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系统经营风险问题探讨,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信息系统论文,经营风险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摘要 文章从我国新旧信息工作体制转换的背景,引出了信息系统经营风险问题,并对各类信息系统经营风险的共性与个性作了分析。文章认为,信息系统经营风险主要有信息市场风险、信息产品责任风险、信息服务约定(或合同)风险、兼业经营风险等几种类型,最后对信息系统的风险经营策略作了具体分析。
关键词 信息系统 经营 风险 探讨
1 信息系统经营风险问题的提出
风险是可能发生的损失或失败。严谨地说,风险是对要完成某项工作的特定主体来说,发生不利情况的可能性。
信息系统经营风险是指在信息系统运行过程中,由于市场条件的变化和信息系统经营管理方面的问题而引起的风险。这种风险既可能使信息系统遭到意外的损失,也可能使信息系统获得额外的收益。
在旧的信息工作体制下,我国信息系统的类型,从所有制性质上看,只有公办信息系统,这类信息系统属国家所有,它作为国家的科学文化事业部门,其生存与发展完全依靠国家的财政扶持,且信息系统也主要是把社会效益指标和为其运行活动的首要任务,并以此作为取得国家财政拨款的交换条件。可以说,“重官场、轻市场”是旧的信息工作体制下信息系统运行行为的主要特征[1]。所以,旧的信息工作体制之下,公办信息系统的经营风险问题并不十分突出。
随着以有偿服务为突破口的信息工作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民办、个体信息系统层出不穷。因无财政拨款支持,从一开始,它们就有很大的经营风险。同时,公办信息系统也在财政拨款减少、经营自给压力下开始步入信息市场,在参与信息市场的活动中加强其经营管理活动,并承担一定的经营风险。可以说,任何一个信息系统,无论其所有制性质如何,都受到了来自经营风险的挑战。信息系统只有在信息产品需求和社会环境复杂多变的条件下,通过有效的经营管理,使信息系统内部条件、经营目标和经营活动同信息系统外部环境变化达到动态平衡和协调,信息系统才能生存与发展,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而且这种动态平衡和协调遭到破坏,就可能带来经营风险。
信息系统的经营风险具有如下基本性质:
(1)客观性。这主要是表现在信息系统经营风险的存在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不管信息系统主体是否意识到经营风险的存在,它都存在着,并在一定的条件下要由可能变为现实。经营风险的客观性要求我们承认风险、承担风险,既不可以对它视而不见,漠然置之,也不可以在经营风险面前畏首畏尾,裹足不前。
(2)不利性。信息系统经营风险的各种表现形式,诸如信息系统经济上的损失、政治与法律上的责任、用户反感与不信任心理的形成、已有市场地位受到的威胁等,对信息系统主体都是不利的。面对经营风险的不利性,这就要求我们在承认、认识经营风险的基础上,慎重作出经营决策,完善风险经营策略,以尽量防范、消除或分散经营风险。
(3)相对性。信息系统经营风险的相对性,是指对于不同的信息系统而言,在一定的时间、地点、条件下,即在一定的经营风险环境中,经营风险的大小是不同的。这种相对性是由信息系统主体的不同承受能力所决定的。信息系统随能力主要是由它的人、财、物、机制和信息这五个因素构成的。信息系统经营风险的相对性,一方面要求我们客观地分析、评价风险,另一方面又要求要采取有效措施尽量增强信息系统主体对经营风险的承受能力。
(4)风险与利益的对称性。风险与利益的对称性是指风险和利益这两种可能性对信息系统来说必然同时存在。而且风险是利益的代价,利益是风险的报酬,风险和利益是相辅相成的。信息系统经营风险同利益的对称性要求信息系统在企业化管理过程中,在建立利益机制的同时,也要相应地建立风险机制,使两者相互制约平衡。
我国各类信息系统的经营风险除具有上述共性外,由于其在所有制性质上的差别,这就使各类信息系统还具有自己的一些个性:
(1)经营风险的承担者不同。公办、民办、个体信息系统各自承担自己的经营风险。但从更深层次上看,公办信息系统一定程度上是代表国家承担了部分风险,或者说,公办信息系统的经营风险有一部分是由国家分担的。
(2)经营风险的强度不同。民办、个体信息系统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营活动主体,它们没有外来的,特别是国家的扶持,它们只能独立承担来自市场的各种风险压力。经营风险对其来说是一种“硬”风险;而我国公办信息系统独立经济利益的主体地位在过去和现在并没有得到完全确认,它们不是完全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主体,在参与市场活动的同时,它们仍然获得财政拨款支持,这种活动模式我们称之为“半企业化管理”[2],这就使信息系统不是独立承担来自市场的各种风险能力。与民办、个体系统相比较而言,公办信息系统的经营风险是一种“软”风险。
(3)经营风险发生后的结果不同。由于公办信息系统承担的是一种经营“软”风险,所以一旦发生经营风险,公办信息系统仍由国家“保护”过关(经济上或政策上的保护),不至出现“破产”结果,公办信息系统的经营者与领导者最多也就是异地为官,不会受到切身的风险损失。而民办、个体信息系统要承担经营风险发生的一切后果。在我国曾一度如火如荼发展起来的各类集体、私营、股份制的民办信息系统,在今天已纷纷倒闭破产[3]。当然这不仅仅是因为经营风险发生的结果,同时也有其它政策、法规等方面的因素。
2 信息系统经营风险的类型
目前,我国信息系统经营活动涉及的领域相当广泛,内容也很丰富,特别是在确立了“一业为主,多种经营”的方针后,信息系统可能出现的经营风险种类也就更加复杂。在此可作如下概括性分类。
2.1 信息市场风险
这是指由于信息市场供需情况的不确定性,信息产品价格的不确定性,使信息系统产生信息产品生产、销售风险和经营决策风险。
信息产品生产风险,是指信息系统在生产某种信息产品时承担的风险。信息产品生产的或然性和随机性特点,使信息产品生产具有较大的风险性。在信息产品生产过程中,无论是针对物质对象还是知识信息对象,人类只有经过不断的创造性劳动,才能产生新思想、新原理、新设计、新方法、新工艺,即一定信息产品。人类自觉的创造精神和创造过程,是生产一次信息产品的基础,而这种创造性劳动的结果是不可预知的。这就使得一次信息产品的生产具有不确定性,在资金投入和成果之间没有必然联系,同样的消耗所得结果可能相差甚大。消耗了资金和劳动力,没有任何成果也是常有的现象[4]。就决定了信息系统不仅在其信息产品生产之前无法确定预期的生产目标和成果形式,而且更无法以此来获得有保证性的收益。这表明,信息产品的生产过程本身就包含着风险性,这是任何信息系统都无法回避的。
信息产品销售风险,是指销售者从事信息商品的销售活动时承担的风险。商品经济最典型的特征之一就是商品的买和卖在时间上的分离。信息商品的买和卖在时间和空间上也是两种相互独立的行为。信息商品买卖的实现需要一定的时间间隔,例如,在信息商品的购买时间与销售时间内,就包含着信息商品传输和储存的时间。同时,许多信息商品在生产出来后,也要经过一定的空间转移。虽然现代的通讯技术为信息商品的这种空间转移提供了优越条件,但是,或多或少的时间却是信息商品的空间转移所必须的[5]。这就可能会使信息产品因其时效性丧失,而使本可实现的信息系统的交换难以实现,使信息系统蒙受销售风险。
信息产品经营决策的不确定性,也使信息系统无法回避经营风险。信息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安排,必须根据过去和现在推测未来信息市场的需求,而未来市场又包含了许多不确定性因素,并且这些因素仍处在不断的变化和发展中,这样就使得信息系统不得不在这种动态多变和不确定的经营环境中从事经营活动,并承担经营风险。经营风险必然会引起风险主体实际收益与预期收益的背离,使信息系统有蒙受经济损失或获得额外收益的可能。
2.2 信息产品责任风险
信息产品责任,即信息产品质量责任,它是以信息产品质量存在缺陷为前提的。信息系统生产经营的信息产品质量可能会出现适用性缺陷、准确性缺陷、时效性缺陷或宣传与售后服务缺陷[6],从而使信息系统必须承担因缺陷信息产品引起的各类用户损失或损害的责任风险。
信息产品满足用户需要的性能和用途是为信息产品的适用性。信息产品的适用性缺陷一般属于隐蔽性缺陷,这种缺陷不是信息产品内在质量不合格,而是其使用环境和过程的特定需求导致了部分不适用用户的损失或损害。目前,我国信息市场上存在的适销对路的信息产品的供不应求,一定程度上使信息产品适用性缺陷引发的信息产品责任有增多趋势,因而信息系统在经营中承担的适用性缺陷信息产品责任风险也有较大的强度。
准确性缺陷,是指信息产品的内容存在伪劣和质次现象,它是信息产品的内在质量不合格。这主要表现在叙述信息内容时采取无限夸张、改头换面、名不符实、捕风捉影等多种作伪方法。上述这些方法都是由信息产品生产经营者的主观因素决定的。当然,信息产品准确性缺陷的存在也有客观因素的作用。由于信息人员认识水平的限制和信息环境因素的复杂多变,信息产品也难免会出现与事实不符的现象。无论是有意识的或无意识的生产带有准确性缺陷的信息产品,都会坑害用户,甚至使用户蒙受巨大经济损失,信息系统也就得相应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与法律责任。其中有意识生产的准确性缺陷所引起的责任风险是完全可以避免的,而无意识生产的准确性缺陷信息产品所引起的责任风险却不是人为所能控制的,它具有极强的随机性。
信息产品是一种精神产品,随着时间的转移和条件的变化,它也存在老化和失效现象,这就使信息系统生产经营的信息产品具有极强的时效性要求。虽然信息系统可以尽快地把带有时效性缺陷的信息产品推销出去,免除因销售风险可能带来的损失,但信息系统却回避不了因时效性缺陷信息产品所引起的产品责任风险。目前,在我国信息产品有偿服务中较具活力的民办、个体信息系统生产销售的信息产品就具有较多的时效性缺陷。这主要是由于大部分民办、个体信息系统在信息来源上较为单一、在生产手段上较为落后诸原因所造成的。虽然目前民办、个体信息系统在信息市场有一定活力,但也不应不注意到它们所面临的经营风险压力。因其生产的信息产品有较多的时效性缺陷,它们不仅可能会承担直接的时效性缺陷信息产品责任风险(如直接承担用户的经济损失),而且还要承担间接的时效性缺陷信息产品责任风险,即失去信息市场、失去用户。
宣传与售后服务缺陷,也是信息产品缺陷的组成部分。如果信息系统对信息产品作夸张或虚假的宣传,或是未对售出信息产品提供必要的售后服务(如对信息产品进行维修、帮助用户消化吸收产品内容等),也应视为信息产品有缺陷,其导致的损害也属信息产品责任范畴,信息系统因此必须承担一定的信息产品责任。
上述因适用性缺陷、准确性缺陷、时效性缺陷和宣传与售后服务缺陷信息产品可能引起的产品责任风险当然应由信息系统承担。
2.3 兼业经营风险
所谓兼业经营,就是指信息系统在从事信息产品生产经营的同时,还广辟渠道,通过开办实体等形式,实施多种经营方法,以增加信息系统的收益。在今天,信息系统的兼业经营已被我国信息工作基本方针所认可,并有不断被强化的趋势。
虽然近几年来的兼业经营实践已取得了不少成果,如为信息系统的独立经营提供了保证,增强了信息系统独立经济核算的能力,强化了信息系统企业化管理的力度[7],但这并不意味着兼业经营没有风险。我们认为,兼业经营风险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1)兼业经营活动本身具有风险。经营风险普遍存在于商品经济活动之中。兼业经营不仅要面对来自信息市场的风险,而且更多的是面对来自其它要素市场的风险;不仅要面对兼业经营的决策风险,而且也会出现偿债风险、政策风险等。
(2)兼业经营活动使信息系统行为合理化过程具有更多的风险性[8]。信息系统的兼业经营在一定程度上有加大信息系统行为合理化摩擦系统的可能,从而使国家信息工作基础有被相对弱化的风险。这具体表现在:信息基础工作和公益服务的弱化风险(人力投入的弱化、资金投入的异化);信息系统元素性内耗增加的风险。
2.4 信息服务约定(或合同)风险[9]
在信息服务过程中,如果信息服务当事人双方签订了信息服务约定或合同(如订立了有关技术合同),并且在合同中对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作了规定,那么,信息系统理应承担由于违约而导致的违约责任。但信息系统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也可能会因无法预见、无法防止、无法克服的原因导致信息服务失败或部分失败,此时,信息系统就要承担风险责任。此处的风险责任不同于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指的是信息系统(或另一方当事人或是各方)由于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不符合该合同约定的条件,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即违约责任实行的是过错责任原则,有过错的,才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的,就不承担民事责任。而风险责任实行的是公平责任原则,可以由当事人各方在合同中约定,合同中没有约定的,由当事人各方合理分担。这表明,信息系统不可避免的要承担在信息服务约定或合同中明确的、或是理应分担的那部分风险。
3 信息系统风险经营策略
信息系统面临着众多的风险类型,这不等于说信息系统面对风险只能束手无策。信息系统可以通过各种风险经营策略采取主动的措施,分散、防范、回避风险,从而使信息系统实现自己的价值运行目标[10]。具体来说,主要的风险经营策略有几种。
3.1 信息市场细分策略:超前防范风险
信息系统生产信息产品的目的是满足用户的信息需求,并在此基础上实现信息系统的价值增殖;而用户的信息需求就是信息系统所要求的市场。用户的信息需求具有多样性、差异性、多变性、广泛性和超前性[11],这就决定了一个信息系统,无论其规模多大、实力多雄厚、信息资源储备多丰富,都不可能使其生产的信息产品满足所有用户的需求,更不能占领整个信息市场。相当多的信息系统生产的信息产品不适销对路,其中很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忽视了市场细分,没有正确选择目标市场。信息系统在确定和生产信息产品时,如果运用市场细分策略,就会做到超前防范信息生产风险和销售风险。
信息市场细分,就是从用户需要的角度,用户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或者用户在购买信息产品过程中反映出来的用户需要、用户偏好的差异,将具有类似属性或消费需要的不同用户归并为若干个用户群体[12]。每个用户群就是一个细分的小市场,信息系统根据每一个细分的小市场,生产适合选定的目标市场的信息产品。
信息系统在进行信息市场细分策略选择时,可以根据自身的经营能力、经营特点、经营优势及外部环境,选择以下三种不同的信息市场策略[13]。
(1)无差异市场策略。这种策略是以一种信息产品去满足不同的市场需求,它适用于用户消费中具有共性的或已经程序化的需要方面。如信息系统的借阅服务、检索服务等项目。这些服务工作已有固定的工作程序,不会因用户的不同而产生明显差异,所以没有必要进行市场细分。
(2)差异市场策略。信息系统在细分化的基础上选择若干目标市场,根据各个方面的不同需求,分别生产出具有不同功能和质量的信息产品,以满足不同用户的需要。这种策略适用于用户的消费要有明确差别的信息产品经营,如信息调研、趋势分析、咨询服务等。差异市场策略的运用既是信息系统自身能力约束的要求,也是信息市场竞争机制作用的产物。为了满足不断多样化的用户需要,同时也为提高信息的市场竞争力[14]。信息系统越来越有必要利用差别性市场策略,以多种功能、高质量的信息产品适应多种层次的需求。
(3)密集性市场策略。差异性和无差异性市场策略都是以整个信息市场作为目标市场选择对象,而密集性市场策略则是信息系统从信息市场中选定一个特定的市场面,集中自己的优势,实行专业性信息产品的生产和销售。由于我国信息系统中有相当一部分隶属各专业部委,其信息资源储备、信息人员知识结构均表现出一定行为性和专业性特征。如果利用密集性市场策略,专业性信息系统就能在专业性信息市场或信息市场的专业面上拥有较高的占有率。但这种市场策略本身风险较大,信息系统未来的一切都集中于一个或少数几个细分市场上,一旦信息市场发生变化,信息系统可能会陷入困境。
3.2 “一业为主,多种经营”:分散风险
“一业为主,多种经营”或称“稳住一头,放开一片”是新旧信息工作体制转换与更替时期我国信息工作的基本方针之一,并且,经过几年的理论与实践信息,这一方针已作为信息工作的基本政策在多次信息系统决策层人员参加的会议上进行了部署。
“一业为主”,就是以信息公益之作作为信息系统活动的重要部分,在人、财、物上重点支持。目前,国内不少公办信息系统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把业务部门划分为职能块,公益块和经营块,并对公益块部分给以经费确保。如机械科技信息所为适应发展需要,已改为中国机械信息研究院,保留了50多人从事公益性的信息工作[15]。
“多种经营”,就是指对信息系统采取多种经营方式,开辟更多的创收渠道。由于信息系统人才、资源、设备、资金等条件的限制,我国各类信息系统在“多种经营”的选择上还存在一定单一性。更多的信息系统从事了与信息工作有关的经营活动。如上海科技信息所就创办了科技信息公司、科文光盘公司、工业信息咨询公司、振东经济技贸公司、市场调查部等7家信息业务有联系的公司[16]。这表明,今后我国信息系统在“多种经营”方式的选择上更应作文章,以分散因单一性兼业经营活动所可能带来的风险损失,增加更多的风险获益机会。
3.3 市场营销组合策略:综合防范风险
市场营销组合策略是市场经营观点发展的一个重要概念,它是与信息市场细分化和信息目标市场相适应而产生的。信息系统在选择了目标市场之后,就要针对目标市场的要求,根据外部环境因素,最有效地利用本身的人力、物力、财力,制定信息系统的最佳生产销售方案,以便达到信息系统的预期目标。
市场营销组合的内容属于信息系统可控因素,一般可归结为“六因素”,它是细分信息市场与目标信息市场、信息产品、信息产品价格、信息产品推销、系统对目标信息市场施加的影响和信息系统公共关系的组合。上述六因素并不是固定不变的静态组合,信息系统可以根据内外环境的变化进行相应的调整和重新组合,以减少信息系统的经营风险。而市场营销因素的最优组合是建立在每一个因素的优选基础上,因此,有必要对其中信息产品、信息产品价格和信息产品推销等核心因素作进一步分析。
(1)信息产品组合策略。信息产品是每个信息系统经营状况的标志,也是信息系统经济效益的重要来源。信息产品适销对路,就能减小信息系统的生产与销售风险。信息产品能否适销对路,关键在于信息产品的组合结构,它要求信息系统根据其市场目标,对信息产品的组合深度、广度和关联性进行决策,并确定最佳的信息产品组合。信息产品组合策略有:一是扩大信息产品组合,信息系统依靠生产系列、一条龙的信息产品或是增加信息产品类型的策略来扩大信息产品,具体说来,有信息产品组合的广度扩大、深度加深及广度、深度两者同时扩展这三种情况;二是缩减信息产品组合,这是信息系统减少信息产品类型的策略,它同样有广度缩减、深度缩减或两者同时缩减这三种情况。电子信息所利用自身的特长和优势,集中力量办创《计算机世界》和《国外电子报》取得较好效益的实践表明,信息产品组合策略的运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信息系统因产销不对路而出现的经营风险。
(2)信息产品价格策略。西方经济学家往往把价格看作是市场竞争中一只“看不见的手”,这足以说明价格在信息系统经营中的作用。信息系统经营目标最终都要靠信息产品的销售来实现,而信息系统的获利高低又直接受信息产品价格的影响。因此,把握影响信息产品价格的因素,制定合理的信息产品价格策略,对防范信息产品的销售风险具有重要意义。影响信息产品价格的主要因素有成本因素、需求因素、竞争因素、政策因素等方面。在把握上述因素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撇油定价策略、渗透定价策略和满意定价策略[17]。
(3)信息产品销售促进策略[18]。信息产品销售促进策略主要由销售渠道策略、推销策略和销售服务策略组成。信息产品的销售渠道有“信息生产者——信息用户”的直接型和“信息生产者——经营者——信息用户”的间接型两种。针对不同的销售渠道,可采用广泛利用、独家利用、选择利用等销售渠道策略,并实施广告策略、专家推荐策略、销售服务策略、联络感情以及上门推销策略等。
3.4 质量控制与法律手段的运用:减免风险
质量控制就是指对信息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过程实施严格的质量管理,尽可能避免各种信息产品缺陷,杜绝有意识缺陷信息产品进入市场流通,以免承担可能的信息产品责任风险。
法律手段的运用,是指一旦信息产品责任问题发生后,信息系统可依照我国现有的若干法律(如产品责任法),对某些信息产品责任风险的承担提出减免或分担。可以考虑提出的风险分担与风险减免的依据是:
(1)信息产品缺陷是由于生产该产品时的科技水平和条件限制所造成的,虽然它有缺陷,但只要它反映了当时最新的认识,就可以适当减免风险损失。
(2)信息产品缺陷是在信息系统脱离了对该产品的控制以后,在流通或消费领导造成的(如口头信息的流转环节过多而导致其失真),此时,信息系统可以提出风险分担或风险损失减免。
(3)用户在利用信息产品过程中有重大过失,如用户需要表达错误或不清、对信息产品的理解错误或不全、忽视信息系统的忠告等,此时,信息系统可以提出免除信息产品责任风险,也不承担信息产品责任风险损失。
如若确因信息系统的信息产品质量原因,且信息系统也提不出上述减免风险的依据,此时,信息系统不仅要承担信息产品责任风险,而且也要承担信息产品责任风险的损失。在我国,信息产品责任风险的损失可以考虑实施赔偿实际损失和全部赔偿的原则[19]。
总之,信息系统经营风险是一个新问题。而且,随着信息系统经营中逐步的“放开一片”,其风险机会还有可能增加,可以实施的风险经营策略也会更加丰富。因此,对此仍有进一步探讨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