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与“法”相辅相成,有利于治理_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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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B82-051 文献标识码:A

0 引言

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已成为我国治国的施政方略。法治建设对于中国社会 主义现代化至关重要,这是毫无疑义的,但是,单凭“法”的健全和完善并不能解决中 国当前存在的所有社会弊病和问题。自改革开放、特别是推进市场经济以来,由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正式通过的各项法律相当多了,应当说人们的行为基本可做到“ 有法可依”。但“作奸犯科”的并不因此而绝迹。再者,随着我国经体制改革和经 济发展,人们的收入和消费水准不断提高,按“仓廪实则知礼节,衣食足则知荣辱”[1 ]的说法,人们都“知礼节”“知荣辱”了。然而现实社会中,人的基本道德方面出现 的问题仍然不少。甚至有的人以“我不犯法,就无可指责”为由做一些不道德的事:如 忘恩负义、损人利己、唯利是图、见义不为等,人们会称这些行为“不道德”。然而这 些“不道德”并不直接触犯法律,不会受到法律的惩治。可见惩治违法犯罪没有“法” 是万万不能的,但惩罚“不道德”行为,“法”并不万能。因此,为了国家的治理与发 展,江总书记最近提出“以德治国”,将“以德治国”纳入我国的治国方略。“以法治 国”与“以德治国”只有相互结合、相互补充,才有利于国家的长治久安与繁荣昌盛。

1 “德”的兴起与发展

“德”是公德、道德,是关于人们思想和行为的善与恶、美与丑、正义与非正义、公 正与偏私等观念、原则、规范和标准的总和[2]。“德”是评价人们行为、思想和内心 信念的一种标准,是约束和调整人们言谈举止的一种规则、规范。“德”具有内在控制 力,拘束人们的内在心理。人的任何行为都受内在心理的控制与支配,一切行为皆为“ 德”的表现。自从人类社会产生以来,“德”也就随之产生。“德”字自商代出现,在 西周时代被赋予普遍道德的含义。周公认为,“皇天无亲,帷德是辅”,由此产生了“ 以德配天”说。此时的“德”,是一个融道德、政治、信仰、策略为一体的综合概念 [3]。春秋战国时代,儒家创立“德治”理论。儒家对“德”的继承和改造集中表现在 两个方面:一是突出了“德”的政治意义,主要包括宽惠使民和实行仁政,认为“德” 是治理国家,取得民心民力的主要方法。二是抬高了“德”的地位,认为“德”高于君 主的权力,高于国家及其法律,是执政、司法的指导方针。进一步发展了“明德慎罚” 思想,主张德刑并用,以刑辅德;注重教化,以德去刑;恤刑慎杀,先教后刑[4]。西 汉董仲舒将儒家经义应用于法律实践,以经义决狱,奠定了礼法结合基础。长孙无忌在 《唐律疏议序》中说:“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相须而成者也。 ”使法的功效和礼仪道德的作用“相须而成”,有机地结合起来了。《唐律疏议》体现 了礼之所许,律亦不禁,礼之所禁,律亦不容,把礼的精神已完全溶化在律之中。在阶 级社会中,统治者之所以重视“德”,强调道德教化,不是他们自己有多高的道德修养 ,也不是将道德作为治理国家的唯一手段,而是以导德为名,训化民众,为统治者的“ 法”服务,达到维护和巩固统治之目的。无产阶级的“德”与一切剥削阶级的“德”有 着本质的区别。变唯利是图为为人民服务,变残酷剥削为解放全人类。我们要“继承中 华民族几千年形成的传统美德,发扬党领导人民在长期革命斗争与建设实践中形成的优 良传统道德,借鉴世界各国道德建设的成功经验和先进文明成果,努力建立与发展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主义道德体系,形成追求高尚、激励先进的良好社会风气, 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促进整个民族素质的不断提高,全面推进建设有中 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5]

2 “法”的基本特性

广义的“法”是指由国家立法机关、最高行政机关及其地方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并 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各种规范性文件的总称。法律具有国家创制性、特殊规范性、 普遍适用性和国家强制性等特征。

2.1 “法”的强制性

法律的强制性是指法律依靠国家强制力保障法律得以充分实现。国家是强制的主动主 体。“法”的强制手段即国家强制力包括警察、法庭、监狱等。“法”的强制内容包括 两个方面:保障法律权利得以充分的享有;迫使法律义务人正确履行义务。对不履行义 务者的制裁,确保法律的权威性,维护社会正义,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

2.2 “法”的强制范围广泛

包括国家本身、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社会成员和社会团体等任何人都受到法律的 约束。“法”的强制力的威慑作用,是迫使人们不敢违法犯罪的外在力量。“法”的强 制力给权利者提供一种强制保障,对义务者是一种强制约束。没有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 的法律只能是废纸一张,它既不能保障法律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也无法强制法律义 务人履行义务。

2.3 “法”明确规定人们的行为准则与范围

它告诉人们的行为在什么限度范围内是合法的,不承担法律责任的;超过该范围、限 度就将受到法律的强制和惩罚。“法”保障人们在社会生活中自由而又不逾距。

2.4 “法”具有特殊教育形式

“法”通过一定形式影响人们的思想和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依法作出正确的行为。 法律的教育方式有:一是人们学习法律,了解法律,遵守法律;二是应用法律对各种违 法犯罪行为进行制裁。对违法犯罪者的惩治是一种特殊的教育形式,对违法犯罪者的惩 罚也是对其他社会成员的警示教育。

3 “德”、“法”互补利于治

法律在评价和处理人们行为时,重点是客观行为本身及其后果;道德则主要作用于人 的内心世界。客观行为是内心世界活动的结果,要从根本上减少违法犯罪行为和惩治违 法犯罪行为,必然标本兼治,内、外结合。

3.1 “德”、“法”具有的共同点

3.1.1 “德”、“法”具有相同的经济基础

道德与法律都是上层建筑的构成部分,在同一社会中受相同的经济基础的制约和决定 。孟德斯鸠在《法的精神》中认为,法律与国家政体、自由、气候、土壤、民族精神、 风俗习惯、贸易、货币、人口、宗教都有关系。然而,社会生产方式是决定法的性质的 主要因素。社会生产方式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统一体,而一定的生产关系体现着一定 阶级的根本利益,是一定阶级赖以产生和存在的经济根源与物质基础。

3.1.2 “德”、“法”具有共同的价值取向

一个国家的法与掌握政权的阶级的道德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具有共同的阶级本质,都 服务于掌握政权的阶级利益。马克思主义认为,法的本质及其内在的生命力,就在于它 以法的形式确认和反映社会物质生活的真实内容和发展规律。法律是立法者对于善与恶 、合理与不合理、正义与非正义等基本道德价值的判断。法律总是同正义、公平、捍卫 人的自由、权利和尊严等观念以及社会责任和义务相联系。这既是法律规定,也是法律 的道德取向,反映了道德与法律的利益一致性。利益是受到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制约的, 利益是否实现,又制约着人们的道德感情与道德评价。因此,从根本上讲,法与道德一 样,都是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反映。

3.2 “德”、“法”互补利于治

3.2.1 道德影响法律的制定

道德作为掌握政权的阶级的意识形态,它的许多原则和规范、基本内容和要求,对于 “法”的制定具有重要影响。一个国家的立法活动,必须与其道德要求相适应。道德内 容的丰富和发展,必然会影响法律意识的发展,提出新的立法要求。掌握政权的统治阶 级总是把某些有利于自己的道德要求、重要原则予以确认,变成法律,如爱祖国、爱人 民、爱科学、爱劳动、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内容就已载入我国宪法第二十四条,使之具有 法律的表现形式和法律的效力。社会道德在没有转化为法律之前,只存在道德义务。仅 违反道德义务并不一定受到法律处罚,却会受到道德谴责,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这些 都不具有国家法律的强制力。当某些社会公德转化为法律,就具有了法律规范所特有的 权利义务含义,具有了法律的特性,起到维护社会基本秩序的作用。不过,值得注 意的是,将社会公德义务法律化只能针对最起码的、最低限度的社会公德义务来进行, 公德义务中要求较高的部份是不宜一律上升为法律义务,否则,法律会因为脱离实际而 难于执行。

3.2.2 法律引导道德的发展

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是公民道德建设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要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 家的要求,把道德建设与法制建设紧密结合起来。在认真抓好全民法制宣传教育的同时 ,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危害社会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正常经济秩序、公共秩 序、生活秩序,为公民道德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持。

法律所确认的是人们最基本的道德规范。不违法,不犯罪,是公民最低的道德要求。 法律影响和指导公民道德观的形成,指示了道德的基本取向,凡与法律一致的道德观, 都受到道德与法律的双重保护。法律总是迫使人们遵守道德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维 护社会基本秩序。凡是符合法律的道德原则、观念,都受到法律的保护,促进其发展; 凡是违反法律的道德观念必遭到法律的抑制、取缔。违反法律的行为,都是违反社会公 德的行为,所以,法律的实施和宣传教育,是推动社会公德的有效手段。建立坚固的社 会公德防线,也就为法律的贯彻执行奠定了坚实的思想基础,就有可能将违法犯罪扼制 在萌芽状态。

3.2.3 道德是法律的重要补充和辅助力量

“法”与“德”都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法”与“德”共同的职能都是将人 们行为纳入到一定限度内,使人们沿着掌握政权的阶级所希望的方向作出或不作出一定 的行为,以此协调社会个体间的相互关系,维护社会的和谐与有序。“法”与“德”调 整社会关系的范围不同。“法”侧重于对人们外部行为的调整,“德”调整人们的内心 活动。道德观念通过内心的选择和决定,付诸行为。即使没有付诸行为的思想意识,也 属于道德调整的范围,对违反道德观念的行为,会受到舆论的谴责。故“法”与“德” 从不同的方面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德”对违法犯罪的预防有任何法律所不能替 代的作用。因为“德”对人们的思想具有内控作用,在人的内心深处约束和预防犯罪行 为的发生,使违法犯罪行为受到内因的抑制,违法犯罪行为自然会大大降低。“法”是 从外部预防和惩治,减少、消灭违法犯罪的内在根源就得发挥“德”的作用。这是“德 ”不能被替代之所在。

道德是使法律正常运转的社会心理基础,是法律顺利实施的有力保证。良好的道德培 养和建设是一个长期的渐进的过程。无论是官或是民,首先是人,人就得遵守基本的公 共道德。良好的道德观促进全社会范围内正确的是非观、善恶观和权利义务观的形成。 依法治国的关键是依法行政,依法行政的核心是依法治吏。国家行政机关以国家名义实 施各项国家管理活动,他们的行为直接或间接表现为有利于国家利益、公民利益或有 损于国家利益和损害甚至非法剥夺公民的权利、利益,直接关系着公民对国家、政府的 信赖。如果公民对自己的国家、政府丧失了信赖,还有什么法制与法治可言?国家、政 府是抽象与具体的统一。公民是从具体的国家行为、行政行为、国家公务员的形象逐渐 形成对国家、政府的形象。国家各级官员都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加强道德 修养,用良好的形象取信于民。国家官员培养和树立良好的个人道德和职业道德是正确 执法和司法的先决条件;公民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才能自觉地遵守国家法律,严格依 法办事。

道德对法律有重要的弥补作用。由于法律的稳定性与立法的局限性和滞后性,加之社 会现象的多变性与复杂性就决定了任何社会的法律都存在一定的漏洞与不足。一些本应 由法律规范和调整的行为,法律却缺乏相应的规定。此时要运用道德对这些行为作出评 价,进行引导和调整,以弥补法律的空缺。现实社会中,许多社会关系,比如友谊、亲 疏、恋爱等就主要依靠社会公德评价,社会舆论引导。

4 结束语

道德教育是非强制性教育,靠的是说服、感化,表现为“软”性,不可能对一切事一 切人都起到应有的作用。道德教育并不万能。只有将道德教育与法律结合起来,才能加 强道德的威力和“硬”度,起到应有的强制作用。现实社会中,很多不道德行为可能并 不都构成犯罪,但应当受到道德谴责。然而,有些人对道德谴责无动于衷,其根本原因 是对类似行为惩罚力度太小,甚至一些人在长期的不道德行为中占了便宜。因此,应从 速加大关于基本道德原则及要求的立法,应用法律的强制力,迫使“不道德”行为的成 本大大增加,而得利减到最小,甚至根本无利可取,使“不道德”行为人有所顾忌且不 愿为之,从而减少“不道德”行为的发生。

收稿日期:2001-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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