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企业的公司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乡镇企业论文,公司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公司是与自然人相对的以自己名义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社团法人。世界各国的公司法,主要是针对从事营利性工商业活动的群体而制订的。在这里,笔者讲的公司,主要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工商业活动的公司。按股东责任性质和企业资本是否分割为等份,可以划分出五种典型的公司:无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两合公司。目前,世界上最流行的公司主要有两种,一为有限责任公司,一为股份有限公司。我国的规范公司也仅有此二种。正如我国《公司法》指出的那样,“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一、乡镇企业公司化的地位
个人企业、合伙企业、合作企业、无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一个适用范围不同的系列性规范企业模式体系。这些典型企业模式都有推动产权关系清楚化的优点,都是效率和公平在不同程度上折衷的产物。明确产权关系的根本意义在于,明确产权归谁所有,谁应当行使产权,使产权量化,建立起责权利统一的有效率的兼顾公平的产权关系体系。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从本质上讲,是要建立起能够促进经济发展的、保护企业所有者和消费者利益的、规范的企业存在形式。目前,我国的企业制度有三个倾向,一是认为,建立现代通行企业制度,就理顺了产权关系,就会保证企业的健康发展;二是认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就是企业公司化,即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化和股份有限公司化;三是认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活力不足的大中型国有企业的事,与乡镇企业没有关系。
仅建立符合国际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不明确企业产权的拥有者,没有真正的稳定科学的、与企业发展有深刻责权利关系的企业产权行使者,企业所有者没有规范科学的行使产权的途径,企业的内在关系就不会协调。在基本利害关系不协调的条件下,企业有多好的形式,也难以克服企业行为短期化、扭曲化问题。这就是说,理顺产权关系是一项基础工作,是现代企业制度发挥作用的前提。国有企业与私有企业的产权差异主要在产权行使人及其权利机制上,对乡镇企业来讲,理顺产权关系的关键是理顺乡镇集体企业的产权关系。要量化责权利关系,要使产权人确确实实地感受到自己责权利的存在和自己主人翁地位的存在,要使企业的厂长经理真正接受广大产权人的监督,从广大产权人的利益出发,设立产权人大会、产权人代表大会、产权人理事会、产权人董事会、产权人监事会,建立定期性或经常性权利行使通道,可能在不同层次上理顺产权关系,消除强制代理现象,消除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权利倒置现象。通过成熟的规范股份化,通过契约式权利规范化,也可以达到理顺产权关系的目的。只有在这种理顺的产权关系的基础上,运用现代企业制度,良好的企业制度才会发挥作用。
社会对商品和服务的需求是纷繁复杂的。满足这种多种多样的需求要求有不同的企业模式。在一些情况下,公司形式能够满足要求;在另一些条件下,个人企业、合伙企业更具竞争力。现代企业制度中的企业规范模式、适应环境和生存条件不尽相同,可以在不同条件下满足市场的需求,可以在不同条件下达到高效率水平。对于适于分散经营、分散加工的产业,个人企业或合伙企业在竞争和发展上有优势,应当让此类企业在这些方面竞争发展。对乡村的对农服务业,以及对其他不可缺少的竞争力差的产业的保护,是一般企业不易完成而又不可回避的问题,对于这种情况,以消费者、劳动者共同体——合作社形式建立企业,就大有可为了。对于具有不同规模经济性的机器制造、化学品生产、公共服务业,分别采用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形式,则是可取的。在这里,公司化是有条件的,不能一概而论。我们鼓励企业经营模式规范化、法制化,强调企业资信、特性信号的规范和相对完备,以使企业有一个基本的生存发展条件,以使广大消费者得到基本的保护,在不同程度上消除企业对信息的垄断,推动企业与广大消费者的平等交易,这是保证社会经济有序有活力健康发展所必需的。因此,我们应以强调企业经营模式规范化、法制化为主要努力目标,而绝对不宜片面强调公司化、合伙化、合作化、个体化。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国有大中型企业的事,也是其他类型企业,特别是乡镇企业的事。国有大中型企业经营的产业基本上都是具有规模经济性的产业。对这些企业来讲,企业的模式改造,基本上就是公司化,特别是股份有限公司化。这样,一些人就简单地把现代企业制度化,理解成了公司化,犯了概念性科学性错误。乡镇企业的经营管理模式也有现代化问题,事实证明,乡镇企业的管理模式、产权关系比国有企业要顺,但并不等于没有矛盾和问题。首先,传统乡镇集体企业管理模式是传统高度集中计划经济条件下的产物,它在产权关系、资产管理办法、权益分配等很多方面,都有模仿传统国有企业问题,都有不顺、不清之处,产权拥有者的利益保护机制很弱,或者说根本没有。产权没有量化,优化组合困难,可以发挥规模经济效益的发挥不了,可以发挥分散性效益的也发挥不了。对这些企业的产权进行明晰化,明确产权拥有人的责权利关系,推动企业的优化组合,是解决企业布点分散、割据一方,规模不经济,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不上档次的基本办法,是解决乡镇企业市场适应问题的基本办法。仅有好的内容,没有好的形式也是不行的。现代企业公认的好的企业形式就是科学规范合理的企业模式系列。对于乡镇集体企业来讲,其产权人数之多,使它们一般不具有有限责任公司的基本条件—产权人数上限要求,合伙企业的运行规范对它们来说也很难推行。这就是说,它们公司化的基本出路是股份有限公司化。当然,模仿国有独资公司,建立有限责任公司也是可以的,但这需要产权运作机制的创新配合。其次,对于有共同利益保护必要,需要较多的公平的产业和社区来讲,合作化也是可以选择的道路。我国广大农村地区有大量的农村居民联办企业—合伙企业。从本质上讲,这些企业的产权关系是清楚的。但是,以往的所有制差别待遇和企业规范模式缺乏使这些企业戴上了假集体甚至假国有企业的牌子,给明确清楚的产权关系埋下了纠纷和不清的种子。由此可见,在一定层次上,一些乡镇企业需要规范合伙化,需要合作化,需要克服表里不一的现象。最后,我们的一些乡镇企业集团的建立并没有明晰的产权关系基础,对这类乡镇企业集团,如何进行规范化科学化改造,把形式和内容统一起来,还需要做长期工作。在这里值得一提的是,一些乡镇企业集团的架子很好,但产权关系严重不清,还是老一套,企业的活力没有根基,大有走活力不足的国有企业的老路的样子。对于这一现象,必须从本质上揭示原因,从理顺产权关系和推行科学企业制度两个层次解决问题。
传统计划经济影响、政策倾向性诱导、社会资本存量结构等多方面的原因,使我国过去的乡镇企业发展主要表现为乡镇集体企业的发展;使乡镇集体企业在我国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等诸方面,无论在量上还是在质上,都具有了突出的重要意义。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乡镇集体企业稳定不稳定,发展快与慢,直接影响我国广大农村的繁荣和稳定。目前,很多乡镇集体企业在筹资、民主管理、优化组合、克服短期行为、提高技术和管理素质等诸方面,都遇到了巨大困难,而且这些困难与企业体制和产权关系有着本质上的牵连。要解决这一问题,首先要解决产权关系和企业制度问题。在我国,对于乡镇集体企业这种产权人人数众多、资本积累多数超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最低标准的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化是一条基本出路。从一定角度上看,乡镇集体企业的股份有限公司化决定着我国农村广大乡镇集体企业的未来,决定着它们能否从以往成功中走向新的更大的成功。如果说,乡镇企业公司化意义重大,首先是说乡镇集体企业公司化意义重大,其次才是公司化对各类乡镇企业优化组合的意义,对改组的乡镇企业的筹资发展的意义。从我国很多乡镇集体企业公司仅有公司之名,没有现代规范公司之实的角度看,乡镇集体企业公司化还担负着这些公司实质化的重任。
二、乡镇集体企业公司化的难点
个人企业、合伙企业的公司化,应根据规模经济规律的要求,在自愿的基础上,实施公司化。中小型企业为主的个人企业和合伙企业,总的国民生产总值不高,但数量很大,满足的社会经济需求也十分复杂。对于这类企业,进行任何形式的一刀切和强制公司化都是不恰当的。这类企业的总体最接近完全竞争模式,市场竞争规律最能发挥作用,让市场竞争规律成为决定它们公司化和生与死的基本力量,是完全可以的。从事有规模经济性产业生产经营的个人企业和合伙企业,面临各种有规模社会的车厢一起往前走。因此,广大乡镇干部和乡镇企业的厂长经理都要以主人翁的态度来对待列车工程,要坚决克服怕吃亏、怕地位变低了、怕重点开发公司吃掉自己、吞并自己的模糊认识。
浦东新区的乡镇企业在历史上曾经有过同市属大工业举办工农联营厂,使乡镇企业成为市属大工业的延伸和补充的发展阶段。在那个阶段上,并没有出现市属大企业吞并或者吃掉乡镇企业的情况。相反,在工农联营的过程中体现了互愿互利,并由此而结成了“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利益共同体。今天,我们在浦东开发开放的新历史条件下提出列车工程,其实质就是要通过重点开发公司这个中介,使浦东的乡镇企业同进入各重点开发区的跨国公司、跨国集团结成如同工农联营厂那样的配套厂、卫星厂。在这个过程中,所形成的是“中中外”联营的崭新格局,是水涨船高的利益纽带,是互惠互利的经济合作,其结果只能是你发展、我壮大,你发财、我致富,而决不会是谁沾便宜谁吃亏的关系。
乡镇的干部和乡镇企业的厂长经理要继续发扬80年代为乡镇企业的崛起而不惜千方百计、千言万语、千辛万苦、千山万水那样的“四千”精神,主动积极地、持续不断地到重点小区去寻找合作伙伴,取得开发公司帮助,积极引进制发挥作用要求产权拥有人有规范科学的行使产权的通道,要求有权力平衡制约机制,这对企业的厂长经理的权利有一定的削弱。我国的乡镇集体企业厂长经理很多都是与乡镇集体企业一起成长,为企业发展立过大功的创业鼻祖,对他们,别说是职位的变动,就是制衡性削权,在感情上都很难接受,抵制情绪很大,极端者甚至认为这是对他们功绩的否定或剥夺。这就是说,乡镇集体企业公司化,不仅要克服来自既得利益者、乡镇企业家的阻力,克服思想认识上的阻力,而且还要保护好乡镇企业家,不挫伤或少挫伤他们的积极性,难度可见不小。
其次,很多乡镇集体企业都有十分复杂的成长史,有些乡镇集体企业是从原社队得到贷款和一些其他支持发展起来的。在发展过程中,这些企业一直挂集体企业牌子,享受集体企业的优惠条件。对于这些企业,可以说,创业是由创业者——乡镇企业家和集体经济组织共同进行的。对于以往的低息贷款来说,把贷款看成是入股投资,不能说没有道理。企业还清贷款可以看作是集体收取盈利,也可以看作是利润分成。当然,创业者也有他的道理,他们在创业过程中承担了巨大的风险,有些甚至把自己的家当全部投入了企业,他们以往仅拿工资,几乎没有参与利润分割,但以主人的姿态对企业的成长作出了巨大贡献。此外还有以一般劳动赚取工资为主的背景极不相同的普通职工,以及没有直接贡献或没有贡献的相应地域或集体的居民。对于这种多层次利益结构、贡献结构,如何界定产权,是相当复杂的。当然,武断地界定给创业者企业资产的30%,对应地域的广大村民30%,普通职工40%,是可以的。但这样的一刀切必然与多种多样的企业实情产生矛盾,仅普通职工人数的大幅度变化就足以证明这一点。10名职工占40%资本与1000名职工占40%资本,必定有质的不同。这就是说,无论是股份化,还是规章性产权明确化,乡镇集体企业产权的明晰化都涉及错综复杂的历史和现实问题,需要大量的调查、分析、规范、对策,才能妥善地处理好这一问题,平衡好各方面的利益,为广大乡镇企业家、职工、村民所接受,给企业的发展打好基础。
其三、理顺产权关系和实施公司化,必然导致市场经济规律要求的政企分离和政企分工,必然导致乡村基层政权领导的削权,削权必然要触及一些既得利益者的利益,必然会遭到他们在不同程度上的抵制。对于这种阻力,靠简单的命令和强制是不行的,它需要规范科学的公司化规章防止行为变形,防止走过场;它需要强化政府工作人员纪律,防止利用公司化以权谋私;它需要加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宣传、教育,使人们理解产权关系理顺和公司化的意义;它需要法律制度的有力支持。
最后,理顺产权关系和实施公司化,必须处理好效率与公平的关系。一般认为,企业产权人中没有起支配作用的中心性产权人,企业的管理就不会稳定,企业经营短期化很可能在新的条件下抬头。这就是说,理顺产权关系要形成有效率的产权运作体系,就需要确定或创造有支配作用的产权人。起支配作用的产权人可以通过产权市场交易产生,也可以通过产权分配中的加权产生。不过,无论通过哪一种途径产生,对它的强调都不能过分,都不应让这一机制过分地损害公平,都不宜让它突破公众认可的限度。这是一种技术性、艺术性和原则性都很强的工作。
三、乡镇企业公司化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1.公司化要坚持形式与内容的统一。公司化的形式是很容易解决的。只要根据《公司法》的有关条款,遵循成熟的模式,就企业的管理机构进行一些改组,就可以了。但是,如果在产权关系层次上没有良好的运行机制,良好的企业形式没有良好的企业内容相对应,内容与形式之间的矛盾不可避免,形式不可能很好地发挥作用,企业不可能进入良性循环。这就是说,乡镇集体企业公司化的关键是理顺产权关系。但必须注意的是,我们的理顺产权关系的经验还不丰富,理顺产权关系的工作也很不规范,需要探索和研究的问题很多。首先,产权安排直接决定社会权利结构,决定安排不能影响安定团结,不能对社会公平产生不当的不利影响。这一点不仅关系到产权改革的成败,公司化的成败,也关系到整个农村经济的稳定繁荣。总之,产权改革关系重大,必须在有试点、有论证、有理论基础、有成功把握的条件下逐步展开。产权关系理顺是先进企业制度发挥作用的前提条件,没有这个条件,企业模式换汤不换药,企业就不会有稳定健康的发展。
2.乡镇企业的公司化要以规模经济理论为依据。对于从事有规模经济性产业生产经营的乡镇企业,在公司化过程中,要通过联合、兼并、吸收等形式,扩大企业规模,创造规模经济效益,在提高企业盈利水平的基础上,逐步地实现企业的稳步健康发展。对于从事不具规模经济性或具有规模不经济性产业生产经营的乡镇企业,其规模扩张的可行性差,对它们进行改组、个人独资化、合伙化是完全可以的,切不可强制推行公司化。
3.乡镇企业的公司化应与集团化联系起来。目前,企业规模过小,过于分散,是我国乡镇企业的一大劣势。通过一般的公司化我们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这一问题,但是这种公司化如果不同企业集团化、多角经营化、国际化结合起来,企业在短期内不可能在规模上有所突破,产品、市场单一带来的发展不稳定性不可能得到避免,企业也不可能与实力雄厚的西方发达企业竞争。集团化在新产品研制、市场开发促销、分散经营风险等诸方面,都有一系列优点,可以说是一般公司的在特定条件下的高级形态。当然,集团化应以公司化为基础,应以理顺产权关系为基础,不能仅有形式没有实质,不能走传统国有企业集团活力不足的老路。必须指出,企业集团在任何时候都应当是少数,都应当是以具有规模经济性的产业为核心的多层化、多角化、分散化经营,在更高层次上的合与分的统一。当然,对于大多数企业来讲,不参与集团化是必然的,是符合市场运动规律要求的,是符合反垄断经营原则要求的,是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