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高校税收政策问题与调整建议,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税收政策论文,高校论文,建议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81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151(2015)33-0021-05 “十二五”规划提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发展高等教育是保障战略顺利实施的重要环节。为推动教育进步,促进高等教育培养人才和服务社会目标实现,国家在税收政策上对高等院校给予了相应的支持。但是,在近年来税制改革背景下,高等教育税收政策略显滞后,与发达国家高校的税收待遇相比也存在差异,对高等教育发展的支持仍需加强。本文在对我国高校收入和税收政策进行梳理的基础上,分析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结合我国高校收入的性质,提出了政策调整的原则和相关建议,希望对我国高校税收政策完善提供有益的参考。 一、高校收入和税收政策现状 (一)高校收入的主要来源 高校收入的主要来源按性质可分为三大类,即教育劳务收入、科研事业收入和学校服务收入。除此之外,高校还有接受捐赠等其他类别的收入。 第一类是教育劳务收入。教育劳务收入是学校提供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所取得的收入,其形式包括学费、培训费、住宿费、教材费、伙食费、考试报名费等。非学历教育是指除了学历教育以外的各类培训和进修项目,包括有学位证而无毕业证的项目(即“单证”教育,如MBA、EMBA、其他各种形式在职研究生)。 第二类是科研事业收入。包括科研课题经费收入和科研成果转化类收入两部分。科研课题经费收入来源包括财政拨款和非财政拨款两类,由于财政拨款和非财政拨款有时难以区分,税收管理中一般将“纵向课题”(如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等)经费作为财政拨款,而“横向课题”(如企业、省以下各政府部门、事业单位提供的课题)经费作为非财政拨款。 科研成果转化类收入包括高校在无科研课题支撑的情况下,提供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测试服务、软件服务等取得的收入。 第三类是学校服务收入。指学校利用校内资产(如校内食堂和公寓)和人员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根据服务对象是校内师生还是校外人员,其收入分为校内服务收入和校外服务收入两部分。 (二)高校税收政策与征管的现状 高校涉及的税收政策比较多,为便于分析,本文按照上述对高校收入类别划分的口径,对现行高校的流转税和所得税政策规定梳理如下。 第一类是教育劳务收入的税收政策。流转税方面,高校教育劳务收入免征营业税,政策规定,“对从事学历教育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①“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财税[2004]39号)。但是在实际税收管理当中,对高校举办的非学历教育(如MBA、EMBA、其他在职研究生)收入,并未完全享受到该免税政策,多数税务机关依照高校发票的开具金额,按营业税中“服务业”税目来征税。所得税方面,学历教育劳务收入部分,符合企业所得税法中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规定,属于不征税收入。而非学历教育劳务收入部分,在2008年前属于免税收入,2008年新的企业所得税法颁行后废止该政策。 第二类是科研事业收入的税收政策。流转税方面,现行营业税和增值税政策规定,财政拨款、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都不属于计税依据。因此从管理方便角度考虑,税务部门一般对纵向课题不征税,对横向课题中除了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简称为“四技”)以外的项目征税。对“四技”收入,必须取得相关科技部门的认证,否则一律按规定征增值税(“营改增”之前征营业税)。所得税方面,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财政拨款属于不征税收入,因此纵向课题经费属于不征税收入。对横向课题经费收入部分,如果属于技术转让,其税法规定为,“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如果不属于技术转让,均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三类是学校服务收入的税收政策。流转税方面,当前政策规定,高校按国家规定标准向学生收取的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对高校学生食堂为高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除此之外属于应税收入。②所得税方面,税法规定学校服务收入属于应税收入。 二、现行高校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根据当前我国高校税收政策规定和运行状况,结合我国高校的特点,通过调查研究,发现我国现行高校税收政策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高校身份界定模糊 在我国,高校属于事业单位,但同时也是增值税、营业税及企业所得税等主要税种的纳税人。由于高校形式多样,并且管理和运营模式与企业差异很大,将高校等同企业进行税务管理存在不少问题。世界上不少国家将高校认定为非营利性组织,在税收上给予相应的优惠。③目前我国虽然对于非营利组织有明确的免税规定,但并没有政策明确高校是否属于非营利组织,以及哪些活动属于非营利性活动。随着高校资金来源呈现多元化,高校涉税经济业务越来越多,高校身份界定模糊将对高校发展形成一定的阻碍。 (二)税收政策存在碎片化倾向 面对教育体制改革给高校带来的新变化,以及“营改增”等税制改革的迅速推进,针对高校的一些税收政策出台显得较仓促,不少是以通知或补充通知的形式出现,甚至以对某一问题的批复形式出现,形成了大量打补丁式政策或短期性政策,导致高校整体税收政策缺乏长效性和系统性。如关于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的税收政策在2012年年底到期后,直至2013年11月才出台延续执行政策,期间出现11个月的政策空档期;而到了2014年年底,又将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纳入到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中,将原未到期的政策调整了口径。④ (三)对创新和服务社会的支持力度偏弱 在高等教育大发展的背景下,高校发展呈现三个多样化特点:人才培养方式多样化、资金来源渠道多样化、科技成果转化多样化。不论形式如何,高校的主要功能定位仍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服务社会。高校与高新技术企业相比较,两者同样为科技创新的重要基石,但是高校却不以营利为目标,也不进行利润分配。但在现行税收政策中,高新技术企业从事科技创新取得的相关收入享受减征企业所得税等优惠政策,而高校却无此待遇。高校与非营利性组织相比较,两者同样发挥着为社会服务的重要功能,但是非营利性组织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政策,而高校仍须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与高新技术企业、非营利性组织相比,现行高校税收政策有不利于鼓励创新和服务社会的一面。 (四)学生奖助税收政策不利于减轻学生负担 高校奖助学生的对象主要是困难学生与优秀学生两类,目前,学生获得各种形式奖助收入,除了税法明确规定的免税项目外,均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这项税收政策规定,学生所获得的奖助收入的税收负担会超过教师工资收入,原因是奖助收入在扣除800元后,要按20%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而工资收入的扣除额为3500元,适用税率一般也远低于20%,这项政策不利于减轻学生负担。 (五)税收政策不明确导致差异化管理 目前税收政策对于高校某些收入是否应税没有明确规定,这给税收征管机关和高校双方带来了很大的不便,导致了一些税收征管具有随意性。例如,对高校横向课题经费的税收处理,有的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收,有的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有的按营业税征收,有的给予免税待遇。 三、高校收入的性质和税收政策调整的原则 上述问题势必会在不同环节对我国高校的运行产生不同程度的负面影响。那么应该如何完善我国高校税收政策?在提出建议之前,有必要重新认识高校收入的性质,并在此基础上确立税收政策调整应遵循的原则。 (一)高校收入的性质 在高校的收入中,学历教育收入、科研课题收入、校内服务,其收入全部用于补偿成本支出,并未形成盈余;非学历教育收入、科研成果转化类收入、校外服务收入尽管可能形成盈余,但是由于高校(私立除外)特殊性质,这些盈余均用于改善教学条件。 作为现代教育的重要环节,高校的基本功能定位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服务社会,是一个兼具非营利性组织与高新技术企业特点,又具有独特功能的教育实体。现实看,尽管教育收入来源多样化,但是其用途基本上是用来弥补财政投入的不足,并且,公立学校为国家投资举办,不像企业存在向投资人分配利润的问题。以上特点决定了高校是一个不以营利为目的法人组织,具有非营利组织的属性,其大部分收入具有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性质。 (二)高校税收政策调整的原则 根据高校收入的性质,高校税收政策调整应体现以下两个原则。 第一是支持发展原则。应支持高校人才培养和服务社会的公共服务职能的发挥,对高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应予以一定的税收优惠。应支持高校科学研究和科研成果转化,对高校科研活动取得的收入,应予以一定的税收支持。 第二是管理简明原则。由于高校收入与企业收入性质差异很大,从降低纳税成本、便于教育管理角度出发,对高校现行税收政策中存在的纳税人身份不确定,纳税义务不确定等问题,应予以明确。从统一税收执法角度出发,对现行税收政策不系统,各地税收政策和征管口径不统一等问题,应予以统一。 四、高校税收政策调整建议 根据上述原则,针对我国高校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调整,以逐步完善我国高校税收政策,更加科学地支持我国高等教育事业。 (一)关于高校纳税人身份认定 参照国际经验,对公立高校应界定为非营利性组织,经过认定后非营利性收入应实行免税政策。对民办高校,建议确定非营利性组织与营利性组织的判定标准,对属于前者应实行免税政策。 (二)关于高校教育劳务收入税收政策 流转税方面,建议对高校教育劳务收入免税政策落实到位,不应按高校使用票据情况来界定纳税义务。 所得税方面,对非学历教育劳务收入部分,其收入均归学校所有,用于教学或改善教学条件,建议恢复执行“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企业所得税”(财税[2004]39号)的规定。 (三)关于高校科研事业收入税收政策 流转税方面,针对科研课题经费部分,无论来自政府还是企业,无论是否属于财政拨款,也无论是纵向课题还是横向课题,其目标均为推动科学研究的发展,各类科研具有相同的性质。这些科研活动与营改增中“非营业活动”性质相似,而“非营业活动”在政策规定中明确属于不征税范围。从对科研经费的管理看,科研经费实质上是高校提供科研服务的成本支出,并不形成高校的净收入。因此,应对高校科研课题经费全部实施不征流转税政策,以进一步鼓励科技创新。考虑到对横向课题经费收入实施不征税政策有可能会造成财政收入减收,也从简化征管、统一口径的角度出发,建议短期内对该部分收入统一按小规模纳税人的3%征收率简易征收。 所得税方面,针对科研课题经费部分,考虑到科研经费完全对应科研活动的成本支出,不形成高校的净收入,建议不论何种形式的科研课题经费,均予以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针对科技成果转化部分,基于高校进行科技创新是基本功能之一,并且高校往往是很多个研究部门集合,技术转让所得容易突破免税上限,从鼓励高校科研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角度出发,建议对高校技术转让所得取消免税金额上限的规定。 (四)关于学校服务收入的税收政策 学校服务收入分为校内服务收入和校外服务收入两部分。对校内服务收入部分,考虑到现实中很多高校校内服务进行收入核算的本意是加强校内财务管理、优化校内资源配置,而不是以营利为目标,如校内车队为师生服务的收费、校内资产供二级学院有偿使用等。并且,高校后勤实体为校内师生提供的各类服务,与营改增中“非营业活动”界定的“单位为员工提供应税服务”性质相同,而“非营业活动”在政策规定明确属于不征税范围。因此,针对高校校内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建议不征流转税和所得税,校外服务收入应照章纳税。 (五)关于学生奖助收入的税收政策 如前所述,学生的奖助收入按“劳务报酬所得”纳税存在不合理之处,同时考虑到学生没有工资收入、奖助收入一般也用于学生校内学习和生活,从支持人才培养、着眼未来角度出发,应对学生奖助体系范围内的各类奖助学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另外,针对高校税收政策碎片化的倾向,建议尽快出台我国高校税收政策一揽子规定,统一税务管理口径,缩小执法随意性。 高校税务管理是一项长期、复杂和系统的工程,高校税收政策的完善任重而道远,需要政府有关部门、高校自身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与配合,从根本上保证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持续、健康、协调发展。 注释: ①该文发布实施后,我国又发布了“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和“关于支持文化服务出口等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18号),先后对“学历教育”“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和“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的口径予以明确。 ②“关于支持文化服务出口等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18号)将“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纳入“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中予以免税。 ③比如,美国联邦和州的法律都有相关规定,符合一定条件的大学作为非营利组织享受税收优惠待遇;在日本,公立大学属于非营利组织中的公益团体,享受所得税优惠;在韩国,符合有关条件的高校作为非营利组织,享受所得税优惠待遇;英国、法国也有类似的规定。 ④具体政策规定参看“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78号)、(财税[2013]83号)和“关于支持文化服务出口等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18号)。标签:劳务收入论文; 营业税发票论文; 税收政策论文; 出口免税论文; 企业所得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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