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保险业发展中的信用缺失问题_投保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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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围绕中国保险业如何在国内外各种挑战并存的形势下谋求更大的发展,如何在深度开放的条件下运用信用手段来规避风险、保障安全、获得收益,这已成为当前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对此,本文谈几点认识。

一、信用疲软在中国保险业发展中的具体表现

随着商品交换范围在时间和空间上的扩展,信用以特有的魅力成为以银行为主体,包括租赁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在内的金融体制运作中的核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经济成为信用经济,信用在保险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显得特别突出。

中国保险业的发展离不开信用的支撑,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但是从改革开放以来的保险业发展的实践来看,信用疲软现象十分突出,而且呈现出日益发展的趋势,具体表现在国家信用、公司信用和个人信用三个方面。

从国家信用关系来看,信用疲软主要表现在国家相关政策不适应保险业发展的客观要求。(1)代理手续费标准偏高,影响保险公司利益的增长。如国家财政部规定从1999年1月开始将代理手续费标准由5%调高到8%,并按公司业务毛保费来提取,这已成为业内惯例,这就意味着上调的3%手续费将会使得保险公司出现亏损局面。(2)国有企业和政府机构改革影响了保险市场的快速发展。目前,国有企业职工占城镇职工总数的60%,由于国有企业改革使下岗职工人数占其中30%左右,意味着一部分人连最基本的三种社会保险都无钱购买,更谈不上购买其它险种。由于政府机构改革需精减的人数也在30%左右,他们以前由单位购买的保险,大部分人暂时无法续购,更没有收入购买新险种。这对中国保险业的发展是极为不利的。(3)中央银行多次下调存款利率导致保险业盈利能力减弱。在中央银行连续7次下调利率的情况下,中国保险业的盈利能力明显减弱,有一些保险公司平均资金收益率不到3%,正面临着陷入利差倒挂的窘境。(4)国家规定保险业总体税赋水平偏高,制约着保险业的发展。中国保险业税赋偏高主要表现在:一是中资保险公司比外资保险公司的税赋高,如在所得税上,中资保险公司为33%,外资保险公司为15%,反映了国家对中资保险公司在信用关系上的不平衡。二是国内保险公司的税赋也比国外的高。三是征税标准的依据不合理。外国征税标准都是按照满期保费的结余即利润额来结算,中国财政部门对保险业实行揽底征税,使得大部保费收入上缴财政,既减弱了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也影响了国家的信用度。

从保险公司信用关系来看,信用疲软有种种表现:(1)保险理赔不规范。一是保险公司在处理理赔案件时,为了长期稳定自己的市场份额,不坚持保险理赔原则,对投保人提出的不合理要求有姑息的因素,对不该赔款的酌情赔款,这种无原则的行为助长了一些投保人非正常的索赔心态。二是在保险公司推行工效挂钩的分配制度下,客观上导致了基层保险机构和业务人员不讲信用、不计成本、盲目拉保和提前续保的现象。有的甚至于不讲服务质量,通过各种方式误导消费者,严重损害了保险公司的信用度。三是在出险的责任界定、标的估损、定损中,有关理赔人员收受投保人的好处,做出不利于保险公司的责任认定和出具有损保险公司利益的证明,给理赔工作带来了相当大的难度,破坏了公司的信用关系。四是在现有的理赔人员中,有一部分缺乏应有的专业知识和辨伪能力,对出现复杂理赔案件时往往就难以做出准确判断,影响了公司的信誉。(2)公司法人主体行为不规范。一是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保险公司容易产生经营行为短期化,导致“投保容易、索赔难,收钱迅速、赔款拖拉”的现象。二是保险公司不严格履行赔款时限义务,出险赔款程序也过于繁锁,许多索赔人经过多次反复还难以从保险公司领到应得的保险金,使得投保人大为不满,从而失去了对保险公司的信用度。(3)保险市场运作不规范。一是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界线不清,如有些部门、行业和地方政府以社会保障的名义变相办理各种商业保险的现象时有发生,导致保险市场的混乱。二是擅自开办险种。有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不经审批就经营保险业务,为了争夺保险业务,变相降低或提高保险费率,还有的甚至不考虑成本核算,任意提高手续费标准,严重影响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对国家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都是极为不利的。三是对企业保险放宽条件。如有的保险公司为达到某种目的随意超标准运用费率或降低费率,给投保人的感觉是保险业务具有随意性。四是超标准支付手续费,如有的保险公司航空保险手续费超过60%,一些不合理的费用也在手续费中列支,不仅造成了保费收入的流失,而且扰乱了保险市场秩序,也容易滋生腐败现象,给保险公司造成不良影响。五是保险公司之间信任感不强,使得再保险资源不能充分利用。尽管目前保险公司也在经营分保业务,但这种业务往来是以法定分保为主,占再保费的90%左右,商业分保的比率则很少,影响了再保险市场的发展。

从投保人信用关系来看,在保险信用关系中,投保人的信用度高低也同样对保险业的发展起着重要作用。投保人信用疲软主要表现在:一是轻视最大诚信原则。如有些投保人在投保前或出险后,都不按照最大诚信原则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有的为了谋取巨额赔偿金甚至还制造人为事故,直接影响保险业的健康发展。二是虚假索赔案件增多。随着保险业的发展,为一些心术不正的人提供了“生财之道”,各种保险欺诈、骗赔案件日益增多,其手段和方式更加技术化和隐蔽化,给保险理赔工作带来了相当大的难度。三是信用意识淡薄。由于中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制度,其优越性的作用导致了人们时刻依赖国家的心理习惯,对保险信用这种现代化理念缺乏正确认识。如1987年大兴安岭火灾损失近百亿元,但保险赔款仅有1.2亿元;还有1998年长江特大洪灾造成经济损失近2000亿元,但赔款仅有33.5亿元。据了解,目前在居民中购买了商业保险占30.8%、准备购买的占10%,不打算购买保险的超过50%。这种保险信用的疲软现象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中国保险业的健康、有序和快速发展。

二、导致保险信用疲软的主要原因

在中国保险业发展中,一直存在着信用疲软问题,深化分析保险业中的信用关系就会发现导致保险信用疲软的因素很多,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从宏观层次上看,导致国家信用疲软的主要原因有:一是制度创新不到位。因为中国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但原计划管理体制的影响仍然存在,并处于磨擦时期,导致了相关经济政策呈现出过度性特点,影响了制度创新效应和国家信用度。二是法制建设不到位。在现有的相关法律中,有些条款已不适应保险业发展的需要,还有一些保险活动存在着法律真空地带,导致国家主管部门无法可依的状况。其次,在司法实践中,“人情司法”的现象较为普遍,助长了司法过程的随意性,影响了国家职能部门的良好形象和国家信用度。三是政府部门监管不到位。中国保监会尽管在规范保险市场行为方面起到了一定作用,但对整个保险业从组织结构设计、主体资格认定到保险市场管理等一系列活动中还缺乏应有的监督,以至于弱化了国家调控手段的有效性和权威性,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国家信用关系在保险业中的正常发展。

其次,从中观层次上看,导致保险公司信用疲软的主要原因:一是保险险种结构单一,且又供给不足。改革开放以来,保险公司发展业务主要集中在财产、车辆、货物运输、寿险等少数几个骨干险种上,由于保险产品单一,投资渠道狭窄,保险公司平均资产收益率只有1.19%,没有达到2.1%的国际同行业的平均标准。二是经营管理水平较低。主要表现在中国保险业基本处于粗放型经营阶段,这种经营方式必然会导致保险公司重眼前利益、轻长远发展,重展业、轻理赔,重收新保单、轻对老客户的服务等不良现象,从而影响公司信誉度的提高。三是保险偿付能力低下。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是衡量保险公司经营状况的核心内容,也是保险公司财务状况良好的最低标准,更是保险公司信用度的基本保证。根据《保险管理暂行规定》,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额在20~40%者,就要限期停业整顿,超过40%时,公司应该依法申请破产。目前中国保险业整体偿付能力不足额超过30%,但是没有一家公司停业整顿,严重影响了中国保险市场的信誉和健康发展。四是风险管理意识淡薄。近几年来,中国保险机构受市场经济利益驱动的影响,过于强调业务导向,自上而下重业务、轻风险管理的意识相当浓厚。突出表现在重视保险业务收入指标,以业务量多少、保费收入多入论业绩,忽视理赔指标考核的重要性,重视宣传保险营销的事例多,介绍保险信用先进事迹的偏少。同时,对保险风险控制及保险管理没有形成一套严格、科学的约束机制和具体量化考核办法,使保险信用关系失去了坚实的信用基础。五是保险中介机构违规操作。保险中介机构是保险市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包括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公司。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保险代理公司受保险人的委托从事保险代理活动,保险经纪公司受被保险人的委托开展保险经纪活动,保险公估公司可以受保险当事人双方任意一方的委托提供客观公正的评价资料。但是,从中国保险业的实践中可以看出,在这些保险中介机构中,有的不同程度上存在着违规操作现象,不仅影响保险市场的有序发展,而且也影响了保险公司的信用度。

最后,从微观层次上看,个人保险信用包括保险专业人员信用、保险代理人信用和投保人信用。(1)导致保险专业人员信用疲软的主要原因,是保险专业人才素质普遍不高。保险专业人才素质普遍不高,是由保险专业处于初级阶段这个客观条件所决定的。保险业的特殊经营方式产生了对展业、承保、理赔、精算、投资等特殊人才的需求。但是这些专业人才的培养是一个渐进、累积的过程。为了应急的需要,只有降低标准从社会上招收人才。由于缺乏与保险专业要求相适应的专业素质,不仅客观上影响个人的保险信用,同时也影响保险公司的信用度。(2)导致保险代理人信用疲软的主要原因:一是由于保险市场法律法规的不健全,不能有效地为保险代理人提供引导和保障作用。二是由于市场经济的负面性影响,使得保险代理人为谋求最大利益而违规操作,从而影响了个人信用。(3)导致投保人信用疲软的主要原因:一是经济发展程度有限,从空间布局上看,城市居民的投保意识比农村人的投保意识强,东南沿海经济较发达地区的居民投保意识又比中西部经济不发达地区的居民投保意识强。这些差距无形地影响着投保人的信用关系。二是传统的消费观念在起作用。因为,消费者除了日常生活消费以外,所剩余的钱习惯于存入银行,以备不测。银行利率尽管不断下调,但大多数人仍然把剩余的钱存入银行成为首要选择,这种消费观念也在影响着个人保险信用。

三、解决中国保险信用疲软的若干措施

中国保险业长期存在着信用疲软,成为中国主要经济风险之一。为此,只有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和健全多层次信用机制体系,才能解决中国保险业发展中的信用疲软问题。

第一、建立和健全保险信用意识的宣传教育机制,这是解决中国保险发展中信用疲软的前提条件。

市场经济是以信用为基础的竞争性经济,客观上要求保险业的发展也必须以信用为基础,这就需要通过宣传教育手段来强化信用意识。信用意识是任何一个国家的宝贵资源,特别是中国在加入WTO以后,强化信用意识更显得尤为重要。因此,要建立新的宣传教育机制。一是通过新闻媒体、杂志等多种渠道来宣传信用与保险的相互关系,把强化信用意识作为保险市场伦理建设的主要内容,把讲诚信原则作为社会道德建设的基础工作来抓,从而积极引导保险当事人自觉认识和遵守市场信用规则,并运用它来规范保险市场秩序。二是建立规范的保险当事人信用制度,把信用意识变成一种法制力量,在保险机构设置、保费收缴、保险金额确定、保险费率确定、保险责任界定、保险赔偿处理等方面,运用法律手段规范人们的诚信行为。保险当事人信用制度的内容,可以包括一系列的有效数据、事实、行为等,反映保险当事人履行诺言、遵纪守法的状况。除此以外,还包括保险记录、纳税情况、遵纪守法表现、资信情况等,最终要实现将个人信用档案作为自己的另一张“经济身份证”。三是坚持保险公司信息批露透明度原则。为了强化保险信用的宣传教育,提高信用意识,必须按中国保监会的要求,在投保人购买的保险产品后,应定期、及时、如实地披露保险产品的经营状况,不得有任何误导投保人的内容。只有这样,才能取得更多保户的信任。

第二、建立和健全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机制,这是解决中国保险业发展中信用疲软的基本条件。

从外国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实践来看,信用关系与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有着密切联系。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好坏,会直接影响信用关系的好坏,这已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为此,必须建立一套有效的能够反应信用要求的管理机制。一是加快经营业务专业化建设。目前,发达国家在产险与寿险领域内都有专门的公司,如专营火灾险公司、专营健康险公司、专营机动车险公司、专营农业险公司等。中国也应对现行经营管理机制进行改革,成立相关的专营保险公司,提高专营效率和管理水平。同时,要重视并参与防灾防损的风险管理工作。二是加快保险产品信用化建设。保险产品要占领市场只能依靠品牌、偿付、服务三位一体的信用化体系,其中品牌是产品信用化的前提,这是争取“保民”的重要途径;偿付是产品信用化的核心,主要表现在扩大保险偿付能力上;服务是产品信用化的保障,服务既要讲超前意识,也要讲售后服务,要树立诚信无欺、安全可靠的保险产品信用化形象。三是加快经营管理集约化建设。大力加强资金管理、成本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经营风险管理和技术创新管理,达到提高经济效益和信用度的目的。

第三、要建立和健全保险业的创新机制,这是解决中国保险业发展中信用疲软的有效措施。

根据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实践经验,保险业创新主要表现为保险产品创新和组织结构创新。(1)在保险产品创新上,一是要开发有利于提高市场占有率的险种。二是要开发具有显著特点的储蓄性险种。这种险种既有保险的性质,又有储蓄的性质,不论在保险期内是否出险,被保险人都能从保费中得到适当的补偿,它是国际保险市场上最走俏的险种之一。(2)在保险组织结构创新上,一是保险制度创新。对此,泰康人寿保险股份公司在2000年底,就率先引进了一个符合国际化要求的洋体制,即设立CED首席执行官,该体制的产生意味着公司董事会的某些决策权力转让给经营者,为经营者施展管理才华提供了制度环境。二是完善银保企三位一体的管理方式。要组建中国民族企业资本参与的保险集团,打造按照国际规范运作的民族保险业航空母舰,通过战略联盟来发挥银保企的联动优势和规模优势,提高本国保险业的竞争力和信誉度。

第四、建立和健全保险中介立体型服务机制,这是解决中国保险业发展中信用疲软的中心环节。

保险中介机构的信用如何直接影响到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因此,要重视建立健全保险代理人、经济人、公估人的信用机制。当前,除了充分发挥现有的寿险评级公司、保险行业协会和会计师、律师、审计师、精算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服务职能之外,还要特别健全保险公估人制度,因为,保险公估人是以独立、公平、公正的身份进入保险市场,是维护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合法权益的重要保证。正确认识保险公估人在保险信用中的积极作用,对保险公司来说,不仅节省了人力和物力,缩短了理赔时间,而且提高了公司的信用度。对被保险人来说,有第三者参与处理理赔案件,不仅客观公正、准确及时,而且可以减少许多人为的复杂因素,达到及时补偿的目的,从而有利于促进中国保险业的发展和信用度的提高。

第五、建立和健全保险人才培养机制,这是解决中国保险业发展中信用疲软的核心内容。

中国加入WTO以后,除要彻底更新观念,增强人才的忧患意识和竞争意识外,更要建立保险人才的职业道德约束机制。因为,保险人才的职业道德素质如何,是导致保险信用疲软的主要因素。为此,要强化行业自律,提高保险人才职业道德水平,要营造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的人际氛围,形成有助于激发和释放创新能力的宽松环境,增强员工对公司的归属感和责任感,从而更好的为增强公司的信用度与发展能力服务。

第六、建立和健全保险监管机制,这是解决中国保险业发展中信用疲软的重要保证。鉴于市场经济的负面性影响,建立健全保险监管机制已刻不容缓。为此,一是要针对新形势发展的要求建立市场准入、业务经营、人力调配和风险控制“四位一体”的监管体制,严把市场准入关和人力资源配置关,建立与保险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评价体系。不论是中资保险公司还是外资保险公司都必需纳入监管范围,对保险公司的财务、资金运用、投资收益等设立监管指标值,对实际赔付能力不达标的公司将被列为“特别监管对象”,对各类保险公司存在的的经营风险要及时给予指导和处理,从而为促进中国保险市场的有序发展创造必要条件。二是加强保险监管法制建设。要健全保险监管机制,就要完善保险监管法律体系,如要尽快出台《中国保险监管基本法》、《保险信用评估法》、《反不正当保险业竞争法》、《外资保险公司市场管理法》等。只有尽快完善保险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体系,保险监管才能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保险信用疲软问题才能得到真正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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