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清末民初湖南的地方自治运动

试论清末民初湖南的地方自治运动

丁德昌[1]2011年在《民初湖南省宪自治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近代以降,建立一个以公民生活为核心的民族宪政国家,一直是中国人孜孜以求的事业。清末清廷为了苟延残喘、挽救危亡,进行了中国历史上最初的宪政努力,然而已经坐在火山口上的清廷再也无法消弭国内外一系列致命的矛盾而被国人所抛弃而坠入历史烟云之中。辛亥革命虽然解决了国体问题,即谁是国家的主人;却没有能解决政体问题,即民国究竟应该如何去组织。发生在二十世纪二十年的湖南省宪自治运动乃至“联省自治”运动,实质上是在中国探索和追求联邦主义的政治体制。百年宪政,百年沧桑,百年梦想。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背景的新世纪,实现宪政、保障人权仍然是国人政治生活的重大主题。自治乃宪政之基石。基于此认识,肇始1920年终止1926年民初湖南省宪自治运动,旨在国家分裂的背景下寻求中国省级层面局部实行地方自治——联省自治——国家统一,最终实现国家层面的宪政的。以史鉴今,其经验与教训,对于对今天中国宪政事业的借鉴价值,显然是不言而喻的。本文的框架结构除导论外,正文部分分为七章,具体如下:导论,主要是对本文涉及到的一些基本概念,如自治、地方自治、省宪自治等概念进行了界定,对论文的研究范围、目前学界研究的动态以及本文研究的意义和思路从总体上作了介绍。第一章,民初湖南省宪自治的历史时空。第一节专制危机与清末宪政。通过梳理清末统治危机和清末宪政运动,特别是清末地方自治的兴起及影响,试图探寻民初湖南省宪自治与清末立宪运动的源流关系。第二节通过对清末民初湖南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背景的轮廓勾画,试图展现民初湖南省宪自治赖以运行的生动历史背景。第叁节从理论上概括民初湖南省宪自治运动产生的理论基石。本文认为,民初湖南省宪自治产生的理论基础主要包括立宪主义、联邦主义、民治主义和地方主义等四个方面。第二章,民初湖南省宪自治的历史进程。第一节民初湖南省宪自治之滥觞,概述清末维新时期和民国创立前后的湖南地方自治的成就,并在此基础上探讨了清末民初湖南省宪自治兴起的原因。第二节民初湖南省宪自治历史进程。以《湖南省宪法》的萌生、创制、护宪、修改和废止为中心线索,大体勾勒湖南省宪自治活动的基本历程,主要可以分为如下五个阶段,即自治之缘起、省宪之创制省选与护宪、省宪之废止、省宪之修改阶段。在此基础上,概括了省宪自治最为主要的活动赈灾救荒、平民教育、弥兵裁军以及其他一些公益事业和公益活动。第叁章,《湖南省宪法》创制与基本精神。第一节主要概括了《湖南省宪法》创制中的四大争议焦点问题,即省宪命名的正当性争议、制宪主体之争、“省长制”和“合议制”之争以及议员分配比例的路界之争。第二节重点分析《湖南省宪法》的主要内容与宪政精神,省宪体现的基本宪政精神主要有联邦自治、民权保障、分权制衡以及直接民主等。为了进一步凸显《湖南省宪法》的特色和体现的时代特征,第叁节着重对《湘宪》和《浙宪》的相同点及差异进行了比较。二者都极为重视基本人权的保障、具有浓厚的激进民主主义色彩。第四章,民初湖南省宪自治选举。第一节对湖南民初地方自治选举运行机制进行概括,主要包括选举资格、选举方法与程序、选举变更、选举罢免、选举诉讼等。第二节民初湖南省宪选举组织与制度,不仅对体制内的选举事务所的组织及运行机制进行分析,而且对体制之外的选举监督团成立、宗旨及合法性等进行分析;同时对省宪及相关法律中规定的省县议员、行政司法机构的选举制度进行概括阐述。第叁节着眼于实践层面,从实践操作角度审视省县议员、省长以及省务员、各厅厅长和院长选举的运行情况,并在此基础上对影响省宪自治选举的一些主要因素进行分析。第五章,绅权与民初省宪自治。本章第一节主要是对绅士、绅权等基本概念进行梳理,分析了传统社会中绅权的历史地位和近代社会绅士的历史转型,重点分析湖南绅权在晚清的崛起与分离,为探讨省宪自治时期绅权的历史作用张本。第二节探讨了绅权在民初省宪自治中的运作情况,提出了“新绅士”的概念,认为新绅士是省宪自治的生力军,新绅士的绅权运作是以省县议会、报刊以及社团为主要平台的。新绅士不仅是省宪自治的发起者、省宪制定的主导者;而且也自治地方的代言人、自治事业的推动者。第叁节以熊松龄为个案典型,重点分析了其在省宪自治中所起的历史作用,和前一节的分析力形成“点”“面”结合的关系。第六章,长沙《大公报》与民初湖南省宪自治。本章第一节分析了长沙《大公报》报的宪政品格,即共和之声、自由之声、民权之声以及自治之声,进一步探讨了其宪政品格的成因。第二节重点探讨长沙《大公报》在省宪自治中的历史作用,不仅是湖南民初省宪自治思想的传播者,也是湖南地方自治精义的阐释者,权力运作的监督者,更是湖南民初地方自治运动的记录者和历史的见证人。第叁节长沙《大公报》的自我维权,从长沙《大公报》被勒令停刊的历史回溯起笔勾画了长沙《大公报》与公民社会互动维权的生动景象,在此基础上展开了长沙《大公报》维权的几点反思。长沙《大公报》维权胜利是公民社会共生互动的结果,司法独立在宪政社会具有极端重要性。第七章,民初湖南省宪自治的现实反思。反思历史是为了着眼于未来。本章第一节对民初省宪自治失败的原因进行总结,其失败的根本原因在于国家统一与宪政民主的话语矛盾冲突。然而失败的并非完全无意义的,第二节对民初省宪自治运动的宪政价值和地位进行探讨,它是近代联邦建国的最早试验,是民初一次真正意义上的宪政启蒙,推动公民社会的萌生,同时也是我国超大型社会民主的最初尝试。第叁节湖南省宪自治现实镜鉴,从反思民初省宪自治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得出几点现实反思的结论,文成旨现。

魏桃初[2]2012年在《民国初年的湖南省议会(1911-1926年)》文中指出清末民初,中国经历了一个深刻且复杂的转型。其中,基于现代代议政治的议会制的引进与实践,是当时中国社会一个重要的政治发展现象。议会制的操作分为两个层面,一个是中央政府层面的国会,另一个则是地方政府层面的各省省议会。我国理论界以往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中央政府层面的议会制,对地方议会的关注非常少。省一级的地方议会常常仅被当作地方政治制度发展变迁中的一种政治现象被提及,或者只是作为与中央的国会相联系的政治现象被提及,有深度的个案分析很少,尤其缺少对于各省议会实际活动的系统整理。而且,由于相关史料的损毁和遗失,民国初年的湖南省议会发展演变的全过程已淹没在历史长河中,其活动与影响也鲜有人研究。但是,我们无法回避20初期中国政治社会转型过程中的地方民主实践,它是代议制度理论在近代中国发展与探索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中国这样一个传统的人口大国来说,更为重要与不可忽视。湖南自近代以来,就是一个革命的省,尤其是辛亥革命以来战乱不止,社会长期处于急剧变动中,历史研究资料保存不好。有鉴于此,开展对本课题的研究,一是可以全面了解当时湖南省议会的活动全貌,深入探究其对本省乃至全国的社会政治经济产生的作用;二是可以推进学术界对民初各省地方议会的研究,推动辛亥革命史和民国史研究的深入;叁是有助于了解近代湖南政治社会演进的特点和规律,为当前我省的民主政治建设提供有益的参考与借鉴,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研究是在广泛收集民国初年(1911-1926年)湖南省议会会议记录、重要函电、报刊报道、时人记述、人物传记、历史档案等第一手资料的基础上,同时吸收前人相关研究成果,以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以时间和事项为经,以其内外关系为纬,坚持史论结合、整体考察与个案分析相结合、历史分析与阶级分析相结合,运用国家与社会关系视角下的相关分析性工具,客观系统地探讨湖南省议会在民初政治经济演进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及其发挥的作用。全文包括引论、正文和结语叁大部分。引论介绍研究缘起、学术界对省议会的相关研究现状、研究中的突破和创新,以及本文研究时段界定、研究对象对象界定及其基本脉络、民初湖南军政脉络、清末民初湖南政坛地域之争及其影响,以为正文铺垫。正文分为上、下两编,上编共四章,第一章考察清末到民国初兴时期湖南地方代议机构的演变。通过描述湖南立宪派借立宪运动良机组织全省选举,成立咨议局,以及成立后的运作与相关活动,探究其对湖南民主自治的影响;并揭示辛亥革命后湖南代议机构的演进。第二章介绍湖南第一届省议会的成立到被解散经过及其相关活动,并以省议员、议长和国会议员的选举为基础分析其制度设计,以省议会与袁世凯的斗争来探寻中国民主之路的艰辛。第叁章则以袁世凯死后省议会的重新恢复工作以切入点,爬梳省议会复杂的内外关系,重点剖析其对军阀政治的依附性和革命性,从而全面认识其在湖南制宪初期的活动与心理。第四章全面考察自治时期新省议会的一切重要活动,绘画其从巅峰走向没落的全过程,从国家与社会的视角揭示地方民主自治在当时历史背景下的发展演变规律。下编也分为四章。第一章从湖南省议会的社会基础考察入手,着重分析了民初15年湖南的政治格局以及省议会的内外关系等生存环境。第二章则全面考察了省议会的制度设计和运作实态,重点从议案活动、立法活动和经费管理等方面进行了对比考究。第叁章通过分析省议会与政府的关系,考察省议会吏治和反帝运动中的作为,深入发掘出省议会对当时湖南民主政治和民主进程的重要影响。第四章则从金融工商矿业和教育文化等方面探究省议会对湖南经济及社会的重要影响。以上章节基本上以个案分析为基础,但并不局限于此,其目的是希望把对民国初年湖南省议会的研究进一步深入下去,以期找寻这一历史元素在当前我省乃至我国政治经济发展的历史借鉴与理论支撑作用。民国初年的湖南省议会研究,开创性地捋清了北洋政府时期湖南省议会的发展演变全过程,开拓性地分析了当时中国省一级地方代议机构的制度设计与运作实态,尝试性地从国家与社会关系视野阐释地方自治与民主代议制度。全文的研究揭开了笼罩在民国初年湖南省议会之上的层层迷雾,使得省议会的历史形象更加真实、生动,纠正了人们对当时地方民主实践的认识误区,有助于人们以史为镜,以史为鉴,理性思考。

刘国习[3]2003年在《试论清末民初湖南的地方自治运动》文中指出清末民初湖南的地方自治运动延续约叁十年之久,内容宏富,影响深远。将这叁十年间的湖南地方自治作一全景式观照,理清其内在发展脉络,并指出其与湖南政治近代化的联系,是本文出发点所在。 全文分为五个部分: 引言部分 阐述选题的角度和意义。 第一部分 维新期间湖南地方自治运动的萌芽。从叁个方面进行论述:(一)起因,包括必要性和可行性两方面。(二)内容,分析湖南主要维新事业在地方自治方面的意义;(叁)影响,指出它开创全国地方自治萌芽之先河,同时也推动了湖南民众政治参与的萌芽。 第二部分 辛亥前后湖南地方自治运动的初兴。从叁个方面进行论述:(一)起因,侧重于湖南留日学界对地方自治理论的传播;(二)内容,从省、厅州县及城镇乡叁个级别进行分析;(叁)影响,正反两方面均有论及。 第叁部分 民国初年湖南地方自治运动的高潮。亦从叁个方面进行论述:(一)起因,包括历史基础、现实原因和直接原因叁方面;(二)内容,包括省宪舆论的形成、制宪、行宪叁个过程;(叁)影响,主要表现在政治参与的爆发和政治权威的合理化与结构分化二方面,同时也涉及其在全国的影响。 结论部分 对清末民初湖南地方自治运动作整体描述,指出其经历了萌芽、初兴、高潮叁个发展阶段,并推动湖南政治不断走向近代化。最后指出其历史局限性。

任晓东[4]2015年在《中央与地方》文中提出清咸同朝以前,清廷实行的是高度集权的中央财政体制和军事体制,太平天国运动爆发以后,随着清朝正规军队的节节败退,清廷不得不依靠地方团练来镇压起义,同时迫于各种压力,不得不把部分财权和军权下放给地方,分别颁布《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和《府厅州县地方自治章程》,进行了宪政运动,清朝原有的财政和军事体制被打破。以此为契机,地方实力派趁机扩大地方权势并在各方面与中央展开博弈,进入民国以来,地方以“自治”为口号,希冀得到更大“自治”权,并逐渐联合起来,开展“联省自治运动”。但长期的博弈使得中央与地方的权势一并流失,出现“两权相轻”的政治格局,地方自治最终陷入悖论,中央无法控制地方,地方也无心效忠中央,拥有武装力量的军阀与地方权势合作,趁机攫取了地方大权,为了自己的利益,他们相互纷争,战乱不断,给广大人民带来了沉重灾难。本文通过探究中央与地方博弈的历史渊源,来说明财权与军权是中央与地方权力分化的诱因,并以江西地方自治为例,详细阐述出财权与军权在中央与地方博弈中的重要作用,进而向读者直观展现出中央与地方博弈的原貌,有利于洞悉清末至民国社会运行及其变革原因。

龙长安[5]2008年在《近代中国联邦制运动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联省自治运动是近代中国追求联邦主义体制的一场政治运动,它是继戊戌变法和辛亥革命之后,中国对于国家制度转型而进行的又一次努力。如果说戊戌维新所追求的制度是以明治日本为模型的君主立宪政体,那么联省自治的目标则是要建立以美国等国为参照的联邦共和政体。自清末以来,由于中央与地方关系的纷扰,联邦主义作为一种地方分权思想开始逐步被引介到国内,并在与集权专制思想斗争中发挥着自己的作用。袁世凯的中央集权政策由于与专制独裁发生联系,而使中央集权成为罪恶的代名词,失去了推动国家政治统一和现代化国家构建功能,使利用地方分权模式进行国家政治整合的联邦主义思潮大行其道。在后袁世凯时期,当战争与和谈都不能解决中国的统一问题时,急需要寻找新的国家统一和建构的合法性来源,受国外民族自决意识和国内联邦主义思想的双重影响联邦论产生了较大的社会动员能力,并最终催生了联省自治运动。联省自治的内涵有叁个层次,各省自治、联省自治和组织联邦政府。一方面由各省自己制定省宪、依照省宪自行组织省政府,各省实行自治;另一方面由各省选派代表组织联省会议,制定一部联省宪法,成立联邦国,借联邦制实现国家统一。以自治省的联合形式构建国家结构,以省自治作为推进民主政治的实施途径,最终实现国家由帝国而至宪政的民主转型。联省自治运动的发生,与以地方主义为主要形态的省区主义发生着密切的联系,但是由于具有政治保守主义倾向的省区主义与联省自治运动目标的相异,它又不断地削弱联邦主义的宪政色彩,并使联省自治运动与军阀割据相纠缠,从而影响了中国民主转型的进程。联省自治运动是自下而上地构建国家统一模式,省区自治和省宪法成为其基础性环节。省宪运动和联省会议的轰轰烈烈地开展,推动了民众的政治参与和宪政民主意识的启蒙,形成了联省自治的重要实践。从各地颁布的省宪法和上海国是会议宪草来看,都体现了制约军阀专制和弘扬民主和法治精神的实质,出现了宪政制度的显着创新,并显示出走向联邦国的宪法趋势。但是省宪运动始终为军阀所控制,它导致联省自治运动出现发展的困境,引发中央集权主义者的严厉批评。联邦论者认为省级自治是实现国家独立的第一步,而国民党则坚持民族统一是实现省级自治的先决条件。陈炯明和孙中山在建国方略的对立和冲突,最终实现了中国政治发展从英美模式向苏俄模式的典范转移。相比于美国的联邦制建设历程,二十世纪初中国的这次民主转型却面临着非常困难的局面。两国的联邦制建设路径和政治传统的迥异,使中国的联邦主义发生语境错乱和语义倒置。美国先邦后国的历史实际和地方自治的传统,决定着联邦制的双向分权成为宪法的必然要求,联邦制的建立回应了美国发展所需要的国家能力和人民民主两个问题,并使美国一跃而为世界强国。而政治统一和单一制一直是中国传统的政治范式,联邦分权在中国的政治传统中一直找不到合法的位置。联省自治的联邦制建设路径,不能不以打乱中国的政治秩序为代价,在地方自治传统和民主力量匮缺的环境下,省区自治并不表现为地方自治的必然要求,反而演化为地方军阀对抗中央政府的工具,使联邦制成为国家统一的障碍。联邦主义无法回应中国发展所需要的提高国家能力的现实问题,最终也无法实现宪政在中国的落实和国家的民主转型。虽然联省自治运动最后以失败而告终,但作为一次民主转型的努力,它推动近代中国政治参与,丰富了地方制宪的经验和确立了民权的宪法性保障地位。联邦主义虽因与中国国情相抵牾而失败,但它也留下了如何在中央与地方之间,国家权力和人民权利之间保持平衡,并推进地方自治以实现国家民主建设的世纪思考。

祝小楠[6]2012年在《清末民初江苏地方政制转型研究(1905-1927)》文中提出清末民初,江苏地方政治制度发展延续了晚清宪政改革的趋势,体现出较为明显的转型特点。一方面,成立议会,创设司法体系,革新行政机构,推行地方自治为江苏省地方政制现代化奠定了基础。另一方面,议会精神涣散,司法难以独立,行政机构更迭频繁,地方自治停滞不前,使江苏地方政制发展面临诸多窒碍,呈现出倒退的趋势。而在这种进退之间,近代江苏政治现代化进程显得尤为艰难。清政府谕令各省设立咨议局之后,议会政治开始在江苏省得以初步践行。成立之初,江苏省咨议局便呈现出浓郁的政治民主化气息,监督督抚,表达公意,反映舆情,体现出议会民主精神向好的一面。民初之后,受军阀政治、党派主义的影响,议会民主精神渐归淡薄,议员民主信仰缺失,多将议员视为一种身份与权力的象征,而非民意代表,其“公”的意识逐渐被“私”的观念所排挤。议员转而追求个体与派别利益,忽视民众利益。在这种情况下,清末咨议局所勃发的民主精神不仅未能延续,反而在现实的利益面前悄然隐退。江苏省借助宪政改革的契机,将司法从行政体系中分立出去,并将司法分为司法审判与司法行政,体现出司法独立的趋势。不过,受传统诉讼观念影响,民众对审检厅的设立反应冷淡,仍将县衙视为重要的审判机构,新设审检厅并未起到应有的作用,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司法现代化的发展。民初,江苏省司法体系一度延续清末司法改革态势,并贯穿于具体实践中,突出表现为审检厅的数量增多,管辖区域扩大,司法独立性进一步增强。然而,在当时社会转型剧烈,政治动荡影响下,江苏司法又不可避免地表现出诉讼传统化、法院行政化、法官官僚化等诸多问题,反映出传统司法制度向现代化转型过程中所面临的困境。在中央官制改革后,江苏省从省、县级两个层面对原有的行政机构进行了变革,一方面,在省级层面增设了新的机构和职官。如提学使司、提法使司、巡警道、劝业道、交涉使司等。另一方面,在县级层面也成立了相应机构,如设置巡警、成立劝学所、增设自治机构,这些新的行政机构不仅突破了传统行政制度的限度,而月.推动了行政机构职能的转变。民初,江苏省行政体系延续了清末时期的行政框架,表现为机构细致化,职能专业化的特点,行政体系朝着现代化方向发展。但当时江苏省行政体系发展始终缺乏稳定的社会环境,从省级到县级的行政机构更迭频繁,难以维持稳定的行政体系,这对江苏行政体系的现代化进程形成较大的阻力。清末江苏省地方自治的起步与发展在很大程度是依靠“官督绅办”的手段来推动。因此,地方自治的施行带有浓厚的“官治”色彩。在此过程中,官绅借助“官治”推行“自治”,结果不可避免的同民众产生冲突,结果导致清末江苏省地方自治风潮迭起,阻碍了地方自治的顺利推行。民初之后,江苏省地方自治承接清末地方自治,并向县级层面延展。由于袁世凯废除地方自治,使得地方自治陷于停滞不前的状态。作为推动地方自治主体的官绅希望将主导权掌握于自己手中,同中央展开激烈博弈,彰显出江苏省地方意识和法理观念的增强。

肖建东[7]2018年在《汤化龙宪政思想及其实践研究》文中指出近代中国宪政道路的选择及其演变,历经了从预备仿行立宪、君主立宪到共和宪政的全面展开等重要历史阶段,这个过程波澜曲折,最终归于失败,留下了及其深刻的经验与教训。本文从近代中国宪政道路的选择及其演变的角度对汤化龙一生的宪政思想与宪政实践进行系统考察,总结其丰富的宪政经验,尤其是借鉴他失败的深刻教训,为当代中国依宪治国、依法治国服务,其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都非常深远。在汤化龙早年时期,正值清末新政和预备仿行立宪时期,家庭、旧学、仕途与国家危难、维新思潮的综合作用促使他留学日本,深受日本君主立宪的影响,撰写了《议会论》,系统阐述了君主立宪思想,成为坚定的君主立宪派骨干。汤化龙在清末预备立宪运动中回国,他利用担任湖北咨议局议长的身份,在湖北乃至全国掀起了轰轰烈烈的君主立宪运动,并在保路运动和国会请愿运动中冲锋陷阵,非常激进,却在绝望中收场。在清末国会请愿运动中绝望的汤化龙恰逢武昌首义爆发,毅然转向共和革命,积极参与组织武昌首义和推动辛亥革命向全国发展,在制定军政府条例与共同制定《鄂州约法》中成就斐然,为民国初年的共和宪政做了非常重要的铺垫。在民国初年,汤化龙全力投身于全新的共和宪政事业,醉心于政党政治与议会政治,先后担任共和建设讨论会会长与民主党、进步党、研究系的党魁,同时还先后担任北京临时参议院的副议长和民初第一届国会两次常会的众议院议长,全面创建了“国家重心力”理论与“调和论”宪政思想,在创建共和宪政与运行共和宪政方面努力奋斗。在保卫共和宪政方面,汤化龙始终冲在前面,他领导进步党参与反对袁世凯复辟帝制的斗争并取得胜利,还率领研究系骨干帮助段祺瑞粉碎了张勋复辟,两次参与再造共和宪政。依据“国家重心力”理论,他把创建共和宪政的希望先后寄托在袁世凯和段棋瑞身上,但袁世凯不走共和宪政正轨,段祺瑞政府却抛弃了汤化龙,而他的“调和论”理论与实践也遭到了南北各方势力的反对,最终陷于“四面楚歌”的地步,最后被国民党人暗杀。本文的结论:在近代中国宪政道路的选择及其演变中,汤化龙适应各时期宪政的需要,先后依据君主立宪思想、“国家重心力”与“调和论”的共和宪政思想,积极促进各时期的宪政建设,是政党政治与议会政治的激进派与骨干力量,其积极进取的精神与积累的各种宪政经验都可为后人做借鉴。他始终热衷于西式宪政的形式,对中国的国情虽有一定的认识和关注,但这种关注严重不够,导致西式宪政因不合乎国情而不断流产,他本人也为社会多方面所不容而陷入“四面楚歌”境地,最终惨遭暗杀,教训极其深刻。

徐祖澜[8]2011年在《近世乡绅治理与国家权力关系研究》文中提出本文旨在探讨,在中国这样一个有着深厚传统积淀同时又面向现代化的东方国家中,应当通过怎样一种方式配置乡村公共权力,才能既保证国家对基层社会的控制,又能使真正体现社会自主性的乡村自治成为一种现实。选择“乡绅治理与国家权力关系”这一路径来寻求以上问题的解决,则是基于历史学的经验研究和法政治学的逻辑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论。核心概念的界定是研究的逻辑起点。在众多关于乡绅的历史叙事中,本文提炼出乡绅在不同历史时期所具备的共同特征并结合当时的语境,给出了一个结构性的界定标准,包括知识、财富和身份。其中最为根本的是身份要素,即在具有知识要素和财富要素以后,一个初步被认同为乡绅的人必须在社会行动中获得其公共身份。惟有如此,才能在真正意义上拥有社会权威。这也就意味着对于乡绅的理解最终落实于动态的乡绅治理之中。仅从历史学的经验研究来看,乡绅治理无疑是特定历史时空下的产物。对乡绅治理的纯粹历史研究也许仅限于分析和阐释这一现象,并不预知未来。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不能透过历史表象去探求其暗藏的潜流,当然我们必须承认理性和智识的限度。法政治学的逻辑分析方法的采用可以使得我们发现历史上的乡绅治理所蕴涵的某种普遍性法理。本文“乡绅治理”的概念来自于法政治学中的治理理论。所谓的“治理”即强调多元主体的共存和伙伴关系,以及彼此之间民主、协作和妥协精神。“治理"在本质上是一个公共权力的重新整合问题,即如何在国家和社会之间合理配置公共权力,以及如何在国家和社会各自范围内有效的运作权力和彼此之间进行权力合作。乡绅治理,即通过乡绅的公共活动使国家和乡村社会的关系处于一种动态的平衡之中,既满足国家控制乡村社会的需要,同时也遏制国家权力对乡村的过度汲取,保护乡村共同体的利益。这无疑是一种良性的国家一社会关系在乡村场域的体现。在奉行专制集权主义的中国传统政治中,乡绅治理有效发挥作用的关键在于处理好与国家权力之间的关系。基于这一前提,本文以一个历史的长镜头考察了近世以来,即16世纪中期到20世纪中期,乡绅治理与国家权力之间的互动与博弈关系。在明清时期传统国家背景下,乡绅治理同时作为国家权力的延伸和防御国家权力的屏障而存在,其本身就体现了国家与社会的迭加、共存和合作。正是乡绅治理“调节器"作用的发挥使得庞大的帝国机器得以灵活运转。在晚清的政治危机之下,虽然乡绅治理僭越国家权力的情况时有发生,但总体上仍值得国家权力的信任与依赖。两者的联手使得清王朝暂时渡过了内部的危机,迎来了一个新的世纪。但20世纪上半叶的大变局终于将乡绅治理与国家权力之间的合作共存关系彻底打破。清末民初的现代化进程中,一方面国家权力企图建立对乡村社会的直接控制而必然打压传统的乡绅治理,另一方面国家法层面上“工具化”的乡村自治的推行导致了乡绅治理的异化。最终,在被国家与乡村社会同时背弃的境遇中,乡绅治理走向了消亡。乡绅治理所造就的国家与乡村社会之间的“缓冲层”不复存在。国家权力直接面对乡村社会,但却并没有建构起现代国家一公民关系——这一西方意义上民族国家所怀揣的理想。反而是前者变得恣意妄为,后者也逐渐退到了忍耐的最底线。颠覆性的革命在乡村酝酿并最终爆发。从此,中国走上全能主义政治的道路,直至20世纪80年代村民自治的发生。在西方市民社会话语下,乡村社会的公共权力重组问题被重新提起。在宪政意义上,村民自治作为社会自治是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在乡村场域的反映。但是,在法理上可以与国家权力的抗衡的社会自治权在乡村现实中难以成为一种实然。以二元对立为基础的早期世纪市民社会理论显然无法解决中国问题,倒是20世纪的公共领域理论与中国有着某种契合。公共领域的出现标志着西方宪政价值的变动,即不再一味地强调国家与社会、公域与私域之间的严格界分,而是倡导界分基础上的融合与渗透。这一新宪政价值对于中国的宪政建设而言具有重要的意义。因为它不仅符合中国当下的国家与社会的相处状态,而且也让人们再度记起了中国的历史传统——乡绅治理。乡绅治理在本质上反映了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合作共生关系。对于乡村共同体而言,乡绅治理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的确谋求并实现了乡村社会的自由和自治。如果我们承认乡村自由和自治是人民主权的精髓,为保护这种民主政治的草根而制约国家权力是宪政的精髓,那么乡绅治理,通过某种创造性的转化,就将有可能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成为通向宪政的中国范例。如果中国宪政的未来图景是一幅来自于中国社会变迁自主驱动且内容和形式连贯一致的图画,那么通过历史的方式将有助于这一图景的构建。正是在这一意义上,我们相信,乡绅治理既是经验的,又是理论的。

袁晓川[9]2016年在《政治秩序与行政效能: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公文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公文制度的构建及改革活动,在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受到全国政、学、商各界的普遍关注,形成了大批学术及实践成果,产生了广泛的社会影响。这一重要的政治制度,当前学术界对此研究不多。本文在广泛收集各种原始文献的基础上,从政治秩序与行政效能互动的研究视角,对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公文制度的构建及演变过程进行较为详尽的考察。清末民初是中国社会的重大历史转型期,是传统公文制度向现代公文体制快速转型的阶段。通过移植、借鉴欧美政治制度元素,并结合中国民主共和体制的特色,中国传统公文制度在自身演进过程中产生裂变与重组,“改题为奏”体现的是效率至上的公文理念,“副署诏旨之制”则诠释了权力制衡的政治思想。南京临时政府的一系列开创性举措,为现代公文制度奠定了基石,而袁世凯“复辟”帝制公文体例则昭示着现代化转型的艰难。北京政府在公文制度化及公文处理程序化方面的努力,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南京国民政府公文制度的建设与发展。法定公文程式的颁布与修订,构成了南京国民政府公文制度建设的外在表征。公文程式所规定公文的文种、署名盖印、记时编号和公布制度等,综合起来构成了国家政务运行的基本规范。南京国民政府初期,国民党政权先后叁次颁布《公文程式条例》,并先后制定《中国国民党中央党部公文程式》和《蒙藏公文程式》,初步建立了国家宏观层面的党政公文制度体系,通过公文符号所体现出的政治象征意义,在形式上实现了国民政府对中国各省包括蒙藏在内的行政区域的统治。抗战期间,为了适应战时行政系统的高效运作,南京国民政府对国家层面的《公文程式条例》进行了最后一次正式修订。公文程式作为民国时期法律规范,社会各界纷纷对此给予充分的关注与解读,客观上推动了公文程式的现代化进程。公文程式变迁的背后,总是与政治制度的更迭关联。省政府“合署办公”、县政府“裁局设科”、“区署”制度的施行,以及战时党、政、军行政运作机制的调整,均带来了组织机构及其职权范围的重大变化,引起了各级行政机关问行文程式频繁变动。党政、军政、平行机构间常常因为行文秩序紊乱而发生争端,人民团体特别是商会,也时常因行文程式问题与行政机关产生论争。以程式确立规范、因程式而引发论争进而触发程式调整机制,几乎成为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公文程式演化的基本模式。公文用语、结构、分段标点等形式方面的转型,即创建新式公文,是南京国民政府为提升政府形象、提高行政效率在公文制度建设方面采取的重要举措。中央院部先后颁布《暂行公文革新办法》(1928年)《划一教育机关公文格式办法》(1930年)《各部、会关于处理公文改良办法案审查总报告》(1933年)等公文改革文件,国民政府推进新式公文力度日渐加大,公文套语、称谓语所隐含的尊卑等级秩序意义逐步弱化,公文结构逐步规范、简化,标点符号在公文领域逐步推广,由此,公文的平等、效率等现代工具价值开始彰显。秩序与效率在公文处理当中常常难以兼顾。南京国民政府通过从技术、制度两个层面入手加以解决。技术层面的措施包括:确定公文处理的等级次序、制定“不复文”标准、整理甄别调查统计表册、施行文书档案连锁法等。制度层面主要是推进分层负责制,强化“分层授权”,加快公文处理速度。南京国民政府通过长期的努力与实践,建立比较完备的涵盖党、政、军、人民团体等多层体系的公文程式,尤其通过倡导语体文、使用标点符号、简化公文结构等措施,使得公文在形式呈现平民化、效率化等特点,与旧式公文有了“质”的区别。因此,从制度层面看,南京国民政府基本建成了符合适应现代行政运作制度的新型公文体系。但是,从实践层面看,南京国民政府的这些努力并未从根本上消除公文运作过程中的非现代性因素,制度的科学与处理方式的守旧并存似乎是当时公文运作的普遍状态,极大地影响了行政效率的提升,也没有达成其巩固国民党统治的政治使命。这既与长期以来中国所形成的官僚政治文化传统有关,更与该时期国民党一党专制的政治体制与政治生态有着直接关系。

王丛丛[10]2011年在《清末新政与近代中国市民社会初步考察》文中指出庚子之变后,清政府为了继续其岌岌可危的统治,适应国难后社会各方面的需求,在经济、文化、政治等方面推行了新政措施。在经济上清政府逐渐树立了工商立国的观念,设立商部,颁布了一系列保商奖商的政策律例,并劝办商会;在文化领域内,清政府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教育行政体系,废除科举制度,兴办新式学堂,并倡办留学教育;在政治领域内,清政府实行预备立宪,积极倡导地方自治运动;此外,清政府在新政时期还积极促进近代传媒业的发展。清政府在各个领域内推行的政策取得了明显的效果,在经济上资本主义工商业经济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在思想文化上广泛的传播了西方民主、自由的思想;通过政治上的地方自治运动扩大了人民的参政权利,培育了人们的参政意识;通过开放党禁,允许集会结社等政策,培育了人们的权利意识;此外,在阶级构成上彻底打破了传统的士农工商四民机构,社会上涌现出了一批包括工商业者、新式知识分子和青年学生等在内的近代市民团体,市民阶级逐渐形成并壮大,他们积极的与政府互动,组织了旨在维护本阶级利益的社会活动,市民社会逐渐发育并得到发展。即,清政府自上而下推行的新政,催生了近代中国的市民社会的全面发育。新政之前,中国的一些租界内零零散散的存在着西方式的市民社会。租界内市民社会的发育主要源于西方殖民者将本国的经济体制、政治体制以及文化体制强行移植到租界内,促使了租界内工商业经济、市民文化的不断发展,也促使着政治体制的不断完善,市民社会发育所需的经济、文化以及政治条件成熟,市民社会逐渐形成。清末新政之前,中国的租界内存在着市民社会,其他大部分地区还都是万马齐喑的局面。义和团运动后,清政府推行新政措施,促使了近代中国市民社会全面发育。市民社会产生后,展现了其巨大的能量,反过来促进了清末新政的进一步推行,促进资本主义的发展等等。然而,对于清末的市民社会,学术界未能对其产生的根源做一研究,也未能对其与清末新政的关联做一阐释。因此,本文从清末新政的各项措施入手,剖析近代中国市民社会产生的原因以及发展状况。论文可以分为叁大部分共七章:第一部分(第一章)阐述了马克思主义的市民社会及市民阶级,是本文的理论依据。第二部分(第二章、第叁章)阐述了清末新政之前的中国社会以及晚清租界内市民社会的发育情况,与清末新政时期社会各个层面的变化以及市民社会的发育相比较。第叁部分(第四-七章)通过阐述清末新政的经济、文化及政治政策的颁布、推行以及市民团体的活动,肯定了清末新政时期存在着市民社会。通过以上七章的论述,本文肯定了清末新政直接促进了近代中国市民社会的产生,即清政府推行的经济政策、文化政策以及政治政策,引起了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变革,国家对社会的控制力逐渐弱化,社会与国家逐步分离,市民社会逐渐形成,市民社会反过来又推动了新政的深入开展。论文肯定了近代中国的确存在着西方式的但又具有中国特色的市民社会,从新的角度拓展了对清末新政的研究,同时对于市民社会发育发展所需“土壤”的分析,对于当今我国构建公民社会提供了一定的借鉴意义。

参考文献:

[1]. 民初湖南省宪自治研究[D]. 丁德昌. 华东政法大学. 2011

[2]. 民国初年的湖南省议会(1911-1926年)[D]. 魏桃初. 湖南师范大学. 2012

[3]. 试论清末民初湖南的地方自治运动[D]. 刘国习. 湖南师范大学. 2003

[4]. 中央与地方[D]. 任晓东. 南昌大学. 2015

[5]. 近代中国联邦制运动研究[D]. 龙长安. 浙江大学. 2008

[6]. 清末民初江苏地方政制转型研究(1905-1927)[D]. 祝小楠. 南京大学. 2012

[7]. 汤化龙宪政思想及其实践研究[D]. 肖建东. 华中师范大学. 2018

[8]. 近世乡绅治理与国家权力关系研究[D]. 徐祖澜. 南京大学. 2011

[9]. 政治秩序与行政效能: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公文制度研究[D]. 袁晓川. 山东大学. 2016

[10]. 清末新政与近代中国市民社会初步考察[D]. 王丛丛. 山东师范大学. 2011

标签:;  ;  ;  ;  ;  ;  ;  ;  ;  ;  ;  ;  ;  ;  ;  

试论清末民初湖南的地方自治运动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