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粮价支撑体系的思考_粮食银行论文

对我国粮食价格支持制度的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粮食价格论文,制度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内容提要 本文认为粮食价格支持制度是以支持价格为核心的一系列价格与政策的总和。我国建立粮食价格支持制度是农产品价格改革实践的要求,也是粮食生产保量及维护广大农民利益的要求。为此,要以现实及发展的眼光看待我国粮食价格支持制度,并在基金及法律等方面给予保障。

一、粮食价格支持制度的一般涵义

我国进行的以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为目标取向的改革,无庸讳言,就是一个从我国国情出发,借鉴发达国家市场经济建设经验的探索过程,在粮食价格支持制度这方面也是如此。对粮食价格给予支持是世界各国政府(尤其是发达国家)对农业保护的重要措施,只不过具体制度内容不同罢了。我国从1994年新粮上市起,原来的粮食收购保护价统一改为支持性价格,即在1993年粮食购价和价外加价的基础上,每50公斤提高10元左右,粮食价格支持制度初步确立。那么,什么是粮食价格支持制度呢?

所谓粮食价格支持制度就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市场上形成的粮食均衡价格太低或其周期剧烈波动无法自动恢复均衡,为了保护农民的利益而建立的以支持价格为核心的一系列价格及政策的总和。下面就首先以小麦为例谈谈粮食价格支持制度。

假设在一个自由竞争的市场里,小麦的供给与需求两种力量相互作用,形成市场均衡价格为40分/斤,均衡数量为400万斤/年,这时, 农民的总收入将为160万元/年。现在,为了农民的利益,政府规定了70分/斤的支持价格,在这一价格之下,由于供求规律的作用, 小麦的生产者与消费者将做出不同的决策:小麦的私人购买者将会减少其需求量至假设为2百万斤,而小麦的生产者将会增加其供给量至假设为7百万斤,那么剩余的5百万斤小麦怎么办呢? 政府将以支持价格全部购入这部分剩余,这时,农民的总收入将为490万元。 从中不难看出:农民的投入成本只增加了75%,而收入却以超过200%的速度增长。 所以粮食支持价格是以维护农民的利益为核心的,是政府对农民保证得到的最低价格。

粮食价格支持制度建立的理由除了市场均衡价格太低外,还有就是粮食市场价格随产量的剧烈波动,且这种波动无法自动恢复均衡。

从下图A可以看出, 由于粮食的供给弹性大于需求弹性(需求弹性很少或者根本没有),当均衡产量为4个单位时,价格也为4个单位;一旦产量降低1个单位,价格就以2个单位的速度增加;产量降低2个单位,价格就以4个单位的速度猛增。反之亦反是。 粮食价格的这种剧烈波动不但会损害农民的利益(谷贱伤农),而且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谷贵伤工)。粮食产业,作为一种弱质产业,其自然风险大,抵御社会风险的能力弱,粮食的产量是不定的。所以政府应当制定粮食价格支持制度,当粮食市场均衡价格过低时,政府以支持价格将剩余粮食购入,当粮食市场均衡价格过高时,政府将手中的粮食以高于支持价格但低于市场价格的价格抛售,以平抑市场物价。

假如政府对粮食市场不施予任何干预,那么粮食价格的周期剧烈波动无法自动恢复均衡。粮食价格与产量的变动关系适用于发散性蛛网定理。对粮食生产作长时间的考察,就可以看到这样的波动:当粮价高涨时,种植者就扩大他们的投入,从而扩大产量,其结果是在一定时间以后迫使粮价下降。接下来,较低的价格又会导致投入的减少,从而产量减少,结果又会带来以后的价格上涨,就这样周期循环下去,不断扩大,无法自动恢复均衡。

市场均衡产量为Q[,0],均衡价格为P[,0],如果第一年粮食丰收,产量为Q[,1],那么第一年的粮价将下降为P[,1],而第一年的粮价P[,1]决定第二年的产量下降为Q[,2],第二年的产量Q[,2]又决定第二年的价格P[,0]上升……如此循环往复,粮食价格和产量将不停地波动下去,而且这一波动会越来越大,距离均衡点越来越远,市场均衡不可能再恢复。这对整个国内的生产和消费,对农民的收入都将产生不良影响,因而国家必须采取一系列价格和政策,稳定粮食价格,从而稳定粮食产量。

需要注意的是:粮食价格支持制度并不是指单一的支持价格,它是包括支持价格在内的各种政策与价格的总称。如美国的粮食价格支持制度除了支持价格外,还通过限制每个农场主的耕种面积,直接控制粮食的供应量的办法,抬高粮价到所希望的水平。目标价格也是粮食价格支持制度的重要内容,当市场价格低于目标价格时,政府向农场主支付两者的差额,使消费者可以按较低的市场价格购买小麦。日本的粮食价格支持制度也是成体系的,除了最低保护价制度外,还有成本与收入补偿制度等。

二、我国建立粮食价格支持制度的必要性

第一,建立粮食价格支持制度是农产品价格改革实践的要求。

农产品价格改革以前,粮食价格由国家计划制定,为了补贴工业,其水平是相当低的,所以就根本谈不上对粮价的“支持”了。80年代中期以后,我国分期分批地放开了农产品的购销与价格,使得农产品价格的发生机制起了本质的变化。至1993年,粮价的市场形成机制开始运行〔2〕。原来的行政定价体制让位于90 %以上的价格都在市场上形成的市场价格体制。然而,有关部门以为到此为止粮食市场和价格就可以撒手不管了。结果,由于粮食市场价格法规不健全、政府对市场的调控和价格管理缺乏必要的认识和手段,流通领域秩序混乱,中间环节大肆盘剥,粮价猛涨,成为解释1994年高通胀的特殊原因。有资料表明,单是在1994年第三季度的20%左右的消费物价指数中,就有4/5 是由粮食价格上涨造成的。因为粮食价格是一种基础价格,它的上涨必然产生以石子投湖心的效应,不仅直接波及糕点和肉奶制品及主要副食品价格,而且对其它消费品乃至上游工业品都会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正是基于粮价上涨在这次通胀中的推波助澜的作用,有关部门才认识到,实行农产品价格改革,放开粮食市场和价格,不是不要管理,更不是放任自流,而要按照市场供求规律,建立粮食价格支持制度对关系国计民生和社会安定的粮食价格进行客观调控。

第二,建立粮食价格支持制度是我国粮食保量的要求。

粮食短缺是我国的一大国情。我国是一个拥有12亿人口的大国,以占世界7%的土地养活着占世界22%的人口。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对粮食的直接需求虽然减少,但间接需求(肉、蛋、奶)却不断增加,而它们是由更多的粮食转化而来。此外,农业劳动生产率又不是短期内就能迅速提高的,再加上自然因素的不确定性,所以无法期待粮食产量在短期内有质的飞跃。今后中国人口将以每年1500 万的数量增长, 到2030年预计会达到16亿,而耕地由于住房、工厂、交通设施等的竞争性需求,到2030年将降低到13.5亿亩,粮食的增长空间日趋缩小,所以,从长期来说,我国的粮食也是短缺的。

回顾改革以来的17年,我国粮食的总供求平衡一直是建立在低消费水平上的, 而且有几年还是粮食净进口。 我国人均粮食占有量每年在380公斤上下波动,低于发达国家650公斤粮食的水平,而且也低于世界人均412公斤的水平。这两年,粮食生产又出现了大滑坡;1993年, 南方15省粮食产量为24101万吨,比1990年减少606万吨,1994年粮食比上年减产240亿斤,负增长2.5%。

可见,我国的粮食生产状况是不容乐观的。问题还在于我们没有那么多外汇去进口粮食,就是有,我们也不能依赖世界粮食市场。目前,世界粮食的总出口量约2.1亿吨,从世界粮食供需前景来看, 有可能增长一些,但增幅不会太大,我国进口如超过5000万吨,就难以在世界市场上如数买到,而且会导致粮价剧涨等不良影响。美国世界观察研究所所长莱斯特·布朗在《谁来养活中国》一文中得出了一个耸人听闻的结论:“它的粮食产量到2030年很有可能下降将近1/5(或每年下降0.5%)……如果人均粮食消费量从现在的300公斤适度上升到2030年的350公斤,那时的粮食需求量将是5.68亿吨,进口量将上升到3.05亿吨,粮食消费中有56%依赖于进口。”〔3〕中国对世界的粮食供应将构成威胁。 这里我们不管布朗的统计方法如何以及意图怎样,得出的结论应该是“立足于自己养活自己,适度进口粮食”。“1994年墨西哥危机”也可以作为我们这一结论的佐证。

而粮食要保量就必须在粮价上做一些文章,因为根据蛛网定理,不受任何约束的市场价格的上下波动必然导致粮食产量的反方向上下波动,为此,就必须制定粮食价格支持制度来抑制市场价格的剧烈波动,从而使粮食产量稳中有升。我国的粮食生产,不但1993年和1994年滑坡与价格有关,而且1985年粮食减产(比1984年负增长6.9 %)也与粮食价直接相关:1984年大丰收后,粮价下跌,由于国家不但没有建立粮食支持价格,反而调低了合同价,以致谷贱伤农,造成了1985年粮食大减产。可见,建立一套完善的粮食价格支持制度对于保证粮食的稳定生产和增长意义重大。

第三,建立粮食价格支持制度是保护全体农民利益的需要。

建国后,由于政治经济原因及对工业化的片面理解,我国的产业政策是优先发展重工业,忽视农业及轻工业。国家一直以巨大的工农业价格剪刀差形式由农业补贴工业。建国后到1978年,通过工农业价格剪刀差,农业对工业的贡献就达七千多亿元。1978~1984年,改革的重心在农村,剪刀差缩小,1978年前后,城乡收入的比率是2.4:1,1984 年缩减到1.7:1。1985年以后,改革的重心移入城市, 剪刀差又有扩大的趋势:1993年,城乡收入的比率扩大到2.54:1,1994年又扩大到2.61:1。这种剪刀差必然以牺牲全体农民的利益为代价。

目前,粮食主产区收入最低,粮食比较效益最低,而市场经济条件下每个人都在谋求利益最大化,于是许多从事粮食生产的农民纷纷背井离乡,进城打工,农村中只剩下老弱病残妇从事粮食生产,不是农业剩余劳动力的劳动力也成了“剩余”,这不但加剧了我国农业剩余劳动力的转移难题,而且,粮食生产无法推进,粮农的整体利益得不到保障。

在资本主义国家,有的人生来就拥有大量的资本和土地,而有的人却生来一无所有,因此,粮食价格支持制度对于前者必然是大有裨益,而对于后者却益处甚微,从而并不是所有农民的利益都得到了维护。而我国农民在生产资料的占有方面是平等的。由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农民按人口多少进行分散的小规模生产,他们所拥有的土地数量没有质的差别,唯一的区别是他们种田技术和能力的差别。所以,实行粮食价格支持制度,政府保证农民得到一个高于市场均衡价格的最低价格,对于农民中的每一位都是大有好处的,这对实现农民“共同富裕”的目标也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三、粮食价格支持制度实施对策

第一,我国粮食价格支持制度的建立应以现实为基础,分阶段进行。

不但不同的国家,而且同一国家的不同发展阶段,其粮食价格支持的水平是不同的。如西方主要发达国家农业生产仅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不到5%,而其对农业生产的补贴却高得惊人, 而且其支持价格体系完备,对粮食生产的保护可谓周到细致。而广大的发展中国家,如印度、印尼等,由于国力有限,一般实行压低农产品的收购价格,低价供应给城镇消费者,降低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或给予补贴,以这种低水平方式来保护农业,维持农民的再生产。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在粮食价格支持制度的实施中也应从这一实际出发,不能急于建立高水平的粮食价格支持制度。目前,粮食支持价格的水平应以保证农产品的价格稳定为目标,平抑市场物价的大波动。其运行机制是:国家规定的粮食价格支持水平仅应包括农业生产成本(生产资料价格与劳动力价格之和,要考虑通货膨胀因素)加平均利润。1990年,国家制定的粮食保护价格一般都高于市场价格20%,在这种情况下,粮农争先恐后地把粮食卖给国家,而不愿意在粮食市场上出售。由于国家经费有限,交通运输瓶颈和仓储能力不足的制约,农民卖粮难的问题极其突出,而且“打白条”现象层出不穷。粮食市场交易也出现萎缩,不利于市场体系的发育与完善。

显而易见,要求我国政府制定高水平的粮食价格支持制度,承担全部价格风险是不切实际的。因为我国政府财力越来越紧张,而且这样做也不利于我国市场经济的发育和成熟。当然,现阶段粮食价格支持制度也不能定得太低,否则便失去了“支持”的意义,也无法调动农民的种粮积极性。如1993~1994年就是如此,每50公斤小麦的支持价格分别为32元、51元,大大低于当时57元,78元的市场价格。这不仅大大损害了农民的利益,而且使粮食生产大滑坡,起不到保护农民农业的作用。

当然,随着经济的发展,国力的提高,我国要逐步提高对农业的保护水平,向以工业补贴农业,国内粮食支持价格高于国际市场价格的目标迈进。

第二,粮食价格支持制度制定的原则。

改革以前,我国农民一直受粮食行政定价的计划价格体制的危害,改革以后,随着粮价的逐步放开,又受市场价格大起大落的危害。现在解决问题的唯一途径是以市场机制的运行为基础,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管理加以保护。离开了市场机制,国家所制定的农产品支持价格等于闭门造车。所以支持价格的制定原则上应以市场均衡价格为参照物,以上期若干年内市场价格的平均值为基数,并考虑市场供求、货币价值的变化、国际价格等因素来制定。它不仅要以价值规律和供求规律为依据,而且要全部补偿农用物资涨价所增加的成本,以使农民的实际收入每年都有所增加。

为实施粮食价格支持制度,国家要把粮食部门的政策性业务和经营性业务彻底分开。政策性业务以平抑粮食价格和保持农业稳定发展为目标,不按照通常办法计算盈亏。经营性业务部门完全推向市场,这类部门与农民之间的关系是市场主体间的平等互利关系。

对于既定的粮食支持价格,应当根据市场变化随时加以调整,不能像计划价格那样一成不变。在调整时应当考虑的因素至少包括:粮食成本变动、粮农与工人收入差距、国内供求、政府财政负担能力、消费者承受能力、通货膨胀率等。

另外,支持价格可实行分区定价,并不要求全国一个价。因为我国各地情况差异很大,统一价格难以适应各地情况,也难以适时地进行调整。把定价权下放给省(市)一级政府,中央可以出指导性参考价格,但不应干预各地的适度调整与决定。

第三,粮食价格调节基金的来源。

对粮食价格进行宏观调控毕竟是一种政府行为,要真正实施起来,必须借助国家财政手段予以支持,建立粮食价格调节基金。通过财政预算等手段设立专项粮食价格调节基金,才能在粮食供过于求时,以支持价格大量购进,在粮食供不应求时,以低于市场价格高于支持价格的价格向市场抛售粮食。

我国《农业法》第36条规定:“国家对粮食等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农产品实行中央和地方多级储备制度,设立储备基金。”这里所说的储备基金就包括价格调节基金,然而《农业法》,并没有对基金的来源做出具体规定。那么基金从何而来呢?

首先,我认为过去国家的粮食补贴应是来源之一。我国在粮食实行行政定价体制时,粮食购销价格倒挂,每年国家要拿出1/4 的财政收入用于粮价补贴,国家财政不堪重负。粮价放开后,原来对粮食的巨额财政补贴已大大减少,有的甚至完全取消。其实,原有的财政补贴应转为或部分转为粮食价格风险调节基金。发达国家的粮食价格风险基金的主要来源都是国家财政预算,例如,韩国从1960年到1980年,农产品价格稳定基金就达375亿元,但这是政府实行财政补贴制度的结果。

当然,还要想法从其它方面筹措资金,以形成一定规模。如用调节基金从事粮食购销,平抑市场物价过程中形成的收益,应作为粮食价格调节基金的来源。也就是说,粮食价格调节基金要形成一种滚动使用,不断增殖的机制。

另外,也可以向银行低息贷款或无息借款,作为粮食价格调节基金的一个来源。但应当明确指出的是:建立粮食价格调节基金属于政府行为,所以大部分应列入中央或省级的财政预算。

第四,为粮食价格支持制度的实施提供法律保障。

粮食价格支持制度作为国家管理市场的一种行政手段,应该走法制化的道路。如:对实行粮食价格支持的基金来源如何保证,调整粮食支持价格的时间如何把握,粮食支持价格的具体制定都应给出法律依据。

大多数实行粮食价格支持制度的国家,在这方面都有严密的法律加以保障。早在60年代的韩国,为了稳定农产品价格,政府先后制定了《农产品价格维持法》(1961年)、《农产品价格稳定基金法》、《口粮管理法》(1963年)、《农业基本法》(1967年),通过它们,将农产品价格维持在一个合理的水平。当今的日本也通过《农业基本法》和“稳定招标价格保护制度”、“差额补贴制度”、“稳定基金制度”等法律制度形成了一套完整的保护制度。而我国作为一个农业大国,“农业法制建设还明显滞后,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农业法规体系还很不健全,农业执法体系和监督机制也不完备,农业法制观念还比较淡薄,农业法制建设尚处在起步阶段。”〔4〕迄今为止, 还只有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一部《关于农民承担劳务和费用管理条例》。所以,我国应加快完备农业方面的法律体系,加快制定出《粮食价格支持法》之类的法律。

当然,法律制定出来还必须严格执行。政府和法院应加大执法和司法力度。《农业法》早就规定,财政对农业的投入增长幅度要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但财政对农业的投入未见明显改善。“1993年狭义农业的投资总额(基本建设投资与更新改造投资之总和)只有25.5亿元人民币;1994年,广义农业投资比1993年又下降了0.3 个百分点”〔5〕。所以,必须“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只有走上法制化道路,我国的粮食价格改革才能取得彻底胜利。

总之,本文论述了关于粮食价格支持制度的涵义、实施办法及我国实施粮食价格支持制度的必要性等问题。但是,由于我国粮食价格支持制度刚刚建立,这方面的实践尚不成熟,所以有关粮食价格支持制度的问题有待于进一步研究。

注释:

〔1〕参考许涤新主编:《政治经济学辞典》(中),第589页。

〔2〕参见《人民日报》,1993年7月8日。

〔3〕见《中国农村经济》1995年第4期,第46~47页。

〔4〕见《中国农村经济》1995年第9期,第9页。

〔5〕见《中国农村经济》1995年第8期,第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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