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30年婚姻家庭伦理研究的回顾与展望_婚姻论文

改革开放30年婚姻家庭伦理研究的回顾与展望_婚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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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B8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9115(2008)05-0019-06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婚姻家庭伦理研究方面取得了较为丰硕的成果。其中发表的相关学术论文约有3000余篇,编写的书籍、著作约有1000余部。在这30年来,我国关于婚姻家庭伦理的研究处于一种逐步升温的状态。根据研究的侧重点和主题的不同,我们大致可以对这30年的研究作以下几个阶段的划分:1979-1989年是研究的再度兴起阶段。1978年中共召开了十一届三中全会,在这次会议上我党完成了拨乱反正,重新端正了思想路线、政治路线,这为我国开创学术繁荣新局面提供了思想条件和政治基础。在文革时期一度停滞的婚姻家庭伦理研究再度兴起。在这个阶段我国婚姻家庭伦理研究的重点主要是新时期婚姻家庭观念的重塑及婚姻家庭伦理的制度化。1990-2000年是研究的发展成熟阶段。在这个阶段我国婚姻家庭伦理研究的主题、方法、视角都进一步丰富化。在这个阶段学术界的重点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传统家庭伦理的批判继承及家庭美德的弘扬,二是对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婚姻家庭伦理问题及应对措施的研究。2001年至今是研究的深化阶段。研究内容更加丰富,研究手段更加多样。在这个阶段关于社会转型时期婚姻家庭伦理建构的研究是为重点。30年中来我国在婚姻家庭伦理研究方面取得的成果很多,不能一一尽数。下面笔者想着重谈谈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婚姻伦理问题。关于婚姻伦理,黑格尔曾指出:“婚姻是具有法的意义的伦理性的爱”。恩格斯也曾说道:“婚姻的充分自由,只有在消灭了资本主义生产和它所造成的财产关系,从而把今日对选择配偶还有巨大影响的一切附加的经济考虑消除以后,才能普遍实现。到那时,除了相互的爱慕以外,就再也不会有别的动机了。”这也就告诉我们,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为实现婚姻的平等自由奠定了制度和社会基础,但这种自由必须要用一定的伦理来约束。改革开放后,我国学者结合我国实际,就婚姻伦理的若干问题作了深入探讨。第一,关于婚姻的本质。我国大多数学者认为,婚姻在本质上应是一种伦理关系。如有学者指出:“我国现实的婚姻本质是社会主义的两性结合的伦理关系。理由有三:其一,结婚要受伦理的支配,不是‘有爱即合’。……其二,婚姻的存在和维持也要受伦理支配。……其三,离婚同样要受伦理支配,也非‘无爱即离’。……”[1]也有学者指出:“伦理关系是一种实体性关系,它包括生活的全部和过程。婚姻关系就是这样一种典型的实体性伦理关系。婚姻关系作为实体性的伦理关系,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两性关系的自然性方面,古人称之为‘天理’的方面。二是婚姻双方的爱情,这是超越自然性的情感,是与婚姻双方的理性、情感、境界相联系的,属于婚姻的社会方面,古人称之为‘人伦’方面。三是维系婚姻的礼法,包括法律之法和道德之法。”[2]第二,对少数民族婚姻伦理问题的探讨。由于汉族与各少数民族所处的自然、社会条件不同,衍变为各自不同的婚姻形态,由此所呈现的伦理观念也有所区别。在民族融合的过程中各民族的伦理观念相互影响,共同构成了中华民族婚姻伦理文化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因此,研究和探讨各少数民族的婚姻伦理对于促进民族融合、推动整个社会的进步有重要意义。改革开放后,国内许多学者对我国的各少数民族婚姻伦理进行了深入探究。如有学者对彝族婚姻伦理作了一定地探究,指出:“民主改革以来,等级制度作为一种社会制度已经不再存在,但由此而衍生的等级势力、等级观念,包括包办婚姻还不同程度地存在。”“许多彝族地区仍旧固守着陈旧的传统,严重影响了青年一代的婚姻自由,影响了青年一代身心的健康成长。”[3]又有学者对乌江流域少数民族婚姻家庭伦理作了探究,指出:“乌江流域世代杂居着土家、苗、回、彝、瑶、侗、布依等30多个少数民族。各族人民在长期的历史进程中,和睦相处,相互促进,同时又保留着各自的语言文字、婚姻生活习俗和婚姻家庭文化传统,形成了丰富多彩的独具本地少数民族特色风情的婚姻家庭伦理思想。包括:婚恋伦理:浪漫自由;婚娶伦理:自主平等;婚配伦理:亲上加亲;婚忌伦理:宗族不婚;婚俗伦理:不落夫家。”[4]等等。另外,近年来,国家比较重视对少数民族婚姻伦理问题的研究,还专门对少数民族诸如藏族、蒙古族等的婚姻伦理问题进行了立项研究。第三,对离婚伦理问题的探讨。离婚伦理是婚姻伦理的重要内容,它直接关系到婚姻自由平等的实现问题。对于离婚伦理,在改革开放前我们是避之不谈或少谈,而且在制度上对离婚自由有较大的限制,只有当婚姻双方中的一方在政治或性道德上出现问题时才允许离婚。改革开放后,我国社会婚姻伦理观念发生了变化,强调婚姻应是建立在爱情基础之上的,当婚姻双方感情破裂时,就应有离婚的自由。如有学者指出:“改革开放促进了男女两性的人格平等和个性自由,反映在婚姻关系上,在早已确立结婚自由的同时,离婚自由也得到了普遍认同。”[5]在现代社会条件下,我国离婚伦理的发展也呈现出了与西方离婚伦理发展的共同趋向。如有学者指出:“现代社会,中西离婚伦理有共同的发展趋势。它表现为:离婚自由是人们的追求;离婚率上升是一种世界性的现象;对离婚的宽容度提高;离婚的社会调控有所增强。”[6]在离婚伦理问题上,我国学者们普遍认为离婚率高与社会稳定没有必然联系,但会导致一些社会问题。主张“离婚自由”,但同时也强调“离婚不离德”,特别是要注意妥善处置好离婚后的财产、子女等方面的事宜。从上述内容可以看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婚姻伦理问题研究方面有了新的进展,其中在对少数民族婚姻伦理问题上已取得了一定的成绩,而在离婚伦理问题的研究上则有了新的进展。另外,值得一提的是,中西婚姻伦理比较研究是我们值得期待的研究领域,这方面的研究成果已逐步呈现。

2.传统家庭伦理道德的扬弃问题。对于传统的家庭伦理道德,学者们普遍认为,在以家庭为基本生活单位的今天,中国传统家庭伦理仍有其现实的基础和重要的实践价值。改革开放后我国学者加强了对中国传统家庭伦理道德问题的探究,推出了一批成果:相关书籍有《中国传统道德·理论卷》[7]、《中国传统道德·规范卷》[8]、《家庭伦理道德》[9]等等。发表的相关学术论文也有数百篇之多。在这些研究成果中,着重探讨了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对儒学中所倡导的家庭伦理观进行了探究。学者们普遍认为,儒家伦理对于现代伦理建设有非常丰富的精神资源,但挖掘这些资源不能停留在历史层面,继承一些过时了的形式,也不能只一般地从古书中找一些格言警句或形式化的规则,而要通过重新理解,唤起人性中最本真的东西,使之成为人生的正面价值,成为家庭伦理的内在基础。如有学者指出,我们今天研究儒家的家庭伦理观,要注意它有两重性:一是时代局限性,表现为维护家长制的统治;一是具有某种永恒的价值,即为处理家庭关系提供了一种原则和生活规范。也有学者指出,儒家倡导的家庭伦理中,有专制的、权威的因素,但也有“平等”、“爱”、“和”三个积极因素。我们可以把“平等”、“爱”、“和”提升为现代家庭伦理三原则。[10]还有学者指出:“儒家家庭伦理强调了人类家庭伦理的重要地位,为它提出了一个一般性的,或者可以说是理想化的模式:‘父慈子孝、兄友弟悌、夫妻和顺’。这些不仅适应古代的社会经济状况,稳定当时的社会秩序,推动了社会的发展进步,而且对于我们今天认识和把握家庭的伦理关系,建立新的家庭伦理关系和道德秩序也提供出一个相当重要的参考坐标。”[11]等等。二是对传统家庭伦理中的孝道的研究。学者们普遍认为,传统孝道具有两面性,在现代社会面临着家庭结构变迁与代际鸿沟的严峻挑战。有学者指出,孝作为家庭伦理规范,是维系家庭的凝聚力,我们可以从古代孝道中吸取感恩、敬爱、赡养等合理成分。倡导“孝敬”父母,有助于人们感恩意识的培养,抵制个人主义、利己主义、狭隘功利意识对人们心灵的腐蚀与毒害,稳定家庭,建设安和乐利的现代社会。[12]也有学者认为,在当代伦理结构中,要将孝重新放回到其子孝实体地位和始德之精神地位来把握。孝亲情怀仍然是人类一切美好感情的基础,是德性和义务产生的精神渊泉。传统孝道的合理因素表现为赡养父母、爱亲、敬亲、尊老等方面。传统孝道的伦理精神本质主要体现为爱敬忠顺,即爱心、敬意、忠德、顺行,是心德与行德的统一。要注重对青少年的孝亲日常生活礼貌的养成教育和训练。[13]从上述内容可以看出,自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学者们对传统家庭伦理加强了研究,采取了批判地继承态度,努力挖掘传统家庭伦理中对现代有用的东西,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但中国传统家庭伦理发展经历了数千年的历史,这是一本非常厚重的书,需要我们继续努力不断地深入探究,也只有了解了历史才能更好地应对现实。

3.性伦理问题。关于性伦理,费尔巴哈曾精辟地谈到:“性关系可以直接地看作是基本的道德关系,看作是道德的基础。”黑格尔也曾深刻指出:“两性的自然规定性通过它们的合理性而获得了理智和伦理的意义。”这就告诉我们:性伦理是客观存在的,它是婚姻家庭伦理关系的基础。性伦理问题是婚姻家庭伦理研究中必须解决且不可回避的基本问题。改革开放后,我国理论界的许多学者结合我国实际,就性伦理的若干问题作了深入探讨。第一,对“性”的界说。在这一问题上,我国大多数学者都坚持认为,性不仅是肉体之间的本能关系,更是精神之间的交流关系,它受社会教化的影响和制约。对西方某些学者把性仅归结为一种生物或生理学上的存在,或者是动物式的天性或本能的观点持批评态度。如有学者指出:“性至少有三种存在方式——生物存在、社会存在和心理存在。”“性伦理学应该从广阔的角度去把握性的丰富内涵,特别是不能忽视性的社会存在。具体的说,就是要把性视为一个通体现象;是诸要素,包括自我力量,社会知识,个性和社会准则等与生理功能密切结合的一个高度复杂的体系。”[14]也有学者指出:“性关系实际上不仅是肉体关系,更是精神关系;不仅受先天本能的驱动,更受后天教化的影响。在这一关系中,不是动物性而是人性;不仅是感性,而且是在感性之上的理性。”[15]第二,婚姻关系中的性伦理。在这一问题上,我国有些学者对我国婚姻关系中性伦理问题进行了历史考察,指出了我国在性伦理观上发生的巨大变化,探讨了其背后的深层原因。如有学者指出:“中国社会在性方面的发展有着与西方不同的道路。在传统社会,男女两性在性关系上是不平等的。丈夫可以为所欲为、可以妻妾成群、可以嫖妓、可以在家庭之外满足自己的性欲。相反,则要求女性在婚前要保持贞节、婚后要对丈夫忠实;丈夫死后,妻子要为其守节、不能改嫁。……新中国成立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内,由于受传统观念的影响,人们把性当作丑恶的东西,当作资本主义腐朽的东西加以批判。再加上当时主流意识形态对‘革命道德’的突出强调,性处于一种被压抑的状态。改革开放以来,情况发生了巨大变化。性不再仅仅是为了传宗接代、生儿育女,性成为夫妻之间、男女之间表达爱情和寻求身心快乐的一种合法又合理的方式。”[16]对于这一发展变化有学者指出了其深层的社会原因,认为性是人们的全部生活中除了饮食之外的最为基本的部分,人的热情、想象力和创造力似乎与性有着某种联系,但更多的是性要受到众多社会因素的影响。如有学者指出:“宗教、风俗、习惯、禁忌都与性有着密切的关联。”[17]也有些学者对婚姻关系中的性伦理基础问题作了深入探讨,指出性应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如有学者指出:“享有性权利,必须对性关系的异性对象,承担关心、爱护、忠诚、扶助的义务;必须对性关系的结晶——子女,承担抚养、抚育、教育、呵护的义务;必须对性关系的社会和法律形式——婚姻家庭,承担维系、加强、巩固、保护的义务;必须对性关系的存在空间——社会,承担服从社会规范、增进社会安定、推动社会文明发展的义务。”[18]第三,婚前关系中的性伦理。在这一问题上,我国学者主要是集中对婚前性行为问题的探讨。对于婚前性行为,虽然学者们逐步由强硬地斥责转变为宽容的态度,但大多数学者还是持批评立场。如有学者明确指出:“坦率地说,我们也认为,对于基于真正爱情所偶尔发生的婚前性行为,不宜采取生硬的道德斥责。不过,我们还想补充说明:可以理解的行为,并不一定是最合乎伦理的行为。从总体上,社会主义性伦理学应该对婚前性行为持反对立场。”[19]第四,婚外关系中的性伦理。在这一问题上,国内大多数学者也基本上持批判态度,指出了其不合伦理的理论和现实依据。如有学者指出:“婚外性行为属于典型的伦理问题。其一,它与以往的婚姻伦理观相冲突。婚姻是一种典型的排他性存在,这突出地表现在性的满足上,它规定了那是一种一对一的关系。……其二,它对另一婚姻主体之性权利的侵犯。这种损害不像自由、财产损害那样,大体可以计算出质与量的边界,婚外性行为是对性的使用与享用权利之归属权的损害。”[20]另外,在“一夜情”、“包二奶”、“重婚”、“同性恋”等问题的研究上也取得了一些进展。如有学者指出,“一夜情”纯粹是为了肉体快乐,“一夜情”并非完全是道德堕落,“一夜情”也是人的一种权利。但性关系是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的统一,性道德评价标准应该是相对性与绝对性的统一,性权利也应该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一夜情”具有非道德性,对社会有较大的危害性。[21]又有学者指出,对“同性恋”问题,我们应倾听呼声,保持对话并理性思考[22]等。从上述内容可以看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学者在性伦理问题研究上有了突破性的进展,也取得了许多研究成果。但同时我们也看到在对诸如同性恋、“一夜情”、“重婚”、“包二奶”等问题上的研究我们还需要进一步深化。

4.生育伦理问题。人类的生育活动好比一面镜子,反映了人类文明进化的历程。生育伦理关系是人类的一种最基本的、最原始的社会关系。“人的现代化”、“人的全面发展”、“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质量”等现实要求已促使人们不能不重新审视传统的生育伦理,并要求重建现代生育伦理。改革开放后国内学者对我国生育伦理问题作了深入探究。一是对改革开放后我国生育伦理现状作了考察和反思。有学者指出,在我国很多地方依然存在着“重男轻女”的思想,弃女婴现象时有发生。这一方面是旧有观念的影响,另一方面也是市场经济负面作用的结果。[23]“重男轻女”的思想在少数民族地区尤为突出。如有学者在考察乌江流域少数民族婚姻家庭伦理现状时指出,乌江流域各少数民族都“信奉多子多福”,“信奉男重女轻”。这一方面是与少数民族地区的风俗传统有关,另一方面则与生产力不发达而生存环境又很艰苦有直接关联。[24]二是对适度生育、不婚不育、无性生育中的伦理问题进行了探究。有学者指出,适度人口生育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人口的适度生育不仅反映社会对人类自身生产的理性把握,而且其本身为人口就业条件、住房和交通条件、教育条件、社会福利条件、医疗卫生条件、文化生活条件以及社会人际关系的改善和优化提供了基础和前提;不婚不育的伦理实质是一种“三自主义”:即自我+自由+自私;无性生育在其技术成熟的条件下也不能成为主要的或取代有性生育的生育形式,而只能作为有性生育的必要补充形式,无性生育作为有性生育的补充形式,或者说,作为援助一些不育夫妇或个人生育孩子的形式,它在生育伦理的视域中是可以通约的。[25]三是倡导优生优育的伦理选择。我国学者普遍认为,要提高中华民族的竞争力,就必须贯彻落实好计划生育这一基本国策,倡导优生优育的伦理选择。从上述内容可以看出,改革开放后我们在生育伦理研究上取得了很大的进展,不仅正视了人类社会现在共同面临的生育伦理问题,而且在本土生育伦理研究方面成绩斐然。但总的来看,我们对在现代社会条件下生育伦理的建构以及网络背景下生育伦理问题等方面的研究还很不够,需要我们进一步探究。

5.代际伦理问题。代际关系是一种纵向的家庭关系。它建立在血缘基础上,由共同生活的几代人构成的重要的家庭关系。即由夫妻关系派生出来的最基本的亲子关系(父亲与子女的关系),以及与夫妻关系、亲子关系密切相关的婆媳关系,或隔代的血缘关系——祖孙关系。代际关系又是家庭内成员的人际关系,由家庭成员之间的频繁互动构成。因此代际伦理则成为调适这种关系的重要规范,正是这种规范使得人类的家庭关系具有强烈的感情色彩,并体现出永恒性与普遍性。改革开放后,我国理论界关于代际伦理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对我国代际伦理发展的历史考察。如有学者指出,中国传统代际伦理向近代伦理转型,一方面是经济发展,传统家庭结构瓦解的结果,另一方面也是外来伦理文化冲击的结果。[26]又有学者指出:“在中国,由于历史的原因,由传统家庭向现代家庭的转型,首先表现为宗法型家庭结构的瓦解,这一变革已基本完成,现在正进行着的是第二轮的家庭结构变革,即由主干家庭向核心家庭的转变。这一转变的直接结果,就是家庭中心由父子关系向夫妻关系的偏移,而生育制度的政策性规范使独生子女逐渐普遍化,又造成了家庭重心的下移。这一结构性的变革,必然造成原来那种纵向伦理关系的移位,出现了‘代际’关系的危机——亲子关系的疏远和‘孝亲’观念的淡化。”[27]等等。二是对现代代际伦理现状的分析。如有学者指出,随着社会的变迁,当代代际伦理也相应地发展、变化。这些变化包括:“孝亲”观念的淡化,尊老不足爱幼有余等方面。[28]又有学者指出,市场经济和家庭结构变迁对家庭代际伦理的影响是双重的,既具有积极的一面,也具有消极的一面。这些双重影响包括:家庭代际关系开始涂上利益的色彩;家庭代际矛盾和冲突在解决方式上诉求法律;家庭代际关系双方平等意识增强,但关系双方的“逆倾斜”已开始凸现;家庭教育中重智与轻德两种倾向在同步强化。现代家庭代际伦理重构的主要目标应是民主与平等共进、权利与义务平衡。[29]等等。从上述内容可以看出,改革开放后我国在代际伦理研究方面是卓有成效的,尤其在现代家庭代际伦理重构上具有很强的现实性和针对性。

6.虚拟家庭伦理问题。随着IT时代的到来,网恋、网络婚姻问题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网恋”,即网络恋爱的简称,也有人称之为“网络爱情”或“数字化性爱”,是一种以现代网络空间及其电子媒介物为主要沟通手段的感情互动过程。随着“网恋”的不断升温,越来越多的人加入到“网恋”大军中,在“虚拟爱情”里如痴如醉,废寝忘食。针对这一股“网恋热”,许多学者作出了相关研究,并对其进行了伦理反思。如有学者指出,网恋从表面上看,所展现的纯粹是数字与数字的关系。但深究其实质,数字关系所掩盖的恰恰是深层次的人与人的关系。这样,互联网所涉及到的就不仅是一个技术问题,更是一个复杂的伦理问题。现在互联网一个公认的弱点就是没有规范,或说没有统一的规范,也很难建立统一的规范。失范状态下的虚拟性爱很容易就会走向失控,导致互联网情感的泛滥,而且也可能导致对于性爱和性有特殊要求的人出现性恋的异化。其结果将可能使人类的性行为会出现大面积的反常。这就要求我们必须规范网恋行为。[30]网络婚姻,从广义上来讲是指以网络为媒体相识、热恋并结合的婚姻;狭义的网络婚姻是指在真实的婚姻以外的一种虚拟的、只存在于网络生活之中的婚姻生活。既为婚姻生活,就必然结为夫妻,进行日常的家庭生活,网络家庭于是便应运而生。网络家庭是21世纪初在我国网络社区兴起的一种时髦游戏,它以对家庭生活的全方位模拟为游戏内容,一时迅速火暴网络,成剧烈蔓延之势,造成许多社会问题,越来越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如何认识这一新兴的网络生活现象,对其作出合理的分析与判断,是伦理学不容回避的问题。对这一问题,我国学者们也表示了一定的关注,但总的来看研究还很不够。在已有的研究中主要是探讨了网络家庭兴起的社会伦理基础及伦理导向等问题。如有学者指出,网络家庭之所以能在当代沛然兴起,是有着其社会伦理基础的。这包括家庭功能的弱化,道德观念宽容性增加,婚姻需求与现实条件匮乏等方面。网络家庭的出现是现代社会生活的反映和延伸。[31]又有学者指出,网络家庭游戏者是一个知识层面的社会存在者,是社会生活中具有较高文化层次的族群。其行为具有一定的导向性,对社会生活和道德观念的变化也具有相当的影响。具体来说,包括家庭观念的变异、性关系的泛滥、现实家庭的危机等方面。这就需要我们因势利导,使其规范化,唯此,才能保证网络的健康发展与社会的和谐稳定。[32]随着IT技术的发展,网络家庭的形式会更加多样化,产生的社会影响也会更为扩大,由此产生的虚拟家庭伦理问题也就需要我们对之作进一步探究。

回顾过去是为了展望未来。改革开放30年以来,我国在婚姻家庭伦理研究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尤其在性伦理、传统家庭伦理、离婚伦理、生育伦理等方面的研究上取得了重大进展。30年中,成绩是主要的,但也存在着不足,这主要表现在对社会转型时期出现的若干新的婚姻家庭伦理问题诸如虚拟家庭伦理、高科技条件下的生育伦理、“一夜情”、“包二奶”等在理论解释上还缺乏足够的说服力和信服力,对现代婚姻家庭伦理的建构的研究还缺乏系统性,研究视野需进一步拓展,在研究方法上还需将定性和定量分析结合起来。面对未来,我们对婚姻家庭伦理研究充满着期待和信心。日益增长的综合国力,科技条件的进步,中外文化交流的深入等都为我们进行婚姻家庭伦理研究提供了有利的条件。同时我们也应看到,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扩大,社会家庭结构趋于更加复杂化和多样化,社会流动进一步增强,外来消极伦理文化不断侵袭,这些都会对现有的婚姻家庭伦理带来冲击,也给我们的研究带来了新的挑战。但我们相信,只要我们始终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正确导向,抱着科学的态度,就一定会有所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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