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分配改革成果的若干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分配论文,成果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指出,“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是社会公平的重要体现”,但是,目前我国收入分配差距拉大趋势还未根本扭转,因此,要“创造机会公平,整顿分配秩序,逐步扭转收入分配差距扩大趋势”。事实上,收入差距日益扩大在很大程度上是改革成果不合理分配造成的。今后,我们仍然要坚定不移地走改革开放之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但是,如果不整顿分配秩序,合理分配改革成果,不但影响改革开放的稳步推进,还会制约和谐社会的构建。
一、改革成果分配中存在的问题
改革事实上是一个制度变迁过程,而制度变迁的诱因是制度变迁主体对潜在收益的追求。诺思的制度变迁的效率假说明确指出,制度总是朝着有利于提高社会效率的方向发展。因此,改革要顺利推进,必须在提高效率的基础上创造更多的利益成果。
我国的改革是符合上述效率增进假说的。改革开放近三十年来,我国社会经济各项事业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以经济增长为例,1978年我国的GDP只有3645亿元,到2006年,增长到210871亿元,二十八年内增长了58倍,并实现了年均9.7%的高速增长;人均GDP也由1978年的不到300美元增加到2006年的2069美元。此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978年只有133.6元,到2006年达到3587元,增加了25.8倍;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78年是343.4元,2006年是11759元,增加了33.2倍。
但是,在改革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收入分配差距却日益拉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基尼系数持续上升。基尼系数是国际上公认的判断收入差距程度的指标,国际上对基尼系数的划分标准是:0.3以下贫富差距小;0.3~0.4贫富差距一般;0.4~0.5贫富差距较大;0.5以上贫富差距大。1991年我国的基尼系数是0.282,2000年上升到0.458。最近几年,仍呈上升的趋势,2004年达到0.465,2005年逼近0.47,2006年以来仍持续增长,不但高于所有的发达国家,而且高于大多数发展中国家。
其次,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不断扩大。1990年我国城乡居民收入之比为1:2.2,2000年为1:2.79。到2006年,我国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3587元,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为11759元,二者之比已经高达1:3.28,并且,目前这一趋势还没有得到有效遏制。
第三,地区间经济差距扩大。2000年,东部地区人均收入是西部的2.26倍,最高的省与最低的省差距超过3倍。2006年,人均GDP最高的五省市是上海(52378元)、北京(45652元)、天津(35791元)、浙江(28318元)、广东(26134元),五省市人均GDP为37654.6元。而人均GDP最低的五省区是广西(8311元)、安徽(8292元)、云南(7701元)、甘肃(7232元)、贵州(4893元),五省区人均GDP为7285.8元。人均GDP最高的五省市和最低的五省区之比为5.17:1,地区经济差距明显拉大。
第四,行业间的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据国家统计局测算,1990年,行业最高与最低人均收入比为1.29:1,2000年这一数字上升到2.63:1,到2005年,这一数字更是达到了4.62:1。当前,像金融、保险、电信、烟草、邮电、电力、证券等行业的人均收入明显偏高,而纺织、煤炭、机械、采掘、勘探等行业收入明显偏低。国家发改委公布的2006年《中国居民收入分配年度报告》称,如果进一步考虑到高收入行业集中的垄断行业的工资外收入和员工福利大量存在的现状,差距将会更大。
收入差距的扩大说明改革的成果没有得到公正合理的分配。为了继续深化改革,必须在利益分配方面有所突破。
二、合理分配改革成果是改革的内在要求
首先,实现社会公平的必然要求。在改革过程中,必须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事实上,每项经济改革必然要求效率和公平的合理兼顾。从效率角度来讲,经济改革要能提高整个社会的经济绩效,为社会成员,特别是改革的直接参与者提供更多的利益分配空间,实现在没有人利益受损的情况下至少增加某些或某个人的福利。从公平角度而言,要在改革取得更多的经济绩效的基础上,公平和公正地分配改革所产生的经济利益。在分配的过程中,不但要尽量缩小各收益主体间的利益分配额的差距,避免分配的畸轻畸重,还要注重利益分配的共时性,尽量使社会各个成员在较短的时间内都能享受到改革的成果。
其次,是增强社会发展动力的要求。改革需要稳定的动力,要积极吸引更多的人参与到改革中,以寻求改革的稳定形式。这首先要求改革要有效率,足以弥补改革的成本。此外,在分配改革的成果中,一定要做到公正和公平。没有人的利益受损是公平的重要前提,但是,绝对量上的不受损并不意味着完全意义上的帕累托改进,还要在相对量上和时间范围内避免部分人的利益损失。
改革是一个效率增进的过程,这不但体现在资源的配置方面,更重要的是体现在福利的分配方面,也就是说,要注重福利分配的公平性和公正性。虽然社会各阶层在经济改革过程中的权力和能力有很大的不同,但改革必然要求使最大多数人的福利得到增进,否则,改革的支持动力将仅仅限定在能够获取利益的社会阶层。如果改革只能使一部分人的福利得到增进,那些能够获得福利增进的社会阶层会不断受到不能获得福利增进或福利受损的社会阶层的冲击,福利增进者为了维护他们的利益,会付出很大的维护成本。当这个维护成本高出其在改革中的收益时,改革的效率就会荡然无存,改革也就失去了其继续的基础。
第三,是实现社会和谐的要求。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党和国家做出的具有前瞻性的重大决策。从根本上而言,社会和谐就是利益分配关系的和谐。建立公平、公正的分配关系,合理分配物质利益和非物质利益,是社会和谐的基本保障。无论如何,当前出现的收入差距越拉越大、非合理收入的默许、机会不均等等问题,是影响社会和谐的重要原因。因此,合理分配改革成果体现了时代要求,为了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在今后的改革过程中,要注重改革成果的合理分配。
三、合理分配改革成果应遵循的原则
(一)尽量避免某些社会成员相对利益损失的扩大
当前的中国经济改革不是没有阻力的,而阻力主要是来自改革成果分配的非公平和非公正性。有学者曾深刻地指出:当前,改革的困难主要并不在于缺乏清晰而又有说服力的变革蓝图,也不在于缺少懂得如何操作变革过程的政治和知识精英;改革徘徊不前的主要原因,是改革的诉求因强势集团攫取了改革的大部分利益而缺乏来自大众的支持,从而没有社会动力。这是改革面临的最大危险(邓聿文,2002)。
“强势集团攫取了改革的大部分利益”的过程,可能并不会使社会中的每个人的利益绝对地受到损失,因为弱势集团可以不获得收益或只获得少量的收益。如果按照帕累托改进的含义,从绝对额上来说,因为没有任何人受到利益的损失,这种改革当然是帕累托改进的。但是,由于强势集团攫取了改革的大部分利益,对于弱势集团来说,他们与强势集团的经济收益的差距越拉越大,这必然导致他们对改革的抵制和心理不平衡的加剧。事实上,心理不平衡对弱势集团来说也是一种福利的损害,只不过这种损害不能直接地在物质利益上得到体现。相对经济地位的越拉越大,本身就体现了弱势集团经济地位的下滑和相对经济利益的受损。在改革的过程中,这种情况的出现并不是帕累托改进的,虽然有些人的绝对经济收益没有受损或有些微的提高。
在现实的中国经济改革过程中,一部分人通过体制变革在很短的时间内获得了巨额经济利益,在大部分情况下,这是责任的公共负担和利益的私人占有之间的转化结果,是一个公有财产私人化的过程。但是,由于传统经济体制的产权缺位和不明晰,公有财产私人化的过程并没有使太多的人感到切身的利益损失,却显著地增加了特定集团的收益。这种情况的发生,如果用帕累托改进来解释,显然是合理的,因为并没有某些人的自身利益受到损害。可是,这一过程却明显地拉大了获取利益者和没有获取利益者的经济地位和经济利益的差距。
此外,由于经济制度的允许,一些人获取了某些资源的特定开采权,这些人在很短的时间内也取得了巨大的利益收入,但并没有损害到其他社会成员的直接利益,按照帕累托改进的原本意义,这也应该是帕累托改进的。但是,正如上述所言,这个过程也明显地拉大了社会成员之间的经济地位和经济利益的差距,这并不是真正的帕累托改进,相反,却是非帕累托改进的。
相对福利的损失明显地体现在收入差距的越拉越大。数据显示,在1992年以前,我国人均收入的基尼系数一直在0.3以下,但是,到2000年之后,基尼系数一直没有低于0.45,2005年更是逼近0.47的水平。目前,我国的基尼系数在亚洲仅次于菲律宾,并超过了所有的欧洲国家。此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之比在2002年之前一直没有超过1:3.0的水平,但2002年之后,一直没有低于1:3.0,2006年甚至达到了1:3.28。人均收入基尼系数和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显著提高,说明一部分人的收入远远高于另一部分人,对于获取相对低收入的那部分人来说,无疑是他们相对利益的一种损失。
因此,今后的改革不但要注重对社会各个成员绝对利益的分配,更重要的在于努力缩小社会成员越拉越大的相对经济地位和获取经济利益的能力,切实维护利益分配的公平性和各社会成员参与改革的公正性。
(二)注重改革成果分配的共时性要求
改革虽是效率增进的过程,但从制度变迁的过程看,改革带来的经济绩效并不是一下子完全释放的,而是一个持续的渐进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由于利益产生的连续性和非共时性,就使得利益分配更为复杂。
改革所产生的利益分配虽然不绝对严格地要求同时平均分配,但还是要在一定的时间内照顾到非获利人群。试想,如果经过改革,虽然在收入等方面没有使部分人受损,但改革后的10年、15年甚至20年之后,一部分人的收入仍然同前一样,而别人的收入已经百倍、千倍甚至万倍的增长,这种改革的价值到底有多少?这是我们不得不怀疑的。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分配领域遵循的是“让一部分人先富”的分配理念。“让一部分人先富”有利于改革初期的直接参与主体支持改革的动力,有利于维护改革的顺利推进。但是,由于参与改革的起点和机会的非公正性,“让一部分人先富”的改革逻辑却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收入差距的拉大。这是因为经济能力具有不可逆的扩张效应,先富起来的阶层更有能力获取后续的经济利益,而在改革的初始阶段没有机会获得利益的阶层在以后越来越远离改革所带来的收益。
改革带来的财富效应有两种:扩张性的财富效应和聚敛性的财富效应。前者可以家庭联产责任制改革为例,因为通过改革,几乎使每个农民都从改革中获得了收益,改革所带来的财富效应扩散到了几乎所有的参与主体。后者可以某些矿产资源的承包制为例,因为通过改革,利益分配基本上仍由这些参与主体所把持,改革的财富效应明显地聚敛在特定的阶层手中,并且这些参与者通过种种努力阻挠利益的扩散。在这两种情况中,前一种情况使改革的参与主体共时性地获得了改革的收益,这有利于缩小收入分配的不公平状态。相反,后一种情况却体现了改革成果的非合理分配。
所以,在改革过程中,利益分配的共时性是一个基本的内在要求,改革要使每个成员尽量在同一时间或有限的时间间隔内享受到改革的成果。如果一部分人在改革之初就获取极大的收益,而一部分人经过相当长时间仍然享受不到改革的成果,这样的改革不是我们应该追求的。
(三)注重公民改革参与的机会均等
改革是制度变迁的过程,同时也是人们参与改革和分享改革成果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如果机会是非均等的,必然会导致改革成果分配和分享的不均等。在一个机会不均等的改革中,要想寻求改革的稳定,达到完全意义上的帕累托改进,无疑要付出极大的改革成本。
参与改革和分享改革成果的机会非均等就是一部分人通过不公平的体制保障剥夺另一部分人应有的权利和利益,这个过程本身就是一方损害另一方的非帕累托改进。此外,这一现象的出现说明改革至少使一部分人的非物质利益相对的下降了,至于有没有绝对的下降也很难说。这些现象的存在说明中国的改革至少在某个领域和某种程度上没有合理地分配改革所产生的非物质成果。
“能力”问题是影响人们参与改革和分享改革成果的重要原因。事实上,在改革的过程中,一部分人的生存和发展能力绝对地和相对地降低了,这限制了他们福利的增进,同时也使改革的价值大打折扣。著名发展经济学家阿玛蒂亚·森曾强调指出,如果我们把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选择如何生活的权利的扩大视为发展的话,那么我们就有足够的理由去关注“功能”以及“能力”的实现(森,2004)。因为这些能力比收入分配本身对一部分人更为重要。
能力和收入之间的关系极为密切。能力的丧失必然导致一些人群在获取收入时的弱势,同时,一些人能力展现的欠缺也很可能受制于收入。就现实而言,中国的改革在很大程度上仍然是解决贫困问题的,如果仅使用只关注每个人自己的收入,而不考虑所比较的群体中其他人收入的不平等和贫困测度,要想抓住不平等和贫困的本质特征(包括它们与相对剥夺之间的关系)是不可能的(森,2004)。因此,在改革的过程中,改善特定人群的能力贫困问题,可能更有意义。
(四)注重非物质利益的合理分配
由于物质利益的分配具有明显的可计量性,人们一般是使用收入分配的提高作为衡量改革成效的标准,有些学者甚至用人均收入水平的提高作为衡量标准。但是,改革在产生物质成果的同时,也产生了各种形式的非物质成果。非物质利益的合理分配在中国今后的改革中将越来越重要。用收入分配作为评价改革成效的唯一标准就会忽略社会各阶层相对经济地位的差距,同时也忽略了部分人能力展现、机会公平、权利和自由等非物质利益的获取。此外,总体的人均收入水平的提高并不能掩盖个人收入的绝对和相对下降。
中国近年来的教育、医疗和卫生等事业的改革备受关注和指责,究其原因,恐怕和改革设计者没有为社会各阶层提供均等的机会有关。在这些改革中,由于各参与者和成果分享者的机会不均等,特别是实行了城市和农村的国民差别待遇,导致了这些行业基尼系数的日增,且有不断扩大的趋势。以义务教育投入为例,我国义务教育财政的横向公平性和纵向公平性都存在着严重问题,大中型城市和东部沿海地区的义务教育投入要明显高于农村和西部贫困地区。
此外,在非物质利益领域,还存在政治参与(如村民选举中的选举权利和被选举权利)、文化成果的分享、现代科技成果的享用等严重的不平等现象。总体而言,经济发达地区在改革过程中更多的分享了文化成果、现代科技,甚至政治参与权力等非物质利益。而经济欠发达地区不但在物质领域较少地分享了改革的好处,在非物质成果的分享上,也与发达地区不可同日而语。
改革的顺利推进与和谐社会的构建需要统筹区域和城乡发展,同时,也需要合理分配非物质利益。
四、改革成果和参与机会的补偿
尽管我们要求在改革成果的分配上,要尽量避免一些人群相对利益的剥夺,使每个人尽量共时性地享受到改革的成果,并保护弱势群体参与经济活动的能力和机会,使他们在教育、卫生、就业等各个方面公平地参与,但这毕竟是一种设想。现实的情况可能恰恰与我们的设想相反,因为,由于信息的不完善和改革参与主体的利益冲突,并不是每一个自发的制度变迁都是一次帕累托改进(姚洋,2002)。
改革的过程也是参与者凭借自己的能力获取利益的过程。由于人的能力具有客观的差异性,如果没有合理的补偿机制,那些能力欠缺的人群必然会获取更少的利益,甚至遭受利益的剥夺。无论对于何种社会和经济体制,这种剥夺都不应该也不能允许的。解决这个问题的有效方式,恐怕就是要进行合理的利益补偿。
(一)确定利益补偿的对象
要对改革过程中利益受损者(包括绝对的和相对的)进行合理补偿,确定补偿的对象至关重要。改革在增进效率的同时,也分化出了强势利益集团和弱势群体。在改革过程中“熨平”改革成果占有的不平等,就是对弱势群体进行合理的补偿。弱势群体既有绝对意义上的,也有相对意义上的,前者主要是针对在全国范围内的比较,后者则是某一特定群体中的相对弱势者。就目前而言,急需进行利益补偿弱势群体主要包括农村中的贫困农户、城乡一体化过程中的失地农民、城市中的下岗职工和低保户,以及被边缘化的在城镇中务工的农民工。
就体制方面而言,无论是为了取得原体制下既得利益者对改革的支持,还是追求改革的帕累托改进,使任何人都能从改革中得到福利的增进,都要对利益受损者(绝对的和相对的)进行合理的补偿。因为,尊重原体制下形成的既得利益格局,并对改革中既得利益受损者予以某种形式的合理补偿,是改革的一个基本要求。毕竟,改革不同于一个利益集团无偿剥夺另一个利益集团的革命(张维迎,2006)。城镇中的下岗职工无疑是原体制的牺牲者。
(二)确立利益补偿的原则
确立利益补偿原则,必须充分考虑国情,建立健全利益补偿机制。首先,政府主导原则。利益补偿毕竟是一方的利益转移到另一方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仅靠民间的慈善机构是无法完成的,必须确立政府的主导原则。事实上,也只有政府有强大的动员能力和强制能力。其次,可行性原则。利益补偿必须可行,要设计出科学的补偿机制,综合运用财政、税收、法律法规等手段。第三,适度原则。改革进程中的利益受损者迫切需要利益补偿,而且随着改革进程的推进,他们对利益补偿力度的要求将越强烈,但只能实施适度利益补偿原则。这一方面是,由于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还不具备高度利益补偿的能力,否则会导致政府的财政负担沉重;另一方面,对利益受损者的补偿过高会导致“懒惰”问题的出现,使得利益补偿的负面效应超过其积极效应(陈波等,2004)。第四,渐进原则。改革利益的非合理享有是改革过程中长期积淀而成的,利益补偿也应该走渐进式道路,坚持循序渐进的原则。要根据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和经济实力的提高,适时调整和相应提高利益补偿的程度及标准。
(三)增加公共产品的有效供给
从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的角度出发,采取经济的手段、法律的手段而非行政的手段,通过增加公共品供给的方式实行利益补偿,是一种较公平的利益补偿方式(姜法芹,2007)。所谓公共产品,是指用于满足公众需要,具有不可分割性、非竞争性、非排他性的产品,每个人消费这种产品不会导致他人对该产品消费的减少。公共品既包括有形的公共品,如道路、交通、通信等基础设施,也包括无形的公共产品,如法律、政策、规则等。
对于利益补偿来说,增加公共产品有效供给的优势较为明显:一方面,由于进行补偿的支出主要来自于政府的税收和财政,并不是直接地以一方的利益转移给另一方,这样,不会影响高收入阶层创造社会财富的积极性;另一方面,由于这种利益的转移形式较为隐蔽,在对低收入阶层实行足够的补贴的同时,不至于引起高收入阶层的强烈对抗。
(四)提供平等的参与机会
事实上,改革成果的非合理占有在很大程度上是参与机会的不均等造成的。参与机会的不均等一方面是由于参与者自身的能力贫困;另一方面,也是最重要的,是进入机制的不完善和参与机会的垄断造成的。在今后改革的过程中,要使人们合理分享改革成果,必须健全民主的参与机制,打破参与机会的垄断。
总之,补偿要区分不同的情况,使用不同的方式:对于那些在改革中因为能力的欠缺而面临遭受利益损失者,要提供直接的物质利益补偿;对于那些因为机会的丧失而遭受利益损失者,要建立合理的进入机制,给予他们公平的参与机会。利益和机会的补偿是矫正“改革失灵”的基本手段,是合理分配改革成果的重要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