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税与计划经济税的根本区别_市场经济论文

市场经济税与计划经济税的根本区别_市场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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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了1/4世纪的经济体制改革正在将中国的经济体制从计划经济全面推向市场经济。与之相适应,税收的职能、制度与管理也将发生转轨性的变化。为确保这一转轨性变化沿着正确的轨道顺利进行,必须在理论上明确市场经济税收与计划经济税收的根本区别,在改革实践中彻底抛弃计划经济税收的因素,全面吸收市场经济税收的因素。

市场经济与计划经济的区别集中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大部分生产资料和劳动力归国家所有,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私有财产缺乏严格的法律保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大部分生产资料和劳动力归私人所有,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2)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政府可以通过行政命令安排大部分行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大部分行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由市场机制来调节。(3)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政府对经济与社会的管理主要采取行政法规或行政命令的形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对经济和社会的管理主要采取法律的形式。

(一)市场经济与计划经济的区别,必然要体现在税收的职能方面

从税收的收入职能来看,在计划经济条件下,由于私有财产缺乏严格的法律保护,政府不仅可以通过行政法规确定公民的纳税义务,而且可以根据行政法规向公民收取各种费用,甚至可以通过行政长官的口头命令向公民摊派各种款项。同时,由于大部分生产资料和劳动力归全民或国家所有,政府的收入形式就只有名义上的意义,没有实质上的意义。在税收遭受冷落时,可以把在实质上属于税收的收入形式称为租金、收费或利润,在税收受到青睐时,可以把在实质上属于租金、收费或利润收入形式称为税收。政府的收入水平只是集中与分散的管理体制问题,而不涉及公民的财产权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大部分生产资料和劳动力归私人所有和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政府取之于民的收入就要受到严格的限制。在政府收入的形式方面,公共物品的成本补偿只能采取以法律为依据的税收形式,不能采取以行政法规为依据的收费形式或以行政命令为依据的摊派形式。在政府收入的数量方面,提高或降低税率必须经过法定的程序,税收水平的变化十分平稳。从税收的调节职能看,在计划经济条件下,由于大部分行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主要由政府通过行政命令来安排,税收的调节范围十分广泛。在资源配置领域,税收的调节包括要素的组合结构、企业的组织结构和所有制结构、生产经营活动的原材料采购结构、商品销售结构和盈利水平、国民经济的产业结构和地区结构。在收入分配领域,税收的调节包括收入的来源和不同收入群体的收入水平。在经济总量方面,税收的调节包括总供给和总需求的几乎所有的构成要素。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大部分行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主要由市场机制来调节,政府只在市场失灵领域发挥调节作用,在资源配置领域,税收的调节主要限于具有外部性的生产经营活动,基本上不介入竞争性生产经营领域。在收入分配领域,税收的调节主要限于缩小不同收入群体的收入差距,基本上不介入收入的来源问题。在经济总量关系方面,税收的调节主要集中在增加供给方面,基本上不直接介入经济总量的平衡问题。

(二)市场经济税收职能与计划经济税收职能的区别,必然要体现在税收职能的实现形式——税收制度方面

首先,在税收水平方面。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公共物品的成本补偿不仅可以采取税收形式,而且可以采取收费、摊派甚至募捐的形式。名义上的税收与实际上的税收——用于公共物品成本补偿的所有费用,包括税收、收费、摊派、募捐等——存在很大差异。税收占财政收入的比重低。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公共物品的成本补偿只能采取税收形式,不能采取收费或摊派等其他形式。名义上的税收与实际上的税收完全吻合。税收占财政收入的比重高。其次,在税收的总体结构方面。在计划经济条件下,为充分发挥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非中性且简便的税收成为最优税收。商品税、所得税、财产税相比,按照非中性和简便程度排序,商品税都处于第一,所得税都处于第二,财产税都处于第三。由此所决定,在税收制度中,商品税必然成为主体税收,所得税必然成为辅助性税收,财产税必然成为补充性税收。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为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税收的调节受到严格的限制,中性且简便的税收成为最优税收。商品税、所得税和财产税相比,按照中性程度排序,财产税第一,所得税第二,商品税第三,按照简便程度排序,商品税第一,所得税第二,财产税第三。综合中性与简便两方面要求,所得税成为大多数国家的主体税收,商品税与财产税成为辅助税收。第三,在城乡税收结构方面。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城市经济由计划调节,农村经济有习俗调节,城市经济与农村经济各自独立,城市税收制度与农村税收制度不统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无论是城市经济还是农村经济,都由统一的市场机制来调节,城市税收制度与农村制度具有统一性。第四,在基准税制与非基准税制的关系方面。在计划经济条件下,由于税收调节介入经济运行的各个层面和环节,减税、免税渗透到税收制度中的各个税种和每个税种的各个要素,非基准税制成为税收制度的主体内容。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的调节受到严格的限制,减税、免税主要集中在所得税一个税种和税基一个要素方面,基准税制构成税收制度的主题内容。

(三)市场经济税收职能与制度同计划经济税收职能与制度的区别,必然表现在税收制度的实现形式——税收管理方面

首先,在税收立法方面。在计划经济条件下,由于私有财产缺乏严格的法律保护,政府可以不经议会同意而开征各种税收和收取各种费用。不仅大部分税收,而且几乎所有的收费,都是以行政法规为依据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政府征税和收费必须经过议会的同意并以法律为依据。没有法律依据,政府不得向公民征收任何税收,也不得向公民收取任何费用或摊派任何款项。如果政府在缺乏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强制性地向公民征收各种税收或收取各种费用,公民则有权利拒绝缴纳。其次,在税收执法方面。在计划经济条件下,由于行政法规与行政命令的权威性经常大于法律的权威性,税收的稽征经常要服从税收的计划和任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律的权威永远大于行政法规和行政命令,税收的稽征只以法律为依据。政府以税收法律为依据征税,公民以税收法律为依据纳税。税收的计划只是一个具有参考价值的指标,税收的任务是一个莫须有的东西。最后,在税收司法方面。在计划经济条件下,由于行政法规比法律具有更大的权威性,行政部门比法律部门具有更大的权威性,绝大部分税收违法案件,都采取行政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公民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违法征税或收费的案件,在“行政拜物教”观念的支配下,也经常放弃自身的权利,听任权利受到不应有的侵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法律的权威恒大于行政法规或行政命令,无论是对于公民的逃税案件,还是对于政府的违法征税或收费案件,大都需要经过法律的程序,实施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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