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畜禽养殖业的环境是怎样管理的,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养殖业论文,是怎样论文,畜禽论文,国外论文,环境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自20世纪50年代,发达国家开始大规模的集约化养殖,在城镇郊区建立一大批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但由于每天有大量畜禽粪便及污水产生,难以贮存、处理和利用,因而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20世纪60年代,日本用“畜产公害”高度概括了这一问题的严重性,与此同时许多发达国家迅速采取措施加以干预和限制,并通过立法加以规范化管理。如规定一个生产点允许饲养的畜禽数;建场时必须有粪便和污水的贮存、处理和利用设施;不经许可污水不得排入河流,更不得排入到地下水中;粪便不经无害化处理不得施入耕地。同时还制定了相应的处罚条例,严格监督,很快收到了成效。
日本的畜禽养殖业环境管理
日本由于人口稠密,并于20世纪70年代发生了严重的“畜产公害”,因此对畜禽污染的立法最多,先后制定了7个与畜禽污染管理控制相关的法律。其中直接相关的有《废弃物处理与清除法》、《防止水污染法》和《恶臭防止法》。
《废弃物处理与清除法》中规定,在城市规划地区,畜禽粪便必须经过处理,处理方法有发酵法、干燥或焚烧法、化学处理法、分离尿、设施处理。
《防止水污染法》中规定,畜禽场的污水排放标准:BOD、COD日平均为120mg/L,最大不得超过160mg/L;SS(固体悬浮物)日平均150mg/L,最大不得超过200mg/L。后来又增加了氮、磷的排放标准,氮的允许浓度为日平均60mg/L;磷允许浓度为日平均80mg/L。并规定一个畜禽场养猪超过2000头、牛超过800头、马超过2000匹时,排出的污水必须经过处理,并符合规定要求。
《恶臭防止法》中规定畜禽粪便产生的腐臭气中8种污染物的浓度不得超过工业废气浓度。
美国的畜禽养殖业环境管理
美国联邦水污染法中的规定侧重于畜禽场建设管理,规定:1.超过一定规模的畜禽场,建场必须得到许可;2.1000标准头以下、300头以上的畜禽场,其污水无论排入自身贮粪池,还是排入流经本场的水体,均需得到许可;3.300标准头以下的畜禽场,无特殊情况,可不经审批。美国佛罗里达州政府则为了防止畜禽污染,出钱补贴鼓励奶牛主停业。
德国的畜禽养殖业环境管理
规定畜禽粪便不经处理不得排入地上或地下水源中。在城市或公用饮水区域,每公顷土地上家畜的最大允许饲养量不得超过规定数量:牛3头~9头、马3匹~9匹、羊18头、猪9头~15头、鸡1900只~3000只、鸭450只。
荷兰的畜禽养殖业环境管理
荷兰畜牧业高度密集,为了制止畜禽粪便污染,从1984年起,不再允许养殖户扩大经营规模。最近的立法正根据土壤类型和作物情况,逐步规定畜禽粪便每公顷施入土地中的量。为了解决过剩粪肥的处理,政府制定了粪肥运输补贴计划和脱水加工成粪丸出口计划,并由国家补贴建立粪肥加工厂。政府进一步拟定在水源附近地区的土地上不得堆施粪肥。
国外畜禽养殖业环境管理政策和经验对我国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畜禽养殖业对环境造成的严重污染已引起人们的极大关注。养殖业必须尽快实行严格的环境管理措施,否则后果不堪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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