重点所在。本章在描述了离岸中国SIF发展现状后,分析了本土SIF后发于人的原因,以及离岸中国衍生品的影响和未来发展趋势,就全球第一个针对我国A股市场的指数期货——新华富时A50股指期货进行深入探讨,指出尽管其上市初期未有惊人表现,但仍将对中国资本市场带来深远的影响。随后对中、韩两国金融市场初始状态进行比较,中、韩同属亚裔金融大圈,两个金融市场在许多方面都有相似之处,而后者在金融衍生品市场上取得的辉煌成就,在带给我们思考的同时,也使我们认识到在借鉴日、台教训的同时,更应积极吸取韩国经验,及时、合理的推出中国本土SIF,并在这些国际比较的基础上初步探索了中国模式下本土SIF的设想。

袁锦湘[4]2008年在《股指期货异地上市对“定价权”的影响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衍生金融市场自诞生以来,发展历程虽然只经历短短叁十多年,但无论从产品种类、市场规模、增长速度来说,都相当惊人。股指期货,衍生金融产品的一种,在证券市场上,是一种能有效对冲系统性风险所不可或缺的重要工具,各国交易所也竞相开设股指期货交易,更有甚者,不少交易所开发出以别国(或地区)股指为标的的期货产品,这就是本文所述的股指期货异地上市。2006年9月5日,新加坡交易所推出的新华富时A50指数期货,是以我国A股指数为标的开发出的,使我国也面临着股指期货异地上市的问题。很多学者研究过股指期货对现货市场的影响,也证实这种影响是显着的,然而对“定价权”这一带有主权色彩的问题却较少地发表看法,多数这方面的研究集中在商品市场及商品期货市场,部分原因在于商品市场的定价权缺失造成的贸易损失很明显。基于这些情况,本文借助异地上市的日经225指数期货,通过实证分析其对现货价格发现的贡献度,即它在“定价权”问题上所占的权重,来研究异地上市的股指期货对“定价权”的影响,在阐述了定价权重要性的前提下,分析异地的这些“影响”会给本土市场造成哪些冲击?尤其是在“定价权”方面的冲击?我国是否同样面临这种状况?管理层应该如何应对?本文正是拟解决这些问题。股指期货异地上市是指以一国(或地区)的股票价格指数作为交易标的的期货合约在另一国(或地区)上市交易。这里,把该股价指数所在国(或地区)的证券市场称为本土市场,把推出该异地上市股指期货合约的国家(或地区)的证券市场称为异地市场。论文第一章,介绍选题背景、研究意义和文献综述等;第二章,阐述股指期货和定价权概念及相关理论;第叁章,定性和定量分析股指期货异地上市对本土市场定价方面影响;第四章,分析我国可能面临“定价权”之争的问题;第五章,分析我国现状,提出政策建议。

郑小川[5]2011年在《股指期货风险防范法律机制研究》文中提出我国的融资融券业务和股指期货业务分别诞生于2010年3月31日和2010年4月16日,自此,一系列金融产品陆续诞生,一系列金融政策陆续推出,一系列金融业务陆续对外资开放。股指期货是一个高风险的金融衍生品,这种风险不仅对于投资者和机构,还主要针对国家经济安全。在股指期货发展的历史上,其发挥过光辉的作用,同时也扮演过让人谈之色变的不良角色,比如在巴林银行倒闭案、法国兴业银行巨亏案、日本经济危机、亚洲金融风暴等重大历史金融灾难中,股指期货作为引发金融风暴的一个重要工具而被人恶意利用,成了受害国家自己绑在自己脖子上的枷锁。如今,在我国改革开放进入新时期、国内金融对外逐步开放、国内不断引入国外复杂的金融衍生品的背景下,我们不得不审视自己的行为,我们不得不谨记过去别人的灾难,我们不能不小心谨慎。但对于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的政策、步伐、时机等一系列问题让有识之士们感到万分担忧,我们似乎正在走日本金融业的老路,我们正在走进别人设置的陷阱。正是出于对国家金融安全的考虑、出于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笔者在本文对我国刚刚推出的复杂的、高风险的股指期货进行研究,重点是研究股指期货风险防范法律机制问题,以希望能对我国金融安全作出绵薄之力。本文的选题价值在于,目前在国内,对于股指期货风险防范法律机制的研究不够充分,立法更是不完善,又由于股指期货在我国刚刚推出,急需在这方面有深入研究的文章给予指导。因此,本文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有重要研究价值。本文的研究目的在于强化广大投资者及有关部门对股指期货风险的认识和提高控制股指期货风险的能力,确保股指期货顺利运行,保证我国金融安全。本文首先通过两个股指期货风险发生的现实案例来引出股指期货的风险,并说明我国股指期货风险防范法律机制尚未建立的现实境况和对我国金融安全造成的巨大威胁。正文第一部分是股指期货风险防范法律机制概述,主要内容是股指期货的内涵与特征、股指期货的功能和股指期货风险的含义与分类。现有股指期货交易中的风险防范制度主要有:保证金制度;价格限制相关制度;持仓限额制度和大户报告制度;强制平仓制度;结算联保制度和风险准备金制度;风险警示制度。正文第二部分的主要内容是我国股指期货风险防范法律机制的现状分析。目前我国股指期货风险防范法律机制中存在的问题是:制度不健全;执行不到位;效果不明显;无法应对国际金融威胁。我国股指期货风险防范法律机制问题的成因是:执法体系不健全;分业监管模式不适应混业经营的发展要求;对股指期货的国际性金融危险认识不足,未建立应对股指期货国际性金融威胁的防范机制。正文第叁部分研究了国外股指期货风险防范法律机制,有叁种主要模式,分别是美国之政府主导模式;英国之自律主导模式;法国之中间模式。接着谈了这些国家股指期货监管模式对我国的启示。正文第四部分内容是完善我国股指期货风险防范法律机制的建议。分别是完善多层次法律体系,避免越位和缺位;构建高效率的执法体系;尽快建立我国金融风险预警指标体系,加强跨市场风险和系统性金融风险的监测和分析;建立我国统一化的金融监管体制。

曹忠忠[6]2007年在《股指期货风险测算及监管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经过25年的发展,股指期货已经成为国际期货市场最成功的期货品种之一。自1982年美国堪萨斯市期货交易所(KCBT)推出堪萨斯价值线指数期货以来,股指期货在规避证券市场系统风险、促进证券市场发展等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由于交易机制的特点,股指期货也蕴涵着巨大的风险。一旦对股指期货运用或管理不当,就有可能给投资者带来巨大损失,甚至扰乱国家的金融秩序。本文针对股指期货的风险测算展开一系列的理论与实证研究,并就股指期货交易的法律监管、完善我国股指期货立法提出了个人的几点建议。随着中国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简称WTO),一瞬间我们进入了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时代,从此,研究中国的经济问题就不得不从全球视角进行。现在我们能做的只是,考虑在中国引入全球一体化这一新增变量后,如何有效地开放金融市场。资本账户开放必须慎重行事,因为这往往是产生金融危机的根本原因。资本账户开放的过程本质上就是实现国内经济与国际接轨,国内金融资产重新定价的过程,有可能因开放的外部性导致社会福利的相互抵消,引发金融危机。所以,我们研究任何金融问题,目前都不应该脱离这个国际大背景,本文的研究亦不例外。论文各章主要内容如下:第1章分析了该论文的研究背景和意义,对一些基本概念作了界定,并总结了论文的研究思路和方法、研究框架、难点和创新。第2章是理论文献综述。首先回顾了有效市场假说的缺陷,行为金融学的产生与发展,BAPM定价理论和BPT资产组合理论;其次介绍了风险测算相关理论的最新发展,包括分形市场理论、Copula理论以及高频金融时间序列的研究方法;接着介绍了风险管理技术的内容,综合管理的必要性与VAR报告的结构化方法;然后从股指期货市场的外部环境——金融自由化的角度,分析了国际规范与中国特色;最后是监管理论的综述,并对公共利益论、俘获论、制新论叁种监管理论进行了比较和评价。第3章是有关股指期货市场及其风险的来源和分类的内容。首先介绍了股指期货的概念和相关定价,讨论了股指期货市场的风险根源及风险分类;其次分析了股指期货交易过程中的心理因素,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认知陷阱导致较为普遍的行为偏差,而这些行为偏差恰恰是交易操作风险产生的源泉;接着介绍了期望理论与交易判断决策中的认知偏差的内容;最后进行了交易判断决策中的投资心理问卷调查的实证研究。结果表明,在西方证券市场中广泛存在的种种异象,在我国的证券市场中也大多存在。如何避免投资心理中的误区,战胜自我,是每个投资者梦寐以求的境界,因此对投资心理的调查实证,将有助于资本市场的风险分析和风险防范。第4章主要讨论了股指期货市场的风险测算与评价。首先介绍了测算与评价风险的六种方法;接着简述了流动性风险和操作风险,并介绍了衡量和测算流动性风险的几个指标:宽度、深度、即时性和弹性等;再次介绍了风险管理的含义和程序;风险预算的概念及其运用。最后利用VaR模型与CVaR模型对全球多种股指期货合约进行了实证研究,验证了用传统正态分布方法去估计VaR的值常常被低估;在99.9%置信水平下,CVaR值远远大于正态分布计算的VaR值。第5章针对股指期货市场的波动性展开研究。首先介绍了股指期货波动的一般特性和股指期货波动性的测度方法;接着介绍了ARCH&GARCH模型,并利用GARCH-M对股指期货报酬率与波动关系进行了实证研究;再者根据各国股指期货市场的大量数据,用GARCH模型和SV模型进行了比较研究,实证分析了在研究股指期货时间序列方面SV模型的刻画能力优于GARCH模型;最后分析股指期货波动持续性的市场机理和经济涵义,这将有助于股指期货的风险分析以及防范策略的研究。第6章论述了股指期货交易法律监管的主要内容。首先简述了金融市场监管的内容,并对不同国家的金融市场监管体系进行了比较;其次介绍了股指期货交易法律监管的本质、必要性、监管目标以及监管原则;接着论述了我国股指期货市场法律规范体系的现状及缺陷;最后提出了完善我国股指期货立法的几点建议:(1)、应该将期货犯罪与证券犯罪相区分,单独开列相应的条款;(2)、在财产刑中应当引入没收财产刑,并调整罚金刑的幅度;(3)、建议对于某些期货犯罪适用的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第7章是总结和展望。

杨振能[7]2009年在《论股指期货市场操纵的法律规制》文中指出股指期货即将在我国登场,如何对其进行监管引起了社会的关注,市场操纵是否会发生在股指期货市场,我国法律又应该如何应对,则是法学研究必须解决的问题之一。虽然学者在股指期货是否会被操纵的问题上有不同的看法,但从理论分析、国外的市场经验以及我国市场环境等方面来看,我国股指期货市场完全具备市场操纵的条件,存在被操纵的可能性。因为股指期货的虚拟经济属性决定了股指期货合约价格可以被人为控制;人的有限理性意味着投资者可能被操纵者诱惑而参与市场交易;我国的市场现状说明沪深300指数在特定情况下完全有可能被人为控制,且市场操纵的各种手法在我国的股指期货市场大有用武之地;境外市场曾发生过的股指期货市场操纵的相关案件,也证明了在不成熟市场中股指期货被人为操纵并非不可能。而且从我国的市场环境上看,信息操纵并配合各种交易操纵手段,将有可能成为操纵我国股指期货的主要途径。股指期货一旦被操纵,将会给我国社会经济带来重大损害,甚至会威胁到我国的金融安全,它是市场本身无法克服的缺陷,在本质上属于市场障碍,是市场失灵的体现,这就需要政府采取严厉措施对其进行监管。然而经济学和法学理论都认为,政府由于种种原因在规范市场失灵时也会出现“政府失灵”的情形,因而必须制定法律对政府的监管行为进行约束,从而产生了法律规制的需要。现代法治国家要求执法机关必须要有法律明确的授权,因此制定完善的法律并在法律上界定股指期货市场操纵行为的含义,是实现有效监管的重要前提。股指期货市场操纵的法律界定包括提炼概念以及明确其一般构成要件这两方面内容,并且需要充分认识它与证券市场操纵行为、商品期货市场操纵行为的区别。虽然我国已经初步构建了股指期货市场操纵的法律规制体系,但仍然存在着立法层次低、市场操纵的界定不清晰、缺乏跨市操纵的相关规定等问题。今后我国应当在宏观上构建完善的防范股指期货市场操纵行为的法律体系;在微观上明确市场操纵的法律概念及一般构成要件,补充股指期货市场操纵行为的具体形态及其特殊构成要件,明确跨市操纵所适用的法律,加重处罚力度,规定民事责任制度并细化责任认定规则。同时法律还必须赋予监管部门对市场信息严格监控的权力和义务,增加其澄清虚假信息的职责,以预防操纵者通过信息操纵的手段成功操纵股指期货。

郭静[8]2012年在《境内外股指期货对A股波动性影响的比较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我国股票市场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日趋成熟,股指期货的推出应运而生。作为一种金融创新,股指期货以其独特的做空机制、交易成本低、流动性高的特点受到广大投资者的青睐,对股票市场的运行发展也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有助于提高市场的深度和广度。开展股指期货是会对股票现货市场形成冲击,导致股指的剧烈波动,还是会引导现货市场价格变化,熨平市场波动,稳定金融市场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兴趣。在金融全球化的市场条件下,美国、新加坡、香港等国家和地区,也根据大陆股票市场的股指推出了多种股指期货。不同地区针对我国股票市场推出的股指期货会对我国股票现货市场的波动性有怎样的影响,将是本文研究的主要内容。本文在借鉴了大量文献资料、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运用实证分析方法,从本国和异地两个角度去研究推出股指期货对股票市场的波动性的影响。此研究能加深对股指期货推动对现货市场影响的认识,以期为我国建立金融,健全金融体制,维护金融安全,为我国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提供参考和借鉴。本文首先论述了股指期货的推出能否增加现货市场波动性以及不同地区推出股指期货对本国的影响这一问题的研究成果。其次根据两支不同地区的股指期货,即沪深300指数期货和新华富时A50指数期货,推出前后一年时间我国A股市场交易情况中的有效数据,利用两个理论模型,使用数理分析的方法证明了在股指期货市场和现货市场都能正常发挥作用的情况下,股指期货对现货市场价格波动的作用,采用对应时间的股指期货交易和A股现货交易的数据,利用GARCH模型进行实证分析,得出本地和异地股指期货的推出对我国A股市场现货波动性的影响。最后,对本地和异地股指期货影响现货市场的能力区别进行了分析,得出股指异地股指期货的推出会对A股市场产生更大的影响的结论。

宋鹏飞[9]2011年在《论我国股指期货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2010年4月16日,经过长期调研和筹备的股票指数期货终于上市,这对我国的金融市场具有重大历史意义。股票指数期货是一种金融衍生产品,它是指在交易所进行的以某一股票价格指数作为标的物,由交易双方订立的,约定在未来某一特定时间以约定价格进行股价指数交割结算的标准化合约的交易。股指期货具有套期保值、发现价格和实现资产优化配置的功能,但同时又带来了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这就要求我们利用法律手段进行科学有效的监管。只有设计出完善的股指期货监管法律制度才能在发展股指期货的同时更好的规避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金融市场的健康、高效和稳定。我国基本已经建立起证监会、金融期货交易所和期货业协会共同监管的叁级监管体系,相关法律法规也在逐步完善。但由于我国股指期货刚刚推出,法律监管经验不足,加上我国金融市场本身不完善,要建立起科学、完善的股指期货监管法律制度仍有很长的路要走。基于深入地社会调查及认真地制度分析,本文剖析了我国股指期货监管法律制度的缺陷和不足,寻求能够使股指期货充分发挥经济价值的法律制度。在借鉴西方先进监管原则和理念的基础上从监管立法、监管主体、监管手段,风控制度和监管责任等方面提出了鲜明的建议和措施,旨在对我国股指期货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

徐峰, 万迪昉[10]2015年在《沪深300股指期货对股市定价权影响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境外交易所推出的中国概念股指期货交易通过抢占我国股市定价权,对我国金融安全可能造成威胁。本文以新加坡新华富时A50股指期货为样本,通过信息份额模型和共同因子模型对比分析我国沪深300股指期货推出前后,境外上市的中国概念股指期货与我国A股沪深300指数之间价格发现贡献度的变化,来考察本土沪深300股指期货对我国股市定价权竞争的影响。研究发现:沪深300股指期货的推出提升了A股市场的定价效率,提高了沪深300指数的价格发现贡献度。同时,本文还将沪深300股指期货交易直接引入定价权竞争分析框架作进一步分析,研究结果表明沪深300股指期货提升并巩固了我国本土市场在股市定价权竞争中的主导地位。

参考文献:

[1]. 股指期货与金融安全研究[D]. 王沛英. 厦门大学.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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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沪深300股指期货对股市定价权影响研究[J]. 徐峰, 万迪昉. 证券市场导报.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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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指期货与金融安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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