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发行商品棉花贸易的具体问题_棉花论文

中国发行商品棉花贸易的具体问题_棉花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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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棉花交易市场5月13日发出2002年第4号公告,根据《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商品棉交易办法》规定,将有关商品棉交易的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1)根据《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棉花经营者向用棉企业销售棉花,交易任何一方在棉花交易结算前,可以委托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对所交易的棉花进行公证检验;经公证检验后,由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出具棉花质量公证检验证书,作为棉花质量、数量的依据。”凡通过交易市场成交的商品棉,如果买家是棉花经营企业,必须在确认用棉企业后,方可申请公证检验。

(2)凡买方按照《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商品棉交易办法》规定的质量约定方式进行公证检验,均由全国棉花交易市场统一向中国纤维检验局申报。有关程序如下:①买卖双方在《购销合同》上签字;②交易市场根据质量约定方式生成《检验申请单》,买方在《检验申请单》上签字;③交易市场向中国纤维检验局申报公证检验;④中国纤维检验局通知所属纤维检验机构组织公证检验;⑤中国纤维检验局通知交易市场公证检验结果;⑥交易市场通知买卖双方公证检验结果,并按照公证检验结果结算贷款。

(3)为加快增值税票流转速度,请卖方在接到交易市场《结算通知单》后,按照《结算通知单》所标明的货款总额开具增值税发票,交易市场收到卖方增值税发票后,即将余款汇给卖方,并向买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联系电话:0791-8524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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