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知识大讲堂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的建立,究竟应当从何时起开始计算?
《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更为明确:“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这就是说,引起劳动关系产生的基本法律事实是用工,并非订立劳动合同。而用工是指用人单位开始使用劳动者的劳动力,劳动者开始在用人单位的指挥、监督和管理下提供劳动。
二、合同签订1年后上班,离职补偿按几年算?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其中的“工作的年限”,实际上也就是建立劳动关系的年限。
三、欠薪条原件遗失,还能索要工资吗?
欠薪条原件遗失并不等于失去权利,仍可索要工资。
爸爸曾告诉我,如果遇到不开心的事情,就放下手头的事,将目光转移到喜欢的事物上,心情就会恢复平静。是的,遇到不顺心的事情时,我会看看那些美丽的“小蝴蝶”。菊花会勾动我欢乐的心弦,我真喜欢它们!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副本、节录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当事人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一条指出:“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提交书证原件确有困难,包括下列情形:(一)书证原件遗失、灭失或者毁损的;(二)原件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经合法通知提交而拒不提交的;(三)原件在他人控制之下,而其有权不提交的;(四)原件因篇幅或者体积过大而不便提交的;(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通过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或者其他方式无法获得书证原件的。前款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他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审查判断书证复制品等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四、因病请假被辞退,员工应如何维权?
其一,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其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同时,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其三,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首先,巡回法院试图分析非市场经济国家对出口到美国的商品所提供的“经济激励措施”或者“利益”是否构成了“赠款”或者“拨款”。然而,相关法律却没有对“赠款”或者“拨款”做出更加详细的解释。据此,法院援引了商务部在碳钢线管材案中的声明,即行政机构与法院都应该“通过设计与考虑立法机关在具体的情况下会如何处理该问题来领悟决定性的立法意图”[1](P1308-1315)。这意味着当局与法院需要判断在没有明确法律条文规定的情况下,国会是否有意通过反倾销法来解决非市场经济国家对其商品进行补贴的问题。无疑,无论对当局还是法庭来说,这种解释都赋予了其极大的自由裁量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