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基金如何避免投资风险,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养老保险论文,投资风险论文,基金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1 谁来管理养老基金投资组合
对养老基金投资组合的管理,有三种形式:一是直接投资型,即由受托人直接管理养老基金投资组合;二是部分委托型,即由受托人直接进行固定收益部分投资,风险收益部分委托专业投资管理人动作;三是全部委托型,即由受托人在监管机构已确认资格的范围内,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投资管理人,投资管理人根据养老基金投资立法规定比例进行投资组合。
我们认为,中国现阶段应采用由受托人选择投资管理人的全部委托投资管理模式。因为任何一项投资活动都与风险相伴而行,即便是传统意义上的固定收益投资,如银行存款、购买国债等,也会因利率的市场化而存在风险。如果受托人并非专业投资机构,不具备一定的投资管理能力,则其投资效率和收益必然与养老基金投资运营的初衷相左。世界各国养老基金管理的经验也证明,商业化管理模式的管理效率和收益都会高于政府部门管理模式。受托人只需将基金资产全部委托给其选择的投资管理人,并采用严格监管以及更换投资管理人的方式给予其经营压力,受益人便可通过投资管理人的竞争得到较高的回报和良好的服务。
这种模式最终能否使养老基金真正实现保值增值,关键还在于对受托人、投资管理人以及保管人做出合理定位。
受托人的定位 目前国际上受托人一般有两种形式:一是单一受托人制。即全国养老基金全部集中到惟一受托人手中,投保人无选择受托人的权利,如新加坡;二是多个受托人制。即养老基金由若干受托人竞争管理,投保人有自主选择受托人的权利,如智利。
我国当前应当选择哪一种受托人制呢?我们认为,我国当前应采用一种符合中国国情的“多个受托人制”,即名义上的多个受托人制,实质上的单一受托人制。理由是我国可在各省或大省区设置一个受托人,但由于投保人仍然无法自主选择受托人,无法行使一定程度的投资建议权,最终还是由省级受托人代本省投保人行使选择权。这种模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上述两种情况存在的矛盾,避免与现行体制冲突,但从长远看,仍然只能作为过渡性选择。发展趋势应当是按照市场选择原则,公平与效率原则,实行真正意义上的多个受托人制。
投资管理人的定位 养老基金投资管理人有几种选择:一是混业经营,即各金融机构在兼营多种业务的同时,也开展基金管理和资产管理业务;二是专业经营,即由专业基金管理公司或资产管理公司经营,对养老基金和其他基金品种实行分账管理;三是专门经营,即成立专门的养老基金管理公司,专门从事养老基金投资管理业务。从现实可能性看,后两种情况是更好的选择。
保管人的定位 按国际惯例,保管人由具有一定实力的商业银行来担任。我国商业银行主要分为三类:四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地方性城市商业银行。从实力来看,国有四大商业银行和部分股份制商业银行都可以成为养老基金保管人。为了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必须要求商业银行成立单独的基金托管部,保管资产与信贷资产严格分开。
2 投资监管构架
按照对我国养老基金投资模式的设计,养老基金投资监管主体是政府监管机构,具有独立性和惟一性。监管机构专门负责制定养老基金投资运营的有关规则,对各类机构从事养老基金投资运营管理业务进行资格认定,对其运营情况进行监督,对违规操作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
与养老基金投资运营相关的当事人有:投保人、受托人、受益人、投资管理人、保管人和中介机构,他们的主要权利义务及相互关系分别是:投保人作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人,拥有对基金投资运作的知情权,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受益人作为依法享有获取养老金权利的人,享有与投保人同样的权利。
受托人 接受投保人委托,负责基金投资管理运营,并对受益人负责。受托人对上要接受监管机构的监督管理,对下要行使对投资管理人和保管人的选择和监督。投资管理人接受受托人委托,按照签订的资产管理协议,审慎地投资运作基金资产。
投资管理人 要接受监管机构、受托人、保管人、中介机构以及市场的监管与监督。
保管人 接受受托人、投资管理人委托,代为安全保管基金资产。投资保管人要受到监管机构、受托人、投资管理人、中介机构以及市场的监管与监督。
中介机构 是公开的、权威的、独立的专业性机构,如独立审计机构、独立精算机构、独立信用评级机构等。
对上述当事人的监管内容可分为法制监管、资格监管、日常监管、道德风险监管、内部控制、信息监督和社会监督。
法制监管 为了确保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监管机构要加强对各投资运营机构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管,检查其是否真正履行了法律赋予的职责。
资格监管 所有投资运营机构均需通过资格认定。资格监管的整个过程包括资格认定、资格年检、资格注销三个方面。
日常监管 日常监管包括现场监管与非现场监管两个方面。现场监管是监管机构定期或不定期派人到运营机构对其日常经营活动所进行的全面检查或专项检查。非现场监管是监管机构利用各种信息渠道收集被监管机构投资运营情况,运用多种数量经济模型对这些信息进行综合、分析、比较。
道德风险监管 监管机构对公司操纵业绩和题材,或不按规定及时披露应该披露的信息,或通过对倒拉抬等手法操纵市场价格等道德风险,及时预警、跟踪和认定,加强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以制度控制风险,以规范替代违规,以理性排除投机。
内部控制 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机构必须是按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建立起来的规范化的股份制公司;必须是真正意义上的法人实体;必须真正建立起分层设置的组织机构和权利系统,形成协调所有者、法人代表、经营者和职工之间关系的制衡和约束机制;必须将自有资产与基金资产分账管理。
信息监督 基金信息披露制度应有完善的体系,使基金信息披露能满足投保人的需要。
社会监督 养老基金的受托人、投资管理人、保管人的财务报表和基金财务报表必须接受独立审计机构审计,资信等级必须经信用评级机构评定,受托人必须聘请外部精算师对其偿债能力进行评估。中介机构的市场监督、社会监督作用是其他监管形式不可替代的。
3 养老基金投资限制
为分散养老基金的投资风险,大多数国家政府在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过程中,均根据本国经济发展和资本市场发育状况,对养老基金投资工具种类和投资比例限制进行了不同程度的规定。完善、发达的资本市场,多元化的投资品种为养老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提供了渠道与手段,养老基金的投资运作,又给资本市场带来了大量增量资金,为资本市场实现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提供了保障。但是,由于市场有其自身运营规律,养老基金投入资本市场的资产规模并非越多越好。
分析一下我国养老基金入市条件。1992年以来,我国股票市场总市值和流通市值增长迅速,占GDP的比例稳步增加。截至2000年底, 股票总市值已达48091亿元人民币,相当于GDP的53.79%, 其中可流通股票市值16088亿元,相当于GDP的17.99%。
如果把每股年收益大于0.4元的股票定义为绩优股,自1995 年底以来,绩优股的流通市值占股票流通总市值的比例基本保持在25%左右,由此推算,2000年底绩优股流通市值大约为4000亿元。根据专家经验:针对新兴市场,当单一机构资金量占市场市值的10%以下时,该资金进入不会引起市场波动。据此,以我国现有的市场承受能力而言,养老基金可入市规模的乐观估算为1600亿元,保守估算为400亿元。
如果我国养老基金隐形债务或转制成本通过出售部分国有资产等方式解决,个人账户以8%缴费率做实, 则个人账户累积结余规模将成倍增长。如果个人账户累积结余规模近两年能达到1000亿元人民币,并在今后几年以30-40%的速度递增,将其中较小比例(如10-15%)投资于股票市场,即使以现有绩优股规模为基础,也完全有能力吸纳入市的养老基金,不会引起股市的剧烈波动。实际上,养老基金入市本身也会推动股票市场规模的扩张和上市公司质量的提高。因此,养老基金入市并不存在市场容量障碍。
我国养老基金入市还具备其他条件:我国的资本市场运作机制日趋规范化,监管机关有能力对养老基金投资运营实施有效的监管;现有的基金管理公司以及可能组建的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有能力管理养老基金的投资运营;我国资本市场的法律、法规建设日趋完善;市场已拥有较丰富的金融工具种类;养老基金在个人账户完全做实之后,会产生巨额的资金结余,面临保值增值的压力。
通过世界主要股票市场的年均收益率(上图)和波动率风险(下图)的统计可以看出,尽管不少市场的年均收益率都在10%以上,但风险较大。另据统计,我国自1993年以来,国债市场的三年期平均收益率为10.16%,银行存款的年均收益率为8.08%, 上证综合指数的年均收益率为11.55%,波动率标准差分别为4.37%、3.15%和29.87%。那么,选择什么样的工具作为养老基金投资对象,必须根据我国现有的投资工具品种的市场成熟度,即市场规模和市场收益率而定。因此,我们建议近期投资选择为:
1.国债。国债市场是养老基金投资的最佳品种。 但目前我国已发行的国债存在品种单一,期限结构不合理,可上市流通国债数量有限等现象,制约了养老基金可选择的种类和结构。为此,应在国债制度和政策上加大改革力度。
2.银行存款。银行存款素来是国内外养老基金投资的重要工具。养老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必须突破无风险观念,应在客观分析基础上正确投资。
3.股票。A股市场具有高风险、高收益的特征,基于中国资本市场的高速成长,养老基金目前可考虑适度介入,以分享增长收益。需要解决的问题是:首先要提高资本市场总市值占GDP的比重, 有利于防范和减缓金融危机风险;其次要提高与GDP 关联度高的蓝筹股占资本市场总市值的比重,有助于增强资本市场经济警示器功能,增加养老基金长期投资对象。
4.投资基金。投资基金也是世界各国养老基金投资的重要品种,投资安全性较高,即将推出的开放式基金还会使其流动性增强。存在的问题是基金品种过于单一,目前只有股票投资基金一个品种,应适时推出诸如国债基金、货币基金等多种类型,供养老基金选择。
5.金融债券、公司债券。这类债券是可以获取较高收益的投资。目前我国债券市场规模不大,品种单一,期限结构欠合理,又缺乏专业的权威的信用评级机构,故投资比例不宜过大。今后应全面提高企业素质,增加信用等级在AA+级以上企业债、金融债的发行。
据此,我们对目前中国养老基金投资组合比例提出如下建议:国债≥40%;银行存款≥20%;股票(含证券投资基金)≤15%;金融债券、投资级以上资信的公司债券分别≤5%。
4 投资风险补偿机制
为防止因受托人、投资管理人、保管人的管理不善或违规行为而使养老基金受益人承担超过正常水平的投资风险,有些国家在对基金投资各个环节进行风险控制的基础上,建立了相应的风险补偿机制,作为保障基金积累水平、保护受益人利益的最后防线。
是否提供最低收益保证,应视投保人是否具有投资选择权而定。若投资选择权在投保人手中,投资风险则由投保人承担,没有必要向受益人提供最低收益保证。我国限于多种原因,养老基金投资运营初期应由受托人代行投资选择权,从维护受益人利益出发,有必要向受益人提供最低收益保证。
建议在实行单一受托人制时, 最低收益保证以银行存款利率上浮30%为准;在实行多个受托人制时,最低收益保证以市场养老基金平均收益率的70%为准。如果受托人以单独账户委托理财的形式再将基金资产交由投资管理人管理,则可将投资管理人提供的最低收益水平定为市场同类基金平均收益率的70%。
养老基金最低收益保证是一个多方负担机制,参与运营的各方当事人都应承担与其职责相当的风险。如果受托人按照养老基金投资立法规定直接进行投资组合管理,补偿责任将完全由受托人承担;如果受托人将基金资产全部委托给选定的投资管理人,由投资管理人按投资立法规定进行投资组合管理,则投资管理人将同受托人一起共同分担投资风险;如果受托人自己做固定收益部分投资组合,将风险收益部分委托投资管理人运作,则受托人负担自己投资部分的最低收益保证,并与投资管理人共同负担委托投资部分的最低收益保证。
为了保证最低收益的实现,必须建立相应的准备金,包括提取盈余准备金和风险准备金。当基金实际回报率低于最低回报率时,首先用盈余准备金弥补;其次用风险准备金弥补;已动用完盈余准备金和风险准备金后,投资回报率仍连续三年低于最低投资回报率时,受托人、投资管理人不得提取管理费,受托人可以更换投资管理人,投保人可以更换受托人。
商业养老保险如何增值
由于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是“低水平、广覆盖”,因此要想让退休后的生活质量更高,购买一些商业补充养老保险是必要的。而且,经过保险公司投资专家的资金运作,养老保险资金有可能增值。
目前国际上流行的养老保险均具投资功能,我国保险公司也推出了几款投资类团体养老保险,主要有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具有分红性质的“国寿团体年金保险”,泰康人寿保险公司的“泰康人寿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的“员工团体年金保险(万能型)”,中国平安保险公司的“团体退休金投资连结保险”。
投资类养老保险的增值过程是,保险公司的投资专家将保户缴的保费拿到资本市场去运作,保户账户中钱的多少与保险公司的投资运作结果挂钩,如果投资收益好,保户可以分享公司的投资成果,账户就增值,但是如果投资效益不佳,保户也要承担相应的损失。保户可随时查询自己账户中的资金情况,也可定期收到保险公司提供的账户对账单,清楚地了解自己账户的投资收益、费用水平等要项。
由于保户的年龄、生活方式及财务责任的不同,人们对风险的承受能力也不同,有的养老保险设计了几种风险不同的投资账户,如中国平安保险公司的投资连结团体养老保险,有三种投资账户,代表三种不同的投资风格,由保户自由选择。这三种账户是:进取投资账户、平衡投资账户和稳健投资账户。
进取投资账户是通过主要投资于能够获得较高回报的证券投资基金,为保户带来资本长期增值,投资比例是:证券投资基金占20-80%,债券占15-75%,银行存款占5-20%,它的预期收益最高, 投资风险也最高。平衡投资账户是透过分散投资于银行存款、债券及能够带来较高回报的证券投资基金,为客户带来长期资本增值和稳定收入,投资比例是:证券投资基金占10-60%,债券占25-75%,银行存款占15-50%,它的预期收益比较高,但有一定的投资风险。稳健投资账户是通过主要投资于定息投资及有限度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为客户带来稳定长期回报,投资比例是:证券投资基金占0-30%,债券占25-85%, 银行存款占15-70%,它的预期收益较低,但稳定,投资风险小。平衡安公布的4月份进取投资账户月净投资收益为3.93%,平衡投资账户月净投资收益为1.18%,稳健投资账户月净投资收益为0.27%。平安的投资专家告诫大家:一个成功的养老退休金投资者,总是通过坚持长期投资和在不同风险收益投资工具间进行合理分配资产而最终取得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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