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持军队人口迁移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与途径_军事论文

保持军队人口迁移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与途径_军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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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E221;D6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9774(2005)02-0053-05

军事人口迁移,是指从事军事防务和作战活动的人口群体或个体在空间位置的移动。它既包括因武装部队执行训练、作战和调防等任务而发生的军事建制单位人口的迁移或流动,也包括因官兵入伍、退役发生的社会(人口)角色转换性的军事人口迁移与流动。军事人口迁移作为社会人口迁移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是根据政治军事形势、任务发展的需要,按照特定的政策、法规和程序,有组织地进行的人口迁徙活动。优化军事人口迁移机制,强化军事人口迁移效能,是保持军事人口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国防现代化建设和社会稳定发展的根本大计。

一、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军事人口迁移面临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随着综合国力的增强,尤其是随着国家交通基础设施的改善,以及人民军队官兵素质和技术装备水平的进一步提高,客观上为我国武装部队建制单位人口群体迁移活动和现役军事人口成员个体的社会性迁移活动提供了良好环境与条件。然而,在综合国力日益增强为军事人口迁移提供有利平台的同时,目前我国的军事人口迁移活动也还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一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存在军事建制单位人口迁移活动与所涉及地区(单位)或群众利益补偿之间的矛盾。在传统计划经济条件下,无论是武装部队的战区转移、调防迁移活动还是武装部队外训过程中对地方人力物力的借用或征用,由于地方经济成分及经济利益的单一性和行政指令性,一般只要给予简单的经济补偿甚至无需经济补偿就能顺利实施。然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果说武装部队人口群体集结或开进过程中的吃、住、行等保障问题,仍可立足于部队自身的力量和借助当地政府与群众的支持配合予以解决的话,那么军事演习行动中给当地群众造成的青苗损失等经济补偿,尤其是外训基地土地征用的经济补偿等,却往往不容易解决。这是因为,按照有偿使用的物质利益原则,应该对借用或征用的地方人力物力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而部队由于受自身经费条件的限制,有时则难以承受等价补偿甚至高价补偿的沉重负担。一旦军地双方在青苗补偿和土地征用补偿(价格)等方面难以达成一致,势必影响部队人员的集结、开进和演练,甚至给当地的军民关系造成不良影响。

二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部队对兵源素质要求越来越高与社会兵员征集质量难以确保的矛盾。这些年,随着我军革命化、现代化和正规化建设的推进,对兵员的政治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生理心理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是在一年一度的新兵征集过程中却往往难以满足部队对高质量兵源的需求。长期的和平安定环境使部分应征公民滋生了贪图安逸、怕当兵吃苦受累、不愿承担依法服兵役的社会责任的消极思想情绪,同时受市场经济利益机制的驱动,地方上相当一部分素质较高的适龄青年已不再向往军营这片“净土”,这显然不利于军事人口群体对优秀社会青年的吸纳。当然,制约我军兵源质量提高的因素在城镇兵源和乡村兵源中有着不同的表现形式。首先,在市场经济大潮的冲击和通过参军“跳农门”无望的新的历史条件下,一些农村适龄青年特别是富裕发达地区的许多农村适龄青年处于一种“致富热,参军冷”的反差心理状态,再加上高考等因素的影响,使得农村兵源丧失了以往惯有的那种“百里挑一,好中选好”的优势,这势必影响到作为我国现役军事人口来源主体的农村兵源的质量。其次,虽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许多地方在为部队选送兵员时扩大了城镇兵源的比例,但由于市场经济条件下城镇青年就业形式多样化和流动频繁,使得兵役机关在征兵把关时,不仅难以及时召回预征对象进行兵役登记和政审,而且难以全面了解和掌握应征对象的思想和现实表现,从而客观上给保证城镇兵员征集质量造成了难度。如果征兵把关不严,一些文化、身体、年龄不符合入伍条件甚至有劣迹行为的城镇青年一旦混杂于新兵队伍,不仅会严重削弱部队的兵源质量,而且由于这些不合格兵员往往抱有“曲线就业”的不良入伍动机,存在“参军热,习武冷”等不安心在部队服役的倾向,必然会给部队建设造成更大的负面影响。

三是城镇兵员征集相对容易与退役安置难度大的矛盾。受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益关系的驱动,当今城镇适龄青年应征入伍的热情与当地的就业形势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某种反比关系。改革开放以来,越是经济不发达、劳动就业岗位稀缺地区的城镇适龄青年报名参军的热情越高,其根本原因在于面对“僧多粥少”的就业形势,人们不得不寄希望于通过当兵退役能够得到当地政府指令性安排就业的保障。城镇青年希望通过应征入伍得到未来的就业保障,这本是无可厚非的事情,但问题在于越是经济不发达和就业岗位稀缺的城镇,就越是客观上限制了其对退役军人实施就业安置的能力。在当地城镇征兵越多,意味着今后的退役安置压力越大。即使在那些经济发展程度较高的城镇,随着深化体制改革,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党政机关精简压缩编制员额,企事业单位减员增效,城镇待业人员和下岗工人日益增多,无疑也给军队官兵复退、转业安置工作增大了困难和压力。

二、保持我国军事人口迁移可持续发展的指导原则

本着优化机制、协调关系和可持续发展的基本要求,在完善我国军事人口迁移机制方面,当前和今后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必须着重强调和坚持以下指导原则:

1.军事人口迁移应以确保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为原则

我国是一个拥有13亿人口、960多万平方公里国土、4万多公里长海防和边境线的大国,国家防务需要以相应的军事人口配置为保障。“军队总员额是由国情、军情和国家安全环境及综合国力决定的。”〔1〕(P457)在当前国际形势相对缓和,世界大战若干年内还打不起来的情况下,我们在指导思想上固然没有必要继续实行“全民皆兵”的国防战略,但也决不能低估国内外反动势力互相勾结,利用“和平演变”乃至战争挑衅手段对我国安全和社会稳定构成的威胁。为了维护祖国的统一和社会的长治久安,我们必须维持适度的军事人口规模和相应的兵员迁移、替补数量。而军事人口规模及其兵员布局和迁移、替补数量又必须根据世界政治局势、战争形势、国土面积、国防战线以及国家经济状况来确定,以确保国家防务和应付各种突发事件的需要为原则。有关统计资料表明,上个世纪90年代初,美、俄、英、法等军事大国的常规军事人口占本国人口总量的比率少者也达8‰,多者则达14‰;我国现役军事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比率在1985年军队精简整编前为4.1‰,1985年百万大裁军后为3‰左右,2000年为1.97‰,目前为1.77‰。〔2〕我国目前1.8‰左右的现役军事人口率是根据国际局势和我国防务以及经济承受能力来确定的。多年来的国防实践证明,保持1.8‰左右的现役军事人口率及其相应的现役军事人口替补率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内我国军事人口的最优选择。如果我们不能维持现有230万左右的现役军事人口规模及其正常替补,那就难以应付今后可能出现的各种复杂的国际政治军事局势变化和国内各种突发事件。

2.军事人口迁移应以服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大局

当前我国正处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在确保国家安全的前提下,军事人口迁移应当服从国家经济建设的大局,兼顾国防建设和经济建设的需要。邓小平曾指出,适当“减少军队人员,把省下来的钱用于更新装备,这是我们的方针,如果节省出一点,用到经济上就更好了。”〔3〕(P285)基于国际形势的变化和我国经济建设的实际需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合理调整防务布局的基础上,从1985年开始的精简整编一举裁减现役军事员额100万人,此后又先后两次裁减军队员额70万人,这一方面使得大批现役军事人口转迁为非现役军事人口,另一方面也再次相应压缩了常规性征兵员额。与此同时,我军还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将相当一部分兵员转迁投向支持西部大开发和地方经济建设。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经济特区建设的需要,我军还把原驻经济特区的军事建制单位人口大部分迁出、调防到别的地区。这表明,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军事人口迁移服从国家经济建设大局,兼顾国防利益和社会经济利益,既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3.军事人口迁移应以良性循环为大计

军事人口迁移固然具有按军事和行政指令强制实施的性质,但它作为社会人口迁移过程的特殊表现形式,也有其内在的规律可遵循,特别是军事人口的作战、演练、调防性迁移和复退、替补迁移都应以步入良性循环为大计。所谓军事人口的作战、演练和调防性迁移的良性循环,是指武装部队在实施参战、演练和调防性迁移过程中能够畅通无阻地集结、开进和展开,这不仅取决于武装部队自身的机动能力,而且取决于社会各方面的配合与支持。所谓军事人口复退、替补性迁移的良性循环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指平时和战时国防武装部队能按计划保质、保量地从地方顺利征集到所需的替补兵员;二是指现役军事人员退役时能比较顺利地实施社会职业的转换,在社会上各得其所。

三、促进我国军事人口迁移可持续发展的根本举措

在新的社会历史条件下,为促进我国军事人口迁移的可持续发展,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优化现役军事人口的迁移及其复退、替补机制。

1.着眼适应未来反侵略战争的需要,健全和完善有利于快速、高效配置军事人力资源的军事人口动员和迁移机制

“兵贵神速”,快速反应和机动作战是军事人口迁移应对现代战争突发性与多变性的根本要求。确保战时武装部队的快速反应和机动作战能力,不仅取决于现役军事人口群体自身的训练素养及运载装备状况,而且取决于战时地方交通基础设施及其相关支前保障能力。近年来我军在加大各军兵种部队快反训练力度和运载装备现代化投入的同时,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高度重视国防交通动员及其支前准备工作。新成立的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在解放军总后勤部军事交通运输部设有国家交通战备办公室,具体负责统筹协调国防交通动员准备和实施事务,明确规范了国防交通动员及其支前工作的使命就是保障兵员及军用物资的顺畅输送,并且按照“军民结合,平战结合”的原则加大了交通战备基础设施及其支前准备的投入和建设。为了应对现代战争的突发性和多变性,军事人口迁移不仅要着眼于存量武装部队人口群体的快速反应和机动迁移,而且要着眼于增量武装部队人口群体的快速补充和输送。由于现代高技术战争对有生力量杀伤力大,武装部队的战斗减员能否得到及时有效补充,往往事关战争全局的得失成败。在未来的反侵略战争中,能否把平时储备的大量后备兵员迅速动员集结,并且安全及时地输送补充到作战部队,是对我战时军事人口动员和迁移机制的集中考验。确保战时国防后备兵员顺利迁移补充到作战部队,必须认真细致地做好兵员动员、集结和输送工作。

2.改进平时新兵征集工作,确保兵源的良性结构和优质替补

平时征兵是保障部队兵员正常替补的基础性工作。认真扎实做好新时期兵员替补工作,尤其要注重研究解决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兵源比例优化和兵员科学文化层次提升的问题。

首先要合理调整兵源征集的城乡比例和严格控制非农业户口应征对象的入伍比例。我国人口众多,国防军事人力资源丰富,而且长期以来,各地城乡青年参军服兵役的热情很高。这本是值得倡导和鼓励的爱国拥军之举,我国兵役动员机关为此还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相应加大了征收城镇青年入伍的比例。然而,近年来城镇青年应征入伍所占的城乡征兵计划比例居高不下,一些城镇青年为“曲线就业”千方百计地挤占农业户口青年应征入伍的指标,于是造成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总量的不断增加,加大了城镇安置退役士兵的难度。鉴于此,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一方面应立足我国的基本国情和军情,确定一个合理适度的城乡兵员征集比例,必要时可以考虑相对扩大农村兵员的征集比例。这既有利于发挥当前农村现有的兵源数量和质量方面的优势,也有利于减轻我国城镇兵员复退安置难的沉重负担。

其次要拓展兵员征集范围,提升兵员的科学文化层次。为了确保兵员文化素质,必须从拓展兵员征集范围入手,尽量将更多的高学历适龄青年征集入伍,以提升兵员的科学文化层次,满足部队现代化建设的需求。其主要渠道有:一是依托国民教育体系优化兵员文化结构,通过适当放宽征兵年龄和体检标准限制,鼓励更多的拥有高学历的社会适龄青年应征入伍;二是继续扩大招收地方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的范围和比例;三是将年度征兵的范围直接扩大到地方高校在读青年学生。近年来,我国征兵改革实践证明,通过以上“三管齐下”拓展兵员征集范围,对于吸收优秀社会青年应征入伍和改善部队官兵的科学文化结构与层次,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切实可行的。

3.优化军地两用人才培养、开发和使用机制,积极拓展退役官兵安置渠道,为军事人口复退、替补性迁移的可持续发展夯实基础

做好军地两用人才的培养和使用工作,既是我国强化军事人口职业转换能力和社会择业竞争能力的基本途径,也是促使我国军事人口复退、替补性迁移转入良性循环的关键所在。自1977年邓小平提出培养和使用军地两用人才以来,通过军队和地方双方的共同努力,军地两用人才培养、开发和使用工作已经取得了突出成绩,为促进部队质量建设、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目前面对义务兵服役期缩短(由原来的3年减少到2年),部队两用人才培训的时间、师资和物质技术条件难以得到充分保障,以及地方对退役军地两用人才的开发使用跟不上市场经济对人才需求的发展等现实矛盾,必须进一步健全完善军地两用人才培训、开发和使用机制,使军地两用人才培训,开发和使用工作真正步入可持续发展的轨道。一是要切实改善军地两用人才培训和开发的基本条件,适时“实行退役军人‘先培训后就业’制度,建立国家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基金,专用于退役军人再教育和专业培训,帮助他们提高就业竞争能力。”〔4〕(P30)二是应以扶持农村退伍军人两用人才为重点,从农村基层管理人才培养、农业科技推广、经济实体扶持和劳务输出等方面,加大培养、开发、使用农村退伍军人两用人才的力度。三是要适应现役士兵求知欲望高和希望退役后能求学深造的客观需要,着手探讨依托国民教育体系分流培养造就高学历军地两用人才的有效途径与方式,进而从根本上提升军地两用人才培养的档次与质量。

江泽民曾明确指出:“复员退伍军人的安置工作,是党和政府一项长期的重要的政治任务,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的稳定发展”。〔5〕(P97-98)他还强调,必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逐步改革我国复员退伍军人的安置办法,争取尽早建立起有中国特色的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制度。积极探索指令性计划安置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新途径,努力拓展城镇退役官兵优抚安置渠道,是退役安置工作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是我国军事人口复退、替补性迁移步入良性循环的必由之路。在社会经济成分、分配方式、组织形式和就业渠道日趋多样化的社会历史背景下,传统的由国家指令性计划将退役干部全部安置于党政机关或企事业单位,把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交给国有行政企事业单位独家承担的路子已经越走越窄,改进安置办法,拓宽安置渠道,实行军转干部安置分流,逐步加大非国有经济单位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分量和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已经成为我国城镇退役安置工作发展的必然趋势。与此相适应,近年来党和政府相继出台了《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士官退出现役安置办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等重要政策法规。目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和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面临的主要任务,就是要深入学习、宣传和贯彻上述有关政策法规,加强军地双方的组织协调,确保军转干部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安置方式的平稳运行;加大政府调控力度,积极推广安置就业、扶持就业、自谋职业等多渠道、多形式的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办法,确保城镇退役士兵的妥善安置和各得其所。

4.加大依法征集兵员和依法安置复退转业军人的工作力度,进一步规范复退、替补性军事人口迁移的责权与秩序

经过多年的努力,目前我国复退、替补性军事人口迁移已基本上步入了法制化和规范化的轨道。从《宪法》、《国防法》、《兵役法》到征兵和退役安置条例,已经形成了比较系统、完整的兵役法规体系,为依法征集兵员和安置退役军人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依据。依法征兵、依法服兵役和依法安置退役官兵的法制观念,也已普遍被社会公众所认同。但由于受长期和平环境和市场经济复杂环境的影响,在兵员征集和退役安置方面,有些地方、部门、单位或个人仍然存在程度不同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难究等现象。例如,有的公民外出打工逾期不归变相逃避兵役登记和征兵体检,有的地方征兵把关不严影响兵员质量,有的企事业单位以“减员增效”为借口变相抵制地方政府的指令性安置退役士兵计划,有的单位或部门的某些“土政策”损害现役军人和退役官兵的合法权益,等等。可见,积极营造依法征兵和依法安置的氛围与机制,确保我国复退替补性军事人口迁移沿着法制化和规范化轨道健康运行,仍然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内做好征兵和复退安置工作的基本前提。

首先,必须进一步普及兵役法规与政策的宣传教育,强化依法征兵、依法服兵役和依法安置退役军人的法制观念。既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及墙报等新闻舆论媒体广泛宣传依法征兵、安置的内涵、意义与要求,更要借助相关会议或专门培训,有针对性地做好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法规宣传和思想教育工作。只有让人们明确法律和政策赋予给自己的相关兵役责任、权益和义务,才有可能切实增强社会各界依法征兵、依法服役和依法安置的责任感和自觉性。

其次,各地党政领导机关和兵役部门应依据国家《兵役法》和有关征兵、复退安置条例及其相关的地方性行政法规,强化兵员征集和复退安置执法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坚决纠正有损兵役征集和复退安置工作的各种违法乱纪行为。对公民拒绝和逃避兵役义务的,要追究本人的法律责任,不能仅从经济制裁上“以罚代征”简单了事;对利用职权在征兵和复退安置工作中搞不正之风甚至营私舞弊者,要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严肃的党纪政纪处罚甚至追究法律责任;对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延误法定的兵役工作任务,甚至故意阻挠公民履行兵役义务、拒绝接收安置或者少接收安置退役军人的应依法予以坚决纠正,并严厉追究单位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的行政乃至法律责任。

再次,必须切实维护广大现役和退役官兵的合法权益,尽力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对现役和退役官兵实行优抚政策,维护其合法权益,体现了党和国家对现役和退役军人的关心与照顾,有利于从根本上增强我国军事人口群体的凝聚力和吸引力,从而为复退、替补性军事人口迁移的可持续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应继续健全完善有关兵役的国家和地方性优待政策,要强化政府部门对退役官兵优抚安置的宏观调控和检查监督职能,尤其要认真督促落实农村退伍军人优抚安置政策。要保障退役军人还乡之初的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对其提供必要的生产经营技能培训及其资金技术扶持。对于城镇退役士兵,在保证其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按时足额发放的基础上,不仅要确保其第一次就业,而且要确保其工资待遇不低于同种职工的水平,确保其享受同等失业、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待遇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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