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行政腐败的制度原因及对策论文_邬莉萍 张艺婕

浅析我国行政腐败的制度原因及对策论文_邬莉萍 张艺婕

(浙江师范大学)

摘要:腐败和反腐败是当今世界各国普遍面临的一个重大政治课题。行政腐败是一个国家制度的体现,而反腐败斗争的成效如何,直接关系到一个国家的政治发展前景以及民生普遍状况。目前我国正处于体制转轨社会转型的特定历史发展时期,而由于多重因素的影响,致使我国的行政腐败问题在国际上尤为严峻。从我国行政腐败现状来看,腐败问题成为了政治发展、民生建设的绊脚石,严重阻碍了我国政治社会的发展,解决或减缓腐败问题早已成为我国行政体制建设刻不容缓的重要任务。

关键词:行政腐败;行政体制;行政监督

行政腐败是国家行政人员滥用国家权力谋取私利的行为,是在权力运作过程中发生的异化或失控现象。在我国经济政治大发展的时代背景下,腐败的形式出现了许多新的变化,例如广东省3月发布的腐败新特点:“厅官发案严重”、“小官小贪问题普遍”、“渎职犯罪抬头”、“惠民资金领域发案率高”、“行贿人、贪官家属外逃增多”。这5个特点其实也反应了我国行政腐败的普遍现象。

一、我国行政腐败产生的危害

政府官员贪污腐败是一种危害很大的犯罪,从个案看,它侵害的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或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正常秩序;从整体看,他损害的是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在的威望,对改革开放 、社会稳定,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具有很大的破坏作用,严重者可导致整个政权体制的腐朽落后,亡党亡国。

从政治经济各方面来看,我国政府官员腐败问题对社会经济政治等方面都有很大的危害。在政治发展方面,首先,贪污腐败损害了政府的形象和权威,降低了民众对政府的信任,影响了政府的合法性,直接危及政治稳定;其次,贪污腐败降低了政府的政策执行水平。权钱、权权间的交易破坏了社会环境的公平竞争和政府政策的普遍性和连续性,导致政策在执行过程中扭曲变形。在经济发展方面,贪污腐败不利于资本积累和扩大投资,而且不利于经济效益的提高,甚至往往造成资源配置上的无效或低效;同时,贪污腐败也扩大了收入分配的不公正,就会打击人们靠劳动获得收入的积极性。其次,在文化发展方面,贪污腐败会造成人才的埋没或外流,而且破坏了鼓励积极进取的社会激励机制。这些方面都对我国造成了十分恶劣的影响

二、行政腐败的原因

腐败的原意是腐败变质,引申为思想或行为堕落,对于腐败的界定,不同价值观或道德观的人对其定义的标准也不一样,但是,我个人更加认同的是美国一位学者对于如何界定腐败做出的一套标准,他认为主要有三个标准,第一是以法律规定为标准,即某种官员行为是政府所禁止的,那么它就是腐败行为;第二,以公共利益为标准,如果某官员有损于公共利益,那么即使他的行为是合法的,也应该属于腐败行为;第三,以公众看法为标准。这三个标准可以用来基本判断一般问题,但是,这种评判标准也存在一定的漏洞,比如说法律合法性的漏洞,以及利益群体不同而导致的利益关系纠纷。

从腐败的评判标准来看,无论是违反了法律规定还是有损公众利益和看法的腐败,其实质形成发展因素都是行政权力,而权力归根究底又是来源于制度。因此,就目前我国官员腐败现状以及我国的政治制度来看,其腐败原因主要有以下四点:

我国制度的集中式管理(塔式权力)容易导致权力集中,从而滋生腐败。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和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但是“议行合一、弱势监督”的民主集中制太依赖于“一把手”个人自律了,把反贪肃廉、遏制腐败仅仅寄托在“一把手”自律上,是很难靠的住的,因为就是再好的领导人,如果长期大权独揽、失去监督制约也会出问题的。

我国的大部分领导者职位头衔太多,权力涉足面太广,导致集财途径多。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在我国的《公务员法》中,并未对公务员的职位头衔数量做出明确规定,这就导致许多领导人当有一定的权力时,想要获得更多的权力,在此种贪求理论下,他们会想涉足更多的权力领域,最终他们在不同的领域有了不同的职位头衔。以薄熙来为例,他曾任中央政治局委员兼重庆市委委员、常委、书记兼商务部部长,这些职位头衔是他政治地位的代表标签,但同时也是他腐败之路的“垫脚石”,如果他只是某一行政单位的公务员,工作内容有明确的规定,就不会有巨额的腐败款了。

我国对行政人员的监督机构建设还不够完善。与事后的严厉惩处相比,事前的防御和严密的制度建设尤为重要。我国行政监督的制度化、体制化发挥的作用不可或缺。但是,我们必须清醒的认识到目前我国的行政监督体制似乎正在进入“瓶颈”,我国行政监督体系发展较晚,并且整个监督体系庞杂,行政监督制度尚不完善,发展到现在实际运行过程中暴露了许多明显的不足及问题:行政监督整体功能不强,缺乏合力、行政监督立法滞后,法律法规不完善、这些问题,透露出我国行政监督工作的低效性。

三、有效治理行政腐败,制度是关键

惩治腐败不在于严酷,而在于有严密的制度。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

要做到用制度治政、管权、治吏。法律是治国理政最大最重要的规矩,任何人都没有法律之外的绝对权力。用制度管权,就是把权力装进制度的笼子里。权力是一把双刃剑,在法治的轨道上行使可以造福人民,而在法律之外必然祸害国家和人民。用制度治吏,就是要用制度从严管理干部。

1、设置高度独立的专门廉政机构。不独立的机构必然会有权力间的重叠,很不利于权力机构严格执行腐败治理。这个独立的机构应该不属于传统意义上的政府部门或者行政机关,甚至基本法也不用将其归为行政机关之列。使高度独立的廉政公署,成为制衡权力、保证政府廉洁运行的重要制度保障。

2、在集中式的管理下,加强权力的制衡,合理分配权力。在这点上,可以借鉴国外廉政法规的监督制约机制,保障对公职人员实施全方位的监督。从各国的现行制度来看,主要有:第一,法院和行政机构的监督,这是监督的主要形式 在许多资本主义国家,往往有庞大的法院和行政司法机构,如日本实行检察官体化后,指挥协调相当灵活。第二,实行有效的财产监督,美国、日本、德国、奥地利等国家,都建立了个人财产申报制度和类似规定。美国政府专设政府道德委员会作为这一工作的专门主管机关,逾期不报者将受到追诉或民事处罚。这点很值得借鉴。

3、领导者职位数目设立限制,防止多权。就国内目前情况来看,领导者的权力应该有明确的法律规定,那些领域可以涉足,哪些不行也需要有明确规定,而不仅仅是在经济政治两者间的限制。我觉得对于我国政治发展而言,重要的不是领导人有多少个头衔,而是能否完成自己本身最应该做的事。“术业有专攻”这句中国的传统语言在如今也同样适用。

4、加强行政体系外的监督。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重大,当代先进信息技术扩宽了群众监督的渠道。这点首先要推行广泛的社会廉政教育,同时以法形式赋予公民权利。一方面,应确立公民知情权的具体内容;公民有权了解我国公共行政官员的一般动态以及相关政策实施状况、财政支出走向。另一方面,应为公民的知情权提供切实的法律保障。

其实,无论是哪种反腐败对策,只要能抓住腐败行政人员的心理,并根据他们的心理做出相应的对策加以约束,从其思想的漏洞着手,在制度上限制其腐败心理的发源,那么我国的腐败问题必将从根本上得到很大程度上的解决。

参考文献

[1]郭英.西方行政监督体制的特点及启示[N].成都大学学报.2015,2:22-24.

[2]张秉志.腐败犯罪的惩治与司法合作[M].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3:3-41.

[3]张俊.行政腐败的原因及对策[N].武汉理工大学学报.2013,2:15-18.

论文作者:邬莉萍 张艺婕

论文发表刊物:《知识-力量》2019年8月28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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