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二次分化及其制度障碍——基于对2834名农民工的调查,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农民工论文,障碍论文,制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从上世纪80年代初到90年代中期,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进城(镇)从事第二、第三产业,或成为其他自由职业者,形成了区别于农民身份的特殊职业群体——农民工。在这个时期,在实现由农民向农民工职业身份转变的同时,农民工也完成了自身的第一次分化。第一次分化的结果是由农民转变成若干农民工职业群体,农民工内部除了职业差别外没有明显的层级、地位差别。20世纪90年代后期尤其是新世纪以来,农民工之间在生产资料、资金、技术、知识和社会关系等资源要素占有方面的差异越来越明显,这表明农民工内部出现了具有层级意义的二次分化。因此,农民工的二次分化是指在原来意义上的农民分化为若干职业群体后,作为统一身份的流动农民内部的再分化,即形成若干类具有层级特点的群体的过程。
为了解农民工二次分化的基本情况,2007年课题组利用学生寒假回家的时间,采取配额抽样和问卷调查的方式对全国2834名农民工进行了调查,共发出问卷3000份,收回2880份,回收率96%,有效问卷2834份,问卷的有效率为98.4%。在结合实证分析和理论研究的基础上,对如何消除制约农民工分化的障碍提出政策建议。
一、农民工二次分化现状
马克斯·韦伯创立了三位一体的社会分层理论,以说明社会存在高低有序的若干等级层次。他采用经济的、社会的和政治的三重标准来划分社会层次。经济标准也就是社会财富,主要用经济收入来衡量;社会标准也就是社会声望,是指社会成员在其所处的社会环境中所得到的声誉和尊敬,主要用知识教养、生活方式等来衡量;政治标准也就是权力,是指社会成员为实现自身意志而取得支配他人意志的能力,合法权力主要来源于科层组织中的管理职位。经济、社会、政治的三个标准又存在着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有机联系。[1]社会分层以社会分化为前提,社会等级层次的出现是社会分化的结果。因此农民工群体内若干阶层的出现,是农民工群体内经济、社会、政治不断分化的必然反映和结果。
1.经济收入差距逐步拉大,财富占有呈放射状分布
工资是农民工最主要、最直接的经济来源,农民工的财富占有主要通过工资收入状况来反映。二次分化前,农民工工资水平分布相对集中。北京大学“东莞民工课题组”1994年调查显示,农民工工资主要集中在300~600元之间,平均值为400元左右,最低值与最高值分别为200元与1000元。[2]二次分化开始后,农民工群体内部的收入差距不断拉大,财富占有呈放射状分布。调查显示,农民工月均收入在500元及以下的占8.2%,500~800元25.0%,800~1500元48.4%,1500元以上18.4%。如果扣除物价上涨因素,将800~1500元视为农民工的中等收入,那么月均1500元以上的高收入农民工所占比重接近五分之一。月收入最低的是250元,最高的接近10000元,后者是前者的近40倍。
2.人力资本存量差异显现,生活方式的分化加剧
农民工社会声望主要通过个人人力资本和生活方式来反映,而农民工人力资本状况则主要表现在学历层次和专业技能水平两个方面。
(1)农民工的学历层次和专业技能水平的分化。二次分化前,农民工受教育年限分布相对集中,主要以小学和初中为主,群体内受教育年限的差距不大。二次分化开始后,随着“80后”农民工的出现,农民工群体内部的学历层次逐步分化,表现在高中和大专学历以上人数逐年增加。调查显示,农民工中拥有高中学历的占18.6%,大专及以上占到4.6%,农民工的初始人力资本存量在不断分化。专业技能方面,二次分化前,农民工以从事单纯的体力劳动为主,岗位的技术含量很低。二次分化开始后,特别是近年来政府加大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的力度和企业对农民工技能培训的逐步重视,以及由于农民工外出务工时间的延长(外出务工3年以上的占72.6%),一部分农民工已掌握较熟练的专业技能水平,如喷漆工、厨师、电焊工等,而且这一部分人在逐年增加。群体内专业技能水平的分化越来越明显,农民工群体已成为一个无专业技术水平的纯体力劳动者、拥有少量技术水平的劳动者、技术水平较熟练的劳动者和一少部分“技术精英”并存的新型农民工群体。
(2)生活方式的分化。农民工二次分化开始后,他们中的一部分与社会化大生产紧密相联,逐步适应城市的生活方式,与城市日益融合,尤其是文化水平较高的青年农民工,他们的生活方式与城市居民逐渐趋同:穿戴流行服饰,有较多闲暇时间,兴趣爱好较为广泛,讲究一定的生活品位等。这种分化还表现在转移流动方式的变化上,即主要由呈“候鸟式”流动务工向“迁徙式”流动务工转变,常年外出务工的已占相当比重,举家外迁在逐年增加。调查发现,有27.7%的农民工将配偶接到了城里,15.7%的将孩子接到了城里。农民工转移流动方式的变化表明他们中的一部分滞留城市的时间在延长,这部分农民工对城市生活方式和城市文明的偏好日益显现。
(3)政治地位分化加快,权力占有呈现层级结构。马克斯·韦伯认为,合法权力主要来源于科层组织中的管理职位。农民工第一次分化,只是实现了农民职业身份的转变,由农民变成产业工人或其他城镇劳动者,他们普遍被排斥在城镇组织的正式团体之外,很少加入就业地的党、工、团组织,几乎不可能进入企业的管理层或决策层。二次分化开始后,随着农民工经济收入、社会声望的不断分化,他们的权力占有也在不断分化。调查发现,一小部分农民工或被吸纳进当地的党政机构及社会团体,或进入企业的管理层或决策层,还有极少数成为私营企业主的农民工在就业地的政界和商界具有一定影响。因此,农民工群体内部的权力占有日益分化,呈现出一个由普通打工者、管理层、决策层构成的梯度式权力结构。
二、农民工二次分化的制度障碍分析
马克斯·韦伯的多元分层理论从经济的、社会的和政治的三重维度及其相互制约和交迭的关系来描述社会的分层状况。农民工二次分化及其形成的分层状况,是农民工经济的、社会的和政治的三个维度共同作用的产物。但由于固有的城乡户籍制度以及附着在其上的劳动用工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客观存在,农民工的二次分化受到很大的制约,他们的分化还只是群体内部的分化,其分层也只是群体内部的职业流动,分化产生的多样性和差异性并未改变其社会身份的同一性,他们的分化仍然无法在短期内消除他们与城镇居民之间的巨大身份差别。
影响和制约农民工二次分化即农民市民化的因素是多方面的。调查中问及“如果定居城市,你感到最困难的是什么?(多选)”时,由高到低的选择分别是:收入低、住房缺乏、城市生活成本太高、就业不稳定、社会保障缺乏以及子女教育费用太高(参见表1)。而这些制约因素又集中表现为现行农民工劳动就业的低层次和社会保障缺失这两方面的制度障碍。
表1 农民工二次分化制约因素(多选)
制约因素
频数(人) 百分比(%)
收入低
158355.9
住房缺乏 155154.7
城市生活成本太高 139949.4
就业不稳定
123943.7
社会保障缺乏 120042.3
子女学费太高 106837.7
无法与城市人沟通 2418.5
其他 58 2.0
1.农民工劳动就业的低层次
我国劳动力市场呈现典型的二元分割。农民工绝大多数就业不稳定,收入低,缺乏保障,有的还从事劳动强度大、危险性高、工作时间长的岗位,劳动权益经常受到侵害。农民工的这种低层次就业,给他们的持续分化及市民化造成了严重障碍。
(1)就业于次属劳动力市场。二元劳动力市场是指劳动力市场被分割为首属劳动力市场和次属劳动力市场。前者是指那些有较高技术的、有较好待遇的、收入较高的就业岗位,后者是指那些技术要求不高的、收入低、缺乏福利保障、很少有晋升机会的就业岗位,并且,劳动力很难在两个劳动力市场之间流动。[3]农民工二次分化,只有一少部分农民工进入到首属劳动力市场,绝大多数农民工仍处于次属劳动力市场。调查显示,(参见表2)农民工就业集中在民营和个体两大部门,所占比重分别为21.8%、36.2%,在国有和集体单位就业的农民工所占比重很小,分别为6.9%、4.2%。无固定单位的农民工占到28.8%,这部分农民工处于频繁流动状态,就业很不稳定。农民工就业集中在“棒棒”(搬运工)、建筑、加工制造和服务业这四大行业,比重分别为13.3%、22.5%、17.7%、13.7%。这些行业的知识、技术含量低,属典型的次属劳动力市场。
从就业形式上看,农民工就业大多属于非正规就业,待遇低,缺乏保障。非正规就业不仅存在于无组织、无结构的规模较小的生产或服务单位,也广泛存在于国有和集体单位。在国有和集体单位就业的农民工,主要从事服务性的临时工作,如清洁工、门卫等,与单位正式职工处于两种完全不同的就业和工资体系。这说明,由于二元分割体制的原因,农民工的就业质量与他们所在单位的性质没有直接联系,国有、集体单位等具有明显公益属性的部门仍然把农民工排斥在城市首属劳动力市场和正规就业的门坎之外,或者说在这些正规就业中造成“新二元结构”。
表2 农民工的就业状况
频数 百分比 有效百分
样本项目内容
(人) (%)比(%)
务工所在单位 国有
195 6.96.9
的性质集体 120 4.2 4.2
民营 617 21.821.8
个体 102736.236.2
无固定单位815 28.828.8
其他 60 2.1 2.1
未填或无效0
0
所从事的行业 棒棒 37813.3 13.3
建筑 63722.522.5
加工制造业50217.7 17.7
服务 38713.7 13.7
住宿,餐饮1505.3 5.3
批发零售 1655.8 5.8
其他 52318.5 18.5
不确定92 3.2 3.2
未填或无效0 0
每月工作天数 10~22天 2388.4 8.4
22~26天 69024.324.4
26~29天 66923.623.7
29~30天 1228
43.343.5
未填或无效9 0.3
每天工作时间 8小时及以下
82529.129.1
8~10小时1286
45.445.4
10~12小时
54719.319.3
12小时以上
1766.2 6.2
未填或无效0 0
(2)劳动权益受到侵害。农民工集中在次属劳动力市场就业,他们的劳动权益不同程度地受到侵害,大多从事劳动密集型产业和劳动环境差、强度大、工作时间长、危险性高的岗位,这是一种针对农民工的“剥夺现象”。由于农民工过度地支付自己的劳动力,长期从事有害身体健康又缺乏医疗保障的劳动,将他们未来的劳动力也支付出去了,进而造成了对他们的“多阶剥夺”或“剥夺链”。[4]
调查显示,(参见表2)从农民工每月工作天数来看,10~22天占8.4%,22~26天占24.4%,26~29天占23.7%,而每月工作30天无任何休假的所占比重高达43.5%,农民工群体月平均工作天数为27.5天。从每天工作时间来看,8小时及以下占29.1%,8~10小时45.4%,10~12小时19.3%,12小时以上6.2%,农民工群体每天平均工作时间为10.4小时。总体上看,农民工休息权利得不到保障,工作环境差,他们还面临工资被克扣、职业病、工伤事故的威胁,与城镇居民相比,他们需要支付更多的生活成本和面临更大的职业风险,这使他们的市民化道路走得异常艰难。
2.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缺失
目前,大多数农民工仍享受不到基本的社会保障,社会保险的参保率低,社会福利及救助普遍缺乏。农民工在城镇不能有效地规避职业及生活风险,有一部分农民工甚至面临生存困境。
(1)社会保险参保率低。调查发现26.1%的农民工遭遇过工伤事故,其中只有13.2%的农民工得到了雇主的全额医疗等费用;养老、医疗保险的的参保率都很低,分别为10.9%、18.1%;65.8%的农民工在城市有过失业的经历,享受过政府失业补助的仅占6.3%(参见表3)。
表3 农民工的社会保障状况
样本项目内容 频数(人) 百分比(%) 有效百分比(%)
你在城市打工时是否遭遇过工伤事故没有遭遇过209373.9 73.9
遭遇过 74126.1 26.1
未选或无效
0 0
遭遇工伤事故时雇主是否给了你医疗全额给了9713.1 13.2
等费用 给了一部分 45461.3 61.8
没有给 18324.7 25.0
未选或无效
7 0.9
你在城市打工时是否交过养老保险费从未交过 2003
70.7 70.7
交过
310
10.9 10.9
交过但中断 2448.6
8.6
不知道什么是养老保险
2779.8
9.8
未选或无效
0 0
你的养老保险交费中断的原因是什么改变了打工的单位或地方 124
50.8 51.9
出现经费困难99
40.6 41.4
其他166.6
6.7
未选或无效 5 2.0
你在城市打工时是否交过医疗保险费没有交1950
68.8 68.8
交过
514
18.1 18.1
交过但中断 370
13.1 13.1
未选或无效
0 0
你的医疗保险交费中断的原因是什么换了打工的单位或地方
217
58.6
59.5
出现经费困难
134
36.2
36.7
其他143.83.8
未选或无效
51.4
你在城市打工时是否有过失业的经历有1866
65.8
65.8
没有
968
34.2
34.2
未选或无效 0 0
你遭遇失业时是否享受过有关补助 享受过1166.26.3
没有享受过
1117
59.9
60.7
不知道有什么失业补助 606
32.5
33.0
未选或无效 271.4
你在城市是否遭遇过生活陷入困境无法 遇到过
1391
49.1
49.1
生存的情况 没有遇到过
1443
50.9
50.9
未选或无效 00
你在城市遭遇困境无法生存的时候是否 得到政府救助
473.43.4
得到救助得到亲朋好友的资助920
66.1
66.6
得到其他救助
191.41.4
没有得到任何救助 396
28.5
28.6
未选或无效 90.6
(2)社会保险关系接续难。农民工就业不稳定、流动性大,且由于养老、医疗等主要社会保险的统筹层次低,难以互联互通,保险关系无法转移接续。同时,农民工收入不稳定,大多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社会保险关系中断。调查显示在参保的农民工中,养老、医疗保险中断过的分别为8.6%、13.1%,其中因为改变打工单位或地方而中断的分别为51.9%、59.5%,因为经费困难中断的分别为41.4%、36.7%。这使得针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险制度形同虚设(参见表3)。
(3)社会救助缺乏。在社会救助方面,49.1%的农民工在城市遭遇过生活陷入困境无法生存的情况,其中,得到亲朋好友救助的占66.6%,而得到政府救助的仅占3.4%,没有得到任何救助的占28.6%(参见表3)。
三、关于消除农民工二次分化制度障碍的政策建议
劳动就业的低层次和社会保障的缺失是阻碍农民工进一步分化的最主要的制度性障碍,只有尽快消除这些障碍,解决农民工分化过程中突出问题,改变农民工的经济状况,提高其社会声望,赋予其应有的政治权利,农民工二次分化及其分层才有可能突破现有群体界限,从而实现由农民向市民的身份转变,我国农民转移就业以及工业化、城市化才具有可持续性。
(1)坚持城乡统筹、“两条腿走路”的方针。农民工的分化过程,实质上是一个农民转移就业和农民向市民转化的过程。但人口转移又必须从我国农村劳动力严重过剩的国情出发,坚持城乡统筹、“两条腿走路”的方针,坚持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坚持农村劳动力异地转移与就地转移相结合。[5]一方面,要根据城市的经济发展状况和城市的容纳能力,引导农民工合理有序流动,积极引导农民进城务工,保障其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要大力发展乡镇企业和县域经济,扩大农村劳动力在当地转移就业,增加农民在县域内非农产业中的就业机会,还要进一步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逐步实现农业产业化经营,建设好社会主义新农村。这样才能形成合理的人口布局和城乡建设布局,使农民转移就业和城市化有序进行。
(2)加快户籍制度改革,转变农民工身份。现行的户籍制度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很不适应,户籍不改,农民工就永远不能实现身份的转变,不能成为城市居民。户籍制度改革的最终目标是取缔其衍生出的固化公民先天身份及其相应的权利与义务、控制人口自由迁移等附属功能,恢复户籍的最重要、最根本的功能——治安管理和人口统计职能。[6]这就需要逐步打破城乡分割的二元户籍结构,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为农民工分化提供体制性的条件。
(3)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劳动力市场,促进公平就业。加快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就业制度,建立覆盖城乡的、平等的就业服务和管理体系。首先,加大农民工职业和技能培训力度,提高农民工的就业能力,赋予他们更多的向首属劳动力市场转移的机会;其次,及时提供就业信息,改善就业环境及条件,使他们逐步享有与城镇居民同等的就业服务;再次,加快劳动人事制度的改革,建立和完善“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劳动用工制度,使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工同酬、同工同权;最后,严格执行《劳动法》,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从机制上彻底治理工资拖欠问题,避免出现前清后欠现象,严厉打击企业非法延长工人劳动时间、加大劳动强度的现象,切实维护农民工的法定休息权;加强用人监管,坚决制止针对农民工的各种歧视行为。
(4)循序渐进,建立分类分层的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农民工二次分化的结果大致形成三大类型:已经城市化的农民工、处于流动状态的农民工和农闲季节才外出务工的传统农民。[7]农民工日益成为一个异质性的群体,不同的农民工其城市化选择是不同的,对不同项目的社会保障需求的迫切程度也不一样,因此应根据他们未来可能的流向建立分类分层的社会保障体系。[8]
对于第一类农民工,他们在城镇有稳定的职业和较固定的收入来源,他们与城市居民已无二致,可将其纳入城镇社会保险、福利及救助体系,使他们享有与城镇居民同等的社会保障待遇。
对处于流动状态的农民工,也是农民工人数最多的一部分,由于他们就业及收入来源不稳定,对其应建立过渡性的保障体系。应优先解决农民工工伤保险问题,确保建筑业、采矿业等高风险行业的所有农民工参保;尽快建立和完善失业应急救助机制和其他救助项目,帮助他们摆脱生存危机;养老保险先建立个人帐户、不建社会统筹,将个人的社会保障权益直接记入个人帐户;医疗保险先建立社会统筹、不建个人账户,实行低门槛、广覆盖、保大病、管当期;加快改进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使社会保险关系不因工作单位或工作地改变而中断;抓紧解决当前最直接、最现实的农民工子女上学、农民工住房问题,切实减轻他们的生活负担。
对于第三类农民工,他们属于传统的农民,可将其纳入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探索建立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保障措施相配套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普及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使农民能够“出得去,回得来”,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