腐败与权力的法律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腐败论文,权力论文,法律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腐败是一种屡见不鲜的社会现象,任何国家,任何朝代,都不同程度的存在着腐败现象。腐败从本质上讲是一种反社会的、危及统治秩序的行为。腐败现象的蔓延,往往影响社会的稳定,给政权带来灾难性的后果。为此,当今世界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十分重视开展反腐败斗争。本文试对腐败与权力的关系、腐败成因及反腐对策进行探讨。
一、腐败与权力
腐败是公职人员利用公共权力非法谋取个人或小团体利益,损公肥私或假公济私的行为。腐败现象的主要表现形式及其本质特征是以权谋私、权钱交易。权力,主要是指国家政权,一般统称为公共权力。权力作为一种特殊的影响力,是作为社会主体的人,基于自身的特殊社会地位,支配他人行为的一种客观力量。任何社会都得有支配社会正常运转的权力,因而,从国家产生之日起,权力就成为支配社会运转的特殊力量。从人类社会的发展史来看,权力既可以为社会公众服务,也可以成为权力占有者谋取私利的工具;既可以成为推动社会前进的积极力量,也可以成为阻碍社会发展的消极力量。在我国,人民赋予国家机关行使政权的权力,政府机关工作人员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因此,掌权者行使权力必须体现广大人民的利益,反映广大人民的意志。
世界各国腐败行为的主体大都是各行各业特别是党政机关中掌握一定权力的人,他们将权力当成谋取私利的手段,也就是说,腐败的关键在于掌权的“人”,而不在于掌权者手中的“权”。从我们党的历史上看,毛泽东、周恩来等一大批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身体力行,廉洁自律,一心为民,他们的高尚情操和丰功伟绩彪炳千秋,深受广大群众的爱戴和信任。由此可见,“权”并不是腐败的根源,腐败和权力并没有必然的联系。然而,不可否认,这二者又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掌权者位越高,权越重,如果他手中的权力不受监督制约,如果他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那么,他谋取私利、产生腐败行为的可能性就越大。而一旦腐败,给国家和社会带来的危害也就越严重。
二、当前腐败现象的主要成因
现阶段,我国腐败现象产生的原因十分复杂,除思想政治工作薄弱、开放后受西方资产阶级腐朽思想及其生活方式的消极影响外,还有以下几个原因:
1、缺乏强有力的权力制约以及惩治腐败的法制机制
人类历史早已证明,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会被滥用,必然导致腐败。法国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法学家孟德斯鸠认为,有权力的人们在运用权力时非走到限度决不停止。这就是说,权力很容易被滥用,因为任何权力都具有潜在的扩张性和腐蚀性。只有在法律的制约下,才能控制权力的扩张和预防权力的腐蚀。
当前,我国已基本形成了一个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其他主要领域已经基本上做到有法可依,但是,我们还要看到,我国还有不少重要的法律没有制定出来,法律体系尚不完备,对公共权力还没有形成有效监督制约的机制,行政行为、市场行为和企业行为没能完全通过法制形式加以有效规范,因此,在社会经济生活的管理中,仍存在着不少无序或混乱的状况,为腐败行为的滋生蔓延提供了条件。在一些地方,某些掌权者用主观随意性代替法律,国家的权力意志取决于某些官员的个人意志。更有甚者,某些掌权者将权力视为私有物,或以言代法,以罚代刑,或以官抵罪,搞权钱交易等等,这些腐败现象的存在给社会带来了极大的危害。
当前腐败现象有增无减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对腐败行为的惩治不力。在一些地方,某些掌权者利用手中的权力,很容易获取某种利益,而他们的非法所得又很容易逃避惩罚,甚至他们当中的某些人还得到提拔和重用。行为人尝到了甜头,胆子越来越大,而另一些人见状,也仿而效之。近年来,在我们党内已经出现了王宝森等身居高位的领导干部践踏法律营私舞弊,甚至冒绞首的危险以权谋私的案例。腐败现象之所以愈演愈烈,与对腐败的惩治不力有着重要的关系。如果一开始就把这些腐败行为消灭在萌芽之中,那些仿效者必然会大大减少。
2、“权力至上”观念的影响及法治观念的淡薄
由于受几千年封建统治的影响,在我国,“权力至上”的传统观念根深蒂固。这一观念阻碍着现代化的进程,对社会生活起着毒化和破坏作用。在封建社会里,权力支配社会的运行,是决定一切、推动一切的力量。这种权力的至上性,对社会的一切成员具有普遍的威慑力。普通百姓在特权阶层面前向来只能敬畏顺从,安分守己,任凭权势者宰割。至今,这种封建主义的“人治”传统在我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当中仍不鲜见。如官僚主义、高度集权、长官意志等形形色色的特权现象就是明证。
3、干部价值观取向错位
从各地揭露出的腐败案件看,腐败分子中很大一部分是党政官员,这与党政干部的价值观有很大的关系。党政领导干部是人民的公仆,他们手中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其价值取向应该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国家和社会作奉献,当好人民的“公仆”。但在市场经济迅速发展的条件下,有些领导干部物质欲望恶性膨胀,拜金主义、利己主义的思想滋长,把追求物质享受作为自己行为的主要目标。由于价值取向发生错位,因此,他们不能正确对待权力、地位、金钱,在西方腐朽思想及其生活方式的侵蚀面前败下阵来,有的贪污受贿,权钱交易;有的滥用职权,贪赃枉法。他们把“有权不用,过期作废”作为自己做“官”的信条,到处伸手,最后必然坠入犯罪的深渊。
三、现阶段反腐败的法律对策
邓小平同志认为,解决腐败问题必须靠制度和法律,而不是靠人治。他说:“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还强调说:反腐倡廉“还是要靠法律,搞法制靠得住些”(见《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333、379页)。惩治腐败,必须依靠法律这把倚天宝剑。离开法律,反腐败的对策必然是苍白无力的。要通过法律和制度来规范人们的行为,建立健全反腐倡廉的一整套防范机制,必须使廉政建设构筑在社会主义法制的基础之上。
(一)、完善反腐败立法,建立反腐倡廉的法律秩序与环境
第一,建立健全反腐倡廉法律制度,预防和惩治腐败。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立法工作有了历史性的进步,到目前为止,全国已制定了近300部法律,700多部行政法规,4000多部地方性法规,众多领域已有法可依,但是,我国至今还没有制定专门的反腐败的法律法规,特别是规范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为的法律体系远远没有形成。因此,在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的今天,迫切需要建立健全规范、监督和约束行政权力的法律制度,真正做到反腐败斗争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形成一个依法治理腐败现象的社会环境。
首先,要建立一套包括反贪污贿赂法和有关的经济、行政管理法规在内的廉政法律体系。在反贪污贿赂的有关法律中,应增设罚金刑易科制,加大罚金刑的数额,以便更有力地打击腐败行为和贪利性犯罪。同时,拓宽资格刑的适用范围,剥夺腐败分子担任职务的资格,以防其今后继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二,强化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做到依法办事,依法行政,依法律己。每一个领导干部都要牢固树立严格依法办事、依法行政的法律观念,不得滥用权力。任何人越权、越位行使权力以及滥用权力造成的损失,都应受到法律的制裁。领导干部应将遵法、守法作为规范自己行为的内在的自我要求,形成法律至上、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价值观念。
第三,严刑峻法,惩治腐败。我党对一切腐败现象历来坚持严刑峻法的方针,从不姑息养奸。从五十年代初期杀刘青山、张子善,到近几年依法惩治一批身居高位的地厅级、部省级领导干部,都体现了我党反腐倡廉的决心。我国历代开明的国君对贪官污吏也都是施以严刑峻法,不少优秀的思想家和政治家采用重典整治贪官污吏,成效显著。在国外,一些国家在治国上坚持严刑峻法,大刀阔斧整肃吏治,也收到了明显的效果。如新加坡政府是较为廉洁的政府,国民对政府的信任率高达96%,其经验就是坚持严刑峻法。该国前商业事务局局长格林奈,曾被誉为“杰出公务员”,但因有轻微的欺骗行为,被定为“说谎罪”判刑3个月,开除公职。当前,在反腐败斗争中,我们应当积极借鉴古今中外成功的治国经验,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严格用法律去规范、制约权力执掌者行使权力的行为,严惩腐败分子,使有权者不敢以权谋私,执法者不敢贪赃枉法,身居高位者也不敢以身试法。
(二)、完善监督制度,健全反腐倡廉机制
加强廉政建设必须强化监督机制。早在40年代毛泽东同志就指出,只有在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政权才能立于不败之地,才不会人亡政息。邓小平同志也多次强调了对权力的监督,他说:“要有群众监督制度,让群众和党员监督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最重要的是要有专门的机构进行铁面无私的监督检查”(见《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332页)。
一个真正的法制国家,人民必然具有依照法律程序对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进行监督的权力。我国要更有效地消除腐败,必须建立相对独立的、权威的监督机构,健全监督制度,切实加强对国家权力的立法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以保证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真正按人民的意愿和利益办事,防止滥用职权。
健全反腐倡廉机制的另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加大人事干部制度改革的力度。近年来,我国对人事干部制度进行了很多改革尝试,但干部的选任、晋升等方面还没有真正做到公开、公平、平等竞争,任人唯亲的现象仍时有发生。因此,改革现行的人事干部制度,对人事干部的培养、选拔、任用、辞退、罢免等制度进行立法,具有重要的意义。通过立法,严格干部的选拔、任用标准和法定程序,确保进入各级领导班子的干部德才兼备,奉公守法,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同时,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废除领导干部的终身制,对那些品行差、能力低,有贪污贿赂等腐败行为的国家干部,要依法罢免、降级,构成犯罪的要依法惩处。
健全制度,强化监督,还要真正实行阳光法规,尽快实施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申报制度。这一制度有关法规早已明确规定,中央也已多次发文,三令五申,但很多地方一直未能建立。领导干部腐败的突出表现是利用职权非法聚敛财物,建立起这一制度,使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状况公开于阳光之下,置于国家专门机关和公众的监督之下,可以有效地防止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谋取私利,遏制腐败现象的产生。当前,要按照新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的规定,以及1993年《国务院关于在对外公务活动中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规定》,在近期内建立起相关的一系列制度,以有效地预防和惩治腐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