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幸福理论中的几个经典命题分析_伦理学论文

西方幸福理论中的几个经典命题分析_伦理学论文

西方幸福论若干经典命题之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命题论文,幸福论文,经典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B8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2095-0047(2011)04-0066-13

究竟什么是幸福?由于人们的生活方式不同,对此的看法也甚有分歧。然而,在马克思之后的马克思主义伦理学及哲学理论中,人们虽然也高度重视过对幸福问题及幸福实现活动本质的研究,给幸福下过不少的定义,但人们并没有科学而准确地揭示出幸福及幸福实现活动的完整本质。对幸福活动本质的哲学把握,首先是通过给“幸福”范畴下定义来表现的。不同的幸福“定义”及其相关经典命题,一般总是反映着不同的幸福本质观。因此,对哲学与伦理学界传统及流行幸福本质观的评析,实质上也就是对西方幸福论有关经典命题及其传统幸福“定义”的评析。马克思幸福思想的形成也必然与以往思想史中的幸福理论有着内在的关联性。考察从古希腊到近代西方幸福观的发展历程,了解西方思想家们对于人生幸福的思考,使我们能够更清晰地理解马克思幸福思想所实现的革命性变革。根据西方幸福思想发展史上关于幸福本质问题认识的逻辑发展,可以把西方幸福论诸多经典命题及其伦理学幸福“定义”划分为三种基本类型。传统意义上较为流行的并具有代表性的幸福“定义”及相关命题,散见在各种哲学伦理学书籍、论文中,应该说它们都各有自己所持的某种根据和理由,有的定义甚至已经接近揭示出了幸福及幸福实现活动的真正本质。但我们认为,传统及流行的多数幸福定义,虽然都有自己存在的合理性,但都还存在着某些偏颇不当之处;因此,有必要从幸福本质的角度对其中较有代表性的三种类型的经典命题进行哲学分析。

一、“快乐即幸福”的基本内涵、合理性及其主要缺陷

“快乐即幸福”是传统及流行的幸福定义及经典命题的一大类别。在伦理思想史上,由于对幸福的定义不同,幸福论主要有两种形式,快乐论是其中之一,它是西方感性主义的幸福观所强调的观点。感性主义者以感性的人性论为基础,认为人的自然本性就是趋乐避苦,一切引起快乐的就是善,导致痛苦的就是恶,并把快乐视为人生追求的最高目标,作为衡量一个人是否幸福的标准。因此也就有了快乐主义幸福论的核心命题,即“快乐就是幸福”或“快乐是善”。“快乐即幸福”作为西方传统哲学比较流行的幸福定义的一大类别,它还包括了其他一些与其实质相同但具体表述不尽相同的关于幸福的界定。感性主义伦理学试图从人的感性(感觉、情感、欲望等)出发来确立道德规范。在古希腊,智者学派的感觉主义、居勒尼学派的快乐主义是感性主义伦理学的典型形态。居勒尼学派是西方伦理思想史上快乐主义的典型代表。该派同意苏格拉底的观点,认为善就是快乐,快乐也是人生最根本的目的,凡是能够获得快乐的一切行为都是允许的。亚里斯提卜就说,一切有生命、有感觉的生灵,都欲求着快乐。感觉驱使着我们追求快乐而逃避痛苦。在古希腊的伦理学体系中,德谟克利特和伊壁鸠鲁等人所倡导的幸福论或快乐主义是感性主义伦理学一个更值得关注的流派。在康德的伦理学著作中,常常把伊壁鸠鲁当作幸福论或快乐主义伦理学的创始人。但是实际上,伊壁鸠鲁不仅在本体论上继承了德谟克利特的原子论,而且在伦理学上继承并发挥了德谟克利特的快乐主义。因此可以说,快乐主义伦理学是由德谟克利特首创的。近代以来,在英国出现了感性主义伦理学的多种具体形态,如霍布斯和曼德威尔的利己主义、沙甫慈伯利等人的利他主义(道德感学派)、休谟和亚当·斯密的同情主义、边沁等人的功利主义,等等。在近代法国,也出现了一大批启蒙思想家和唯物主义者,他们主张从人的感性欲望或情感出发来理解道德,如卢梭的自然情感主义、爱尔维修的合理利己主义。在德国,也出现了费尔巴哈的感性幸福论,它实际上是一种爱的利己主义理论。

通过我们对快乐论的幸福定义、结构及类型的考察分析,可以清楚地看到,快乐论忽略幸福的客观因素(人生重大需要、欲望、目的之实现和生存发展之完满),更多看到的是幸福的主观因素(快乐的心理体验或快乐感),因而认为幸福就是快乐、不幸就是痛苦。这一点穆勒说得很明确——幸福是指快乐与免除痛苦,不幸福是指痛苦和丧失愉快。快乐论的错误比较明显,也比较单纯,因为快乐与幸福并不完全是一个东西。在“快乐即幸福”之类的定义中,其所具有的合理性成分也是显而易见和不能抹杀的,它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

(1)在幸福结构问题上初步地把构成快乐和幸福的基本元素分离开来。主要是把快乐感与生理需要、肉体欲望得到满足这两种元素分离开来,初步地从经验层次上揭示了属于幸福两大基本元素之间特殊的形式与内容关系,为下一步从幸福两大基本元素之间的现象与本质关系角度入手深入揭示幸福的本质奠定了基础。在“快乐即幸福”之类经典命题中,它们都自觉或不自觉地在关于幸福类型划分问题上明确指出了“物质类幸福”的表现形式,为发现和揭示其他幸福类型奠定了一种基础,创造了一个好的起点。这里所说的“物质类幸福”之表现形式主要指一个人的生理需要、肉体欲望得到满足,其具体表现主要是生活富裕、躯体健康,等等。从某种意义上讲,这类观点在幸福思想发展史上为幸福理论作出了一定的理论贡献。

(2)初步地揭示了幸福与需要、快乐感与需要的关系及其实质。一切幸福必然来自需要的满足,人类任何幸福或痛苦的具体形态都不是无本之木、无源之水,没有一种幸福的具体形态是与某种需要的满足相分离,也没有一种痛苦的具体形态与需要的缺失无关联。正确理解“快乐即幸福”之类定义的一个前提是:正确把握西方感性主义的幸福观及其代表人物关于“需要”内涵的界定,以及对幸福感、快乐感与需要关系实质的理解。或者说,这种“幸福”概念定义的解释前提就是要对需要进行比较科学的界定。因此,要正确理解这种关于幸福的定义,必须要搞清幸福感与需要的关系。“快乐即幸福”之类经典命题,已接近于揭示出快乐感的基本特征及其主要原因。

(3)初步揭示了幸福的两大基本元素之间特殊的原因与结果关系。“快乐即幸福”之类的定义,已经从经验层次上揭示了属于幸福两大基本元素之间特殊的原因与结果关系。幸福两大元素之间原因和结果范畴的提出表明了西方感性主义的幸福观及其代表人物已经朦胧地认识到幸福之实现是在过程中存在的。在认识幸福实现活动的过程时,只要再进一步深入思考,就会提出这样的问题——是什么东西制约着它的变化呢?只有解决了这个问题,才能进一步了解幸福实现过程的本质,才能进一步在实践活动中有意识地引起这种变化,以实现人的目的。原因具有“始发性”,结果具有“后继性”。原因是过程的原始出发点,因而具有一种产生结果的“创造力”,它是关系中主动的方面;结果则是被原因引起、产生、“设置”起来的,是被动的方面。因此,幸福两大元素之间的因果范畴在本质上是表示“始发性”与“后继性”、主动性与被动性的相互关系的一对范畴。幸福两大元素之间的因果联系也就是上述两个对立方面的本质联系。我们把产生或引起某一事物或现象的现象叫做原因,而把在制约关系中被产生的另一些现象或原因作用的后果叫做结果。追溯西方传统哲学幸福观及“快乐即幸福”之类定义的发展历程,我们可以看出,关于幸福本质的探讨最初是从寻求幸福感及快乐感产生的原因开始的。此外,伊壁鸠鲁的快乐主义思想体现了对幸福的自由本质的深刻认识。“快乐即幸福”之类命题的前提是人的自由,因而“自由”是使人幸福的哲学核心。伊壁鸠鲁的“自由”不是抽象的,而是以个人实际生活中的物质保证和环境安全为前提的。这种以自由为核心的享乐主义所追求的并非物质享乐,而主要是心灵上的快乐、宁静和自由。

由上述可知,“快乐即幸福”这个定义仍然没有完全分清快乐与幸福的区别。这也是“幸福是人生的重大的快乐”以及“幸福是人们需要、欲望满足后体验到的快乐”等同类别界定的重要缺陷,它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1)没有把幸福的表现形式和被表现的幸福的内容区别开来,未能正确把握快乐与幸福之间的质的区别——这是从幸福本质角度来分析“快乐即幸福”这类定义所得到的一个重要结论。在主张这类观点的人看来,幸福和快乐只是量上的差异,而没有质的区别。通过理性分析可知,幸福和快乐之间在质上的根本区别,主要体现为生存和发展的完满与否。幸福是重大的人生理想和人生目标实现后的心理体验,它必定有利于人的个体或集体的生存和发展。快乐则不然,反常的、病态的快乐恰恰意味着生存和发展的某种缺陷。这与马克思的幸福思想具有内在的一致性。马克思认为,幸福和不幸的观念不是人的意识和感情中固有的,而是从人们对生活条件的比较中产生的,是同人的自觉行为的目的和理想相联系的。马克思主义的幸福观既不把幸福归结为禁欲主义,也不把幸福归结为感官享乐主义,马克思理解的人的幸福既是一种具有自成目的性、无限意义性、创造性和给予性的生活效果,又是人的生存和发展所指向的终极目标。

(2)把脱离社会性的感觉论作为快乐论的哲学基础。按照伊壁鸠鲁的说法,“一切感觉都是真理的报道者”,感觉不仅是主观的,而且也是因人而异的,只有相信每个人的感觉都有效,才能将快乐建立在感觉之上,快乐才有普遍的依据。但是,说快乐就是善,而快乐之感觉,即每个人的感觉又常常冲突,善就可能成为每个人自己的感受,其结果将是善最终消亡在诸多相互各异的感觉之中。快乐主义经历了由享乐主义向理智主义、由追求感官享受到注重精神安宁发展。快乐主义所说的“快乐”无论是感官的快乐还是精神的快乐;无论是短暂、现时的快乐还是长久、永恒的快乐,都立足于个人,归结到个人,却鲜有与社会幸福、社会利益相联系的,这样的个体意义上的快乐并不具有现实性和真实的指导意义。这也是快乐主义常常为人所诟病之处。所以马克思批评了伊壁鸠鲁的脱离现实定在的绝对幸福观,指出他的幸福是“脱离定在的幸福,而不是定在的幸福”。

(3)没有把快乐感和幸福感两个概念从内涵上区别开来。西方感性主义幸福观的思想家之所以将快乐等同于幸福,更为深刻的原因还在于,把快乐感和幸福感相混淆,没有把快乐感和幸福感各自产生的原因区别开来。在伦理学史上,幸福主义伦理学通常也被称为快乐主义伦理学。在伦理学史上,无论是幸福主义的支持者还是幸福主义的反对者,在需要满足论认同上并无分歧。存在分歧的地方在于:在大量关于快乐主义伦理学的阐述中,快乐与幸福的关系确实呈现出比较复杂甚至较为混乱的局面。其中有的将快乐或幸福指向由物质性或生理性的需要与欲望的满足;有的将快乐或幸福指向心理性或精神性的需要与欲望的满足;有的则同时将快乐或幸福指向上述二者。因此,有的思想家将生理性的快乐视作幸福;有的思想家则对此表示异议,认为生理性的快乐是粗俗的,强调只有精神的快乐才是真正的幸福;有的思想家则把幸福区分成外在的幸福与内在的幸福,认为生理性的快乐是一种外在的幸福,精神性的快乐是一种内在的幸福。

二、“幸福就是需要满足的心理体验”之理论贡献和主要局限

“幸福是需要满足的心理体验”之类的经典命题,是属于传统及流行的幸福定义的第二大类型,属于这一类别的具体的幸福定义很多,这里只列举在幸福思想发展史上以及现在流行的有代表性的两种不同的表述:

(1)“幸福是人们需要、欲望满足后体验到的快乐”。费尔巴哈的《幸福论》,在人本学的意义上提出了“生命本身就是幸福”、“幸福是人们需要、欲望满足后体验到的快乐”等观点。这是近代感性主义幸福观的代表人物关于幸福定义的一种经典阐述,它批判了康德、黑格尔等人所主张的抽象的、超自然的幸福观,也批判了基督教道德的虚伪性,在理论上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是,由于其立场方面的局限,他终究没有给人类找出一条通往幸福的适当道路。这个定义是需要满足论的代表性观点。这种观点是从满足个人需要的角度来分析和界定幸福的。应当特别指出的是,对需要与幸福关系的正确理解,或者说,对需要与幸福之间某种意义上的内在必然联系的揭示和肯定界定是“幸福是人们需要、欲望满足后体验到的快乐”这种关于幸福的定义形成的思想前提,也是这种关于幸福定义的合理性内涵所在。因为,需要产生满足这些需要的欲望,欲望产生实现它的实践活动,这种幸福实现活动的目的则导致实现它的行为手段的产生,使人类的实践最终得以形成。所以,欲望是直接引发每个人行为的直接动因,即需要只有被体验、被意识而转化为欲望,才能引发人们的实践活动。

(2)“幸福就是我们所能有的最大快乐”以及“幸福是人生理想实现的心理体验”。莱布尼兹是近代西方理性主义幸福观的重要代表人物。幸福是什么呢?莱布尼兹在回答这个问题时既不同意斯多葛派的看法,也不同意伊壁鸠鲁的看法,而是力图对两者的看法进行综合和调和。他认为,我们虽不能把幸福等同于快乐,但也不能脱离快乐来谈论幸福。因此,他在《人类理智新论》中藉斐拉莱特之口声称:“幸福就其最广的范围而言就是我们所能有的最大快乐。”①如果这样去理解幸福与快乐的关系,幸福与快乐就只有程度的差别而无实质的不同。而每个人的对于人生具有重大意义的需要、欲望、目的、他的长久或巨大的快乐,一般说来,都要由理性指导、作为理想而经过较长时间的努力奋斗才能实现。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在一般意义上说,幸福也就是理想实现的心理体验,是理想实现的快乐。

应当特别指出,本文所谓的“幸福是人生理想实现的心理体验”,首先,主要是对莱布尼茨的幸福定义“幸福就是我们所能有的最大快乐”原意所作出的一种合理引申;其次,“幸福是人生理想实现的心理体验”也是现代社会中比较流行并具有一定代表性的观点。虽然它和上述引申在表述上比较接近一致,但它们在实质内涵、理论前提、时代背景方面具有较大区别。例如,有这样一种关于幸福的界定:“幸福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由于感受到自己预定的目的和理想的实现而引起的内心满足”②;又如:“幸福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和精神生活的实践中,由于实现了自己的理想和目标而得到的内心或精神上的满足”,“幸福是人生重大需要和欲望得到满足的心理体验,是人生重大目的得到实现的心理体验。”③这些具有现代意义的表述,都把幸福范畴的内涵界定为:人们在创造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实践活动中,由于实现了自己理想和目标而得到的内心的精神上的满足。笔者认为,可以把它们认定为关于幸福范畴的一种比较科学的定义——因为它们把快乐与幸福十分清楚地区别开来,并比较准确地揭示了幸福问题的本质属性。其缺陷是还没有从人的本质和实践活动本质的层面去把握幸福实现的特殊本质和规律问题。这里所谓幸福问题的本质属性与本文中所说的幸福本质是两个不尽相同的概念,它反映了幸福本质特征的规定性,并体现了幸福及幸福实现活动的基本特征,与幸福及幸福实现活动的非本质属性有区别,它可以使我们对幸福及幸福实现活动的性质有一个基本正确地把握。

我们认为,要对这一关于幸福内涵的界定和命题的价值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就要理解“幸福就是需要满足的心理体验”之类命题的理论贡献和积极意义:

(1)它们比较自觉地在关于幸福类型划分问题研究上进行了更进一步的地拓展,明确指出了“物质类幸福”的表现形式和主要内容。要肯定它是对上述“幸福是人们需要、欲望满足后体验到的快乐”定义内涵的一种继承和自身存在的局限性,更要肯定它在继承基础上所作出的重要发挥和突破。在某种意义上讲,“幸福是人生理想实现的心理体验”和“幸福是人们需要、欲望满足后体验到的快乐”这类定义同出一辙,都是以客观对象满足主体需求后的主观体验来解释幸福。有的学者指出,幸福是人生重大需要、欲望、目的得到实现的快乐的心理体验,是达到生存和发展的某种完满的快乐的心理体验。④然而这里的目标、理想等概念从根本上讲仍然是用需要解释的,这种对幸福的界定从实质性内容上进行划分仍然应当归属于“需要满足论”范畴;而且,“幸福是人生理想实现的心理体验”定义的内涵是不断发展的,在现代社会背景下提出的这种判断基本上是以马克思主义科学的实践本质观为理论前提的。另外,把幸福理解为一种精神上的满足未尝不可,但相对于快乐论而言,在理论上并没有较大的实质性的突破,因为这种满足完全可以理解为一种精神快乐。

(2)更要肯定的是,“幸福是人生理想实现的心理体验”定义在继承基础上所作出的重要发挥和突破及其理论贡献和积极意义。“幸福是需要满足后的心理体验”以及“幸福是人生理想实现的心理体验”主要是指人们在创造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实践活动中,由于实现了自己的理想和目标而得到的精神上的满足。与上述“幸福就是快乐”相比,这种观点要更具有科学性,它企图把幸福与快乐概念在内涵上的区别更加清晰地表述出来。从幸福观念发展的角度上讲,首先,它不仅肯定了人的生理需要、肉体欲望得到满足的幸福,即“物质类幸福”,而且在幸福类型划分问题上进行了一定的新拓展,同时也拓展了人们对幸福实现活动的内容、结构、认识环节和具体形式的认识,它实际上包括了人的精神方面的需要、欲望、目的得到实现的幸福,即精神幸福以及人际幸福,等等;其次,它对幸福结构问题的认识有所深化,突破了仅从经验层次上揭示属于幸福两大基本元素之间特殊的原因与结果关系的局限,表明人们逐步对幸福的结构问题,对幸福系统内部各组成要素之间相互联系与相互作用方式或秩序的认识有所深化。具体地说,它不仅对幸福感、快乐感与需要、欲望、目之间的原因与结果关系有了进一步的认识,而且从形式与内容关系的角度去理解幸福感、快乐感与需要、欲望、目之间的关系。

(3)从人的需要即人的本质的角度理解人的幸福,这也是费尔巴哈所说的“幸福是人们需要、欲望满足后体验到的快乐”的一个重要内涵,同时也从一定意义上为我们认识和把握人的本质、人的幸福提供了又一个重要的方法。而马克思关于人的本质和人的需要及人的幸福内在关联的思想,是受到费尔巴哈的这种理解的影响,并把唯物辩证法运用于考察作为社会历史主体的人,剖析现实的、具体的人所特有的存在形式,从而得出了科学的判断。应当特别指出,在幸福思想的发展史上,人们关于幸福本质的认识是一个从无到有、从非科学到科学的曲折发展过程,尤其是关于幸福本质的科学认识也是一个从成熟到不成熟逐步发展的过程。如果说其中客观存在着若干阶段的话,那么“幸福就是需要满足的心理体验”之类定义的提出就是其中一个重要阶段。“幸福是人生理想实现的心理体验”之定义,从一定意义上揭示了幸福的本质属性,十分明确地把幸福及幸福实现活动的本质属性和非本质属性分离开来,这是“幸福是人生理想实现的心理体验”这类定义在关于与幸福本质相关问题探讨上所作出的阶段性突出贡献。从认识的发展秩序上讲,对“幸福的本质属性”的认识是进一步揭示幸福本质及幸福实现活动的根据及本质联系的前提和基础。

综上所述,“幸福是需要满足”之类的定义及经典命题的提出,在幸福思想发展史上,尤其是在关于幸福本质问题的认识发展过程中,具有重要意义,它突破了传统哲学关于“幸福是人生的重大的快乐”的界定,十分清晰地把构成幸福的基本元素分离开来,初步揭示了属于幸福两大基本元素之间特殊的原因与结果关系,揭示出幸福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之间的形式与内容特性。应当特别指出的是,“幸福是需要满足后的心理体验”之类命题在关于幸福本质问题的认识上还存在着不足和缺陷。

(1)“幸福是需要满足”之类经典命题,虽然把目标和理想的实现作为愉悦状态心理体验产生的原因,作为人生理想实现活动结果的幸福感产生的条件;但是,还没有正确理解作为人生理想实现活动之结果的幸福感产生的根据和条件的关系,还没有清晰指出这两种“原因”之间的一致与功能差异,没有把幸福的现象(幸福感)与幸福的本质区别开来。这主要是因为它还没有把目标和理想的实现作为一种不断生成的活动,尤其是还没有作为一种具有实践性质和双向对象化的具体活动来理解,也没有专门对这种活动进行研究,更没有自觉而深入地去揭示这种实践活动的本质。作为人生理想实现活动结果的幸福感产生的根据,是同幸福的本质属于同一级别的范畴,它是幸福本质问题研究所必须涉及的深层次内容。

(2)这类命题虽然能够把快乐(幸福感)与幸福实现(理想的实现)加以区别,把重大需要、欲望、目的和利益的获得当作幸福的充足理由,或者说,把作为人们实现幸福生活的条件和工具的重大需要、欲望和利益的获得当作幸福感产生的重要原因;但它们仍然还没有把实现幸福生活的条件、工具和幸福实现活动的本质这两种不同性质的原因完全区别开来,没有明确提出幸福实现概念并阐述幸福实现问题的根本性质。“幸福是需要满足”之类定义对幸福本质的界定和探究虽然涉及了幸福实现活动的根据,但至多只是从经验和常识层面上进行研究,还没有从哲学反思的思维方式上对幸福实现的活动及其本质专门作为一个问题进行系统的、理性的思考和研究。这是“幸福是需要满足后的心理体验”之类命题的主要缺陷和历史局限所在。

三、“幸福是合乎德性的现实活动”的理论贡献与未尽之处

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被称为是西方理性主义幸福观的重要代表人物。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在幸福问题上基本上都是德性论者,但他们又有所不同。苏格拉底认为德性就是幸福。柏拉图继承了苏格拉底的德性论,认为德性和智慧是人生的真幸福,善的理念是最高的目的。亚里士多德也推崇德性幸福论并进行了创新,他认为德性是达致幸福目的的阶梯,拥有美德使人幸福,缺乏美德将妨碍人获得幸福;进而创造性地提出了关于幸福定义的一种经典阐述和重要命题:“幸福就是一种合乎德性灵魂的现实活动。”⑤笔者之所以直接把亚里士多德关于幸福定义的具体表述单独列为一类,首先,它是西方理性主义幸福观的经典命题,幸福与美德一致是它的重要含义。其次,这一幸福判断确实包含了多层次内涵。亚里士多德在推崇德性幸福论前提下进行了创新,开辟了一个开放的实践空间,进而提出了关于幸福定义的一种富有新意的重要命题。从中可以看出,虽然在幸福的理解上他遵循着苏格拉底和柏拉图的伦理传统,他们之间有着一致性,但是在看待至善、德性与幸福的关系问题上,亚里士多德已表现出自己的独特运思和哲学反思。

在《尼各马科伦理学》第一卷中,在批判了关于幸福本质的诸种说法之后,亚里士多德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在这部著作中,亚里士多德十分明确地提出“幸福的本质”概念,并对“幸福的本质”及其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这在古代西方是相当难能可贵和令人惊奇的。由上可知,“幸福就是合乎德性的心灵活动”这个经典定义是亚里士多德自觉地从“幸福的本质”意义上来界定的,或者说是从他所理解的幸福本质观及其核心内容出发的,这是它与其他定义的显著不同之处,其深层次理论依据应该是他自己关于“本质”的哲学思想,否则他不可能自觉提出“幸福的本质”概念并对其独特语境进行深入探讨。从亚氏逻辑学的角度来分析“幸福是灵魂的一种合于完满德性的实现活动”这个关于幸福本质的命题,其主词“幸福”是被谓词“合于完满德性的实现活动”表述的对象,而该命题的谓词是由“符合德性”和“实现活动”两部分构成。关于该命题基本含义现在一般往往从经验和常识的层面去理解,即德性是幸福的前提,幸福以现实活动为其存在形式;而从哲学反思角度去理解,可将该命题的含义从本质层次上分离为两个重要方面,具体地说,它包含着两个重要判断:一是“现实活动是获得幸福的途径”,二是“德性是幸福实现活动前提”。它们分别涉及亚里士多德关于幸福感产生的内在原因以及幸福实现活动的特殊本质和规律等方面认识。这些都是构成亚里士多德幸福本质观的核心内容和重要组成部分。因此,要论证“幸福是合于德性的现实活动”之类定义的理论贡献,首先要对这一命题所包含的这两个重要判断及其实质内涵进行分析和探讨。

(1)关于“现实活动是获得幸福的途径”这一判断的分析。“现实活动是获得幸福的途径”这个重要判断是子命题,是“幸福是合乎德性的现实活动”这个定义的核心内容和首要内涵,它主要回答了“幸福是如何得到的”这个十分重要而往往被忽视的难点问题。在《尼各马科伦理学》第一卷第9—10章中,亚里士多德专门针对幸福的由来和机遇对幸福的影响进行了阐述。幸福可以来自神恩、机遇或努力。通过神恩获得的幸福当然是最好的,但亚里士多德认为这超出了伦理学的考察范围,因此搁置不论。通过机遇获得的幸福坚决被否定,因为将最伟大、最高尚的东西托付于机遇是极不恰当的;而通过学习和培养德性所获得的幸福虽非神之馈赠,却也是最神圣的东西。凭努力获得幸福比靠机遇获得幸福更好,这表明努力是通达幸福之途。合乎德性的活动是幸福的主导原因。联系幸福的由来,亚里士多德重申了他的幸福本质观——幸福就是合乎德性的某种心灵活动(而非机遇的产物),其他善或是幸福的必要条件,或是本性上作为手段协助幸福。他还说,通过学习和努力得到幸福比通过机遇更好,因为合乎自然的行为在本性上是最好的,而相信最伟大、最高尚的事情出于机遇,是令人难以接受的⑥。亚里士多德强调,幸福不仅“是在占有和使用中把握最高善,还是在表现品质和现实活动中把握最高善”⑦。

由上述的分析和诠释可以看出,亚氏继承了前人对幸福问题的探索研究,但不是简单的叠加,而是自觉地为我所用,在反思、升华、重构的过程中,得出了对幸福的独特见解。他一反苏格拉底、柏拉图在幸福学说方面的神秘主义,把思考的方向转到了万物的尺度——人,而且更注重对人的现实活动、实践的探讨。在“幸福”与“德性”的关系方面,亚氏的重心落在了“现实活动”上,把传统意义上关于“幸福”与“德性”之间关系的探讨,实际上转换成了关于“幸福”与“现实活动”(符合德性)之间因果关系的探讨,这种实质性的转向具有很重要的理论意义。那么,在亚里士多德关于“幸福”与“德性”活动之间因果关系的探讨中,“幸福”作为一种结果,它的内容和性质具体是什么?笔者认为这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现实活动”作为一种原因,它的内容和性质又具体是什么?简要地说,这里的“幸福”作为一种结果,应该主要指某种幸福感。这里的“现实活动”作为一种原因,主要指某种以德性为目的的活动,以及符合德性的认知活动,它们分别属于“德性幸福”和“精神幸福”类。亚里士多德关于幸福感的认识主要体现在关于快乐、善和幸福的关系问题上。在这三者关系中的“快乐”实际上就是指一种幸福感,因此可以说对“快乐”的认识也就是对幸福感的认识。亚氏通过比较分析,提出快乐不是运动,不是生成的,快乐“是一个整体”。⑧更重要的是,亚氏提出快乐是和现实活动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快乐在感觉、思想或思辨和相应的对象之间(即动作者与承受者之间)发生良好作用的时候,快乐使现实活动完美(完成),但它并不是作为一种相应的内在品质而是作为结果伴随产生的,快乐使现实活动因而也使人们所愿望的生活完美,所以人们有充分的理由追求快乐。当然,事物种类不同,现实活动不同,快乐在种类上也不同。思想活动和感觉活动自身在种类上不同,使它们得以完成的快乐在种类上也不同。当然,把某种“现实活动”认定为某种幸福感产生的原因,即符合日常生活经验,也有一定科学根据。从幸福心理学的角度讲,只有通过具体的行为活动,我们才能认知幸福的事物,满足自己的各种需要,进而产生幸福的情感。因此,行为活动也是幸福产生的重要原因和条件。

由此可以认为,在亚里士多德的观念中,已经较为明确地把幸福感、导致幸福感产生的主要内在原因和条件等构成要素区别开来。从以上关于“幸福是灵魂的一种合乎完满德性的实现活动”的命题的分析中,我们可以认定,亚里士多德已经初步地从理论上完成了这种划分,形成了关于幸福因果关系的朴素认识。因此,也可以将这一幸福命题的主谓结构两部分内容区分为幸福的结果和幸福实现的过程两大类因素。在这里,所谓“幸福的结果”是指一种幸福感,所谓“幸福实现过程”是一种合乎完满德性的实现活动,是导致这种“幸福感”产生的主要内在原因。由上述可知,符合德性的现实活动是幸福感产生的内在原因,是“现实活动是获得幸福的途径”的实质内涵。亚里士多德关于幸福感产生的主要原因的认识是其“现实活动是获得幸福的途径”之观点形成的重要前提和依据,而他关于幸福感产生的内在原因的认识,实际上应该属于关于幸福本质的思考内容。应当特别指出,这里与幸福本质相对应的是现象意义上幸福感,它与从内容和形式的层面划分和规定幸福是两个不同的角度。

在亚里士多德关于“幸福是灵魂的一种合乎完满德性的实现活动”的命题中,把现实活动看作获得幸福的途径,这实质上也是把合乎德性的现实活动看作幸福感产生的一种原因。因此可以认为,它突破了前述的“幸福即快乐”、“幸福就是我们所能有的最大快乐”这两种定义关于需要、理想和目标的实现活动与幸福感之间的因果关系的经验性认识,从现实活动的角度揭示了需要、理想和目标与幸福感之间的因果关系,从而揭示出幸福感产生的真正原因;它使关于幸福结构、类型以及本质问题的认识有可能由感性认识、经验认识阶段引向和跃迁至理性认识阶段,预示着一种实践转向发生的可能,更预示着人们科学地揭示幸福实现活动的根据或幸福本质问题的可能。关于幸福原因问题的认识有所深化,或者说有实质性的突破,具体而言就是:对促成幸福感产生的原因的作用和性质进行了区分,对幸福实现活动的根据有初步的认识,这一思想对黑格尔幸福思想的形成具有重要的启发意义。黑格尔认为,幸福是绝对理念自身拓展的过程,是绝对理念不断地扬弃自身的过程。幸福并非一种静态的享用,而是一种行动,是一种发展的过程。黑格尔的这一思想对马克思从人的现实活动中确证幸福的思想有一定的启发,为科学地从实践活动的角度理解和揭示幸福实现的本质问题奠定了可靠的基础。

(2)关于“德性是幸福实现活动前提”的判断的分析。该判断包含了亚里士多德关于伦理学和幸福观多方面的认识内容。在亚里士多德的幸福定义中,德性是一个重要前提。他不仅坚持了德性在幸福中的地位,而且特别强调“幸福就是一种合乎德性的灵魂的现实活动”。这样就把在苏格拉底和柏拉图那里以抽象面目出现的德性具体化为一种具有实践意义的幸福实现活动,这种理论上的重大突破明显地体现出其人本主义和现实主义色彩。

把德性具体化为一种实践意义上的幸福实现活动,这在学术界应当是没有多少争议的,现在所缺乏的是对亚里士多德关于幸福实现活动实质的探讨,它涉及幸福实现活动的内在结构、本质层次联系等诸多问题。从上述关于至善、德性与幸福的关系问题探讨中可知,理智德性是在亚氏所谓的幸福实现活动(合乎德性的现实活动)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要准确把握亚里士多德关于幸福实现活动特殊本质和规律的认识,就必须深入认识理智德性在幸福实现活动中的地位,分析幸福实现活动(合于德性的现实活动)中的理性结构,考察理智德性在幸福实现活动中的功能和机制。理智德性可以分为理论理性的德性和实践理性的德性。前者思考其原因和本质等不变的事物,后者思考可变的事物。实践理性的德性活动包括生产性的制作活动;智慧则是理论理性的德性,是人的最高等的德性。明智是实践理性的德性,通常是相对于灵魂的理性部分和欲望部分的活动来说的,它一方面作为理智德性可以由教导而生成,另一方面又与伦理德性不可分离,其生成也离不开习惯。在这里,亚里士多德实际上将两种幸福实现活动划分了等级,提出了精神幸福和德性幸福。这也是亚里士多德对于幸福理论的一种独特贡献。

亚里士多德关于幸福实现活动实质的理解的一个重大缺陷是,仅仅只从这一现实活动的主体的道德、理性及认识方面去揭示幸福实现活动的过程和功能,而忽视从客体和对象化方面来规定幸福实现活动的实质。这固然可以突出和强调幸福实现活动主体(人)的能动性以及在整个现实活动过程中的主体性地位,但如果忽视幸福实现活动客体及双向对象化问题对现实活动主体的规定性,就不可能完整地揭示人的幸福实现活动的本质和根据。这一缺陷是亚里士多德关于幸福的定义及幸福实现活动之实质的思想中的最大不足之处,他实际上是犯了只从主体方面去规定和揭示实践活动本质的片面性错误。

从理智德性在幸福实现活动中起重要作用的角度来探讨幸福实现活动的特殊本质和规律,这是亚里士多德关于幸福实现活动的根据及其朴素辩证法已经达到的认识,这样的关于幸福实现活动辩证法的认识之所以未能达到科学形态和水平,也是因为亚里士多德在当时历史条件下还不可能形成系统而科学的实践观,并从这种社会实践活动意义上去理解和规定幸福实现活动的本质和根据。科学的实践概念的成熟规定是人们在生活中正确判定幸福实现活动及本质等相关问题的一种理论前提。幸福实现活动本质是由这一实践活动的人的主体性意识的特点所决定的。幸福实现活动的双向对象化本质,更根本的是由这一实践活动本身的特性和功能所决定的。幸福实现活动的双向对象化本质也是由这一实践活动的主体性的自为目的所决定的。按照马克思的理解,实践活动的内在矛盾,主要表现为实践活动的合目的性与合规律性的对立统一,这种矛盾也只有在辩证哲学的反思中才能得到合理的理解。

注释:

①莱布尼兹:《人类理智新论》,陈修斋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87-188页。

②《伦理学辞典》,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04年版。

③孙英:《幸福论》,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32页。

④孙英:《幸福论》,第187页。

⑤亚里士多德:《尼各马科伦理学》,苗力田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8-19页。

⑥参见亚里士多德:《尼各马科伦理学》,第一卷第10、12章。

⑦同上书,第16页。

⑧亚里士多德:《尼各马科伦理学》,第2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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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幸福理论中的几个经典命题分析_伦理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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