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当代美学三大基本问题研究辨正,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三大论文,美学论文,中国当代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
对于美学三大基本理论问题,目前的研究主要存有这样的差误之处:
1.关于美本质,仍陷在错误问题方式的禁锢中。
对于“美是什么”的问题,答案大致有三类:一类是具有客观存在性质的,如“美是典型”,“美是自由的形式”,“美是人的本质力量的对象化”等等;第二类是指具有主观感觉性质的东西,如“美是人的观念”,“美是自由的象征”等等;第三类是同前两类相关,又不单独属于其中某一类的东西,如“美是主客观的统一”,“美是一种价值事实”,“美是和谐”等等。这些答案相互间的对立暂且不论,其共同点,都是在按照问题的提出方式来回答问题,而不是按照问题的实际存在状态阐释问题。
“美是什么”这一问题的提法,从句法、思路以及人们的理解上看,都在肯定美是一个什么事物或一种什么存在,它已经预先设定了答案的范围及可能的模式。在这种前提暗示下,人们不辨自明地认定,世界上存有美这么一种事物,然后努力要找寻出它是一个什么样的事物。按照唯物主义观点,既然是个事物,是个存在,就只能是客观的。这是问题方式必然要导出的答案。从中又衍出是美决定美感,还是美感决定美之类的问题,更加重了形成客观论的砝码。凡是不符合客观论的答案,看上去都难以成立。如“美是主观的”说法,一方面在问题前提上承认了有美这么个东西,一方面又把这个“已经存在”的东西说成是主观的,其矛盾非常明显,因而被大多数人认为是不合理的。
显得比较合理的客观派,包括纯客观论和客观社会论,分别以事物客观具有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为美或美的根源。以自然属性为美,意味着美存在于人类社会之前,美感也就成了本能式的生理反应,不符合审美实际。以社会属性为美,倒是可以同人类社会建立起联系。但是,社会属性就是社会属性,其自身并不是美,如何能使事物变成美的呢?以“自然人化”、“人的本质力量对象化”等理论所能表明的,只是人类一般的实践过程。即使实践、“人化”能够做为美的根源,根源也不等于事物自身。人类也可以说形成于实践活动中,在这一意义上也是以实践为根源,可是总不能在人类与实践之间划等号。与此类似,说美是主客观的统一,讲的也是美的事物的形成过程。我们不能以形成过程为美本身。
如果说美是个非实存的东西,是个关系概念,是个价值事实,则已经是在认定,美不应是有独立形态的东西,即,美并不能是个什么。既然如此,就不能按照“美是什么”的提问方式来做回答。这时要考虑的问题,应是“美”这一概念实际表示的内容,不能是美这一事物的本质。于是,问题在沿错误方向绕了一圈之后又回到起点——人们首先应弄清的是:美概念的内涵是什么。而以前人们想当然地以为美概念表示的是既成的事物,因而在概念内涵尚未得以确定的情况下,超前地跨越出下一步,结果只能是无功而返。
当代西方分析美学也曾对美本质、美定义问题的合理性提出过怀疑,直至连“美”、“美学”概念也加以否定。他们认为传统的美学定义不正确、不清晰,应该说是有道理的。但他们在否定现存美学概念的同时,并不否认生活中审美现象及艺术活动的存在,只是否定为其下定义的可能性,这就没有道理了。从逻辑上讲,只要有事物存在,就一定有为其下定义的可能性存在。如果事实证明必须要有所否定,那么该否定的就不应是下定义的可能性,而应是由不正确问题方式带来的虚空的事物。
对所谓美的本质,可有两个层次的理解。一是指美的一般属性,即它与其他事物共有的性质,人们常用“实质”来表述;另一层是指美特有的属性,即把美与一般事物区别开的本质点,人们常用“特质”一词加以表述。对于“美是什么”的说明,主要的应指出美区别于其他事物的特质,但从实际论述中看,人们更多的是注重前者。而且,国内现行理论体系的各家阐述都有一个共同的论证方法,即把美的本质同人的本质相联,认为美的本质基于人的本质,甚至直接以人的本质解释美的本质。但如果以为人性的尺度就是美的尺度,人的本质是自由则美的本质也是自由,岂不等于说,从本质上看,人和美是同一个东西?
2.关于审美发生,仍停留在现象的描述上,不能在机理上给予深刻的揭示。
审美发生研究,是揭示审美现象实质的钥匙。人们今天大都肯定审美是在社会中逐渐形成、发展出来的。其过程与机理,大抵有两种阐释。一种是说,人在实践中,在对象事物上注入了人的本质力量,同时形成了人的完善化了的感觉器官,如此造就了潜在的审美客体和审美主体。当人能在他所创造的世界中直观自身,感到愉悦时,审美意识就从潜在状态逐渐显露出来;同时,事物所承载的功利性逐渐脱落,使潜在的审美属性显露并独立出来。另一种阐述则以卢卡契的巫术模仿说为底本,认为在实践过程中,特别是在巫术活动中,原始思维发生解体,巫术的实用性与符号性逐渐分离,使美得以形成。
这些阐述含有相当多的合理因素,看到了审美发生前、后的实际状况,看到了事物由实用到审美的转变。其不足在于:以本质力量对象化为审美发生的根据,是以哲学意识和哲学性行为替代审美的自然发生过程,不符合实情;以实用性与审美性相分离为审美发生的缘由,则是以现象替代了内在机理,没有说明,实用性为什么要脱落,在什么条件下脱落。这两种说法又都有一个共同的致命伤,即把审美发生前的主客体自然状态视为潜在的审美因素,似乎审美属性可以先于审美发生而存在于事物中,只是在实用性的掩盖下没能显露而已。这样,审美属性可以存在于审美关系之外,审美也不存在发生与否的问题,而应归为发现与否的问题。其结局将是回到纯客观论观点。
3.关于审美功利性与非功利性关系的阐述,仍处于不可协调的怪圈之中。
康德曾着重地以非功利为美的基本规定,但经层层深入探究后,还是要以“客观合目的性”,以“理想”为美的依据,把美落在功利性上,形成一个难解的循环。与此类似,中国当代美学界一方面普遍接受了非功利原则,也以非功利性界定审美现象的本质特征;另一方面,又认为只有于人有利的、符合人的自由本质的才能是美的,即以功利性为美的本质、根源。这样,美既是非功利的,又是功利的,既要以非功利性说明美感与生理快感、审美对象与实用对象的区别,又要以功利性说明美之为美的原因。在讲到审美特质、艺术性时强调其非功利性,常常引出纯艺术论、纯形式美的结论;在讲审美的社会作用时,又强调其功利性,似乎二者是相互对立、相互矛盾的两种因素。其关系如何理顺,亦是长期未决的问题。
美学的三大基本问题相互联接,共同构成美学原理的完整体系,对其中某一问题的认识,往往会影响到对其他问题的认识,一错俱错,一解俱解。
二
对人们日常审美活动的实际情况细加辨析,可以发现,人们对“美”概念的使用是相当含混而笼统的。它的实际所指,一般有两个:一是指审美对象,一是指审美价值或审美属性,审美属性也可理解为具有审美价值的自然属性。但把审美对象称为美,就使具体的事物成了某种抽象的东西;但把审美价值称为美,则使关系概念成为某种实存的事物。从真实状况出发,我们可以认识到:美不能等于审美对象。审美对象只是承载着审美价值的一般事物,它自身是先天的存在,无所谓美不美,只是在与主体结成审美关系时,才做为审美客体而成为审美对象,成为审美对象并不等于变成了美。其次,审美价值也不是美本身。审美价值只是事物的一种意义、作用,不是实体存在,也不具有独立性。它既要依附于载体事物,又要以相应的审美意识为条件。由此可见,人们日常观念中的“美”并不是一个有独立存在形态的事物。
那么,人们所说的“美”又是怎么来的呢?确切地说,美概念是怎样形成的呢?对此,我们可以通过对审美发生机制的探索来推测可能的过程。
首先应明确的是,动物、植物对光波、声波的敏感及适应性反应都不能视为美感。因此,人不能从进化中天然地获得审美能力。对类似的人类的生理性形式反应力,不能视为审美意识的萌芽或潜在状态,应该看成是人的一般的生理机能,是审美意识得以形成的土壤,但不具有审美的性质。正如情感反应是人的乃至动物的本能,是审美情感的基础,但不能因此说一般情感是审美情感的潜在状态或萌芽。审美发生研究要揭示的,正是生理性反应怎样变成为审美性反应,一般情感中怎样发展出审美情感。
与此相应,由光波、声波及外在表现形态构成的事物的自然属性也不能视为有潜在的审美属性,它们是事物之能被当做审美对象的条件。好比种子可说是植物的潜在形态,而土壤只是种子的生长条件。
所以,我们所说的“发生”,是从无到有的过程,不是从“潜在”到“显露”的过程。
在这一前提下,我们现在至少可以肯定以下几点:
(1)先天存在的事物只在与主体的特殊关系中才成为审美对象。 这一过程并没有使其自身因素即自然属性发生什么实质性的变化,它的转变只发生在同人的关系中。与精神世界相联的审美关系的形成过程才是它获得审美属性的关键。
(2)审美关系中审美主体与审美客体的成立要互为条件, 因此二者必然同时形成,不能先于一方面存有另一方。
(3)问题的焦点集中为: 是什么原因和条件使一般的事物和一般的意识、情感同时具有了审美的性质?而既然客体是不变的,那么显然,主体方面的变化是造成主客体之间关系性质变化的主要因素。
在审美关系形成之前,受自然进化规律的制约,人同事物之间有着最基本的、最自然的关系——功利关系,人也因而对事物产生功利性的认识和情感。由于功利关系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功利性认识是相对稳定的,事物与功利性情感的联系也相对稳定。早期的人类一方面受生产能力的限制,功利性需求经常地迫切地需要加以满足,由此形成的机体内驱力占据了人的全部注意力,使人在观看事物时无不带有功利的眼光。另一方面,受思维发展所限,还不具有完全的抽象思维能力,还要借助形象的东西来理解、表达抽象的东西。因此不能把事物本体与其形式—形象区别开来。在感知到事物形式—形象时,自然地就领悟到、意识到事物的功利价值,当然也由此形成功利性情感。然而这种思维状况却产生了一个积极的成果,即在情感与事物本体及其形式—形象之间建立了较稳固的功利关系。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类思维的发展,人类抽象思维能力逐级完善,终于达到了可以进行完全的抽象的程度,有能力区分出事物的本体及其外在形式表现,形成所谓形式感觉力,有了“形”的概念,可以单独地观看事物的形式—形象了。这时,不仅如卢卡契所阐述过的那样,由于生产的发展、产品的剩余,人们有了生活中的空闲,可以在一定时间内、一定条件下摆脱日常功利的束缚,更重要的是,思维能力的发展使人在生活空闲的基础上形成心理上、精神上的闲暇,可以摆脱功利意识对情感内容及模式的直接控制,在感知到事物形式—形象时,产生非功利的情感。亦即人在这种状态下,虽然仍然可以意识到眼前出现的事物是有功利价值的,但由于自身内在机体中没有相应的即刻需要满足的需求,因此可以由于思维的抽象作用,仅仅看到、感到事物外在形式—形象方面的因素,不对该事物抱有功利态度。由于在此之前情感已经经由事物本体的功利性而与事物形式—形象建立起稳固的联系,这时就可能不“理会”事物本体的功利性而直接形成不伴有功利欲求的情感。这样的态度和情感具有着前所未有的性质,成为我们今天所说非功利的情感、非功利的态度,即审美情感、审美态度。从此,人与事物之间,除原有的功利性关系外,又结成了一种非功利的关系——审美关系。感知—情感的主体和被感知、引起情感的客体事物同步地获得了审美的性质。可见,所谓审美,就是人在无功利需求状态下,由观照事物形式—形象而产生愉悦感觉的行为。审美发生是个突变过程,此前不存在任何潜在的审美因素,因此不存在功利性与潜在的审美性相分离的过程。只能有形式因素在人的意识中逐渐独立的过程以及具体事物由实用向专为审美而转化的过程。
明确了审美发生的机制,就可以正确理解并理顺审美功利性与非功利性的关系了:一事物之能成为审美对象,首先在于它有功利价值,——这就是人们常说的美与功利的联系及美以善为根源。功利性在这里的作用,主要是建立起事物同情感的关系,规定情感的性质,为事物审美性的形成打基础、做中介。一事物之现实地成为审美对象,除需自身具备一定的条件(自然属性的和社会属性的)之外,关键在于人能在无功利需求状态下由感知它的形式—形象而产生出愉悦感,——这是人们所讲的美的非功利性。非功利性的作用是现实地决定了人同事物之间的新型关系,建立起情感形成的新模式,使主客体同时具有了特定的、被称之为“审美”的性质。功利性是事物可成为审美对象的前提条件,非功利性则是事物可成为审美对象的直接条件或根本规定。二者各司其职,都对审美价值的形成发挥着自己独有的作用。由于作用不同,所居层面不同,所以二者虽然共存于同一物质载体中,并不互相矛盾、互相抵牾。
那么,人为什么会把审美对象称之为“美”呢?其过程和原因也许是这样的:起初,人在感知到事物形式而产生愉悦快感时,是把这种感觉与功利需求得到满足时所产生的快感同等看待的,因此借用当时用以表示这种感觉的词“美”来加以表述。这时的“美”主要是“美好”、“美满”的美。当非功利快感经常化、普遍化时,美概念的主要指代内容就发生了转化,形成“美丽”、“美观”之义,而本来用以表示生理快感的基始含义和使用反倒成了偶然的、个别的。如我们今天在形容生理性感觉很好时,只偶尔地、在很小范围内使用“美”这个词。
一般生理性快感形成时,感觉器官与对象事物之间的联系是明确的、特定的。此类对象事物与他类对象事物的区别也很明显、清楚,因此,人们可以较容易地为这种快感定性、分类,如甘甜的、麻辣的。但是非功利性快感形成时,视听感觉器官的对象事物就不好分类。它是那样的普遍、形态各异而感觉相同,只能笼而统之称为“美的”。如桑塔耶那曾阐述过的那样,生理性快感都是落实在特定器官上的,因此人们可以意识到,快感的形成是由于事物的作用,快感本身不是事物的属性。非功利性快感形成时,事物样态之引起美的感觉并不象辣椒之引起辣的感觉那样是由于特异性的物质因素,主体感觉与对象事物之间也没有物质性的反应关系。但人们出于由经验形成的心理习惯,把事物样态引起美的感觉的过程一律看成是如辣的东西引起辣的感觉的过程,这就形成主观感觉的对象化,使主观感觉成了事物的客观属性,引起美的感觉的事物成了“美的事物”。
辣、甜存在于何处是容易确定的,又是通过感知而可以准确把握的。美的事物由于其稳定性,由于其存在也是靠感知把握的,人们就因感觉的确切无误而以为有个“美”存在着,把对象化了的感觉再进一步推向客观化,在意念中创造出一个似乎是客观存在着的“美”。后人不了解这一过程,直接的从变化发展而来的观念中接受了现成的概念及其内涵,使得对于“美”的误解更加根深蒂固。
可见,“美”做为一个概念,从真实性上讲,其内涵并不表示一种实体存在。它只是由人们心理误觉而形成的一个虚空的概念。其确定的、本来的涵义应是对非功利快感的形容或表述。当然,任何概念都是在社会中约定俗成的,难以轻易地改变。但从科学角度讲,应看到其涵义的真实内容。因而“美”这一概念,不宜再在原有意义上使用,它应用来表示人类精神生活的一定范畴,同“真”、“善”相并列。
三
上述见解的内在依据尚需深刻的揭示及详尽的阐述,仅就目前的立论来说,已与现有通行的理论体系形成了明显的不同,在一些重要问题上,需作如下辨析:
——能够引起审美快感的事物的形式属性不就可以称为美吗?我们应辨清,形式属性可以被人判定为“美的”,但它本身并非天然就是美,尽管其自身的物质构成是天然的。事物如果不具有一定的形式属性,的确不能引起人的美感,但“引起美感”只是在人的相应心理结构和意识观念前提下,形式属性起到的作用。如吕荧所曾讲到的,事物属性之引起人的美感,决不象它引起人的知觉那样是一个客观的生理反应过程,美感的形成主要是观念起作用的认识、评价过程。当然,审美不同于理性的认识、评价过程,但不可否认的是,如果不以理性认识为基础,不受制于观念,单凭自然属性是引不起美感反应的。在人们一般的感觉中,似乎是事物一出现,主体的审美快感就油然而生,因此以为美感由美引发,或以为对象事物就是引起美感的美。然而第一,事物能引起美的感觉,不等于它就是美,正象针扎在身上会引起疼的、痛苦的感觉,但针不等于痛觉一样;第二,在美感可以形成之时,主体已处于可进行审美活动的待发状态中,相应对象的出现正契合了主体的状态,自然地碰撞出美感的火花,从主体角度看是客体引发了主体的反应,若从客体角度看,则要说是主体的存在造成了客体属性的变化,使它有了审美价值。所以对此类现象不能表述为美引起美感。
——许多美的事物的形式并没有什么内容和功利意义,岂不证明天然地存有美的因素?从现有实际发展过程看,具有审美价值的形式因素都奠基于内容的功利价值之上,不能是无本之木。但形式因素也确实可以相对独立地获得审美价值。其关系及原理在于:
起初,人们是因事物的功利价值而产生对事物形式的美感。当这类事物越来越多、越来越普遍时,其表现各异的具体形式就可能在人的头脑中叠影式地反映为有普遍意义的、共同性的、抽象化的形式及形式规律。于是,可普遍地被认为是美的那些形式因素逐渐独立出来,凸现出来。由于形式因素一般不具有实用的功利性,审美的功用几乎是其唯一功用,人们因此以为这样的形式本来就是美的,是天然存在的美的因素。
审美发生过程及机制表明,形式的审美价值受制于功利价值,这是事物自身功利价值与形式表现间的直接的、纵向的联系。除此之外,人类思维联想、联觉的功能还可以使事物与事物、形式与形式之间发生横向的功利联系。如煤本是有利的东西,但它的形状、色泽使人把它同土灰、同肮脏相联系,而这类形式一般是属于不美的一类的,因此人们一般不以煤炭为美。又如罂粟,可用来生产毒品,是可恨又可怕的东西,但其花朵同一般的花朵类似,即同美的事物的形式有共同之处,因此在不同毒品产生直接功利联系时,可以被看做美的。与此原理相同,艺术创造可以由形式而演化出新的形式。这些充当母体、具有基始意义的形式其实已经以功利价值为底色、为基本了,不能凭空成为美的,也不能先天就是美。
——实践、人的本质力量对象化是使一般事物具有审美属性的关键,因此不正是美的本质、根源吗?从人能制造工具时始,就可以说产品含有人的本质力量了,而产品的形式也就成了人的本质力量的感性显现。但人类直到旧石器时代晚期才有了审美,原因在于人要能对产品的形式产生审美情感,要依赖抽象思维能力的提高和非功利状态的形成。所以,不是人在意识到感性显现时形成非功利的审美的情感,而是相反,人只有在非功利状态下才能观照到事物的感性形式并产生相应情感。
当然,实践及“人化”的作用也是重要的。但其重要性不在于对审美本质的决定性意义上,而是在于它能创造出事物同人的功利关系,为审美发生奠定着前提条件。没有在实践过程中形成的事物同人的广泛的功利联系,也不能有广泛的审美现象的存在。实践、“人化”都是一种活动过程,不是一种性质,也不是美的本质。
——本文的观点同“美是快感”、“美是人的观念”之类唯心主义主观论的说法岂不是一样吗?由于不存在美这么一种事物,就不能说美是快感,美是观念,主观论关于美的定义是错误的。同时,我们已经看到:美的感觉是非功利性的快感,由观念、判断而生。在这一点上,主观论的阐述有合理之处。人们以往对主观论的批判,都是在先行肯定美是客观事物的错误的前提下进行的,武断地给主观论扣上“唯心主义”的帽子。如果把客观存在的东西说成是由意识决定的,当然是不折不扣的唯心主义。但说一种判断,一种评价由观念决定,就不是唯心主义的观点。观念由社会存在决定,但它又有能动性,可以去评价什么,感觉什么,它决定的不是事物本身的存在与否,而是事物在主体眼中的意义、价值、感觉。
人们可以说,价值、意义都是客观地形成的,因此事物有无审美价值,仍由客观决定,不能由观念决定。斯托洛维奇曾深入探讨了价值与评价的区别。认为价值因素包括事物的客观属性及在社会历史实践中同人的关系,是客观的;评价则是对价值的主观关系的表现,既可能符合价值,也可能不符合价值。即评价可以是符合“真”的,也可以是不符合“真”的。这样认识价值的客观性也许是合理的,但审美价值的形成却有其特殊性,——它正是要以社会认识水平为条件,取决于人的眼光。
一般的价值,反映的是事物属性与人之需要间的关系,有客观性、一致性,靠理性把握;审美价值反映的则是事物形式与人之情感间的关系,有主观性、多样性,靠感觉把握。审美价值中的功利性因素虽以社会历史发展水平为客观标准,但却经过了认识的中介环节。认识不论是否正确,都可直接决定事物是不是美的。所以,真的、善的不一定都是美的,美的也不一定都是真的、善的,只要在人的认识中以为是真的、善的就可以成为美的。当社会普遍地具有错误认识、虚假观念时,不正确的、虚假的东西就会在人的眼中像真实的东西一样,合理地成为美的。
可见,既没有客观存在的美,也不需要绝对符合客观事实的审美价值。那么,自然景物、艺术作品在不被人欣赏时还是不是客观的美的呢?从审美发生学角度讲,当然不存在人类意识之外的审美价值及美的事物。但在审美发生之后,审美意识已是人类意识整体中的一部分,是人的一种能力。以此为前提,事物也都具有了成为审美对象的可能性,并可在具体审美关系中现实地成为美的事物。在某一个别主体与具体事物结成的审美关系之外,还有着其他具体审美关系的存在。即,某一事物之成为美的,虽然可以不同我的意识发生关系,却仍然要同其他人的意识发生关系,归根到底,不能脱离人的意识。个体意识之外的客观存在不等于人类意识之外的客观存在。这种认识不是在倒向唯心主义,恰恰是坚持了辩证唯物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