纠正反马克思主义观点,坚持工人阶级当家作主_工人阶级论文

纠正反马克思主义观点,坚持工人阶级当家作主_工人阶级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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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泽民同志提出,要分清马克思主义和反马克思主义的界限。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也指出,在思想政治理论方面的重大问题上,要分清几个是非界限,首先是要分清马克思主义同反马克思主义的界限。这是完全正确、非常及时的。

马克思主义是工人阶级翻身作主人的思想武器。马克思说过:“哲学把无产阶级当作自己的物质武器,同样,无产阶级也把哲学当作自己的精神武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版第1卷第15页)在当前有人要给工人阶级这个新社会的主人“重新定位”的时候,我们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旗帜鲜明地把这类反马克思主义的观点驳倒,工人阶级才能真正当家作主。

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工人阶级当家作主,本来是天经地义的事。这是因为:我们的党——中国共产党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工人阶级是党的阶级基础。我们的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工人阶级是国家的领导阶级。《宪法》对工人阶级的“国家主人翁”地位作了规定。我们党从来都强调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毛主席在党的七届二中全会上就指出:“我们必须全心全意地依靠工人阶级”。在建国前夕又指出:“人民民主专政需要工人阶级的领导。因为只有工人阶级最有远见,大公无私,最富于革命的彻底性。整个革命历史证明,没有工人阶级的领导,革命就要失败,有了工人阶级的领导,革命就胜利了。”(《毛泽东选集》第2版第4卷第1427—1428、1479页)邓小平同志1978年在向中国工会九大致词指出:“工人阶级最重要的特点之一就是同社会化的大生产相联系,因此它的觉悟最高,纪律性最强,能在现时代的经济进步和社会政治进步中起领导作用。”(《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136页)江泽民同志在1989年7月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上的讲话指出:“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离开他们的积极性、创造性和主人翁责任感,一切都无从谈起。”当年12月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加强和改善党对工会、共青团、妇联工作领导的通知》指出:“……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就要充分尊重他们的国家主人翁地位,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扩大他们对党和政府工作的监督,提高他们的思想觉悟和科学文化水平。”

但是,曾几何时,颠倒过来了的历史又被颠倒过去。现在,“职工是企业的主人”被理论界某些人否定了,有的地方公然召开“为主人定位”的研讨会,工人阶级又被称为“雇佣劳动者”、“廉价的劳动力”;有的甚至公然说,“企业家们”进行有效的管理,必须对工人施以“胡萝卜加大棒”;工人阶级的精神武器马克思主义的劳动价值论被抛弃了,资产阶级庸俗经济学的“生产要素价值论”被捧上了天,等等。对这些错误的反马克思主义观点不予以反对、批判,工人阶级的主人翁地位就要被动摇。“不破不立,不塞不流,不止不行”是符合事物发展的辩证法的。这里针对在工人阶级当家作主四个重大原则问题上的错误观点,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观点加以剖析。

一、工人阶级不是“雇佣劳动者”,而是新社会的主人

我国的工人阶级在党的领导下,取得民主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的胜利后,在政治上和经济上的地位起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他们已经成为国家的主人,同全国人民一道共同占有国家的经济命脉工交企业等主要生产资料,他们不再受压迫剥削,不再是一无所有的无产阶级了。

有一种观点认为,我们的经济体制改革按照市场经济设计,国有企业的改革要在两个环节上突破:一是企业改制。核心是改变产权结构,搞产权多元化的公司,出让部分产权,利用外资嫁接,向社会募股等,这样,企业就可“摆脱对国家的依赖”,解决了国有企业“与市场经济相悖的内在缺陷。”因为他们认为,国有制同市场经济是不相容的。二是职工改身份。企业与职工的关系,成为雇佣关系。职工的工龄,可花钱“赎买”,一年的工龄按两个月标准工资计算。这样,就改掉了国有企业职工的“全民职工”身份,成为一名普通的社会劳动力。两个突破点充分暴露了其论点的实质:首先,所谓企业改制,实质是要改掉国有企业的全民所有制性质。关于改变产权结构,但什么是产权?马克思主义认为,产权是财产所有权的简称,是生产资料所有制在法学上的称谓。所谓企业改制的核心是改变产权结构,出让产权,即把国有企业的财产出卖给外国资本家,或搞股份化作为股票出卖给本国的“大款”等。这不是明目张胆的搞私有化吗?这样,也就达到了他们要建立以私有制为基础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目的。其次,所谓职工改身份,这是私有化的必然结果。如果全部国有企业通通这样“改制”,即私有化了,工人阶级同全国人民一道拥有的生产资料得而复失,必然重新沦为无产者,成为“雇佣劳动者”,如《共产党宣言》指出的:“无产阶级是指没有自己的生产资料、因而不得不靠出卖劳动力来维持生活的现代雇佣工人阶级。”(《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版第1卷第272页)

有的人给跨世纪的企业家们献策,说什么我国工人没有经过资本主义泰罗制的科学管理阶段,这是当前企业管理陷于困境的根本原因之一。从我国经济发展阶段的总体实际看,要下功夫补上这一课。为了有效的管理,必须实行“胡萝卜加大棒”。我们仅从这些语言中就可以看出此种理论的资产阶级立场是很鲜明的,他们要补的这一课,正是资本主义、封建主义的一课。正如列宁指出的,社会主义靠的是自觉的纪律,资本主义靠的是饥饿的纪律,封建农奴制靠的是棍棒的纪律(参见《列宁选集》第3版第4卷第10页)。马克思深刻地指出:“雇佣劳动制度是奴隶制度”。因而他号召工人阶级“消灭雇佣劳动制度!”(《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版第3卷第311页,第2卷第97页)而我们有的人却公然要把工人阶级重新变为“雇佣劳动者”。

二、工人阶级反对“按生产要素的贡献分配”,坚持“按劳分配”

西方古典政治经济学家亚当·斯密说:“工资、利润和地租,是一切交换价值的三个原始源泉,也是一切收入的三个原始源泉。”(转引自《资本论》第2卷第401页)这样把收入的源泉与价值的源泉等同起来,是很成问题的。斯密从劳动创造价值的正确前提出发,承认工资只是工人所创造的全部价值的一部分,而资本家和地主的收入,则都来自工人的无偿劳动,这是正确的。但他又把工资看成是劳动的价值或价格,收入反过来又成为价值的原始源泉,则是错误的。如马克思所说:这样一来,他就“为庸俗经济学大开了方便之门。”(同上第402页)萨伊的生产要素价值论和三位一体的分配论,是资产阶级庸俗经济学的开端,抛弃了古典政治经济学的科学因素,发展了其庸俗因素。萨伊认为工资来源于劳动,是劳动服务的报酬。由此他断言,工人既已得到他所应得的全部报酬,因此没有受到资本家的剥削。

近年来萨伊庸俗经济学的生产要素价值论和分配论,在我国颇为流行。一些学者打着“按贡献分配”的幌子,与马克思主义的按劳分配相对抗。他们提出按生产三要素对财富的创造所作的贡献进行分配,即土地获得地租,资本获得利润,劳动获得工资,“在贡献面前人人平等”,似乎这样分配才是公平合理的。其实,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早已揭穿了这种分配论的本质。这里的关键是,必须把劳动和劳动力区别开来,工人出卖的只是他的劳动力,不是劳动。工资表面上是劳动的报酬,似乎全部劳动都是有偿的。实质上,工资只是劳动力的价值或价格的转化形态。工资形式掩盖着必要劳动与剩余劳动、或有偿劳动与无偿劳动的关系。事实上,资本所获得的利润,土地所获得的地租,以及其它派生收入,都是工人的剩余劳动创造的,是剩余价值的转化形态。因此,这种“按贡献分配”,既不公平,也不合理,是公然为资本主义的剥削进行辩护。

如果我们的社会真的如某些学者所主张的那样,实行所谓按贡献分配,即“向各要素所有者支付报酬”,那首先就要把土地所有者、资本所有者、以及其他有产者通通请出来(工人当然只是劳动力的所有者),由他们来当家作主,对社会财富进行分配,那不是资本主义复辟了吗?我们的工人阶级会答应吗?不,他们决不会答应。工人阶级坚决维护社会主义,坚持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里阐述的分配原理,对消费品实行按劳分配的原则。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就全国范围来说,与公有制为主体,其他经济为补充相适应,在分配制度上,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其他分配方式为补充。

三、工人阶级不要当“股东”,要当生产资料的主人

西方新自由主义是露骨地反马克思主义的,它被西方国家用来在社会主义国家进行和平演变的工具。原苏联东欧国家实行新自由主义的所谓市场化改革方案,对国有企业实行私有化的办法是,大企业股份化,小企业拍卖。他们这样改革的结果,导致了资本主义复辟。应当认识,大企业从国有制改革为股份制的结果只能是一种倒退,我们必须从反面教员中吸取教训。

必须指出,新自由主义的这种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模式,对我国是有影响的。某些理论家据此提出,在改革日益深化的今天,我国原有的国营企业不合时宜了,“股份制是我国企业改革的方向”。国有企业普遍实行股份化改革以后,股东就是企业的主人。至于“工人是企业的主人”,那是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说法,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它已经成为阻碍进一步深化改革的观念上的障碍,因此不宜再提了。在股份制企业中,工人只是自己劳动力的主人。他们出卖劳动力,要建立“明确的受雇于主人,为主人工作,对主人负责,是起码的就业道德。”经过他们的这种改革,工人阶级的主人翁地位就这样被排除掉了。显然这种改革理论和道德说教,根本不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而是地地道道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

他们又提出,实行股份制以后,如果工人要想成为企业的主人,那就要拥有企业的股票。他们搬来美、日等资本主义国家的职工持股制,作为我国企业股份制改革的一项内容。现在且看美国的职工持有股票后,是否成了企业的主人。美国的资产阶级学者看到社会财富分配不公,提出职工持股计划。他们倡导,在经济运行中,任何人不仅通过劳动获得收入,而且还必须通过资本获得收入,即帮助职工获得本企业的股票,分得红利。从50年代中期到今天,实行持股计划的公司约有1.5万个,参与的职工达1200万人,占全美劳工总数的10%,职工持股计划共拥有资产约1000亿美元。这些股金并不是由职工掏钱购买的,而是由企业分年逐步地赠送给职工的;但职工并不直接掌握股票,而是由专门机构统一管理,严格限制职工股的转让。因此,美国的职工持股计划实际上只是一种职工福利计划,目的是为了缓解劳资矛盾。显然,这种职工持股计划,对美国资本家来说是很合算的,分你一杯羹,调动了职工的积极性。对职工来说,这项福利当然不无小补,但麻痹了工人阶级的革命意志。当今美国资产阶级拥有的资本达100多万亿美元,而职工持股仅1000亿美元,如沧海之一粟,而且分散在千百万人中间,他们怎么可能成为企业的主人?日本目前实行职工持股制的上市公司占90%以上,但职工持股的比例占不到1%,只具有象征意义,试问,这种持股职工成为企业主人的论调岂非自欺欺人。

由此可见,仿照美日等国的办法,在我国企业内部实行职工持股制度,使职工成为股东,以增强企业的凝聚力,这是不现实的。这样,会使职工忘记了自己肩负的历史使命,而且会增加持股职工与非持股职工之间的矛盾。我们党的优良传统是加强对职工的政治思想工作,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提高他们的阶级觉悟,使他们认识到职工本来就是国有企业的主人;同时,在发展生产和提高劳动生产率的基础上,不断增加工资,为职工谋福利。邓小平同志说:“人民要当国家的主人,当生产资料的主人,也要成为劳动成果如何支配的主人。”至于在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合资企业工作的工人,他们也不同于资本主义制度下的雇佣劳动力,也是我们社会主义国家的主人,我们的政府、工会要坚决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同不法资本家的违法行为作不调和的斗争。

四、改革不应把权力下放给厂长个人,应当把权力下放给职工集体

我国国有企业的改革,是从政府向企业放权让利开始的。有人将国有企业的改革史,概括为不断向企业的放权史。这话虽不够全面,但讲到了主要内容。在改革开放之初,企业改革受到了西方私有制企业重视厂长经理阶层作用的影响,这样,在我国的企业改革中也过分强调厂长企业家的作用,于是向企业放权实际上成了向厂长个人放权。当时政府的主要领导人在政治上不提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而是片面抬高厂长企业家的地位,在分配上主张大大拉开厂长与职工群众的收入差距。其实,这种过分突出企业家个人的做法,是违反我们的革命传统的,偏离了党对改革的正确指导思想。邓小平同志早在1978年就指出:“现在我国的经济管理体制权力过于集中,应该有计划地大胆下放,否则不利于充分发挥国家、地方、企业和劳动者个人四个方面的积极性,也不利于实行现代化的经济管理和提高劳动生产率。”(《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145页)显然,片面强调厂长企业家个人的作用,是违反发挥“四个方面的积极性”的原则的;而过分拉大企业领导与职工群众的收入差距,是脱离我国国情,也是行不通的。经过十几年的反复实践,据调查,目前全国企业家的月平均收入为1024元,相当全国城镇职工月平均收入的2.2倍(参见《人民日报》1996年4月25日报道:《1996.中国企业家成长与发展专题调查报告》),这是走过弯路得出来的经验。

改革以来的实践证明,要搞好一个企业只靠一个厂长不行,而搞垮一个企业只要一个厂长就行了。1995年新闻界揭露的武汉市有名的企业家、中国长江动力集团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兼总经理于志安,出逃菲律宾,就是一个反面典型案例。于志安原是武汉汽轮机厂的厂长,由于依靠技术人员积极开发市场需要的新产品,该厂很快扭亏为盈。接着组建集团公司,兼并多家企业,并走出国门,组建跨国公司。由于广大职工的努力,公司跻身“中国500强企业”。这样,于志安获得了优秀企业家、劳动模范等十多顶桂冠。由于我们的制度存在问题,加上于志安本人的两面派手法,骗取了上级的信任,实际上把公司变成了他的独立王国。对市、局等领导单位的管理不买帐,公司的职代会、董事会形同虚设。在企业内部专横跋扈,为所欲为,把工人当工具、奴仆,对干部容不得不同意见,动辄处罚、撤职。特别不能容忍的是,他把公司在菲律宾投资50万美元兴建的一座年电费收入1000万美元的发电厂,以个人名义注册,现在他逃到那里据为私有。他还将拥有4.2亿元资产的武汉汽轮发电厂,不经国务院批准,个人私下将其48%的股权廉价出让给其香港的朋友,简直到了无法无天的地步!从于志安这个事件中,应当总结出什么经验教训呢?我认为,最重要的是应当对企业改革的政策进行调整,权力下放应由过去的下放给厂长个人,改为下放给职工集体(包括厂长在内)。只有这样,才能把企业改革搞好。

毛主席曾经指出,社会主义的劳动者,不但有工作权、休息权、受教育等权利,而且有管理权,即管理国家、管理军队、管理各种企业、管理文化教育的权利。并且着重指出:“所有制问题基本解决以后,最重要的是管理问题,即全民所有制的企业如何管理的问题。”他总结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经验,具体提出著名的“两参一改三结合”的《鞍钢宪法》:即干部参加劳动,工人参加管理,不断改革不合理的规章制度,实行工人群众、领导干部和技术人员三结合,等等,并且认为这是关系到推进还是阻碍生产力发展的大问题。毛主席这种科学的企业管理思想,我们不是要丢弃,而是应当发扬光大。邓小平同志对企业管理也指出:“要切实保障工人农民个人的民主权利,包括民主选举、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这样,就可避免厂长经理对企业经营管理的重大决策搞个人独断专行,防止对职工群众拥有任意处置之权。如果真的按照邓小平同志指出的去做,“各企业事业单位普遍成立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代表会议。……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代表会议有权对本单位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作出决定,有权向上级建议罢免本单位的不称职的行政领导人员,并且逐步实行选举适当范围的领导人”(《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146、340—341页)。那样,职工群众真正当家作了主人,企业改革就会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整个国有企业面貌一新,是指日可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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