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有制度的变迁与人的发展,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与人论文,制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B0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3492(2006)07-0007-03
一、制度形式:理解占有的基本维度
从经济学意义出发,对于制度有着众多的理解和定义。制度最初自发地产生于利益相关的人群之间,是一种非规范的、约定俗成的规则。随着相关人群的不断扩大,约定俗成逐渐被正规的、成文的规则所取代。当国家作为一个群体利益的代理人出现之后,由国家制定的规则便成为规范一个国家公民行为的总体制度。
新制度经济学派学者道格拉斯·诺斯就将经济制度定义为:“制度是一系列被制定出来的规则、程序和行为的道德伦理规范,它旨在约束主体福利或效用最大化利益的个人行为。在政治或经济制度中,福利或效用通过占有专业化(包括非暴力的专业化)产生的商业收益而达到最大化。”[1] (P226)由此可见,制度被看作是一系列规则、程序和行为的基本规范,它是人们交往关系中寻求利益最大化的意志和行为准则,为人们经济生活中的意志和行为提供了一种可理解的、普遍的和系统的强制性架构,从而对人们的行为具有导向作用和规范意义。
上述定义是我们理解占有的制度形式的一个重要维度。不过,它体现的是制度对于规范占有关系的功能意义,也就是说,这个维度是在经济运行层面上着眼于人对于占有制度形成的决定意义,把它看作是人通过一定形式的社会契约而实现的对其自身占有关系的自觉调适。然而,在经济生活的本源意义上,人及其占有关系归根到底都是由历史的、特定的社会生产方式所决定的。因此,制度形成和演变的决定因素表面上看来是人对其利益最大化的主观愿望,而在深层次上是人和人所创造出来的生产方式共同作用的结果。从这样的前提出发,占有的制度形式就可以被理解为一定的所有制形式。正如马克思所说:“一切生产都是个人在一定社会形式中并借这种社会形式而进行的对自然的占有。”[2] (P5)
据此,马克思划分了占有在生产发展不同阶段上的不同社会形式,即不同的占有方式:“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资本主义私有制和“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3] (P269)。作为所有制的基础,占有不仅是所有制内在的组成要素之一,而且是整个所有制关系的基础。因此,占有所包含的基本规定性,必然表现为所有制的规定性。具体地说,占有的自然属性表现为所有制的物质内容,占有的社会属性表现为所有制的社会形式。
正是占有的制度形式——所有制,使主体利益的排他性、独占性得到了强化,即凭借其所有关系获取自身的经济利益。“私有财产的真正基础,即占有,是一个事实,是不可解释的事实,而不是权利。只是由于社会赋予实际占有以法律的规定,实际占有才具有合法占有的性质,才具有私有财产的性质。”[4] (P382)在这个前提下,主体之间的利益边界变得完整、清晰起来,占有主体成为一定社会形式下的权利、责任与利益相对称的统一体。
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占有及其程度如何是人们经济活动的主要目标和衡量人们经济状况的价值测评指标。人们一方面会按照效益最大化的原则,用尽量少的代价去占有尽可能多的财富,从而使他们的经济地位、生活质量等得到正向的提升;另一方面人们又需要通过具有普遍意义的社会交往平台为占有而进行社会化的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从而克服单个主体所无法摆脱的自身局限性,以社会主体的方式来占有和共享人类所创造出的共同财富。
因此,在既定的生产方式条件下,一个社会所制定的占有制度和规则是不容忽视的,它规定了人们配置稀缺资源从而进行竞争的行为方式。在不同社会中,作为经济主体,人在行为上的差异是由于他们所面对的制约(包括稀缺性、竞争条件和制度规则)不同的结果。因此,一个社会就要为人们追求效用最大化提供适当的制度和规则,从而保证有效竞争和资源的优化配置。
二、占有的不同制度形式与人的发展的历史图景
占有是一个历史范畴,那么占有的制度形式就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随着生产方式的变化,随着社会交往关系及其经济组织形式的变化而变化的。“现存制度只不过是个人之间迄今所存在的交往的产物”[5] (P78)。因此,“占有首先受所要占有的对象的制约,即受发展为一定总和并且只有在普遍交往的范围里才存在的生产力的制约。因此,仅仅由于这一点,占有就必须带有同生产力和交往相适应的普遍性质。”[6] (P129)
从上述角度出发,占有方式在生产发展不同阶段上的社会形式(所有制)就可以划分为:“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资本主义私有制和“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建个人所有制”。
1.“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与人的发展
“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是人们在自然经济条件下所结成的所有制关系,它与简单、落后的社会生产方式相联系。人们在经济生活当中所发生的占有关系不仅社会化程度很低,而且也不是纯粹经济性质的。人们处于血缘关系、等级依附以及政治强制关系之下,作为生产主体的个人缺乏必要的自由与平等,个体没有独立性。作为预设的前提,这些关系规范和强制着人们之间占有关系的内容和形式,从而将人的发展固定化为某种既定的存在。在这种人为分割的、封闭的社会关系架构中,人的发展只是其经济生活的不断重复。
从财富的创造和使用来说,由于生产只是为了满足个人需要的狭隘目的和财产强烈的私人性质,无论是劳动者还是财产所有者在“人”的意义上都是不完全的。因此,在这种制度形式下,人们不仅还没有完全摆脱早期社会所形成的共同体依附,而且又增加了人身依附、等级依附的控制。人的自然性质仍然占据着优势,人仍然以“个人”的形式存在。
2.资本主义私有制与人的发展
相对于以往的私有制形式而言,资本主义的私有制尽管在本质上也是不平等的,但由于消除了非经济的人身依附关系,因而客观上解放了劳动者。劳动者可以通过让渡劳动力的使用权而获得工资,从而激发了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不过,它对人的发展的积极作用是有限的,更多的是在自由平等的表面下,对劳动者剥削的进一步强化。
在社会交往形式上,个人之间的交往通过商品交换而处在普遍的物的依赖关系中。造成这种个人之间的交往依赖的物正是人们劳动的产物,而作为基础的则是对生产资料的排他性占有。从这个意义上说,人们受物的普遍奴役正是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制度性后果。
随着资本主义生产力的发展和生产社会化程度的提高,资本主义社会的单个私人资本所有制这种财产组织形式已不能适应生产社会化和生产规模日益扩大的要求。其运行的社会成本明显提高,表现为经济危机频繁发生,社会财富浪费严重,阶级矛盾日益激化。马克思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揭示出资本主义私有制度的不合理性和它被社会主义公有制度取代的必然性。
3.共同占有基础上重建个人所有制与人的发展
共同占有基础上重建个人所有制的实现,就是共产主义的诞生。在共产主义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社会及其产物是个人之间自由交往的结果,并且依赖于个人而存在。由于消除了资本主义的私有制及异化劳动,使劳动者真正获得了全面自由的发展。
同时,由于生产资料成为公共财产,消除了劳动者与生产资料所有者之间的对立,消除了生产资料财产意义上的排他性与独占性,从而激发了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为生产的发展注入了生机和活力。
从这个意义上说,我国改革成果的取得,并不在于我们在多大程度上、多大范围内引进了市场,而在于我们通过市场和商品交换在多大程度上和范围内承认、尊重和保护生产者的财产权利。因为交换就是财产权利的交换,实质上就是占有权的交换。它本身就是对占有权的一种界定,因为要想得到别人的产品,必须让渡自己的产品或货币。
纵观占有制度的历史发展,其主导形式有私人占有和国家占有两种形式,并在当今世界形成双峰对峙的两极格局。资本主义私人占有制代表了私人占有形式的最高水平。在这种私人占有形式下,资产阶级与无产阶级处于两极对立的状况中,资产阶级的历史进步是以无产阶级的倒退为代价的,资本家的富有、发展是通过工人的贫困、异化而实现的。但是,无论工人还是资本家在本质上都是一种单向度的、片面的、甚至是畸形的存在,人的发展的终极目标在现实中分别被对生存的需要和对财富的贪婪的占有欲所取代。因此,工人和资本家都仅仅是作为“劳动者”的人和作为“资本占有者”的人,都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人”。而对于社会主义来说,社会主义的公有制(国家占有制)与包括资本主义私人占有制在内的以往一切占有的私人形式之间存在着本质上的区别。在这种占有形式下,人与人之间获得了包括占有权利在内的平等的经济权利,社会财富成为他们共同发展的条件,人被当作“人”来看待,谋求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成社会发展的基本价值目标。
三、制度选择与人的发展的自由自觉性
从决定论意义上说,占有制度的形成和历史演进归根到底是由一定的生产方式决定的,“随着生产方式即谋生的方式的改变,人们也就会改变自己的一切社会关系。手推磨产生的是封建主的社会,蒸汽磨产生的是工业资本家的社会。”[7] (P142)不过,生产方式对经济制度的决定只具有归根到底的意义,除此之外,历史传统、文化心理等因素也影响着一定占有制度的形成。在具体的进程中,历史给人们提供的制度选择往往是多种可能而不是一种。
不同的制度选择,将会给人们的占有行为带来不同的甚至是相反的状况和后果。首先,在历史总体上制度选择的序列演进与占有方式及其财富的创造、分配、消费在质和量两方面的提高呈现正相关的关系。其次,不同的制度选择必然会造成人在占有生产生活资料、资金、资源等方面的制度性差异,进而深刻影响到人的现实的生存状况和进一步的发展。
这说明,人们通过自觉的制度选择而追求的人本身的自我发展、自我实现是一个渐进的历史过程。马克思在《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中,以生产方式的发展为基础,按照“前资本主义—资本主义—共产主义”三大社会形态对人在制度变迁中的自觉选择作了深刻的阐释。他指出:“人的依赖关系(起初完全是自然发生的),是最初的社会形态,在这种形态下,人的生产能力只是在狭窄的范围内和孤立的地点上发展着。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是第二大形态,在这种形态下,才形成普遍的社会物质变换,全面的关系,多方面的需求以及全面的能力体系。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和他们共同的社会生产能力成为他们的社会财富这一基础上的自由个性,是第三个阶段。”[8] (P104)
1.以人的依赖关系为基础的第一大社会形态
由于生产方式的发展水平极端低下,人们只是在狭窄的范围内和孤立的地点上发展着自身的生产能力和其他能力,在这种自然形式的制度选择下,人们结成了原始的、简单的,同时又是平等、共存的社会关系,每个人的生存和发展都依赖于整个共同体的存在和发展。
随着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分工和交换的出现及其不断扩大,导致了共同体内部私有制的发展,以及共同体原始的直接同一形式的消解,财富的共同占有转变为财产的私人性质。私有制的出现和发展,标志着个人主体地位的确立,是个人对其个性发展要求的自觉的结果。
2.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第二大社会形态
资本主义是这一形态的典型形式。资本不仅创造了以往无法比拟的生产力,而且创造了以物为媒介的人与人之间的世界性联系。马克思所说的世界历史性的个人就是在世界范围内通过商品交换而处在普遍的依赖关系中的个人。在普遍的商品交换中,人表现为独立的个人,独立的个人之间的交易表现为自由的交易。人不再直接地依赖别人或依赖某种共同体,而是依赖于物,依赖货币,这样,“人和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可以说是颠倒地表现出来的,就是说,表现为物和物之间的社会关系。”[9] (P22)从而形成了一个货币对人统治的社会,即人全面依赖于物的社会。人成为自己创造出来的物的力量的奴隶,资本正是依靠劳动主体的生命力和全面发展能力来实现自己的增殖的。这样就必然会造成人类个体劳动的抽象化、片面化或退化与不断发展着的人类总体的对抗性矛盾。社会的发展不是以个人之间的自由联合为基础,而是以普遍的物的依赖为基础的。
要实现普遍个人自由就必须用建立在公共占有基础上的个人所有制代替资本主义私有制,解除经济束缚对个人自由普遍实现的障碍,实现每个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
3.以共同占有和重建个人所有制为基础的共产主义社会形态
在共产主义社会中,生产的发展和财富的增长必然和人的全面发展相一致,从而人类全部本质力量的全面发展成为目的本身,其基本特征就是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和他们共同的社会生产能力成为他们的社会财富这一基础上的自由个性。
个人与他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关系发生了根本的变化,以往是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控制和支配着个人,个人只是他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人格化,而在共产主义条件下,个人则驾驭和控制着自己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因而已经消除这种物的人格化的现象。在交往关系的形式上,共产主义社会是个人之间的自由联合,这种联合把个人的发展置于他们自身的控制之下。人们摆脱了以往对社会关系的单纯依赖性,自主地安排经济生活乃至整个社会生活,人的个性也获得了自由的发展。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到,制度选择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人在历史必然性面前所具有的能动的、自由自觉的特性和要求,人们通常都偏好能增进其选择自由和经济福祉的制度。但是,制度选择的结果并不总是有助于实现这样的目标。某些类型的制度规范也会对人的一般物质福利、自由和其他人类价值产生不利影响。因此,在制度选择中,人既是一定意义上的能动者,又是其选择后果的受动者。要使制度有利于人的发展和人类的共同福祉,那么选择就必须在生产方式和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的双重坐标中进行。前者是真理性坐标,后者是价值性坐标;前者规定了选择的可能性空间,而后者则规定了制度的价值去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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