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操纵人员资格管理;值班记录;问题分析;建议
2010年,国家核安全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核电厂操纵人员岗位管理的通知》(国核安函〔2010〕86号)(以下简称86号文),以此作为核动力厂操纵人员管理的基础性文件。随后,国家核安全局发布实施了《核电厂操纵人员资质管理程序》,重新完成了规范操纵人员执照管理的内部设计工作。2013年,国家核安全局更新了核安全导则文件《核动力厂人员的招聘、培训和授权》(HAD 103/05-2013),将核动力厂运行岗位人员的资格管理作为附件列入其中,该导则对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的管理要求和良好实践进行了总结,对核动力厂运行岗位人员的资格管理提出了补充指导性意见。
随着我国核电事业的发展,截止2019年12月,我国持有核动力厂操纵人员执照的人员已达2691人,同年经资格审查后,颁发和换发操纵人员执照达1570份。
1 背景
在核动力厂的组织机构中,运行部门主要由6个运行值、白班值(有的包含程序组)、大修组、支持人员等组成。持有运行岗位执照的操纵人员主要分布在运行值、白班值以及大修组。运行值是指直接操纵反应堆控制系统的班组,包含了主控室操纵员(操纵员一级)、副值长(主任操纵员或操纵员二级)、隔离经理、机组长、值长等岗位。白班值负责向运行值提供技术支持和轮岗替班,岗位设置与运行值基本一致。大修组主要负责大修机组的相关工作,其人员自运行值抽调。从工作安排来说,白班值和大修组操纵人员承担的更多是支持性工作和现场工作,与运行值操纵人员工作范围虽有重叠但不尽相同。非运行值的人员,为了证明其满足运行岗位执照的技能要求,需满足86号文中“持有《高级操纵员执照》或《操纵员执照》的人员每12个月在运行岗位值班时间不得少于400小时,其中每6个月在运行岗位值班时间不得少于150小时”的最低值班时间要求,折算到每月,以每班次8小时工作时间计,需返回运行值在主控室值班5个班次。这里的运行岗位值班时间,指从非运行值调至运行值期间实际在主控室值班的小时数。
2017年至2019年,在对核动力厂操纵人员管理工作进行核安全监督检查的过程中,地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监督人员发现多个核动力厂的操纵人员值班管理存在薄弱环节,不满足现行法规导则要求。
2 发现的问题
2.1乱填虚报值班记录
2017年至2019年,在对核动力厂操纵人员值班记录核查期间,发现存在如下问题:部分操纵人员将核动力厂主控室区域以外工作时间统计为主控室值班时间;部分操纵人员刷卡进入主控室区域后短暂停留即刷出到核动力厂其他地点工作;个别操纵人员未进入核动力厂工作即制造虚假的值班记录。通过访谈分析,造成该问题的主要原因为部分操纵人员认为系统只能保存门禁记录一个月,无法追溯核实以往实际值班情况,填报的虚假信息不会被发现。此外,个别运行值内部存在相互包庇的情况。
2.2未在制度中明确值班要求
2017年,监督人员在对某核动力厂进行的操纵人员岗位管理专项检查中,发现有12名操纵人员存在实际值班小时数与值班记录不符的情况,随即要求该营运单位对此问题进行了整改。2019年,监督人员检查发现,该营运单位个别人员仍存在相同问题,如某操纵人员2018年10月有3日实际在主控室值班时间不足1小时,而上报的值班时间均为8小时。通过调查分析,发现2017年该营运单位整改行动仅强调了累计值班时间的最小要求,未在制度和程序中明确规定值班地点和值班时间管理的相关要求。
2.3值班计划执行情况跟踪失效
操纵人员的换照申请材料按法规要求需在执照到期前三个月提交国家核安全局审查,包括执照有效期内的值班记录证明材料,后续三个月的值班记录核实以营运单位的内部跟踪为主。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在地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监督人员2019年的核查中,监督人员发现某操纵人员2019年上半年值班时间累计为128小时,不满足86号文的要求,造成该问题的原因是该操纵人员因个人原因变动值班计划,营运单位未对其变动情况进行有效跟踪,导致双方均未发现值班时间不满足要求。此外,部分操纵人员的值班记录与实际值班情况不符,造成该问题的原因是值长在未核实值班计划和实际值班人员的情况下,自行根据值班计划为其记录为值班,导致值班记录与实际值班情况不符,值班计划执行情况跟踪失效。
3 原因分析
3.1法规文化意识不强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无论是监管单位对核动力厂营运单位,还是营运单位内部,均对核安全法进行了宣贯。核安全法中规定不得对提供给监管单位的材料弄虚作假,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作为关键岗位的个别操纵人员却对上报国家核安全局的值班记录乱填虚报,反应出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重视和敬畏之心有待进一步加强。
文化是行动的引领,核安全文化要求从业人员在日常的工作活动行为中,处处体现珍惜核安全、维护核安全、敬畏核安全,诚信透明地报告核安全问题。国家核安全局等监管单位在核安全文化宣贯推进过程中,反复强调和提倡对“隐瞒虚报”和“弄虚作假”行为“零容忍”的核安全文化。个别运行值内部互相包庇,个别操纵人员明知故犯,反应出运行值管理者、操纵人员核安全文化意识有待进一步加强。
3.2概念认知存在偏差
国家核安全局审评人员和地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监督人员认为操纵人员执照(运行岗位)的维持,需要申请人证明的重点是其具备和维持有操控反应堆控制系统的能力,其工作地点应该在主控室,而非其他。但部分核动力厂管理者,特别是白班值和大修组人员普遍认为其工作内容对于机组的安全运行有重要影响,其非直接操控反应堆控制系统的工作时间也应计入值班时间。监管方和被监管方对操纵人员执照持有者工作内容、工作地点概念认知存在偏差。
另一方面,核动力厂普遍存在将操纵人员执照与内部岗位,特别是薪资待遇挂钩的情况,造成部分从工作内容上来说无需持有操纵人员执照的工作人员为了薪资待遇、岗位晋升而被迫维持操纵人员执照,其值班的主观能动性很低。
3.3主控室运行岗位工作的范围界定与实际存在偏差
《操纵人员执照申请信息统计表》填写说明(2017年)中对于在岗时间的认定为“申请人在本持照周期内承担主控室运行岗位工作的小时数”。但核动力厂操纵人员除了在主控室操控机组外,有时还需要离开主控到现场执行重要隔离操作及验证、重要运行操作及监护等其岗位职责所负工作,主控室操纵人员岗位工作的范围界定与实际存在偏差,不符合核动力厂实际情况。
4 建议
4.1提升法规文化意识
建议有针对性的对操纵人员及其管理者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核设施操纵人员执照管理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宣贯活动,使其了解操纵人员执照管理相关法规标准要求,深刻认识到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及违法后果,提升其对核安全法律法规的重视和敬畏之心。切实落实营运单位的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诚信透明的核安全文化培育工作,杜绝弄虚作假。
4.2 建立制度机制
建议营运单位梳理研究法规标准中对操纵人员的值班要求,完善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细化和规范操纵人员值班最小时间、值班地点、值班记录等相关要求。同时,营运单位应建立操纵人员值班记录内部跟踪核查机制,确保操纵人员按照值班计划开展值班,值班记录真实准确。
4.3统一概念和认知
建议监管单位和营运单位应共同研讨修改操纵人员执照管理相关法规标准,在法规标准中明确需持有操纵人员执照的工作岗位,统一值班管理的时间和地点要求。同时,监管单位和营运单位应协同考虑运行岗位的工作性质,统一明确相关岗位值班期间的工作范围和内容,确保值班时间统计范围的一致性。
5 总结
核动力厂操纵人员负责操纵或指导他人操纵反应堆控制系统,直接影响核安全,是核安全重要岗位人员,因此不论是监管单位还是营运单位均应对这部分特殊人员进行严格管理,确保其知识和技能不断维持和提升,以保障核安全。由于法规意识不强、概念认知存在偏差、法规标准不完善等因素造成了操纵人员值班记录与实际不符的问题,建议监管单位和营运单位共同努力,通过提升法规文化意识、建立制度机制、统一概念和认知等手段解决此类问题。
论文作者:张生斌 李阳春
论文发表刊物:《中国电业》2019年22期
论文发表时间:2020/4/7
标签:人员论文; 核动力论文; 执照论文; 岗位论文; 单位论文; 工作论文; 时间论文; 《中国电业》2019年22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