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转型:企业的影响与应对,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增值税论文,企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所谓增值税转型,是指增值税由生产型改为消费型,企业购进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以进行抵扣。
2009年1月1日起,企业新购进(包括捐赠和实物投资)的固定资产、用于自制固定资产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融资租赁获得固定资产及为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用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予以抵扣。对原试点地区或行业,企业新购入的设备所含进项税额,先抵减欠缴增值税,再在企业本年新增增值税的额度内抵扣,未抵扣完的进项税余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此次增值税改革取消了地区和行业限制,适用对象为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以进行抵扣的范围: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设备。根据现行增值税条例,固定资产包括: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两年的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转型改革后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仍然是上述范围,但不包括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摩托车和游艇。
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由原来的工业企业6%和商业企业4%,转型后统一为3%,体现了国家对中小企业的政策扶持。
一、增值税转型的前世今生
2004年7月1日,我国在东北老工业基地率先实行了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试点。2007年7月1日,河南、山西、湖南、湖北、江西、安徽等中部六省的26个城市也开始实施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政策。
在中部六省试点增值税转型时,对固定资产进项税金的抵扣采取了先征后退、增量抵扣的办法。增量抵扣是指纳税人当年新购进固定资产所含的进项税金,只能在纳税人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增值税税额中抵扣,没有新增增值税税额的,不允许抵扣。本次全国增值税转型改革方案明确,企业新购进设备所含进项税额不再采用退税办法,而是采取规范的抵扣办法,企业购进设备和原材料一样,按正常办法直接抵扣其进项税额,抵扣不完的结转以后年度抵扣。
比如,某企业2009年购进机器设备,取得进项税金1 000万元,假设当年在未抵扣机器设备进项税金的前提下,应缴纳的增值税为2000万元,2008年其缴纳的增值税税金为1 500万元。如果采取增量抵扣的方式,该企业2009年新增的增值税税金为500万元,企业1 000万元的机器设备进项税金只能抵扣500万元,企业应缴纳1 500万元的增值税。如果采取直接抵扣的办法,1 000万元的机器设备进项税金全部可以抵扣,企业只需缴纳1000万元的增值税。
取消增量抵扣,采取规范的直接抵扣的办法,使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金的抵扣办法与购进原材料的抵扣办法相同,简化了涉税审批程序,方便了征纳双方的操作。
二、增值税转型的企业税负
假设某企业为技术进步购入先进设备1台,不含税价格400万元,增值税68万元。该设备的使用寿命为十年,十年后残值为0,所得税税率为25%。
在原来的增值税模式下,由于购入设备时不允许抵扣增值税,会计处理为增加固定资产468万元。在该设备的十年经济寿命里,每年计提的折旧为46.8万元。该折旧冲减利润,每年可以少缴所得税46.8×25%=11.7(万元),折算成年金现值为11.7×6.144(年金现值系数)=71.88(万元)。
增值税转型后,因购入设备时的增值税允许作为进项税金抵扣,会计处理为增加固定资产400万元。在该设备的十年经济寿命里,每年计提的折旧40万元。该折旧额每年可少缴所得税40×25%=10万元,折算成年金现值为10×6.144(年金现值系数)=61.44万元。因此,折旧抵减收入少缴所得税61.44万元。
由此可见,增值税转型对企业的税负影响不仅涉及增值税,还涉及所得税。转型后,企业可少缴增值税68万元,但折旧抵减收入的减税(所得税)效应少了10.44万元(71.88-61.44)。因此,该企业的实际税负是57.56万元(68-10.44)。
三、增值税转型的会计核算
(一)进项税抵扣的涉税核算
在“应交税费”科目下增设“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明细科目,并在该明细科目下增设“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转出”、“已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等。
“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记录企业购入固定资产或应税劳务等而支付的、准予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转出”记录企业购进的固定资产因某些原因不能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已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记录企业已抵扣的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
外购固定资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借记“应交税费——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科目,按照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长期应付款”等科目。对于随固定资产购置发生的运费,在取得货物运费发票,经过国、地税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按税法规定准予抵扣的部分直接计入增值税“应交税费——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其余部分转入固定资产的价值,会计处理与物资采购的处理方法一致。
对于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接受投资、捐赠等形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依“视同销售行为”进行处理。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科目,按照确认的固定资产价值,借记“固定资产”、“工程物资”等科目;按照增值税与固定资产价值的合计数,贷记“实收资本”(接受投资取得)、“应收账款”(债务重组方式取得)、“营业外收入”(接受捐赠方式取得)。
(二)销项税的涉税核算
对于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消费型增值税固定资产专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消费型增值税固定资产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或分配给股东、或无偿赠送他人等都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交增值税。借记“在建工程”、“长期股权投资”、“利润分配——应付普通股股利”、“营业外支出”、“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按货物的成本价,贷记“产成品”等科目,按同类货物的销售价格和规定的增值税税率计算的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企业销售本企业已使用过的可抵扣增值税的固定资产,如该项固定资产原取得时,其增值税进项税额已记入“应交税费——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科目的,销售时计算确定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应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如该项固定资产原取得时,其增值税进项税额未记入“应交税费——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科目的,但按税法规定在销售时允许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应借记“应交税费——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销售时计算确定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应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三)进项税额转出的涉税核算
企业购入固定资产时已按规定将增值税进项税额记入“应交税费——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科目的,如果相关固定资产用于非应税项目,或用于免税项目和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以及将固定资产用于不适用范围的机构使用等,应将原已记入“应交税费——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科目的金额转出,借记“固定资产”,贷记“应交税费——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四、增值税转型的其他考虑
消费型增值税仅适用于一般纳税人。对于小规模纳税人而言,是不允许抵扣的。一般纳税人为了能取得专用发票进行抵扣,在取得固定资产时会避免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而小规模纳税人只能以更优惠的条件来吸引客户或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
从前述案例可以看出,实施增值税转型,不仅会影响企业的增值税税负,对企业的所得税税负也会产生影响。增值税税负降低了,理论上企业的税前利润会增加。但购进固定资产所含进项税金抵扣后,不再进入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会减少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费,从而影响企业所得税税负。
还应看到,一些企业还可能享受其他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因此,企业需要统筹考虑各项税收政策对企业的税负影响,把税收安排与财务管理结合起来综合考虑,统筹兼顾企业自身的生产经营及长远发展,合理选择购进设备时机,实现收益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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