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经济制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全面科学理解“基本经济制度”的五个要点
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郑重地提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对于这一重要论断,应该全面地科学地把握其内涵,个人认为,应该把握五点:
理论上的创新性。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基本经济制度”的论断,是一种全新的经济理论,以前马恩列斯都没有说过,我们党的文件上也没有说过。
“主体”和“多种”的辩证统一性。“基本经济制度”的论断,说的是所有制结构问题。自从进入社会主义建设时期以后,对于要建立一个什么样的所有制结构,我们经过艰难曲折的探索,有着许多痛苦的教训。基本经济制度的确立,是历史的选择。它告诉我们,“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这两句话既有区别,又相互关联、相互促进。不能将二者分割开来,搞片面性,只讲一句,不讲另一句。
历史上的长期性。这一基本经济制度,是贯穿于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至少要实行一百年。所以它不是权宜之计,必须长期坚持和不断完善。
范围上的广泛性。“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全国的基本经济制度,是就总体而言的。自从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制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以来,党的文件一再指出,以公有制为主体是就全国而言的,有的行业、有的地区可以有些灵活性。
效能上的法定性。基本经济制度高于一般经济制度,是一般经济制度、特别是所有制结构政策的基石,具有法定的权威性,必然会在法律上有反映。
当前落实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三个难点
坚持和贯彻基本经济制度,促进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理所当然应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然而当前这方面的思想阻力仍较大,突出地表现为三大难点:
在理论上,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是否具有合理性。有的人说:《共产党宣言》早就言明,共产党人的基本纲领就是要消灭私有制,你们现在要发展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这都是带“私”字号的,在理论上站不住脚,没有合理性。我们的回答是,当前发展非公有制经济,跟《共产党宣言》的论点不矛盾。
《共产党宣言》说了要消灭私有制,但没有为各类国家何时消灭私有制制定一个时间表。这一理想的实现需要一个过程,需要一定条件。
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指出,实现共产主义的一个重要条件,是社会财富极大地丰富,即“在随着个人的全面发展生产力也增长起来,而集体财富的一切源泉都充分涌流之后”。在我国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有利于充分调动多种积极性为社会创造财富,进而有利于国家富强和人民富裕。我国在相当长的时间里,搞单一的公有制,并没有很好地促进经济迅速发展,反而影响了经济发展。柬埔寨波尔布特政权不顾客观条件,在经济上强行实行单一的公有制,彻底消灭私有制,直至取消货币,取消商品交换,弄得政权垮台,亡党亡国。这类教训,值得我们记取。
在法律上,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是否具有合法性。党的十五大报告关于“基本经济制度”的论断一宣布,有人见了大不以为然,连呼“这是违宪”,提出“要保卫宪法”。他们之所以对“基本经济制度”论断有这么大的成见,是因为“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中,包括了个体、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他们认为,个体、私营经济是不能拉入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体制之内的,更不能括入“基本经济制度”之内。人们不应该忘记,我国的改革和立法工作,都是在党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的,改革和立法二者性能不同,但二者又是互相关联、互相促进的。改革的实质是“变”,立法的实质是“定”。每到一定阶段,改革的“变”,由立法予以确定,然后,再由立法的“定”,来促进改革的“变”。根据改革的深入发展,根据十五大精神,我国正在酝酿着修订宪法,完全可以相信,不久以后经过修订的宪法,会把“基本经济制度”、“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等科学论断载入其中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完全是合法的。
在工作实践上,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比例能否有一点突破性。我国有些地区,特别是一些经济发展较为落后的地区,由于思想解放比较滞后,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步子迈得不大。据说,贵州、陕西等省,原来的个体、私营经济产值,不及省内整个经济总量的10%。根据十五大精神,许多地方在部署加快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有人出来亮出红灯,说各地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比例,最多不能超过20%,否则,经济和政权的社会主义性质就会起变化。这个20%比例的根据是什么?20%是1/5,而我看就是达到1/4、1/3,甚至再多一点,在好些地方也没有什么可怕的,不会影响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不会影响经济和政权的社会主义性质。还有,有的人说以公有制为主体,这不仅是对全国而言的,所有地区、所有行业都应当如此,否则就是对公有制为主体的抽象肯定、具体否定。这种说法,不符合党的政策的三令五申,也不答合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
基本经济制度与经济基础的关系
十五大报告关于“基本经济制度”理论的提出,引申出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基础的讨论,即我们国家的经济基础,到底是多种所有制,还是单一的公有制?这一争论,与50年代前期讨论过的我国过渡时期的经济基础,到底是“综合基础论”,还是“单一基础论”,颇为近似。
有人根据“基本经济制度”强调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认为经济基础是多种所有制,提出“非公有制经济也属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基础的基本构成部分”。本人不大同意这种主张。我认为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基础,是社会主义的公有制,而不是多种所有制,其理由主要有以下五点:
在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这两对社会基本矛盾中,经济基础处于中间的关联部位,也是关键部位。按照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一般的说法,经济基础是生产关系的总和,而生产关系最核心、最关键的是所有制,所以人们通常就简单地把经济基础归结为经济所有制。人类社会至今已经过五种社会形态。除原始社会以外,余下四种社会,每一种社会都存在几种所有制经济,都有主体所有制和非主体所有制之分。而每一种社会的性质,或者说社会形态的区分,都是由其主体所有制决定的,而不是由多种所有制所共同决定的。资本主义社会的性质,由资本家所有制决定;社会主义社会的性质,则由作为所有制主体的公有制所决定。
在经济基础问题的争论中,人们常常引用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雇佣劳动与资本》等著作中的有关论述。仔细琢磨这些论述的本意,都得不出马克思所说的经济基础是多种所有制的综合的判断。而按照马克思关于无产阶级革命的一贯论述,无产阶级一经夺取政权,就剥夺剥夺者,变资本家所有制为单一的社会主义公有制,而且是国有制,因为此时他认为再没有其他所有制,所以其必然逻辑是,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理所当然地是单一的公有制。
按照辩证唯物主义原理,决定事物性质的,是众多矛盾中的主要矛盾,是主要矛盾中的主要方面。由此也不难得知,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多种所有制经济中,决定社会主义社会性质的,是作为主体的公有制经济。由此也只能得出,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基础,是社会主义公有制。
我国提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打破了市场经济问题上资本主义的一统天下,从此在地球上有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两个阵营。而这二者的根本区别,在于它们赖以建立的所有制基础不同,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在私有制的基础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在公有制的基础上。
党的十五大报告还专门提出:“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必须坚持公有制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这里的“经济制度的基础”的七个字极为重要。因为生产资料公有制是决定社会主义性质最主要的东西,是维护社会主义本质,发展社会主义生产力,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的经济基础和根本前提。只要坚持公有制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即坚持公有制为主体,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才是社会主义的。否则,它就是非社会主义的。对于这一点,理论上必须明确。任何关于动摇这个“经济制度的基础”的主张和言论都是不可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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