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垄断行业放松管制改革的博弈均衡与促进机制研究_市场垄断论文

中国垄断产业放松规制改革的博弈均衡及推进机制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论文,规制论文,机制论文,产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4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2700(2012)05-0082-08

20世纪70年代以来,美国、英国等成熟市场经济国家在电信、电力、铁路、民航、石油及天然气输送、煤气、自来水等垄断产业的规制出现了放松的趋势。放松规制的首要目的在于引入竞争机制、减少规制成本、促使企业提高效率、改进服务。放松规制包括将产业禁入改为自由进入,取消价格规制,形成具有活力的竞争机制。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在放松规制方面也迈出了步伐,初步形成了多家市场主体相互竞争的市场格局,取得了积极的效果。但是,由于历史原因,中国垄断产业改革缺乏战略性设计,具有偶然性、非连续性、不彻底性、反复性和非路径依赖性等特点(余晖,2000)[1]。中国垄断产业改革还刚刚起步,效果还不显著,与竞争目标相联系的众多深层次问题在相当大程度上还制约着改革的深入。今后中国垄断产业改革的一个重要方向就是放松规制并重塑科学、高效的规制体系(戚聿东、范合君,2009)[2]。

任何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背后都有政治力量在起作用。同样,自然垄断产业放松规制改革不单单是一个经济与技术问题,还是一个政治经济问题(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2005;史小龙,2005)。除了经济、技术因素外,政治因素很大程度上影响着自然垄断产业的规制过程(拉丰,1999)[5]。事实上,任何一项改革都是对原有利益格局的调整,经济改革总是会受到种种政治因素的影响(罗兰,2000)[6]。垄断产业放松规制的改革本质上是一种利益调整和再均衡的过程,会导致各个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2005)在《Regulatory Reform:Experience from OECD Countries》报告中总结OECD主要国家规制改革经验后也认为来自既得利益者的反对是规制改革失败的一个重要方面。

新时期、新阶段,垄断产业放松规制改革目标能否顺利实现取决于利益关系的改革和调整,需要把全面调整利益关系作为新阶段垄断行业改革攻坚的重大课题和重要任务。放松规制的过程会对国家、规制机构、垄断企业以及消费者四个利益主体(集团)产生重要影响。有的利益主体从中受益,有的利益主体从中受损,并且各利益主体受益与受损的程度各不相同。这样,利益受损主体可能会阻止放松规制的顺利进行,导致放松规制改革的流产。因此需要系统研究中国垄断产业放松规制对各个利益主体影响,系统设计统筹兼顾的改革方案,使改革能够顺利推进下去。事实上,利益集团已经成为掣肘中国改革攻坚的主要因素。中国目前正在进行的各项改革已经导致不同群体间利益冲突愈发激烈(林德贝克,2008)[7]。

因此,全面系统地研究放松规制对各个利益主体的影响,研究各个利益主体对放松规制的态度、策略性反应以及影响力,研究他们之间的博弈均衡,并设计可行的均衡机制保证各个利益主体都能够支持改革,保证放松规制的顺利进行,实现各个利益主体的多赢,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本文将研究中国垄断产业放松规制的改革对各个利益主体的影响,设计一种可行的利益均衡机制保证各个利益主体都能够支持放松规制的改革,推进放松规制改革顺利进行。本文内容安排:第二部分,研究放松规制对四个利益主体的影响;第三部分,分析各利益主体对放松规制的态度及影响;第四部分,研究各利益主体之间的博弈能否达到有效的均衡;第五部分,建立了一种利益兼容机制,保证放松规制的顺利推进。

二、放松规制对四个利益主体的影响

中国垄断产业改革的过程中主要涉及四个利益主体:国家、规制机构、被规制企业以及消费者。国家、规制机构、被规制企业、消费者四个利益主体之间是一种层级关系。其中国家处在这个层级结构的最高层,是一切规制活动的政治委托人。规制机构处于这个层级结构的第二层,是国家规制活动的代理人,代理国家制定并执行各种规制政策。被规制企业处在这个层级结构的第三层,按照规制机构的要求进行生产,是产品与服务的实际生产者或者提供者。消费者处于这个层级的第四层,是产品或者服务的最终消费者,也是国家进行规制所要服务的最终对象。下面,依次分析放松规制对四个利益主体的影响。

(一)放松规制对国家的影响。国家作为一个特殊的利益集团,处于规制层次结构的最高层。国家是一个特殊的利益集团,它追求的是本国的经济增长以及国际竞争力提升。范合君(2008)建立模型分析发现放松规制能够促进国家经济增长与国际竞争力的提高[8]。但是放松规制促进经济增长的短期与长期影响机制是不同的。短期内,放松规制对宏观经济的影响主要是通过垄断产业的投资变化引起的。从短期来看,增加投资是促进经济增长的一个重要因素。通过放松规制,降低进入壁垒,会有更多的企业进入到这些垄断产业。这些企业的进入会增加产业的投资,最终导致国家投资的增加。另一方面,放松规制、降低企业的行政符合成本也会促进投资增加,最终促使经济增长。从长期来看,经济增长的源泉在于技术创新导致的成本降低。自然垄断产业大都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基础产业。这些产业的产出是国民经济其他部门的投入。因此,这些垄断产业产出的价格直接决定国民经济其他部门的成本,最终会影响一国的经济增长及国际竞争力。垄断产业放松规制后将有更多的企业进入,从而使企业处于更加竞争的环境中,这有利于降低成本,提高生产率,最终会导致社会总产出的增加。由此可见,国家从放松规制的过程中得到的收益是正的。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1997)利用效率收益的特定产业评估,结合投入产出集合和一个包含互联宏观模型的动态模拟方法,研究了美国、日本、德国、法国、英国、荷兰、西班牙、瑞典等8个OECD国家在电力、电信、航空客运、公路货运、零售业的放松规制改革对各国的长期(15-20年)GDP的潜在收益,发现放松规制后劳动生产率与GDP都得到了提高。其中,美国提高了0.9%、日本提高了5.6%、德国提高了4.9%、法国提高了4.8%、英国提高了3.5%、荷兰提高了3.5%、西班牙提高了5.6%、瑞典提高了3.1%[9]。

(二)放松规制对规制机构的影响。中国的经济性规制本质上仍然是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对有关产业实施行政垂直管理的延续(夏大慰、史东辉,2003)[10]。中国规制机构以维护大企业利益为导向(周耀东,2005)[11]。中国规制机构在位国有企业容易形成坚实的政企同盟。事实上,中国规制机构一般有三个目标: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实现自己的预算规模最大化以及提高社会福利。陆伟刚、范合君(2011)通过构建三阶段博弈模型分析发现,放松规制对规制机构的短期影响与长期影响是不同的[12]。从长期来看,放松规制后民营企业大量进入,规制机构可以从新进入的企业得到更多的收入,并且社会福利也会提高,规制机构的效用可能会增加。但是从短期来看,放松规制后国有企业的利润在短期内会有明显下降,规制机构实现国有资产增值保值的目标就不能实现,规制机构从国有企业得到的好处也会降低,因此规制者效用会出现下降。综上所述,从长期来看,放松规制后规制机构的效用可能会提高;但是在短期内,放松规制会使规制机构的效用下降。即放松规制的过程中规制机构存在“惊险一跳”,这可能会导致规制机构不支持放松规制的改革。1994年联通公司进入电信产业的过程中,当时的行业主管部门邮电部对联通公司进入设立的种种壁垒以及进入后种种打压政策就是一个很好例证。如果没有来自更高行政级别机构——国务院的压力,邮电部是不可能对电信产业实施放松规制改革的(张宇燕,1995;盛洪,1999)[13,14]。

(三)放松规制对被规制企业的影响。被规制企业处在这个层级结构的第三层,按照规制机构的要求进行生产,是产品与服务的实际生产者或者提供者。垄断企业拥有信息优势,可以利用信息优势获得信息租金。这些企业在向消费者收取高价格的同时还得到国家的大量财政补贴,因此拥有比竞争性国有企业高得多的利润与工资福利水平。目前,高薪已经成为这些企业的代名词,被人们戏称为“豪门企业”。范合君(2008)通过构建信息不对称下的委托—代理模型分析发现,放松规制会降低被规制企业的效用[8]。放松规制后在位国有企业面临更多的竞争压力,国有企业的利润会降低,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与员工从中可获得的收益也将减少。因此,被规制企业从放松规制改革中得到收益是负的。国外许多学者的研究也发现了放松规制能够缓解收入分配不均的现象。尼科莱蒂(Nicoletti,2000)等发现1982-1995年间19个OECD国家中产品市场的规制严格指数与制造业工资上升幅度之间存在正相关的关系[15]。尼克尔(Nickell,1999)发现放松规制后产品市场的竞争压力的增加消除了经济租金,对工资的上升产生了一个向下的压力[16]。亚历克西、莱文和贝克(Alexey,Levine and Beck,2007)利用美国银行产业的数据发现放松规制降低了收入分配不公的现象[17]。

(四)放松规制对消费者的影响。消费者处于这个层级的第四层,是最终产品或者服务的最终消费者,也是国家最终的消费者与支持者。范合君(2008)通过建立模型分析发现放松规制、引入竞争可能会降低垄断行业产品或服务的价格,提高消费者福利[8]。根据温斯顿(Winston,1993)的计算,1990年美国消费者从放松规制中获得的收益高达326亿~430亿美元[18]。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1997)对其成员国垄断产业放松规制的效果考察后也发现,大多数情况下,实行市场准入和价格放开之后,服务质量将会提高,价格则得以降低。例如,各国电信产业在放松规制后电信资费水平都下降了10%以上,其中英国电信资费水平下降了63%,芬兰电信资费水平下降了66%;各国民航业放松规制后的资费水平也下降了20%以上,其中英国与美国下降了33%[9]。

综上所述,放松规制对四个利益主体的影响是不同的。其中,消费者从放松规制的过程中得到的收益是正的;国家从放松规制的过程中得到的收益也是正的;而被规制企业从放松规制的过程中得到的收益是负的;规制机构在短期内从放松规制的过程中得到的收益也是负的,如表1所示。

三、各利益主体对放松规制的态度及影响力

由前面的分析可知,放松规制对四个利益主体的影响是不同的。因此,不同的利益集团对放松规制的态度也是不同的。其中,国家与消费者对放松规制改革是支持的;而规制企业与规制机构对放松规制改革却是反对的。

(一)国家对放松规制的态度及影响力。国家从放松规制过程中得到的收益是正的,因此会支持放松规制的改革。虽然国家在名义上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但是由于政府的层级结构,国家事实上是一个半虚拟的组织,许多情况下会存在缺位。这导致国家从放松规制中得到的收益会打折扣。另外,国家与规制机构的委托—代理关系导致国家这个利益主体不能直接从事放松规制的具体改革,由此会出现规制机构的道德风险等问题,最终导致国家放松规制的成本很高。因此,国家这个利益主体支持放松规制改革的影响力可能会被削弱。国家可能会对垄断产业放松规制的改革心存疑虑,导致放松规制改革的裹足不前。事实上,国家在对待铁路改革的问题上,就出现过多次一拖再拖的行为。例如,2008年中国政府机构的大部制改革中没有把铁道部并入交通部就是国家基于多方面考虑的结果。致使众望所归的大交通规制格局没有最终形成。

(二)规制机构对放松规制的态度及影响力。规制机构作为国家的政治代理人,处于层级结构的第二层。与国家、消费者、被规制企业相比,规制机构是垄断产业规制政策的制定者和执行者,是政治市场上的供给者,在层级结构中占有重要地位。规制机构较国家拥有信息优势,成为国有垄断企业的实际控制者。就政治力量而言,规制机构显然要大于其他任何利益主体。因此,规制机构对放松规制的态度将对放松规制能否顺利推进具有重要的决定作用。尽管从长期看,放松规制能够提高规制机构的效用;但是在短期内,放松规制可能会导致规制机构效用下降,影响规制机构的利益。因此规制机构对放松规制改革可能持反对态度,这会导致放松规制改革政策的执行遇到重重障碍。另外,由于中国规制机构与在位国有企业形成的特殊的政企同盟关系,使得规制机构在放松规制过程中表现出极大的对抗性。一方面,规制机构对在位国有企业实施偏向性规制;另一方面,既是行政部门又兼行业主管的规制者不可能站在中立立场上平等对待所有市场参与者,新的市场进入者特别是非国有企业会受到更多、更严格甚至更不合理的规制。事实上,规制改革最直接地涉及规制机构自身的利益,属于“自己改自己”。出于既得利益的本能,谁也不愿意“革自己的命”。因此,规制机构可能会以各种借口阻止放松规制改革的顺利进行。时至今日,投资审批权之类的进入规制和公共事业收费之类的价格规制仍严格地掌握在政府手中,改革基本上没有什么进展,其中有规制机构自身的原因。

(三)被规制企业对放松规制的态度及影响力。放松规制会导致被规制企业的既得利益受到损失,必然会受到他们的坚决抵制。因此这些垄断产业的在位运营企业以“自然垄断理论”与“关系国计民生与国家安全”为由,公然反对其他企业的进入,游说相关部门加强规制不予审批甚至主动打压那些“不识时务”的进入者①②。由于被规制企业的特殊性,被规制企业对放松规制改革的影响力十分强大。一方面,由于被规制企业是产品的生产者与提供者,如果他们的利益受到损害必然会导致他们联合起来同国家与规制机构进行讨价还价。由于被规制企业数目较少,根据奥尔森(Olson,1965)的利益集团理论,集团的规模越小越容易组织在一起,同国家与规制机构进行讨价还价的能力也就越强;另一方面,由于被规制企业生产的产品都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一旦垄断企业停止生产将对整个国民经济产生不可估量的损失,这会提高垄断企业对抗国家的筹码,提高被规制企业讨价还价的能力。因此被规制企业反对放松规制改革的影响力十分强大。

(四)消费者对放松规制的态度及影响力。消费者对从放松规制的过程中得到的收益是正的,因此消费者会支持放松规制。但是,消费者利益主体的影响力却很弱。由于消费者人数众多,往往不能很好地组织起来与其“对手”——有组织的垄断企业作抗争,很难表达自己的意见,是一个被奥尔森称之为“忍气吞声的”、“被遗忘的”利益集团。在中国,消费者更是一个“弱势群体”,他们对改革的呼吁常常被忽视甚至被篡改。中国消费者呼吁多年的手机双向收费问题至今没有得到解决。另外,每次煤气、自来水等公用事业产品提价的价格听证会中消费者代表要么“被代表”,要么仅仅是充数用而不给发言机会③。

表2总结了四个利益集团对放松规制改革的态度与影响力。我们发现国家与消费者都会支持放松规制改革,但是他们的影响力很弱;规制机构与被规制企业都会反对放松规制改革,并且他们的影响力很强。

四、各利益主体之间博弈的非有效性

放松规制的改革本质上是一种利益调整和再均衡的过程。放松规制改革能否顺利推进是各个利益主体博弈的结果。由于放松规制对四个利益集团的影响不同,因此,四个利益集团对放松规制的策略性反应也不同。放松规制过程中的4个利益主体,有2个支持放松规制改革,2个反对放松规制改革。按照麦迪逊的观点,这4个利益集团之间的博弈可能会起到很好的“遏制”作用,最终形成很好的“平衡”。中国许多学者也有这种观点(孙立平,2005)[19]。

但是,上述利益主体之间的“遏制与平衡”要发挥作用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其中一个重要的条件就是各利益主体之间的对等性,即各利益集团的势力应当相差无几。如果各个利益主体之间势力相差很大,那么就会出现强者愈强,弱者愈弱的情况,不能形成有效的博弈均衡。由于国家、规制机构、被规制企业、消费者这四个利益主体在规制体系中的地位不同、规模各异、特点不同,导致他们的影响力也不同。国家与消费者这两个利益主体的影响力很弱,而规制机构与垄断企业这两个利益主体的影响力很强(如表2所示)。因此这四个利益主体博弈的均衡结果不会自动推进垄断产业放松规制的改革,会产生一个无效率的均衡。同时,有些利益主体从放松规制改革过程中受益或受损情况具有某些共同点,因此部分利益主体会联合起来组成更大的利益集团,共同对抗其他利益集团。规制机构与被规制企业从放松规制中利益受损,他们可能会形成一个更大的利益联盟,维护自己的既得利益。另外,由于中国规制机构与被规制企业之间的天然联系,规制机构与垄断企业已经形成了一个特殊联盟(政企同盟),力量十分强大。他们可能会组织起来试图共同阻止这一制度变迁或者使制度变迁向有利于他们的方向演进。

虽然国家与消费者也都从放松规制中受益,他们之间也有形成一个更大利益联盟,争取自己利益的可能。但是国家与消费者很难形成一个有效的联盟。这一方面由于消费者集团是一个人数众多的集团,容易产生奥尔森(Olson)意义上的“搭便车”(Free Riding)倾向,虽然有支持垄断产业放松规制的强烈愿望,却缺乏实际行动来支持改革;另一方面,虽然国家这个利益集团的势力很强,但它是一个“半虚拟”的组织,存在着缺位现象,这导致国家从放松规制中得到的收益会打折扣。另外由于国家与规制机构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导致国家不能直接从事放松规制的具体改革,由此产生道德风险问题,最终导致国家从事放松规制改革的成本很高。因此国家可能会对垄断产业放松规制的改革心存疑虑,裹足不前。国家与消费者组成的联盟十分脆弱,谈判力量也很弱,不能形成一个有效联盟与规制机构和垄断企业形成的联盟对抗。这种不平衡的力量对比必然使这四个利益集团在放松规制改革中的博弈均衡对规制机构与垄断企业有利。由于规制机构与垄断企业都反对放松规制的改革,因此垄断产业放松规制改革在没有外力的情况下是不可能自动实施的。

五、建立利益兼容机制,保证放松规制的顺利推进

放松规制改革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全面系统地研究放松规制对国家、规制机构、被规制企业以及消费者四个利益主体的影响,研究各利益主体对放松规制的态度、策略性反应以及影响力,研究他们之间的博弈均衡,并设计一种可行的利益兼容机制,实现各利益主体的多赢,使各利益主体都能够支持放松规制的改革,保证放松规制改革顺利进行。

(一)坚持放松规制的改革方向不动摇。垄断产业放松规制改革将成为推动中国下一个30年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之一。特别是在全球金融危机的背景下,中国面临的外需不足、内需疲软的局面很难在短期内扭转,垄断产业放松规制改革将成为拉动经济增长的新引擎。因此,中国垄断产业相关监管部门应当借鉴国外垄断产业改革的经验与教训,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逐渐放松对中国垄断产业的规制特别是进入规制,不断深化中国垄断产业改革,为国民经济实现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保障。垄断产业改革要按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的原则建立政府部门行政管理、监管机构依法监管、行业协会自律服务的新型垄断行业监管制度;按照“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原则鼓励民营经济进入垄断行业,形成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相互促进新竞争格局;按照“产权清晰、责权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原则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最终把垄断产业改革形成供求平衡、价格合理、服务一流、竞争有序、生产高效、监管有力的市场体系。相关政府决策部门需要坚定“停顿和倒退没有出路”的信念,坚持放松规制的市场化改革方向不动摇,打好垄断产业的改革这场“持久攻坚战”。

(二)应当坚持国家在放松规制改革中的主导作用。转型经济学的研究表明,制度演进取决于初始状态和持续的政治上的支持(罗兰,2000)[6]。国家作为一个特殊的利益主体,它处于规制层级结构的最高层,是许多政策的重要推动者(林毅夫,1988)[20]。纵观近30年来中国经济改革与制度变迁的历程,不难发现国家是许多重大经济改革事件的重要推动者,在中国经济改革与制度变迁的关键路口,都出现了国家的身影(潘秀珍,2006)[21]。在中国电信产业放松规制的改革中,国家所起到的重要作用,最典型的就体现在联通公司成立的艰难历程中。1994年联通公司成立前所受到的种种非难就是通过各部委上书国务院,国务院相关领导批示后才得以最终解决。同样,在电力产业放松规制的改革历程中,国家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二滩”事件后,以“二滩”事件为代表的一系列旧的电力改革后遗症引起了国家领导人的高度重视。此后,中央领导多次讨论二滩水电亏损事件和电力体制改革并责成国家计委及有关部门制定电力体制改革方案,最终催生了中国新一轮的电力改革④。

在一个正处在由非市场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过程中或市场经济极端不发达国家向发达国家过渡过程中,政府仍是一个重要的制度变迁推动者(张宇燕,1994)[22]。由于国家具有强制性、垄断性以及规模经济的天然优势,国家在使用强制力时有很大的规模经济。所以,国家可以利用其优势引导放松规制的顺利推进。在这种情况下,国家作为垄断产业放松规制的一个重要参与主体,应当在放松规制的过程中起到积极的作用。因此,国家应当是中国垄断产业放松规制改革的推动者,应当在放松规制改革中设计科学、合理的改革方案,系统、全面地考虑放松规制对各个利益集团的影响,做到统筹兼顾,使改革能够顺利推进下去。

(三)中国垄断产业放松规制改革应当选择渐进式改革战略。自然垄断产业的改革要比竞争性产业的改革困难得多。渐进式改革虽然存在一些缺陷,如由于子秩序不一致而引发的矛盾,从而对进一步改革产生掣肘,但毕竟比“大爆炸”式的激进疗法对社会的破坏性稍小一些。由于自然垄断产业在中国国民经济中的特殊地位和作用,同时中国垄断产业放松规制改革对规制机构、垄断企业影响很大,改革成本很高,改革阻力较大,因此中国垄断产业放松规制改革应当选择渐进式改革战略。另外,这种渐进式改革战略更容易取得广泛共识,也更容易为既作为改革主体又作为改革对象的国家、规制机构、垄断企业以及消费者所接受。

(四)中国垄断产业放松规制改革的实施需要满足一定条件,选择合适时机。国家在积极推动改革执行的过程中,需要吸引其他利益主体的积极参与,形成改革合力,共同推动改革顺利进行。在信息不对称情况下,垄断产业放松规制改革的实施条件更加严格,放松规制改革时机选择要求更高。放松规制改革的实施需要满足放松规制改革的净收益大于补偿受损利益集团的社会成本这一硬性约束条件,并且规制机构与垄断企业都得到正的租金(范合君、王文举,2009)[23]。

(五)中国垄断产业放松规制改革需要系统设计改革时序。中国垄断产业放松规制改革应当分为三个阶段:阶段一,规制机构职能与目标的重订。由于规制机构利益损失比垄断企业的损失要小,同时,规制机构对放松规制改革态度模糊的原因在于规制机构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目标。为了使规制机构能够支持放松规制改革,需要在放松规制的初期重新设计规制机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而这很容易通过国家对规制机构目标的重新设计而实现。因此按照渐进式改革战略,应当走先易后难的改革路径,放松规制改革的第一步应当是取消或者淡化或者重新设定规制机构的国有资产保证增值目标。阶段二,放松进入规制,引入竞争,建立竞争性市场结构。由于在第一阶段对规制机构目标重新设定后,规制机构对放松规制开始持支持态度,新企业可以进入市场与在位国有企业进行竞争,在位国有企业将在竞争的压力下提高效率,降低成本,降低价格,进而降低利润。这样,国有企业的租金将减少,国有企业员工高工资福利的现象将得到有效缓解,消费者福利也将得到一定提高。阶段三,重构并建立科学规制体系。垄断产业又好又快的发展离不开良好的规制环境与规制体系。在完成第二阶段改革后,垄断产业改革要形成自我推动的良性机制,必须重构并建立科学的规制体系。在建立科学的规制体系后,国家将逐步淡出对垄断产业的过多干预,规制机构将成为仁慈、公正的仲裁者,在进行必要引导的条件下,让市场与竞争机制成为引导垄断产业发展的指南针,形成充满活力的产业,推动这些产业又好又快发展。

①以盐业为例,有些政府官员对此深恶痛绝,痛批中国盐业总公司阻挠改革的种种行径。详见:国资委官员炮轰盐业垄断:中盐总公司强烈反对改革[EB/OL].http://news.southcn.com/z/2009-12/18/content_7259847.htm。

②民航业中民营航空在开飞前申请的北京、广州和成都等热门航线,最终被批下来的只是北京旁的天津,广深旁的珠海及成都旁的绵阳,这让民营航空公司一开始就与大航空公司在航线资源上拉开了距离。现在民航业又出现了大规模的国进民退现象。

③2009年12月8日,在哈尔滨市自来水提价的听证会上消费者代表刘天晓因不满主持人不给发言机会而用矿泉水瓶怒砸主持人。

④2000年4月,胡鞍钢教授在呈给国务院主要领导的《国情报告》中发表了关于二滩水电站的一份报告。“上报后,朱镕基同志马上作了重要批示,还被当日的国务院《每日要闻》摘录,引起了江泽民同志的高度重视。此后,中央领导多次讨论二滩水电亏损事件和电力体制改革。国家计委及有关部门几次召开会议讨论电力体制改革问题。”至此,中国新一轮的电力改革拉开了序幕。参见《中国青年报》2004年1月2日对胡鞍钢教授的采访。详见http://www.cas.cn/html/Dir/2004/01/02/1576.ht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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