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培养民族干部政策的形成与发展--中国共产党国家纲领政策形成与发展研究的第十一部分_中国共产党论文

中国共产党培养民族干部政策的形成与发展--中国共产党国家纲领政策形成与发展研究的第十一部分_中国共产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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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6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22(2002)02-0044-08

民族干部政策,是中国共产党民族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共产党一直在重视并加强民族干部工作,制定了一系列培养少数民族干部的方针、政策和措施。

一、建党至红军长征前中国共产党民族干部政策的主要内容(1921.7-1934.10)

中国共产党建立初期,是党的民族干部政策的探索时期,开始注意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和教育。早在党的创立和大革命时期,注意发展了一批少数民族党员,如水族的邓恩铭、土家族的赵世炎、回族的马骏、蒙古族的李裕智、白族的张伯简、满族的关向应、侗族的龙大道等,都是中国共产党早期的优秀党员和革命活动家。1923年冬开始,中国共产党北方党组织深入北京蒙藏学校进行宣传工作,1924年,发展蒙古族青年荣耀先、多松年、李裕智、乌兰夫等加入中国共产党。到1925年时,蒙藏学校的120名学生中,就有90多名加入了中国共产党和共青团,还选送一批优秀青年到黄埔军校、农民运动讲习所以及苏联、蒙古共和国学习。与此同时,在旅法勤工俭学活动中,党组织也重视了对少数民族骨干的培养,如赵世炎、向警予、张伯简、郭隆真等少数民族青年就是在旅法活动中成长起来的,后来成为党的早期党员和早期领导者。

1927年8月1日,中国共产党发动南昌起义、秋收起义后,建立了井冈山、湘鄂西、广西左右江、闽浙赣革命根据地。这些根据地的党组织先后吸收了大量的少数民族青年,其中有壮族、苗族、土家族、畲族、彝族、侗族、瑶族等参加了红军,如韦拔群(壮族)、粟裕(侗族)等就是这一时期参加革命的。党就是通过各种形式、各种渠道培养和教育了一批少数民族干部。

中国共产党十分注意在少数民族地区配备少数民族干部。1928年10月23日,《中共中央致内蒙特支指示信——关于加紧领导内蒙的民族运动及整顿特支》中指出:“特支干事会四人名单批准,并同意在登记完后增加一蒙族同志。”[1]1929年9月28日,《中共中央给云南省委的指示信》中指出:“省委必须成立民族运动委员会,调少数民族中一两得力同志参加工作。”[2]

1931年11月,中华工农兵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关于中国境内少数民族问题的决议案》提出了“尽量引进当地民族的工农干部担任国家的管理工作。”[3]而且委托中央临时政府特别注意“当地干部的培养与提拔”。[4]这是中国共产党第一次正式提出培养和提拔少数民族干部的政策。

1932年2月19日,《中共中央给四川省委的信》中指出:“党要设法团结夷民中先进分子,提高他们的阶级觉悟,给予教育与训练,培养出夷民群众的革命干部,创造共产党的基础。进行夷民的解放战争。”[5]

总之,这一时期中国共产党注意了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提出了一些少数民族干部政策,但是,由于中国共产党尚处在幼年时期,加之党的活动主要集中在上海、北京、天津等大城市和山东、广东等汉民族居住地区,较少接触少数民族,对少数民族地区的实际状况研究不够,因而其民族干部政策也只能是纲领性的,培养、教育和选拔少数民族干部的政策和措施还不很具体、仔细,具有较大的局限性。

二、红军长征时期中国共产党民族干部政策的主要内容(1934.10-1937.7)

这一时期是中国共产党民族干部政策的初步形成时期。这一时期党的革命斗争已扩展到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特别是长征中,红军经过11个省,先后接触了苗、瑶、士家、壮、侗、布依、白、纳西、彝、藏、羌、回、裕固等少数民族,开始涉及大量少数民族问题,对少数民族干部的作用有了足够的认识。1935年6月19日,《中国工农红军总政治部关于争取少数民族的指示》中指出:“努力争取少数民族加入红军,并特别注意与培养他们自己的干部。”[6]1935年8月5日,在毛儿盖召开的中央政治局会议通过的《中央关于一四方面军会合后的政治形势与任务的决议》指出:“必须挑选一部分优良的番民给以阶级的与民族的教育,以造成他们自己的干部。红军主力到陕甘青宁等区域后,对回蒙民族须作更大的努力。”[7]

1936年5月24日,《中国工农红军总政治部关于回族工作的指示》中强调:“现在各部队及地方机关的回族同志,应当尽量的集中到各政治机关的地方工作部去,并加强对他们的培养,造成为强有力的回民的领袖干部。同时从工作中斗争中提拔和培养回民的新干部,尽量吸收一切愿意为回族自决而斗争的回民人才,特别是对于在回民中有信仰的领袖,指导他们从各方面去进行回民的自决运动,及吸收他们参加回民自决斗争和政权的指导机关,于必要时可组织短期训练班。”[8]1937年7月5日,红一军团在西征中指出:“以期培养一批回民工作(特别是回民武装部队工作)的干部,成为将来扩大回民独立的武装组织之基础。”[9]1936年8月26日,又提出:“为着开展回民工作,在组织上应大量地培养回民干部;在思想上应反对大汉族主义。”[10]

1936年7月,《刘晓同志对蒙古工作的意见》提出:“训练蒙古干部做蒙古工作,是非常重要而急需的。现有蒙委没有注意这一工作,希你们要特别提起他们的注意。”[11]1936年8月24日,《中共中央关于内蒙古工作的指示》提出:“特别重要的是培养蒙古干部。”[12]

红军长征时期中国共产党民族干部政策的内容是十分丰富的,概括起来主要有:第一,提出组织上应大量地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在思想上反对大汉族主义。第二,提出要造就少数民族自己的干部,由少数民族干部做少数民族工作(如回、蒙民族)。第三,提出要对少数民族干部予以阶级的与民族的教育,提高阶级觉悟和民族觉悟。第四,提出要注意少数民族干部文化政治水平的不断提高。第五,提出兴办少数民族干部学校或短期训练班,培养少数民族各类干部,如翻译、宣传、后勤、武装、民族工作的干部。第六,提出训练、教育少数民族干部的具体方法,如教导队性质的教育的方法。

总之,红军长征时期,中国共产党提出了培养少数民族干部的一系列方针、原则、政策和许多具体措施,党培养、教育、提拔少数民族干部的政策初步形成。

三、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民族干部政策的主要内容(1937.7-1945.8)

抗日战争时期是中国共产党的民族干部政策进一步丰富的时期。

1938年10月,毛泽东在《中国共产党在民族战争中的地位》中的“干部政策”[13]一节中,专门论述了抗日战争时期的中国共产党的干部政策和干部路线。这些对少数民族干部政策也是适用的。

1938年10月15日,张闻天在中共中央六届六中全会报告中指出“多找少数民族中的知识人子,给以教育,使之成为少数民族工作的干部。”[14]“培养与团结少数民族的干部”,“在有少数民族居住地区的地方政府中,应有少数民族的代表参加。”[15]。

1940年4月,《中共中央西北工作委员会关于回回民族问题的提纲》、1940年7月,《中共中央西北工作委员会关于抗战中蒙古民族问题提纲》中都指出“培植抗战建国人才”的问题。为此目的,必须:普遍实施国民抗日教育,并设立各级完全免费的学校;全国各重要学校应广招蒙民回民青年完全免费入学等。创办了延安民族学院,招收蒙、回、藏、苗、彝、满、汉等各民族青年学习。

1942年11月,陕甘宁边区政府民族事务委员会提出:“各民族抗战建国工作,需要各民族干部。我们尽力罗致蒙回藏各民族语文及研究各民族问题之专人。”[16]

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特别注意培养回族、蒙古族的干部。1938年8月1日,关烽、德生、汪锋等的《我们对于第三期抗战中保卫陕西与保卫西北的意见》中指出:“选择适宜地方开办专门训练回、蒙青年的军事、政治学校,培养回、蒙军事政治的青年干部,担任战时各个战线的领导工作。”[17]1938年×月24日,《毛泽东等关于建立大青山济南根据地及党的政策的指示》中指出:“吸收蒙人中知识分子,培养蒙民干部做蒙民工作。”[18]1939年1月,陕甘宁地区政府一个文件提出:“为了发展民族文化教育,培养蒙、回民族干部。”[19]1940年4月,《中共中央西北工作委员会关于回民民族问题的提纲》中指出:“最重要的问题之一,便是搜集训练回族干部和适宜回族工作的汉族干部。”[20]1941年8月9日,《中共中央对大青山工作的指示》中也强调指出:“特别注意本地干部。”[21]

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民族干部政策的主要内容,概括起来有:

第一,重视少数民族干部的文化教育,举办民族班,设立免费学校,免费招收少数民族青年入学,少数民族青年在学习中有选择学校、选择学习语文的权力。

第二,设立民族工作机构,创建民族学校,开始大量地、正规地培养少数民族干部。

第三,重视吸收、培养知识分子成为少数民族革命干部,强调培植各类抗战建国人才。

第四,加强在斗争实践中培养、锻炼当地少数民族的党的、军事的、民族工作的干部。

第五,强调建立军事学校,培养少数民族军事干部,加强少数民族的抗日斗争。

总之,抗战时期中国共产党民族干部政策的基本特点是:以各民族团结抗战为目的,培植抗战建国的少数民族人才为目标,大量地、正规地培养少数民族的党的、政治的、军事的革命干部,培养少数民族干部的原则和政策比较系统化,方法措施比较具体化。

四、解决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民族干部政策的主要内容(1945.8-1949.9)

解放战争时期是中国共产党进一步贯彻培养少数民族干部政策时期。

1946年2月21日,《中共中央西北局讨论伊盟工作的记录》中指出:“应该大胆地提拔蒙古干部到各方面工作,并注意培养提高。”[22]1946年4月17日,《中共中央东北局关于东蒙工作方针的意见》中指出:“首先必须积极培养蒙古青年作为骨干,再通过他们去掌握军队与发动群众,掌握统一战线的领导权。”“我党军事学校应吸收大批的蒙古青年,给以军事训练。尤其要动员一批蒙古青年,设法到外蒙古留学。这将有很大的意义。”[23]

1946年5月18日,《中共中央华东局关于回民工作的指示》中指出:“在回民干部中,应加强阶级教育,消除其狭隘民族思想。对汉民干部应消除其大汉族主义。”“以更大的努力与有计划的培养大批回民干部,成为回民群众中自然领袖。”[24]1946年6月15日,《中共中央华东局关于回民工作的指定》中又提出:“回族干部:一般的下级质量低,而且缺,应下决心,有计划地培养和提拔。尽可能在工作岗位上,加强锻炼和教育,特别是政策教育。”[25]1946年9月13日,《中共中央西满分局关于蒙古工作的总结及几项政策的规定》中提出:“培养干部是目前三项中心工作之一”[26],“在群众运动中锻炼与提高现有干部,发现与选拔新的干部,是目前培养干部的主要办法。”[27]

1946年,《中共晋察冀中央局关于蒙古工作的总结》中提出“应在我党干部中广泛进行民族问题、民族政策,反对大汉族主义思想作风的教育。”[28]1948年6月23日,《中共中央东北局关于执行中央土改与整党指示计划向中央的报告》指出:“蒙区今后中心问题是要教育干部懂得民族政策,以及培养蒙古新的干部,懂得区别不同地区(农业、半农半牧、纯牧)的不同政策,懂得蒙区必须采取慎重缓进方针,只有实行逐步的民主改革。”[29]

1948年8月3日,中共中央东北局负责人在内蒙干部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各方面要多多培养提拔人才。要有计划地训练一批迫切需要的技术人员,可以输出一批知识分子到各种专门技术学校学习。……须知干部质量的提高,是今天内蒙一切工作的决定关键。”[30]

1949年2月14日,《中国人民解放军华北军区政治部关于内蒙建军工作总结》中指出:“培养改造干部工作,除对部队在职干部进行实际教育与锻炼外,主要是经过各解放区及内蒙各种革命学校培养改造。”[31]

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六章民族政策”中提出“各民族在当地政权机关中均应有相当名额的代表。”[32]

解放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民族干部政策的主要内容,概括起来有:

第一,强调大胆地、积极地、大量地、有计划地培养少数民族干部。

第二,强调对少数民族干部进行马列主义民族问题理论、中国共产党的民族政策教育。

第三,主张在群众运动中锻炼与提高少数民族干部,同时要通过各种学校包括党校“培养和改造”少数民族,提高政治理论和实际工作能力。

第四,强调多培养各方面人才,特别是要有计划地训练一批迫切需要的技术人才。

第五,提出少数民族干部懂得区别农业区、半农半牧区、纯牧区的不同政策。

第六,强调少数民族在当地政权机关中都应有适当名额的代表或干部。

总之,解放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的民族干部政策较系统化和成熟化,民族干部工作有了很大发展,为解放战争和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造就了大批少数民族干部。

五、新中国建立初期民族干部政策的发展(1949.10-1957年)

1949年11月,毛泽东同志在《关于西北少数民族工作的指示》中强调指出:“各级政权机关均应按各民族人口多少,分配名额,大量吸收回族及其他少数民族能够和我们合作的人参加政府工作”,“在这种合作中大批培养少数民族干部”,一切有少数民族的省、地委“都应开办少数民族干部训练班或干部训练学校”。还提出了战略性指导原则:“要彻底解决民族问题,完全孤立民族反动派,没有大批从少数民族出身的共产主义干部,是不可能的。”[33]

1950年11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批准实施的《培养少数民族干部试行方案》,制定了“普遍而大量地培养各少数民族干部”的基本方针,“以培养普通政治干部为主,迫切需要的专业与技术干部为辅”的原则,明确规定了培养少数民族干部的重点,要求通过民院短期班和各地的训练班,争取在两三年内把区乡民族干部轮训一遍。

1953年6月,中央民族事务委员会在《关于推行民族区域自治经验的基本总结》中提出要“逐步使自治机关民族化”。它的涵义中包括自治机关以实行区域自治人员为主要成分来组成。大量培养和选拔少数民族干部,是自治机关民族化的中心环节。1954年10月,党中央批发全国统战工作会议《关于过去几年内党在少数民族中进行工作的主要经验总结》,肯定了自治机关民族化的政策,指出这是党的民族政策的一个很重要的组成部分。在50年代,毛泽东同志曾在一段时间内多次强调:少数民族不仅要有行政干部,而且要出书记,[34]并在1956年7月的一次政治局会议上很具体地指出:“要注意培养少数民族党员干部,逐步以少数民族干部来代替汉族干部”,“县、州、区里的少数民族干部要逐年增加,少数民族中要出书记,委员中民族干部要占大多数”,“我们说的民族自治,就是在少数民族地区认真做到少数民族为主、汉人为辅。”[35]

总之,这一时期由于党和国家的指导方针和政策措施正确得力,少数民族干部的数量迅速增长。建国第一年,全国少数民族干部1万多人,到1956年9月,已有少数民族干部21万多人。

六、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时期民族干部政策的进一步发展(1958年—1966年)

毛泽东同志在《论十大关系》(1956年4月)和《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1957年2月)两篇重要著作中,对少数民族问题进行了专门论述,强调执行民族政策、加强民族团结的重要性,指出要着重克服大汉族主义,同时也要克服地方民族主义。这一指导方针在少数民族干部工作中得到贯彻。1957年8月,在青岛举行的民族工作座谈会,继续坚持自治机关民族化的政策。周恩来总理到会讲话时,明确指出干部方面的民族化就是要使少数民族干部占一定比例,民族自治地方应有少数民族干部负责工作。在少数民族干部已经有了一定数量发展的情况下,提出这两条原则,对少数民族干部队伍的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更充分地体现了民族平等和民族地区的事务要由当地少数民族来办的精神。在筹备成立广西、宁夏、西藏等新的自治地方时,都贯彻了这个精神,主要领导职务均配备了少数民族干部担任。

1957年10月,党中央发出《关于在少数民族中进行整风和社会主义教育的指示》,在全国的反右派斗争出现扩大化错误的同时,少数民族地区进行的反对地方民族主义的斗争,同样也出现了扩大化错误。许多少数民族干部受到错误处理,这使正在成长的少数民族干部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挫折。1958年底的全国统战工作会议提出,自治机关民族化的任务业已基本实现,可以不再强调这一口号,今后的主要任务是实现少数民族干部的共产主义化。

1961年12月,《中央批转西北地区第一次民族工作会议纪要》指出:在以教育提高现有少数民族干部的思想政治水平为主的同时,适当增加少数民族干部的数量;在培养提高少数民族政治干部的同时,注意培养农牧业技术干部和医药卫生干部;民族地区的区、乡、公社干部基本上应由当地少数民族干部担任党委书记;要充分发挥少数民族干部的作用,不能轻易地撤换和精简少数民族干部;对犯错误的少数民族干部必须采取特别耐心帮助的态度,必要进行组织处理的也要从宽,等等。李维汉同志1962年5月在全国民族工作会议的讲话中,对少数民族干部共产主义化问题作了较全面的解释,对于纠正前几年在对待少数民族干部方面的“左”的失误,加强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建设,都起了积极作用。

然而,1964年底错误地批判李维汉同志,再一次严重地破坏了少数民族干部政策的贯彻执行。

这一时期,少数民族干部队伍继续有所增长,培养了一批少数民族领导干部,但由于几次曲折,影响了少数民族干部的成长。少数民族干部的数量到1958年底已增至40万人左右,比1956年9月增加了19万人,接近翻了一番。但到1963年、1964年,少数民族干部数量有所下降。

这一时期,对配备少数民族干部担任自治地方的领导职务比较重视,经过努力,全国所有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旗)都有本民族的干部任主要领导职务。少数民族干部队伍的文化结构,略有改善,但改善的幅度不大。

总之,这一时期少数民族干部政策的主要内容,总的来说是继续推行自治机关民族化,同时强调培养少数民族的领导骨干,但发生过“左”的失误。

七、“文化大革命”时期民族干部政策遭到严重破坏(1966年—1976年)

这一时期,党的统战、民族工作的正确方针、政策受到粗暴批判和严重破坏,民族工作机构和民族院校被撤并,少数民族干部队伍的成长受到严重影响。“文化大革命”中,大批少数民族干部、包括一些久经考验的领导干部,在一些冤、假、错案中受到残酷迫害;许多建国后一直接受党的领导、参加自治区领导工作的少数民族上层人士被排斥、打击。这样,建国十几年来党和国家培养出来的少数民族领导骨干被摧残了,已经形成的民族自治地方均有少数民族干部担任领导职务这一体现民族平等和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的局面被破坏了。到1977年,全国5个自治区,29个自治州中的17个,69个自治县(旗)中的32个,担任革委会主任的都不是少数民族干部。[36]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少数民族代表占代表总数的比例,由“文化大革命”前第一、二、三届的14.52%、14.6%和14.2%降到1975年第四届的9.36%,是历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最低点。[37]

1977年,全国少数民族干部为78.9万人,比1958年仅增加38.9万人,19年平均每年增加2万人;而1949年到1958年的9年,平均每年增加4万余人。由此可见少数民族干部工作被削弱的程度。

不仅少数民族干部减少,就是已有的少数民族干部也得不到应有的培训提高,他们被赶到农村、农场或“五七”干校,进行实属劳动改造的所谓的劳动锻炼。民族院校中断了正常的教学,有的被迫停办。少数民族干部的培训工作受到很大的干扰和破坏。

八、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民族干部政策的恢复和发展(1976年—1999年)

这一时期的少数民族干部工作可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1976年10月粉碎“四人帮”到1992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召开前。

第一阶段,为了适应党和国家工作中心已经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的需要,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的方针也相应进行了调整,新的方针指出,要“大力培养四化建设所需要的具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少数民族政治干部和专业技术人才,为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粉碎“四人帮”后,在民族工作,包括少数民族干部工作上,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是拨乱反正、落实政策。1978年10月,中央组织部下发《关于少数民族地区干部工作的几点意见》,开始了对少数民族干部工作的拨乱反正、落实政策。按照这个文件的要求,对“文化大革命”中制造的冤、假、错案彻底平反,还对“文革”前反地方民族主义以及部分地区平叛中的扩大化错误进行改正,落实干部政策,一大批少数民族领导干部和爱国的民族上层人士回到了领导岗位。文件中重申了“以共产主义原则为指导的自治机关的民族化,是实现民族区域自治,使少数民族‘用自己的腿走路’的核心问题”的精神,抓紧配备少数民族自治机关的主要领导职务。

1979年后,党中央、国务院多次讨论各地区的民族工作,陆续下发一些文件,提出加强少数民族干部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政策。1981年7月,中央办公厅印发的《云南民族工作汇报会纪要》提出:“大力培养一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实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密切联系民族群众,有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各种业务工作能力的民族干部队伍,使每个民族自治地方逐步做到,民族干部的构成与当地各民族人口比例大体相当。”这里提出了少数民族干部比例原则和数量上的奋斗目标,具有重要意义。同年七八月间,中央书记处讨论新疆、内蒙古工作的两次会议纪要中提出了汉族干部和少数民族干部都要树立“谁也离不开谁”的观点。

1984年5月,全国人大六届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16条第3款,第17条第1款、第18条、第22条、第64条对于少数民族干部的配备和培养都作出了明确规定。这些规定在民族干部工作中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1978年10月,中央组织部《关于少数民族地区干部工作的几点意见》中,提出要通过党校、干部学校大量培训少数民族干部。1982年5月,中央统战部转发青海各级党委对少数民族干部进行文化培训的材料,要求各地采取措施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文化培训工作。1983年7月,国家民委、教育部、财政部就各民族学院正规培训干部问题发出通知,要求各民族学院创造条件开设正规学制的干部培训班,正规培养少数民族干部。特别重要的是,1984年12月,党中央在批转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关于加强干部培训工作的报告》的批语中,专门指出:“老、少、边、山、穷地区,特别是老区,自身培训干部的能力比较弱,要特别关心这些地区的干部培训工作,给予优先照顾。”中央党校、中央民族学院开办新疆班、西藏班,专门为这两个自治区培训少数民族的高、中级干部。

为帮助少数民族干部开阔眼界、学习先进地区的工作经验,各自治区和多民族省的党政领导部门少数民族干部,到沿海发达地区挂职锻炼,这也是一种较为有效的培训措施。

这一阶段,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发展得很快,由1978年的83.4万人增长到1988年的184万人,12年增加100多万人,平均每年增加8.38万人。少数民族干部队伍的构成,也发生了新的变化,总的趋势是有所改善。但是,数量不足、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和结构不够合理仍是客观现实。

第二阶段:1992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到1999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召开前。

江泽民同志在1992年1月召开的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指出:努力造就一支宏大的德才兼备的少数民族干部队伍,是做好民族工作和解放民族问题的关键,并重点指出:“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全面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关键,在于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加强民族地区的干部队伍建设。”[38]李鹏同志强调:“要继续注意扩大少数民族干部的数量,更要注意改善结构,提高素质,要求中央、国务院有关部门作出进一步培养、选拔和使用少数民族干部的规划,并付诸实施。”同年,党的“十四”大也提出要“重视和培养少数民族干部。”

1993年6月,中央组织部、中央统战部和国家民委联合召开了全国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工作座谈会,专题研究部署90年代培养民族干部队伍的具体工作规划。

1993年12月,中央组织部、中央统战部和国家民委联合制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工作的意见》,对选拔少数民族干部提出了新的更加具体的工作指导方针,指出:做好培养选拔少数干部工作,“要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贯彻执行党的民族政策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紧密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按照干部‘四化’方针,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培养造就一支德才兼备,廉洁勤政,紧密联系各民族群众,门类齐全、专业配套、结构合理,能够适应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少数民族干部队伍。”

1998年底,全国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已发展到260多万人,占当年全国干部总数的6.68%,其中,西藏、新疆、广西、内蒙古、宁夏5个自治区的少数民族干部占该自治区干部总数的比例分别为73.9%、47%、34%、23.4%、17.5%,均超出全国同期干部增长比例。

第一阶段,少数民族干部工作政策的发展比较全面、深入和细致,贯彻落实这些政策的工作做得较为扎实,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总而言之,中国共产党成立近80年来,特别是新中国成立50年来,中国共产党民族干部政策的发展历程,基本上是由初步产生、基本形成到不断发展、渐趋完善和成熟的一个历史阶段。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的政策,在实践中不断丰富发展,取得了丰硕成果,对少数民族干部队伍的成长壮大发挥了巨大作用。展望未来,党和国家的民族干部政策还会在实践中得到进一步的充实和完善,发挥出更大的作用。

〔收稿日期〕2001-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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