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下的国际工程索赔论文_陈长平

浅谈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下的国际工程索赔论文_陈长平

摘 要:本文旨在通过介绍FIDIC1999版《施工合同条件》下获得工期延长及费用补偿的前提条件、工期延长及费用补偿的计算、索赔的程序以及雇主免除或减少自己责任的一些做法,加深索赔管理人员对FIDIC《施工合同条件》的理解,从而提升索赔能力。

关键词:国际工程;工期延长;费用补偿;工期索赔;费用索赔

引言

国际工程所处的自然、社会环境复杂,不确定性明显,工程项目索赔事件频发,中资施工企业往往因为不熟悉国际工程合同条件,缺乏对合同索赔条款的准确理解和把握,无法获得成功的索赔,导致项目利润水平低下,企业效益流失。

FIDIC《施工合同条件》由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简称FIDIC)下的专业委员会编制,在国际工程施工承包中具有广泛的适用性。因此,熟练掌握FIDIC《施工合同条件》是承包商在国际工程施工承包中维护自身权益,提高项目盈利水平的必由之路。FIDIC1999版《施工合同条件》是目前国际工程施工承包中采用的主流版本。

1、FIDIC1999版《施工合同条件》下的工期索赔及费用索赔

按索赔的目的而言,国际工程索赔可分为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两类。

1)工期索赔:

(1)工期索赔的概念:

工期索赔就是承包商向业主要求延长时间(Claim for EXtention of Time,简写为Claim for EOT),使原定的工程竣工日顺延一段合理的时间。[1]

(2)承包商获得工期延长的前提

承包商获得工期延长的前提是非承包商原因导致项目竣工时间延误。承包方根据FIDIC1999版《施工合同条件》8.4款[竣工时间的延长]的约定,承包商有权提出延长竣工时间的原因如下:

(a)变更(除非已根据13.3款[变更程序]的规定,商定调整了竣工时间)或合同中某项工作量的显著变化;

(b)根据本条件某款,有权获得延长期的原因;如:FIDIC1999版《施工合同条件》1.3款[通信交流]、2.3款[雇主人员]、8.5款[当局造成的延误]等;

(c)异常不利的气候条件;

(d)由于流行病或政府行为造成可用的人员或货物的不可预见的短缺;

(e)由雇主、雇主人员、或在现场的其他承包商造成或引起的任何延误、妨碍或阻碍。

(3)工期索赔的计算方法

在国际工程工期索赔中通常采用实际进度“But-for”方法计算分析承包商可索赔的工期和应承担的工期损失。分析过程如下:

(a)将延误后的工程实际进度计划作为比较的基准进度计划;

(b)按雇主方原因、客观原因、承包商原因对分类统计工期延误;

(c)按从后到前的时间顺序剔除承包商原因导致的延误事件对基准季度计划的影响;

(d)按从后到前的时间顺序剔除雇主方原因及客观原因导致的延误事件对基准季度计划的影响;

(e)计算雇主方原因、客观原因导致的延误:=实际进度的完工日期-剔除了承包商原因导致延误的进度计划的完工日期。

(f)计算承包商原因导致的延误:=实际进度的完工日期-剔除了雇主方原因、客观原因导致的进度计划的完工日期

雇主方原因、客观原因导致的延误即为承包商可以索赔的工期,承包商原因导致的延误即为承包商应承担的工期损失。

2)费用索赔:(本文主要探讨承包商对业主的费用索赔)

(1)费用索赔的概念:

费用索赔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包括成本支出和利润,也可称之为经济索赔。[2]

(2)承包商获得费用补偿的前提

承包商获得费用补偿的前提是承包商发生了额外的费用开支或遭受了损失,且致使承包额外开支或遭受损失的责任不在承包方。承包商有权获得费用补偿的原因概括起来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a)雇主方的责任,如FIDIC1999版《施工合同条件》第4.7款[放线]、10.2款[部分工程的接收]等;

(b) FIDIC1999版《施工合同条件》17.3款[雇主的风险]中所包含的风险,一般依据第17.4款[雇主风险的后果]论证索赔权;

(c)客观原因,如FIDIC1999版《施工合同条件》13.7款[因法律改变的调整]、19条[不可抗力]等。

(3)承包商可索赔费用的组成和计算

在FIDIC1999版《施工合同条件》中,因雇主方的责任及雇主的风险(f)(g)项导致的费用索赔,承包商既可索赔费用,也可索赔利润;因客观原因及雇主的风险(f)(g)项以外的风险导致的费用索赔,承包商仅可索赔费用。

承包商可索赔的费用主要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设备费、现场管理费、上级管理费、其他费及利润等内容,在费用计算时,应根据索赔事件具体分析应包括的费用项目。

2、FIDIC1999版《施工合同条件》中处理索赔事件的程序

1)一般程序

FIDIC1999版《施工合同条件》20.1款[承包商的索赔]的规定,索赔事件的处理程序如下:

(1)承包商在察觉或应已察觉索赔事件或情况后28天内发出索赔通知。并提交所有支持索赔的详细资料。承包商还应保存证明任何索赔可能需要的此类同期记录。

(2)工程师收到索赔通知后,可检查现场记录,并可指示承包商保持进一步的现场记录。承包商应允许工程师检查记录,并应向工程师(若有指示要求)提供复印件。

(3) 在承包商察觉或应已察觉引起索赔的事件或情况后42天内,或工程师认可的其他期限内,向工程师提交索赔报告。索赔的事件或情况具有连续影响时,承包商应按月提交中间索赔报告,并在引起索赔的事件或情况产生的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或工程师认可的其他期限内,递交最终索赔报告。

(4)工程师在应收到索赔报告或对过去索赔的任何进一步的详细资料后42天内,或在经承包商认可的其他期限内,做出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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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不熟悉索赔程序导致项目费用索赔失败的案例

南亚某高速公路项目,施工期间因雇主提供施工场地滞后,承包商人员、设备停工待命,项目工期延误。承包商在多次向工程师及雇主催促后,施工现场仍然无法提供,承包商立即向工程师发出了索赔通知,但未提供支持索赔的资料,工程师也未对索赔通知进行回应。在上报索赔报告的期限内,承包商没有上报索赔报告。工程进展了一段时间后,承包商向雇主提交了索赔报告,要求雇主给予工期延长及停工损失补偿。最终,工程师以承包商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时限内提交索赔报告为由拒绝了承包商费用补偿的诉求,但就项目工期给予了一定时间的延长。

本案索赔失败的原因是承包商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上报索赔报告,则工程师可以认为承包商已放弃费用补偿的诉求,因而不支持相关的索赔。

2)特殊程序

FIDIC1999版《施工合同条件》中,存在着一些有特殊规定的条款,要求承包商在遇到特定事件后,“尽快”“迅速”或“立即”通知工程师,这样的条款主要有以下3款:

(1) FIDIC1999版《施工合同条件》4.12款[不可预见的物质条件]:要求承包商“尽快”通知工程师。

(2) FIDIC1999版《施工合同条件》4.24款[化石]:要求承包商“迅速”通知工程师。

(3) FIDIC1999版《施工合同条件》17.4款[雇主风险的后果]:要求承包商“立即”通知工程师。

上述情况下,承包商应首先应按合同的规定,“尽快”“迅速”或“立即”通知工程师,并按工程师的指示开展工作,然后才能按照处理索赔事件的一般程序提出索赔申请。

案例二:不熟悉特殊程序导致项目索赔失败的案例

南亚某高速公路项目,工程所在地电力部门在没有通知承包商的情况下(其自行解释说已通知雇主,但承包商未收到雇主或工程师的任何口头或书面通知)擅自施工,占用施工现场,导致现场施工道路被堵,承包商的正常施工、及施工人员人身安全都受到了严重影响。事后,承包商向工程师发出了索赔事件通知,并随后提交了索赔报告。虽然,承包商在合同约定的时限内提交了索赔事件通知及索赔报告,但承包商的相关诉求均未得到工程师的支持。

本案索赔失败的原因是承包商没有遵照“不可预见的物质条件”的特殊要求,“尽快”通知工程师,以便工程师做出指示。

3、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下雇主免除或减少己方责任的一般做法

在国际工程合同文件中,雇主为了免除或减少自己的合同责任,通常通过编写“专用条件”,把相应的合同风险转嫁给承包商。通常有以下述几种表现形式:

1)直接免除责任

案例三:南美某道路升级改造项目,雇主与承包商在“专用条件”中约定,“本项目材料涨价风险已在清单报价中考虑,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材料涨价费用索赔”。施工过程中,工程所在国材料价格相对平稳,承包商没有蒙受过大的经济损失。

但在国际工程施工中,这种合同条款往往会给承包商带来极大的风险,因此需要承包商予以关注。

2)限制索赔额度

案例四:东南亚某高速公路项目施工承包合同,“专用条件”约定“承包商损失赔偿的总额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施工过程中,由于咨询单位设计中地基处理措施不当(承包商多次提出修改建议雇主均未采纳),承包商完成后道路受雨水侵袭多个地段发生滑塌,导致承包商遭受损失,但由于承包商的索赔金额已超过合同约定金额,致使承包商的额外费用无法通过正常索赔得到补偿(本案最终通过签订补充协议按新增工程对承包商进行了补偿)。

3)限定费用计算标准

案例五:南太平洋某道路升级改造项目,雇主要求承包商在合同清单报价中注明项目工期延误期间现场管理费用按100斐济币/天计算。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场地提供滞后、设计图纸供应不及时致使工程项目出现了较长时间的延误。承包商就此提出了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由于合同清单中明确了现场管理费用计算标准,承包商的现场管理费只能按照此标准计算,导致承包商的费用损失未能得到合理的补偿。

4)设置过长的审批或支付时限

案例六:南亚某高速公路项目施工承包合同,“专用合同”约定: “承包商应在工程施工前42天内提交施工图纸供工程师审批”。施工过程中,承包商负责细化的图纸不能及时得到审批,致使部分工程无法按期开工,导致工期延误的同时,承包商的人员、设备也得不到有效的利用。承包商就此提出了索赔,但按合同约定扣减的图纸审批时间后,得到的工期延长寥寥无几,费用损失也不能得到合理的补偿。

案例七:同为上述项目,雇主在“专用条件”中将预付款的支付时间由履约保函提交后的21天内天修改为履约保函提交后的56天内,致使承包商在项目前期承担了较多的融资费用。

4、承包商在国际工程索赔中的应注意的事项或应对措施

1)有利的合同条款以及明确的费用计算标准是索赔成功的关键,承包商应在投标合同谈判投标阶段尽量商定对承包商有利专用条件,并在投标文件中,明确现场管理费、上级管理费及利润的计算标准。

2)熟悉索赔条款,掌握索赔程序是承包商快速发现索赔机会、准确论证索赔权利的保证,承包商应在施工前期细致梳理索赔条款,做好索赔策划,确保一旦索赔条件触发,能够快速锁定索赔事件,合理正确计算索赔费用。

3)索赔事件通知、索赔报告是索赔获得成功的前提条件。承包商应建立索赔事件通知、索赔报告编写评审制度,确保索赔事件通知明确提出承包商的补偿诉求,确保索赔报告索赔权论证有力、索赔费用计算准确。

4)细致、完备的证据资料是索赔获得成功的根本保证。承包商应建立索赔证据资料专项收集保管制度,确保索赔资料收集完备、签认齐全。

5)合理的进度计划是项目顺利实施的保证、也是承包商计算可原谅延误的基础。承包商要善于使用Microsoft Project或Primavera软件编制施工进度计划并按合同约定上报及修订。

6)FIDIC1999版《施工合同条件》赋予了承包商暂停工作(或放慢工作速度)的权利,承包商要善于使用该项权利维护自身权益,但值得注意的是,承包商暂停工作(或放慢工作速度)的前提是工程师未按约定签发支付证书,或雇主无法提供相应的资金安排,或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项,且承包商应在不少于21天通知雇主

7)友好解决是FIDIC1999版《施工合同条件》推荐的索赔争端解决方式,承包商应注意以履行自身合同责任为基础,干好工程、管好项目,与雇主及工程师建立和谐的协作关系,通过索赔谈判友好解决索赔事项。

5、结束语

综上所述,深入研究国际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熟练掌握并灵活运用索赔条款,是项目索赔成功的制胜法宝。

参考文献

[1] 陈勇强 张水波. 国际工程索赔.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8.

[2] 陈勇强 张水波. 国际工程索赔.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8.

论文作者:陈长平

论文发表刊物:《工程管理前沿》2020年3期

论文发表时间:202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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