疏浚胜于封闭--论P2P技术与图书馆信息资源共享_图书馆论文

疏浚胜于封闭--论P2P技术与图书馆信息资源共享_图书馆论文

与其截流 不如疏导——论P2P技术的应用与图书馆信息资源共享,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信息资源论文,图书馆论文,技术论文,P2P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P2P(peer to peer)即对等网络或对等连接,是一种网络模型。随着该技术的不断发展,它为人们提供了更为直接、更为高效的文件交换和共享的技术,获得了各界人士的广泛关注。作为正奋斗在实现人类最大程度信息共享工程前线的图书馆来说,P2P技术无疑为其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支持。但是,很多问题也伴随着P2P的发展而出现。P2P制造了法律的真空地带,成为盗版的温床,面对这个问题,图书馆要以积极的态度去面对,充当著作权人和读者利益的平衡者,强化图书馆在信息网络传播中的优势。

1 P2P技术引发的版权之争

自P2P技术诞生之日起,就引起许多非议之声。1998年,美国波士顿大学的一位学生为了与朋友共享互联网上的MP3歌曲而编写了Napster共享软件,并于1999年将该程序放到互联网上,方便网友使用。这就是P2P技术最早的应用。Napster网站一经开通,就吸引了许多登记会员。但是由于Napster帮助用户共享和下载受版权保护的音乐作品,侵犯了著作权人的权益,阻碍了传统音乐产业的发展。1999年底,Napster公司就因此而被告上法庭。P2P技术的广泛应用所引发的版权问题不仅使唱片业受到重创,电影业、出版业等其他领域也难逃一劫。2005年10月,香港屯门法院宣判一名提供BT(P2P技术提供的一种服务)下载种子的网络用户有罪。该用户利用BT软件将3部侵权电影《夜魔侠》、《选美俏卧底》和《宇宙深慌》上传到互联网上进行传播,对电影版权所有者造成了侵害。这是全球首例因BT侵权而被判罪的案件,引起了各界人士的高度关注。面对P2P技术所引发的版权纠纷,许多人认为应当限制P2P技术的使用,从而减少此类纠纷。例如,在美国最高法院审判两家著名的P2P软件公司时,提出“为推动软件用于侵权行为而传播该软件者,无论他是明确地表达或采取确切的步骤鼓励侵权行为都必须为第三方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1]。

2 P2P技术在信息资源共享中的优势分析

如此多的纠纷和非议,并没有阻挡P2P技术向前发展的脚步。目前,P2P技术已经发展到第三代,在各领域的运用都非常广泛。P2P作为一种技术,本身并没有错,它是中立的。我们不能因为一些用户用其下载受版权保护的作品造成侵权,而直接阻断P2P技术的发展。相反我们应该客观对待P2P技术,充分利用P2P技术在文件共享上的优势,积极引导P2P技术用于文件的合法分发和传播,从而实现最大程度的信息资源共享。

传统的图书馆信息资源共享主要采用web技术,但是web共享方式过分依赖服务器,给服务器造成很大负担,使其并不能很理想地实现大范围内的信息资源共享。P2P技术即对等连接技术,摆脱了过去的C/S或B/S模式,对等点之间可以通过直接互连共享信息资源、处理器资源等,无需依赖集中式服务器或资源就可以完成。P2P技术具有文件交换、对等计算、协同工作等方面的应用,其中文件交换是P2P最初的应用也是其主要的功能之一,这与图书馆信息资源共享的建设目标不谋而合。图书馆应充分利用P2P技术的各方面优势,如:资源的高利用率;对等点越多,网络的性能越好;网络随着规模的增大而越发稳固;信息在网络设备间直接流动,高速及时,降低中转服务成本等[2]。将P2P技术与图书馆建设融合起来,为图书馆实现全面信息资源共享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持。通过P2P技术使馆内工作交流,馆员与用户之间、馆员与外部同行之间交流更为通畅,实现不同程度的信息资源共享,极大地促进馆际互借、原文传递等信息资源服务的开展。

3 图书馆应正确疏导P2P技术的应用

3.1 通过技术保护版权作品

对于P2P技术所引发的一系列版权问题,通过限制或监管使用P2P技术是无法解决的。相反利用相关改进技术来解决这些因技术引起的版权纠纷,也许还能起到高效的作用。从技术的角度来说,P2P技术并没有带来版权的失控,因为所有的P2P软件都必须在专门的服务器下才能运行[3]。因此,如果图书馆能将P2P软件进行改进,例如通过数字许可、注册等方式记录用户的信息,根据这些信息对用户进行适当收费,就可以使著作权人的利益不受侵害。同时图书馆还可以采取数字版权管理和读者权限管理等技术来规范P2P技术在图书馆中的应用。所谓的数字版权管理(Digital Rights Management,DRM)是保护多媒体内容免受未经授权的播放和复制的一种方法[4]。该技术可以通过对数字内容进行加密和设置一些使用规则,当用户在使用作品时,系统可以根据使用规则来判断用户是否为合法使用者。

3.2 争取图书馆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2001年10月我国修订了原来的著作权法,将“信息网络传播权”概念纳入修改后的著作权法中。2006年5月国务院又颁布专门的行政法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我国著作权制度史上的重大改进。这一条例的出台,顺应了新的信息环境下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的大量涌现、需要法律法规进行规范的要求,对促进和协调我国图书馆事业发展,平衡作者、出版者和公众三者利益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很大程度上是出于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使他们永葆创新的活力,从而使我国科学技术、信息资源、文化产业不断向前发展。从宏观上来看,这与图书馆事业发展的方向相一致。因此图书馆争取其在信息网络传播中的权利(即图书馆合法使用信息网络传播权[5])也是合情合理的。目前图书馆争取信息网络传播权主要可以通过两种形式:合理使用和授权许可。

3.2.1 争取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所谓的合理使用是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不必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不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基于正当目的而使用他人著作权作品的合法行为[6]。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也对合理使用进行了相关的规定,其中和图书馆有关的主要是第22条的第6款和第8款。第6款规定: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发行;第8款规定: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可以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7]。但是图书馆在对作品进行合理使用时不能损害到权利人的利益。很显然,目前图书馆所能享受的合理使用的范围很窄,要想在现行的《著作权法》的环境下使用P2P技术来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势必会引起各种版权的纠纷。因此,图书馆要积极争取著作权的合理使用,扩大使用资源范围,图书馆的出发点是全民对知识的自由获取和共享的权利,具体可以通过积极参与著作权法的创建、制定、修订、行业呼吁等多种方式来实现。

3.2.2 争取著作权的授权许可

我国《条例》中有法定许可的相关规定,如第7条和第8条,但都是针对九年制义务教育和扶贫工程,并没有真正涉及到图书馆。图书馆界在这方面也曾努力过,但最终还是遭到相关权益人的否决。2001年初,中国数字图书馆工程联席会议办公室发表了《中国数字图书馆工程资源建设中涉及著作权问题的有关建议》(以下简称《建议》)。其中提出为图书馆设立法定许可制度的建议。《建议》想在不影响权利人利益的条件下,保证大众公平、自由地获取信息,缩小信息鸿沟,同时又可以保障作者在作品的网络传播中获得适当的报酬[8]。《建议》最终没能确立,这其中有很多方面的原因,一方面是权利人出于自身的利益,不肯轻让;另一方面,是由于数字图书馆网络传播涉及的版权作品类型过多,难以控制。

面对此种形势,图书馆仍可以争取授权许可。所谓的授权许可,是指版权人将其作品版权中的一项或多项财产权授权许可他人在一定的地域和期限内使用的行为,又称授权许可。《条例》中对授权许可的规定如下: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9]。

3.3 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保护版权作品

在现行的法律环境下,图书馆要想利用P2P技术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就应该健全图书馆的著作权管理制度。在P2P技术营造的信息共享平台下,大量的用户可以通过这个平台获取各种类型的信息资源,如果要求他们一一都要取得使用许可并支付费用,是不现实的。与此同时对于作者本人来说,要对其作品的版权进行管理,其工作量之大、成本之高,也是难以实现的,只会使网络版权问题继续恶化。所以,在新的信息环境下,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具有很大的优势。所谓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是指著作权人(包括邻接权人)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管理他们的权利,即监视作品的使用,与未来作品使用者洽谈使用条件,发放作品使用许可证,在适当情况下收取费用并在著作权人之间进行分配[10]。我国于2005年3月1日开始实行《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19条规定:“权利人可以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以书面形式订立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授权该组织对其依法享有的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进行管理。权利人符合章程规定加入条件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与其订立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不得拒绝。”第23条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许可他人使用其管理的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应当与使用者以书面形式订立许可使用合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不得与使用者订立专有许可使用合同。使用者以合理的条件要求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订立许可使用合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不得拒绝。许可使用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合同期限届满可以续订。[11]”图书馆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来使用著作权,可以避免许多法律风险,是图书馆的一切工作都在法律规范内进行的保证。

3.4 增强馆员和用户的知识产权意识

3.4.1 提高馆员的知识产权素质

馆员良好的知识产权素质有助于使图书馆在实行信息资源共享、提供参考咨询服务等各项工作方面都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在P2P技术营造的新的共享环境下,版权纠纷充斥着整个网络,图书馆员要认真扮演好“信息导航”的角色,不仅需要具备信息的分析和整合能力,而且需要具备很强的知识产权意识,通过指导用户使其一切行为都是合法的。作为图书馆员,是否具有敏锐的洞察力,发现著作权中的新问题,并积极采取符合法律规范的解决办法,是保证图书馆工作正常进行的关键。图书馆员可以通过继续教育、自学、组织学习等方式不断提高自身的知识产权素质。

3.4.2 增强用户的知识产权素质

用户平时在接受图书馆信息资源服务时,一方面可以通过馆员的指导正确使用网络资源;另一方面,用户自身的知识产权素质也要不断提高。因为图书馆所承担的著作权责任很大一部分是由于读者违法使用或传播受版权保护的作品而造成的。近年来,很多高校图书馆都承担起了公共信息检索课程,力图提高读者的信息检索能力。在侵权行为如此普遍的网络时代,增强读者的知识产权素质也应该得到高度关注,并采取具体措施予以改善。图书馆可以通过宣传、讲座、手册的发放等方式来增强读者的知识产权意识。

4 结语

P2P技术是一项伟大的发明。它的应用与发展虽然导致了版权问题纠纷四起、使一些著作权人的利益受到严重侵害,但作为一项技术,它是中立的。我们不应该因为它被用于违法行为,就否定它、限制使用它。目前,P2P技术正不断成熟,应用领域也相当广泛。图书馆作为大量信息资源的集散地,承载着传播与共享科技与文化的重任,是广大读者公平获取信息资源的保证。图书馆应充分利用P2P技术在信息资源共享上的显著优势,积极引导P2P技术在图书馆工作中的合法使用,实现最大程度的信息资源共享。

收稿日期:2008-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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